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转型和文化行业的快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措施。其中,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背景和意义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文化为创意核心,以创造、生产、传播和消费文化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特征的产业形态。作为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文化创意产业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优势。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出台,则进一步提升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地位,为其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二、试行内容

1. 资金来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项目收益等。政府财政拨款是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以确保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资金管理机构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和财政

部门共同组成。其主要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评审项目、监督资金

使用等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3. 资金使用范围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创意项目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市场营销等环节。同时,还可以用于文化创意企业的培训、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等方面,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发展。

4. 项目评审和监督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是对项目的评审和

监督。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同时,监督的主要目的

是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以保证项目资金的透明度

和合规性。

三、优势和展望

1. 促进经济增长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其发展将为经济增长提供新

的动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对

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

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

2. 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入,将为文化传承和创新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对文化创意项目的支持和培育,可以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推动文化产业的融合和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自信和文化软实力。

3. 促进就业和消费

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还可以刺激居民的消费需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入,将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进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

综上所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文化创意产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光明的未来。我们期待着文化创意产业能够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为经济增长和文化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此办法。 1.成都市财政专门划拨资金; 2.中央、省级、市级政府扶持资金; 3.其他社会资金或捐赠资金。 二、资金范围 1.文化创意产业; 2.影视传媒产业; 3.文化旅游产业; 4.文化教育产业; 5.文化艺术产业; 6.文化体育产业; 7.数字文化产业; 8.其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产业。 三、资金管理机构 1.成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监督; 2.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3.成都市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四、资金申报 1.申请资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 2.资金申报应填写《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 供相关利用计划和财务预算; 3.申请资金应在年度开始前提交,经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报成都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使用 1.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资金 申报表执行; 2.资金使用应经过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 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绩效评估 1.資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成都市文化和旅 游局将按照既定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对项目进行评估; 2.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参考。 七、监督和处罚 1.中央、省级和市级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采取罚款、停止资金拨付、取消资金使用资格等处理措施。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 以上就是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完整版)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区战略,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龙华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文产领导小组”)是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审定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文化产业资金项目的最终审核;解决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文产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新区文产办是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等日常工作,资金的具体资助计划由新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龙华新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园区; (二)在龙华新区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经新区文产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不予受理情形与基本条件根据《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扶持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扶持项目根据扶持方式分为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和奖励资助三种,分别采用核准制与评审制两种方式审核。 第七条项目补贴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5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10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对入驻经新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资助,按租赁实际面积的50%

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成委发〔2011〕23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本办法所指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机构)成都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文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资助项目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承担日常工作。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分别作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市文广新局作为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文化企业项目的主要征集管理部门。 第四条(管理方式)文产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分配,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文广新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使用原则)文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消费; (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重点突出、统筹兼顾, 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安排)市级财政根据中央、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将文产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当年年度预算。重大项目、小微文化企业、非国有博物馆、实体书店、音乐产业项目资金实行规模控制,每年具体资金规模由领导小组核定。 第七条(预算编制)安排用于市本级支出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安排用于补助区(市)县的项目按转移支付管理规定下达区(市)县。 第八条(计划管理)文产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期间应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5〕143号)要求,于每年编制年初预算时,同步编制文产专项资金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细化分配方案。 第九条(预算细化)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细化下达预算。未细化下达的预算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预算分配方案,确实无法一次性完成的,可分次集中完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细化下达预算时间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未下达资金收回财政。 第三章职责及分工 第十条(牵头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作为文产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统筹安排项目征集和评审,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依法依规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二)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将文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合市文产办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提出文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细化下达预算,并按规定执行;指导或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产办”)共同管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文产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省属文化企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级文产部门负责审查全省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条件情况,

并牵头组织项目的评审、推荐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和文产部门共同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级各主管部门,州(市)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级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所辖单位、县(区)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本部门、州(市)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汇总推荐上报(附件4)。 第七条县(区)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择优推荐汇总上报(附件4)。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九条贷款金融机构对出具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等单据和文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市州委宣传部,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管理。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根据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委宣传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的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予以支持,对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事项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重点基地平台建设、省级重点园区和基地、文化创意产业、精品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优势文化产业、特

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南京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文化产业的创造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特制定本《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拨款:南京市政府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 化产业的发展。 2. 社会捐赠: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三、资金使用范围 1. 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创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文化 创意设计、数字媒体、动漫游戏、文化旅游等。 2. 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剧院、艺术中心等。 3. 文化活动和展览:支持举办文化活动、展览和艺术节,提升文化产业的影响 力和知名度。 4. 人才培养和交流:支持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人才引进等。 四、资金申请和评审 1. 资金申请: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书、预算、资质证明等。

2. 资金评审: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 3. 资金发放: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获得资金支持。 五、资金监管和使用效果评估 1. 资金监管: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项目计划。 2. 使用效果评估:资金使用后,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使用效果报告,包括项目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资金支持、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格等。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进行修订或延长。 2.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上为《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旨在为南京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评估,以促进南京市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创新。

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甘肃省文化产业的和发展的支持,进一步推动文化产 业的创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 和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创意产业、影视制作、文化旅游等领域。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从省 级文化产业税收中划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统一管理和拨付。 第七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制 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 和条件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有意向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填写甘肃省文化产业发 展委员会指定的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目标、内容、经费预算、进展计划、项目计划等信息,并提供充分的申请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 初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政策要求的程度。 第十二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的拨付对象和金额。 第十三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定期公布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的和发展项目,包括但不限 于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市场拓展、技术引进等。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六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项目进展计划和经 费使用计划进行执行,并及时向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报告项目的进 展情况。 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问 题和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转型和文化行业的快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措施。其中,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背景和意义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文化为创意核心,以创造、生产、传播和消费文化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特征的产业形态。作为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文化创意产业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优势。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出台,则进一步提升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地位,为其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二、试行内容 1. 资金来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项目收益等。政府财政拨款是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以确保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资金管理机构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和财政 部门共同组成。其主要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评审项目、监督资金 使用等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3. 资金使用范围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创意项目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市场营销等环节。同时,还可以用于文化创意企业的培训、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等方面,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发展。 4. 项目评审和监督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是对项目的评审和 监督。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同时,监督的主要目的 是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以保证项目资金的透明度 和合规性。 三、优势和展望 1. 促进经济增长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其发展将为经济增长提供新 的动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对 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 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 2. 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 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 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文资[201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决定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云南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

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 金不足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 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5。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 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 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 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 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8.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 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 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 支持区域倾斜.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引言 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支持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纷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升级和发展。本文将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来源 为了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了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这些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拨款、税收优惠政策补贴、以及其他专项基金的转移等途径。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文化产业的投资中来。 三、专项资金的分类 根据文化产业的具体需求和政府的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可以分为多个子类,例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数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等。通过分类设立专项资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特定领域的文化产业进行扶持,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在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时,申请人需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项目计划书、预算说明书、资金

需求及使用计划等材料。申请人需要详细描述项目的创新性、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并提出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 资金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的可支配性进行筛选和 审批。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旦专项资金被批准,申请人需要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资金 使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备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严禁挪作他用,必须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资金使用完毕后,申请人需要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使用报告和财务报表,以供政府相关部门进 行审计和验收。 六、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估 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有效发挥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将加 强对资金的全程监督和评估。监督的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以及专项审计等。政府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效果不理想的项目将进行整改或者终止资金的拨付。 七、专项资金的成果与影响 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和产出: 1. 提升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推动文化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业态转型。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料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市县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宣传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 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讲求实效。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区县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系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苏州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苏州市级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108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7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正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本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初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 2. 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3. 组织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文广新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 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5.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6.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10 •【字号】闵府规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闵府规发〔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3月10日

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精神,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和《闵行区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闵委发[2018]35号)的要求,为规范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区文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区文创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区经委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市、区两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 1.市文创资金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根据市文创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并根据市文创资金使用范围变化。 2.区独立支持项目资金:结合本区文创产业规划重点支持方向进行相应调整。 二、推进国家级、市级、区级文创载体公共功能建设项目扶持资金 根据国家、上海市主管部门或闵行区相关文创载体管理办法,按年度认定文创载体的结果进行调整。 三、闵行区重点领域企业扶持资金 结合本区文创产业重点领域的领军企业,按年度企业综合评定结果进行调整。 四、闵行区重点文创节展活动扶持资金 结合本区文创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区域,按年度节展活动计划和重大活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择优评选.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二)项目补贴.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具有导向意义的创意项目以及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给予补贴,且补助的项目属

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发展项目.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政府重点采购.对于政府确需购买的文化创意项目和服务,按照北京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四)奖励。对于在优秀获奖文化产品、优秀文化出口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和项目以及在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贷款担保。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费用、担保业务的补助。贷款担保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发[2009]3号)执行。 (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专项资金中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具体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号)执行。 专项资金除上述支持方式外,还包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给予的国家资本金补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和重点课题研究等相关管理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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