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

产业项目的建设、推广、培训,文化产业创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文化品

牌的打造与推广,文化市场的监管及文化产业企业的扶持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目标和要求,

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

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的合理

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实填写相关申请

表格,并承诺自愿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应当及时,并在资金使用后进行监督和

效果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禁任

何形式的贪污、挪用、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可以通过上级文化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续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提高文化产业的质量和水平,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希望通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大众文化的普及做出积极贡献。

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省、设区市、县(市)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对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或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 产业项目的建设、推广、培训,文化产业创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文化品 牌的打造与推广,文化市场的监管及文化产业企业的扶持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目标和要求, 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 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的合理 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实填写相关申请 表格,并承诺自愿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应当及时,并在资金使用后进行监督和 效果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禁任 何形式的贪污、挪用、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可以通过上级文化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续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提高文化产业的质量和水平,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希望通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大众文化的普及做出积极贡献。

(完整版)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区战略,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龙华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文产领导小组”)是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审定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文化产业资金项目的最终审核;解决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文产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新区文产办是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等日常工作,资金的具体资助计划由新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龙华新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园区; (二)在龙华新区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经新区文产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不予受理情形与基本条件根据《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扶持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扶持项目根据扶持方式分为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和奖励资助三种,分别采用核准制与评审制两种方式审核。 第七条项目补贴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5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10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对入驻经新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资助,按租赁实际面积的50%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 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 011]5 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

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文资[201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决定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云南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

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 金不足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 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5。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 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 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 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 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8.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 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 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 支持区域倾斜.

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繁荣兴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委宣传部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目标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组织各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检查跟踪及信息公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委宣传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本单位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及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1. 引言 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创意为核心,以文化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文化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2.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成为了国家发展的新兴产业。文化产业既可以创造经济价值,也可以传播文化价值,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国家形象、增强国家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设立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3.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作用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具体来说,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资金支持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可以通过直接投资、贷款、担保等方式,为文化产业提供资金支持。这些资金可以用于项目开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等方面,帮助文化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其良性发展。 3.2 创新支持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的创新活动。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不断推动创新,才能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创意设计、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创新的动力和保障。 3.3 培育人才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培育文化产业人才。人才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才能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开展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财教〔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6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产专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牵头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 第五条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一是中央宣传部负责的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对有关重点影视项目予以补助,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领性;二是商务部负责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对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奖励;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 财政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评审、公示项目,拟定预算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所负责项目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单位 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2年以上(含2年,以2016年1月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申报主体务必是建设与运营申报项目的独立核算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二、扶持方向 按照“扶优扶强、统筹兼顾、支持改革创新、向重点项目倾斜”的原则,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与省、市文化产业进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对本行业进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一)资助重点 1.列入国家级文化产业进展有关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2.列入《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省级文化产业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3.对全省文化产业进展具有引导带动性与领先示范性,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4.全省文化改革重组重点项目; 5.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进展项目; 6.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与有关产业融合进展项目; 7.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贸易等融合进展项目,文化新型业态重点项目; 8.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重点项目;

9.文化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优质产业项目; 10.粤东西北地区重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二)资助范围 1.文化资源整合与文化传播网络建设; 2.数字出版、动画漫画、游戏游艺、电子阅读器、流媒体、数字报刊、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多媒体广播影视、高清互动电视、数字娱乐等文化新业态的生产、营销、服务; 3.列入省级以上行业进展规划,具有较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4.列为省级以上精品创作重点项目,市场前景较好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与舞台艺术创作生产、节目制作与产业经营项目; 5.工艺美术、文化产品等创意设计与制作; 6.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引导、带动文化产业进展的创新项目; 7.经地级以上市进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8.省级以上重点文化会展与交易项目; 9.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项目; 10.文化产品与服务交易平台建设; 11.文化科技核心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12.区域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三)资助标准 资助方式分专项补助、贴息、奖励三种。每种方式的资助标准如下: 1.专项补助 专项补助分三个等次: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公布日期】2019.05.24 •【字号】琼财企〔2019〕376号 •【施行日期】2019.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省政府: 2012年,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联合印发了《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出台以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不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弊端也日渐凸显,主要表现为:一是资金申报、评审、审批流程过于繁冗,耗时耗力,效率偏低;二是存在“撒胡椒面”现象,大项目带动效应不明显;三是优化产业布局、推动转型升级作用有限;四是资金主管部门权责不对等矛盾突出,统筹资金使用能力不足;五是资金市场化运作比例偏低,不能满足文化企业的实际需求等。 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指示,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内容主

要体现在:一是资金管理单位原为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现修改为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二是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作了较大调整,涵盖了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9个大类;三是专项资金使用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兼顾奖补方式;四是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五是精减了原办法中关于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要求等内容。 现呈上《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请审定。如无不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将联合印发执行。 附件:1.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2. 关于《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2019年5月24日附件1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工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 2021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事业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级政府预算安排及配套,用于民政履行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等职责所需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事务管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公益、儿童福利、区划地名、慈善与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整合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3.26 •【字号】琼财教函〔2022〕91号 •【施行日期】202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 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 根据《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和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财教便函〔2022〕62号)要求,现将按照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审核意见修改后的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上,请审阅。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科教处颜人安************* 海南省教育厅财务处许曙************* 附件: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2022年3月26日附件 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 一、我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底,海南省共有5所公办本科院校,全日制在校生107150人,其中博士生1083人,硕士生9939人,本科生86672人,专科生9456人,院校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思政工作师资方面,有专职辅导员472人,专职思政理论课教师241人,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36人,专职组织员58人。海南大学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财政部共建的综合性高校。2008年,经国家批准成为“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做出“聚全省之力办好海南大学”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南大学成为教育部与海南省政府“部省合建”高校,纳入教育部直属高校排序。海南师范大学是以教师教育为主的多科性省部共建的重点师范大学,是海南省卓越师资、高级专门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被誉为“琼岛名校,教师摇篮”。海南医学院是海南唯一的医学本科院校。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是2015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由琼州学院转型改建而成,是海南省政府和三亚市政府共建的全日制综合性应用型省属本科院校。琼台师范学院是2016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而成的本科院校。各院校的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205教育资金、地方财政生均拨款水平、专项招生计划、地方公费师范生在校生人数等情况见附件1。 二、审计督查有关情况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公布日期】2020.05.27 •【字号】琼旅文函[2020]7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旅游业恢复重振,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我厅起草了《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已通过我厅厅务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0年5月27日

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旅游业恢复重振,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新增贷款当年产生的利息(续贷、展期视同新增)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且一般不超过两年;重点扶持的全域旅游创建项目可全额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奖励。适用于我省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通过认定的上市后备旅游企业,以及已上市旅游企业的专项补助和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分为三个阶段: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已在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原则上备案期限不超过两年)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给予7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四)保险产品购买及补贴。为来琼游客购买"海南游、疫安心"旅游综合意外保险产品;对购买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保险险种的旅游企业给予保费30%的补贴。 (五)入境旅游奖励。对开拓入境旅游市场有贡献的旅游行业协会、企业给予

海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海南省会展业发展,将会展业培育成为海南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极,规范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海南省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省商务厅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会展项目资金申报,审核会展项目资金申请,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负责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的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对省商务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商务厅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内容、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下列项目: (一)社会资本在海南省投资建设的展馆项目及现有展馆的维修。 (二)在海南省举办的并符合本省产业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商业性会展项目(含会议、展览、节庆项目,其中文化节庆会展项目在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支持)。 (三)引进和培育国内外大型会展项目和知名会展机构。 (四)开展海南省会展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标准制订、人才培育、统计分析、项目评估、资质评审以及取得国际会展业认证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五)海南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支持条件 (一)申请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 (二)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或展览面积进行核算。 (三)每个项目只能由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或承办方)一个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项目或单位,不予支持。

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

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及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号),根据《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等有关规走,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工作实际,特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区实际,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及产业的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包含以下五个专项子资金: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旅游业发展资金、体育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统筹使用、分类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走管理办法,研究支出政策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

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分管负责同志。 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承担,办公室主任为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委宣传部作为专项资金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及专项资金各项管理活动, 其中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委宣传部,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旅游业发展资金和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审走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 (二)审议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调整计划; (三)审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 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资助、补助的项目;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牵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走; (三)负责开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制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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