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附件3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调查工作大纲

一、任务由来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因此,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际情况,为下阶段依法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情况,2014年9

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启动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为指导和规范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

二、调查范围

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范围为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其中,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止2014年8月31日。

三、工作组织形式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次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

1、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及管理处会同计财处统一组织。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为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调查报告及成果汇总、典型工程调查等。

2、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市调查工作。

3、各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县(区、市)调查工作,调查本辖区内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

4、国有水管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工作。

四、调查成果

本次调查成果主要包括调查图表、调查报告、典型工程调查报告等,具体如下:

1、调查图表

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量算工作,绘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图(图件及调查数据表格一同上报),并认真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3-1)。其中,厅直各有关单位需填报附表3-1及附表3-1-1、3-1-2、3-1-3、3-1-4(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需填报附表3-2及附表3-2-1、3-2-2、3-2-3、3-2-4、3-2-5(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填报的水利工程为摸底调查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具体填表说明详见各附表。

2、调查报告

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和调查数据成果,编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及管理权属划分情况,划界确权工作的依据,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2。

3、典型工程调查报告

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分别选择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水闸等各一个典型工程开展调查,每个典型工程编制一份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典型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划界确权工作依据、划界确权情况、划界确权政策等,划界确权费用(包括完成划界所需测量、制作和埋设界桩等费用,完成确权所需征地补偿、办理土地证等费用),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3。

五、技术要求

本次调查的重点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划界和确权情况,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和确权、保护范围划界情况。

(一)管理范围划定

1、河道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顺水流方向划定起点为河口,终点为城市、乡镇、人口密集区及有堤防、工矿企业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河段。其中:(1)有堤防的河道:包括河道两岸或一岸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界线或堤防管理范围界线及无堤岸河道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区域。

①两岸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

②一岸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界线及无堤防岸河道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

其中,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定:

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其他堤防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其中,堤防险段管理范围自压浸台脚起算。

(2)无堤防的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界线。

2、湖泊管理范围

(1)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管理范围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

(2)无堤防的湖泊: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湖泊管理范围界线。

3、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1)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大型水库不少于100米,中型水库不少于50米(非主要副坝可适当减少),水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不少于50米,溢洪道、泄水闸两侧各10~20米。

(2)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参照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标准划定。

其中,水库库区有堤防防护的,其管理范围按堤防管理范围外延。

4、水闸工程管理范围

(1)大中型水闸管理范围: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100米。

(2)小型水闸管理范围:参照大中型水闸管理范围标准划定。

(二)保护范围划定

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1)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保护范围: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外缘外延200米。

(2)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保护范围: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外缘外延150米。

(3)其他堤防保护范围: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外缘外延100米。

2、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1)大中型水库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500米。

(2)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参照大中型水库保护范围标准划定。

3、水闸工程保护范围

(1)大中型水闸保护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2)小型水闸保护范围:参照大中型水闸保护范围标准划定。

(三)确权征地补偿费测算

确权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费,新址征地及基础设施费,勘测规划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等其他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税费。其中:

1、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标准测算,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征收其他

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确定的倍数执行。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费:各类房屋按重置价计算,附属设施补偿单价参照近期同类工程补偿标准确定。

3、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税费:耕地占用税根据《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170号令所附的《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计算税费;耕地开垦费根据《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2001年修正)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确定。

六、工作进度安排

本次调查工作计划于2015年4月中旬完成,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布置工作任务等

2015年1月15日前,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大纲等。

(二)开展典型工程调查

2015年2月15日前,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完成典型工程调查工作,提交典型工程调查报告等。

(三)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专业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

附件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1 1.1调查目的1 1.2调查范围及时限1 1.3组织形式1 1.4作业依据2 2工作内容3 2.1划界调查3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4 2.3经费测算4 2.4填写调查表5 2.5编制调查报告5 3调查技术要求5 3.1资料收集5 3.2调查分类分级5 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6 3.4面积测量6 3.5经费测算7 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7 3.7计量单位7 4总体安排8 4.1实施步骤8 4.2进度计划8 5主要调查成果9 6审核与验收9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 1总则 1.1调查目的 (1)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2)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 (3)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 1.2调查范围及时限 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1.3组织形式 (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业务培训;成果汇总,起草《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围。 (二)《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

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围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管理围分为水库管理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围分为水库保护围、大坝保护围、堤防保护围和建筑物保护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围;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附件3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调查工作大纲 一、任务由来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因此,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际情况,为下阶段依法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号),切实做好河湖113〕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 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情况,2014年9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 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启动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为 指导和规范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 二、调查范围 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范围为第一次水利22及以上1km普查流域面积50km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的湖泊,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月2014年 8其中,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止 31日。三、工作组织形式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次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由省水利厅1 建设与管理处会同计财处统一组织。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为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 指导、调查报告及成果汇总、典型工程调查等。.

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进一步规范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115号)和《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政办发〔2016〕25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证 - 1 -

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即三级以下河道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设计引水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确权发证范围。 第三章基本原则 - 6 -

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容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在容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四至范围可以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个人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 (五)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根据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第三章确权主体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一)小型水库。指总库容量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 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1 总则 为加强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界桩、标示牌设立及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的设计、测绘、埋设和管理。界桩是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埋设的,用于指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标志物。 标示牌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告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的标志物。 界桩、标示牌埋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 界桩、标示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设计 界桩 新设界桩应分为基本桩与加密桩。基本桩为控制性界桩,在管理范围界线的主要控制点埋设;对管理范围边界的拐点和复杂段可适当增设加密桩。 结构 界桩可由桩体与基座组成,桩体应镶嵌于基座中;无法设置基座时,应适当增加桩体长度和埋设深度。 材质 界桩桩体可分别采根据河湖及水利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和管理需求的不同, 用钢筋混凝土或易于从当地获得的青石、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材制作;也可在不可移动的坚硬岩石表面制作雕刻界桩。 对界桩桩体,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 C25,石材强度应不低于 40MPa。界桩基座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界桩埋设点为岩石时,可直接开凿基坑,将界桩桩体镶嵌于岩石基坑内。 外形及尺寸 (1)基本桩 基本桩桩体外形宜采用棱柱体。地面以上桩体高度不小于500mm。采用长方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000mm(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200mm(长×宽×高)。见图1。 图1 长方体(修边)基本桩断面图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 方案 为做好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促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划界确权,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河道和水利工程,有利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XX年12月底前,完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复实施;XX年底完成市、区重要河道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碑界桩;XX年底,完成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XX年6月底前组织区级验收,年底前迎接省市验收。 (二)主要任务。完成市管和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完成

镇、街道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已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三、范围和标准 (一)划界确权范围:河道、堤防、水库、沟渠。 (二)划界确权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管理范围线:距背水侧堤角5m;保护范围线:管理范围线外距离7m)。 (2)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 平原地区无堤防区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5m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m。 平原地区无堤防镇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m的区域。 其它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其中堤外护堤地自堤脚外侧5—10m),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导控工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 标准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 技术方案 二○一六年十月 目录 1.概述1 1.1项目背景1

1.2任务来源1 1.3测区概况2 1.4工作任务3 2.作业依据3 2.1法律法规3 2.2政策文件4 2.3技术标准4 3.资料收集与分析利用5 3.1控制测量资料5 3.2基础数据6 3.3其他资料6 4.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6 4.1数学基础6 4.2控制测量技术指标及要求6 4.3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7 4.4管理X围线划定要求8 4.5管理X围线图绘制要求10 4.6其他要求10 5.技术路线11 6.技术方案与工作内容13 6.1准备工作13 6.1.1现场踏勘13 6.1.2 项目组织结构14 6.1.3 设备及软硬件投入15 6.1.4编写技术设计书17 6.2人员培训17 6.3资料收集17 6.4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18 6.4.1指导思想18 6.4.2基本原则18

6.4.3总体目标18 6.4.4划界依据19 6.4.5划界标准19 6.5控制测量20 6.5.1四等GPS点布设原则20 6.5.2四等GPS点埋石作业与点位编号20 6.5.3 GPS外业测量21 6.5.4四等GPS点精度要求与技术指标22 6.6图根控制测量23 6.6.1测量方法23 6.6.2图根点编号23 6.6.3选埋点要求23 6.6.4技术要求23 6.7界址点测量26 6.8地籍图测绘26 6.9小型水利工程确权28 6.9.1确权工作内容28 6.9.2确权基本要求28 6.9.3工作底图制作28 6.9.4确权界桩布设28 6.9.5土地权属调查30 6.9.6调查表填写30 6.10土地登记申请、审核及权证发放31 7.***县小型水利工程地理信息系统开发31 7.1系统开发31 7.2需求分析32 7.3概要设计32 7.4详细设计32 7.5编码33 7.5.1测试33 7.5.2软件交付33 7.5.3系统运行维护33 8.成果信息数据入库34 8.1数据基本要求34

XX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会议汇报材料 - 副本

松滋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会议 第四标段汇报材料 一、工作进度 第四标段共27个登记单元,其中河流6条,水库11座,湖泊2个,灌区渠系8条。 (一)成果提交和验收情况 目前已提交预划界成果12个,分别为中心渠、丝线河、碑亭湖、采穴河、西流水库、望月水库、联盟水库、范家冲水库、棕木林水库、马嘶口主渠、高南渠、大北沟渠。已验收8个,分别为中心渠、丝线河、碑亭湖、西流水库、望月水库、马嘶口主渠、高南渠、大北沟渠。 (二)总进度情况 目前外业完成100%,内业完成90%。 二、划界依据 (1)《松滋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方案》(试行稿) (2)《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技术指南》(送审稿) 三、中心渠划界情况 (一)登记单元简介 中心渠位于老城镇,从起点十三号沟到止点余家渡闸,

总长9.8公里。中心渠南通松滋河,左邻020县道,右靠居民聚集区,北抵十三号沟。 (二)河流划界 中心渠是无堤防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即为最高洪水位淹没区域。 管理范围线,即河道管理范围与河道上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涵、闸、泵站等)之并集。 保护范围线,即河道保护范围与水工建筑物保护范围之并集。 (三)河流上水工建筑物划界 中心渠水工建筑物属小型级别。其划界标准分别为: 1、涵管 管理范围为其覆盖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扩100米。 2、水闸和泵站 管理范围为水闸(或泵站)覆盖范围上下游方向扩100米、左右扩3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扩100米。 (四)划界结果 河道中心线长9.8公里,管理范围0.43平方公里,保护范围1.99平方公里。 (五)界桩和告示牌 界桩布置39个,布置于管理范围线上,平均间距500米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修订稿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 标准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最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1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1.工作原则。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2.工作目标。查清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确定全县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X年底,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

界工作40%;X年完成50%,X年5月全面完成调查确权任务。X年9月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为县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1.工作范围。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X年12月31日。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2.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涂、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涂、行洪区。 (3)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30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30米。 (4)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200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

xx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2)

xx 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 范围划定工作 实 施 方 案

目录 目录 ............................................................................... II 1 基木情况. (1) 1.1 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概况 (1) 1.2 划界确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1.3 划界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 1.3.1 必要性 (4) 1.3.2 可行性 (5) 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5) 2.1 指导思想 (5) 2.2 基本原则 (6) 3 目标和任务要求 (6) 3.1 划界确权范围 (6) 3.1.1 河道、湖泊 (6) 3.1.2 水利工程 (8) 3.2 目标和任务要求 (8) 4 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8) 4.1 划界确权依据 (8) 4.2 划界确权标准 (9) 4.2.1 管理范围划定 (9) 4.2.2 保护范围划定 (10) 5 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11) 5.1 划界工作 (11) 5.2 确权工作 (14) 5.3 实施安排 (15) 5.4 成果管理 (17) 6 经费测算 (17) 7 责任分工 (20) 8 保障措施 (23) 8.1 成立项目组 (23) 8.1.1 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23) 8.1.2 成立项目部 (24) 8.1.3 成立项目村项目建设小组 (24) 8.2 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 (24) 8.3 项目管理 (24)

xx 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1 基木情况 1.1 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概况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成果等,xx 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包括18 条河流分别为xx 河、xx 河、水库共2 座,分别为xx 水库和xx 水库均主要由大坝、溢洪道、坝下涵管等组成,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防洪、养殖等综合效益。 xx 河与xx 河为县内主干河流。xx 河从县内中部源头自南向北流入 xx 县,汇入xx 水;镇江河从县境中部自北东流向南西,入xx 县,汇入广东省东江。 xx 河:xx 河为常流河,发源xx 村中碛xx 排,泉眼在太坪,海拨高度xx 米。由县内有xx 条溪河汇合而成,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 平方公里的河流有7 条,流域面积xx 平方公里的河流有41条。县境出口点控制流域面积为xx 平方公里73.8 平方公里),在境内河流长度87.73 公里, 平均坡降1.503 ‰。 xx 水库:位于xx 村,水库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xx 平方公里,最大坝高50.3 米,坝顶弧长113.8 米,水库总库容1145 万立米,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效益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 1.2 划界确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14-11-19

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管理范围 库区: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3、保护范围 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填报范围 大中型水库逐一填报;小型水库汇总填报。 二、湖泊

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防及护堤地。无湖堤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4、填报范围 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四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 为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按照全省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会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 明确权属是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以下统称为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国管工程),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

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应推行专业化管理,其权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另行确定。 二、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 (一)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一般以乡镇、行政村为改革单元组织推进,也可以同类型工程为改革单元组织实施。各地应按改革单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

XX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会

松滋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会议第四标段汇报材料 一、工作进度 第四标段共27个登记单元,其中河流6条,水库11座,湖泊2个,灌区渠系8条。 (一)成果提交和验收情况 目前已提交预划界成果12个,分别为中心渠、丝线河、碑亭湖、采穴河、西流水库、望月水库、联盟水库、范家冲水库、棕木林水库、马嘶口主渠、高南渠、大北沟渠。已验收8个,分别为中心渠、丝线河、碑亭湖、西流水库、望月水库、马嘶口主渠、高南渠、大北沟渠。 (二)总进度情况 目前外业完成100%,内业完成90%。 二、划界依据 (1)《松滋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方案》(试行稿) (2)《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技术指南》(送审稿) 三、中心渠划界情况 (一)登记单元简介 中心渠位于老城镇,从起点十三号沟到止点余家渡闸, 总长9.8公里。中心渠南通松滋河,左邻020县道,右靠居民聚集区,北抵十三号沟。 (二)河流划界

中心渠是无堤防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即为最高洪水位淹没区域。 管理范围线,即河道管理范围与河道上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涵、闸、泵站等)之并集。 保护范围线,即河道保护范围与水工建筑物保护范围之并集。 (三)河流上水工建筑物划界 中心渠水工建筑物属小型级别。其划界标准分别为:1、涵管 管理范围为其覆盖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扩100米。 2、水闸和泵站 管理范围为水闸(或泵站)覆盖范围上下游方向扩100米、左右扩3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扩100米。 (四)划界结果 河道中心线长9.8公里,管理范围0.43平方公里,保护范围1.99平方公里。 (五)界桩和告示牌 界桩布置39个,布置于管理范围线上,平均间距500米 布置,人流密集区适当加密布置;编号区分左右岸,从下游往上游依次编号。 告示牌布置3个,布置于管理范围线上,优先布置于主干道旁或人流密集区。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定技术规定 (试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7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 (4) 2术语 (6) 2.1 河口线 (6) 2.2 外缘控制线 (6) 2.3 管理范围 (6) 2.4 保护范围 (6) 2.5 权属范围 (6) 2.6 管理范围线 (6) 2.7 保护范围线 (6) 2.8 桩、牌 (7) 3依据 (8) 3.1 法律、法规、规章 (8) 3.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8) 3.3 相关规划及成果 (9) 3.4 相关文件 (9) 4划界标准 (10) 4.1 河道管理范围 (10) 4.1.1 有堤防,无规划要求 (10) 4.1.2 有堤防,有规划要求 (10) 4.1.3 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10) 4.1.4 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10) 4.1.5 特殊情况 (11) 4.2 湖泊保护(管理)范围 (11) 4.3 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11) 4.4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2) 4.4.1 堤防工程 (12) 4.4.2 闸站工程 (12)

《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

《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灌溉防洪体系,依法管理河渠工程,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保丰减灾功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通知》(鲁政办发[xx]1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抓紧建立健全乡镇防汛组织指挥体系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河渠划界确权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河渠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是依法管理河道、沟渠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河渠岸线管理规划,明确管理范围内堤防、滩地及水域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三权",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人水和谐,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我区各级河渠确权发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河渠工程布局,确保雨后田间径流及时排入沟渠,并逐级顺利排入徒骇、马颊河干流,实现一般丰水年基 1本无涝灾,干旱年份能适时灌溉。 二、确权划界范围 河渠确权划界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所有部分,镇办(园区)

集体所有部分,村集体所有部分。明确依法应有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三、确权划界原则 (一)国有河渠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渠以及跨镇办(园区)的河渠,所有权划归国有。主要包括如下工程: 灌溉功能为主的渠道。孙堂干渠、王铺扬水站干渠、安太集扬水站干渠、乔庄扬水站干渠、张炉集扬水站干渠、报本堂扬水站干渠、扈庄扬水站干渠、七一分干、七一分干二支渠。 防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四新河、西新河、周公河、赵王河、新运河、德王河、新水河、羊角河、班滑河、古运河、牛鹅沟。 边界确权依据。《聊城市水利工程权属资料整编》、河渠设计指标、参照工程现状实际占压线。 (二)镇办(园区)所有沟渠 凡属于镇办(园区)内独立受益的沟渠,划归镇办(园区)集体所有,根据沟渠所承担的排涝能力和灌溉面积,由过水流量确定沟渠断面,按运行管理需要,确定堤防宽度, 2结合现状占压线,确定边界总宽度。 根据农田水利规划指标要求,斗沟底宽1-3米,支沟底宽2-5米,干沟底宽3-7米。 (三)村级所有沟渠 凡属村级辖区内独立受益的沟渠,所有权划归村集体,根据耕地的自然坡度,本着方便灌排,恢复固有沟渠功能的原则,进行划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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