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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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附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供水运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运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

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成本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运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运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运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运营者所属生产运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运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供水运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它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运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供水运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等。其中供水运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它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供水运营者在生产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4.偿仍贷款支出。是指供水运营者利用贷款、债券建设水利供水工程,在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内,用于偿仍建设贷款、债券本金的支出。经济寿命周期即供水工程的预计使用年限,具体可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七条(利润)供水利润是指供水运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运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

第八条(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可计入水价,且由供水运营者交纳的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有关税收附加等。

第三章供水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价值和财务制度规定壹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修理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能够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壹条(人员及工资福利费)供水运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算,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算。

第十二条(其它成本费用)供水生产运营所需其他成本费用,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没有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算;现有标准明显偏低或标准即将调整的,按照实际所应达到的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不得列入的支出)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直接计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

“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及成本费用分摊)对于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所发生的共同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应按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分摊顺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和生产运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他生产运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具有多种功能的水利工程,在核价时其固定资产的共用部分应参照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在不同功能或不同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公益服务和生产运营费用分摊方法)公益服务和生产运营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的具体分摊方法如下:

1、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和生产运营功能的水库工程),公式如下:

2、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捞公益服务和生产运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

3、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捞公益服务和

生产运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

第十七条(供水和其它生产运营分摊)供水和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综合运营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运营项目收入的壹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

农业供水成本中应扣除的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水费收入。

第十八条(不同供水对象的分摊)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不同供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壹)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同供水对象的共同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应按照壹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不同供水对象的分摊方法)不同供水对象共同发生的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能够采用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农业供水和非

农业供水的分摊方法如下:

其中:A——年非农业供水量

B——年农业供水量

A′——非农业供水保证率

B′——农业供水保证率

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运营者(或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

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运营者(或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

第四章供水税金及利润

第二十条(农业用水的税金和利润)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二十壹条(非农业用水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壹般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

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1、

2、

其中:供水净资产是指按照上述有关方法分摊后的用于供水的净资产,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m为按第三章第条规定的分摊系数

3、非农业供水计价利润=

非农业供水净资产×[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2~3%)]

第五章供水量

第二十二条(供水计量点)水利工程供水壹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和产权分界点不壹致的,也能够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

第二十三条(供水量计算年限)供水水价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壹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壹般按照最近

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能够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且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供水量)供水运营者和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供水价格核算依据。

第六章各类供水水价

第二十五条(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非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第二十七条(发电用水价格)水利工程结合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h)的0.8%核定;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m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h)的(1.6~2.4)%核定。

结合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上网销售电价×0.8%

不结合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上网销售电价×(1.6~2.4)%

利用同壹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壹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二十八条(高水头或低水头发电用水价格)当水力发电水头过高或过低时,结合其他用水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3)可按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售电电价(元/kW·h)的8%核算水价;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售电电价(元/kW·h)的16%~24%核算水价。

第二十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工程水价)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工程水价核算方法和常规水价核算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常规工程水价成本、费用中包含固定资产折旧额,而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工程水价计价成本、费用中不包含供水固定资产折旧,但应包括等均仍本付息年值。壹般核算方法如下:

利用贷款、债券供水计价成本、费用=壹般计价成本、费用-计入供水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供水成本、费用仍本付息年值。

其中;1、仍本付息运营期可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参考公式是:

2、贷款、债券等均仍本付息年值的确定能够参考以下公式:

其中t=仍本付息运营期

3、计入供水的固定资产折旧和仍本付息年值分摊比例应按有关方法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死库容水价)动用死库容供水水价,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死库容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2~3)

第七章不同计价方式下的水价核算

第三十壹条(俩部制水价)俩部制水价主要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三十二条(俩部制水价核算程序)壹般情况下,俩部制水价按如下程序进行核算:

第壹步:将供水运营者的成本、费用分为直接工资(含社会保障支出)、直接材料(含原水费)、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指不含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折旧费、修理费等9个分项和水资源费;

第二步:按库容比例法或工作量法比例法、人员工资比例法等方法,计算分摊到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9个分项第三步:计算不同供水对象的分配系数,且按分配系数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9个分项分别划分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俩部分。

第四步:按不同供水对象的水资源费标准,将水资源费划分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俩部分。

第五步:计算非农业用水的利润、税金。

第六步:将分摊到农业用水(或非农业用水)的各项成本、费用划分为俩部分:

A部分成本及费用=直接工资(含社会保障支出)+管理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

B部分成本及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直接材料(含原水费)+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不含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水资源费

第七步,将A、B部分成本及费用按供水容量(或设计供水量、协议用水量)实际供水量分别计算出基本水价、计量水价。

第三十三条(农业及非农业俩部制水价的计算)原则上实行俩部制水价时也应分类计价,各类用水的成本、费用按

照第条进行分摊后,具体计算方法以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举例如下:

壹、农业用水俩部制水价计算

供水运营者未和用水户签订供水量协议的,基本水价也可暂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

二、非农业用水俩部制水价计算

新建水利工程的基本水价可按不变成本计算,计量水价按基本水价以外的成本、费用及规定的税金、利润计算。

第三十四条(超定额累进加价)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用水户用水定额内的用水实行正常水价;超过用水定额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价格可按照如下方法核算:超定额用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1+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

其中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季节水价)季节水价是指在不同用水季节的水价标准不同,但在同壹季节内水价标准是固定的,季节

水价实行政府定价。

季节水价(以分俩个季节为例)的平衡公式如下:

多年平均供水量×基准水价=

第壹季节供水量×第壹季节供水价格+第二季节供水量×第二季节供水价格

基准水价是指正常来水季节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来的水价,各季节水价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浮动水价)浮动水价是指在基准水价的壹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供水价格。浮动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计算公式为:

某壹用水时段的浮动水价=基准水价×(1±浮动幅度)

基准水价是指正常来水季节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来的水价,浮动幅度壹般按因水价上调而多收取的水费和因水价下调而少收的水费数额大体相等的原则确定。

第八章排水水价

第三十七条(排水水价)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其排水水价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计算。

第三十八条(单独排水的水利工程排水水价)单独排水的水利工程,排水成本包括排水直接成本和排水费用。排水成本和费用参照第章供水成本、费用项目确定。

单独排水的水利工程,具体计算方法和供水价格相同。

第三十九条(供排兼用水利工程分摊)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水价应单独核定标准,排水费应和供水水费分开计收。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其资产及发生的供、排水成本和费用采用壹定分摊后,具体计算方法和供水价格相同。有关分摊公式如下:

第四十条(排水成本、费用的分摊)有多个收益对象的排水工程,排水成本、费用可按照排水量或其他方法在不同受益对象之间进行分开核算。以非农业排水为例,计算公式如下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壹条(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认定的价值核算。

投产运行时间较长,固定资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水利工程固定资产价值,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重新评估,且由财政部门认定。

已投入使用但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已完成固定资产评估程序但尚未得到财政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已投入使用但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工程完成投资额进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核价前的准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前应准备以下资料:

1、供水运营者基本情况;

2、水量、水文、水质观测点情况,各类供排水历史资料(至少五年);

3、供水运营者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4、供水运营者人员数量及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员定额、编制、工资标准、社会保障基金交纳比例等资料;

5、供水价格核算应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本规范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及效力)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印发之前的有关规定和本规范不符的,壹律以本规范为准。

0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09月23日计价格[1998]1810号)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计价格【1998】1810号文印发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公路工程测量方法总结

公路工程测量方法总结 一、常用计算公式和常用命令 1、已知A(X1,Y1)、B(X2,Y2)、C(X3,Y3)三点,求圆心O点坐标(X,Y)。 Y= ((X32+ Y32- X22- Y22)/(2X3-2X2) -(X22+ Y22- X12- Y12)/(2X2-2X1))/((Y1- Y2)/(X2-X1)-(Y2- Y3)/(X3-X2)) X=(X22+ Y22-2Y2Y- X12- Y12+2Y1Y)/(2X2-2X1) 结论:(X1-X) 2 +(Y1-Y) 2=(X2-X) 2 +(Y2- Y) 2=(X3-X) 2 +(Y3- Y) 2 2、三角形面积计算:已知三角形的三条边A、B、C,求三角形面积S。 D=(A+B+C)/2 S=√(D*(D-A)*(D-B)*(D-C))。 3、已知两条直线方位角和两条直线上任一点坐标,求交点坐标O(X,Y)。【直线MN,方 位角F、N点坐标(X1,Y1);直线HP:方位角E、H点坐标(X2,Y2)】。 交点O坐标:X=(X2*tan E- X1*tan F- Y2+Y1)/(tan E-tan F) Y= X*tan F- X1* tan F+ Y1 4、已知路基设计标高A、计算填土高程B、上次填土高程或原地面高程(基本为直线)C、 路基设计宽度L和边坡坡度为i,标高B到标高C的填土面积S。 S=((2A-B-C)*i+L)*(B-C) 5、缓和曲线坐标计算公式:【R为圆曲线半径(右偏为正,反之为负)、L为缓和曲线总长、 Z为起算切线方位角(即ZH或HZ点所在直线上的方位角)、D为起算点桩号、(X1,Y1)为ZH或HZ点坐标】 A=K-D W=A-A5/(40R2L2) (数学坐标X) E=A3/(6RL)-A7/(336R3L3) (数学坐标Y) X= X1+W cos Z-E sin Z Y= Y1+W sin Z+E cos Z C=A-A5/(90R2L2) 【(C为弦长,A为计算点到起算点的缓曲线弧长,L为缓和曲线全长),由于A5/(90R2L2)此值为微量,可以把C约等于A,得A=C+C5/(90R2L2) 】 F"FWJ"=Z+90*A2/(RLπ)为偏角(计算点的切线方位角)(F"FWJ":在CASIOfx-4800 计算器中将F值赋给FWJ并显示出来,在CASIOfx-4850计算器中将F值赋给FWJ并 显示出来为:"FWJ":F)。 6、圆曲线坐标计算公式:【R为圆曲线半径(右偏为正,反之为负)、Z为起算方位角、D 为起算点桩号、(X1,Y1)为ZY或YZ点坐标】 L=K-D【(计算点到起算点的弧长,D为起点桩号),弧长另一计算公式:L=Raπ/180 】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2020)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农业灌溉、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国营农牧场、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它单位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管网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行业等用水。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价格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保障基本、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市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核入供水价格收取。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水价实行季节水价、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形式。 第十条水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不跨市州省属、市属跨县区的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市发改部门、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不跨县区的市属水利工程和县区属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及价梯式水价等形式。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X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和《X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镇、村提供生活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二章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镇水务站及其镇、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镇、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晰产权,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县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辖区供水站和受益单位行使管理权。 集镇供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跨镇、跨村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相关镇、村(或成立供水站)负责运

行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行 管理。水窖(旱井、水窖)等单户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单村、单户供水工程管理接受镇水务站监督和指导。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县自来水公司(辖区水厂)管理。 第七条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投资人进行管理,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工程保护标志。 第九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沙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测量计算公式总结

工程量计算 土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公式汇总 平整场地: 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1、平整场地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计算方法 (1)清单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清单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首层建筑面积(2)定额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定额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首层建筑面积 3、注意事项 (1)、有的地区定额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按外墙外皮线外放2米计算。计算时按外墙外边线外放2米的图形分块计算,然后与底层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或者按“外放2米的中心线×2=外放2米面积” 与底层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这样的话计算时会出现如下难点: ①、划分块比较麻烦,弧线部分不好处理,容易出现误差。 ②、2米的中心线计算起来较麻烦,不好计算。 ③、外放2米后可能出现重叠部分,到底应该扣除多少不好计算。 (2)、清单环境下投标人报价时候可能需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每边外放的长度不一样。 大开挖土方 1、开挖土方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混凝土垫层外边线加工作面,如有排水沟者应算至排水沟外边线。排水沟的体积应纳入总土方量内。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开挖土方计算方法 (1)、清单规则: ①、计算挖土方底面积: 方法一、利用底层的建筑面积+外墙外皮到垫层外皮的面积。外墙外边线到垫层外边线的面积计算(按外墙外边线外放图形分块计算或者按“外放图形的中心线×外放长度”计算。) 方法二、分块计算垫层外边线的面积(同分块计算建筑面积)。 ②、计算挖土方的体积: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挖土深度。 (2)、定额规则: ①、利用棱台体积公式计算挖土方的上下底面积。 V=1/6×H×(S上+ 4×S中+ S下)计算土方体积(其中,S上为上底面积,S 中为中截面面积,S下为下底面面积)。如下图 S下=底层的建筑面积+外墙外皮到挖土底边线的面积(包括工作面、排水沟、放坡等)。 用同样的方法计算S中和S下 3、挖土方计算的难点 ⑴、计算挖土方上中下底面积时候需要计算“各自边线到外墙外边线图”部分的中心线,中心线计算起来比较麻烦(同平整场地)。 ⑵、中截面面积不好计算。 ⑶、重叠地方不好处理(同平整场地)。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国有企

业,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授权委托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建设

单位所有。 第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规模等,由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呈长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受益群众自筹等资金。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环境保护、水利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4-6-4 9:56: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级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包括的范围为: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商业、宾馆、招待所、餐饮、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信息、金融、房地产、书店、洗浴等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桑拿、冲浪、足浴、室内游泳池、洗车、美容、舞厅等用水。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以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实际发生的购水费用)、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净资产=报告期资产-资产负债 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第七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八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

供水管道工程现场管理办法

供水管道工程现场 管理办法

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加强对项目部日常管理,结合工程公司安全、质量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供水管道工程涉及的供水管道新建、改建、小区改造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管道抢修施工等。 二、施工现场管理整体目标是施工措施到位、施工质量达标、现场布置有序、沟通服务良好、方便群众生活、社会效益明显。 第二章管理要求 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安全帽佩戴整齐、统一着装。 四、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挖掘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人进行作业。 五、项目部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日常性、季节性、应急性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六、项目部投入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和工程车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不能用帐篷,必须使用集装箱房或夹心彩钢板房,且设置位置合理,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八、在城市主干道旁连续施工超过5天的要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夹心彩钢板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施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规格统一的铁制或塑制护栏,做到连续、稳固、线型和顺。基坑施工四周的安全维护按照市级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九、在交通道口或道路上占道施工时,对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应用护栏隔出满足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因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设施,落实专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 十、施工主材、配件和其它砖、黄砂等材料应在现场整齐堆放,必要的进行合理的维护。施工现场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定时清扫。 十一、施工前对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查勘摸底,合理开挖,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要确保周边地下管线、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 十二、施工场地应维持在满足施工的最小范围之内,在约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混凝土、砂浆的拌合使用要采取合理的隔离措施;不经允许不得破坏道路、绿化及相关公共设施,减少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影响。 十三、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保证管道安装及附属设施的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 52-93 电力工业部部利水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52-93的通知 水建[1993]330号 为推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技术的进步,保证施工测量的质量,水利部和原能源部 委托水利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为主编单位,对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局标准《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S9-85进行了修订。该规范的修订送审稿已通过两部审查,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SL52-93,自199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局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1993年6月25日 1 总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阶段的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总则、控制测量、 放样的准备与方法、开挖工程测量、立模与填筑放样、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测量、地 下洞室测量、辅助工程测量、施工场地地形测量、疏浚及渠堤施工测量、施工期间的外部 变形监测、竣工测量。 1.0.2 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和有关测绘资料,布设施工控制网。 (2)针对施工各阶段的不同要求,进行建筑物轮廓点的放样及其检查工作。 (3)提供局部施工布置所需的测绘资料。 (4)按照设计图纸、文件要求,埋设建筑物外部变形观测设施,并负责施工期间的观测 工作。 (5)进行收方测量及工程量计算。 (6)单项工程完工时,根据设计要求,对水工建筑物过流部位以及重要隐蔽工程的几何 形体进行竣工测量。 1.0.3 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为极限误差。 1.0.4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政府投资供水项目准许收益率从低设置。

(完整版)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G1499.1《热轧光园钢筋》 G1499.2《热轧带肋钢GB1499.1- 2008 GB1499.2-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2008 第 1 部分: 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 3408.1-2008 第 2部分: 振弦式应变计》 GB/T 3408.2-2008 第 1 部分: 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 3409.1-2008 第 1 部分: 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 3410.1-2008 第 2部分: 振弦式测缝计》 GB/T 3410.2-2008 3411.1-2009 G3412.1《大坝监测仪器 检测仪第 1 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 GB/T3412.1-2009 G3413《大坝监测仪器 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 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5224-2014 G3408.1《大坝监测仪器 应变计 G3408.2《大坝监测仪器 应G3410.1《大坝监测仪器 测缝计 G3411.1《大坝监测仪器 孔隙水压力计 第 1 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 GB/T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 GB/T 10597-2011 G11828.1《水位测量仪器 : 浮子式水位计》 GB/T11828.1-2002 G11828.3《水位测量仪器 G11828.4《水位测量仪器 第 3 部分:地下水位计》 GB/T 11828.3-2012 第 4 部分:超声波水位计》 GB/T 11828.4-2011 第5 部分:电 子水尺》 GB/T 11828.5-2011 遥测水位计》 GB/T 11828.6-2008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 GB/T 11826-2002 G11826.2《流速流量仪器 第 2部分:声学流速仪》 GB/T 11826.2-2012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8-2000 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GB/T 14173-G14627《液压式启闭机》 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 GB/T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规划通则》 GB/T 15772-2008 验收规范》 GB/T 15773-2008 效益计算方法》 GB/T 15774-2008

供水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三章........................................................................................................ 公司安全职责 第四章........................................................................... 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七章.................................................................................... 事故即时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 附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热轧光园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 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应变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2部分:振弦式应变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钢筋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钢筋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测缝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2部分:振弦式测缝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孔隙水压力计第1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检测仪第1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GB/ G3413《大坝监测仪器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GB/T 10597-2011 《水位测量仪器:浮子式水位计》GB/ 《水位测量仪器:压力式水位计》GB/ 《水位测量仪器第3部分:地下水位计》GB/T 《水位测量仪器第4部分:超声波水位计》GB/T 《水位测量仪器第5 部分:电子水尺》GB/T 《水位测量仪器遥测水位计》GB/T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GB/T 11826-2002 《流速流量仪器第2部分:声学流速仪》GB/T G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0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14173-2008 G14627《液压式启闭机》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GB/T 15659-2014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G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G1763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8-2017 G20290《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2014

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

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建议稿)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战略及经济和产业政策研究课题组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1000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产业的市场化,规范再生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参照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再生水是指经过深度处理后进行回用的污水,也就是经过三级处理后回用的污水,不包括农业直接回用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回用只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污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主要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型回用系统;分散处理的建筑中水回用系统和建筑群联合(小区)中水回用系统的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是使用再生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景观水体、市政建设和绿化部门都应该按照本办法缴纳再生水价格。再生水费为使用者费用,用以补偿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

和运营的支出。 第五条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在原则上采用政府指导定价方式,同时实行听证会和公告制度。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六条征收的再生水费应当专项用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再生水价格的构成 第七条制定再生水价格构成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要测算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并以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和运营者招标标底的上限;对于现有或正在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也可以根据该测算方法作为政府指导定价的依据。 第八条各类用户的再生水价格可以实行差别定价,其具体形式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再生水价格用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运行总费用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生产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能源消耗费、药剂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及其它支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 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 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 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 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 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 合理化建议活动。

供水工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供水工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上街区水厂供水工程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目录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7) 第一章....................................................... 总则7 第二章..................................................... 安全目标8 第三章................................................. 公司安全职责8 第四章................................... 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要求15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20 第六章..................................................... 安全检查23 第七章....................................... 事故即时报告及应急救援24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24 第九章....................................................... 附则25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32) 第一章........................................................ 总则32 第二章............................................. 工程全面安全管理32 第三章............................................. 安全施工措施管理35 第四章................................... 安全监督网络例会与安全检查36 第五章..................................... 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37 第六章................................................. 施工用电管理38 第七章............................................. 施工合同安全管理39 第八章....................................................... 附则39

各种流量计计算公式

V锥流量计计算公式为: 其中: K为仪表系数; Y为测量介质压缩系数;对于瓦斯气Y=0.998; ΔP为差压,单位pa; ρ为介质工况密度,单位kg/m3。取0.96335 涡街流量计计算公式:

一、孔板流量计 1.1 工作原理 流体流经管道内的孔板,流速将在孔板处形成局部收缩因而流速增加,静压力降低,于是在孔板上、下游两侧产生静压力差。流体流量愈大,产生的压差愈大,通过压差来衡量流量的大小。它是以流动连续性方程(质量守恒定律)和伯努利方程(能量守恒定律)为基础,在已知有关参数的条件下,根据流动连续性原理和伯努利方程可以推导出差压与流量之间的关系而求得流量。其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ε——被测介质可膨胀性系数,对于液体ε=1;对气体等可压缩流体ε<1(0.99192)Q工——流体的体积流量(单位:m3/min) d ——孔径(单位:m ) △P——差压(单位:Pa) ρ1——工作状况下,节流件(前)上游处流体的密度,[㎏/m3]; C ——流出系数 β——直径比 1.2 安装 孔板流量计的安装要求:对直管段的要求一般是前10D后5D,因此在安装孔板流量计时一定要满足这个直管段距离要求,否则测量的流量误差大。

1.3 测量误差分析 1.3.1 基本误差 孔板在使用过程中,会由于煤气的侵蚀而产生变形,从而引起流量系数增大而产生测量误差;而且流量计工作时间越长,流体对节流件的冲刷越严重,也会引起流量系数增大而产生测量误差。 1.3.2 附件误差 孔板节流装置安装于现场严酷的工作场所,在长期运行后,无论管道或节流装置都会发生一些变化,如堵塞、结垢、磨损、腐蚀等等。检测件是依靠结构形状及尺寸保持信号的准确度,因此任何几何形状及尺寸的变化都会带来附加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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