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简易程序(最新)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简易程序(最新)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简易程序(最新)

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要求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由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亊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亊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审限为45日,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向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及答案 多项选择题(同名48525)

1、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ABCD )A.行政调解权B.行政仲裁权C.行政裁决权D.行政复议权 2、行政优先权包括(ABC )A.先行处置权B.获得社会协助权C.行政行为推定有效权 3、下列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有(AD )。A、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营业执照 4、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ACD )A、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C、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D、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5、下列许可中属于独占许可的有(AB )A.专利许可B.商标许可 6、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ABCD。A、不失职B、不违反法定程序C、不超越职权D、不滥用权力 7、行政机关作出(ABD )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执照D、数额较大的罚款 8、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地应具有(ABDE ) A、确定力 B、拘束力D、公定力E、执行力 9、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ABD A、宪法B、法律D、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下列选择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ABCE )。 A.北京市人民政府B.海淀税务分局C.国家烟草局E.某行政公署 2.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AC )和开除。A.降级C.撤职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属于(BD )B.具体行政行为D.应请求行政行为 4、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行为属于(ABCD ) A.具体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D.可诉性行政行为 6.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AD )形式A.查封、扣押D.代执行 7.行政给付在我国主要有(ABCD )等形式。A.安置B.补助C.抚恤、优待D.救灾扶贫 8.我国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解决(ABD )A.权属纠纷B.侵权纠纷D.知识产权纠纷 9.下列合同(ABC )属于行政合同。A.科研合同B.粮棉征购合同C.计划生育合同 10.行政指导的依据有(ABCD )。A.法律B.法律原则C.国家政策D.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 1、行政行为具有(ABCDE)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承担撤销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 2.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有(ABCD)。A.调查权B.建议权C.检查权D.行政处分权 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BC )管辖。 B、本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工作部门 4、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ABCD )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国家应予赔偿。 A、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B、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D、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5、下列(AC)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 6、下列(ABD)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申请遭拒绝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 7.下列(BD)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B、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D、海关处理的案件 8.裁定管辖包括(CD)。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 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CD)C.部门规章D.地方规章 10.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的形式有(ABCD)。A.特别冲突B.层级冲突C.人际冲突D.区际冲突 11.下列关于行政法的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AB )A.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12.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13.对下列哪些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AB)A. 天津市司法局 B. 天津市公安局 14.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CD) A.行政复议申请人C.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相对人)D.其他与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15.具备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ABC ) A.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B.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C.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试卷3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D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的,由( )。 A. 参照地方行政规章 B.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D.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人民法院以( )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 主要证据不足 B. 违反法定程序

C. 超越职权 D. 滥用职权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C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A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A. 3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内作出终审判决。 A. 一个月内 B. 二个月内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弊端之根源原因及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弊端之根源原因及解决途径

民事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之所以存在缺陷和弊病,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一)简易程序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其中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只有5条,仅就起诉阶段进行了简化,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当事人提出答辩的期限、当庭宣判后送达判决书的期限等均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由于其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民事诉讼法》,执行起来效果不尽如人意。加之司法解释间的相互冲突,具体如何适用,各地各人认识不同,造成司法不统一。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模糊性。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小。从立法本意来看,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现在看来,我国法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得过于死板,并没有真正起到方便群众

起诉的作用,因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是解决纠纷的,而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适应公正与效率的现实需要。二是适用标准模糊。即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太窄。我国民诉法142条规定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 三者结合起来作为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应该将这些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三、是界限不清。由于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明确,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也没提及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仍大量存在,加之一些法院和法官执法不严、图省事的思想作怪,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混用。四是忽视了对私权的保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法院还是由当事人决定,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但在我国,对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何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及以什么方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何时及依什么标准和方式转入普通程序等等,一切都被赋予法院来裁量决定。最高人民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 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 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摘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是要快速解决纠纷,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但是由于缺少一套独立的简易程序规则以及实践操作的不规范,简易程序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裁判文书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专门机构;裁判文书 在我国的基层法院中,高达80%的民事案件都是以简易程序审结的,这反映了在我国数量不断增长的民事案件对简便、快速、易行的审判程序的现实需要。但是,简易程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的问题,因此,加快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简易程序缺少一套独立系统的程序规则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设专章对简易程序做了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仅用了5个条文对案件审理的一些环节进行了简化,其他方面依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专门出台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这种法律条文加司法解释的做法并未建构起一套体现简易程序的特色的系统规定,而且其中存在—些问题。首先,立法结构失衡,司法解释过多。与正式的立法相比,司法解释具有适用刚性较弱的先天不足。这就使得它们在相当程序上难以对法院(法官)的审判行为提供有效地约束,同时也使其自身处于受法官好恶左右的境地。其次,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存在与立法冲突之处。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即审理的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制作口头起诉与答辩笔录,也不需要制作询问当事人笔录。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5条却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等十类材料,这两者产生明显的冲突。这些相互冲突的程序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简易程序在具体适用上的混乱。

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重点) 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 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民事简易程序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以潼南法院为例,2008年民事案件数量较上年增长32.16%,2009年一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108.86%。为缓解这一压力,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是以各种形式的“简易程序”解决的。本文拟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的分析,结合我国简易程序的实施情况,对该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作一探讨。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属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即我国采用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的审判程序。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具有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理程序较为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审理期限较短等特点,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法院积案负担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与完善简易程序的具体构想 (一)明确并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上存在划分标准过于原则,不便于掌握的弊端,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司法实

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却过度膨胀。我国民诉法第14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这三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便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问题上,基层法院面临着二难抉择:如果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其后果便是难以完成审判任务;如果要完成审判任务,就只有违反法律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说明我们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司法严重脱节,简易程序的立法亟需修改。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数额看,已远远超出了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限定范围,北京、上海等地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高标的额甚至已超过500万元。所以,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严格限制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改变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无序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练习题 1、(单选题)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 )。 A.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B.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C.行政拘留 D.财产的查封 2、(单选题)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不服提起的诉讼,由(B )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所在地 B.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C.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D.原告所在地 3、(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B.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C.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D.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B )。 A.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B.有明确的被告,但不需要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C.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D.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5、(单选题)行政案件涉及款额(D )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一万 B.五千 C.一千 D.二千 6、(单选题)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A )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二十 B.十 C.二十五 D.十五 7、(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该(B )。 A.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C.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8、(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C)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A.5日 B.16日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浏览字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在将近5个月的学习后,我们的课程《行政法》在期末考试的靠近中告一段落。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学习了有关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为了让我们更好的掌握《行政法》方面的知识以及对一学期所学进行巩固,所以让我们读关于《行政法》方面的书籍,并写读后感。所以在当当网上找相关教材,一本教材映入眼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选这本教材的的考虑是,关于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比较多而且杂,学习起来比较枯燥且费力,案例,可以与知识点、现实紧密结合,看书中所学如何应用到实际中;图表,可以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的表现出来。这样,学习《行政法》就不会那么枯燥,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 本书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主编:沈福俊;副主编:周卫昕、曾刚;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这套教材是由华东政法大学负责编撰,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得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法学教育高地项目课程建设经费的资助。这本书是按照相关法律的编排体例,选取近年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集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和案例并加以评释和注解,同时配以生动而简明的知识、法律图表,系统而全面地讲述和分析了法学核心主干课程的教学体系中的知识精粹,是一套以案例与图表形式教授法学知识的创新型教材。 本书特色

(1)案例崭新而典型。本书选取的案例重点突出、繁简适当,与知识点结合紧密。使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有关知识的重点、难点,同时又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 (2) 分析深入而精到。本书在以案例阐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强调深入剖析立法意图和法律关系,以案例指导教学,加深知识印象,重在法律思维的培养。 (3)图表清晰而全面。图表是对既有法律与法理的科学分类与整理,并加以系统分解,使之条理化、清晰化、简要化,能起到加深理解和帮助记忆的作用。 (4)引据权威而翔实。本书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理论阐述均以学界通说为准,所选案例均为立法、司法实例。 读书有感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若想了解行政法就必须先了解行政。行政法上所涉及的行政活动专指行政中的公共行政,并不涉及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形态。所以,我们把行政定义为“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若想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的特性就必须了解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公益性 行政的公益性是其区别于私人活动的主要特征。在私人日常活动中,活动主体的行为只要不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就可以为其个人利益展开相应的活动。而行政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 (2)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 行政的持续性是针对其与立法之间的区别而言的。立法是制定一般性法律的活动,法律一旦制定完成,立法活动即告结束。而行政由于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复习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A )通过。 A.1989年 B.1990年 C.2014年 D.2015年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D )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A.权力机关 B.行政机关 C.监察机关 D.检察机关 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 B )。 A.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C.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D.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团诉讼的同案原告须为( C )以上。 A.3人 B.4人 C.5人 D.6人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B )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6.公民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A )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其进行审查。 A.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B.部门规章 C.地方政府规章 D.地方性法规 7.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哪一种情形的应当终结行

政诉讼?( C ) A.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动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B.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C.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诉讼中止满90日,其近亲属仍不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D.作为原告的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诉讼中止满6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8.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D )。 A.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B.履行判决 C.给付判决 D.确认判决 9.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地方政府规章同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 D )。 A.撤销 B.改变 C.废止 D.不予适用 10.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 C )。 A.平等原则 B.参照适用原则 C.对等原则 D.差别对待原则 11.我国的行政诉讼是( B )的法律制度。 A.“民告民” B.“民告官” C.“官告民” D.“官告官” 12.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是( B )。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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