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谣言的特征与规制的必要性

浅议网络谣言的特征与规制的必要性
浅议网络谣言的特征与规制的必要性

浅议网络谣言的特征与规制的必要性

白加宁

河北省合明律师事务所053000

【摘要】当今社会,网络迅猛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信息传播量加大,网络有独特的延展性,它以自身独特的方式,高度模拟现实又超越现实。谣言是存在于生活中的一种对事实的非真实性描述,通常具有辱骂恐吓、扰乱视听、哗众取宠的特点。谣言借助网络平台扩散,速度更快,范围更大,受众更广泛,这必将会造成严重后果。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对网络寻衅滋事进行规制。对于界定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对于我们更清楚的认识此罪,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谣言;虚假信息;网络规制;

互联网迅猛发展,已经令人无法小觑其威力。互联网犯罪也泥沙俱下,逐步蔓延。尤其是当网络将其便捷、高效、隐蔽、面广、迅速的特点与中国传统犯罪的完美结合,实现了传统犯罪的“飞跃”,网络几乎可以成为所有传统犯罪的平台和通道〔1〕。它与现实社会的交叉与融合,逐渐形成了双层社会。这必然不利于良好网络环境的营造以及公共秩序稳定的维护。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对网络寻衅滋事进行规制。对于界定《解释》〔2〕中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对于我们更清楚的认识此罪,有重要意义。

1.网络谣言不同于“虚假信息”

“在政烦忧,谣言远闻”。谣言一词,来源已久,古语中即有诽谤、诋毁的含义。我们每天的交流中不乏谣言的出现,当与亲朋好友聊天时,当与形形色色

〔1〕参见于志刚、于冲著:《网络犯罪的裁判经验与学理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2〕本文所称《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萍水相逢的人对话时,一些缺乏根据、亦或是没有凭证的小道消息总是充盈其中。谣言总是没什么依据,有时又类似于一种偶然间产生的废话,它们的存在,让我们时光过得快了一些,可能也为我们的生活制造了新奇〔3〕。因而,一些谣言可能已经成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们的存在也无伤大雅。但当谣言产生了一些社会危害的时候,便应该被规矩束缚,应当纳入法律的视野。在最新出台的《解释》中,官方采取了“虚假信息”一词,虽与词典中对于谣言的定义有所偏差,但更符合了法律语言逻辑,契合法律体系用语。

“虚假信息”的含义,从某种程度上要比谣言更广一些,基于限制解释,应该理解为“没有根据的消息”〔4〕。“谣言”本身并不含感情色彩,但它常常被与“造谣”、“无事生非”联系在一起,因而偏向于贬义。若将“谣言”一词作为法律用语,则容易掺杂进感情色彩,导致案件的价值判断上出现偏差,考虑到与《刑法》中一些其他罪名的协调性,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解释》中采用了“虚假信息”来表述“没有根据的信息”。

“虚假信息”的主要特征体现在:无根据、具体、可信且有关联。有一定事实依据,但与事实并非完全契合的信息,不是虚假信息;仅对事实做笼统,不结合具体情况的,无法使公众得知具体事件的,不是虚假信息;没有可信性的谣言,引发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而没有可罚性,不是虚假信息;与社会实际相脱节,不能够让公众产生引起公共生活变化的担忧,与我国现实生活差距较远的,不是虚假信息。

对于“虚假信息”的认定,应综合考虑。首先,考虑言论的性质。如果是事实类言论,需要考虑事实的基本要素,如时间、事件、人物等;如果是观点性言论,则要考虑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下能够表达不同的含义,因而要看语言是否能够在该特定的语言环境中被理解,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后果。此外,对于不同性质的言论,还应当结合言论发布者的身份、地位、理解能力、信息内容、发布的性质和环境等诸多因素。其次,要考虑言论对于公共秩序的影响。如果言论有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可能,则体现出这则言论有社会危害性。至于能否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判断标准,要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站在大众的角度去衡量。如果言论发布者发布的言论不可能造成混乱,与公众的生活毫无关系可言,那么即使发布者居心叵测,蓄意制造烟幕弹,仍然不会破坏公共秩序的和谐,那也只能属于不能犯,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最后,无根据的信息才是虚假信息。特别对于一些感情色彩偏向于质疑、疑惑性质的言论,要分析其合理性,

〔3〕参见[美]奥尔波特等著:《谣言心理学》,刘水平、粱元元、黄鹦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原著序”。

〔4〕参见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法学》2013年第11期。

如果超出范围,过于轻率而为夺人眼球所下的结论,不能视为有根据的言论。反之,如果从大众的角度看,质疑结果能够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则不应认定为虚假信息。

2.规制网络谣言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公共性特征,以网络谣言为载体,对网络实施犯罪和针对网络空间秩序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为此,《解释》剑指以“网络谣言”为主的网络违法犯罪,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由此而生。它不仅仅是应对当前网络恐吓与网络造谣闹事等违法犯罪的应景之作,更是保护日趋独立的信息网络的健康安全运行和维持“网络社会”自身公共秩序的重要法治力量,它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紧跟网络犯罪新趋势的积极作为态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利保障。网络谣言危害巨大,有的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有的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作为信息的接收者和信息的传播者,每个公民在网络这个平台上,都会直接面对诸多信息。如果信息中存在大量真假难辨,良莠难分的情况,将会在无形之中对网民获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解释》将公共场所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网络空间”,对于在网络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制网络谣言,肃清网络秩序,为网民提供规范有序的良好网络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网络谣言纳入寻衅滋事犯罪的范畴,能够更有效地打击多元化的寻衅滋事犯罪。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寻衅滋事犯罪,由于其受众面很广,手段隐蔽,影响也更加广泛,痕迹更不易清除,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划分为四种类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的;明知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后三种行为均要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四类行为都纳入寻衅滋事的范畴,特别是对后三种谣言式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能够更有效地打击网络世界中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有利于规范公民表达权,更好地落实监督权。网络并非法律空白地带,公民言论自由一方面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应在边界范围内享受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及社会利益。《解释》对于网络造谣式寻衅滋事行为给予明确规定,能够引导公民更好地行使表达权与监督权。

第四,对于网络长久健康发展,推动综合治理大有裨益。除了个别网民利用网络造谣生事之外,还存在着一些公司名义的非法营销公关行为。他们雇佣网络

推手、水军,有的甚至直接利用网络运营商非法散布虚假信息。这些不法分子以扩大影响力为噱头,利用网络组织实施各种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网络谣言横行对于良好的经济秩序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营造产生了不良影响。只有对网络谣言加以制裁,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网络长久健康,减少违法犯罪,推动网络秩序良性发展。

3.结语

从平常百姓的角度来看,遵守社会公德,合法合理地行使言论自由是我们每个人应当应尽的义务。言论自由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但它承载着民主法治社会诸多重要价值〔5〕,法律有必要为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对个别行为进行限制。而作为公民本身,也有责任去恪守道德准则,坚守法律义务,不信谣、不造谣,用自身行动营造爽朗、诚信的网络环境。在弘扬文明和谐、自由法治的今天,追求健康、昂扬、向上的个人价值,才能够真正丰富自己的人生,赢得他人的尊重。

毋庸置疑,在网络失信频频出现的今天,对网络谣言的规制能够有力地打击不法行为,制裁网络谣言违法乱象。同时执法司法应当严格把握,不要让刑罚之剑伤及无辜〔6〕。不论是国家立法司法,还是公民自身,督促网络空间基本道德规则的形成,呼吁坚守网络信任操守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我们应当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网络有序发展,促进网络空间乃至整个公共秩序的和谐稳定。

〔5〕参见赵秉志、彭新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如何确定——对刑法典246条第2款单数规定的理解》,《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6〕参见曾粤兴:《网络寻衅滋事的理解与适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网络谣言问题调查问卷

关于大学生对网络谣言态度的调查问卷 亲爱的同学 您好!我们是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网络谣言主题社会实践团,为了调查当今网络环境下社会领域谣言的起源、传播及影响,我们组织了这次活动,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协助。 本调查不涉及个人隐私,调查结果仅作为针对课题的学术研究使用,请您按照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真实想法回答问题。我们将严格遵守统计法,对您的信息给以保密,请您不必担心。非常感谢您的合作! 调查员:调查时间: 1. 您在网络上拥有(可多选) A. 博客或微博B.QQ/MSN等通讯工具 C. 个人网站 D. 人人等社交网站E.论坛注册账号 F. 其它(请填写) 2. 您认为当今网络舆论是否真实可信 A. 非常可信 B. 比较可信 C. 比较不可信 D.非常不可信 E.说不清楚 3. 如果收到了网络谣言信息,你会怎么做 A.不辨其来源及真实性,转发给别人 B.略加思考或分辨后,转发给别人 C.看过之后,口头跟别人讲 D.看过就算了,不置任何评论,持保留态度 E.看都不看,完全不相信 4. 您在上网时是否意识到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A.两者都有 B.只意识到法律责任 C.只意识到道德责任 D.两者都没有 5. 您觉得网络谣言是否影响到了您的正常学习生活?

A.影响很大 B.较大影响 C.有一点影响 D.几乎没有影响 6. 您对网络谣言的态度是 A. 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防患于未然 B. 大部分群众科学素养较低,对谣言缺乏判别能力 C. 不是群众的错,政府和媒体没有及时尽到破除谣言的责任,让群众缺乏安全感 D. 谣言止于智者 E. 我对谣言真假有良好的分辨能力 F. 谣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 7. 对于我爸是李刚事件,您觉得以下哪种可信度最高 A. 官方公布的解释说明 B. 论坛里事件相关方的真相披露 C. 网易等门户网站的记者采访结果 D. 著名新闻评论人的博客、微博的评论以及分析 E.其他(请填写) 8.若您曾转发谣言,您的动机是 A.从众心理,大家都转发了我也这么做 B.猎奇心理,有点幸灾乐祸 C.信以为真,想让更多的人知道 D.纯属娱乐 9. 审视各类后来真相大白的谣言,您最大的感受是? A.受到了欺骗迷惑,情感被利用 B.虽然这次真相大白,但遇到类似的还是宁可信其有,防患于未然 C.哭笑不得,反思轻信谣言的行为 D.想要提高自己对谣言的辨别能力,谨防以后再被欺骗 E.说不清楚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作者:黄建平发布时间:2013-08-23 14:25:59 新媒体时代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网络谣言即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近近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试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从产生谣言的现状、原因引出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并阐述了作者对完善网络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网络谣言的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速度极其迅速,网络谣言也成现时代面临的一个难题,出现了“皮革奶粉”“滴血食物”“抢盐风波”等网络谣言。造谣者利用邮箱、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传播不是言论。而网络谣言大多存在着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再加之谣言的传播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2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谣言虽然破了,但是消费者对

我国乳制品的信心却遭到重创,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严重,所以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以整顿互联网。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我国实际上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赋予公民有知情权,需让应该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暴露在阳光下。当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引起了许多公民的不满,对热点问题但凡涉及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和离经叛道的内容一律屏蔽,而且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又未能为公众提供合理解释,社会信息管理严重滞后,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2、我国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公众缺乏科学的知识,同时一些媒体和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淡薄,这也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一些地方政部门的公信力逐渐下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未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事的宗旨,反而以权谋私进行金钱交易,思想和行为腐败。这些个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使得公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误解其他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条便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同时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所谓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是一种极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进行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进而演变成谣言。

浅析网络谣言的危害与应对

浅析网络谣言的危害与应对 当今互联网时代,人们话在网上说、钱在网上花、事在网上办,已成为一种习惯。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网络传播的受众者也越来越多。网络媒体传播的快捷特点,使得信息发布和传输方式越来越简便和多样化,很多信息难辨真假,一些人不负责任地渲染事实,夸大细节,随意编造,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误导、欺骗大众,造成了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近些年来,网络谣言越演越烈,逐渐成为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如何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有效遏制网络谣言传播,适应时代特征与要求的社会公共管理模式,已成为各级党政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网络谣言传播的特点和起因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同时缺乏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管给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提供了一个非常自由的言论空间,网络匿名性与易于向公众传播的特性大大助长了网络谣言的传播与影响力。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传播速度快。网络文档复制的低成本、无成本和高度的便利性,使网络谣言传播快的特点最为突出,与口相传、书信传、电话传更为廉价,传播速度要比人际口头传播快千倍万倍。二是传播范围广。因以网络为媒介,减少了地域的限制,互联网信息是数字化的、超

时空的、全球性的,尤其是在微时代来临后,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微信以及QQ交流群,每一个线上网民都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反馈者和传播者,使得网络谣言一旦发布,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各地浏览、转发,可以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之内即可传遍至全国各地。三是传播方式多,除了常见的各类新闻网站、社区、论坛、贴吧、微博、微信、QQ聊天软件等等之外,还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传播方式,都是可以借助有线网络与无线网络的同时传播。因此,网络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远比传统口头传播的谣言更具有危害性。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在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网络谣言制造了可乘之机。一般而言,一个谣言的产生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一些谣言可能是出于善意的,但大多数谣言都带有恶意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说,首先,在一个谣言开始传播的时候,由于权威机构或者涉事个人没有及时的公布真实、详尽、准确的信息,造成了事实真相的缺失或者模糊,网民势必会对事态产生种种猜测,并相互流传,从而导致谣言的产生;其次,网络谣言起因也有源于信息过量。当网络信息对某种事态解析传播过量,信息量超过大家的接受和理解范围,使网民被淹没在五花八门的信息泡沫里,从而产生新的疑惑或因繁乱而难以选择正确信息,便也会作出个人解析,同时也会造成新的谣言;再次,

网络谣言

有效监管:让网络谣言不再飞 2012年04月06日14:32 来源:《中国教育报》 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常常引发“蝴蝶效应”,它传播范围广,速度惊人,是网络时 代引起社会动荡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动因。 网络谣言的传播,给公众、社会公共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 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造成极坏影响,也使一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好的诤言陷入“沉默的螺旋”。 在网络社会,由于人们利益的多元化和诉求的多样性,由于网络语言的便捷性、 匿名性和开放性,网络必然成为人们交流和炒作、宣泄和攻击对手的“天堂”,于是, 网络谣言便在网络的传播中诞生了。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常常引发“蝴蝶效应”而危害 社会。网络谣言是网络时代引起社会动荡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动因,必须加以管控。网络谣言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坏影响 网络谣言是在网络社会环境下,网络使用者以网络这一特定方式向社会传播未经 证实的事件、人物或问题的信息。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广,速度惊人。当前网络谣言 的传播方式主要有各类网络论坛和社区传播、电子邮件传播、QQ等网上聊天工具传播、微博传播等多种多样传播手段和传播渠道。 网络谣言依托互联网传播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传播的匿名性。在当前互联网管制状态下,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主体身份被 隐藏,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的社会责任感削减,消释了现实 社会道德约束的力量,弱化了世俗道德规范的制约,使谣言传播者疯狂地张扬自我的 欲望。 二是传播的便捷性。网络的便捷性为网络谣言提供了催化剂。信息时代的互联网 络变成了“地球村”,网民可以在极短时间内简单、迅速地将所浏览的信息复制或转发 给成千上万的受众,各种不真实的信息也瞬间传遍世界。网络谣言在网络中呈“发散式”传播和扩张。 三是传播的开放性。信息资源在网络上的互联互通性,使网上信息及时地让所有 网络用户共享,网络谣言必然借助开放的网络引起“蝴蝶效应”而传遍全球。 毫无疑问,网络极大地改变了社会舆论的传播载体。据统计,目前我国网民已达 5亿多人。在网络群体中,每一个网民都是这一虚拟空间的“国王”,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在法律规范滞后的情况下,骗局与谣言充斥网络。台湾日前公布了 网络10大罪状的民意调查,其中就有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杀伤力不亚于黑客与电脑病毒。与传统的传媒舆论相比,网络舆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人心影响巨大,如近一段 时间网上散布的“保定再现非典”、“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武汉大 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等谣言,虽经查证均属编造,并使造谣言者得到惩处,但它扰乱

【调研问卷模板】关于大学生对网络谣言态度的调查问卷

【调研问卷模板】关于大学生对网络谣言态度的调查问卷 1. 您在网络上拥有(可多选) 博客或微博 /MSN等通讯工具 个人网站 人人等社交网站 论坛注册账号 2. 您认为当今网络舆论是否真实可信 非常可信 比较可信 非常不可信 说不清楚 3. 您在上网时是否意识到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两者都有 只意识到法律责任 只意识到道德责任 两者都没有 4. 您怎么对待您所见到的网络谣言? 看看就算,一笑了之,不予理会。 在看到与自己有关的谣言,比如地震、皮革奶粉、谣盐等发生时,会加以思考,但还是认为非官方观点可信度不强。 大为紧张,并通过转帖、对他人叙述等方式传播出去,提醒大家做好防范准 5. 您对网络谣言的态度是

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防患于未然 大部分群众科学素养较低,对谣言缺乏判别能力 不是群众的错,政府和媒体没有及时尽到破除谣言的责任,让群众缺乏安全感 谣言止于智者 我对谣言真假有良好的分辨能力 6. 审视各类后来真相大白的谣言,您最大的感受是? 受到了欺骗迷惑,情感被利用 虽然这次真相大白,但遇到类似的还是宁可信其有,防患于未然哭笑不得,反思轻信谣言的行为 想要提高自己对谣言的辨别能力,谨防以后再被欺骗 说不清楚 7. 你认为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大吗? 大,网络目前已影响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不大,毕竟与现实社会不一样,虚拟的网络难以真正撼动人们的生活 不一定,看具体情况而定 8. 你认为谣言产生是为什么 经济利益 政治利益 娱乐 其他 9. 你认为网络谣言流传的原因是什么? 社会信息未及时公开 网络虚拟环境为传谣作保护

人的心理因素 10. 对于遏制网络谣言,在您看来最关键是什么? 、严厉打击、查处网络造谣、传谣相关人员 网民进行实名认证 政府部门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 完善网络造谣、传谣的相关司法解释 11.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去抵制网络谣言?(可多选) 增强社会责任感及道德感,负责任的发言和传播信息。 提高警惕意识,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知识,主动承担起辟谣的责任。当遇到网络谣言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积极向人们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 事不关己,无须理会。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四辩稿

四辩陈词谢谢主席、各位大家晚上好: 经过一场比赛下来,我突然发现了很多与原来不知道的多关系,你方一辩原来一直暗恋我,您方二辩还是个爱过我的女人,我一直默默支持着我方一辩,但最终却稀里糊涂的和您方三辩走到了一起,最不可思议的是一位台下的学长竟然躺着也中了枪,真是一言难尽,不过玩笑归玩笑,毕竟一场辩论赛要给大家带来心灵的启迪和理性的思考,让我来梳理一下比赛,对方辩友的论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通过刚才的比赛,我听出了对方一个很荒谬的逻辑,他们说必修课的意思不是每个人都必须学,只要你尽量去学就OK;所以并不是每一位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都一定要经历恋爱,只要提倡大家的尽量去恋爱就好,如果实在在大学四年里不恋爱的话也没关系,照样还是他方必修课的范畴。这就让我难以理解了,必修课本应是人人都必须去学习的课程,如果按照正方的定义,连必修课都是可选可不选的话,那与选修课还有什么区别?正方说来说去是不是在论证了我方选修课观点呢? 2、要知道高中时禁止恋爱的,今天在座各位进入了大学生活,讨论这样一个辩题,恋爱既然它能作为一门课程出现,无论是选修还是必修,凡是课程就是非常重要的,就应该是积极地,是值得提倡的。就好比大学语文对于我们学院的同学来说虽然是一门选修课,但并不证明大学语文不重要,我们仍然提倡大家去学习语文、培养文学素养。所以必须要纠正一点,我方选修课从来就没又说恋爱不重要,也没有说恋爱可有可无。我方一直抱着都是鼓励大学恋爱的态度,所以请对方辩友不要给我放扣上“恋爱无所谓”的帽子了。正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大学的氛围环境多么多么的适合去恋爱,这一点我方比对方辩友还要肯定,我们也觉得恋爱是一件好事,我们应该大力提倡,也理解对方辩友的那种急切盼望拜托单身状态的如饥似渴的心请,人人都期待一份爱情嘛,我们可以理解,但正方辩友是不是太心急了呢?要知道有些爱,是强求不来的。 要知道大学的恋爱情况很复杂,有的人大学期间始终遇不到自己心仪的人,最终一直单身,对于这样的人来说恋爱不能算是必修课;即使是谈过恋爱,大学中谈恋爱的人也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确实发现对方与自己比较合适,于是开始一段感情生活;还有一类是出于盲目心理,为了满足一下暂时的虚荣心,随便找一个,开始谈恋爱。 所以复杂的大学恋爱不能用单一强制选修课一概而论,它是因人而异的,我们应该把选择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它更像是一门看你态度如何的选修课,没有端正的态度,根本就不配“上课”,而有了正确的态度,两个人真心在一起,最终也不见得能顺利毕业。 所以,我们应该怀着一种选修课的心态面对恋爱,当爱花开时,就不要错过。如果没有,那就耐心等待,属于你的缘分会终会盛开。面对爱情,我们没有理由望而却步,漠然视之,更没有理由游戏人生。你唯一应该做的是:承认爱,接受爱,担当爱,享受爱。

网络谣言 英语作文

互联网谣言 1.近年来网络上谣言盛行 2.这种现象造成的危害 3.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Online Rumors No one can have failed to notice the fact that Internet rumors have been a grave problem confronting us. Groundless allegations flood the Internet. Taking a look around, we can find examples too many to enumerate: scandals of both famous and unknown people, fake forecast of earthquakes and the like. Internet rumors will definitely result in severe consequences if we keep turning a blind eye to them. First and foremost, made-up scandals directly infringe upon citizens' rights, affecting their daily life and ruining their public image. Besides, the dissemination of such rumors as those about social or natural disasters causes panic and disorder among society. Last but not least, the spread of rumors on the Internet will undermin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net to such a degree that people will no longer trust it in the future. Given the seriousness of this problem, effective steps must be adopted before the situation deteriorates. First, it is imperative that laws and regulations be enacted and executed to stop the produc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Internet rumors. For instance, real-name system should be introduced as soon as possible. Secondly, people should be educated to identify and reject groundless allegations. With severe laws and a conscious public, it will only be a matter of time for Internet rumors to be eradicated. For one thing,the advanced network technology has provided people with such conveni ent communication tools as BBS, Microblogs, QQ, and e-mail, which will promote the spread/ diffusion of rumors.

大学生面对网络谣言情况调查

江 苏谣 科言 技情 大况 学社 网会 络调 查 ---10#204专题小组

江苏科技大学网络谣言 情况社会调查 韩青松、张刘、陈仕博、李训 (江苏科技大学材料学院镇江1340602311、1340602332、1340602405、1340602116 中国) 摘要:本次社会调查通过随机访问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职位高低的调查者。探索如何针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规范的管制,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对网络谣言的认知,分清其危害,提高警惕性和预防能力。近年来,伴随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危急全体社会成员的又一项新增危害,可能造谣者仅仅是一时兴起的一句玩笑话,也可能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设计,经过不停的转发转述就有可能演变成社会的群体事件、突发事件。这种低级趣味不仅仅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平时生活、扰乱了市场经济、也给政府的行政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从非典时期的“板蓝根”事件直至今日的日本核泄漏“抢盐风波”,在这些风波背后,风雨过后我们细细回想,不难发现“谣言”这只黑暗的大手在背后进行着推波助澜、浑水摸鱼。 关键词:网络谣言社会秩序别有用心政府警惕预防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twork rumor social surveys Qingsong Han、Liu Zhang、Shibo Chen、Xun Li (College of materials,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enJiang 1340602311、1340602332、 1340602405、1340602116 China)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论网络谣言的危害

论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的迅猛发展在给信息交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使谣言“插上了翅膀”。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通讯工具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崛起,网络谣言也呈激增之势。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网络谣言不仅限于特定人群、特定时空、特定范围传播,其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呈几何级数增长,危害巨大,后果十分严重,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网络谣言产生后,会造成网络信任危机,网民深受谣言之害,从而有了心理阴影,对于网络上的消息不知真假,不敢去信,即使是真的消息,人与人之间互相猜忌。更严重的来说会被敌对势力利用,我们不能说每个谣言的背后都是有敌对势力在指使,但是,造成一定影响的谣言,肯定是会被敌对势力所观察到得,并会进一步炒作这些谣言,利用这些谣言来攻击我们国家,将谣言的破坏力放大;比如,谣言的横行会破坏言论自由,我们知道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谣言是无法享受到这份自由的,一旦谣言也自由的散发,那么无疑会让人们期待对于网络言论的审查和管理力度,也就会造成普通民众在发表言论上的成本。 网络谣言能威胁社会稳定。相信大家还记得在日本发生特大地震后仅一周,中国多地发生群众抢购食盐的事件,而这一切都源于一则“食盐能抵御核辐射”的网络谣言。“抢盐”闹剧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这类谣言极易造成群众的恐慌心理,影响社会稳定不止,甚至闹成了国际笑话,被外国媒体广泛报道,给国家形象造成了损害。 对政府以及其他权威机构而言,在发生谣言时,需要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信息,用尽可能详实、清晰的事实证据阐释事件的来龙去脉,澄清迷惑,取信于民。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是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一切公共事件的基本原则。因此,政府及其他权威机构应尽快熟悉和掌握网络工具,熟悉其运作规律。 面对纷纭的谣言,政府相关部门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为何会产生谣传,暴露了什么问题,只有按照这个思路采取对策,才能让谣言有迹可循。如果只是像打击毒品一样地严打,那么谣言的传播力会越强,并且会不断地有新谣言出现。如果是因为政府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而致民间谣言四起,政府部门就更应该从自身去反省,而不是打压了之。 人们都说“谣言止于智者”,谣言很难骗得了智者,但并非人人都是智者,能够看得那么透、那么清,更何况普通人又有从众心理,容易听信谣言。这就需要有权威机构站出来澄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通报近期的网络谣言,就是一个值得赞许的明智之举。 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我们谢绝制造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损坏国家形象。也不能人云亦云相信网络消息。要用清晰的头脑去思考分析网络信息。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发言之前,应首先考虑自己的发言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捏造事实,不传播缺乏事实根据的流言蜚语,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的应尽义务。 谣言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带有很强的迷惑性。但谣言之所以成为谣言,就是因为它缺乏事实根据。因此,事实与真相是谣言的天敌,只有用事实才能打败谣言。而这需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我们的共同努力。

关于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政府和社会都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针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信息公开,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网民素质等多方面完善措施,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在网络舆论环境。 关键词:网络谣言;问题;治理;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也在发生着改变,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一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这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日常生活的有序进行埋下了隐患,网络谣言便是其中之一。 谣言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正常现象,自有人类社会开始便一直存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则为谣言的传播带来了“蝴蝶效应”。无不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如何有效防治谣言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关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取得了一定的防治成效,然而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为此笔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国外的治理经验,就如何治理网络谣言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健全法律法规,为网络谣言治理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障 为有效治理网络谣言,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健全相关法律法

规。美国先后颁布了《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对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日本政府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包括谣言在内网络违法行为。韩国印度等国家也为治理网络谣言,颁布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我国来说,虽然刑法内已有关于惩治网络谣言的相关内容,而且还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体系不够完善,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时代要求。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认定标准和处罚施,一些条文规定的原则性较强,无法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三是我国对造谣者的惩处力度较轻,刑法中明确规定以刑事犯罪的方式定罪,然而现实中多采用警告、罚款、拘留等较轻处罚。 针对以上问题,第一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现实发展的变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强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更加具体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要明确执法主体,确定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资格和执法范围,避免令出多家产生权力交叉,造成不能及时执法甚至产生监管盲区。第三,建立完善的程序机制,加强互联网管理,提高执法力度,确保对造谣者能够有效追究。同时,根据实际的危害后果确定相关责任人的罪行,并采取相适应处罚标准。 二、建立健全辟谣机制,确保正确信息充分及时公开

网络谣言的传播学分析

网络谣言的传播学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博客、论坛、微博等的兴起,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一般受众的信息传播地位,为受众提供了发表意见的平台,然而网络谣言也应运而生,各式各样的网络谣言涉及社会各个层面,不仅扰乱了网络秩序,同时也对现实社会环境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从传播学角度分析了网络谣言现象,并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传播学网络谣言媒介 谣言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现象,通常是通过口语传播的方式进行传播,这样的传播效果与范围是有所限制的。然而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现在的谣言借着网络快速的扩散,其影响力不再像先前的口语传播会局限于某一地理区域,它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出现了跨国、跨洲、跨语言和种族的大规模传播现象;它的传播速度更为迅速,可以一夜之间到达全球网络用户;它的产生原因更为多样,出现了国与国之间利用网络谣言进行政治斗争的现象,出现了利用谣言影响股市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它的传播路径更为复杂,出现了网络谣言与口头传播和传统媒体传播交错互动的现象。显然网络谣言比起口传谣言来,危害更为严重,控制也更为困难。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网络谣言是谣言发展的新阶段。 1 网络谣言的现状 谣言自古有之,成语“天花乱坠”、“捕风捉影”、“三人成虎”等便是谣言在古代的反映。我国学者胡珏给谣言下过一个定义: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所以说谣言是虚假传闻,有的掺杂一定的事实,有的则完全凭空捏造。 谣言在互联网和手机等通讯工具日益普及、民意表达更加顺畅、信息传播愈加快捷便利的“自媒体”时代,搭上了网络的快车,在速度、广度、力度方面都有了空前的扩展。在传播特点上,网络谣言传播更加快捷和广泛,网络上的信息通常以惊人的速度在各国、各洲、各种族之间传播。因特网的用户有能力在几分钟内传播上万条无从证实的新闻、流言、诽谤、假情报,并在同一过程中不断增加一些虚构的情节。”[1]网络谣言的泛滥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有很大关系,网民在网络上的身份脱离了其真实的社会组织关系,失去了一种社会约束力,在一种“法不责众”的情绪支配下,往往做出种种宣泄原始情绪的冲动行为。而且在快速的、大规模的连续转发后,对传播谣言源头的追寻查证比较困难,这为不少网民制造、传播谣言提供了保护伞。 2 网络谣言的传播学意义 2.1网络谣言:人际传播中的未知新闻信息 传播学上看,一般认为谣言代表的是有一定涵义的信息,它赋予与现实有关的某人或某事一些新的因素。在这一点上,谣言与传言不同,因为传言只与过去的某桩事实有关;谣言所流传的内容是一种正在发生、流传的信息。谣言是通过朋友或同事传到我们身边的,而且他们往往并非都是所叙述事件中的直接见证人,他们的朋友才是目击者。信息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大众传播媒介;另一个是人际传播。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人际传播的信息往往却走在其他传播媒介的前面。对于公众来说,信息与谣言之间的分界线并非是客观的,它是的分

网络谣言的政府应对_现状及对策_刘翠莲

2017 年第1期 应用新闻研究 互联网的诞生和快速发展,使网络逐步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网络媒体具有内容丰富、资讯获取方便、传播速度快等诸多优点。因此,各种网络媒体平台的关注量呈几何级数增加。但与此同时,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其中“不实信息”即网络谣言则是影响最大的一环。不实的网络信息如不加控制,可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各级政府的公信力。 一、网络谣言的产生及分类 网络谣言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多种方式的划分。、仅从内容角度进行划分,即可产生与自然相关的“自然灾害类谣言”、与公众人物相关的 “人物行为类谣言”、与职能单位相关的“职能失职类谣言”、以及引发社会恐慌的“社会伤害类谣言”“食品安全类谣言”这几类。 1.自然灾害类谣言,比如地震传言、核泄漏传言、水污染传言等。2016年2月17日,乌鲁木齐微信圈里,一条“今晚23:00到3:00乌鲁木齐及鄂托克前旗一带有9.6级地震!”的微信被广泛传播,使得人心惶惶。一些信以为真的市民甚至连夜搬家“避难”。这条谣言直到2月18日早上经实践证明不实之后才被粉碎。从网络散布群体来看,自然灾害类谣言传播人群主要以青年人群和城市务工人员居多。 2.人物行为类谣言,主要是围绕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所产生的谣言。比如,2016年9月16日,偶像派演员乔任梁在家中去世,年仅28岁。由于乔任梁在演艺事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自其去世消息传出之后,各种谣言在网络滋生,谋杀论、性虐论等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再如娱乐圈常见的整容论、上位论等,都属于人物行为类谣言。公众人物类谣言传播者以青少年和公众人物的崇拜者、粉丝居多,这部分人群对自己偶像的一举一动都格外关心,从而极易产生捕风捉影的联想。 3.职能部门失职类谣言。近些年,关于政府部门失职行为的谣言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的传播并不罕见。例如2015年的“黑龙江庆安火 网络谣言的政府应对:现状及对策 刘翠莲 孙晓红 申灿 【摘要】网络谣言是社会舆论的一种投射,尤其在互联网转型时期更为明显。各 种类型网络谣言的产生有不同诱因,也有不同的应对策略,结合实际案例对政府的应对策略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提出了遏制网络谣言的根本途径,为政府部门净化网络空间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网络媒体;网络谣言;职能政府;应对策略 100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 导师 所在院系 2018 年 9 月 2 日

目录 一、选题依据 (2) (一)选题背景 (2) (二)存在问题 (3)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3) 二、研究内容 (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6)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7) 五、参考文献 (8)

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制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 一方面,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社交方式。网络社交的开放与平等,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言论自由的环境,让公民能更为简单直接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甚至成为一个“公民报道者”。互联网不仅是第一信息源,而且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网络时代,网络的及时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征,给网民带来快速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信息甄别筛选机制逐渐落后,难以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在海量的有效或无效的信息、或真或假的信息中,我们难以甄别出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无疑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例如网络谣言等。网络使谣言的传播途径发展为裂变式传播,而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载体传播。愈是发达的网络,愈是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信息,具有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在社会和信息环境中,犹如蕴藏着负能量的病毒一般,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散发谣言,社会矛盾导致公民非理性造谣,致使国家的政治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网络政治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夸大局部地区市场乱象特例,传播谣言,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制造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更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散播,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等。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达到空前水平,危害程度也是空前绝后,若不加以预防和管理,将使整个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都陷于混乱。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存在法律规范空白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均待改善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其次,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

浅析网络谣言对青少年危害的法律研究

浅析网络谣言对青少年危害的法律研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带给我们生活巨大的冲击。在当今世界,互联网凭借其即时性、便捷性、全球性等特点,成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媒介。在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网络谣言对青少年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青少年处于一个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迈向成熟的阶段,一部分网民利用互联网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或者攻击名人博取关注甚至造谣一些社会大事件,这些都容易对青少年(即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在探讨网络谣言之前,我们应先理解谣言的内涵。我们一般认为谣言就是那些不切实际、捏造的消息,将其简单的定义为“不实之事”,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通常所接触的这些谣言最终被证实为虚假或是捏造的。但是我们却忽视了谣言所传达信息中所包含的真实性成份和谣言最后核实的结果,因为谣言在最终的结果上亦可真亦可假。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因此,将谣言概括为“未经证实之事”相对而言更加合理。

与谣言产生的传统方式相比,在现代社会,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qq、bbs、微博等一系列社交工具的广泛应用,网民异常活跃的表现,近代社会思潮所倡导的言论自由,在促进人际交往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也成为了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就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二)关于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辨析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力。”运用他的观点,言论自由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果言论自由被滥用,那么行为人就可以为了自己的不当利益而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人人都有这一权利,社会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因此,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而网络谣言正是突破

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我们很大的一部分生活融入到网络中,我们在网上购物、获取信息、咨询、娱乐等。网络同时也成为影响巨大的新媒体平台,网络迅捷、及时、简易等方面的特点快速促进社会信息的流通;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成为滋生各种谣言的放大镜,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与危害。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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