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编号: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

2、购销或服务合同(即商务合同):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3、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5、保理融资款: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款的已受让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6、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7、保理余款:指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数额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

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8、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9、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费用。

10、合格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于正常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2)属乙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3)乙方已经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4)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合格应收账款,甲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融资款。

11、间接付款:是指对于已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丙方将其对应的该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

第二章保理融资款金额、期限及支付

第二条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款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的保理融资款(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甲方向丙方收取人民币元保理业务手续费后,方可将支付的融资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甲方给予乙方保理融资的期限为融资发放之日起90日。

第五条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将保理融资款支付至乙方相应账户:

(1)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出具同意的决议文件并交付甲方;

(2)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的相关协议已签署完毕且生效。

第三章保理融资利息、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年利率为%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融资结息: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融资到期,利随本清。

结息日前丙方需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

第八条如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30日内,每逾期一日按保理融资款日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保理融资款日利率上浮100%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四章应收账款转让与管理

第九条乙方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应向甲方提交如下单据及相关文件,并办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1)商务合同原件;

(2)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票);

(3)货运证明、质检证明或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

(4)《保理业务申请书》并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5)符合甲方要求并经乙方签字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收到丙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

(6)甲方因提供保理服务产生纠纷时,乙方需配合向甲方提供诉讼、仲裁所需的证据材料原件。

(7)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

第十条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甲方应享有乙方基于应收账款而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收取全部应收账款本金及其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权利、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以及乙方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与丙方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第五章丙方付款后的款项支付

第十一条对于甲方收到的丙方支付的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指定该款项所清偿的应收账款,甲方均有权将该款项用于清偿甲方认为应当先予清偿的应收账款。

为避免疑问,无论丙方的付款所指定清偿的应收账款是否为合格应收账款(即使丙方在付款时指定该付款是清偿不合格应收账款),也无论甲方是否已就付款所指定清偿的应收账款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甲方均有权(但无义务)首先用该款项冲抵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针对丙方的任何一笔

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融资款以及相应未结清的保理融资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如有)及甲方有权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对于已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应收账款,如果乙方收到用于清偿这些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支付工具,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在乙方收到间接付款之际,在甲、乙双方之间立即形成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乙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持有上述现金或支付工具。自乙方收到债务人以现金或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时,该笔现金或票据自动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立即将有关资金转付给甲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给(或兑现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

第六章应收账款的调整、争议与回购

第十三条甲方收到丙方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款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勾销。

由于乙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乙方与丙方之间因商业纠纷、不可抗力等原因,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乙方全额回购的,甲方与乙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账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如乙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出于折扣、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原因而对应收账款做出任何形式的扣减时,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由乙方自行与买方进行差异处理,不能影响甲方已受让乙方应收账款的任何

权益。

第七章一般陈述和保证

甲、乙、丙三方在此向另两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第十五条甲方、乙方、丙方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第十六条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或有约束力的规定,也未构成对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的任何违约。

第十七条甲方仅受让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乙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仍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相应权利。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受让应收账款的事实,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和/或丙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债务和/或义务和/或责任。

第十八条丙方对乙方享有的任何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为商务合同项下丙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丙方均不得向甲方主张抵销,或提出其他抗辩。

第十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乙、丙方不得单独或共同修改、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商务合同。因乙方、丙方修改、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商务合同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丙方应对甲方的全部和/或任何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甲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甲方,甲方有权行使商务合同项下作为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根据调查清单的内容提供资料,以了解乙方及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影响乙方两方债务承担能力的信息;

(3)若发生乙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甲方有权就乙方和甲方的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使抵销权,同时保留甲方对乙方的追索权;

(4)甲方有权取得本合同项下乙方留存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由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前保管;在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甲方应及时将对应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退还乙方;

(5)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融资;

(7)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债权(账款)转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规定外,有出现回购情形时,甲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

第九章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

乙方在此作出如下特别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单据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单据的有效性、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导致甲方对乙方或丙方或基础交易作出错误或不完整的判断的任何欺诈、故意或过失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乙方承诺对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协商、签署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有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必要的授权。

第二十四条乙方保证商务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乙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向甲方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该销售并非以试用买卖、代销、寄售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乙方保证其转让甲方的应收账款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第二十五条乙方保证将应收账款已转让的事实通知丙方,并出具甲方所要求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示并保证丙方付款至保理收款专户,并按甲方要求办妥全部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第二十六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商务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其他纠纷,乙方对丙方不存在任何未清偿的债务或或有负债。日后不论乙方与丙方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或其他纠纷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十七条乙方与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关系、参股与被参股、或受同一公司同一人同一管理层同一集团的控制或管理。

第二十八条乙方保证向甲方转让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丙方收取的任何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享有与转让前乙方所享有的同等的一切权利,包括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和对该应收账款的在转让权以及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同时,乙方保证对丙方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或即使

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这些义务正在由乙方正常履行,或将依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丙方支付运费、提供技术支持等)。乙方保证该笔应收账款构成对卖方有约束力的、应实际支付的义务,并不会被用做抵消、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做其他扣减等。

第二十九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其向甲方进行的应收账款转让构成有效的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能对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并且不受乙方破产的影响。

第三十条乙方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并不限于:乙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限制;除甲方外,乙方从未向、且不会向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乙方在该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另行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第三十一条商务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且将不会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予以保留。

第十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融资;

2、乙方应与丙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由丙方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甲

方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乙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

4、乙方应在甲方对丙方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的原件,协助提供证据,提供丙方财产信息等;

5、乙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1)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2)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3)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4)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6、除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外,乙方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7、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合同项下甲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甲方利益的事项。

第十一章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

丙方在此作出如下特别陈述和保证:

第三十三条丙方保证应收账款合法有效,其未曾也不将向乙方支付该应收账款。截至本合同签署日止,除未到期外,其向甲方清偿应收账款的

所有前提/条件均已满足,亦无其他任何支付障碍。

第三十四条丙方保证乙方对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完整、合法、有效,丙方对应收账款不享有任何主张扣除、减免或抵销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丙方保证丙方未曾与乙方签署任何禁止本应收账款转让之任何文件或作任何口头、书面之承诺。

第三十六条丙方承诺对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协商、签署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有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必要的授权。

第三十七条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文件,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丙方的财务状况、业绩及经营情况。且截至本合同签署日止,丙方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第三十八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二章担保措施

第三十九条为确保乙丙双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丙方提供如下担保:

第四十条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经甲方要求,丙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三章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含陈述、承诺及保证义务),视为该方违约,需对其他两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对甲方造成损失,甲

方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或同时采取几项措施:

1、拒绝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

2、要求乙方无条件回购甲方已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在乙方未能足额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前,甲方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仍享有该等应收账款的一切权利。

3、单方解除、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保理融资款无条件全部或部分偿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理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逾期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4、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其权益而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

5、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丙方违约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或同时采取几项措施:

1、拒绝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

2、要求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其权益而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

3、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丙方不得以商务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合同约

定不一致而进行管辖权的异议。

第十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四十六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3)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协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

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及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一条乙、丙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丙方承担。只要甲方按本合同载明地址或乙、丙方书面通知变动后的地址向乙、丙方发出通知,通知发出满3日即视为已送达。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所涉及或依据本合同签署或提交的清单、附件、单据及通知等任何文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其他约定:。

第五十五条乙方及丙方声明: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及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本页无正文,为《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签署页)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编 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 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 下载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还款保证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有且为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 有且为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方式处理: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 本合同在省市区签订 标准条款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包销)

银团保理合同示范文本银团保理合同委托书(部分包销)(格式) 关于:委托[银行名称]作为[保理业务安排描述] 银团保理牵头行的委托书 [银行名称]: 本公司特此委托贵行作为牵头行,选择合适的银行参加本银团保理业务,为本公 司组织额度为[币种/金额]的银团保理(以下称“本保理额度”)。 如在本银团保理组团期间内(即截至年月日),各参加行所承诺的保理份额达到或高于[金额/币种](以下称“基准承诺额”)但低于本保理额度,贵行将就基准承诺额与本保理额度之间的差额予以承担,即贵行承诺承担该差额部分的保理份额。但是,如在本银团保理组团期间内(即截至年月日),各参加行所承诺的保理份额低于基准承诺额,则贵行有权宣布本保理银团组团失败,且贵行就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在此授权贵行,无需通知或征得本公司同意,贵行即可进行以下工作: (1)选择银团的联合牵头行(如适用)、代理行和参加行,并决定其在保理银 团内部的分工和保理份额; (2)制定保理银团的筹组策略,安排日程; (3)决定聘请律师和相关咨询机构; (4)根据本公司提供的资料,编制信息备忘录、聘请律师起草银团保理合同等有 关文件、并向各潜在参加行提供信息备忘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5)组织银团保理合同等有关文件的签字仪式; (6)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国际融资惯例和贵行保理管理制度要求,采取一切贵行 认为必要的行动和措施。 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代理人向贵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截至该等资料 和信息提供之日,均在所有方面保持真实、准确及完整; (2)本函附件所列之条件清单仅为本公司建议的本次银团保理的主要条款规

定,不对贵行具有拘束力;贵行作为牵头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 保理银团各参加行的要求就保理条件进行贵行认为必要的修改和 调整; (3)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年月日,本公司将不就本银团保 理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也不会就本银团保理委托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牵头行; (4)与本银团保理安排有关的咨询费、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杂费 等一切相关费用,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均由本公司 承担。 请贵行在接到本函之日起[ ]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确 认。本委托书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名称](盖 章)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附件: 1.[与本委托书有关的其他附件] 2. 3. 抄送:[ ]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合同协议模板 附件2: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 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 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 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 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 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 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 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

保理合同范本

篇一: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保理字()第()号 □额度内额度合同编号: 平银()字()第( )号 甲方(卖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保理商):平安银行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需求,就甲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类□非融资类)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乙方通过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2.保理额度: 指在乙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乙方连续的、循环的为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甲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乙方将另行考虑甲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3.买方: 指与甲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4.商务合同: 指甲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甲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指甲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甲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6.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7.完整转让: 指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

有追索权暗保理合同

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保理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15年1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

2019年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编号:特别条款

标准条款 一、定义 1.1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 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1.1.2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 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3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 类型。 1.1.4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 理类型。 1.1.5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6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 型。

1.1.7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 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8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 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1.1.9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 收账款。 1.1.10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 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1.1.11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 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 1.1.12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 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 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 1.1.13应收账款融资:指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保理商向卖方支付 保理首付款的行为。 1.1.14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指本合同项下保理商为卖方核定的融资额度。根 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 可循环额度。 1.1.15保理转让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给卖方的应收账款转 让对价。 1.1.16保理首付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 之前,按照一定比例向卖方预先支付的保理转让款。 1.1.17保理余款:指扣除保理首付款,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的保 理转让款的余款。 1.1.18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指因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向保理商首次申 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商额外收取的额度占用费用。 1.1.19保理手续费:指保理商因按照约定调查和核准额度、受让应收账款、 处理各项单据,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 部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1.20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指保理商因支付保理首付款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定义 (2)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 □第九章担保 (10) 第十章情势变更 (11)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十四章其它 (13)

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编号: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 2、购销或服务合同(即商务合同):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3、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5、保理融资款: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款的已受让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6、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7、保理余款:指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数额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

(完整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本《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国内保理 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乙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 2、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款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的保理融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及拟转让应收账款合规性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

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融资额度内。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方式。本合同的国内保理业务为明保理。 4、买方 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指商务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合同买方应经甲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 5、卖方 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商务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本合同的乙方。 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包括有关修订、补充、承诺、附件等,无论其名称如何。 7、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8、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

保理合同样板

保理合同 编号(2017)号 甲方(应收账款受让方):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室 电话:xx 传真:x 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方):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 电话:xxx 传真:xx 鉴于: 1、甲方系从事国际国内保理服务的专业保理公司。 2、乙方与其拥有控制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受让项目公司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因向购房人销售商品房、商铺、商业性公寓或写字楼等,从而基于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为商品房买卖的其他合同等相关合同(以下统称“购房合同”)而对购房人合法享有的债权。 3、乙方愿意将其依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而对各购房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包括购房款、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依据购房合同应由购房人支付的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应收账款

资产”)全部无条件转让给甲方。甲方拟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订立《西部信托-逸园2017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甲方以该等应收账款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委托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财产权信托”)。 4、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销售结算特点和需求,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贸易融资等相关保理服务。 甲乙双方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特别提醒:甲方已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向乙方进行了充分说明,乙方确认已完全了解本合同所有内容,并充分明确本合同中各条款的含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主要商务及法律概念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1、购房合同:指项目公司在其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业务中,因向购房人出售商品房、商铺、商业性公寓或写字楼等而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为商品房买卖的其他合同等相关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如有)。 2、应收账款:指项目公司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因向购房人销售商品房、商铺、商业性公寓或写字楼等,从而基于购房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及全套培训资料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差不多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差不多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物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情愿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治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

保理银行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一次性额度或二者的组合。循环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 “保理子额度”是指针对单个买方的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子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的该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 “保理子额度有效期”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依照本合同受让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期限。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依照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

无追索权明保理合同分析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保理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15年1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完整)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池保理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 乙方(): 签署日期: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要素部分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 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 内保理服务。 4.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一)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三)国内保理池融资: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融资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 1.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3.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 4.保理融资款核定额:指甲方受让且同意给予提供保理融资的每笔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融资款比例所得之积,是乙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融资款上限。

再保理协议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编号: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 甲方(保理商):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再保理商):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并已与原债权人签 订《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 2.甲方同意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再 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国内再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1.1、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原债权人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原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1.2、应收账款转让额度:指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甲方对原债务人的、并且乙方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最高限额; 1.3、受核准应收账款: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转让的,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受让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应收账款; 1.4、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指乙方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金额等于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根据上下文,也可以指扣除乙方已支付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譬如:再保理预付款)后的余额;

1.5、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日: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日期; 1.6、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原则上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原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第4.4条给予宽限期的,则顺延至宽限期到期日; 1.7、原债务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购买原债权人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原债务人可以指一人,也可以指多人。 1.8、原债权人:指向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将其享有的对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9、《基础交易合同》:指甲方按本合同第 2.2.2条向乙方提交的、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订的、并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0、单据:指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1.11、再保理融资:指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核并同意后,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提前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并向甲方收取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行为; 1.12、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指甲方将向乙方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事实通知原债务人,若原债务人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不能足额向乙方偿付受核准应收账款时,乙方有权将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并向甲方追偿的再保理融资。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再保理即为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 1.13、再保理预付款:指乙方经过审核同意甲方的再保理融资申请后,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笔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预先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本合同中约定的再保理预付款是指未扣除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金额; 1.14、再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的再保理预付款与应收账款转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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