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透明公开,提高文化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效益,并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二、资金管理机构

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文化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监督和评估工作。

三、资金来源

文化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文化企业的回报等。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由文化部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进行,相关的具体细则和标准将另行制定和公布。

五、使用范围

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文化设施建设与维护

2. 文化活动和节庆活动的组织与举办

3.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培育

4. 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六、资金监督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财务审计、资金流向监控等,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资金评估

文化部将对使用资金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管理与分配的参考依据。

八、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资金使用行为,将依法追责,并追回相关资金。

九、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文化部所有,如有需要,将进行适时修订和发布。

以上为《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将进一步细化制定和公布。

>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吉财教〔2021〕1317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21〕1317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2021年12月22日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文化事业和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文体产业发展壮大、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重大文化活动(项目)、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落实国家和省文化体制改革等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繁荣文化市场,不断提升吉林文化的软实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严格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委宣传部管理职责 省委宣传部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此办法。 1.成都市财政专门划拨资金; 2.中央、省级、市级政府扶持资金; 3.其他社会资金或捐赠资金。 二、资金范围 1.文化创意产业; 2.影视传媒产业; 3.文化旅游产业; 4.文化教育产业; 5.文化艺术产业; 6.文化体育产业; 7.数字文化产业; 8.其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产业。 三、资金管理机构 1.成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监督; 2.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3.成都市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四、资金申报 1.申请资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 2.资金申报应填写《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 供相关利用计划和财务预算; 3.申请资金应在年度开始前提交,经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报成都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使用 1.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资金 申报表执行; 2.资金使用应经过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 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绩效评估 1.資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成都市文化和旅 游局将按照既定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对项目进行评估; 2.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参考。 七、监督和处罚 1.中央、省级和市级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采取罚款、停止资金拨付、取消资金使用资格等处理措施。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 以上就是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关于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一、前言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经济渐渐取得了快速 进展的势头。然而,由于农村地域广阔,经济基础薄弱,文化底蕴 不足等原因,农村文化市场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弘扬中华文化, 促进农村文化事业进展,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在此基础上,订立 本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以更好地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 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本方法所指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农村 文化事业进展和文化产业支持的财政资金。 (二)本方法遵从依法用才、依法用钱、公正公正原则。 (三)资金使用必需公开、透亮、规范,遵守财经纪律是每一 名工作人员应承当的责任。 三、资金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地方政府投入。 (三)社会资源拨款。 (四)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管理重要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监督等环节。

(二)资金管理岗位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 (三)资金审批的程序应当实在明确,审批权和使用权分别, 无权审批的人员严禁私自处理资金。 (四)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实行动态监督,重点决策和使用情况 需要报请上级审批。 (五)对于不合法不规范的用途,必需予以查处和惩戒,严重 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资金使用 (一)资金使用重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1.文艺演出及文物修缮维护。 2.文化场馆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产业进展。 4.文化人才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 5.农夫文化服务提升,文化繁华乡村。 6.农村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推广。 (二)资金使用的项目和金额必需符合财政规定和市场需求,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三)使用资金必需依照合同、条款和审核程序使用,并依据 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使用费用。 (四)使用过程中必需保证全部设备、物资、工程均符合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质量符合要求。并在使用结束时进行细致检查, 确保全部估值资产的财产安全。

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南京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文化产业的创造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特制定本《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拨款:南京市政府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 化产业的发展。 2. 社会捐赠: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三、资金使用范围 1. 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创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文化 创意设计、数字媒体、动漫游戏、文化旅游等。 2. 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剧院、艺术中心等。 3. 文化活动和展览:支持举办文化活动、展览和艺术节,提升文化产业的影响 力和知名度。 4. 人才培养和交流:支持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人才引进等。 四、资金申请和评审 1. 资金申请: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书、预算、资质证明等。

2. 资金评审: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 3. 资金发放: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获得资金支持。 五、资金监管和使用效果评估 1. 资金监管: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项目计划。 2. 使用效果评估:资金使用后,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使用效果报告,包括项目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资金支持、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格等。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进行修订或延长。 2.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上为《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旨在为南京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评估,以促进南京市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创新。

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甘肃省文化产业的和发展的支持,进一步推动文化产 业的创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 和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创意产业、影视制作、文化旅游等领域。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从省 级文化产业税收中划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统一管理和拨付。 第七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制 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 和条件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有意向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填写甘肃省文化产业发 展委员会指定的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目标、内容、经费预算、进展计划、项目计划等信息,并提供充分的申请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 初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政策要求的程度。 第十二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的拨付对象和金额。 第十三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定期公布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的和发展项目,包括但不限 于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市场拓展、技术引进等。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六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项目进展计划和经 费使用计划进行执行,并及时向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报告项目的进 展情况。 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问 题和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转型和文化行业的快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措施。其中,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背景和意义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文化为创意核心,以创造、生产、传播和消费文化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特征的产业形态。作为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文化创意产业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优势。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出台,则进一步提升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地位,为其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二、试行内容 1. 资金来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项目收益等。政府财政拨款是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以确保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资金管理机构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和财政 部门共同组成。其主要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评审项目、监督资金 使用等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3. 资金使用范围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创意项目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市场营销等环节。同时,还可以用于文化创意企业的培训、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等方面,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发展。 4. 项目评审和监督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是对项目的评审和 监督。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同时,监督的主要目的 是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以保证项目资金的透明度 和合规性。 三、优势和展望 1. 促进经济增长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其发展将为经济增长提供新 的动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对 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 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 2. 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湖北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1.26 •【字号】鄂文化文[2012]294号 •【施行日期】2012.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文化文〔2012〕294号2012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有效整合使用,发挥最大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跨部门重大财政项目资金整合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2〕1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级跨部门重大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文化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发展农村文化事业的省级跨部门重大财政项目,主要包括:农家书屋建设经费、农村电影放映配套经费、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基层文化建设专项经费、流动图书车购置经费、送戏下乡工程、其他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有所专攻”的总要求和“统一发展规划、统一投入重点、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项目审查、统一行文报批、分别组织实施”的“五统一分”工作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专项资金的管理牵头部门为省文

化厅,参加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财务处,各参加部门财务处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要严格限制项目个数,确保重大项目资金需求。要严格建立由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认真研究,共同确定年度资金支持的重点,集中财力投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农家书屋建设管理经费:重点用于全省各行政村建立的农家书屋出版物及设施设备管理等。 (二)农村电影放映配套经费:用于全省农村电影放映的专项补助经费,主要包括农村电影放映劳务费、放映设备折旧费和开展电影放映活动所需支付的交通费、影片片租费、版权费等。 (三)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用于全省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运行费、修缮费、材料费、农村特困家庭收视维护补助费和管理费等。 (四)基层文化建设专项:“十二五”期间,用于补助全省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项目建设,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新建项目。 (五)流动图书车购置经费:“十二五”期间,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购置一批符合图书馆基本功能要求的专用车辆,为县级公共图书馆配备,用于缓解基层群众看书难和县级图书馆送书下基层运输难的问题。 (六)送戏下乡工程:为活跃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看戏难的问题,按照相关标准,用于补贴全省专业艺术院团到县级及以下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 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 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引言 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支持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纷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升级和发展。本文将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来源 为了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了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这些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拨款、税收优惠政策补贴、以及其他专项基金的转移等途径。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文化产业的投资中来。 三、专项资金的分类 根据文化产业的具体需求和政府的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可以分为多个子类,例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数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等。通过分类设立专项资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特定领域的文化产业进行扶持,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在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时,申请人需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项目计划书、预算说明书、资金

需求及使用计划等材料。申请人需要详细描述项目的创新性、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并提出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 资金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的可支配性进行筛选和 审批。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旦专项资金被批准,申请人需要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资金 使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备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严禁挪作他用,必须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资金使用完毕后,申请人需要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使用报告和财务报表,以供政府相关部门进 行审计和验收。 六、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估 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有效发挥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将加 强对资金的全程监督和评估。监督的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以及专项审计等。政府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效果不理想的项目将进行整改或者终止资金的拨付。 七、专项资金的成果与影响 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和产出: 1. 提升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推动文化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业态转型。

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及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号),根据《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区实际,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及产业的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包含以下五个专项子资金: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旅游业发展资金、体育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统筹使用、分类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定管理办法,研究支出政策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分管负责同志。 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承担,办公室主任为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委宣传部作为专项资金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及专项资金各项管理活动,其中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委宣传部,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旅游业发展资金和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审定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 (二)审议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调整计划; (三)审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资助、补助的项目;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冀财教〔2013〕166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文化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制定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 2013年11月11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级对地方补助专项资金。 省本级专项资金包括省级所属单位保护补助经费;省级对地方补助专项资金为省级财政补助各市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第六条保护补助经费是指补助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示范基地、研究基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播基地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主要补助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公布日期】2020.02.06 •【字号】浙财文〔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 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文〔2020〕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20年2月6日

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基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财办法〔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文化礼堂、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推进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开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围绕基层思想宣传文化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 •【公布日期】2020.06.24 •【字号】扬财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 正文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文艺精品繁荣发展、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重大公益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一)?意识形态工作领导 1、重点新闻宣传项目补贴; 2、与省级、国家级媒体及境外媒体宣传合作支出; 3、媒体融合发展; 4、新媒体项目建设补助; 5、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理论教育和形势任务及重大时政宣传教育等方面支出; 6、网络管理、网络宣传和网络舆情研究等方面支出; 7、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的智库项目建设项目补助; 8、党报党刊征订发行;

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繁荣兴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委宣传部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目标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组织各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检查跟踪及信息公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委宣传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本单位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及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产专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牵头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 第五条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一是中央宣传部负责的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对有关重点影视项目予以补助,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领性;二是商务部负责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对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奖励;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 财政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评审、公示项目,拟定预算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所负责项目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二)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中文投基金)二期,主要以母基金方式运作,参股地方政府、企业发起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第六条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报、分配及预算下达: (一)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财政部会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年度文产专项申报通知。 (二)中央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

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 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 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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