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第三条【根本目标】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根据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四条【体系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五条【社会共治】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鼓励持有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

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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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体系要素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并与持有人类型、规模、品种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持有人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质量保证要素: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质量控制指标】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指标应当可测量、可考核,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2—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

(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

(三)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

(四)药物警戒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

(五)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培训与考核;

(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变更及时性。

第二节内部审核

第十条【质量内审】持有人应当定期或者在药物警戒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时开展内部审核(以下简称“内审”),审查各项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持有人开展内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独立的原则。

第十一条【审核方案】开展内审前应当制订审核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内审的目标、范围、方法、标准、审核人员、审核记录和报告要求等。方案的制定应当考虑药物警戒工作的关键活动、关键岗位以及既往审核结果等。

第十二条【记录和报告】内审过程应当有记录,记录审核的基本情况、内容和结果。内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经药物警戒负责人签署批准。

第十三条【质量改进】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持有人相关部门应当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内审人员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跟踪,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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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第三节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合规性要求】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双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签订委托合同,保证药物警戒工作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且持续合规。

第十五条【受托方要求】持有人应当考察、遴选具备相应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的受托方。受托方应当具备保障工作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具有可承担药物警戒委托事项的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资源等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作能力,且应配合持有人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延伸检查。

第十六条【管理受托方】持有人应当确保受托方充分了解其药物警戒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计,确保药物警戒工作持续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委托责任】持有人为药物警戒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

集团内各持有人之间以及总部和各持有人之间可相互承担药物警戒工作,但双方应当书面文件约定相应职责与工作机制,相应法律责任由各持有人承担。

第三章机构人员与资源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机构】持有人应当合理设置药物警戒组织机构,明确药物警戒组织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4—

调机制,保障药物警戒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药品安全委员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安全性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药物警戒部门】持有人应当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

(二)识别和评估药品风险,提出风险管理建议,配合开展风险控制、风险信息沟通;

(三)撰写并按要求提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

(四)组织或参与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五)组织或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交流、教育和培训;

(六)其他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药物警戒相关部门是指除药物警戒部门以外,其他与持有人履行药物警戒职责相关的部门,包括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医学、市场、质量等部门。持有人应当明确各部门药物警戒职责。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持有人职责】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药物警戒工作全面负责,配备足够数量且具有适当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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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承担药物警戒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并予以合理组织、协调,监督药物警戒体系的有效运行及质量目标的实现,确保药物警戒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要求】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独立履行药物警戒职责。药物警戒负责人是具备一定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医学工程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管理药物警戒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

第二十四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合规性;

(二)监督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三)负责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沟通及时有效;

(四)确保持有人内部以及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沟通渠道顺畅;

(五)负责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审核和签发。

第二十五条【专职人员】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医学工程或相关专业—6—

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培训制度】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培训制度,根据岗位需求与人员能力制定适宜的药物警戒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第二十七条【培训范围与内容】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人员均应当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内容包括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和技能,其中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当与其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

第三节设备与资源

第二十八条【资源】持有人应当配备满足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设备与资源,包括基础办公区域和设施、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纸质和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文献资源、医学词典、信息化工具或系统、接受医学咨询和投诉的电话等。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系统】持有人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明确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

(二)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

(三)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电子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应当进行适当的验证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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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以证明其满足预定用途。

第三十条【管理维护】持有人应当对设备与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第四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

第三十一条【收集途径】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主动、全面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持有人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持有人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并确保有效、畅通。

第三十三条【经营企业】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经营企业收集信息,保证药品经营企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

第三十四条【电话途径】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说明书、标签、门户网站等公布的联系电话或邮箱收集患者和其他个人报告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当确保电话畅通。

第三十五条【学术文献】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学术文献进行检索,检索频率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等确定,检索的时间范围应当具有连续性。持有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确保检索结果全面、准确。

第三十六条【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和项目】持有人发起或资助的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应当确保—8—

所有合作方知晓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第三十七条【境外信息】持有人应当收集境内上市药品在境外使用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因不良反应原因在境外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应当在获知信息的24小时内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强监测】持有人应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其他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品种加强监测。对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安全性特点,在上市早期通过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警戒活动,强化提示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和患者等报告不良反应。

第二节报告的评价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报告收集】持有人在首次获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均应有记录,原始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

第四十条【传递】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应当保持记录的真实、完整、可溯源,不得删减、遗漏。为确保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持有人应当对报告时限进行要求。持有人应当对接收的所有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当有连续性,并可追溯到原始记录。

第四十一条【核实与随访】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尽量核实。

持有人应当对严重不良反应、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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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进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信息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再提交跟踪报告。

第四十二条【预期性评价】持有人应当对不良反应的预期性进行评价。当不良反应的性质、特征、严重性或结果与持有人药品说明书中的描述不符时,应当认为是非预期不良反应。

第四十三条【严重性评价】持有人应当对不良反应的严重性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价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一)导致死亡;

(二)危及生命(指发生反应的当时,患者存在死亡风险,并不是指反应进一步恶化才可能出现死亡);

(三)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四)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

(五)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

(六)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关联性评价】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关联性分级评价标准,对怀疑药品与患者发生的反应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如果初始报告人进行了关联性评价,若无确凿医学证据,持有人原则上不应降级评价。对于自发报告,如果报告者未提供关联性评价意见,应当默认药品与反应之间存在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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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提交

第四十五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和不良反应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报告范围】持有人应当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可能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十七条【报告填写】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相关填写要求。

第四十八条【报告时限】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严重不良反应尽快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天,其他不良反应不得迟于30天报告。跟踪报告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限提交。

报告时限的起始日期为持有人首次获知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且符合最低报告要求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文献报告范围】文献报道的药品不良反应,可疑药品确定为本持有人产品的,且符合最低报告要求的,应当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当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第五十条【境外报告范围】境内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境外使用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非严重不良反应无需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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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汇总。

第五十一条【上市后研究报告范围】对于来自上市后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进行医学评估,对可能存在关联性的严重不良反应,应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其他报告应在研究报告中进行汇总分析。

第五十二条【未上报报告的处理要求】未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应当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不得随意删除。

第五十三条【报告独立性】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报告者的报告行为。

第五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一节信号检测

第五十四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信号检测,及时发现新的药品安全风险。

第五十五条【信号检测方法】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科学、有效的信号检测方法。信号检测方法可以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审阅、病例系列评价、病例报告汇总分析等人工检测方法,也可以是数据挖掘等计算机辅助检测方法。

第五十六条【信号检测频率】信号检测频率应当根据药品上市时间、药品特点、风险特征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对于新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其他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关注的品种等,应当增加信号检测频率。

第五十七条【重点关注的信号】持有人在开展信号检测时,—12—

应重点关注以下信号:

(一)药品说明书中未提及的不良反应,特别是严重的不良反应;

(二)药品说明书中已提及的不良反应,但发生频率、严重程度等明显增加的;

(三)疑似新的药品与药品、药品与器械、药品与食品间相互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四)疑似新的特殊人群用药或已知特殊人群用药的变化;

(五)药品不良反应呈现聚集性特征,不能排除与药品质量存在相关性。

第五十八条【信号优先评价考虑因素】持有人应当对信号进行优先级判定。对于其中可能会影响产品的获益-风险平衡,或者对公众健康产生影响的风险信号予以优先评价。信号优先级判定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良反应的严重性、转归、可逆性及可预防性;

(二)患者暴露情况及不良反应的预期发生频率;

(三)高风险人群及不同用药模式人群中的患者暴露情况;

(四)中断治疗对患者的影响,以及其他治疗方案的可及性;

(五)预期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适用于其他同类药品的信号。

第五十九条【信号评价】持有人应当综合汇总相关信息,对检测出的信号开展评价,综合判断信号是否已构成新的药品安全风险。

相关信息包括: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临床研究数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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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报道、有关不良反应或疾病的流行病学信息、非临床研究信息、医药数据库信息、国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等。必要时,持有人可通过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方式获取更多信息。

第六十条【聚集性信号】持有人获知或者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呈现聚集性特点的,应当立即开展调。不能排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持有人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风险原因调查。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节风险评估

第六十一条【风险评估内容】持有人应当及时对新的药品安全风险开展评估,分析影响因素,描述风险特征,判定风险类型,评估是否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风险评估应当考虑药品的获益。

第六十二条【影响因素】持有人应当分析可能引起药品安全风险、增加风险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等的原因或影响因素,如患者的生理特征、基础疾病、并用药品,或药物的溶媒、储存条件、使用方式等,为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更新提供科学依据。

中药、民族药持有人应根据中医药、民族医药相关理论,分析处方特点(如炮制方式、毒性成分、配伍禁忌等)、临床使用(如功能主治、剂量与疗程等)、患者机体等影响因素。

第六十三条【风险特征描述】对药品风险特征的描述可包括药品与不良事件组合描述、风险发生机制、频率、严重程度、可预防性、可控性、对患者或者公众健康的影响范围,以及风险证据的强度和局限性等。

第六十四条【风险类型】风险类型分为已识别风险和潜在—14—

风险。对于可能会影响产品的获益-风险平衡,或者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应当作为重要风险予以优先评估。持有人还应对可能构成重要风险的缺失信息进行评估。

第六十五条【类型与措施】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风险评估记录或报告】风险评估应有记录或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风险概述、原因、结果、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六十七条【可能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的处理与报告】在药品风险识别和评估的任何阶段,持有人认为风险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应当立即采取暂停销售和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同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第三节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第六十八条【范围】药品上市后开展的以识别、定性或者定量描述药品安全风险,研究药品的安全性特征,以及评估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的研究均属于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第六十九条【类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一般是非干预性研究,也可以是干预性研究,一般不涉及非临床研究。干预性研究应当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

第七十条【发起】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或者按照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要求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其活动不得以产品推广为目的。

第七十一条【目的】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目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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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一)量化并分析潜在的或已识别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例如描述发生率、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

(二)评估药品在安全信息有限或缺失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例如孕妇、特定年龄段、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人群);

(三)评估长期用药的安全性;

(四)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五)提供药品不存在某风险的证据;

(六)评估药物使用模式(例如超适应症使用、超剂量使用、合并用药或用药错误);

(七)评估可能与药品使用有关的其他安全性问题。

第七十二条【受试者保护】持有人应当遵守伦理和受试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确保受试者的权益。

第七十三条【研究方法】持有人应当根据研究目的、药品风险特征、临床使用情况等选择适宜的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可基于原始数据开展,也可基于二手数据开展。

第七十四条【研究方案】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应当制定书面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应当由具有适当学科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制定,并经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

研究方案中应当规定研究开展期间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评估和报告程序,并在研究报告中进行总结。

研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修订或更新研究方案。研究开始后,对研究方案的任何实质性修订(如研究终点和研究人群变更)应—16—

当以可追溯和可审查的方式记录在方案中,包括变更原因、内容及日期。

第七十五条【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于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研究方案应明确进度报告的提交频率和时间。

持有人开展的所有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进度报告均应纳入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度报告旨在记录研究进展的相关信息,例如:进入研究的患者数量、暴露患者数量、出现结局的患者数量、研究遇到的问题和与预期计划的偏差。

第七十六条【影响获益-风险平衡新信息的处置】持有人应当监测研究期间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任何可能影响药品获益-风险平衡的新信息,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采取适宜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研究结果处置】研究中发现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问题时,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暂停销售和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第四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七十八条【原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以持有人在报告期内开展的工作为基础进行撰写,对收集到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回顾、汇总和分析,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提交频率】创新药及改良型新药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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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类别的药品,一般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5年报告一次。药品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

第八十条【数据起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数据汇总时间以首次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也可以国际诞生日(IBD)为起点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数据覆盖期应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八十一条【递交要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由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

第八十二条【审批意见处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提出的审核意见,持有人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针对特定安全性问题的分析评估要求的,除按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单独提交外,还应在下一次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分析评价。

第八十三条【获益风险报告】持有人可以提交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代替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所说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均包括获益-风险评估报告),其撰写格式和递交要求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相关指导原则,其他要求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八十四条【评估原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对于风险的评估应当基于药品的所有用途,包括产品说明书使用。开展获益-风险评估时,对于有效性的评估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的数据,以及批准适应症在实际使用中获得的数据。获益-风险的综合评估应该以批准适应症为基础,结合药品实际使用中的风险开展。—18—

第八十五条【豁免】除药品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以下药品或按药品管理的产品不需要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原料药、体外诊断试剂、中药材、中药饮片。

第六章药品安全风险控制

第一节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六条【措施选择】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险,持有人应当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

常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修订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改变药品包装规格,改变药品管理状态等。特殊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沟通和教育、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患者登记等。需要紧急控制的,可采取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措施。当评估认为药品风险大于获益的,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七条【报告和通知】持有人采取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以及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聚集性事件处理】持有人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置,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有重要进展应当跟踪报告,采取暂停销售、使用或召回产品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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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九条【措施评估】持有人应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将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节风险沟通

第九十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

第九十一条【沟通原则】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沟通目的,采用不同的风险沟通方式和渠道进行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沟通及时、准确、有效。

第九十二条【沟通方式】沟通方式包括致医务人员的函、患者安全用药提示以及发布公告、召开发布会等。

当采取特殊风险控制措施时,可通过发放致医务人员的函、患者安全用药提示等与医务人员或患者沟通。

致医务人员的函可通过正式信函发送至医务人员,或可通过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或行业协会发送,必要时可同时通过医药学专业期刊或报纸、具有互联网医药服务资质的网站等专业媒体发布。致医务人员的函在发放前应与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沟通。

患者安全用药提示可随药品发送至患者,或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发布,其内容应当简洁、清晰、通俗易懂。

第九十三条【沟通内容要求】一般情况下,沟通内容应当基于当前获批的信息,不得包含任何广告或产品推广性质的内容。

第九十四条【需要紧急沟通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紧急开展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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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二.责任:质量保证部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药物警戒体系内审应通过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核实药物警戒体系的实施和运行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2、药物警戒体系内审是一个系统的、有纪律性的、独立的、文件化的过程,用于客观的获取证据和评价证据,以内审标准的实现程度,有助于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 3、药物警戒内审应反映药物警戒系统的要求。 4、基于风险的药物警戒内审方法 基于风险的方法是使用技术来确定风险区域,风险被定义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会影响实现目标,考虑到其结果的严重性和/或其他方法未检出的可能性。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侧重于组织药物警戒系统的最高风险领域,包括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1战略层面审计计划 审计战略是审计活动如何在一段时间内提交的高级别声明,比年度计划更长,通常为2-5年。审计战略包括可合理执行的审计清单。审计战略用于概述审计重点领域,审计主题以及审计程序所依据的方法和假设(包括风险评估)。 审计战略应涵盖药物警戒体系各个部分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 4.1.1所有药物警戒程序和任务; 4.1.2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1.3适时的互动交流并且与其他部门进行互动和交流; 4.2策略层面的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是一个或多个计划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审计的集合,通常为一年。应该根据长期的审计策略来准备。审计计划应有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全面负责运营和治理结构。基于风险的审计计划应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重点应放在: 4.2.1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2.2关键的药物警戒程序; 4.2.3在控制措施已到位或采取缓解措施后,被认定为高风险的领域。 基于风险的审计计划还应考虑过去审计覆盖面不足的管理层和/或负责药物警戒活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标准管理规程 STANDARD MANAGEMENT PROCEDURE 一.目的: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二.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ADR专员、ADR监测员以及其他部门负责人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药物警戒体系,是指一个组织用来完成与药物警戒有关的法定任务和职责的系统;该系统旨在监测(已获批准)药品的安全性,以及这些药品的风险获益平衡的任何变化;药物警戒体系有自己的结构、流程和结果目标。 2、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1、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2.2、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2.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条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是持有人指定的直接主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且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该人员应当具备多年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能够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持续合规。 3、药物警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3.1职责: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收集、随访、录入、评估和法规递交; PSUR、其他安全性报告的撰写;信号检测、分析; 风险管理计划撰写、评估、管理; 上市前、上市后研究的管理;培训的计划、实施、管理; 制度、程序文件的制定、更新。 3.2具备的知识:医学知识、药学知识、流行病学知识、PV法规知识。 3.3技能:时间管理、项目管理、沟通技巧、培训技巧、写作技巧。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第三条【根本目标】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根据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四条【体系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五条【社会共治】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鼓励持有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 深入开展。 —1—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体系要素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并与持有人类型、规模、品种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持有人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质量保证要素: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质量控制指标】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指标应当可测量、可考核,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2—

药品追溯管理制度(2019年)

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页码 文件名称药品追溯管理制度版次 制订人制订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颁发日期年月日 执行部门生效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取代: 目的: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全链条追溯 体系,以便在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药品,防止风险扩散,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公司药品追溯系统的管理。 责任人: 内容: 1.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2.概论 2.1本制度所涉及的药品追溯体系,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从原辅料购进、生产中间产品再到成品销售过程中的每一步均有据可查,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药品追溯体系的管理;建立以ERP、电子监管码为主的追溯管理系统,确保药品从原辅料购进到成品销售环节中质量安全和可追、可查,以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2.2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追溯管理第一责任人,主导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监督各项权限工作的落实。 2.3质管部负责对药品追溯体系管理实施监督,对物料采购、药品检验、产品放行、产品销售、投诉与咨询、不良反应监测等过程做到信息可查、可追溯,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信息数据,相关部门负责对信息数据的维护、更新。 2.4本企业的药品追溯按要求从票据、物料单、ERP、电子监管码或二维码等环节采取 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实现药品可追溯。

3实施步骤 公司从原辅料购进到成品销售环节均采用企业ERP系统进行管理,成品包装严格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或二维码,实行一盒一码、一箱一码,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3.物料采购环节:严格从合格供应商购进原药材、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并且所购进物 料必须具有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和相应发票,做到票据环节可追溯。质管部、采供中心等部门负责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核,确保物料供应商符合要求。 4.物料验收及贮存环节:物料验收合格后编码入库,待验保存,物料编码严格遵守唯 一性,经质管部抽样检测合格后,库管员凭检测报告、合格证或放行单发放物料,严格禁止检测不合格物料进入生产工序。 5.产品生产环节:生产操作人员凭批生产指令领取物料,严格记录整个生产过程,每 个药品品种批号具有唯一性,生产的中间产品经质管部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产成品经质管部检测合格后方能放行。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6.销售及运输环节:产品经质量受权人审核放行后,凭检验报告和审核放行单发货, 每件产品出厂均附有随货同行的单据,严格扫码出库,公司设有专人负责对ERP系统及电子监管码或二维码进行系统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公司产品运输采用第三方物流,严格签署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运输环节可控,保证产品质量。 7.上市后管理:公司建立了药物警戒管理体系,设有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报告、评估等工作,以及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有效控制。 文件变更历史: 版本号 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生效日期 变更前变更后

从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从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探讨《药品管理法》尚待完善的有关内容 董铎,吴桂芝,田春华,陈易新,李馨龄,张承绪,武志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100045)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现状,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地位和责任,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等的研究,分析了《药品管理法》应明确药品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地位、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药物警戒;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管理法 Suggestions on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of PRC amendment: researching the system of pharmacovigilance and adverse drug reactions monitoring DONG Duo, WU Gui-zhi, TIAN Chun-hua, CHEN Yin-xin, LI Xin-ling, ZHANG Cheng-xu, WU Zhi-ang, Center for Drug Reevaluation, SFDA(Beijing 100045,China ) Abstracts:This article reviews current organization of adverse reaction system, roles of drug manufactures, medical and health agencies,legal duty of relevant main bodies and the relief system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s. It suggested confirm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reevaluation institutes,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duty of drug manufactures, establishing the relief system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s should be added in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oncrete advises were brought forward. Key words:pharmacovigilance ; adverse drug reactions monitoring; d rug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RC 药品是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欧美等发达国家已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降低药品的风险,监测的范畴也从单纯上市后监测扩展到贯穿于药物研究、药品审批、药品上市的全过程监测,即“药物警戒”。随着,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要意义、药物警戒和药品风险管理的理念已经逐渐渗透到药品监管的各个领域。但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尚未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将通过对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研究,探讨从《药品管理法》修订的角度,不断提高科学监管手段,降低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本研究为“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研究”课题项目 作者简介:董铎(1973-),女,硕士,主管药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通讯作者:武志昂(1966-),男,博士,主任药师,药品技术评价,药品风险管理。

如何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如何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1、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内容是否包含质量投诉、医学咨询、不良反应 信息收集等相关内容,是否约定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2、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是否包含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不 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报告不良反应的内容。 3、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制定信息收集 计划,是否建立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的制度,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记录要求等,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建立信息收集程序,包括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定期向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档案等。 5、建立电话收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 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 6、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记录,如电子邮件、信函、电 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除报告者外,也应记录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记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7、建立信息传递程序,不良反应信息应确保传递及时,对个例药品不 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为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 8、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确认,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的真实性,或怀疑信 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 “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当患者的下列一项或几项可获得时,即认为患者可识别:姓名或姓名缩写、性别、年龄(或年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患者的其他识别代码。提供病例资料的初始报告人或为获得病例资料而联系的相关人员应当是可识别的。 9、依据“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报告信息,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 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 10、建立病例的随访制度,首次收到的个例不良反应信息通常是不全面

世界各国药物警戒信息

世界各国药物警戒信息 美国警示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不可逆转的神经损害风险并修改产品说明书2013年8月15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要求更新所有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药品说明书和用药指南,以更好的描述周围神经病变这一严重副作用。由氟喹诺酮类药品引起的严重神经损害可能在使用这些药物不久后发生,且可能不可逆转。周围神经病变仅发生于喹诺酮类药物的口服或注射制剂。外用氟喹诺酮类制剂(滴耳剂或滴眼剂)与该风险不相关。 FDA已经要求生产企业修订系统用氟喹诺酮累药物的产品说明书,这些修改更好的体现了周围神经病变的风险特征。如果患者出现周围神经病变的症状,应停用氟喹诺酮,替换其他的非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除非继续使用氟喹诺酮治疗的效益大于风险。 (FDA网站)多个国家警示新型口服抗凝剂的出血风险 阿哌沙班(Eliquis?)、达比加群酯(Pradax a?)和利伐沙班(Xarelto?)是近年来批准上市的口服抗凝剂,在获批的适应症领域已有维生素K拮抗剂(华法林、苯丙香豆素和醋硝香豆醇)或低分子量肝素(LMWH)应用了几十年。与维生素K拮抗剂不同,在服用这些新型药物时不需要进行常规的抗凝活性监测。阿哌沙班在中国获批的适应症是预防静脉血栓栓塞事件(VTE)。 然而,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经验表明,大出血事件包括导致死亡的事件等并不仅限于维生素K拮抗剂/LMWH,同时也是新型口服抗凝剂的重要风险。此外,上市后报告显示并非所有的处方医师均充分了解有关控制出血风险方面的产品信息。 鉴于以上内容,处方医师应考虑个体患者的出血风险并遵照用法用量、禁忌症以及警示语和注意事项进行处方。虽然这些新型口服抗凝剂在禁忌症方面存在差异,但具有以下共同的禁忌症: 有临床明显活动性出血的患者。 具有大出血显著风险的病灶或病情,例如目前或近期患有胃肠道溃疡,存在出血风险较高的恶性肿瘤,近期发生脑部或脊椎损伤,近期接受脑部、脊椎或眼科手术,近期发生颅内出血,已知或疑似的食管静脉曲张,动静脉畸形,血管动脉瘤或重大脊椎内或脑内血管畸形。 除了从其他治疗转换为该药或反之,或给予维持中心静脉或动脉导管所需的普通肝素(UFH)剂量之外,禁用任何其他抗凝剂的伴随治疗,例如UFH、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达肝素等)、肝素衍生物(磺达肝癸钠等)、口服抗凝剂(华法林或其他)。 使用此类药品时应重点关注推荐的用法用量以及警示语和注意事项,从而尽量降低出血风险。包括对具有病灶、病情、手术和/或治疗(例如非甾体抗炎药和抗血小板药物)而导致大出血风险增加的患者进行仔细的获益/风险评估。此外,还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对出血体征和症状进行临床监测,尤其是出血风险增加的患者。肾功能损害可能会构成禁忌症或者是停用该药物或降低剂量的原因之一,使用时还应关注肾功能。由于这三种药物之间存在差异,具体应参阅各自的产品说明书。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PDF

公司 文件编码SMP-00-000-00 文件名称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页数1/2 颁发部门 制定人日期 年 月 日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 药物警戒部、物控部、质量部、生产部、销售部等 一、目的:规范公司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二、责任:药物警戒部部长、PV专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的确认。 四、内容: 1)承担本公司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确保能够主动收集本公司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于死亡病例应当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报告,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2)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给部门领导并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 3)按要求收集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按要求填报《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 4)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 5)按照相关要求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并进行报告 6)考察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 年内

药物警戒--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二.责任:药物警戒人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文件编制要求 1.1、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1.1、文件应当标明种类及文件编号,标题精炼、明确,能够对文件上的性质一目了然。 1.2、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1.3、文字内容要与药物警戒相关法规文件保持一致。 1.4、编制文件的编码及格式必须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编码及格式要求。 1.5、本公司员工均可提出编制文件的建议;但任何人不得任意起草、修订文件,起草、修订文件必须申请并得到本文件规定的审阅人的审阅及审核人的审核或批准人的批准。1.6、由提出本建议的员工的所在部门论证文件编制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可追溯性、稳定性、相关一致性、动态性,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一起论证。 1.7、系统性:药物警戒体系文件要从药物警戒管理总体出发,涵盖所有要素及活动要求。做出的规定应反映药物警戒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系统性。 文件编制目录清单,应由质量保证部根据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要求,统一进行筹划,然后进行分类、编码及版面设计,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1.8、可操作性:文件的编制应切实可行,文字简练、条理清楚、通俗易懂,符合企业的实际操作需求。 1.9、科学性:文件的书写应用词确切,不模棱两可,标准应量化。文件的表述用词必须与其相关规定、行业文件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用词一致。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的说明文件的性质,文件使用的语言应逻辑严密并确切易懂。文件中的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计量单位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文件规定。文件中一律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1.10、可追踪性:文件中的标准涵盖了所有要素,文件及记录的编制应能实现文件的追踪。文件与编码一一对应,一旦某一文件终止使用,此文件编码即告作废。根据文件编码系统规定,可随时查询文件的变更历史。 1.11、稳定性:文件编码系统一经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动,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药物警戒记录管理规程

1 目的:规范药物警戒记录的编制、填写内容、保存及销毁,确保记录规范、标准化。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药物警戒记录等文件的管理。 3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 ADR 专员、 ADR 监测员。 4 内容: 4.1 药物警戒活动记录管理: 4.1.1记录分类:纸质版、电子版两类 4.1.2存放: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及复印件应专柜存放,由药物警戒部门专人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被任意复制。 4.1.3发放: 4.1.3.1 由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签发,并盖有“受控文件”章的空白药物警戒记录发至ADR 专员、 ADR 监测员,并及时填写空白药物警戒记录发放台账。 4.1.3.2每项药物警戒记录只发放一份原版的空白记录复印件。 4.2 药物警戒记录的填写、使用: 4.2.1纸质版药物警戒记录的填写 1)必须使用中性笔填写。 2)药物警戒记录填写必须标明标题。 3)准确填写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准文号、批号等。

4)准确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名称、发生时间等。 5)准确填写记录时间、收集时间,格式为 xxxx年xx月xx日, 如2019年10月01日。 6)药物警戒记录要记录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不得提前或滞后填写。 7)按表格内容填写齐全,不得留有空格。如无内容时要用“”表示,短横线平行置中,内容与上项相同时应重复抄写,不得用“····”或“同上”表示。 8)药物警戒记录中如需填写表明正确与否的括号或空格时,用“√”或“×”表示。 9)操作失误、数据偏移等不得掩盖,必须如实填写。 10)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如填写发生错误,在上面画“—”,在旁边重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画掉部分仍需清晰可辨认。如例: 例:120 120 张三2019年10月1日 4.2.1.1使用:批准的药物警戒记录是追溯和查验该项活动过程的标准和依据,在进行药物警戒活动记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要求操作,并详细、认真、准确、及时、真实地填写记录中的规定项目,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4.2.1.2 收集、审核: 每项药物警戒活动结束后,由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专职保管人员初审、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存档。 4.2.2电子记录填写要求 4.2.2.1如需用计算机系统、影像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应确保电子记录符合纸质版基本要求,记录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药物警戒部责任制度

XXXXXXXXX有限公司药物警戒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规范公司药物警戒部管理责任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职责的确认。 3责任:药物警戒部。 4 内容: 4.1药物警戒是从用药者(或患者)安全出发,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重视综合分析并探讨因果关系,更容易被广大报告者接受。 4.2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4.2.1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并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同时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4.2.2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计划。 4.2.3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并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 4.2.4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人员(如:ADR监测员、ADR报告员、ADR处理员等),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4.2.5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照规定上报,对于重大病例(或死亡病例)应当进

行调查,详细了解病例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情况报告,并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2.6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其他方式上报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报告。 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必要时应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2.7负责对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并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按要求上报。 4.2.8负责制定计划考察本公司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如有新药或进口药品,应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公司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4.2.9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将药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方案计划规范标准(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附件2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药管法明确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为适应新制度体系和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药物警戒制度配套法规,明确持有人在药物警戒工作中的要求,规范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自上世纪70年代药物警戒概念提出至今,药物警戒的学术理念不断深入和发展。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将药物警戒定义为“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与药品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随着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成立,药物警戒的理念和方法被引入国家药品管理的制度层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组织开展了 —1—

药物警戒法律制度比较等方面研究,在充分对比了欧美日药物警戒相关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可行性。 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了ICH管理委员会,开始逐步转化实施ICH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6个E2系列的药物警戒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对持有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提出了要求,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始对标国际。在机遇面前,亟待采取措施,引导我国制药企业朝着更快融入国际社会的方向发展,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物警戒的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思路 (一)定位和适用范围 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VP)与GMP、GSP等管理规范定位保持一致。该规范主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导。对于监管部门实施的药物警戒,拟通过修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1号令)(以下简称81号令)来规范。此外,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虽也是药物警戒的主体,但由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与持有人在药物警戒活动中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其相关要求也拟在81号令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 (二)药物警戒的全生命周期理念 随着药物警戒学术理念的发展,人们对药物警戒的认知已经—2—

PV-GB-004-01 药物警戒记录管理规程

题目药物警戒记录管理规程编号PV-GB-004-01 制定人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QA 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PV记录管理规程,规范记录的设计、制修订、印制、使用填写、保存归档和销毁,保证与本规范有的每项活动可以追溯。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PV文件相关记录设计、制修订、印制、使用、保存归档和销毁全过程。 3、责任 QA、文件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PV记录使用人对本文件的执行负责。 4、内容: 4.1、记录的设计及制修订 4.1.1、记录的设计和制修定参照文件管理的谁使用谁制定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在制修订文件时同时进行该文件相关记录的制修订,并由文件管理员统一编号管理。 4.1.2、记录设时应充分考虑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避免填写差错,并预留足够的空格。制定好的空白记录原件由质量管理部文件管理人员留底保存(包括电子稿)。 4.2、记录的印制(复制) 4.2.1、除相关的机密性文件等外的少量的记录可由质管部文件管理员提供一份复印件后交于相关部门复印使用。 4.2.2、使用数量较大需统一由印刷公司印制的,经文件管理员填写《记录印制审核记录》,经总经理审核和批准后,交供应科找专门印制公司印制。 4.2.3、记录在印制完成,文件管理员以原版空白记录为依据质量检查,包括记录的字迹是否清晰、内容是否正确、位置是否摆正、有无缺少项、记录头尾是否有缺印等。 4.2.4、经确认质量合格的空白记录发放给相关使用部门专人保管使用。 4.3、记录的下发

4.3.1、警戒部对记录进行管理,按需发放及备用存放。 4.3.2、其它记录由相关部门专人保管,于每次使用时发放。 4.4、记录的填写 4.4.1、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采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4.4.2、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及时记录,不得提前、推迟填写。 4.4.3、填写内容需真实,字迹清晰、确切、易读、不能模棱两可并,数值与实际数值相符,所填写内容不易擦除。 4.4.4、对于公司有的数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纸质打印文稿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均以纸质打印文稿为主数据。 4.4.5、无信息填写的记录则用单斜杠“/”划去。 4.4.6、记录填写如有错误,用双横杠划去原有信息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然后在旁边空白处填写正确的信息,并在修改内容旁边注明修改人及修改时间,必要时应注明修改理由。 4.4.7、记录如需要重新誉写,原有记录不得毁,应当做为重新誉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4.4.8、需要计算计算正确无误,结果修约符合规定。 4.4.9、记录填写完成以后再次检查填写内容与格式,统一交由本部门指定人员,需复核的交复核人复核。 4.5、记录的复核(审核) 4.5.1、记录复核人:记录复核人是跟踪记录填写人填写整个记录的流程,并能在记录填写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并对记录内容负责的人员,一般由其上级审核。 复核人复核的内容包括所使用的记录是否适用于本事件;记录是否完整、有无漏页、缺页、破损;记录填写人资格确认;填写内容是否符合4.4项目的要求。 4.5.3、当记录复核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记录填写存在问题,如发现的问题是笔误、空项、漏项、计算错误等较为轻微的错误,则记录复核人及时通知记录填写人,记录填写人按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完以后,记录复核人重新复核一遍整个记录,确认无误后交给部门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存档;如发现的使涉及记录造假、提前或延迟填写的记录时间等较为严重问题时,记录复核人应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4.5.4、当记录复核人在确认记录填写符合规定后,复核人姓名,必要时填写复核

药物警戒--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

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责任:质量保证部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在日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的药品,可进行重点监测: 1.1出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信号; 1.2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数量、频率、人群等突然改变; 1.3出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 1.4国内外药品安全性原因发布警告或采取行政措施; 1.5《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的品种; 1.6国家中心认为需要开展重点监测的其他情况; 1.7新药监测期内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 2、工作程序: 2.1在接到上级关于药品重点监测的通知且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后,应立即按照启动通知书的要求和建议,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重点监测方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2.2对上级的反馈意见做出及时回应,如需对方案进行修改,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方案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2.3在报备重点监测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若未收到国家中心或省级中心的反馈意见,应按上报的方案着手实施重点监测,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机构实施重点监测,签订委托合同,并对重点监测结果负责。 2.4省级中心应与辖区内实施重点监测的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通气会、建立例会制度),对重点监测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定期向国家中心反馈情况。省级中心应协助做好药品生产企业的协调工作,争取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确保重点监测的顺利实施。 2.5应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重点监测,如不能按时完成,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和进度调整方案,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重点监测应按调整后的方案加紧实施。 1

药物警戒人员职责

XXXXXXXXX 公司药物警戒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规范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责任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职责的确认。 3 责任:药物警戒人员。 4 内容: 4.1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 4.1.1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 4.1.2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4.1.3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1.3.1资质要求: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4.1.3.2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4.2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 4.2.1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2.1.1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4.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药品安全性

药物警戒--药品风险沟通管理规程

药品风险沟通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品风险沟通管理规程。 二.责任:质量保证部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风险沟通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风险沟通,广泛的风险沟通指决策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间就风险和风险管理信息进行共享的过程。 2、药品风险沟通涉及了政府相关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公众等各方。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是风险沟通的主要责任方。而药品销售企业、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公众等则是沟通的主要对象。风险沟通包括了这些所有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如政府与药品生产企业、政府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政府与公众、药品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及公众等。 3、进行药品风险沟通的意义:药品风险沟通贯穿药品风险管理的全过程。药品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将所获得的风险信息传达至公众,指导其作出知情医疗决策,有效的风险沟通为药品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通过风险沟通,公众获得药品风险和效益信息,决定是否使用或停止使用某药品。 4、风险信息沟通在药品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 4.1风险信息沟通有助于公司做出决策。药品风险决策都会涉及到干什么、怎么干、何时干等问题。当遇到这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时,决策者就需要从广泛沟通中获取大量的药品风险信息进行决策。 4.2公司对药品风险认识不足,就可能对药品风险管理工作有错误的理解,适当的风险信息沟通促使医药企业和医务人员协调有效地进行药品风险管理工作,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和医院医疗纠纷的发生。 5、风险管理的沟通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5.1对内而言,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均应在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生产环节相互沟通,做到信息共享,从而引起企业全员对药品风险的重视、关注、献策、预防; 5.2对外而言,应重视风险的级别、危害程度以及控制措施,及时与外界沟通,如通过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等有关传媒对外进行正面宣传,对患者和社会进行沟通。具体如下: 5.2.1沟通要体现在文件上,有记录,可以列入药品档案中,对药品风险评估后的控制措施、整改结果均要以文件记录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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