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建标145-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

被接收儿童accepted children

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3.3

儿童家庭寄养family foster childen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4

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

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3.5

寄养儿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3.6

助养sponsorship

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3.7

收养adoption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与儿童福利机构被监护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3.8

收养人adopter

依法领养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3.9

被收养人adoptee

由收养人依法收养、不满14周岁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

3.10

孤残儿童护理员orphans and disabled children care workers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建标145-2010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的需要,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为1:1。

4.5 有条件的机构宜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取得相应资质。

5 人员要求

5.1 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5.2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5.3 孤残儿童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4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

6 机构管理要求

6.1 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宜建立服务标准体系。

6.2 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6.3 应建立捐赠管理制度。

6.4 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措施,开展安全培训,定期演练。

6.5 应建立设施、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制度。

6.6 应建立外包服务合同管理和监督机制。

6.7 应建立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岗位资质审核制度、职业健康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6.8 应建立档案和儿童户口管理制度。

7 儿童管理要求

7.1 入院管理

7.1.1 入院儿童应有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

7.1.2 儿童入院后,应为其拍照、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审核证明材料、登记;应为入院儿童起名、建档,发布寻亲公告。

7.1.3 办理户口。

7.2 收养管理

机构应提交相关证明、记录,并为儿童办理户口转出手续。

7.3 家庭寄养管理

7.3.1 机构应审核寄养家庭的户口、住所、收入、健康状况、年龄、文化程度等,并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合格后与寄养家庭签署寄养协议。

7.3.2 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培训、考核、评估,探访寄养儿童。

7.3.3 机构应建立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档案,内容包括文字、照片、影像资料等。

7.4 助养管理

机构应审核助养个人、社会组织的有效证件,审核合格后,确定助养形式、对象,签订助养协议。

7.5 死亡管理

7.5.1 儿童死亡应由机构内医生或社会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

7.5.2 遗体应按相关规定处理,注销户口。

7.6 儿童成长档案管理

儿童成长档案应1人1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a)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

b)登记表、体检表、观察期记录、照片和寻亲公告复印件;

c)养育、医疗保健、康复和教育等文字、照片和影像记录资料;

d)转出资料或死亡证明。

8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8.1 环境

8.1.1 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建标145-2010第4章的要求。

8.1.2 室外环境应符合建标145的要求。儿童室外活动场所应按4㎡~5㎡/床核定;地面应设置塑胶地坪和防护设施,配置各种游戏、娱乐设施。有条件的可建造多功能运动场以及儿童戏水池。

8.1.3 应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9和GB2894的要求。

8.1.4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8.1.5 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8.1.6 室内空气应符合GB/T18883的要求,应保持空气清新,温度、湿度适宜,整洁、无异味。

8.1.7 室内噪音应符合GB3096-2008中0类要求。

8.2 设施设备

8.2.1 应有与服务配套的活动室(场所)、食堂、餐厅、盥洗室、洗衣房等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应配备与服务相关的医疗保健、教育、康复、娱乐、安全防护、消防等设备,并满足:

a)活动室(场所)地面应采用地板或地垫;应光线充足,配有的教育、康复、娱乐用品应使用环保材料,家具、各种设备应无锐角,窗户、阳台处应有防护设施;应设壁橱或贮物架。

e)食堂、餐厅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桌椅齐备。

f)盥洗室应根据儿童年龄段配备适合的设施设备;卫生间及浴室应地面平坦、防滑,配有防滑垫;浴室应有温湿度、取暖、排气设备;卫生间应有大小坐便器,男女应分开;应配有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蹲式便器和扶手。

g)洗衣房应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设洗涤、烘干、整理区域。

8.2.2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9 安全要求

9.1 安全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标志明显。消防栓、

灭火器材标志清楚、完好、有效。

9.2 活动室(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材料,墙壁边角处应做钝化处理。

9.3 玩具、器具及家具应符合环保要求,定期清洁、消毒,安全防护措施齐备。

9.4 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5 应按操作规范安全使用轮椅、约束带、假肢、矫形支具等辅助器具,应定期消毒、维护和更换。

9.6 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9.7 医疗护理过程中,应执行巡视、查对制度,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

9.8 院内感染控制按10.2.5执行。

9.9 异物吸入、烫伤、摔伤、交通等意外伤害发生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9.10 水、电、气、暖设备应标识清楚,规范操作。

9.11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安全规定,警示标识清楚。

10 服务内容与要求

10.1 生活照料

10.1.1 卫生照料

10.1.1.1 沐浴:

a)新生儿应每日1次;

b)冬季应每周1次~2次,春秋季应每周2次~3次,夏季应每日1次;

c)污染后应及时沐浴。

10.1.1.2 口腔应每日清洁。

10.1.1.3 理发应每月1次,发型应平整美观。

10.1.1.4 指(趾)甲应每周修剪1次,指(趾)甲修剪后应光滑平整。

10.1.1.5 更衣应及时,服装应适季、合体、舒适、整洁、无破损,扣(带)齐全。

10.1.2 晨/晚间照料

10.1.2.1 晨间照料

a)应在起床1小时内测量体温,观察儿童的皮肤和精神状况,并记录;

b)应督促自理儿童穿衣、叠被、大小便、洗手、刷牙、洗脸和梳头;

c)应协助部分自理儿童穿衣、叠被、整理床铺和大小便。应准备洗漱用具用水,指导、协助其完成刷牙、洗脸、洗手和梳头;

d)应为不能自理儿童、特殊口腔疾患和术后需要口腔护理的儿童做口腔护理;

e)应为婴幼儿及不能自理儿童换尿布、清洗外阴、穿衣、叠被、洗脸、洗手和梳头等;

f)应为有特殊身体功能障碍的儿童准备辅具,如坐姿椅、站立架等。

10.1.2.2 晚间照料

a)应在儿童入睡前关上门窗,拉好窗帘,调整室内温度、照明,根据需要铺防水垫;

b)应督促自理儿童睡前清洁、铺被、脱衣和整理衣物;

c)应协助部分自理儿童准备洗漱用具及温水,指导睡前清洁,铺被、脱衣和整理衣物;

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疫情防控“十严格”

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疫情防控“十严格”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以下称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福利机构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部署,按照本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要求,制定本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执行出入管控。所在设区市出现本土确诊病例后,福利机构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不接待外来人员。除员工及后勤车辆外,无关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机构。进入机构的人员要严格佩戴口罩、测温正常和持健康绿码,进入车辆要严格进行消毒。新入职工作人员、从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经隔离医学观察14 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服务对象生活区域。 三、严格落实人员管控。所在设区市出现本土确诊病例后,儿童福利机构直接接触服务对象的一线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内封闭居住,实行14 天一班的轮休制,不具备条件的要实行7 天一班轮休制。机构封闭管控期间,要注重舒缓员工和服务对象情绪,充分利用电话、视频、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建立人员与 —12 —

福利机构外亲属线上沟通渠道,让亲属及时了解福利机构内人员生活情况,争取亲属理解和支持,协助做好福利机构内人员安抚工作。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心理调节,通过收看电视、播放音乐等方式纾解焦虑恐惧情绪,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四、严格落实食品管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保证采购各类食品、食材的渠道安全、可溯源,不购买未经检验合格的农副产品,禁止购买活禽和进口冷链食品。采购的食品和物品要实行无接触配送,重点做好外包装消杀和安全检查。进入机构的车辆、物资要存放在指定的固定区域,工作人员网购个人物品应当在机构外签收,不得带入机构内。严格执行食品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管理等规定,规范食品加工流程,合理调剂膳食,丰富餐饮菜品,保证营养摄入。用餐采取分餐送餐制,确保餐具专人使用。 五、严格落实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所在设区市出现本土确诊病例后,各福利机构要组织对机构内所有人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血清抗体检测。要安排专人每日对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进行体温检测,同时要全面排查工作人员及其共同生活成员每日行动轨迹,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送医。所有进入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要测量体温,如出现异常,按规定报告,并立即送正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六、严格落实院内环境管控。各福利机构内划分更衣区、清洁区、隔离区等,各区域开展分级防控管理,隔离区要区分人员类别,实行分类隔离。要合理规划区域,避免人员在某一区 —13 —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向社会公开《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所谓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各种所有制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工作的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均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 (四)开办经费应与拟办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五)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冠以市、县、区、乡(镇)的名称,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七)有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医务、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炊事员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士);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为1︰6,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1︰3。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儿童福利政策与措施的探讨

儿童福利政策与措施的探讨 孙 莹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摘 要] 儿童福利是全世界都十分关注和重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政治及观念的变迁,尤其是家庭和儿童地位的提升, 各国政府也开始积极介入儿童福利事业,并承担了儿童福利政策制定这一重要责任。作者在文中从讨论政府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承担开始,阐述了儿童福利政策的基本内涵及其制定原则,总结归纳了我国现行的儿童福利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发展的走向。 [关键词] 儿童福利;社会政策;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 C91317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5136(2002)04-0006-05 An Exploration of Children Welfare Policy and Measure S UN Y ing (China ’s Y outh P olitics C ollege ,Beijing 100089) Abstract : The question of children welfare has aroused a w orldwide concern and attention.Along with the change in economics ,politics and concepts and especially with the rising status of family and children ,the g overnment of every country is actively inv olved in the cause of children welfare and shoulders the responsibility of formulating policy of children welfar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g overnment ’s shoul 2der ,expound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policy and its formulation principle ,sums up the current polices implemented in our coutry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a trend of the policy developing of children welfare in our country.K ey w ords : children welfare ;s ocial policy ;trend of development [收稿日期] 2002-11-15 [作者简介] 孙莹(1964-),女,江苏淮阴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与管理系副教授,社会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政策。 儿童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 后,各项的国际儿童权力典章,都强调儿童的基本权利和特殊儿童的保护。从各国的经验看,儿童福利发展的早期都是以“问题取向”为主,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如贫困失依的儿童、受疟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的儿童、残疾儿童等,实施救助、保护、矫正、辅导或养护等措施,以后才逐渐发展为今天的以“发展取向”为主,关怀的对象扩展为一般儿童健康生活所需要的服务,包括福利措施、卫生保健、幼儿园教育及司法保护等领域。在我国儿童福利的重点主要是解决“处于特殊困境下的儿童”问题,包括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家庭、社会结构与功能内涵的变化,我国也开始关注贫困儿童、受疟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的儿童。而本文的重点主要是从社会福利政策与措施的角度探讨儿童 福利政策的发展方向。 一、政府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承担 儿童是社会中明显的弱势群体,是需要通过有组织的以及特定的处置方法来面对的社会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儿童福利工作。例如美国设有专门的失依儿童家庭补助,并将其列入公共救助的项目之一;美国的政府行政体制设置中,中央有“儿童发展局”负责统一规划和领导,州政府有“儿童与家庭福利科”负责执行和实施。此外,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多元化,以满足各类儿童的不同需要。在英国由于社会保险是以全民为对象,儿童因为家长的投保而获得适当的保障;英国儿童福利服务及现金给付项目繁多,涉及的法案及条例繁杂,其最大特色是以全体儿童为对象,且免费提供妇幼保健、营养午餐及幼儿教育,另外英国 第4期(总第18期) 2002年12月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angsha S ocial w ork college V ol 14(Sum N o 118) Dec 12002

2020年(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发文部门]民政部 [发文号]民发〔2001〕24号 [发文时间]2001年2月6日 [生效时间]2001年3月1日 1、总则 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HT〗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联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 3.1膳食 3.1.1有由主管部分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3.1.2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之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 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且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且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儿童福利院标准化建设试点方案

##市儿童福利院标准化建设试点方案 为贯彻民政部关于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适应现代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化的迫切需要,我院在市局的指导下积极申报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并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儿童福利机构抚育纲要》和《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为指导,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宗旨,创新服务内容,提高员工素质,完善标准化制度,结合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找准我院儿童福利工作的定位,打造我院独有的标准化建设体系。 二、组织保障 成立了院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有效形成由院长总负责,副院长抓落实,业务部门具体执行,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格局,为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建设目标 通过实施标准化工作,改进和提升孤残儿童工作的内涵和层次,为孤残儿童营造更加安全、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让孤残儿童获得及时医疗、亲情养育、科学康复、

适宜教育及全面发展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同时使我院儿童福利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和透明,为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提供依据,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全面、标准、有章可循。 四、工作规划 第一阶段:(2017.1—2017.3)学习文件,理解标准化建设内涵;对照标准,严格自查,摸清底数。统计数据,及时上报,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17.4—2017.10)各部门根据规划方案,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逐级达标,每月以书面形式总结上报。 第三阶段:(2017.11—2017.12)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部门标准化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不达标的地方要及时整改,限期达标。 五、具体措施 (一)组织召开了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充分明确各部门各阶段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及完成时限。在院宣传展板栏内开辟标准化建设宣传专栏,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在院网站、报刊发表我院在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为内容的文章,并制定宣传标语,宣传和普及服务标准化知识,强化全员服务标准化意识,形成人人讲标准,人人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2009年第2期?精彩推荐: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作者:仇雨临郝佳| 最后更新:2009-7-12 【摘要】本文首先从政策体系、组织机构和儿童发展指标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然后深入剖析了当前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儿童;儿童福利;政策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福利状况的好坏是衡量一国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各种新老儿童问题日益严峻,如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相关问题。如何解决孤残流浪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进而推进我国儿童福利的整体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一、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描述 儿童福利的概念内涵丰富,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本文试图从儿童福利政策、儿童福利组织机构、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三个维度,对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做一个总结和描述。 1.儿童福利政策体系概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儿童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在第一层次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象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涉及到儿童养育、救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以民政部为代表的部委制定的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XXX-XXXX DB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2) 5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3) 6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4) 7参考文献-----------------------------------------------------------------------------------------------------------------------7

前言 本标准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鲁芝、彭嘉琳、李放、赵惠霭。本标准2008年3月28日首次发布。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设备设施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09—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3.2 安全责任人 representative of security services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 安全管理者 manager of security services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4 安全工作人员 staff of security services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儿童福利院个人工作管理总结 工作规范

儿童福利院个人工作管理总结工作规范 本页是精品最新发布的《儿童福利院个人工作管理总结工作规范》的详细文章,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下面给大家带来一篇文章--儿童福利院个人工作管理总结工作规范。 一、收养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做好弃婴和孤儿的收养工作是我院开展的主要业务之一。我院严格按照《收养法》、《未成年保护法》、《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地维护了弃婴、孤儿这部分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 从20XX年建院迄今,我院累计收养了社会弃婴、孤残儿童113名。我院倡导全体员工以关注儿童成长生活的各项基本需求为起点和目标,发扬不怕苦、累、脏、难的精神,将孩子们视如亲生,工作人员每天给孩子们穿衣、洗漱、喂饭、接屎接尿--不厌其烦、任劳任怨。 “明天计划”开展的手术矫治和康复,为残疾儿童解除了疾患的折磨。我们的职责就是力争让我院符合条件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孤残儿童都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我们衷心的希望所有孤残儿童都能够解除疾患的痛苦,为他们将来更好的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二、亲情化服务逐步完善

自20XX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开办以来,累计入住社会老人126名,三无老人45名。我院本着将老人们奉若父母的工作精髓,每个传统节日,都给他们准备丰盛的饭菜,与他们一起吃团圆饭,每个老人的寿辰,都为他们买好礼物给他们祝寿,确保从生活、精品精神文化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院长张宏同志更是用自己的工作热情感染着全体干部职工,他家有病妻没有时间尽心照顾,却以院为家,每天都到一线去了解情况、处理问题,经常陪老人们聊天,与之沟通,嘘寒问暖,有的老人性格怪癖、无理取闹,他总是不厌其烦的一一劝解,为促进老人之间的内部团结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院长的带动下,全体干部职工对待院里的老人、儿童们都胜似亲人。 今年年初,院里组建了老年合唱团,购置了扬琴、电子琴、花鼓、铜锣等一系列乐器,举办了“老少同乐合家欢”等一系列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让老人们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在福利院里安享晚年。 三、医务室目标管理成效明显 医务室实施目标管理后,提高了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有效保障了院内的儿童、老人每天24小时能及时就医,并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显着改善了我院的医疗条件。 四、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制度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我院根据新情况、新变化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充实,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大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for the Elderly) 前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 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 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

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完整

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内脑瘫儿童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其他开展脑瘫康复训练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的宗旨是: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以科学的康复知识和技能为指导,开展脑瘫儿童的康复训练,培训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康复专业人员,促进儿童自身发展,帮助儿童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本规程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五条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model base of the cerebral palsy rehabilitation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批准,具备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及时、科学的康复治疗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中心)。脑瘫康复训练是民政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示范基地的职能是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的康复训练和服务,提高脑瘫儿童的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在脑瘫康复训练方面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内的先进水平,并能推动所在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康复训练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七条脑瘫cerebral palsy (一)定义: 出生前到生后1个月内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脑损伤或发育缺陷所致的运动障碍及姿势异常。 (二)诊断条件:(1)引起脑性瘫痪(简称脑瘫)的脑损伤为非进行性;(2)引起运动障碍的病变部位在脑部;(3)症状在婴儿期出现;(4)有时合并智力障碍、癫痫、感知觉障碍及其他异常;(5)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运动障碍及正常小儿暂时性的运动发育迟缓。 (三)临床分型:(1)痉挛型(spastic):以锥体系受损为主;(2)不随意运动型(dyskinetic):以锥体外系受损为主,不随意运动增多,表现为手足徐动(athetoid),舞蹈样动作(choreic),肌张力不全(dystonic),震颤(tremor)等;(3)共济失调型(ataxic):以小脑受损为主;(4)肌张力低下型(hypotonic):往往是其他类型的过渡形式;(5)混合型(mixed)。

养老机构基本要求规范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53—2012 ) (2012 - 12 - 31发布,2013 - 05 - 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文 无删减)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 前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老年人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关于建筑出入口 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 2、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3、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5、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过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6、出入口顶部应设雨蓬;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关于过厅和走道 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B、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C、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关于坡道和电梯 1.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设踏步。 2、缓坡楼梯踏步蹋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蹋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蹋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 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蹋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3.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B、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C、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5、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关于居室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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