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落户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户口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严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却越发突出,集中反映在:户籍登记项目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错漏多;申报户口登记的手续多,各地不统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不规范,更改姓名和年龄随意性大;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规范,随意出具户籍证明多;户口专用章刻制、使用不规范,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面的法律效力体现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削弱了国家户籍登记的严肃性,不利于国家和政府准确掌握公民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同时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为了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充分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必须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公发〔1975〕8号)明确规定,户口专用章是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在签发迁移证、准迁证、户口调查材料和户口通报材料等户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印章,不得另作别用。户口专用章的式样、大小、文字及排列、暗记等均是全国统一的,除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可将汉文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并刊外,其他任何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无权在户口专用章上增加暗记、标记、数字、符号等。各市、州公安局应对县、市、区、派出所使用的户口专用章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未统一按照公安部规定刻制的,要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重申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公厅制发〔1999〕345号)要求立即纠正,并将作废的印章集中销毁。

二、规范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编排管理和居民户口簿的填发。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要求,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顺序装订成册进行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因故注销常住户口的,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永久保存。“住址栏”应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必须冠以“四川省”的名称,不得在住址中加入居委会或其他与地址无关的内容,集体户口应填写详细的地址,不得填写单位名称,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要借户口核对之机补充完整。“监护人”、“监护关系”栏应按要求填写,凡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新生婴儿,除法院判决剥夺父、母任一方的监护权或父、母任一方死亡的外,均应填写完备。对婚姻状况、身高、血型、职业等项目,要尽量登记齐全、准确。要宣传、教育群众如实申报,及时变更户口登记项目。承办人在按规定填写完常住人口登记表后,要交由申报人检查,确认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再由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不得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作与登记内容无关的任何记载、记号、符号等。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户口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也应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不得借故不加盖。

三、维护居民户口簿在证明公民身份和基本情况方面的法律效力及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及《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族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其他户籍事务时,如其持有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是合法、有效的,户口登记机关一律不得要求公民再提供户籍证明,有此规定的地方应立即予以纠正。在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时,婴儿父母户口不在

一处的,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婴儿父母的任何一方提供未落户证明。

对其他单位、部门在公民办理相关事务时要求公民出具户籍证明,如公民持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合法、有效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状况,为维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公安机关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户籍证明。考虑到为民服务的原则,如确实要出具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只能根据户籍登记内容出具相关的证明,不得按公民意愿随意出具证明材料。

四、严格按规定做好公民更改姓名及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工作。在国家未对公民更改姓名作出新规定前,各地对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参照如下规定处理:(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批准,才可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问明情况后即可给予变更。

上述变更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以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要求变更出生日期、民族等主要户口登记项目的,一定要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更改。

五、正确认识“群众利益无小事”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安机关特别是户政部门,要正确认识“群众利益无小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等方式来为民服务,户口办证中心和派出所一定要按照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要求,将出生申报、注销、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项目的办理手续、程序,所需材料,收费项目和标准,办结时限等规定上墙公开,并根据新的规定,及时予以变更,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实际工作中不能无限扩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范围,认为只要是群众的要求,不管合不合理,都要满足,更不能超越职责范围,甚至违法去满足群众的不合理要求,对于确实影响群众利益的规定,要积极向上级公安机关建议修改。

六、结合换发二代证开展的户口核对工作,进一步夯实户口登记管理基础。各地应结合换发二代证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内部核对和入户调查等方式,集中时间认真开展户口核对工作。要逐户逐人逐项核对户口登记项目,发现问题按照规定及时更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信息、身份证序码表与公民本人实际情况“六一致”。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的规范工作,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以换发二代证为契机,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规范户口办理程序,杜绝户口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纠正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错误作法,重点解决好户口登记项目错漏和身份证号码重错问题。对因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规定执行,使群众在办理户口中多次往返或是在户口核对工作中粗枝大叶,造成户口登记项目不准,影响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应责成当事公安机关立即纠正并向群众赔礼道歉,省公安厅将根据情况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2 【实施日期】2016.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

北京地区学籍管理方案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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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 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 【标 签】普通发票犯罪案件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高法﹝2001﹞169号 【发文日期】2001-06-21 【实施时间】2001-06-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 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严厉打击伪造、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9条,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200份以上属于“数量巨大”;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除第一条规定以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情节严重”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数量在1000份以上的; (2)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因伪造成、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伪造、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真版合法普通发票的,按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追究刑事责 任。 四、非法出售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真版合法普通发票的,按第二条规定的数额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擅自制造普通发票的数量,按实际制造数量计算。 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数量,是指有证据证明系行为人准备出售的发票数量,既包括已实际出售的数量(既遂),也包括尚未出售的数量(未遂)。 非法出售真版合法普通发票的,以实际出售数量计算。 六、变造普通发票的,按照伪造普通发票处理。 七、伪造、擅自制造并出售同一宗普通发票的,数量和票面金额不得重复计算。 八、本《意见》所称普通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办结的普通发票犯罪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大家知道最新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

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在1999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在20xx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

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doc

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1月22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省人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表决通过后即实施。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仅供参考。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xx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了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 ――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生育权利 ――生育1孩2孩由家庭自主决定,不再审批 ――两种特殊情形可申请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特殊情形再生育申请程序更加简化方便 ――1月1日后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一、生育登记的对象: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上述夫妻包含再婚夫妻。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二、生育登记的内容: 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孕情信息。 三、生育登记的途径: 1.公民自行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登记,下一步公民通过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也可登记。 2.公民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 计生工作机构现场填写生育登记表格完成登记。 四、生育登记所需材料: 男女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外地户籍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同时出示居住证。 五、生育登记的作用: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动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提供 相关的公共服务(需公民自费的项目,遵循自愿原则)。 服务项目包括: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免费增补叶酸;3.孕产期健康管理;4.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6.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7.孕产妇住院分娩;8.新生儿疾病筛查;9.0-6岁儿童健康管理;10.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一、生育政策:

学籍管理自查报告(多篇范文)

学籍管理自查报告 一、学籍管理情况 1.我校本学期在校学生1300人,其中女生574人,含四所分校,38个教学班,班均人数34人,符合安徽省规范办学学生班额要求。我校地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外来农民工子女上学人数全是最多,本学期外来农民工子女598人。按照省市区学籍管理的文件要求,学校为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使暂住本学区的农民工子女入学率达到100%。学校XX~XX学年度学生毕业班人数233人,毕业233人,毕业率100%。本年度招生225人,适龄儿童入学率100%。残疾儿童21人,本学区内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留守儿童10人。择校生15人,多是本市拆迁学生8人。 2.为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学校广泛宣传,积极招收外来农民工子女上学,使其享受本地学生同等的待遇。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教育,为了一切孩子的教育”的办学思想,我校在招生、班级设置等方面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并采取多种办法,热心弱势儿童的助学工作,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我校取得了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都达100%的好成绩。为了均衡办学,我校制定相(好范文站推荐:)关制度,采取措施使择校生人数每年减少30%。 3.学校严格按照《义务教育》要求,就近招收6周岁的儿童入学,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学籍管理制度各项规定,学籍管理规范,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学校制定了《一年级分班制度》,保证了班级资

源的均衡配置;制定了《外来农民工子女就学管理办法》,保证了外来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制定了《弱势儿童帮扶指导意见》,依此开展了“一对一”师生帮扶工程。由于学校一系列的学籍管理措施到位和落实,保证了学校辖区内的适龄全额平等地享受义务教育。 4.本学期学校完成了全校学籍电子网络系统的建设,配备了专用设备和专人管理,及时有效地与安徽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联网。在进行学籍网络化管理的过渡阶段,我校还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学籍资料的管理,从孩子入学登记到每学期的学籍表的建立,都有一套完整的资料系统。 5.加强分校学籍管理,在四所分校划归我校管理之处,学籍管理人员就亲自到分校收集学生学籍信息,严把分校学籍管理,帮助分校建立了分校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籍资料的收集制度。由于分校电子学籍和资料的收集工作及时,保证了我校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1.学籍电子网络化管理现在只是做到了全省联网,这套系统还有许多功能的使用不太明确。 2.学籍电子网络化管理后,原有的管理方法和程序,以及学籍资料的收集和留存需要做些哪些变动。 3.由于外来农民工子女众多,学生的来去不会像网络系统样规范,为做好学籍服务工作,还需要一些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三、意见和建议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 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人民警察,以及调任、转任或军转安臵到公安机关尚未定职、授衔的人员暂不发放人民警察证,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为上述人员制发全省统一式样的四川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内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人民警察证内卡的制作工作。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人民警察证制发经费的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办理。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审批材料统一制证。证件的核发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公安厅机关民警申办人民警察证,由民警所属单位的政工部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申报办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新录用以及转任、调任或军队安臵并已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应当申领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发人民警察证内卡: (一)人民警察在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调动; (二)人民警察职务调整变动; (三)人民警察警号变动; (四)人民警察证有效期满或原有证件损坏; (五)人民警察证被盗、遗失; (六)其他情况变动确需换发的。 换发的人民警察证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其中,距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人民警察证有效期为换发年月起至退休年月止。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老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12月15日修正版)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逐步推行独生子女安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章节]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

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系统硬件基础平台升级

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系统硬件基础平台升级 及监理项目内容及要求 第一包: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系统硬件基础平台升级 项目概述: 四川省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服务器于2010年底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目前数据库主机配置两台P570 小型机,应用服务器为8台,除了两台IBM X3550M服务器为2010年10月份采购上线外,其余各台服务器均系2006年新业务系统上线所采购,使用年限均已经达到5年以上。磁盘存储也远远达不到未来几年不断发展的数据增长要求,防火墙采用的是天融信的产品。服务器、磁盘存储系统等设备长年处于24小时不间断的运行中,硬件负荷很重,目前需要升级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磁盘存储、安全设备等硬件,将旧设 备的数据迁移到新设备上来,让新旧设备形成完整的数据容灾,保障数据安全可靠。 本次项目的目标需要实现: (1)最大限度的满足未来5年业务数据量的增加,并保证一定的系统冗余; (2)优化系统性能,保证各个服务器间的负载均衡; (3)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增强对网络的安全防护以及数据库的安全审计; (4)提升数据的可靠性,实现系统级数据容灾备份; (5)充分利用旧有设备,降低升级总成本; (6)保证升级过程的业务永续性,避免因升级造成的业务故障。 通过本次系统硬件平台升级,出入境管理系统实现系统各层次的管理智能化,实现计算资源共享,降低系统故障;基于系统纵深防御原则,根据新的安全攻击趋势,加强对应用层的防护,通过本次系统硬件升级不仅提升系统容量还要从系统整体上提升性能、安全性和灵活性。使得出入境管理总队业务系统将具体的完整的容灾机制,保证业务系统的连续性,提升业务的可靠性,从而更好的服务民众。 售后服务要求: (1)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2)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主要产品:服务器机箱、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高 级磁盘存储设备、中级磁盘存储设备、数据复制系统须提供原厂五年服务,服务起始日期从设备安装加电之日起算)、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关于“学校学籍管理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方案

编号:_____ 关于“学校学籍管理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方案 学校: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4 页

关于“学校学籍管理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方案根据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边学边查边改”要求,为切实抓好“学校学籍管理不够规范”问题整改,特制订此整改方案。 一、整改内容 学校学籍管理不够规范 二、整改目标 规范我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三、整改步骤 按照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整改工作务必在XX年9月底之前见成效的要求,结合本学期初开学登记注册和学生变动特点实际,就“学校学籍管理不够规范”问题整改工作时限为今年9月底,分为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学校办校行为(XX年8月25日-8月31日) 由教育股组织全县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学籍管理培训,认真学习《安义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同时,对全县学校招生范围,尤其是县城学校的招生范围进行明确,并出台《XX年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和转学办法》,有利规范了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开展新生注册、学生变动的办理工作(XX年9月1日-9月15日) 第 2 页共 4 页

组织全县学校开展新生注册、学生变动的办理工作,要求各校严格按照规《安义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范操作,在科学有效的基础上尽量简化手续,为学生入学和转学做好服务工作。 (三)加强督查,规范学籍管理行为(XX年9月16日-9月30日)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从9月16-30日对全县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开展,以及招生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学校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综合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专项整治由局党委统一部署,局长涂赞宝同志负总责,局党委书记刘湘亭同志具体负责,其他副局长根据分工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各责任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推动整改落实。 (二)注重整改实效。局活动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导,对重点问题随时调度,难点问题集中会诊,整治情况定期通报;相关股室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切实改变工作作风,针对存在问题,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及时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调度督导。对已完成的专项整治,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对正在整治的要严格标准,一改到位;对整治迟缓的要查明原因,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对整治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单位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 3 页共 4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44008059.html,/Content-141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b44008059.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44008059.html,/Content-141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b44008059.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学籍管理工作职责要求范本

岗位说明书系列 学籍管理工作职责要求(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2043学籍管理工作职责要求 Duties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一)学籍综合管理岗 1、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等文件。 2、根据全处工作计划,结合学籍部门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 3、负责全处新、旧教务管理系统学籍管理模块维护。 4、按上级要求负责对全省所有在籍学生的各类学籍管理数据进行过滤,整理、统计、审核、制表。 5、参与对全省教务管理人员进行教务管理软件的定期使用。 6、指导学籍人员处理工作过程中的非常规问题。 7、负责中央电大收费数据的核对工作。 8、负责与招生、考务等部门协调处理入学资格、课程成绩、教学计划执行方面的问题。

9、负责与中央电大对口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10、研究学籍管理中特殊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改善工作效率。 11、具体负责每年(约19万)毕业生的档案的管理及接收社会上各类毕业生、在籍生的查档,验证证书真伪与出具证明工作。 12、专门负责接待处理用人单位、社会机构、学生的来访、来电、来函、电邮。处理网络上相关问题的解答工作。 13、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金融学专业接轨项目学生的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入学数据导入下发,毕业审核工作)。 14、本科学生入学前专科资格的清查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15、通过QQ群、电话等进行常年答疑。 16、完成校、处两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学籍本科管理岗 1、负责每季开放教育本科新生数据的接收,并及时向各市电大下发新生数据,本科学生证发放工作。 2、本科新生数据信息的核对核对工作(主要信息点每季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简称省农委)对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省农业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二章蚕种生产许可 第四条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申请领取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有稳定、安全的原蚕生产基地,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20ha以上; (三)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蚕种生产设施,其中:蚕室面积1500㎡和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2000㎡以上;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五)有配套的蚕种生产质检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 (六)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蚕种母蛾检验报告单。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申请领取桑蚕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省桑蚕原种生产布局; (二)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6.67ha以上; (四)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设施,包括标准蚕室、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总面积1000㎡以上; (五)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六)有蚕种生产质检机构及配套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 (七)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桑蚕原种母蛾检验报告单。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申请领取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订)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逐步推行独生子女安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十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不得非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学籍管理制度

彭婆镇东高屯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县教体局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

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 、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 、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 1 )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 2 )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3 )初中学生卡片; ( 4 )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 5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 6 )学生体格检查表; ( 7 )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8 )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 、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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