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沈乐平(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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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叉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交叉持股的具体形态可分为简单型、直线型、放射型、环形等几种基本形式。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交叉持股形式有利也有弊。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我国应针对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不同的立法规制。

【关键词】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立法建议

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它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状况和市场变化需求而独立经营并取得他公司的股份进而控制他公司,被子公司控制的公司变成为孙公司,这在各国法律上均是允许的,且实践中很多大企业、大公司也正是通过此途径而发展壮大自己,形成规模经济。那么,子公司如何持股并进而控制母公司从而形成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情形,法律又如何规制呢?

对于母子公司的构建,我国有学者认为可采用交叉持股模式。1999年,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彼此成为对方的第二大股东,形成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交叉持股的格局。这是我国第一起善意大比例交叉持股的案例。对于这一事件,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予以了审核批准,表明了管理层对交叉持股的肯定。但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对交叉持股却未作任何规定。交叉持股现象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了挑战,迫使法学界对此进行立法研究,以填补其空白。

一、交叉持股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交叉持股,又称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交叉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是一样的。不过,本文的研究对象将限定为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现象。

根据交叉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交叉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公司之间交叉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根据交叉持股的具体状况,可将其分为五种基本型态。

(1)单纯型,即A B,是指单纯地于A、B公司间,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是交叉持股中最为基本的型态;

(2)直线型,即A B C;是指A持有B的股份,B又持有C的股份,这是最为典型的垂直持股,形成母子公司、子孙公司的关系;

(3)环状型,是指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情形存在,彼此间形成一封闭环状系统;

(4)网状型,即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例如若有十家企业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企业各有交叉持股关系的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含A在内的其他九家企业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

(5)放射型,是指以一家主力企业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企业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企业间则无交叉持股情形的存在,例如A与B、A与C、A与D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间则未有交叉持股;

(6)放射型的变形,是指在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有主力企业的存在,但与前项类型不同,B、C、D、E间虽不完全,但间或亦有交叉持股情形存在。

上述几种类型中,第一种是最基本的形式,其他几种都是由第一种演化而来。现实中,公司交叉持股的形态可能并不是上述基本形式的一种,而可能是上述几种基本形式的复合形态。应当说,不同类型的交叉持股,其所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例如纵向交叉持股中的单纯型、直线型和放射型,因属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型态,因此,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应该视为母公司本身持有的股份,在法理上应受到与自己股份同等或类似的规范。前述放射型或其变形的交叉持股,多属此类交叉持股型态;后者的横向交叉持股,则为不具控制、从属关系的企业间发生的交叉持股,其结果虽有可能危害资本真实等理念,但明显地不同于自己的股份取得,此一类型的交叉持股主要有环状型及网状型等交叉持股型态。

二、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

由于交叉持股是一种复杂的经济与法律现象,对它的评价历来毁誉参半。本文力求对这一经济现象,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此作为对这一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相关理论,探讨我国母子公司立法及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一)交叉持股的有利方面

1.可以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

在交叉持股情形下,可有效防御敌意收购,夺取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这可进一步稳定公司的经营权,促使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当企业集团利用网状型、放射型之变形等方式,进行交叉持股时,纵使参与交叉持股的各个企业所持有之特定公司股份仅属少数,但集团整体所持该特定公司股份却已可能使其经营控制权屹立不摇,遏止所谓“市场派”人士于市场上大肆收购股份,夺取公司经营权。反之,在没有交叉持股存在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随时成为敌意收购的对象,进而发生经营权易主之情形。

为对应此类敌意收购行为,最重要且经济的手法,就是利用交叉持股的设计了。交叉持股制度的推行保证经营者不会因为注重长期利益、忽视短期利益而成为敌意收购的对象,进而促使经营者可以居于长期眼光,从事经营活动。结果,在维持企业稳定成长的同时,亦促进国家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

2.可加强公司间的合作

通过交叉,公司间结成战略联盟,维持和促进互相的合作,确保公司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交叉持股达到了形成企业集团程度,则在经营中又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交叉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交叉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更为显著。另一方面,交叉持股使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企业间为了维持彼此的研究、生产、行销等合作关系,强化其竞争优势,有逐渐形成战略联盟的趋势。然而,战略联盟的结成、运作过程中,有一陷阱存在,可能导致其无法产生预期成果。换言之,为了彻底发挥战略联盟的效果,各该公司势必为此而进行一定的投资。此一投资即特定于对方企业之间关系的专属性投资。企业若没有取得对方亦将对等投资的承诺,即贸然进行此种投资,就很有可能将自己锁住(lock-in)于此一联盟中,难能脱身。最后,企业为了回收投资成本,或须被迫接受对方所提不利的交易条件,而任对方予取予求。(企业利用他方企业已投下关系专属性投资的弱点,而做出此种不当要求的行为,一般称为“事后投资主义”。参见OliverE.Williamson,and Hierarchiec(1975))在此认识下,参与联盟的各该企业为了避免自己陷入此一窘境,其合理的行动模式将是,不要进行太多的专属性投资,而当各企业都做出如此合理的行动模式时,其结果是导致整体战略联盟的投资低于适当的投资规模。

解决联盟企业上述hold-up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令参与战略联盟的企业之间交叉持股,企业股份握在其他企业手上,相当于交付他企业“人质”。如同前述,股份具有(voiceorexit)二种牵制经营者的功能,透过此二功能,企业将可以间接地牵制他企业的不当投机行动。企业间进行交叉持股,形同互相握有对方的“人质”,而能更安心从事专属于战略联盟的投资,提升联盟整体运作效能。

3.减少和降低各种风险

垂直关系的企业间所实施的交叉持股,大多伴随著名企业对他企业所进行的专属性投资,此种投资使得企业间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大为减低,从而于彼此间进行交易,较诸与外部人士所进行的交易更为有利,其结果乃是这些企业间经常存在着长期性的契约或交易关系,使得彼此间处于共存共荣的景象。于此情形下,若因一时经济情势变动,导致其中之一企业业绩恶化时,其他企业为了持续维持彼此间的交易关系,甚至会牺牲自己短期的利益,而对业绩不振的企业提出较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帮助其渡过难关。因为,从交易成本的观点来看,与其令该业绩恶化企业倒闭,而使得自己必须另寻交易伙伴,做出额外的关系专属性投资,不如牺牲一点眼前的利益,扶助其重新站进来,继续彼此间的长期关系较为有利。在此情形下,交叉持股制度的存在,就在相关企业间形成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日本有关交叉持股的研究亦显示,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其陷入破产清算的比例,低于没有进行交叉持股的企业,此一结果无非是风险分担机制运作所致。

4.便于内部资金筹措

交叉持股所具有的资金筹措功能,可从两方面加以分析。首先,若各企业所拥有的股份来自证券流通市场上的取得,则从字义上而言,交叉持股似乎不具有筹措资金的效果。但即使于此情形,当企业意欲以市价发行新股,而利用交叉持股介入股市,以维持、稳定正常股价水准时,交叉持股实具有间接的资金筹措功能。

由于交叉持股关系的存在,在其中之一企业因需要资金而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时,其他企业通常都会优先地承购该项股份或公司债,甚至于股份无法完全售出时,其他企业亦会出面加以承受,此举减低了各企业资金筹措时的风险与成本,增进其资金筹措的稳定性。

(二)交叉持股的弊端

虽然交叉持股具有上述各项积极作用,而受到实务界和部分学者的肯定,但同时,它又存在许多弊端而遭到学界的严厉批评,许多学者或国外立法均主张在法律上对交叉持股予以限制和禁止。交叉持股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增资本

虽然交叉持股可令企业资金筹措更有弹性,但同时也产生所谓“资本空洞化”或“虚增资本”的负面效应。因为,当企业间进行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企业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增加。例如:甲、乙两个公司各有资本额2000万元,甲、乙两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1000万元,此时两家公司在账面各有1000万元之新增资本,而实际情况是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而且虚增资本的数量会随着交叉持股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倍数扩大。虚增资本必然会导致资本空洞化的结果,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相冲突。此举同时意味着,当乙公司把甲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甲公司时,无疑是将甲公司的出资返还给甲公司,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甲公司透过乙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而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驰,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真实。

2.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

交叉持股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非法操纵股价。在交叉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具体而言,以交叉持股方式介入股市,维持股价正常水准,间接地蕴含有资金筹措的功能;然而,此种行为若遭不当利用,就成为人为的不法操纵股价,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在交叉持股结构中,各个企业相对于他企业几乎都居于一种“内部人”的地位,即使其形式上不属于证券法有关内部人的定义。但交叉持股制度存在本身就有成为内线交易温床的可能。实际上,内线交易的传言背后也经常有交叉持股制度在其中作怪。其次,为稳定经营支配权,交叉持股企业经常是长期间持有而不在市场上买卖,严重者将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影响市场正常供需秩序,而有可能对市场股价带来大幅震荡。最后,由于交叉持股制度促使企业吸收他企业增资时发行的新股,令企业得以较无后顾之忧地发行新股,但若过

分肆无忌惮地增资,将导致市场筹码超乎正常水准,而有崩溃的可能。由此可见,交叉持股隐藏着引发泡沫经济的危险性。

3.损害股东权益的公平理念

公司支配控制权,原则上应依股东自治理念,由股份表决权来决定谁来行使。然而,在交叉持股的状态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是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的放射型或其变形的交叉持股架构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其有关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亦惟命是从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在横向的环状型或网状型的交叉持股架构下,各企业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乃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亦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的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各该公司经营者乃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的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日本大型企业集团的交叉持股模式,即属此类。有关的批判,参见奥村宏著《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朝日新闻社,1994年)。纵向交叉持股结构中,位居中心的母公司的经营者,尚需以自己资金取得母公司的控制权后,始有办法支配其他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但在横向交叉持股结构中,经营者可能完全无须支出任何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自己的公司了。然而不论何者,都背离了由出资方行使支配权的原则和理念。

4.引发公司间垄断行为

若公司间有相互竞争关系,但却彼此交叉持股,则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共同目标下,这些公司有极大的可能会实施不法垄断联合,操纵市场价格或产量等。垂直的母子公司所为之交叉持股,具有促进各厂商进行关系专属性投资,提升厂商整体对外竞争力等优点,值得鼓励。但此举也意味着,当这些厂商因交叉持股而形成一封闭系统时,就有产生排外的可能性。实际上,在过去美国与日本两国为解决彼此间的贸易磨擦而进行的谈判中,美国即以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惯行,不仅引发竞争企业间的联合行为,诸如分割市场、限制交易相对人、共同杯葛等,且在垂直的上下游厂商间,助长单独杯葛、排他交易等不公平竞争行为,导致日本市场的封闭、排他性,构成一种非关税贸易障碍,妨碍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要求日本进行规制。

三、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交叉持股现象对于公司经营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也会间接地对整个经济体带来一定的正面效果。但是交叉持股现象对于整个经济体有许多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从效率、公平,还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都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1.国外或地区的立法

从国外立法看,大多数民商法律发达的国家一般对不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之间交叉持股持肯定态度,而对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具有限制性规定,只是因国情不同,法律文化渊源不同,限制力度各异。本文依据各国立法对交叉持股的立场,将各国或地区对交叉持股的立法分为三大类型。

(1)持股自由、权利限制型

德国公司允许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并把这种公司称合股公司(也有学者译为合伙公司)。当一公司持有另一股份公司25%以上股份或另一非股份公司50%以上的资本时,前一公司须通知后一公司。首先发

出通知的一方(母公司)在另一公司中保留其表决权,而后一公司(子公司)在前一公司中的表决权被限制在原享有的表决票数的25%的范围内。这一规定并不要求子公司处分其所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而是规定子公司在母公司的表决权限制在原有表决权的25%以内。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由于相互控制股权而形成集团以及为了保持公司各自的独立性。

美国立法也属此类型,一般而言,美国法律并不禁止公司可以取得自己股份,从而即使是子公司,亦可自由取得母公司股份。美国各州公司法禁止公司行使其所取得自己股份的表决权,在可认定取得公司与被取得公司间有控制、从属关系存在时,从属公司不得行使其所取得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换言之,若无此种控制、从属关系存在,则交叉持股股份的表决权,其行使将不受到任何限制。

由此可知,在美国原则上交叉持股可以自由实施,但若其类型属纵向交叉持股结构,则子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其表决权行使受到限制;若为横向交叉持股结构,则不仅取得自由,权利内容亦可自由行使。此外,英国公司法虽对纵向交叉持股予以严格禁止,但对横向交叉持股则无任何禁止或限制规定,从而不仅横向交叉持股可以自由进行,其表决权亦未受到任何限制。

(2)持股和权利限制型

本类型之规范,虽非完全禁止企业间可实施交叉持股,但对其数量、内容有一定限制,同时对所取得股份之权利行使,亦给予一定限制,其规范内容尚因纵向交叉持股及横向交叉持股而有不同。

法律允许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但当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时,法律将予以限制。法国公司法358条规定,一个股份公司不得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如果后者拥有该公司资本的10%以上;359条又规定,如果一个除股份公司外的公司,在其股东中有一个持有其资本10%以上的股份公司股东,则前者不得持有后者发行的股份。如果该公司一旦拥有该股份公司的股份,应在法令规定期限内转让,并且不得以这股份的名义行使表决权。当一个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被一个或几个直接或间接拥有控股权的公司占有时,属于这些股份的表决权或这些表决权不得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在计算法定人数时,上述表决权不予考虑。可见,只要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在10%以下,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之股份。而超过10%,子公司则禁止持有母公司股份。在这里10%的标准线即是防止子公司成为母公司控股公司的基准要求,因为在股份相当分散的条件下,持有一个公司10%的股份就可能控制该公司。

由于不少国家将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法律效果视同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因此若于一定范围内容许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则子公司亦相应地在此范围内可取得母公司股份,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条第四项即如此规定。但该条第六项禁止公司行使其自己股份表决权,子公司所有母公司股份亦不得行使其表决权。

由此可知,若一国法制对交叉持股的自由有所限制,其限制结果往往是交叉持股股份的表决权,其权利行使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禁止。

(3)持股禁止型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制,对于纵向交叉持股结构,倾向于禁止其实施之规范模式。因此,英国、欧盟、日本等国(地区)法制,对于企业间存有控制、从属关系时,严禁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若因特殊情形导致子公司不得不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亦要求子公司于一定时间内,处分该股份。

瑞典公司法规定:子公司不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唯一例外是子公司接管了别的企业,而该企业则恰好是母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此种情况造成的子公司对母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则应通过母公司赎回以减少资本的方式注销或由子公司将其转让出去,不管哪种方式应在两年之内处理完毕。在这两年内,子公司在持有母公司股份时不享有它所代表的权利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日本公司法也规定:第一,除下列场合外,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股份:(1)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时;(2)行使公司的权利,为达到其目的而必要时。第二,对前项的场合,子公司须在相当时期内处分母公司的股份。在已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成为子公司时,拥有母公司的股份时亦同。第三,母公司或子公司拥有相当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完毕股份半数以上时,于本法的适用,亦将该股份有限公司视为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相当于其他有限公司资本半数以上的出资股数时亦同。

从各国立法比较来看,在对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态度上,美国是最为宽松的,这是与美国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法律制度有关的。美国资本市场极其发达,而且有着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外部力量对公司的控制较为严密,交叉持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危害不大。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交叉持股作较为细密的规制的原因就在于它们缺乏类似于美国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资本市场不及美国发达,对交叉持股危害的制约较薄弱,需要立法发挥较大作用。

2.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设计

我国公司法对交叉持股没有任何特别规定(只是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这是个明显的法律漏洞。2001年初,深圳市推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及11个配套的改革方案,其中规定,为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公司法人之间交叉持股。

本文认为,鉴于交叉持股的诸多不利因素,再加上中国特殊的证券市场环境,交叉持股的限制应先区分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首先,对于纵向交叉持股,应当严禁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若因特殊情形导致子公司不得不取得母公司股份时,也应要求子公司必须在短时期内处理该股份。在此期间,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无表决权。其次,对于横向交叉持股,应限制其持有的最高比例及表决权。

在具体作法上,有人提出以下建议:(1)限定子公司逆向其母公司投资性质为公积金;(2)限定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3)规定持股公司的通知报告及公告义务;(4)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同时取得对方10%以上股份。

但是,不能对交叉持股完全禁止,此种作法其他各国尚无先例。交叉持股可以使市场更为活跃,如深圳市政府的预期一样,能使公司的产权主体多元化,这对于公司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由于纵向交叉持股与横向交叉持股的做法上有些不一致,后果更是不同,因此应当区别对待。对于纵向交叉持股,是在有控制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发生,易发生回购股份的实际后果,助长资本虚增、非法关联交易等问题,因此应当防止子公司的反向持股。而横向交叉持股,彼此间并无控制、从属关系的存在,并且在正常的公司证券投资过程中,也难免会有这种合理的市场行为,若加以禁止,必妨碍正常市场秩序。但随着交叉持股比例的增多,产生问题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也应对横向交叉持股的比例及其表决权设立最高限制。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公司相互持股是股份持有法人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其一方面为公司发展壮大、维护公司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虚增资本、损害自然人股东权益、增大市场风险等弊端。本文拟通过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状况,对完善我国对公司相互持股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利弊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类型 1.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从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公司间相互持股是股东法人化的产物,随法人制度的完善而受到认可。只要法律不绝对禁止法人成为公司股东,其就有可能随股份持有的法人化而产生。公司法人持股最早开始于美国。美国的《新泽西洲公司法》早在1888年就允许一家公司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继新泽西州后《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允许公司法人持股[1]。随着公司发挥出社会财富的储藏功能,公司的出资持股活动在规模上已远远超过了自然人的投资活动;为了降低商业上的风险,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有自身经营业务的公司将部分资金投放到别的公司是一种普遍的选择。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 西方国家出现了“股份持有法人化”的趋势,即公司的股份由自然人持有向法人持有转化,法人成为重要的持股主体。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类型。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②环状形交叉持股。即AB公司、BC公司和CA公司之间各自相互持股,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形系统。③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④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关系。由于后三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是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的延伸,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

员工持股协议书32154

编号: ________ 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持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任岗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鉴于甲方对于乙方工作能力、岗位贡献的评估和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_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发布的《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之规定,甲乙双方就 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购买、持有、 行权、变更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的授予 (一)实体股份 甲方授予乙方: 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实体股份 ______________ 股。 (二)虚拟股份 甲方除授予乙方实体股份之外,同时授予乙方: 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实体虚拟股份(身股)__________________ 股。 二、股份的价格 (一)实体股份 1、乙方需为所获授的实体股份支付转让对价,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所确定的计算方法,乙方 共需为所获授的实体股份支付人民币总计 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2、乙方所需支付的费用,可在 _________ 年至_______ 年分五期支付完毕,历年的缴付比例及金额为:

3、乙方最迟应于每一年度 _月—日之前按照上述约定比例向甲方缴付购买实体股份的费用。 4、购股费用全部缴付完毕,乙方即可向甲方董事会申请启动股份转让程序,完成《股权激励方 案》所列示之相关法律手续。 5、乙方可视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前缴清购买实体股份的费用。 (二)虚拟股份 乙方无需为所获授的虚拟股份支付认购费用。 三、行权条件 1、乙方需签署业绩(利润)指标承诺书。 ____________ 年至_____ 年之间的每一年度,乙方必须完成其所签署业绩(利润)指标承诺书上列明的经营指标,方可享受当年度利润分红。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高或调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目标。 3、对于乙方在单一年度达成超过利润目标30%以上的情况,甲方将制定专门的一次性奖励方案。 4、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常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两次。连续两次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 年分红资格。连续两年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股费用,方能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不能按期缴付的,视作违 约。 四、股权激励的约束 1、甲方认可乙方具有建立在利润指标达成基础上的分红权和股份增值权; 2、甲方认可乙方具有参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调整的表达权和建议权。 3、乙方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 4、乙方获授的股权不得擅自转让、赠与、设置抵押、质押。乙方对股权的前述处置行为须经甲 方董事会批准。

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法学争鸣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05)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左 传 卫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广东 广州 510006) 摘要:公司间相互持股是公司股东法人化后的必然现象,既有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 命运共同体 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功能,同时又潜存着资本虚涨、内幕交易、内部控制、拉抬股价、危及金融安全以及掏空公司资产等弊端。为此,有必要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相互持股的股权行使作出适当限制、明确相互持股公司的通知、公告义务以及对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间的相互持股作出特殊限制等措施将相互持股控制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从而达到既发挥其功效又防止其弊端的制度构建之目的。 关键词:公司法 公司间相互持股 关联企业 信息披露制度 通知、公告义务 一、前言 公司间相互持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从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公司间相互持股是股东法人化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创后的三四百年时间内,公司股东仅局限于自然人,公司制度的核心宗旨是以责任限制的方式筹集资金。自1880年美国新泽西州普通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开始,公司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人类经济生活逐渐走进了一个新时代!!!公司时代。从此,法人逐渐取代自然人成为公司最重要的股东。公司不再是真正纯粹意义上的单个公司,一个个公司通过股权纽带跟其他公司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司网络时代。在这个网络里,各个公司并不是以水平方式平等、独立地开展各自的营业,而是通过股份所特有的掌控力形成一个个层级分明的企业集团,或者是以某个企业为核心相对松散的关联企业集团。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企业集团早已取代单个企业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打破了企业之间的交往就像自然人之间的交往一样的格局,?从而对传统公司法以单个公司的独立性为立法原点,假定公司之间彼此独立、互不参股、也不存在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利益关联的理论预设提出了挑战。# 如果说对在公司间纯粹单向持股的情况下,为保证从属公司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防止公司异化为复合商业机构中纯粹的组织工具从而危及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如股东派生诉讼、异议股东的股份估价权、衡平居次原则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公司人格否认等制度已相对完善并基本趋同的话,那么对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各国公司立法的规制就要复杂得多,并形成了风格迥异、宽严不等的法律规范。由此可见,公司间相互持股已经成为公司法比较研究上一个颇有探讨价值的领域。? 82?

软件系统开发合同标准格式

XXXX公司XXXXXXXXXXXXXXX系统 开发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XXXX公司(下简称甲方)与XXXXX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XXXXXX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 二、项目实施内容 XXXXX 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XXXX系统建设方案书》为准,系统方案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 2.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 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如需乙方提供前述设备、设施, 应另立合同。 3.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 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4.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 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5.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 性报告。 6.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 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系统运行在最 佳状态。

7.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 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 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 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 好。 3.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提供操作说明文档。 4.乙方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 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5.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在本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 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 6.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 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 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需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并在软件交付使用时向甲方提交的软件 产品包括含有软件代码的载体(光盘或磁盘)和相应的文档。 软件载体中包括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和以下文档:《用户需求 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 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 8.机房工作:甲乙双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各方安全制度,共同保障各方资料和设备的安全。乙方如需进入 甲方机房工作,乙方只能在甲方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 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

公司股权转让详细流程及规定

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 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种类 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问题简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问题简析 博注: 1、本文摘自深交所研究报告部分内容。 2、交叉持股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则领域还是个空白,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因该问题曝出什么大丑闻,但是就像研究报告讲的,还是需要尽快研究对策的。 交叉持股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交叉持股既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产生虚增资本、对证券市场助涨助跌、严重的内部控制、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而我国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交叉持股所造成弊端无法被规制和矫正,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无法得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 在现行《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曾经涉及到对交叉持股的规定。1992年2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企业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份,则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公司,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一企业获得了一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后者。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1992年7月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对方。如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的,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视为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处理。 但是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统统失效,而《公司法》只是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进行了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起到了限制交叉持股的效果,但

员工持股协议书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员工持股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现任岗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对于乙方工作能力、岗位贡献的评估和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购买、持有、行权、变更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一、股权的授予 (一)实体股份 甲方授予乙方: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实体股份股。 (二)虚拟股份 甲方除授予乙方实体股份之外,同时授予乙方: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实体虚拟股份(身股) 股。 二、股份的价格 (一)实体股份 1、乙方需为所获授的实体股份支付转让对价,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所确定的计算方法,乙方共需为所获授的实体股份支付人民币总计 _______元。 2、乙方所需支付的费用,可在年至年分五期支付完毕,历年的缴付比例及金额为:____________ 年份

比例(%) 金额(元) 1 15 15 25 35 3、乙方最迟应于每一年度5月31日之前按照上述约定比例向甲方缴付购买实体股份的费用。 4、购股费用全部缴付完毕,乙方即可向甲方董事会申请启动股份转让程序,完成《股权激励方案》所列示之相关法律手续。 5、乙方可视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前缴清购买实体股份的费用。 (二)虚拟股份 乙方无需为所获授的虚拟股份支付认购费用。 三、行权条件 1、乙方需签署业绩(利润)指标承诺书。年至年之间的每一年度,乙方必须完成其所签署业绩(利润)指标承诺书上列明的经营指标,方可享受当年度利润分红。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高或调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目标。 3、对于乙方在单一年度达成超过利润目标3%以上的情况,甲方将制定专门的一次性奖励方案。 4、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常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两次。连续两次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分红资格。连续两年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股费用,方能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不能按期缴付的,视作违约。

软件系统开发合同(模板)

XX公司 XXXXXXX系统 开发合同 甲方:XXXXXX公司乙方:XXXXXX公司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XXXX 公司(下简称甲方)与XXXXX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XXXXXX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 二、项目实施内容 XXXXX 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XXXX系统建设方案书》为准,系统方案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 2.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如需乙方提供前述设备、设施,应另立合同。 3.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4.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5.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性报告。 6.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系

统运行在最佳状态。 7.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 3.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提供操作说明文档。 4.乙方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5.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在本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 6.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需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并在软件交付使用时向甲方提交的软件产品包括含有软件代码的载体(光盘或磁盘)和相应的文档。软件载体中包括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和以下文档:《用户需求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 8.机房工作:甲乙双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各方安全制度,共同保障各方资料和设备的安全。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者的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对股权转让中的一些注意事项都有详细地规定,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是什么样的?小编将为大家提供相关的信息,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交叉持股的合法性研究

交叉持股的法律研究 所谓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持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例如A 持有B的股份,B又持有A的股份,即相互持股;或者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 又持有A的股份,即循环持股,等等。在我国,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交叉持股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其合法性,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试图将其理清。 首先,目前唯一明确涉及到交叉持股的法律性条文(严格意义上来说称为规章)的,是证监会07年12月28号发布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其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因此,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是禁止交叉持股的。 那么,除了上述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的交叉持股问题,其合法性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分几种情况阐述: 一、相互持股的情形 相互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又逆向持有A 的股份,又可称为逆向投资,我认为此种情形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显然,这种A对B投资后,B又逆向投资A的行为对A而言属于间接抽逃出资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逆向投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循环持股的情形 循环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又持有A的股份的情形。对此,我认为除前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的相关规定外,其他主体的循环持股行为是不被所法律禁止的。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只要这种循环持股行为不违法其他法律性规定,就不能认定为不合法。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至少现在就不能单从循环持股行为上认定其不合法。这也是我国循环持股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 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如同一母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投资等其他除上述逆向持股、循环持股的交叉持股情形。其合法性问题上我的观点同上述循环持股的情形。 当然,即便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们不能认定很多交叉持股问题不合法,但交叉持股存在的弊端仍是不容忽视的。例如资本虚增的假象,债权人及交易方利益无法保障;母子关系易位或游移,关联控制制度很难执行等等。针对这些弊端未来是否会出台一些相关的限制性法律法规,让我们拭目以待。

员工持股协议书

第一篇员工持股协议书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股权激励方**(以下简称“**公司”)

甲方为**公司股东,占有%股权。乙方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为更好的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甲方以股权激励形式与乙方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股权激励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对价。 1 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乙方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2乙方担任职务,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且在协议生效后需持续在**公司工作5年,全力保证公司每年业务目标的实现,此作为接受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乙方股东权。 1 乙方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乙方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 乙方有权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乙方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并就会议事项按其股权比例进行表决。 3 乙方有权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 4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公司持续工作满5年后,方可自由处分已转让股权, 处分股权包括股权转让、质押、以股权出资等。 四、股权变更登记。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双方应办妥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 因甲方原因未能办妥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不影响乙方股东权利的行使。

190236_企业管理服务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企业服务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 甲方:浙江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方(甲方):浙江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浙江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与XXXX(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企业服务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第一条项目名称 企业服务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 第二条项目实施内容 系统项目功能清单见本合同附件1,系统功能开发以《企业管理服务系统架构说明书》为主要依据,系统UI开发以《企业服务管理系统UI原型》为主要依据。

乙方须要完成以下开发任务: 1、数据库调整优化 2、系统rest server开发 3、系统交互页开发 4、系统测试及性能优化 5、相关文档编辑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系统详细设计资料、系统数据库。 2.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如需乙方提供前述设备、设施,应另立合同。 3.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4.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5.业主、甲方、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最终以业主验收意见为准。 6.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系统运行在最佳状态。 7.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

公司股权转让个必须注意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24个必须注意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实物交易,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在产或项目,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流程。因此,股权交易是目前很多投资者喜欢采用的方法。那么,股权转让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公司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协议书模板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股权激励方:(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是甲方员工。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东是指出资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享有股权。 2、股权:指XXX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

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 3、虚拟股权(干股):指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4、分红:指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协议标的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详见公司章程),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X%或X万元的虚拟股权,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 1、乙方取得的X%的虚拟股权不变更甲方公司章程,不记载在甲方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 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 额。

对公司相互持股法律介析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介析 乐平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公司/相互持股/立法建议 容提要: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类型及利弊进行分析,指出相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将相互持股分为简单型、直线型、放射型、环型四种基本形式,并着重对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相互持股形式的利弊进行分析。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墓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架构及方案。 对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我国有学者认为可构建相互持股模式。1999年,成大股份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彼此成为对方的第二大股东,形成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相互持股的格局。这是我国第一起善意大比例相互持股的案例[1]。对于这一事件,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予以了审核批准,表明了管理层对相互持股的肯定。但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对相互持股却未作任何规定。相互持股现象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了挑战,迫使法学界对此进行立法研究,以填补其空白。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是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不过,本文的研究对象将限定为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 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可将其分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 (1)单纯的相互持股,即A- B,这是相互持股的最基本形态; (2)直线型,即A- B C (3)放射型,即B A C D A (4)环型,即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与对外投资须“详细”披露.doc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与对外投资须“详细”披 露- 本报讯记者贾伟报道: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专门新增《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并修订该所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将其更名为《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这两份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于日前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须遵照执行。 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主要是根据市场发展,并针对近期不少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对上市公司股价和业绩的影响而制定的。而修订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主要是由于交易所在分析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后发现,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约300亿元,其中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占此类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至6%。另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参股上市或非上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上证所决定对原格式指引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订。 按照格式指引,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时,要作重要提示,如合同类型、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履行期限、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等;对于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要明确如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上市公司要如实

介绍合同当事人,明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具体金额,占公司各年该业务总量的比重。在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分析中,要明确是否需要政府信用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等。另外,还要披露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期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以及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风险、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则要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说明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在披露参股风险中,除披露财务、市场、技术、环保、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因素可能引致的风险、可能未获有关机构批准的风险外,还应特别分析拟参股金融机构在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此外,上市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应及时披露该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核准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入辅导期、完成验收、证监会受理申请、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核准情况等。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具体流程: 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由其他股东出具书面意见(或者是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工商局的申请文件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交叉持股

公司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对相互持股公司自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它能促进企业联合、降低交易成本、稳定股权结构、增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严重挑战了现行的法律制度。它会带来资本的虚增、导致自己股份的取得。打乱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保障对象,同样,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也都是公司法保障的对象。公司相互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这种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从而处于规避和对抗社会正义的情况。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大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己经初现端倪。我国《公司法》的稚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又给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必然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公司法》立法之时,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在我国尚不多见,故《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加快了对其公司法修改的步伐,公司法修改成为全球性的潮流。我国关于《公司法》修改的讨论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公司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完善我国《公司法》,从而弥补我国立法在公司相互持股方面的不足。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 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因此,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实质上就是两家以上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转投资。需要说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目前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两种[2];也有按照公司“持股”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两种类型[3];还有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目前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是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因而,我们就以此为标准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除了很单纯的A和B两公司相互持有股份的类型外,相互持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较为复杂的型态:(1)环状型交叉持股。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存在,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例如若有十家公司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公司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括A在内的其他九家公司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以上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公司间往往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因此可将之合称为横向型交叉持股。(3)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无交叉持股,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4)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股。从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核心公司的存在,但与前一类型不同,B、C、D、E 间虽不完全,但有时也有交叉持股发生。因为第三、四种类型有核心公司存在,因此各公司间就有了控制、从属的关系,所以这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都被称为纵向型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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