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和调整

⑴第一次: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严重地束缚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土地改革的结果及伟大意义: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⑵第二次:农业合作化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核心内容: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

字。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不久,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计划, 加速发展。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结果: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初步奠定国家工业化基础创造了重要条件。

⑶第三次:人民公社化原因:一些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结果: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国刮起一股“共产”风。在许多方面混淆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公社随便调用社员、生产队的劳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取消了农民的自留地,出现了剥夺农民的情况。按劳分配的原则遭到破坏,发生了严重的平均主义,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0年冬,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逐步地解决当时所能认识到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的一些重大问题。

⑷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因:党中央正确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核心内容: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等等。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及评价

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及评价 一、50年代 首先从1950年通过并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谈起。这是个永远都绕不过去的话题。其核心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并予以重新分配,这固然可以被评判为多数人的暴政,而且直到今天,都会因为侨民的上访而一再的遭遇挑战,并且在很多时候我们都会自打嘴巴,这个问题我到后面再阐述。 这个法的基本原则是:土地私人所有。这个法中,有两样东西我拿出来讲一讲:1、它没有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区分,土地一应为私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仅仅只是例外,譬如国有的农场,以及国家的大型建设项目,才属于国有土地。这里强调一下,城市土地国有的概念,是1982年宪法实施后才实行的。基本上,在50年代初期,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系采用同一的制度:即私有。而国有土地,并非指城市土地。这与我们目前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 2、它没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区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没有单独的报批手续。 50年代的征地制度,基本上与现在的征地制度相差无几,国家建设可以征地。根据用地量的多少,由某一级政府审批,按被征地地块的年产值,给予3到5年的补偿。但是,第一,这个征地制度的核心,在于对补偿数额的协商制度。这个征地补偿数额,是可以协商的,不是法定的数额。第二,当时对被征地农民,是强制安置的,必须与其另行安排耕地或协助转业。这个制度目前已经停止,但不知道为什么,中央总以为我们还在实施这个制度似的,最近出台的的几个文件,仍然以这个制度为基础。这个事情,我到后面再说。 到50年代下半期,开始了影响深远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关于50年的土改,我再补充一点东西。首先,就是土改明确废止了古老的地契,而采取了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办法。对之前的地契,一律不予承认。因此,当下某某拿出古老的地契,试图证明自己对某块地拥有历史产权的,统统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土改不翻案。土改时确定的土地权属,无论是否正当或恰当,都不得异议。 到了50年代后半期,土改刚刚完成,又开始了一次土地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人民公社化。当然公社化主要是针对农村而言,与城市无甚关系,因此这个期间,城市土地私有制没有任何变动,当然,从这个时期开始,城市开始慢慢出现了公有住房和公租房,并使得无数老百姓开怀大笑或死不瞑目,我等一下再解释,这里只说农村公社化的主要特征:将农民私有的财产集体化。一开始,这个集体化,仅限于生产资料,但到1962年,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颁行,属于生活资料的农村宅基地,也正式纳入了集体所有的框架,从那一刻开始,农村宅基地不再属于个人私产,而被视为村集体对农民的福利分配,村民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权买卖和处置。当时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这里有个问题要阐明的就是:即使当时的生产队,也无权处置集体土地。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成为我国目的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农村土地无人可以处置。 在公社化这样的特殊时期,作为物权法基石之一的权利主体问题,从来未得到过任何的回应,这个问题就是: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以前,地是私有,那么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个人。现在,当这些私有的土地被集体化之后,问题出现了,谁是集体?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对这些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什么权限?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村民集体

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革命,1927年,规定要没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强调贫农是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9月,中共中央提出:“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第二次土地革命 1931年春为了保证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广大贫农雇农在政治上翻了身,生活得到了保证 第三次土地革命 1942年巩固根据地和争取抗战胜利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抗日 第四次土地革命 1947年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需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第五次土地革命,1950年夏,中国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1952年底,全国基本上完 成了土地改革.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了. 第六次土地改革,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 的权利联系起来; 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农民问题始终是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而土地问题则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为了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通过一系列的土地革命和改革,消灭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但是,对于历史上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这两个概念却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容易产生误解。 例如,《辞海》(1999年版)中对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分别是:“土地革命:无产阶级领导农民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政治上、经济上打倒地主阶级,解放农村生产力的革命。 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 这两个概念的内涵表述大同小异,从中看不出根本性的区别。 高中《中国近代现代史》(下册)教材对这两个概念的表述可概括为:土地革命,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土地改革运动,指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党领导的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阶级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 笔者认为,高中教材把这两个概念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来表述,符合实际情况,观点明确,便于学习和使用。确实,这两个政策都是解决广大农民和封建主义的矛盾,在斗争方式、方针政策、历史作用等方面有着相似之处。那么,为什么应该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使用呢?因为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诸多区别: 第一,它们实行的阶段不同。土地革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进行。1927 年“八七”会议提出了进行土地革命的方针,开始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实践;1928年12月毛泽东制定了根据地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31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 1956. 9) 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 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 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 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12-1982.12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1984年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出现,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且又有所创新。 第三阶段是大转型阶段(1992. 1一1996. 12 )。 所谓大转型,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开始转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并逐渐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大转型的重要支撑。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该知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政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

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 1、1950年土地改革 建国后在新解放区即长江以南进行,没收地主土地给农民。 实质:改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民个体家庭经营。 影响:解决民主革命遗留任务,满足了农民愿望,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国家工业化奠定基础。 2、1953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由农民土地私有制逐渐建立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实质:生产工具和土地由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实行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平均分配产品 影响:由于规模小,农民生产积极性没有受到影响;生产力得以提高,农村生产发展;过渡过程过快,工作过急,部分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 3、1958年人民公社化 生产中出现左倾冒进,把以前生产合作社合并,小社并大社。 实质:实行土地大集体所有制,大集体统一经营,产品平均分配。 影响:实行的政策超越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受挫。 4、1878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安徽四川农民自发探索,得到党认可且推行。 实质:土地所有制不变依然公有,实行农民分户承包经营,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品按劳分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村生产发展,农业产量提高。 建国后城市经济发展 两大时期是指1949—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的时期,以及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时期。 五个阶段是: 1.1949—1957年,高度集权计划体制建立初期的国民经济恢复与快速增长阶段 2.1957—1966年,高度集权计划体制全面实施下经济结构探索中曲折前进的阶段 3.1966—1976年,高度集权计划体制下政治挂帅、社会动荡的阶段 4.1978—1991年,高度集权计划体制的改革探索期,其中包括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扩散阶段(1978—1984年)、城市经济责任制强制性变迁阶段(1984—1992年) 5.1992年—至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建国后1949-1952年底国民经济经济恢复 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在新解放区农村进行土地改革;稳定物价,统一财经;合理调整资本主义工商业 1、1953-1957年一五计划 1953年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选。 依据过渡时期总路线,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一五计划”优先发展重工业。期间建成鞍山钢铁公司、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沈阳机床厂和飞机制造厂等正要项目。初步建立了独立的工业体系,开始改变工业落后面貌,初步形成了合理的工业布局,社会主义工业化因此全面展开。 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走集体化道路。手工业者加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资本主义工商业掀起全行业公私合营,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上完成了三大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在中国基本建立起来。中国的计划经济建立了,用行政命令去调配资源。 2、1956-1966探索中曲折前进 1956年中共八大在北京召开,大会根据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的新形势提出国内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现实之间的矛盾。党和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尽快把我国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这次大会对当时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八大确定的路线并未能坚持下来。 1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和调整 ⑴第一次: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严重地束缚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土地改革的结果及伟大意义: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⑵第二次:农业合作化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核心内容: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

建国后农村政策的变化与农业的发展

建国后农村政策的变化与农业的发展建国后我国农村有关政策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总结。复习时我们应分阶段归类总结,并注意结合有关背景知识,深入理解几次政策变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变化产生的影响。 土地改革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也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伟大胜利,土地改革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人民公社体制阻碍 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一切充分说明要 保持社会主义制度旺盛的生命力,必须改革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的部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会出现像“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的严重失误,阻碍农业的发展。 一、建国后的土地政策 1、1950-1952年,进行土地改革。 (1)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 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 (2)过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同年 冬起,全国分批进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底,全国大陆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近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 (3)内容: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 1 土地所有制。

(4)意义: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发展,为国家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2、1953-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2)内容:组织个体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3)意义: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3、1958年,发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1)原因:党和人民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认识不足;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急于求成,忽视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2)内容:1958年,党中央发动了“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主要标志是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 (3)结果:“左”倾错误在全国严重泛滥开来,造成了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的严重失误,使国家和人民面临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严重的经济困难。 (4)经验教训:经济建设一定要立足本国国情,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原因:人民公社体制下,政社合一,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发展缓慢。

建国后党和国家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

建国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 一、土地改革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原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 特点:采取经济上保护富农、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核心内容: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结果: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工业化开辟道路。 二、农业合作化 1953年,国家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选,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955年,政府加快了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将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 结果: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力。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党轻率地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认为这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最好的组织形式。 原因: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发展。核心内容: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片面强调“一大二公”,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 结果:严重挫伤了生产者的积级性,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严重困难。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全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废除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旧体制。 原因:党中央正确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经验教训,作出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 核心内容:在农村坚持土地公有制,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 结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我国农地制度的演变及私有化改革探析(一)

我国农地制度的演变及私有化改革探析(一)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建国以来农地制度的四次改革进程,总结了其经验与成败得失,分析了现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并展望了今后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实行土地私有化模式。关键词农地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私有化“三农”问题历来都是我国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三农”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土地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土地仍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护身符”,土地对于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仍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制度的历次变革及意义,并展望今后农地制度变革的方向。 一、建国以来农地制度的历次变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地制度大致经历了四次改革和调整,一是50年代初,依靠革命暴力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农民私有制;二是1953—1957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三是1958—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四是1979年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经营。四次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产生了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只有认真回顾历史,总结历史,已史为鉴,才能在改革的前进大道上少走弯路,以此来探索和改革符合我国国情、能促进生产力发展、代表最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农地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回顾一下这四次土地改革的历程。(一)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

在广大解放区内,约有2.64亿农民仍未进行土地改革。实现这些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既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遗留任务之一,也是为促进农业生产,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改革的文件以推动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改,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阶段农地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这次土改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稳定当时农村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与1949年相比,1952年全国粮食产量增长42.8%,棉花增长193.7%,农业总产值增长41.4%,农民的购买力提高了一倍。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就突现出来了:一是农民虽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由于农村生产力极其落后,个体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生产资料和资金也十分缺乏,不少农民在生产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二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个体经营,力量相当薄弱,积累率低。有的地方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根本无法抵御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自然灾害,更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进行必要的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础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回顾

1、土地改革 (1950—1952) (1)实行: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仍然是土地私有制) (2)结果:到1952年底,全国大陆基本完成土地改革。 (3)意义: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农民翻了身,成为土地的主人;巩固了人民政权;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国家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2、三大改造(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1957年) (1)原因: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逐步克服农业同工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中共中央积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 (2)形式:引导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走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集体土地公有制) (3)结果:1956年全国绝大多数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

(4)意义: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一次历史巨变,使中国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使个体小农经济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人民公社 (1958—1978年) (1)原因:在社会主义道路探索过程中,主观地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力发展。 (2)形式: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3)表现: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吃“大锅饭”等。(4)核心:“一大二公”。(扩大公有化规模,提高公有化程度,实行平均主义,刮“共产风”) (5)评价:是社会主义道路探索过程中的严重失误。严重脱离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使农村生产停滞不前。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至今)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新闻提要:新闻提要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 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1、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 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 农民拥有了土地以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有了上升,一部分农民包括有的党员买了土地和车马,雇了长工,少数农民则因种种原因生活下降,开始出卖土地或给别人当雇工。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地区和山西向中央提出进一步提高互助组的层次报告,以防止此现象持续发展。刘少奇对两地区的报告给予了批评和否定,认为当时的生产工具无法满足集体农庄的要求。但毛泽东认为这将助长让私有制的出现、使剥削制度再度出现,对于党员雇工更是无法接受的。随后陈伯达把马克思的工厂分工理论拿出来作为作业农业生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认为在生产工具不具备要求的时候通过分工仍可以提高生产效率。1951年9月,毛泽东倡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促成1952年秋冬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运动的高潮。1953年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及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 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

建国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

… 建国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 [知识链接] 1、土地改革。 (1)时间:1950年冬——1952年底。 (2)原因: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新解放区三亿多人口强烈要求进行土地改革。 (3)依据: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4)核心内容: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皆为私有) (5)历程:从1950年冬起,全国分批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也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让他们自食其力。到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 (6)意义: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广大农民翻了身,成为土地的主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务,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2、农业合作化运动。 (1)时间:1953年——1956年。 (2)原因: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满足不了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 (3)方式:主要是把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引导他们参加农业合作社,走集体化和工人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4)核心内容: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实现集体经营。 (5)历程:从1953年春,国家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穿凿列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955年,政府回忆了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到1956年底,全国绝大多数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6)意义: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3、人民公社化运动。 (1)时间:1958——1978年。 (2)原因:党的一些领导人主观地认为农业合作化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经验不足,又急于求成,忽视了客观的经济规律。 (3)目的:建立人民公社是试图更快地向全民所有制、向共产主义过渡。 (4)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和规模,扩大合作社的规模,产品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5)历程:1958年夏秋之际,各地纷纷成立人民公社。一个多月时间里,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6)评价:这是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次严重失误,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困难,也左也倾错误在全国各地严重泛滥开来。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1)时间:十一届三中全会。 (2)原因:“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奠定了政治前提;党中央正确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经验教训,作出了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安徽、四川两省改革试点取得成功,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进行推广。 (3)发源地:安徽凤阳小岗村。 (4)核心内容:在坚持土地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土地和经营方式和产品的分配方式。 (5)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得到了大发展,农村开始富裕起来。 (6)改革的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 [重难点解析] 1、分清两次分田的不同。 < 1950到1952年底的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没有改变土地的私有性质,农民获得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可买卖、处置等。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保持土地公有示变的前提下,将土地颁给农民耕种,农民只获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得买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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