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为规范深基坑的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 ,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他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扩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八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

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监理监测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监护工作由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另行承担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统一观察方法时间,预警、预报标准。

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起施行。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

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向设计、论证、审图等单位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为基坑变形控制提供依据。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设施运营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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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2 —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3 —

上海基坑管理4号文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1 —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2 —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地下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为开挖地下空间时所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第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安全、质量、环保和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障。 第二章设计与勘察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工程的功能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下水位、地下水渗流、地质构造、周边建筑物等因素,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应当准确获取地质、地下水、地下结构等相关资料,为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深基坑的开挖顺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等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预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监测预案等。 第三章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当进行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可靠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指的是土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米的开挖工程。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法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七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合理确定开挖深度和土方切削坡度。 第八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第九条深基坑的施工方案必须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作下制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抗震要求、抗滑要求等。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施工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在深基坑周围设置合理的围护结构,确保土方的稳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人员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2006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06〕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 (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深基坑工程项目情况。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沪建交深基坑管理规定

沪建交〔2012〕64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坑工程 (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建设单位组织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时,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现场施工设备、技术措施、施工方案、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施工时挖掘深度大于4米、与周围建筑物相对应的建筑工程。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四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机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基坑布置、围护结构、排水系统等内容; (二)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方案应考虑地下水位、土层情况、周围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 (四)设计方案应具备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后产生的渣土应有合理的处理方案。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二)施工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三)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控措施; (五)施工期间的公共安全保障措施; (六)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配备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安全。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合适的围护结构,确保施工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应确保施工现场秩序良好,防止施工废弃土方的堆放、渣土泄露等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为满足大型建筑物的需要,预留或深挖超过5米的坑道,一般用于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基底部分。由于深基坑施工涉及到大量土方开挖、支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工作环境复杂、风险较高。为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合理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现场布置与环境保护 1. 根据施工需求、地质条件以及周边环境特点,制定合理的现场施工布置方案。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畅通,对道路、桥梁及相邻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 2. 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与整洁,每天进行集中清理,清理工具和材料要分类垃圾,定期进行土方及渣土清运,防止堆土和淤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3. 执行严格的水土保持措施,遵循防治水土流失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水体的监测,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水污染。 二、人员管理与技术培训 1. 明确施工人员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照需要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2. 进行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责任、危险源辨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3. 加强对危险作业人员的特殊培训,同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识别和控制施工中的各种风险的能力。 三、土方开挖与支护管理 1. 土方开挖前开展详细的地质勘察和土质分析,制定适当的开挖方案。对不稳定的土层,应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2. 严格执行土方开挖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开挖深度、坡度和开挖间距等要求。限制同一区域的上部荷载,避免倾斜、滑坡等事故。 3. 对深基坑进行适当的支护措施,如地锚、支撑桩等。支护结构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支撑结构的牢固性与稳定性。 四、防止地下水渗漏与排水管理 1. 利用各种方法,对施工现场周边地下水水位进行监测,随时掌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对超过规定范围的地下水位增加,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2. 配备安全可靠的排水设备,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排水方案,确保排水设施畅通和运行正常。 3. 对排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施工现场地下水和废水排放的控制,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五、安全监测与事故应急管理 1. 配备专业的监测设备,及时监测施工现场的变形、位移、振动等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平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拟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及以上地基与根底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当。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23 •【字号】沪住建规范〔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沪住建规范〔20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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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 22

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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