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定义 (2)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

□第九章担保 (10)

第十章情势变更 (11)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十四章其它 (13)

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指“销货方”在赊销交易中,将其与“购货方”订立的“商务合同”中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信用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应收账款”,“银行”对“销货方”无追索权。

“商务合同”:指“销货方”与“购货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合同或协议(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发票”:指“销货方”根据“商务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出具的付款凭证。

“到期日”: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记载的“购货方”应向“银行”履行“应收账款”支付义务的截止日。

“最迟付款日”:指在“购货方”因集中付款等财务运作习惯原因,无法确定在“到期日”付款的情况下,“银行”预先为“购货方”规定的应予支付“应收账款”的最迟日期。

“宽限期”:指依“购货方”与“银行”的事先约定,“银行”自“到期日”起至“最迟付款日”止,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付款宽限期间。

“放款日”:指“银行”向“销货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的日期。

“应收账款”:指依据“商务合同”产生的、因“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购货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项下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回购事件”:指“本合同”第八章约定的,导致“销货方”回购“本合同”项下已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的情形。

“购货方”:指与“销货方”签订“商务合同”,接受“销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第二条“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向“银行”申请叙做“国内保理业务”,应向“银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申请书》以及“银行”要求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条“销货方”应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向“购货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告知“购货方”已将“销货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指示“购货方”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银行”的指定账户,本合同第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应收账款”已经根据“本合同”转让给“银行”,“销货方”仍应继续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银行”不承担“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销货方”应配合“银行”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登记。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融资金额

“本合同”项下单笔“国内保理业务”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以下称“保理融资金额”)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六条融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不得用于证券、期货、信托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和“银行”禁止的信贷资金用途。

第七条融资期限

“本合同”项下“银行”给予“销货方”的单笔保理融资期限自该笔融资“放款日”起,至“到期日”止(以下称“保理融资期限”),具体时间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单笔“保理融资期限”不受“本合同”有效期的限制。

第八条宽限期

“银行”允许“购货方”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间付款。单笔保理融资的宽限期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九条融资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在“保理融资期限”内的利率(以下称“融资期利率”)及保理融资在宽限期内的利率(以下称“宽限期利率”)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条融资利息

1. “本合同”项下“销货方”应向“银行”支付的保理融资利息,应依以下方式计算:

(1) “保理融资期限”内的融资利息(以下称“融资期利息”),应自“放款日”起算,按“保理融资金额”和融资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融资期利息 = 保理融资金额×融资天数×融资期年利率/360

(2) “宽限期”内的融资利息(以下称“宽限期利息”),应自“宽限期”起始日起,按“保理融资金额”和“宽限期”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宽限期利息 = 保理融资金额ד宽限期”天数×宽限期年利率/360

2. 保理融资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一条服务费用

“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单据处理费等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二条利息和费用的支付

1.“本合同”第十、十一条约定的全部融资利息和服务费用,由“银行”于“放款日”从“保理融资金额”中一次性直接扣收。

2.对于“宽限期利息”,如“银行”在“宽限期”内收到“购货方”付款,则银行按截至“购货方”付款日实际经过的宽限期天数计算宽限期实际利息,并将多扣收的利息退还至“销货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第十三条“银行”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买入“销货方”转让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只有在下列前提条件得到全部满足并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或就未满足的任何前提条件而言,“银行”已放弃要求满足任何该等前提条件,“银行”才有义务向“销货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

1. “销货方”已向“银行”提交了符合“银行”要求的《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申请书》及其他文件和材料,并已按“银行”要求填妥有关凭证;

2.“银行”已取得“购货方”签发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

3.“销货方”已按“银行”要求在“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4. “应收账款”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转让登记;

5.□“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相关的登记、交付等手续已经履行,担保已有效设立;

6.“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全部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和准确的,所作的全部承诺均得到遵守;

7. 没有已经发生且持续存在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

8.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上述前提条件经“银行”审核并确认全部满足后,“银行”将从“保理融资金额”中直接扣收融资利息和服务费用,将剩余金额支付至“销货方”在《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申请书》中指定的、开立在“银行”的账户中,并向“销货方”发送《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该等支付即为“银行”完成了“本合同”项下的融资发放义务。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第十五条“银行”通过其指定的账户,从“购货方”处接收“本合同”项下受让的“应收账款”款项。

第十六条“银行”收到的“应收账款”款项应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款项。如有余款,“银行”可根据“销货方”的申请,将有关余款转至“销货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若“购货方”已向“销货方”直接支付了“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款项,“销货方”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应按“银行”的指示,在收到“应收账款”最迟不超过一(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应收账款”款项付至“银行”指定的账户,“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况除外。在上述款项付至“银行”前及在“销货方”控制的期间内,“销货方”应完全为“银行”的排他利益代表“银行”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

□第十八条对于“购货方”无法将“应收账款”款项直接付至“银行”指定的账户的,“销货方”应根据“银行”要求,在“银行”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专用账户(以下称“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收取“本合同”项下“银行”已受让的“应收账款”款项,并接受“银行”对该账户及其中款项的监管。

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国内保理业务”时,“销货方”应事先向银行出具《委托扣款授权书》,授权“银行”在“应收账款”款项汇入“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当日/“到期日”/“最迟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扣划以偿还保理融

资款项,并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指示“购货方”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十九条“销货方”在此向“银行”陈述与保证如下:

1. “销货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销货方”具有完全充分和适当的资格与权利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商务合同”以及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3. “销货方”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销货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对“销货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销货方”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政府部门以及任何其他方的批准、许可、同意、公证、登记、备案等均已适当取得和完成,并且充分、合法、有效。

5. “销货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公司章程以及其订立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6. “销货方”具有办理“本合同”及“商务合同”项下业务的相应资质。

7. “销货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销货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 “销货方”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国内保理业务”而向“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其原件相符,每一份需要其签章的文件、资料、报表、凭证和单据上的签字均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所盖印章真实、合法、有效。

9. “销货方”未隐瞒下列任何事件:

(1) “销货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发生了与“销货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 “销货方”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3) 与“销货方”有关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4) “销货方”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5) 其他可能影响“销货方”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10. □“销货方”在此特别声明,其完全知悉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系受“银行”的授权,负责“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等有关的一切事宜。

11. “销货方”在“银行”开立了人民币结算账户,并接受“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12. □“销货方”已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开立“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该账户接受“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13. □“购货方”和“销货方”不是对方的附属机构或控股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的成员,不存在其他法律关联关系。

14. “销货方”所从事的与“本合同”及“商务合同”有关的业务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15. “销货方”承诺并保证,其对拟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享有全部权利,包括与“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购货方”收取利息和其它费用的权利。并且,在“销货方”向“银行”转让时,其转让给“银行”的每一笔“应收账款”均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应收账款”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背景,并非基于寄售、试用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2)“应收账款”基于“销货方”和“购货方”间正常的商业交易产生,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应收账款”于转让日已经被合法地确认为真实存在且其金额和“到期日”以及“购货方”的付款义务均属正确无误且合法有效;

(3)“应收账款”权属清楚,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权益,未被也将不会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未为也将不会为任何第三方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销或反索偿或作其它扣减的负担。

(4)“应收账款”已经产生且尚未到期;

(5)“应收账款”不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产权交易;

(6)对“应收账款”的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或禁止。

16. “销货方”已经充分适当地履行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

17. “商务合同”真实、合法且有效,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商务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涉及或不利于“应收账款”回收的违约、争议、异议或索赔。

18. “销货方”保证“银行”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享有与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

以上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第二十条“销货方”向“银行”承诺并保证,在“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有关利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得到全部清偿完毕之前,“销货方”应当:

1.“销货方”无权对已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质押等;

2.在法定期限内或“银行”要求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与“本合同”及“商务合同”有关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并向“银行”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3.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所述的任一违约事件,应在得知该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并对所发生的违约事件采取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

4. “销货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理融资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领域。

5. “销货方”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银行”在“本合同”及“商务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6. “销货方”如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名称、经营范围,或其它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应在变更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

7. 由于“商务合同”发生纠纷造成“银行”损失的,“销货方”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销货方”不得与“购货方”达成任何修改、解除或变更“商务合同”或接受“购货方”关于终止、解除或变更“商务合同”的任何要求,或就此等目的签署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金额、付款期限等。

9.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销货方”不得要求“购货方”就已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直接向“销货方”支付。若“购货方”已向“销货方”直接支付了“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款项,“销货方”应立即向“银行”支付“销货方”收到的“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银行”前及在“销货方”控制的期间内,完全为“银行”的排他利益代表“银行”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

10. □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就“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接受“银行”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该账户专门用于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转移或撤销该账户,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中的任何资金。

11. 发生“回购事件”时,按照“本合同”第八章的约定对“应收账款”予以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给“银行”造成的任何损失;“销货方”不得要求“银行”在依本条款要求“销货方”回购之前,对任何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强制执行。

12. “销货方”没有遗漏任何可能会使上述任何声明与承诺造成误导的事项。

“销货方”的上述声明与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销货方”保证将随时按“银行”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以下任一情形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销货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向“银行”支付任何一笔“国内保理融资”项下的利息、费用以及回购款项等义务;

2.“销货方”将保理融资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或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

3.“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销货方”违反了在“本合同”中作出的承诺;

5.“销货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破产、解散、歇业、停业、关闭或被撤销等事件;

6.“销货方”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7.“销货方”在与“银行”进行的其他信贷、贸易金融等业务中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行为,或在与“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违约;

8.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销货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9.□与“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有关的担保物贬值、毁损或灭失,或保证人的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致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能力,且“销货方”未按“银行”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或担保措施;或

10.“销货方”违反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约定,或发生了“银行”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二条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销货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宣布已办理的“国内保理业务”立即到期;

4.要求“销货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5.将“销货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对“银行”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保理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银行”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6.□执行担保权利,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质押物;

7.“银行”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回购事件”)发生时,“银行”有权向“销货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要求“销货方”立即回购“银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到期),并要求“销货方”支付“本合同”第

二十四条约定的罚息和费用:

1. 因“购货方”信用风险以外原因导致“购货方”到期未能付款的情况或“销货方”所提供的“商务合同”及其他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2. “销货方”欺诈,或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债权;

3. “购货方”将“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未及时全额转付给“银行”,“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4. 银行已受让的“应收账款”或“销货方”在“银行”开立的“保理业务专用账户”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执行了其他司法强制措施,导致“银行”无法收到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

5. “销货方”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或

6.其他非由于“购货方”资信问题导致“银行”未能及时收回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款项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情况时,“银行”有权向“销货方”追索有关罚息和费用,“销货方”应向“银行”支付该等款项。有关罚息的计算期间从“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或“最迟付款日”(适用于有“宽限期”的情况)起计算,至“银行”实际收到全部“应收账款”之日止。其中: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及《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确定的□融资期利率□宽限期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

罚息计算公式:罚息=“应收账款”余额×逾期天数×年罚息利率/360。

因“应收账款”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销货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销货方”应根据“银行”发出的《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中的要求,按时向“银行”全额支付“银行”在“本合同”项下应收但未收到的“应收账款”款项,以及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应向“银行”支付的罚息和费用。

如“销货方”未能及时向“银行”支付上述款项,“银行”有权随时从“销货方”在“银行”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销货方”其他收款款项中主动扣收。需要办理结售汇等手续的,“销货方”有义务协助“银行”办理,汇率风险由“销货方”承担。

□第九章担保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项下的“国内保理业务”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

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另行签订《_________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另行签订《_________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另行签订《_________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章情势变更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生效后,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或变更,及/或为了遵守对“银行”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金融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导致或将导致“银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筹措资金、发放融资款项或维持任何融资余额)成为不合法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银行”应当在知悉该等情况后尽快通知“销货方”,并说明导致该等不合法或违反监管规定的原因及依据。

在“销货方”收到上述通知后,“银行”的发放“本合同”项下融资款项的义务应当立即全部自动取消,“银行”将不再购买该通知发出后的任何其他的应收账款。“销货方”应当在□收到“银行”要求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银行”指定的日期,向“银行”提前偿还所有保理融资款项余额以及应付利息和费用,“银行”相应地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销货方”。按照本条的规定取消放款义务及提前还款的,“银行”不向“销货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费用,“销货方”不向“银行”支付任何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生效后,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或变更,及/或为了遵守对“银行”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金融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银行”无法按“本合同”的约定放款或必须调整利息、费用等的支付方式的,“销货方”同意“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放款以及放款的金额,或根据有关要求直接调整息费的支付方式。“银行”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销货方”,并说明有关情况,以便“销货方”尽快落实其他融资来源,或根据调整后的支付方式准备支付利息、费用。“销货方”承诺不就“银行”根据本条规定不予全部或部分放款的行为或者调整支付方式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诉诸司法程序。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银行”及“销货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约定条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十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司法原因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有关条款。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第三十一条未经“银行”书面同意,“销货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无需事先征得“销货方”同意,“银行”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通知“销货方”。

第三十三条“银行”给予“销货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银行”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并不视为“银行”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承担。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三十五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第十四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在上下文适用的情况下,“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当事人应包括他们各自的继任者和其所允许的受让人。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双方相互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如下地址:“销货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其地址,该方须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三(3)天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传或图文传真发送,在发送方终端收到确认信号后即被视为送达,但“销货方”发给“银行”的文件,则需在“银行”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销货方”确认知悉并理解本条约定的含义,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包括“银行”的各分支机构)进行如下操作:

1. 为及时了解“销货方”的信用状况,排除“销货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确保本合同项下业务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____________________查询并使用“销货方”的有关信息。

2.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销货方”与“银行”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及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项下有关信息,以及“银行”通过以上合同、协议及法律文件获得的与“销货方”有关的其他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销货方”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

4. 出于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在“银行”内部共享“销货方”的相关信息,包括在分支机构之间共享。

5. 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销货方”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的第三方机构。

6.本授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7.由于“银行”超出本条约定的授权范围查询、使用及披露“销货方”的相关信息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银行”承担。

第四十条“本合同”双方应当对对方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该方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披露:1)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该方违反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2)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3)依照任何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4)依照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披露该等信息;5)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6)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被披露方已经向该方承诺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7)经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后披露该等信息。

“银行”可以向其关联机构或可能与其达成或已经达成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转让、参与或其他协议的任何人披露以下信息:1)本合同的复印件;2)“银行”已经获得的关于“销货方”、“本合同”及或/“本合同”项下交易的任何信息。但是,被披露方必须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之前,向“银行”承诺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

“销货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条件和条款应予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销货方”违反本条规定的,构成“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银行”有权采取各项违约救济措施,“销货方”并应赔偿“银行”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条所规定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仍长期有效。

第四十一条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自“销货方”和“银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之日,如“销货方”和“银行”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将自动顺延,直至一方提出异议终止。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已经办理的“国内保理业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继续履行。对于“本合同”有效期截止前已办理的“国内保理业务”,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直至“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止。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银行”执___份,“销货方”执

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特别提示

1.“销货方”与“银行”双方已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2.“银行”已提请“销货方”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银行”已应“销货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充分的说明。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编 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 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 下载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还款保证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有且为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 有且为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方式处理: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 本合同在省市区签订 标准条款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合同协议模板 附件2: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 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 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 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 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 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 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 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

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编号: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 2、购销或服务合同(即商务合同):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3、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5、保理融资款: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款的已受让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6、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7、保理余款:指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数额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定义 (2)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 □第九章担保 (10) 第十章情势变更 (11)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十四章其它 (13)

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及全套培训资料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差不多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差不多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物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情愿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治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

保理银行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一次性额度或二者的组合。循环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 “保理子额度”是指针对单个买方的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子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的该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 “保理子额度有效期”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依照本合同受让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期限。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依照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

(完整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本《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国内保理 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乙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 2、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款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的保理融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及拟转让应收账款合规性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

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融资额度内。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方式。本合同的国内保理业务为明保理。 4、买方 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指商务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合同买方应经甲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 5、卖方 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商务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本合同的乙方。 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包括有关修订、补充、承诺、附件等,无论其名称如何。 7、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8、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完整)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池保理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 乙方(): 签署日期: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要素部分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 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 内保理服务。 4.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一)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三)国内保理池融资: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融资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 1.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3.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 4.保理融资款核定额:指甲方受让且同意给予提供保理融资的每笔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融资款比例所得之积,是乙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融资款上限。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 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 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 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 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 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 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 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 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 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 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合格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乙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于正常的合法 的基础交易产生;(2)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甲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 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 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4)甲方已经 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 务;(5) 乙方 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 10. 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合格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及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时,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

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 、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 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 请在该额度内 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 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 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部分足额回收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对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 服务或发票,或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13、发货:是指甲方依照商务合同中的约定或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14、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是指为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之目的,乙方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后为其核定的乙方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责任 的最高限额。 15、合格应收账款:指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及信 用风险担保。 16、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或/ 及按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反转让的任何应收账款(无论该 等被反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曾被认定为合格应收账款或受核准应收账款)。 17、受核准应收账款:是指甲方针对特定买方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账款:(1 )合格的应收账款; (2)在乙方为该买方核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之内(对于有多笔合格应收账款的买方,其中某一笔合格应收账款是否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之内应按照甲方出具的商业发票记载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确定);(3)就该等应收账款甲方未违反在 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及其他相关约定。 18、未受核准应收账款:是指甲方针对特定买方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的,但不符合受核准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 19、信用风险担保:也称担保付款,是指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特定买方因信用风险的原因未能向甲方足额付款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20、信用风险:仅指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 天内足额付款。所谓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90 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21、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应收账款反转让,指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义务以回购价款无条件向乙方购回其已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在甲方对乙方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完整版)42、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编号: 保理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12年4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承租人(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或自然人。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英文版(Domestic-Factoring-Contract-with-Recourse)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with Recourse Party A: *** Co., Ltd Address: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 Tel: Fax: Fax: Party B: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 Ltd, *** Sub-branch Address: 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Tel: Fax:Fax: WHEREAS:Party A sales goods/provides services on credit, and applies to Party B for factoring service with recourse. With reference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arty A and Party B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s, hereby enter into this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the “Contract”). Chapter One Definitions Article 1 In this contract and other files for this servic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erms are defined as follows: 1. Factoring with recourse: Party A transfers to Party B its account receivables that originate from product sales to purchasers, provision of services by Party A as well as based upon other reasons. Party B will provide Party A with account receivables financing services and related comprehensive financing services. If any purchaser fails to pay off account receivables within an agreed period, Party B is authorized to collect the outstanding receivables; 2. Commercial Contract means any contracts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Party B and purchasers, upon which account receivables under the Contract occur; 3. Purchaser: One party of a commercial contract, who buys goods or services from Party A and undertakes obligation of payment. 4.Account Receivables means sole, concrete, specific and exclusive, undisputable and legitimate credits deriving from authentic, legitimate transactions and relationship of debts and credits that exist between Party A and purchasers; 5. Maximum Prepayment: The highest amount of prepayment for factoring that Party B could provide in line with Party A’s application; 6. Prepayment means the prepayment of Party B to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qualified accounts receivables before its maturity date. 7. Ratio of Prepayment: prepayment to corresponding account receivable ratio; 8. Interest of Prepayment: fees charged to Party A for use of fund of Party B; 9. Qualified Account Receivables means the account receivables Party A transfers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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