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

说明: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三条女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女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发展多做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工会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和女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相适应。具体标准是:

1、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2、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二)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一条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包括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每月为在职女职工发放经期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xx 元。(法律提示:《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第十六条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工会每年为女职工组织次文体娱乐活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利用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以支持,并视同出勤。

第十七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

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十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九条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本合同正式文本送地方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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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 姓名: (签名)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说明: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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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xx(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

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件15j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 工会(职工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年 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企业工会(职工一方)名称: 企业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章)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姓名: (签名)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说明: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执行情况进行1——2次见都检查。 女职工委员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以支持。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为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现将范本样式发给你们,供参考。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下述条款进行适当增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体现出本单位的特色。 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说明》(三) 集体协商过程部分加黑字体“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请对照是否达到百人以上的标准选择其一,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形式才是正确的。

单位名称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并促进女员工与企事业合作共事、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平等协商签订此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事业(甲方)和职工(乙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企事业实行男女同岗同酬,进城务工人员与本地员工同工同酬,签订同等效力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企事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每年对照检查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员工,企事业将女员工调离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工种,调做其他工作。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不低于九十八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八天)。 第七条每两年对女员工普查一次妇女病。 第八条企事业出台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应与职工协商。 第九条每年企事业对职工不定期举办岗位(业务)培训,开展技能(业务)比赛,并对优胜者给予奖励。

第十条每年企业确保组织1-2次以上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活动,如登山、拔河、郊游等。 第十一条本协议联合检查小组企事业行政方成员为 ,女职工方成员为 ,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通报。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此专项集体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一并报区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核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完整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成都市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集体合同 [标题]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职工协商代表人数: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年月日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四章女职工生育待遇 1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女职工和企业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2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洪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本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女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白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其比例数与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六条企业在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签订女职工专 项集体合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条企业要支持工会开展提高女职工技能素质的活动,给予必要的活动经费保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二条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列示中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五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七条哺乳假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

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一条企业至少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 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 代表职务:代表职务: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 本 导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湖南省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也在积极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为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制定了一套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以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待遇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背景介绍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歧视、工资待遇不公平、职业发展空间受限、工作环境不安全等。通过制定专项集体合同,湖南省希望能够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性别平等原则:明确规定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在招聘、晋升、培训等方面要坚持平等原则。 2. 工资待遇:确保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男职工,同时要求雇主提供透明的工资结构和晋升机制。 3. 职业发展:鼓励雇主为女职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和平等的晋升途径,避免性别成为影响职业发展的障碍。

4. 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卫生,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防止性骚扰等不当行为。 5. 妇女特殊保护:针对孕期、哺乳期和女职工生育等特殊情况,提供相应的保 护和福利,包括产假、哺乳假等。 三、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施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具体 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1. 雇主责任:雇主应认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 保障。同时,雇主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机制,及时处理女职工的投诉和问题。 2. 工会监督: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合同的制定和实 施过程,对雇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3. 女职工自我保护:女职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同的内容,如有需要,及时 向工会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和维权。 四、合同的意义和影响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的制定,对于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1. 推动性别平等:合同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性别平等的实现,减少性别歧视和不 公平待遇的现象。 2. 促进社会进步:通过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将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高整 体劳动力的素质和效益。 3. 增强女职工的自信和积极性:合同的制定将增强女职工的自信心和积极性, 提高工作的满意度和效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最新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经公司工会和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不因公司法人和工会主席的更换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与执行。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则,协商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最低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条公司在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或者岗位竞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不得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作出“以男性为主”等歧视女职工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终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自愿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应重视对女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对女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并落实相应待遇,充分发挥女 - 1 -

职工的自身优势和聪明才智。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例应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10%以上;其他各类代表大会和先进评选中女职工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女职工委员会要向女职工普及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 第八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矿山井下、深基坑作业,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 (二)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四)其他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第九条公司给女职工每月随工资发放或单独发放不低于120元的卫生费。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将“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纳入检查范围,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所需费用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国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低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扩大女工参与、依法维护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女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解聘.. 第二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两日的休息; 三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昆山总工会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本)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对公司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 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职工特殊保护标准 第五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六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七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八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结合企业实际,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合适的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应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得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晚育的延长女方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二、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如患者流产时出血较多,体质较弱的,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5至10天;怀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弟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 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 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 怀孕,哺乳期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童工:指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协助工会与甲方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应 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登记结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 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项(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标准版)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____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

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

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标准版)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单位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单位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本合同适用于应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制定女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的奖励政策,对女职工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用3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单位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单位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本合同适用于应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制定女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的奖励政策,对女职工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完整版)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XXX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 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 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经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XX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 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 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 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 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 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 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 第七条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 第八条提高女员工素质。 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 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 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 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 4、公司在评选年度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 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章 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九条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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