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61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

篇一: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1 总则

1.0.1 基坑工程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上海地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基坑工程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市政工程中管道沟槽基坑的设计。

1.0.3 基坑工程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环境、工程造价和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切实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3r

1.0.4 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基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的安全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害。bP9b 1.0.5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结构和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

1.0.6 本规程依据现行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上海市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08-37-94),采用总安全度的表达式,构件截面设计时应保持规范体系的一致性。1.0.7 本规程未详尽规定或未列入之内容,应遵照现行的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DBJ08-61-97

3 基本规定

3.0.1 基坑工程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级:

3.0.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属一级基坑工程:

(1)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

(2)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米时;

(3)距基坑边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时。

3.0.1.2 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二级基坑工程;

3.0.1.3 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属三级基坑工程。

3.0.2 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精密仪器使用场所附近的基坑工程,应遵照市府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3.0.3 除主管部门批准外,围护墙和土层锚杆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3.0.4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3.0.

4.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0.

4.2 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资料;

3.0.

4.3 用地退界线及红线范围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和剖面图。

3.0.5 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系数,由基本安全系数和附加安全系数的乘积组成。不同支护体系的安全系数取值见有关各章。

3.0.6 基坑工程不同支护体系的计算模式应与其所采用的土性指标、

土工试验方法、设计安全系数相适应。

3.0.7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3.0.7.1 支护体系的方案比较和选型;

3.0.7.2 支护结构的强度和变形计算;

3.0.7.3 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3.0.7.4 围护墙的抗渗验算;

3.0.7.5 降水要求;

3.0.7.6 确定挖土工况;

3.0.7.7 确定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监测内容等。

3.0.8 基坑工程设计应考虑下列荷载:

3.0.8.1 土压力、水压力;

3.0.O.2一般地面超载;g

3.0.8.3 影响区范围内建、构筑物荷载;

3.0.8.4 施工荷载以及邻近基础施工的影响,如打桩、基坑开挖等; 3.0.8.5 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应考虑地震作用;

3.0.8.6 需要时,宜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温度影响和混凝土收缩、徐变引起的间接作用及时空效应。

3.0.9 被动侧土的强度计算指标宜根据坑内降水、坑底加固、工程桩类型和密集程度等,并结合工程经验作适当调整。

3.0.10 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方式,分无支护开挖和有支护开挖两类。 3.0.10.1 场地开阔,且位移限制要求不严,经验算能保证土坡稳定时,可采用无支护的放坡开挖。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工程必须配备必

要的应急对策措施;

3.0.10.2 放坡开挖受限制时,应采用有支护的土方开挖方式。

3.0.11 支护结构按其工作机理和材料特性,分为水泥土挡墙体系和板式支护体系两类。

3.0.11.1 水泥土挡墙体系,通常以其自重和刚度保护坑壁,一般不设支撑,适用于开挖深度不超过7米的基坑,超过7米时,可采用水泥土复合结构支护体系;

3.0.11.2 板式支护体系通常由围护墙、支撑或土层锚杆及防渗帷幕等组成,适用于开挖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当环境对位移限制不严且开挖的深度小于、等于4米时,可采用悬臂式板桩墙支护。

3.0.12 当围护墙兼作地下室外墙时,应与主体结构地下室的底板、楼板等有可靠的连接构造,确保变形协调,并采取有效的地下室排水、防潮措施。通过方案比较,当技术、经济合理可行时,宜采用逆作法施工进行设计。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DBJ08-61-977

5 土压力和水压力

5.1 一般规定

5.1.1 土体作用在围护墙上的侧压力,宜按水土分算的原则计算(侧压力等于土压力和水压力之和)。有工程经验时,也可按水土合算的原则计算侧压力

5.1.2 土体作用在围护墙上的侧压力计算应考虑下列因素:

5.1.2.1 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土的重度、抗剪强度);

5.1.2.2 墙体相对土体的变位方向和大小;

5.1.2.3 地面坡度、地面超载和邻近基础荷载;

5.1.2.4 地下水位及其变化;

5.1.2.5 支护结构体系的刚度;

5.1.2.6 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5.1.3 土压力的计算分:静止土压力、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和动用土压力(包括提高的主动土压力、降低的被动土压力和增大的被动土压力);

5.1.4 计算水压力时应考虑地下水的渗流条件。

5.2静止土压力

5.2.1 静止土压力强度按(5.2.1)式计算。

po=(∑γihi+q)Ko(5.2.1)

式中 Po--计算点处的静止土压力强度(kPa):

γi--计算点以上各层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上取天然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水下重度;)X{

hi--各土层的厚度(m);

q--地面的均布超载(kPa);

Ko--计算点处土的静止土压力系数。

5.2.2 静止土压力系数可由试验测定或用经验方法估算。

5.2.2.1 静止土压力系数的测定可由室内Ko试验、现场旁压试验、

篇二: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最新版本的上海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09 年 1 月上海前言上海市《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颁布十年以来,上海的工程建设飞速发展,大面积,大深度和紧邻高敏感周边环境的基坑工程大量涌现,尤其是伴随着上海大规模地下空间的开发,基坑工程的计算理论,设计方法,施工技术与检测手段等都有了相当的进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工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技术问题,都需要及时纳入规范予以明确. 根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对规范标准的统一考虑和规范总体框架的调整, 计划将上海市《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修编成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新版《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将以基坑工程设计为核心,同时涵盖勘察,施工,监测和检测等各个方面内容. 目前,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 一,规范编制的主要原则新版《基坑工程设计规程》修编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1. 作为基坑工程专项技术标准, 《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全面涵盖了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检测与监测内容,覆盖范围从原有的建筑,市政工程进一步扩大到建筑,市政, 港口,水利工程领域.规范编排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2. 《基坑工程技术规范》作为专项技

术标准,与同期开展修订的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设计原则及有关内容保持协调一致,并尽量与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在原则及总体上保持协调. 3. 参考全国及各代表性地区的基坑工程规范, 标准以及原规程在上海地区的使用情况, 《基

坑工程技术规范》中基坑临时支挡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结构在基坑施工期以及地基部分的设计安全水准基本保持不变;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挡结构在永久使用阶段的设计安全水准与上部结构保持一致. 4. 在《基坑工程技术规范》中设计表达式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5. 根据原规程使用以来大量工程经验的积累和基坑工程技术水平的发展,《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对下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了总结和梳理: 1)环境影响问题的分析与对策2)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复合土钉墙技术

3)钢板桩技术 II 4)无围檩钢支撑体系等特殊条件下的基坑工程技术 5)支撑系统与支撑立柱

6)基坑土体加固 7)地下水的控制 8)基坑开挖 9)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技术新进展

10)水工基坑工程二,尚待完善的内容本次规范修编工作量大,时间紧,为使本次规范编制尽可能完善,编制组目前仍在针对

以下具体技术内容开展工作: 1. 本次规范对水压力,土压力计算方法以及基坑稳定性计算公式均有所调整,基坑稳定性分项系数尚在深入研究与制定之中. 2. 复合土钉支护有关规定的工程算例校核. 3. 土层锚杆,临水基坑工程,基坑土体加固等技术内容的调整与扩充. 为确保《基坑工程设计规范》的编制质量,现征求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在 2009 年 2 月 15 日前将书面意见(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均可)反馈至编制组.编制组将在广泛征求各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联系人:戴斌电传话:021--7470,131****0555真:021- 电子信箱: 地址:华东建筑设

计研究院,四川中路 220 号 4 楼,200002 III 本规范编写单位和人员如下: 主编单位: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参编单位: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申元岩土工程上海工程勘察设计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上海市第一建筑上海市第二建筑上海市第四建筑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参编人员:(名单待拟)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09 年 1 月 12 日 IV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 (1)

2. 术语和符

号 ................................................... .. (2)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规

定 ................................................... . (8)

4. 岩土勘察与环境调

查 ................................................... .. 11

4.1 一般规定 4.2 岩土勘察4.3 岩土测试参数 4.4 岩土勘察成果 4.5 环境调查

5. 土压力和水压

力 ................................................... (16)

5.1 一般规定 5.2 静止土压力 5.3 主动土压力和被动土压力5.4 水压力 5.5 其它情况下的土压力

6. 基坑稳定

性 ................................................... . (22)

6.1 一般规定 6.2 整体稳定性验算 6.3 坑底抗隆起稳定性验算 6.4 抗倾覆稳定性验算

6.5 抗水平滑动稳定性验算 6.6 抗渗流稳定性验算 6.7 抗承压水稳定性验算

7. 复合土钉支

护 ................................................... .. (33)

7.1 一般规定 7.2 设计计算 7.3 施工 7.4 质量控制与监测

8.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

墙 ................................................... .. 41

8.1 一般规定 8.2 设计计算 8.3 施工与检测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9. 板式支护体系围护

墙 ................................................... .. 46

9.1 一般规定 9.2 地下连续墙 9.3 灌注桩排桩围护墙 9.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9.5 板桩围护墙

10. 支撑与土层锚

杆 ................................................... (64)

10.1 一般规定 10.2 内支撑结构 10.3 支撑立柱与立柱桩10.4 土层锚杆 11. 支护结构与

主体结构相结合及逆作

法 (72)

11.1 一般规定 11.2 两墙合一 11.3 结构水平构件与支撑相结合 11.4 竖向支承构件相结合

12. 管道沟槽基坑工

程 ................................................... . (80)

12.1 一般规定 12.2 设计计算 12.3 施工与检测

13. 临水基坑工

程 ................................................... .. (85)

13.1 一般规定 13.2 设计计算 13.3 施工

14. 基坑土体加

固 ................................................... .. (87)

14.1 一般规定 14.2 设计与构造 14.3 施工与检测

15. 地下水控

制 ................................................... . (92)

15.1 一般规定 15.2 隔水 15.3 集水明排 15.4 基坑降水15.5 回灌措施

16. 基坑开

挖 ................................................... .. (101)

16.1 一般规定 16.2 放坡开挖 2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6.3 无内支撑的基坑开挖 16.4 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 16.5 基坑暗挖

17. 环境影响的分析与措

施 (106)

17.1 一般规定 17.2 基坑开挖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预估 17.3 基坑周围环境保护措施,

18. 基坑监

测 ................................................... .. (111)

18.1 一般规定 18.2 监测点布置 18.3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18.4 监测频率及报警值 18.5 监测资料及成果文件编制

3

1 总则

1.0.1 为使上海地区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的陆上以及临水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1.0.3 基坑工程应综合考

虑工程地质与水文条件,开挖深度,周边环境保护要求,主体结构类型及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 1.0.4 基坑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基坑 foundation pit 为进行工程基础的施工,在地面以下开挖的空间. 2.1.2 基坑工程excavation engineers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挖土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2.1.

3 围护墙retaining wall 围在基坑周边,能承受作用于基坑侧壁上各种荷载的墙体. 2.1.

4 基坑支护结构 excavation support structure 基坑工程中采用的围护墙及支撑(或锚杆)等结构的总称. 2.1.

5 基坑周边环境 properities adjacent to an excavation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地下水等的总称. 2.1.

6 水土合算calculate together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 pressure 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合并,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2.1.

7 水土分算

calculate separate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 pressure 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分开, 分别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2.1.8 放坡开挖sloped open cut method 基坑内侧形成斜向土坡的挖土方式.

2.1.9 复合土钉支护 pound soil nail wall 由土钉,原状地层,混凝土面层以及隔水帷幕组成的围护墙. 2.1.10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 gravity wall formed by deep soil mixing columns 由纵横多列连续搭接的水泥土桩形成的重力式墙体.

2.1.11 地下连续墙 diaphragm wall 以机械施工方法在地面

以下成槽后浇灌钢筋混凝土, 或放入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形成的地下墙体. 2.1.12 排桩式围护墙 contiguous bored pile wall 2 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桩连续排列形成的墙体. 2.1.13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soil mixing wall 在连续搭接的水泥土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墙体. 2.1.14 板桩围护墙 sheet pile wall 由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或钢板桩连续排列形成的墙体. 2.1.15 内支撑结构 internal struct 基坑内部由钢筋混凝土或钢构

件组成的用以支撑基坑侧壁的结构. 2.1.16 土层锚杆anchorages 在土中钻孔,插入钢筋或钢索并灌注水泥浆,使其

形成一端与围护墙相连,另一端固定于土层内的受拉杆体.将

围护墙承受的水土压力,通过自由变形杆(索)体传递到稳定地

层中,并锚固于稳定地层的受力体系.

2.1.17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 permanent structures used as supporting structure 基坑工程中的局部或全部结

构既是围护, 支撑构件又是主体结构的墙, 梁, 板, 柱构件. 2.1.18 basement 基坑围护墙兼作主体结构的地下室外墙.

2.1.19 逆作法 top-down method 两墙合

一 diaphragm wall used as retain wall as well as

ouside wall of 由地面开始逐层往下的地下结构施工方法. 2.1.20 流土 running soil 在地下水渗流作用下,土体颗粒随地下水渗流而发生的移动现象. 2.1.21 管涌 sand boiling

在地下水渗流作用下, 土体中的细小颗粒随渗流水通过粗大土颗粒之间的孔隙, 发生移动或被带出的现象,也称为潜蚀.

2.1.22 地下水控制 ground-water control 为基坑工程施工

及保证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排水,降水,止水或回灌等措施. 2.1.23 井点降水 well-point dewatering 在基坑周围埋设深于坑底的井管, 利用抽水设备连续抽水, 使地下水位低于坑底的降水方法. 2.1.24 隔水帷幕 waterproof curtain 为阻止地下水流入基坑,在基坑开挖前,沿基坑四周设置的隔水围护壁.

3 2.1.25 集水明排 dewatering by gully 在基坑外侧设置集水井和排水沟来排出地表水的方法. 2.1.26 盆式开挖 bermed excavation 先挖除基坑中心部分的土,后挖除基坑周边的土,类似盆状的挖土方式.

2.1.27 岛式开挖 the island excavation method 先挖除基坑周边的土,后挖除基坑中心部分的土,类似岛状的挖土方式.

2.1.28 时空效应 effect of time and space 基坑开挖的空间尺度与无支撑围护墙体的暴露面积和时间对基坑变形产生的影响. 2.2 主要符号 2.2.1 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a——土的压缩系数; c,cs,cu——土的粘聚力; cc——土的压缩指数;

c'——土的有效应力粘聚力; ccu ————土的总应力粘聚力; Cu——土的不均匀系数; e——土的天然孔隙比; Es——土的压缩模量; E ——土的回弹模量; IL——土的液性指数; IP——土的塑性指数; Kv——土的竖向渗透系数; Kh——土的侧向渗透系数; OCR——土的超固结比; Pc——土的

先期固结压力; qu——土的抗压强度; St——土的灵敏度; ω——土的天然含水量; ρ——土的质量密度; 4 G——土粒的比重; γ——土的重度; w——水的重度; φ,φs,φu——土的内摩擦角; φ'——土的有效应力内摩擦角; φcu——土的总应力内摩擦角. 2.2.2 土压力系数和材料系数 Ec——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BL——混凝土支撑构件的抗弯刚度;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Ko——静止土压力系数; Kp,Kph——被动土压力系数; KB——内支撑的压缩弹簧系数; KH——土侧向压缩弹簧刚度; KV——土竖向压缩弹簧刚度; kH——土的侧向基床系数; kV——土的竖向基床系数; Pa——主动土压力强度; Po——静止土压力强度; Pp——被动土压力强度; μ——土的泊松比; 2.2.3 作用,作用效应和承载力 GK——水泥土围护墙结构的自重标准值; ESK——沿围护墙底面的滑动力标准值; ERK——沿围护墙底面的抗滑动力标准值; Fa——墙后主动土压力标准值; FP——墙前被动土压力标准值; i——坑底土的

渗流水力坡度; ic——坑底土体的临界水力坡度; MRLK——抗隆起力矩标准值; MSLK——隆起力矩标准值; 5 MSK——坑外

侧压力产生的对墙底前趾的倾覆力矩标准值; MRK——水泥土

围护墙自重及坑内侧压力产生的对墙底前趾的稳定力矩标准值; NK——土钉轴向拉力标准值; PczK——坑底至承压水层顶板间覆盖土层的自重标准值; PwyK——承压水水压力标准值; qK——地面均布超载标准值; qsik——土钉注浆体与土层摩阻力标准值; TR——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 WK——墙体自重标准值; 2.2.4 几何参数 a——荷载离基坑边的距离; A——支撑构件,土钉或水泥土围护墙体的截面积; B——水泥土围护墙的墙体

宽度; d——桩或钢筋的直径; dnj——土钉注浆体直径; D——围护墙插入坑底以下的深度; ho——基坑开挖深度; l——

土钉长度或支撑计算长度; J——支撑构件的截面惯性矩; S——支撑的水平间距; SVj——土钉竖向间距; Shj——土钉水平向间距; L——基坑的最大边长; u——格栅型水泥土围护墙的格子周长; α——地表斜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或土钉与水平面的倾角; δOH——围护墙顶的水平位移. 2.2.5 计算系数

Nq,Nc——地基土的承载力系数; γGQ——综合分项系数;

γf——水泥土加固体土性分项系数; γj——水泥土加固体强度不均匀性分项系数; 6 γRH——滑移抗力分项系数; γRL——隆起抗力分项系数; γRQ——倾覆抗力分项系数; γRS——渗流抗力分项系数; γRY——承压水抗力分项系数; γRZ——圆弧滑动抗力分项系数; γS——渗流作用分项系数; γSj——土钉抗拔承载力系数; γY——承压水作用分项系数; δ——施工质量影响系数.

2.2.6 其他ε——水泥土置换率 7 3

3.0.1 1 基本规定根

据基坑的开挖深度等因素,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12 米或基坑围护结构采用支护结构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 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2 3 3.0.2 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 米,属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除一级和

三级以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根据基坑周围环境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表 3.0.2 环境保护对象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防汛墙,共同沟, 煤气总管,原水管,自来水总管,历史文物,采用天然地基的民宅,近代优秀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自来水管,煤气管等市政管线,大型建筑物及设施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注: 1 H 为基坑开挖深度; 2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可依据基坑各边的不同环境情况分别确定, 并应采用各个环境保护对象中分别确定的最高环境保护等级作为相应的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 3 若在表中规定的基坑周边范围内不存在相应的环境保护对象, 可将该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取为三级. 一级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保护对象与基坑净距s s≤H H

3.0.3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基坑使用要求与基坑规模等因素,通过技术与经济比较确定.基坑支护结构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基坑支护结构常用类型如下: 1 2 3 4 3.0.4 放坡开挖; 复合土钉支护;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 板式支护体系. 基坑工程开挖施工应连续进行,无支撑基坑工程的暴露时间不宜超过一年,有支撑基坑工程的暴露时间不宜超过二年. 3.0.5 1 2 3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基地红线图,基地周边地形图; 基地周边相关建(构)筑物,管线的调查资料;

8 4 3.0.6 1 2 3

4 5 6 7 3.0.7 主体工程地下建筑,结构资料.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支护体系的方案比较和选型; 基坑的稳定性验算;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 环境影响分析与保护技术要求; 降水技术要求; 土方开挖技术要求; 基坑监测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计算和验算要求.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尚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

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和地基稳定性验算:包括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坑底抗隆起稳定性,抗渗流稳定性,抗水平滑动稳定性和抗承压水稳定性等; 2) 所有支护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能力计算.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或验算: 1) 支护结构的计算变形应满足支护结构正常使用和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所对应的变形控制指标; 2) 支护结构有耐久性要求时,应验算支护结构构件的裂缝宽度满足限值规定. 3.0.8 1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采用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基坑稳定性验算的荷载效应组合,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分项系数为 1.0,抗力限值应采用以经验分项系数表达的设计限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构件围护墙与支撑承载能力计算的荷载效应组合,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分项系数为 1.25,抗力限值应采用结构设计限值; 3 基坑支护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的荷载效应组合,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抗力限值应根据相关规范采用经验或结构设计限值; 3.0.9 1 2 3 4 5

3.0.10 1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下列荷载作用与影响: 土压力,水压力; 地面超载; 影响区范围内建(构)筑物荷载影响; 施工荷载以及临近基础施工的影响; 当为临水基坑时挡墙应考虑波浪,潮汐荷载等.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完成以下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 基坑设计施工图; 9 2 3 4 5 6 3.0.11 围护结构专项施工方案; 监测方案; 土方开挖与降水方案; 环境保护技术方案; 技术,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基坑工程应按照信息化施工原则, 应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监测信息对设计与施工进行动态的调整.对重要的基坑工程宜利用反馈信息进行再分析,检验校核设计施工参数,指导后续设计与施工. 10 4 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3m 时,应按基坑勘察要求进行勘察.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宜与主体建筑的地基勘察同步进行. 勘察方案的制定应依据主体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要求统一布置勘察工作量. 4.1.2 基坑工程勘察前,委托方应提供详细的工程基础资料以及设计对勘

察的技术要求,并提供可能采用的围护方式, 施工工艺要求等, 必要时应提供建设场地及周边的地下管线资料. 4.1.3 基坑工程勘察工作量应由勘察单位根据设计技术要求, 结合基坑安全等级及可能采用的围护方式,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 4.1.4 基坑工程应根据其环境安全等级进行必要的专项环境调查工作并获取相应的资料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4.2 岩土勘察

4.2.1 勘探点宜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主要的转角处宜有勘探

孔控制.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其相邻勘探孔间距宜

为 20m ~35m,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其相邻勘探孔间距

宜为 30m~50m.当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地层变化较大并影响到基

坑围护设计或施工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但相邻勘

探孔间距不宜小于 10m. 4.2.2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基坑稳定性验算的要求,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 2.5 倍,并应同时满足不同基础类型及施工工艺对孔深的要求. 对安全等级为一, (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dgtj08-61-2010上海市基坑工程

技术规范)二级的基坑工程应穿透淤泥质软土层. 4.2.3 浅层勘察宜沿基坑周边布置小螺纹钻孔,孔间距可为 10m~15m.发现暗浜及厚度较大的杂填土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加密孔距,控

制其边界的孔距宜为 2m~3m,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将探摸范围适当外延.探摸深度应进入正常土层不少于 0.5m.当场地地表下

存在障碍物而无法按要求完成浅层勘察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由勘察人员进行施工验槽. 4.2.4 主要土层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取土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钻孔数量,地基土层的厚度和均匀性等确定.每一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个(组) ;或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

探孔不应少 11 于 3 个孔; 2 对于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

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 4.2.5 场地地下水勘察宜

满足下列要求: 1 潜水稳定水位量测要求:宜对每个钻孔在水

位恢复稳定后量测稳定水位,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应根据地层的渗

篇三:上海市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附表)

D-a1 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长兴岛毛竹圩大堤横沙渔港综合功能区岸段保滩工程(一标)编号:

D-a2施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说明:每一个分包单位填报一份。相关证件复印件必须由该项目的上级单位盖红章有效。

D-a3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施工总包单位或施工分包单位名称,审核时应抽查证书原件。

D-a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说明:本表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或有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审。

D-a5 危险性较大工程确认报审表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总则 1.0.1 基坑工程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上海地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使基坑工程设计符合“ 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 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市政工程中管道沟槽基坑的设计。 1.0.3 基坑工程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环境、工程造价和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 切实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3r 1.0.4 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确保基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的安全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害。 bP9b 1.0.5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 应对支护结构和邻近建(构) 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 1.0.6 本规程依据现行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 11-89) 、上海市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08-37-94), 采用总安全度的表达式, 构件截面设计时应保持规范体系的一致性。 1.0.7 本规程未详尽规定或未列入之内容, 应遵照现行的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DBJ08-61-97

3 基本规定 3.0.1 基坑工程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级: 3.0.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 属一级基坑工程: (1)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 (2)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 米时; (3)距基坑边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时。 3.0.1.2 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二级基坑工程; 3.0.1.3 开挖深度小于7米, 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属三级基 坑工程。 3.0.2 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 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精密仪器使用场所附近的基坑工程, 应遵照市府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3.0.3 除主管部门批准外, 围护墙和土层锚杆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3.0.4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3.0. 4.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0. 4.2 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资料; 3.0. 4.3 用地退界线及红线范围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和剖面图。 3.0.5 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系数, 由基本安全系数和附加安全系数的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第1章总则 工程勘察设计 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1.0.1为使地区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地区的建筑、市政、港口、水利工程的陆上以及临水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1.0.3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开挖深度、主体结构类型、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及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 1.0.4本规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制定。 1.0.5基坑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和规程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符号 工程勘察设计 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2.1 术语 2.1.1基坑 foundation pit 为进行工程基础的施工,在地面以下开挖的坑。 2.1.2基坑工程 foundation pit project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挖土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2.1.3围护墙 retaining wall 围在基坑周边、能承受作用于基坑侧壁上各种荷载的墙体。 2.1.4基坑支护结构structure of support and protect foundation pit

基坑工程中采用的围护墙及支撑(或锚杆)等结构的总称。 2.1.5基坑周边环境environment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围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的总称。 2.1.6水土合算 calculate together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 pressure 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合并,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2.1.7水土分算 calculate separate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 pressure 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分开,分别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2.1.8复合土钉支护 composite soil nail of support and protect 由土钉与被加固的基坑侧壁土体以及混凝土护面等组成的结构。 2.1.9水泥土重力式墙 self-vertical wall of cement-soil 由多列连续搭接的水泥土桩形成的重力式结构。 2.1.10排桩式墙 tied pile-wall 由单列钢筋混凝土桩形成的结构。 2.1.11型钢水泥土搅拌墙shaped steel cement-soil mixed diaphragm wall 在连续搭接的水泥土桩插入型钢形成的结构。 2.1.12地下连续墙 diaphragm wall 以机械施工方法在地面以下成槽后浇灌钢筋混凝土,或放入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形成的地下墙体。 2.1.13支撑结构 support structure in foundation pit 基坑部由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组成的用以支撑基坑侧壁的结构。 2.1.14土层锚杆 anchor bar in soil layer 在土中钻孔,插入钢筋或钢索并灌注水泥浆,使其形成一端与围护墙相连,另一端固定于土层的受拉杆体。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

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DGTJ0861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 范 篇一: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1 总则 1.0.1 基坑工程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上海地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基坑工程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市政工程中管道沟槽基坑的设计。 1.0.3 基坑工程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环境、工程造价和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切实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3r 1.0.4 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基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的安全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害。bP9b 1.0.5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结构和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 1.0.6 本规程依据现行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上海市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08-37-94),采用总安全度的表达式,构件截面设计时应保持规范体系的一致性。1.0.7 本规程未详尽规定或未列入之内容,应遵照现行的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DBJ08-61-97 3 基本规定 3.0.1 基坑工程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级: 3.0.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属一级基坑工程: (1)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 (2)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米时; (3)距基坑边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时。 3.0.1.2 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二级基坑工程; 3.0.1.3 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属三级基坑工程。 3.0.2 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精密仪器使用场所附近的基坑工程,应遵照市府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3.0.3 除主管部门批准外,围护墙和土层锚杆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3.0.4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3.0. 4.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0. 4.2 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资料; 3.0. 4.3 用地退界线及红线范围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和剖面图。 3.0.5 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系数,由基本安全系数和附加安全系数的乘积组成。不同支护体系的安全系数取值见有关各章。

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 12.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开槽应按管线布置图确定开挖深度,方型涵管的开挖沟槽宽度由外包尺寸确定,圆形管道开挖沟槽的槽底宽度不应小于表12.1.2所列值 表12.1.2 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 <2.00 2.00 ~ 2.49 2.50 ~ 2.99 3.00 ~ 3.49 3.50 ~ 3.99 4.00 ~ 4.49 4.50 ~ 4.99 5.00 ~ 5.49 5.50 ~ 5.99 6.00 ~ 6.50 > 6.50 Φ 230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Φ 300 1450 145 1450 1450 1450 1450 Φ 4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50 Φ 60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Φ 8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Φ 100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550 2550 2550 Φ 1200 2650 2650 2650 2650 2650 2750 2750 2750 2750 Φ 1350 2800 2800 2800 2800 2900 2900 2900 2900 3000 Φ 1500 3000 3000 3000 3000 3100 3100 3100 3100 3200 Φ 1650 3150 3150 3150 3150 3250 3250 3250 3250 3350 Φ 1800 3350 3350 3350 3350 3450 3450 3450 3450 3550 Φ 2000 3650 3650 3650 3750 3750 3750 3750 3850 Φ 2200 3850 3850 3850 3850 3950 3950 3950 4050 Φ 2400 4100 4100 4200 4200 4200 4200 4300 Φ 2700 4600 4700 4700 4700 4700 4800 Φ 3000 4900 4900 4900 4900 5000 >Φ 3000 管径+2000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总25 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 22

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 3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02 •【字号】沪建管〔2015〕946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 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5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活动,加强基坑降水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确保工程质量和周边环境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基坑降水,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降水工程,指通过降水设计和施工,降低潜水、微承压水、承压水

等水位,满足建设工程的降水深度和持续时间要求,并对工程环境无危害性影响。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水务、海洋、民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勘察应当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根据《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当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 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当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第五条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降水工程设计专篇或降水专项设计方案,降水工程专项设计可以委托专业降水单位编制。降水设计应当在取得相应勘察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基坑工程的特点和工程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制定疏干降水或减压降水方案,达到“安全施工、按需降水、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的目的。 第六条从事降水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其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相关规定。 基坑降水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尚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

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者开挖深度小于5m但是现场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检测报警值等。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过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三方监测并不取代施工单位自己开展的必要的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监测单位拟定出监测方案后,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该遵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讨论审定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人防工程以及文物等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监测方案经协商一致后,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始。) 3.0.5 按监测需要收集基坑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或进行必要的现场测试取得有关资料。 3.0.7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 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3.0.8 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 支护结构。 2 地下水状况。 3 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 周边建筑。 5 周边管线及设施。 6 周边重要的道路。 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技术要求

陈家镇滨江生态国际社区三、四期样板区 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技术要求 1.招标范围及工期要求 1.1 招标范围 1.1.1 本次招标工程为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 1.1.2 包括5栋双拼别墅、1栋独栋别墅及2栋联排住宅,各单体建筑室内±0.000标高为绝对标高+5.500m,三、四期样板区具体范围示意图如附件1所示,各样板楼建筑及结构图纸如附件2所示。 1.1.3 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基坑降水工作内容包括基坑工程、降水工程设计及施工工作;土方工程包括基坑土方开挖及回填工作。 1.2工期要求 1.2.1要求自进场之日起12日内完成独栋及双拼别墅部分工作,14 日内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土方回填除外,土方回填根据业主的书面指令另行进场施工),进场施工时间以发包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 1.2.2 进场施工日期如有变化,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1.2.3 工程完工时间以工程验收合格后场地移交时间为准。 1.2.4 中标单位须采用可行的方案及进度保证措施,并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确保按发包方工期要求完成工程施工。 2.技术要求 2.1 基坑降水

2.1.1 本工程双拼及独栋别墅基础板底标高约为绝对标高+1.400m左右,联排住宅车库部分基础板底标高约为绝对标高+0.500m,降水完成后地下水位标高需至少维持在绝对标高-0.200m以下,并确保总包单位施工作业面能够正常施工。 2.1.2考虑到地下水位较高、施工期间雨水较多,施工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工期要求及确保总包单位后续施工正常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降水施工方案。 2.1.3 基坑设计时应注意地下室集水坑的位置,当集水坑临近基坑边坡时,须对该部位边坡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边坡稳定性。 2.1.4降水需至少持续至建筑主体一层结构施工完成且建筑肥槽回填后,且主体结构抗浮满足要求后方可停止,外围降水持续时间按60天考虑;降水持续时间若有提前或延迟,按实际时间结算。 2.1.5降水井应综合考虑施工道路设置、基坑边界范围、地下室集水坑位置等因素合理布置,确保后续土方工程及基础结构的施工顺利进行。 2.2土方开挖 2.2.1样板区范围内场地现状标高为绝对标高+4.500m左右,双拼及独栋别墅部分基坑土方开挖至绝对标高+1.400m,对于联排住宅,车库部位土方开挖至绝对标高+0.500m,住宅地下室部位土方开挖至绝对标高+1.600m。 2.2.2 土方开挖范围为8栋样板楼(5栋双拼、1栋独栋、2栋联排)的基坑范围,基坑范围应根据样板楼定位确定,样板楼位置及定位坐

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篇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G/T J08-40-2010 【2.1.12】水泥土搅拌法:以水泥作为固化剂的主剂,通过特制的深层搅拌机械,将固化剂和地基土强制搅拌,使软土硬结成具有整体性、水稳定性和一定强度桩体的地基处理方法。 【2.1.13】深层搅拌法(简称湿法):使用水泥浆作为固化剂的水泥土搅拌法。 【2.1.14】粉体喷搅法(简称干法):使用干水泥粉作为固化剂的水泥土搅拌法。 【10.1】一般规定 【10.1.1】水泥土搅拌法分为深层搅拌法(简称湿法)和粉体喷搅法(简称干法)。 【10.1.2】水泥土搅拌法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粉性土、素填土、粘性土以及无流动地下水的饱和松散砂土等地基。当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小于30%、大于70%或地下水的PH值小于4时不宜采用干法。 【10.1.3】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

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在建筑工程中不应采用干法。 上海市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G/T J08-40-2010- 1 - 【10.1.4】水泥土搅拌法形成的水泥土加固体,可作为竖向承载的复合地基、围护挡墙、被动区加固、洞门加固、防渗帷幕等;加固体形状可分为柱状、壁状、格栅状或块状。水泥土搅拌法可以与堆载顶压真空预压法及刚性桩联合使用。 【10.1.5】确定加固方案前应查明加固区域内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包括填土层的厚度和组成;软土层的分布范围、分层情况、含水量、塑性指数和有机质含量;地下水的侵蚀性等资料。 【10.1.6】设计前应进行拟处理土的室内水泥土配比试验。针对现场拟处理的主要软土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固化剂、外掺剂及其掺量,为设计提供各种龄期、各种配比的强度参数。对竖向承载的水泥土强度宜取90d龄期试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对承受水平荷载的水泥土强度宜取28d龄期试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 【10.3】施工 【10.3.1】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以平整,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的一切障碍物。遇有明浜、池塘及场地低洼时应抽水和清淤,分层夯实回填粘性土料,不得回填杂填土或生活垃圾。开机前必须调试,检查桩机运转和输料管畅通情况。 【10.3.2】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2根。 上海市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G/T J08-40-2010- 2 -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2018题库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2018题库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61-2018 一、单选题 1、复合土钉墙钢管击入土层后,在钢管内进行压力注浆,注浆宜采用水泥浆,水泥浆水灰比宜为?(D) A、0.60~0.80 B、0.80~1.00 C、1.00~1.20 D、0.45~0.50 2、回灌井可分为自然回灌井与加压回灌井。自然回灌井的回灌压力与回灌水源的压力相同。加压回灌井的回灌压力宜为(C )MPa,回灌压力不宜超过过滤器顶端以上的覆土重量。 A、0.30~0.60 B、0.40~0.70 C、0.20~0.50 3、灌注桩排桩应采用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刚完成混凝土浇筑的桩与邻桩成孔安全距离不应小于(D )倍桩径,或间隔时间不应小于()h。 A、1、24 B、2、24 C、3、36 D、4、36 4、双轴水泥土搅拌桩隔水帷幕应符合,对一级或二级安全等级的基坑工程,双轴水泥土搅拌桩隔水帷幕不宜少于(B)排,前后排宜错缝排列,且相邻搅拌桩搭接长度不应小于()mm。 A、1、200 B、2、200 C、3、300 D、4、300

5、渠式切割水泥土搅拌墙,等厚度水泥土搅拌墙的施工方法可采用一步施工法、两步施工法和三步施工法,施工方法的选用应综合考虑土质条件、墙体性能、墙体深度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但多采用(C)。 A、一步施工法 B、二步施工法 C、三步施工法 6、型钢插入宜在水泥土搅拌墙施工结束后(B)min内完成,型钢宜依靠自重插入;相邻型钢焊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竖向错开距离不宜小于()m。 A、15、0.5 B、30、1.0 C、15、1.5 D、60、2.0 7、对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宜选择挤土量小的搅拌机头,并应通过试成桩及其监测结果调整施工参数。当邻近保护对象时,搅拌下沉速度宜控制在0.5m/min~ 0.8m/min范围内,提升速度宜小于(A)m/min。 A、1 B、2 C、3 D、4 8、大直径旋喷锚杆水泥浆液的水灰比0.7~1.0,水泥掺量宜取土的天然质量的20%~30%,其锚固体28d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小于(A)Mpa。 A、1.0 B、2.0 C、3.0 D、4.0 9、成孔注浆型钢筋土钉施工应采用两次注浆工艺,第一次灌注水

三轴水泥搅拌桩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三轴水泥搅拌桩规范 篇一:三轴水泥搅拌桩质量控制 1.三轴搅拌桩加固优、缺点 1.1采用专用三轴搅拌机施工,两轴同向旋转喷浆与土拌合,中轴逆向高压喷气在孔内与水泥土充分翻搅拌和,而且由于中轴高压喷出的气体在土中逆向翻转,使原来已拌合的土体更加均匀,成桩直径更加有效,加固效果更优。 1.2三轴搅拌机械施工效率高,相对单轴或双轴搅拌机 械施工工期大大缩短,对于施工工期要求紧的工程,此法施工特别有效。 1.3适用范围广。水泥深层搅拌桩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粉土、饱和黄土、素填土、粘性土、泥炭土、有机质土等地基。同时,水泥深层搅拌桩所形成的水泥土固体可作为竖向承载的复合地基,基坑工程围护挡墙、被动区加固、防渗帷幕等。 1.4地基加固施工时,将要置换出一部分泥浆。由于施

工前开挖沟槽,避免了泥浆的溢出,但由于加固深度的增加置换出的泥浆将会逐渐增多,置换出的泥浆在短时间内无法固结至使无法及时运到指定的弃土场,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造成一定的影响。 1.5施工机械设备比较大,现场组装需要提供很大的施工场地。机械设备从现场组装到调试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所以三轴搅拌桩加固需要较大的施工场地。 2.工程概述 木渎站位于苏州市城市主干道-竹园路与金山路交叉 口正下方,沿竹园路路中设站,跨金山路口东西向布置。车站为地下两层10m站台岛式车站。车站外包长度256.2m,宽18.7~24.9m,净宽17.3~23.3m,车站主体埋深16.05~17.9m。车站设置6个出入口(一个为预留)、3组风亭、一个应急出入口。 车站为双跨整体式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采用明挖顺作法施工,基槽四周有厚度800㎜的地下连续墙作围护,基坑底均位于第5工程地质粉质粘土层。地基加固采用Φ850@600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基坑内部被动区土体加固深度为基坑底以下3m,基坑外侧主阴角处加固深度为地表下2m 至基坑底以下3m。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采用p.c32.5级复合型水泥,基底以下部分(实桩)水泥掺量为16%,基底以上部分(空桩)水泥掺量为7%,水灰比控制在0.8~1.5,实桩桩体

基坑围护方案二级放坡

高东集镇10- 4地块配套商品房工程(地下车库及11#~12#) 基 坑 围 护 设 计 方 案 上海光耀一方置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工程概况 1、一般事项 (1)、建筑名称:高东集镇10-4 地块配套商品房项目(11#~12#号楼及地下车库) (2)、建筑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 (3) 、主要用途住宅楼及地下车库 (4) 、业主上海光耀一方置业有限公司 (5) 、主体设计单位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编号:2010-2-27) 2、基坑工程概况 (1) 、建筑物概况:本工程为上海光耀一方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高东集镇10-4地块配套经济设用房项目,该项目主要建筑物包括16栋8~13层住宅楼、2~3层商业楼及1座地下车库;住宅楼主体结构采用剪力墙结构形式,商业、地下车库采用框架结构;地下车库基础采用承台+筏板+工程桩基础形式,地下一层。 (2) 、基坑规模:本次围护设计主要针对地下车库及周边11#~12#住宅楼,地下车库基坑面积约10437.9m2,围护周边长约721.5m。 (3)、基坑开挖深度:本方案以下文本中若无特别注明,所有标高均为设计相对标高。 ①、地下车库工程±0.000=4.700,取场地平整后绝对标高为4.500,相对标高为 -0.100,车库底板面相对标高为-4.400,基础底板厚0.45m,基础承台高0.80m,砼垫层厚0.10m,考虑坑底相对标高为-4.90~ -5.250,因此基坑开挖深度按承台底考虑为4.75m;局部坑边集水井落深1.30m。 ②、11#~12#住宅楼工程±0.000=5.500,取场地平整后绝对标高为4.75,相对标高为-1.200,住宅楼底板面相对标高为-3.050,基础底板厚0.55m,砼垫层厚0.10m,考虑坑底相对标高为-3.700,因此基坑开挖深度考虑为2.50m;局部坑中集水井、电梯井落深1.25m~2.55m。 (4)、施工总流程说明:根据施工进程,本工程拟先施工11#~12#号楼及人防地下车库;施工地下车库和11#~12#号楼总的施工流程为:拟先开挖至地下车库周边浅基础住宅楼,即先施工至基础底(并浇筑完成砼垫层及基础底板结构),然后继续开挖至地下车库基础底,待地下车库基础底板施工结束并回填后,方施工地下车库周边浅基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1.0.1 为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为信息化施工和优化设计提供依据,做到成果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土及软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不适用于岩石建筑基 坑工程以及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1.0.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1.0.4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建筑基坑 building 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施工所开挖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2.0.2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building excavation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基坑周围可能受基坑影响的或可能影响基坑 的既有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 2.0.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 监视工作。

2.0.4 支护结构 bracing and retaining structure 为保证基坑开挖和地下结构的施工安全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侧 壁进行临时支挡、加固的一种结构体系。包括围护墙和支撑(或拉锚)体系。2.0.5 围护墙 retaining structure 基坑周边承受坑侧土、水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壁状结构。 2.0.6 支撑 bracing 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墙传来荷载的构件或结构体系。 2.0.7 锚杆 anchor rod 一端与围护墙联结,另一端锚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围护墙传来荷载的 受拉杆件。 2.0.8 冠梁 top beam 设置在围护墙顶部并与围护墙连接的用于传力或增加围护墙整体刚度的梁 式构件。 2.0.9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 2.0.10 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2.0.11 监测报警值 alarming value on monitioring 为保证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危险所设定 的警戒值。 3.0.2 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 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DG/TJ08-2001-2006 主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日期: 2006 年10 月9 日 2006 上海

关于批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06〕678 号 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经有关专 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01-2006, 自2006 年12 月1 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月九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基本规定 3.1 基坑监测工作基本原则 3.2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 3.3 监测工作内容与要求 4、围护体系监测点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监测点布置 5、周边环境监测点布置 5.1 一般规定 5.2 邻近建(构)筑物监测点布置 5.3 邻近地下管线监测点布置 5.4 邻近地表监测点布置 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2 水平位移监测 6.3 垂直位移监测 6.4 裂缝监测 6.5 倾斜监测 6.6 深层侧向变形(测斜) 6.7 土压力监测 6.8 孔隙水压力监测 6.9 地下水水位监测 6.10 围护体系内力监测 6.11 坑外土体分层位移监测

6.12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6.13 锚杆拉力监测 6.14 监测频率 6.15 监测报警值 7 监测技术成果文件的编制7.1 一般规定 7.2 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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