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势头迅猛,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末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7.3万公里,规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国家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在纵向发展迅速的同时,高速公路的横向发展也日趋迫切,中国高速公路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很多省份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的高速公路已经难以满足车流量增长对通行条件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改建、扩建开始进入高峰期。只改不扩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必须改扩并举。要扩建,首先必须解决公路用地问题,而公路建筑控制区无凝为扩建所需公路用地提供了保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普遍感到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伴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依附于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开发区建设、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一些收费站、服务区周围,建筑控制区已经被蚕食得名存实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保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过程中,涉及到公路沿线群众或相关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建设规划布局问题,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和困难。但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下,有法可依应当是排除困难、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多年参与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在具体立法工作中,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立法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本文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就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提出探讨意见,抛砖引玉,以倡议公路管理同行和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共同建言献策,以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科学持续发展。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现状

(一)法律规范中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及其发展沿革。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布,该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由于当时《公路法》尚未制定出台,《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法规最早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我国《公路法》开始施行。《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建筑控制区管理作出规定,同时也是“公路建筑控制区”一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法律规范中。

在《公路法》颁布实施之前,一些省份在其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中也有作出相关内容的规定,但大多没有使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名称,例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预留用地”,1997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1995年4月22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公路条例》使用的是

“公路建筑控制线范围内”,1997年1月14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使用的是“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等等。

(二)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高速公路作为广义公路的组成部分,对其管理仍然以公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和部门规章为依据。

1、法律规定。《公路法》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路管理的唯一一部专业法律。《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据此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权,《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公路法》本身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体划定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归国务院,因此,所谓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国务院的规定。《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指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2003年4月1日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施行了《路政管理规定》,按照其中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之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律规范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在我国地方立法层面,大部分省份已经制定和施行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规或规章,少部分省份仍然以公路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规范依据。

对比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见对比表),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的不同,划定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起算点,例如《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一类是以公路两侧公路用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一类是以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栅)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的规定方面,一些省只规定了一个统一标准,例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一些省则在规定一个一般标准之下,还规定有特殊标准,例如《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

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三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立法的几点意见。如前所述,《公路法》作为我国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其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规定了授权性的原则,将划定权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具体范围和划定办法的制定权授予国务院,即《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因此,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符合《公路法》的上述规定。但是,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认为存在几个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

1、在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方面,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地范围重叠。《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外缘”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而《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肯定是位于公路用地之内。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范围存在重叠之处。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重叠是否必要,立法的本意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边沟外缘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起算点并造成范围重叠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立法本意。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应当重叠的概念。

--公路用地。《公路法》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同一章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显然,《公路法》是将公路用地问题纳入公路建设环节进行规定,并要求在公路建设时确定好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投入使用后的公路养护和管理准备必要的条件。《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虽然《公路管理条例》施行的时间比《公路法》早,但它们关于公路用地的规定在立法意图上是一致的:

首先,公路用地的取得途径必须合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公路建设用地以及公路用地都属于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合法取得,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控制。

--公路建筑控制区。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据此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是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否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就没有必要在公建筑控制区内对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控制;

第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出于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合法性是以《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依据的,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的合法性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不需要以《公路法》的规定为依据,也就是说,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是两个权利义务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用地使用权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他人根本无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此也不需要再对他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控制。

因此,从法理上讲,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存在重叠区域,这应当是《公路法》的立法本意。

2、在地方性法规规定方面,一些省份制定的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授权性规定之嫌。从本文所列《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情况对比表》中我们不难看出,绝大部分省份制定出台了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尚未出台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的,也出台有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依照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笔者经过对比分析,大体上可以将各省份地方性法规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对具体的原则性规定,例如《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一类是完全明确的具体规定,例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从立法层面分析两类规定,笔者认为前一类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后一类规定值得商榷,理由如下: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相对地方性法规而言,其上位法包括行政法规和法律,即相对高速公路或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而言,其上位法是《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法》。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下位法的规定是不能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的。在关于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

规定方面,《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据此,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权已经依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即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进行确定,其他机关或单位无权确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公路法》的这一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些省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而不是以地方政府立法的形式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进行具体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与《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值得商榷的。换言之,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问题上,地方性法规只能在遵循《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相对具体的原则性规定,才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要求的,例如《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中的规定。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立法来完成,才是符合《公路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的。

3、在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方面,一些省份存在立法不足的情况,一些省份虽然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但其所作出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足。

分析对比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立法情况,我们不难看到,基本情况是:一些省份直接制定了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而不再制定相关地方政府规章;一些省份是将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提升到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后,废止了原来的地方政府规章;还有一些省份则是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都进行了立法。分析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在地方立法层面,仅以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公路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是否足够?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各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的任务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也应当是不能彼此替代的,因此,不能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替代地方政府规章的作用和功能,正如宪法不能替代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是各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配套齐全的体系。在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立法问题上,缺和废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其次,一些省份虽然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但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值得商榷,主要问题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目前,制定有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并仍属现行有效的省份主要是广西和吉林。《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一)高速公路用地(包括连接线、收费站)外缘起不小于30米;(二)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桥梁,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小于50米。高速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确定。”由于使用了“不小于”的表述,就出现了范围不具体确定的问题。这种不明确的规定,给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具体工作增加了复杂性。相反,《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拦网外缘和立交桥匝道两侧、出入口和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的区域。”由于其规定具体明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便于判断和操作。

(二)关于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1、《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经验。自1998年施行《公路法》以来,与之相配套的国家层面的立法活动并不多见,到目前为止,也只有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与《公路法》

配套的行政法规立法活动迎来了新的高潮。《公路保护条例》是就具体实施《公路法》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的行政法规,其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方面的具体规定,无疑也将成为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依据的原则和方向。

《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分四款就公路建筑控制区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职责的主体和划定的原则。

第二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限值:(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一般限值标准和划定的起始界线。第三款规定:“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限值不得小于30米;属于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限值不得小于50米。”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特殊限值标准。

第四款规定:“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和改建立体交叉的需要等情况确定。”明确了公路特殊路段建筑控制区的控制原则。

分析《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有三处具有突破性的亮点:一是以公路用地外缘作为建筑控制区起算点,更显科学严谨;二是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分别作出了一般限值(不得小于30米)和特殊限值(不得小于50米)规定,更具前瞻性和全面性,有利于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增加了弯道内侧行车和立交改造需要的控制原则规定,更显人性化。《公路保护条例》的这些立法经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在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活动较少的情况下,近年来一些省份在立法实践上也敢于突破,进行了一些有益的立法探索。例如,山东、湖北、广西等省(区)以“高速公路用地外缘”取代“公路边沟外缘”作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浙江、江苏、吉林、甘肃、福建、安徽等省则采用“高速公路隔离栅”作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起算点;一些省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区分了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3、几点立法建议。鉴于我国高速公路发展的迅猛形势,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解决高速公路管理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成为迫切要求,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下,修订《公路管理条例》,将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调整为公路用地外缘;

(2)尽快出台《公路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公路法》的配套法规;

(3)根据《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保护条例》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作出的原则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但这种规定仍然应当是原则性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大小及其划定办法,依法由各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政府规章中进行具体明确规定;

(4)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管理的国家和地方法律规范体系。

四后记。

立法的完善只是保证了权利义务的实现成为可能,要完全实现立法目的,关

键还在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普遍遵守。另外,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桩、界桩。具体划定工作的实施非常重要,在高速公路建成投入使用之前,划定好建筑控制区,并设置好界桩、标桩,对公路的管理和保护意义重大,应当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否则立法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立法就失去了意义。但目前相关工作在大部分省份并未得到落实。因此,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方面,既要完善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还必须具体落实好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必依,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才不至于成为空谈。

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告样式- 广东省公路局

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告样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府[2012] ××号) 为加强我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本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20 米;(二)省道15 米;(三)县道10 米; (四)乡道5 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30 米。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 米的规定执行。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 米;(二) 县道、乡道不少于20 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范围内抢建、抢种。附件:××县辖内公路一览表××县人民政府××年×月×日

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是什么?

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为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控制区的设立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升级预留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公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家的投资远不能达到新建公路的需要,只能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和改造,这就是国家设立公路控制区的基本出发点。设立公路控制区,可以减少国家扩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减轻政策性处理的难度,便于土地的征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二是切实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快速、便捷、安全、舒适是公路运输的根本目标,而设立公路控制区有助于克服公路街道化、公路市场化,减少视线障碍,提高运输效率,避免殃及无辜。开阔的视野加上美化的沿线环境,给人以舒适感,符合现代人的追求。

江苏:新淮江公路宝应段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

元月20日,宝应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规,发布了《关于新淮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的公告》。

新淮江公路是江苏腹部南北向的一条重要干线公路,该公路包含了“可视、可测、可控”等设计理念。为确保新淮江公路宝应段的安全、完好和畅通,宝应县人民政府发布宝政规〔定2014〕1号文件,规定新淮江公路宝应段“从公路用地外缘向外起15米间距为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规划和新建村镇、学校、开发区、厂矿、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不少于20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新淮江公路宝应段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对该公路今后的管理、保护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方法及控制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方法及控制第28 卷第2 期2OO6 年6 月湘潭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版) JournalofXiangtanNormalUniversity(NaturalScienceEdition) V oI.28No.2 June.20o6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方法及控制王向和(邵阳市公

路管理局,湖南邵阳422001) 摘要:《公路法》规定在公路边沟外缘一定距离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通行安全以及为公路等级的提高预留土地,但公路等级的提高不仅仅是宽度的增加,而是平面和纵面线形的改变;在公路两侧建筑物过多的情况下, 既使严格对建筑控制区进行控制,通行安全仍然无法保证.因此这个划定的方法是不科学的,只有通过详细规划才能对建筑控制区进行正确的划定和控制. 关键词:公路;建筑控制区;界定;控制;详细规划中国分类号:U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231(2OO6)02-0113-04 湖南是一个以丘陵山区为主的省份,地表成份叉以石方为主,沟渠河流纵横,土地十分珍贵,村民房屋比较分散,农民修筑进村道路的成本很高,因此广大农民特别喜欢在公路两旁建房, 不但不要花钱修进村道路,而且有叉宽又好的路面,坡度平缓,线型良好,且由国家养护,和自己出钱修的村道不可同日而语. 近年来,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地方经济与个体运输的活跃,路边修房子的现象越来越多,档次也越来越高,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一栋的房子随处可见,公路街道化越来越明显,以前仅以水沟外缘一定距离作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作法,显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很难起到建筑控制区所应有的作用. 1 建筑控制区的概念,作用及法律地位I.1 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是1987 年lO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9 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建设,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小于20m,省道不小于15m,县道不小于10m,乡道不小于5m.1997 年7 月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正式使用"建筑控制区"的概念,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从此以后,公路控制区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专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特别区域. 1.2 建筑控制区的作用建筑控制区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等级提高预留土地,减少拆迁工程.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使人们对公路等级和宽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交通的发展是逐步增长的,没有必要一次把所有的公路都做成高等级公路, 国家的投资和土地的缺少也决定了不能把所有的公路都搞成新建公路,只能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扩建和改造.设立了建筑控制区,可以减少公路扩宽与改建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拆迁的数量和难度,既减少投资又减少地方矛盾,减轻政策性处理的难度,便于土地征用和工程的JJ~,N 进行. 二是保障公路的通行安全.快速便捷安全舒适是公路运输的根本目的,而设立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收稿日期:20o6-03-13 作者简介:王向和(1956一),男,湖南双峰人,工程师,研究方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1l3 能减少视线障碍,提高运输效率,避免殃及无辜.开阔的视野加上美化的沿线环境, 使人心旷神怡,给人以舒适感,符合现代人的追求. 1.3 建筑控制区的法律地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有以下特征: (1)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 (2)建筑控制区既要保障运行安全,又要节约用地; (3)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以建成公路为前提,先有公路,后有控制区. 2 现行建筑控制区划定方法的不合理性分析现行的建筑控制区划定与控制的唯一依据,就是建筑物边缘距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不能小于的规定数据.虽然《公路法》也要求近而不靠,一边发展,但由于没有详细规划和强制规定, 几乎所有的公路都没能做到.建筑控制区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路通行安全和为公路等级提高创造便利, 但从近20 年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两个目的都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2.1 公路改建时的拆迁量依旧很大2.1.1 造成改建时拆迁量大的原因(1)公路改建时一般要把弯道半径加大,使得改建后的公路向弯道内侧偏移.如果弯道内侧与外侧都采用同一间距作建筑控制区,则公路改建后,弯道外侧建筑物距水沟外缘的距离将大大超过建筑控制区的规定值,反之弯道内侧建筑物距水沟外缘的距离将小于建筑控制区,甚至建筑控制区出现负值,导致在建筑控制区外的房予在公路改建时又要被拆除. (2)公路改建时一般纵断面线形要调整,有的要挖,有的要填,填挖都要放一个边坡(一般填方1:1.5, 挖方1:1),由于填挖高度不一样,路基的占地宽度也不一样,按一个规定值作为建筑控制区显然不合理, 将导致有的规划控制区外的房屋在公路改建时仍要被拆除. (3)公路改建时纵断面的调整将导致有的房屋因降坡而悬吊在半空,导致出行不便, 村民要求赔偿或搬迁或另修便道;有的房屋因路基抬高导致排水不畅,要求房屋搬迁或进行赔偿. (4)由于公路边建房太多,往往导致改建时改道,到改建时才发觉,由于当初没有规划,公路以外的其他地方,农民也已大量建房,既使是改道,也仍要拆掉很多房屋. 2.1.2 改建时拆迁量大的危害(1)建筑控制区控制的最理想状态,应是公路改建时基本上在房屋拆迁和其他设施上几乎不要花什么费用.改建时没有多少地方矛盾,但现实是,公路改建时业主花在这上面的经费和精力都非常大,特别是这类经过审批的但仍然要拆除的房屋,不仅损坏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使拆迁难度大,地方矛盾多,成为业主十分头痛的问题.同时很多拆迁难题影响施工进度,增加施工变更和索赔. (2)有些山区公路,改建时线形和高程改动的幅度都很大,按一个规定的间距做为建筑控制区,根本没有什么作用,有时离公路近些,改建时不要拆,离公路远些反而要拆. (3)改建时拆迁量大时,施工中由于经费的限制和地方矛盾处理的难度,业主和施工方都会降低要求, 使改建的公路达不到相应的等级,给车辆运行能力和行车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4)公路等级是逐步提高的,就目前沿海地区来看,公路等级提高的时间间隔非常之短,有十几年就提高一个等级的,如果仅按规定间距进行建筑控制区的界定与控制,将在短时期内造成同一户主的房屋多次被拆迁,巨大的拆迁费用,甚至会造成lO年或20年一拆迁的恶性循环,给国家,个人均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耕地大量浪费(1)公路改建时要裁弯取直,由于公路改建时要维护车辆的通行,因此裁弯取直后原来弯曲的路段土l14 方仍不能挖除用做新路的填筑,等改建通车后,原来弯曲的路段农民自己又无力开垦为农田,造成了耕地的浪费. (2)《公路法》规定,国道两侧房屋离公路水沟的距离为50m,农民的房子沿公路的长度一般为13m 左右,照此计算,一栋房子前应有一亩的空地,在湖南,相当于 1.5 人的耕地.据笔者调查,公路至房屋前的空地,一般都变成了大坪,如果仅按建筑物离公路的间距进行建筑物放样,将造成了耕地的浪费.但如果村镇不沿公路平行发展,则公路两旁的耕地仍可种值.可见,仅按房屋至水沟的距离进行规划是不合适的.有一些改建时必须改道的路段,原路段完全没有必要按规定的间距作为建筑控制区. 2.3 严重影响车辆运行. 对于已有公路,由于仅按构造物至水沟的距离进行规划审批,既使改建前能保证建筑控制区的宽度, 改建后由于线形和高程的改变,导致有的建筑物离公路太近,由于矛盾和费用的双重原因,使拆迁不到位, 同时也不能阻止公路集镇化,市场化.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影响,虽然公路加宽了,等级提高了,但是通行能力并没有提高,交通事故反而大量增加,公路安全并没有得到保证. 2.4 公路两旁景观难看在已有公路上按构造物至水沟的距离进行控制,公路等级提高时,由于平面线型的调整,仍然使得有些房屋要拆除,有些建筑物离改建后公路的水沟距离远近不一致,由于纵断面调整, 路面高于或低于房屋的地面好几米至十几米不等,显得参差不齐,

造成路旁景观不雅.特别是城市郊区, 作为城市的进出VI,公路两旁的景观是反映一个城市风貌的主要窗口. 2.5 增大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的难度在已有公路上按构造物至水沟的距离进行控制,将造成公路的街道化,造成屋高路低,排水不畅,垃圾遍地,人为破坏公路的事件增多,违章建筑增多,增大了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的难度. 2.6 降低了招商引资的力度我国现在实行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标准过份超前的项目,或拆迁比重过大的项目,往往造成盈利能力弱,偿贷能力差,业主债务沉重,势必影响后继项目的投资,另外,公路的路容,路貌差,公路两旁的环境差也往往会影响投资者的印象,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3 对建筑控制区进行科学划定的方法在我国公路管理部门,长期以来,把建筑控制线的边界比做"--]k 线",以为只要守住了这条线,就万事大吉了,结果事如愿违,并没有收到多少效果.笔者认为:对已有公路进行详细规划是对建筑控制区进行有效的划定和控制的科学的方法. 3.1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定详细的规划(1)制订详细规划的意义.公路改建时有的路段沿老路加宽,有的路段要废弃老路另建新路,如果这点不明确,建筑控制区就无法正确划定.在这点上我们应向城市规划部门学习,城市建设不但有长远规划.也有近期规划.它不但有总体规划,也有详细规划.有些城市甚至对建筑物的外型及其装饰都进行了详细规划.因此有些建筑物尽管先于街道建设,但在街道建设时,这些建筑物不仅不会担心被拆除;甚至其地面标高也与街道吻合极好.这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公路系统学习和借鉴. 但公路部门的规划,只注重于公路网的布局及路线的大致走向,仅仅只在地图上把与路线相关的乡镇连接起来,没有详细规划. 在国,省,县道两旁建筑物的放样控制中,实际上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一些不熟悉公路工程技术的路政人员行使对国,省,县道的实施与控制,他们控制的唯一依据就是建筑物至公路边缘的规定距离. (2)制订详细规划的方法.详细规划要一步到位,公路的长远等级要准确定位,要为未来的发展留有必须的余地.要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必须超前控制,详细规划,分阶段实施,规划最好超前3O 年以上. 依据我省的地理位置和人[51 及经济情况,公路长远规划的目标也应该是县以上城市及县城之间实现高等115 级公路(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镇与镇之间通一,二级以上公路,乡与乡之间通二, 三级以上公路.对于已有的普通公路,都面临着等级提高,因此我们应该按照长远规划的目标,依据现有的公路情况,制订出可供放样的规划详图,建立沿线坐标高程系统,依规划详图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两侧的房屋详细地进行坐标和高程放样,改变以前仅按距离进行放样的做法.为了避免等级提高线型改动过大, 新建或改建公路时, 我们应该避免取平曲线或竖曲线的极限值,尤其是平面线型,我们更应该超前控制, 应使平面线型超前的幅度大于纵断面超前的幅度. (3)制订详细规划的可行性分析.现在各县市都有大比例尺地图,搞规划设计的成本大约为每公里O.5-5万元,而拆一栋房子就要好几十万元,详细的规划设计相当于把以后改建的部分设计提前做了,总的来说,并没有增加额外的经费,相反,它减少的拆迁工程经费远大于规划的经费. 3.2 坚持近而不靠.一边发展.避开乡镇《公路法》规定建筑物到公路水沟的距离国道大于50m,省道大于40m,县乡道大于30m,但是同时也要求近而不靠,一边发展,只按建筑物至水沟的距离对建筑控制区进行划定与控制, 是对《公路法》的片面理解.必须通过详细的规划,做到近而不靠,一边发展,避开乡镇,才能保护公路不受侵占,防止街道化,保障交通安全. 4 对建筑控制区实施有效控制的方法 4.1 建立公路建筑区控制管理机构省地(市)公路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内均应设立专职的公路规划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的编制,管理,及以后的实施,控

制和监督.负责已建公路两侧建筑物的审批.并会同路政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规划管理机构应配嚣一定数量的知识全面的道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科学规划, 以改变现行的对公路两侧建筑物实施划定与控制的办法. 4.2 与城市及乡镇规划相结合公路是展示当地经济发展的一个窗口,对吸引投资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因此我们要做好公路规划的宣传,让政府熏视,乡镇重视,建设部门重视,把城市建设,乡镇建设,中心村建设与公路规划有机结合起来, 避免公路街道化,切实做到公路两旁建筑"近而不靠,一边发展". 4.3 与现在的通乡,通村公路结合利用国家现在大搞通乡,通村公路和"十一五"期问进行路网改造,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的大好时机,搞好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的出行问题,让他们感到房子离公路远, 但交通照样方便,从源头上改变农民沿路建房的旧观念. 4.4 规划审批手续.建立规划审批追究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批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建设者和审批者的经济,法律和行政责任, 提高政策法规和规划的约束力. l16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现就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通告如下:

一、本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3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住建、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清府〔2012〕48号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3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抢建、抢种。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新府〔2014〕4号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省道15米;(二)县道10米;(三)乡道5米。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且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立项即将开建或在建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特此公告。

附件:新兴县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段一览表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5日

附件

新兴县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段一览表

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起讫桩号地名

S113 广高线K110+882—K179+482 稔村镇皮村至天堂镇里仔水

S274 稔广线K0+000—K5+729 稔村镇白土至稔村镇双阳

S276 腰那线K8+000—K23+901 K24+201—K68+889 车岗镇陈舍至里洞镇恩平交界

X431 活车线K14+490—K27+808 车岗镇围河至车岗镇圩

X463 奄双线K0+000—K9+903 水台镇奄村至水台镇杜村

X466 平簕线K17+833—K26+182 簕竹镇新村至簕竹镇簕竹圩尾S113线平交X483 新共线K0+000—K19+547 新城镇东山庙桥头至太平镇大朗

X484 陇河线K0+000—K56+291 新城镇陇塘至河头镇苏琼

X485 官东线K0+000—K15+727 六祖镇官洞至东成镇单碟

X534 马稔线K32+078—K47+608 稔村镇岑村至稔村镇稔村圩口

X868 金天线K24+128—K39+460 天堂镇罗康至天堂镇井仔村

X869 南水线K0+000—K10+044 水台镇南村至水台镇水台圩头

Y007 黄东线K0+000—K4+272

K4+772—K7+750 新城镇黄岗至新城镇东瑶

Y028 枫洞—盲佬撞K0+000—K0+683 新城镇枫洞至新城镇盲佬撞

Y029 猫山—竹围 K0+000—K1+169 新城镇猫山至新城镇竹围

Y030 低塘—良洞河K0+000—K0+727 新城镇低塘至新城镇良洞河

Y031 狮子岗—飞雷路口K0+000—K1+327 簕竹镇狮子岗至簕竹镇飞雷路口

Y032 湾边—江井 K0+000—K0+562 河头镇湾边至河头镇江井

Y033 河仔口—元头岗K0+000—K8+609 河头镇河仔口至天堂镇元头岗Y034 龙潭寨—第十营K0+000—K1+348 天堂镇龙潭寨至天堂镇第十营Y035 稔村圩头—平交K0+000—K1+438 稔村镇稔村圩头至稔村镇S274线平交

Y036 东成圩口—粮所K0+000—K0+643 东成镇东成圩口至东成镇粮所Y052 东门大桥—陇塘K0+000—K4+500 新城镇东门大桥头至新城镇陇塘

Y053 南塘—含桃 K0+000—K1+526 六祖镇南塘至六祖镇含桃

Y054 印村—藏佛坑K0+000—K4+131 六祖镇印村至六祖镇藏佛坑

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起讫桩号地名

Y260 船岗—集成 K0+000—K4+500 六祖镇龙庆至六祖镇集成卫生院

Y337 凤凰—倒水路口K0+000—K4+589 新城镇凤凰至太平镇倒水

Y251 共成—水浪 K0+000—K3+417 共成圩至水浪

Y252 皮村—北鹤 K0+000—K2+752 皮村至北鹤

Y253 新塘—北鹤 K0+000—K9+688 新塘至北鹤

Y254 东成圩—布辰K0+000—K7+642 东成圩至布辰

Y255 东利咀—都斛K0+000—K3+284 东利咀至都斛

Y256 二夹—布填 K0+000—K2+243 二夹至布填

Y257 东利咀—三村K0+000—K17+719 东利咀至松明塱

Y258 白沙—彭山 K0+000—K3+981 白沙至彭山

Y259 东震—东石塘K0+000—K3+261 东震至东石塘

Y261 湾边—桔塘 K0+000—K7+653 湾边至桔塘

Y262 布午—岩头电站K0+000—K3+477 布午至岩头电站

Y263 力呈—云盏 K0+000—K1+928 勒呈至云盏

Y264 坝塘—北降洞K0+000—K2+593 坝塘至北降洞

Y265 蚬岗—石龙岗K0+000—K5+144 蚬岗村至石龙岗

Y266 杜村—良田 K0+000—K2+022 杜村至良田

Y267 车岗—红星村K0+000—K2+734 车岗至红星村

Y268 共成—白马 K0+000—K5+881 河村至白马

Y269 洞口—黎源 K0+000—K11+660 洞口圩至黎源

Y270 上江—根溪 K0+000—K4+749 上江村至根溪

Y271 新江村委—新江K0+000—K1+466 新江村委至新江

Y272 东山—伦范 K0+000—K5+178 东山至伦范

Y273 水仲—上降 K0+000—K10+357 水仲至上降

Y274 老虎头—思本K0+000—K2+705 老虎头至思本

Y275 布三线—云敏K0+000—K0+534 云敏村口至云敏

Y276 天堂—五西 K0+000—K3+874 天堂至五西

Y278 雨洞—山根 K0+000—K3+518 洞心村至山根

Y279 马路顶—都村K0+000—K1+095 马路顶至都村

Y280 榄根—新田 K0+000—K3+049 榄根至新田

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起讫桩号地名

Y281 船岗—河西 K0+000—K13+349 船岗至河西

Y282 集成—窝田 K0+000—K3+865 集成至窝田

Y283 杜村—布茅 K0+000—K7+576 杜村至布茅

Y284 粮食加工厂—中黄K0+000—K2+390 粮食加工厂至中黄Y285 三坪—藏佛坑K0+000—K2+510 三坪村至藏佛坑

Y286 河头—大伙 K0+000—K12+680 深山田村至大伙

Y287 凤凰—黄塘 K0+000—K1+732 凤凰至黄塘

Y288 长岗—帛村 K0+000—K2+552 长岗至帛村

Y289 黄岗—枫洞 K0+000—K4+964 黄岗至枫洞

Y290 金谷山—湴塘K0+000—K3+211 金谷山至湴塘

Y291 集成—樟村 K0+000—K2+551 集成至樟村

Y292 里洞—上盆山K0+000—K3+586 里洞至上盆山

Y293 六联—坑口 K0+000—K3+359 六联至坑口

Y294 社圩—焦山 K0+000—K2+163 社圩村至焦山

Y295 岗脚—洛洞电站K0+000—K2+598 岗脚至洛洞电站Y296 内中—莲塘 K0+000—K3+478 内中至莲塘

Y297 三庙—清塘 K0+000—K2+693 三庙至清塘

Y298 车岗—良洞迳K0+000—K10+322 车岗至良洞迳

Y299 车岗圩—洞表K0+000—K4+734 车岗圩至洞表

Y300 中和—塘窝水K0+000—K5+554 中和圩至塘窝水

Y301 勒竹—建材厂K0+000—K9+708 勒竹至建材厂

Y302 湴塘—睦党 K0+000—K4+687 湴塘至睦党

Y303 合河圩—蓝青K0+000—K5+327 合河圩至蓝青

Y304 新龙村—杨家宅K0+000—K3+740 新龙村至杨家宅Y305 龙山塘—红梅K0+000—K3+500 龙山塘村至红梅

Y306 虾山—相塘 K0+000—K0+992 虾山至相塘

Y307 小稳—平沙 K0+000—K2+290 小稳至平沙

Y308 三坪—莲洞 K0+000—K2+059 三坪村至莲洞

Y309 同安堡—古墩K0+000—K3+792 同安堡至古墩

Y310 集成圩—龙山K0+000—K1+929 集成圩至龙山

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起讫桩号地名

Y311 塔脚—宝林宛K0+000—K1+763 塔脚村至宝林宛

Y312 碟村—桐村 K0+000—K4+056 碟村至桐村

Y313 天堂—元头岗K0+000—K2+699 天堂至元头岗

Y314 东门桥头—布坪K0+000—K4+609 东门桥头至布坪Y315 车岗—料村 K0+000—K3+900 车岗至料村

Y316 龙山—塔脚 K0+000—K2+098 龙山至塔脚

Y317 白马岗—山口K0+000—K1+275 白马岗至山口

Y318 白马岗—横水K0+000—K3+491 白马岗至横水

Y319 合河—大塘 K0+000—K2+520 合河圩至大塘

Y320 沙湾—黄京田K0+000—K11+491 沙湾至黄京田

Y321 叉路口—中间村K0+000—K3+614 叉路口至中间村

Y322 天堂—五一 K0+000—K2+095 天堂至五一

Y323 内中—内东 K0+000—K3+003 内中至内东

Y324 天堂圩—简明K0+000—K2+662 天堂圩至天堂

Y325 里洞—便村 K0+000—K4+084 里洞至便村

Y328 大稳—云吟 K0+000—K3+091 大稳至云吟

Y329 梭朗—蕉麻 K0+000—K3+998 梭郞圩至蕉麻

Y330 洞口—下坪 K0+000—K3+942 洞口圩至下坪

Y331 稔广线—双阳K0+000—K0+772 双阳村口至双阳

Y332 广高线—布辰K0+000—K1+513 布辰路口至布辰村

Y333 广海线—白土K0+000—K0+671 白土村委至白土

Y334 民乐—云礼 K0+000—K2+574 民乐至云礼

Y335 稔岑线—页村K0+000—K0+978 页村路口至页村

Y336 棠下瓷厂—棠下K0+000—K0+970 棠下瓷厂至棠下

Y338 铜矿路口—土地岗K0+000—K2+125 铜矿路口至土地岗Y339 天堂—禾地岗K0+000—K1+419 天堂至禾地岗

Y340 环市路口—莲塘K0+000—K1+142 环市路口至莲塘

Y341 朱所—石寨 K0+000—K3+206 朱所至石寨

Y342 环市路口—禹岗K0+000—K1+529 环市路口至禹岗

Y343 天堂—五东 K0+000—K3+022 天堂至五东

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起讫桩号地名

Y344 五和市—黄香地K0+000—K2+196 五和市至王香地

Y345 官东线—悦塘K0+000—K2+067 上罗村至悦塘

Y346 新大线—社圩K0+000—K0+908 社圩村尾至社圩

Y347 东江—旧朗 K0+000—K2+195 东江村至旧朗

Y348 船集线—洒落K0+000—K1+473 洒落村口至洒落

Y349 官洞圩—许村K0+000—K1+115 官洞圩至许村

Y350 新冲—马脚坑K0+000—K3+153 新冲至马脚坑

Y351 粮所仓库—深桥K0+000—K1+780 粮所仓库至深桥

Y352 新郎—十里 K0+000—K1+771 新朗至十里

Y353 新河线—舍丰村委K0+000—K1+740 舍丰村头至舍丰村委Y354 三挺—秀罗 K0+000—K3+787 三挺至秀罗

Y355 新桥—礼村 K0+000—K1+500 新桥至礼村

Y356 教练场—豪村K0+000—K1+503 教练场至豪村

Y357 广高线—十里K0+000—K2+042 十里村头至十里

Y358 二龙岗—杨桃塘K0+000—K1+472 二龙岗至杨桃塘

Y359 腰那线—蕨村K0+000—K1+458 蕨村村头至蕨村

Y360 稔岑线—坝塘K0+000—K0+877 坝塘路口至坝塘

Y361 碧塘—矜村 K0+000—K2+011 碧塘至矜村

Y362 布凌—白田 K0+000—K1+503 布凌村至白田

Y363 布乾—都活 K0+000—K3+487 布乾至都活

Y364 车岗—朗头 K0+000—K4+433 车岗至朗头

Y366 二龙岗—卫校K0+000—K3+470 二龙岗至卫校

Y367 凤山—波田 K0+000—K3+179 凤山至波田

Y368 高村—开平盘龙K0+000—K1+478 高村至开平盘龙

Y369 公安堡—布马K0+000—K3+126 公安堡至布马

Y370 共成—邓村 K0+000—K2+390 共成至邓村

Y371 石上岗—合河水库K0+000—K4+142 石上岗至合河水库

Y373 稔村—黎家 K0+000—K1+029 稔村至黎家

Y374 水南线—高地K0+000—K2+123 新兴县旧莲塘至新兴县高地

Y375 布茅小学—九朗K0+000—K3+273 布茅小学至九郎

Y376 广高线—坑尾K0+000—K3+437 广高线至坑尾

Y377 大河口—北坑K0+000—K4+229 大河口至北坑

关于划定鹤山市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中心线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线路名称起讫点里程桩号建筑控制区(道路中线两侧各)

国道G325 人民西路高圳口—桃源镇府 K50+500~K53+270m 40米桃源镇府

—址山东溪 K53+270~K88+411m 35米

省道S270 古劳圩

—双和公路 K0+000~K30+550m 28.5米

鹤城大道

—共和平岭 K31+200~K51+486m 33米

省道S272 龙口福迳

—城区猪仓路口K67+050~K82+650m 30米

城区文明路 K84+050~K85+480m 30米

坚美园十字路口—雅瑶玉岗桥K85+480~K93+863m 40米

省道S273 双合过境路 K62+842~K64+000m 25.5米

泗合路段K64+000~K66+050m 21.5米

宅梧养护中心

—营顶狗尾营K75+200~K81+141m 21.5米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

1 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为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提高公路运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控制区)的整治力度,而法律法规的散乱和不周延,无疑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也使为此而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颇有争议。因此,加强对公路控制区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一、公路控制区概念的界定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为1987 年10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 米,省道不少于15 米,县道不少于10 米,乡道不少于5 米”。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 年7 月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自此以后,公路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路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

2 二、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的规定,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系具有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范围依国务院规定。第二、公路

控制区的范围划定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三、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以建成公路为前提,即先有公路后有控制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路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具有原则性,即同一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别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是相同的;同时又具有灵活性,即不同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别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可以不同。这些主要是由于划定的主体不同,各地的情况不同。但是,所有公路控制区划定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公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类别的公路控制区均不应少于法定标准,即保底不封顶。三、公路控制区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并非实际征用地公路控制区有别于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属于国家建设用地,公路建设之前应先行征为国有,国有化后再进行建设,这是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确要求。而公路控制区顾名思义 3 即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对地上物实施控制,对所属土地性质未加限制。公路控制区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基于三种认识:一是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将其征为国有;二是国家没有必要用巨额资金征为国有予以闲置;三是土地权属性质不变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农民仍可以种庄稼、搞养殖等。但是,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行为和权利是受限制的,表现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建设,已有建筑物的翻建、改建、扩建受限,且有随时被责令拆除的风险,这是法律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价值评判的结果。基于此,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公路的行使权利主要是基于对公路本身的所有权和对公路控制区的管理权,对公路控制区的管理权表现为已有建筑物的拆除、待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审批等。四、公路控制区为公路拓宽预留土地和公路通行安全而设立公路控制区的设立主要基于两个目的: 一是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升级预留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公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家的投资远不能达到新建公路的需要,只能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和改造,这就是国家设立公路控制区的基本出发点。设立公路控制区,可以减少国家扩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减轻政策性处理的难度,便于土地的征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4 二是切实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快速、便捷、安全、舒适是公路运输的根本目标,而设立公路控制区有助于克服公路街道化、公路市场化,减少视线障碍,提高运输效率,避免殃及无辜。开阔的视野加上美化的沿线环境,给人以舒适感,符合现代人的追求。

五、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的法律定性关于公路控制区的法律规定始于国务院1987 年10 月13 日发布1988 年1 月1 日实施的公路管理条例,但是,由于之前无此规定,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是客观存在的,对这些已有建筑物以及之后建设的建筑物如何定性则是对公路控制区管理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加强路政管理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此作出了规定。以河南省为例,该省人民政府于1992 年7 月23 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以公路管理条例实施日和通告发布之日为时间点,对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作出了法律定性:一是1988 年1 月1 日前经批准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但不得改建、扩建和重建。二是1988 年1 月1 日至1992 年7 月23 日止经批准的建筑物,视为临时建筑,要限期搬迁出公路控制区。三是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均为违章建筑。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告精神,制定了实施意见,规定1988 年1 月1 日至1992 年7 月23 日止,虽经批准的建筑物,仍视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1998 年4 月13 日、1999 年9 月17 日、2004 年5 月7 日又数次发出通告、通知,要求公路控制区内的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一、上边坡路基施工应解决的问题: (1)边坡开挖前应对边线放样,严禁采用开挖神仙土的方法,边坡每开挖一级,应将边坡整形一级: 上边坡通常坡度高、坡面大,开挖时应从上往下逐步开挖,做到上面修整到位再开挖下一级边坡,还要注意解决临时排水问题,边坡修整好,没有施工防护时坡面裸露在外面,会造成雨水冲刷,坡面水土流失,甚至造成坍塌;如果土层比较松散,宜将整个边坡或下部的大部分予以保护,边坡不允许留有松动危石,并应及时修好上边坡。 二、路基填筑应解决的问题: (1)台阶的设置方案及施工要点;施工段落处必须留台阶,每级台阶宽度不小于2m,高度不大于1m,严禁将挖出的土石料堆积在山坡脚,如不可避免要及时清除处理,以免影响台阶的开挖和填方段的压实。填方分段施工两段交接处,则先填段应留台阶与后填段分层阶梯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2m。 (2)雨季路基施工的质量控制方案及施工要点 路基施工地段属丘陵和山岭地区的砂类土、碎砾石地段。雨季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应修建施工便道并保持晴雨畅通。雨季填筑路堤雨季路堤施工地段除施工车辆外,应严格控制其他车辆在施工场地通行。在填筑路堤前,应在填方坡脚以外挖掘排水沟,保持场地不积水,如原地面松软,应采取换填措施。应选用透水

性好的碎、卵石土、砂砾、石方碎渣和砂类土作为填料。利用挖方土作填方时应随挖随填及时压实。含水量过大无法晾干的土不得用作雨季施工填料。路堤应分层填筑。每一层的表面,应做成2%~4%的排水横坡。当天填筑的土层应当天完成压实。 (三)路基填筑时中间交工验收程序:对于高填方路基建议每六层交验一次,测压实度、标高、横坡度、宽度、边坡度、及中线和边线;当至路槽顶不足六层时,以实际剩余层数一次交验。(四)桥梁左右幅长度不一致时,短边路基填筑问题:因曲线半径的影响造成桥头左右幅长短不一致,在进场伊始应优先安排此处的桩基(或扩大基础)和下部结构的施工,并在梁板吊装前完成此处的路基施工及防护工程。 (五)路基顶面如采用改良土时交工验收方案; 改良土交工验收时检测的指标有1、压实度2、弯沉3、纵断高程4、中线偏位5、路基宽度6、平整度7、横坡8、边坡 表面质量验收:路基表面平整,边线顺直,曲线圆滑,边坡要顺直。路基边坡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对植种草皮的边坡,不得有明显缺陷。为防止路基软弹应严格控制土料的最佳含水量,含水量控制在在最佳含水量的±2%之间,采用大吨位的压路机,增加压实变数,调整松铺厚度。 (六)路基中间检查的方法(将反挖作为路基交工必须手段之一,每填二米开挖检查一次,每次开挖一米,如一米由三层组成且层

浅析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对措施

浅析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对措施 平凉高速路政执法管理支队任泾灵 路政管理工作说其难所以难。论其执法依据,有“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不一而足;论其执法范围,很大很广,上管天、下管地,两边还管着30至50米。直观而言法很大,但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具体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结合近几年路政执法工作实践,认为路政执法中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维护管理工作最难,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意识与职权的困扰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公路建筑控制区作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由于公路沿线部分群众法律观念淡薄,缺乏爱路护路的意识。特别是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当事人对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了解不够,在《条例》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管理部门与相关当事人很难达到共识。 沿线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只是管理部门的一个方面,在执法上的困扰同样十分严重。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职责是法律赋予路政管理部门的,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与土地、规划等交叉管理,相互之间又缺乏联系和制约,各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且未形成沟通协调机制,如土管部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房、挖井、建沼气池等施工项目时,事前不征求路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等以上施工项目完成后,路政部门再去依法拆除或清理违章建筑,这种现象给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带来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二、执法的难度 (一)标志牌问题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涉及面广,面对的不但有公路沿线村民,甚至会涉及到当地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私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现象很多,管理难度也大。路政管理部门作为一支派驻机构,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拆除政府的广告牌其管理难度可想而知。 2012年3月份,一政府机关在G70线K1864+100处的跨路天桥上设置了长43米、宽4米的广告牌,高速路政中队依法对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拆除,广告牌制作商因为广告牌属政府行为,对路政中队的政策解说不予理睬。路政中队按程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雇佣车辆将其所设置的广告牌予以没收扣押,要求该政府机关按规定办理交通行政许可手续后方能设置该标志牌,但该政府机关没有接受这种合理的政策解说,广告牌在路政中队扣押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当

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新改建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概算和预算的编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下称《补充规定》),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经2008年7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8年8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项目,不再调整;凡在2008年8月1日以后上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按《补充规定》执行。 二、山西省交通厅晋交科字(1997)56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96)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晋交科字(1996)208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调

整部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可变费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便补充完善时研用。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 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三)概算、预算均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当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工程概算、预算,主体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原则和依据、取费标准等的协调与统一、

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

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交通安全性和便捷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渠道,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众所周知的是,国外高速公路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几百辆汽车连续相撞的事故时有发生,国 2000年 日清 6人 ??? ??? 路面摩擦系数都有负面影响。通常情况下,高速公路干燥路面的摩擦系数为0.7;雾天由于空气湿度大,道路潮湿,路面摩擦系数不足0.6;雨天路面摩擦系数只有0.3-0.4;雪天路面和结冰路面的摩擦系数则在0.2以下,而且雨雪雾天气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路面能见度下降和驾驶员视距降低。由此可见,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的道路环境往往不能满足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安全要求。因此,从交通安全的角度

考虑,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根据不同的气象条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地说,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因雨、雪、雾天高速公路路面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行车要求时;高速公路积雪、结冰,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时。 ???交通管制方式及适用 ???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中,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管制方式主要有全线封闭、局部 在502、 米以下时,(2 在50 ,可以 ??? ??? 不同路段的气象条件和道路环境往往差别很大。许多情况下,高速公路某一路段出现不良气象条件和道路环境,不具备车辆通行条件时,而另一路段的气象条件和道路环境却良好,具备车辆通行条件,无论对高速公路采取全线封闭还是局部封闭的交通管制措施,都存在着一个不同行政区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达不到协调配合就难以采取有效的交通管制,难以保障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因此,当高速公路出现不良气象条件和道环境时,不同行政区的高速公路公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质量通病精细化控制要点 路基工程 一、填方路基滑坡、塌陷 表观现象 在半填半挖路段或跨越深沟、峡谷的高填方路段,土质材料填筑的路基容易出现滑坡、塌陷现象。 原因分析 a.路基基底存在软土层,且厚度不均匀。 b.填土速度过快,施工沉降观测、侧向位移观测不到位。 c.路基填筑层压实宽度不够或边坡二次贴补。 d.填筑材料含水量高或采用了透水性较差的材料填筑且处理不当。 e.路基顶面长期积水。 f.边坡较大路段未分层填筑。 控制要点 施工措施: 1.填筑前认真查阅地质报告,对地面以下埋深较浅的软土层要处理到位。 2.加强高填方填筑的沉降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高填路基应分层填筑,至少每填筑三层要测量一次中线偏位和填筑宽度。保证填筑宽度。 4.合理选择路基填料,严格控制填筑材料的含水量。 5.路基填筑顶面满足排水要求,加强雨水和地下水的排除,提高路基水稳定性。 6.严格控制填筑厚度,纵坡较大路段应开挖台阶分层填筑。 管理措施:

1.在填筑前做好承载力试验,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2.严格执行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制度,路基填筑前应确定填筑材料、填筑厚度和碾压设备,逐级上报,经总监办批准。 3.制定高填路基填筑作业指导书。 4.压实度每层必检,三层必报,监理验收。 5.明确填筑路段施工负责人、监理责任人,路基填筑完工之前不得随意换人。 二、桥涵构造物端部路基沉陷 表观现象 小桥涵、通道台背回填碾压不密实,造成沉降不均匀,桥头跳车,桥面混凝土与桥头路面出现陡坡或错台。 原因分析 a.软土路基不均匀沉降,路基与构造物沉降量不一致。 b.桥头填筑材料选择不当,填料水稳定性差。 c.未分层填筑,压实度未有效控制。 d.桥头被雨水冲刷、淘空。 e.结构物附近压实机械无法靠近,局部压实度不足。控制要点 施工措施: 1.认真选择填筑材料,做好填筑材料的各项试验,严格控制填料粒径,禁止土石混填。 2.填筑厚度力求最佳,压实设备满足要求,保证压实效果 3.要求每层必检,监理抽检,并做好检测记录。 4.桥头台背回填尽可能与路基填筑同步进行,压路机碾压不到的位置,采取水泥或石灰稳定,机械夯实。 5.做好桥头回填的防水和排水工作,防止雨水浸泡和冲刷。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理目标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理目标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219高速公路施工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 理目标 Quality management objectives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objectiv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管理目标 1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管理目标 (1)管理方针:雕铸品牌工程,筑就现代文明 (2)质量管理目标: a.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b.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优良率:100% c.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0案次 d.工程履约率:100% e.顾客满意率:95% f.推广"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g.千人死亡率:0.2以下

h.千人重伤率:0.45以下 i.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0案次 j.施工噪音排放达标,社区居民无投诉 k.控制施工扬尘、废物排放确保排污符合规定标准 l.筑路造桥,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2工程进度目标 于xx年4月30日完工。 3安全目标 1)杜绝工伤事故; 2)无中毒、火灾、火警事故; 3)杜绝重大车辆交通事故,减少一般责任事故; 4)特种作业人员持合格证上岗率100%,优良率95%以上; 5)重大伤亡事故0案次。 4环境目标 对重大环境因素进行有效控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0案次;合理布局,对施工噪音、扬尘、废弃物进行控制,确保排污符合规定标准,社区居民投诉0案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满足业主或地方政府其他环境管理目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势头迅猛,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末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7.3万公里,规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国家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在纵向发展迅速的同时,高速公路的横向发展也日趋迫切,中国高速公路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很多省份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的高速公路已经难以满足车流量增长对通行条件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改建、扩建开始进入高峰期。只改不扩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必须改扩并举。要扩建,首先必须解决公路用地问题,而公路建筑控制区无凝为扩建所需公路用地提供了保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普遍感到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伴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依附于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开发区建设、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一些收费站、服务区周围,建筑控制区已经被蚕食得名存实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保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过程中,涉及到公路沿线群众或相关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建设规划布局问题,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和困难。但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下,有法可依应当是排除困难、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多年参与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在具体立法工作中,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立法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本文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就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提出探讨意见,抛砖引玉,以倡议公路管理同行和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共同建言献策,以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科学持续发展。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现状 (一)法律规范中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及其发展沿革。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布,该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由于当时《公路法》尚未制定出台,《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法规最早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我国《公路法》开始施行。《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建筑控制区管理作出规定,同时也是“公路建筑控制区”一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法律规范中。 在《公路法》颁布实施之前,一些省份在其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中也有作出相关内容的规定,但大多没有使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名称,例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预留用地”,1997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1995年4月22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公路条例》使用的是

山西高速公路在建高速路项目列表

山西高速公路在建高速路项目列表 2008年山西省路网规划里程从4050公里调整到6300公里。整体布局显著变化,调整后,路网布局由“人字骨架、九横九环”调整为更加科学、合理的“三纵十一横十一环”。 2500亿元的公路建设投资中,有2000亿元用于高速公路建设,两年开工3000公里,建成1000公里。 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达到3000公里,2012年达到5000公里。到2015年,“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基本形成。 山西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28个,建设总里程为2190公里,今年1-8月份完成投资304.3亿元,在全国排名第四。仅次于陕西、广东、四川。截至目前,今年计划通车的1000公里,概算总投资1412亿元,分别是: 阳城至翼城、闻喜至垣曲、大同至右玉、太原至佳县公路东段、太原至佳县公路西段、晋城环城、五台山至忻州、忻州至保德、灵丘至山阴、临汾至吉县、平遥至榆社、长治至平顺、汾阳至平遥、阳泉至盂县、陵川至高平、太原至古交、临汾环城、运城至芮城、天镇至大同、大同至浑源、朔州环线西南段、榆次至祁县、闻喜东镇至临猗孙吉、京昆与青兰两条国家高速公路临汾连接线、河津至运城、浑源至广灵、榆社至和顺、太原至阳泉。 其中,2011年全部通车的10个项目:阳翼、汾平、闻垣、阳盂、晋城环城、忻阜、太佳东段、太佳西段、大呼、闻合,合计里程约780公里;部分路段通车的6个项目:忻保、高陵、灵山、长平、平榆、临吉,合计里程约280公里。 据了解,在建的28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实行新体制建设的达到了13条。其中,榆次至祁县是市投市建模式,大同至天镇、大同至浑源、浑源至广灵、临汾

环城、京昆与青兰临汾联接线、运城至芮城、闻喜至合阳、河津至运城8个项目是省投市建模式,晋城环城是省市共建模式,平遥至汾阳、阳泉至盂县和陵川至高平3个项目是BOT模式。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控制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控制 Sljfc888 摘要:本文在阐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管理手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设施工程建设进行了总结及展望,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看法。 关键字: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控制,措施 前言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分为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三种,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公路经济效益、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是公路现代化、智能化的标志之一;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护栏、道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直接影响高速公路整体工程质量和现代运输对公路美学的要求,关系到高速公路营运后安全、舒适、快速、高效运行和整体功能的全面发挥。 交通安全设施已经成为区域性视觉系统的一部分,有利于司乘人员预见到公路方向和路况的变化,提高行车的舒适性,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实施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制度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顺利投入使用的保证,是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聘请技术水平高、工程经验丰富的专业工程师,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紧扣工程重点、难点,定人定岗定责对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都是必不可少的。 1.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管理手段 质量是公路工程的灵魂和生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造福后代的大事,也是企业的信誉和生命,交通安全工程设施具有区别于土建工程的独特的施工特点,在质量控制中也存在区别于土建工程的控制手段和侧重点,根据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前加强对产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合格检验,这是一道最关键的质量管理程序,拒绝任何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或原材料进入施工场地。进场材料构件的质量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如标志牌、波形梁护栏、隔离栅等的质量隐患往往不是出现在安装过程中,而是出现在进场构件的质量上,安装的检验比较容易控制,有缺陷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但进场材料的质量问题,往往不易及时发现,通常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进场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检验十分重要; 有关人员必须到进货的生产厂家检查和确认其生产设备能力、工艺水平及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并在供货过程中,不定期地进行巡查,以保证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产品进场后,技术人员要依据规范的规定试验和检验,确认后方可用于安装,发现疑问时,还可以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和频率。 主要手段有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工地试验室进行抽验两种,每进一批都应严格履行该程序,必要时,应到产品加工生产厂家进行原材料及加工工艺的检查。例如成品波形梁,进入施工现场后,先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及各项技术指标,并进行抽检,包括外观尺寸检查、厚度检查、防锈处理检查、基底钢材机械性能检查等,重点

江西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模板

江西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江西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0—0年八月

前言 (1) 1 综合管理篇 (2) 2 路基工程篇 (10) 3 桥梁工程篇 (32) 4 隧道工程篇 (44) 5 路面工程篇 (52)

、八 .言 刖 本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归口管理。 本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研编单位为江西省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施工质量控制要点主要起草人:许润龙、胡钊芳、栾建 平、彭东领、樊文胜、卢世军、郭捷菲、吴幸华、熊茂东、荣耀、谭显峰、钱宇峰、邹涛。

江西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综合管理篇 1.1 按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总体要求, 全省高速公路质量目标是: 实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优良品率达到100%, 杜绝重大质量事故以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打造出2-3个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典型示范工程, 培育出一批优秀团队, 锻炼出一批技术人才。参建单位要强化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方面工作, 大力推进高速公路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大力营造抓质量, 出精品的质量氛围; 规范管理, 精细施工, 将”粗活细作、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精细化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实现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1.2 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在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 对质量负终身责任。各建设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全面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号) , 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明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和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建立文件资料的签字认证和归档管理制度。在层层落实质量责任的同时, 向上逐级报备责任人档案; 真正做到责任落实有章可循, 责任追究有据可查。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经交通主管部门鉴定后, 将追究相关从业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1.3 应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监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doc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 (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公路两侧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道、电缆、电杆、砖窑等。(一)公路一侧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建设各类违法建筑的,由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使用和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擅自占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道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的建筑物不得就地改建;已经在建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接受处理,需要建的必须在红线。范围之外 (5)由于公路建设调整、改造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纳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就地扩建、改造、改造。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应查明地基并逐

步拆除。 2 、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规划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编制城市规划时、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包括私房和临时建筑)、征地、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公路两侧所有建筑控制区,特别是公路“红线”的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与公路建设控制区相邻的建设用地时,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审批程序应注明建筑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划红线。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先征得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然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规划布局应垂直于交通线、单向纵深群。禁止沿道路带状发展,并将道路变成一条。的街道。由于历史和其他原因,一些路段形成了街道。实行隔离管理,相邻的路边商店只能设置出入口。 (3)待建开发区、公平贸易区、商业区和工厂、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分组布置在公路建筑红线、专用公路辅路解决内部交通问题。范围以外的一侧 (四)城市道路与公路的交叉口,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确定。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自行选择进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公路工程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建设过程中的咨询服务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案例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杆线

案例: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杆线 案情:2008 年11月21日15时10分,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一支队遂川路政大队在检查中发现,XX公司在大广高速公路XXKM+XXM 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杆线。经测量,公路东侧埋设水泥电线杆1根,距离公路边沟外缘6米,公路西侧埋设水泥电线杆1根,距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穿越公路架设电线(缆)类设施4根。 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立案登记表》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路政案件现场勘验图》 3、《案件调查报告》《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 4、《代缴委托书》及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5、《送达回证》《路政行政处罚报备审查登记表》等其他有关材料 6、《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 7、《路政管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8、《路政案件现场恢复照片》 9、《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现场笔录 备注:第 1 页共 2 页

现场笔录

路政案件询问笔录 时间2008年12月10日9时30分至10时05分,第一次询问地点大队综合办公室 询问人常XX 记录人蔡XX 被询问人林XX性别女年龄36岁与案件关系当事单位员工 工作单位和职务XX公司基建部主任电话139XXXXXXXX 地址XX县XX路XX号邮编34XXXX 询问内容: 问:你好!我们是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一支队遂川路政大队的执法人员常XX、蔡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证件编号分别是36XXX、36XXX,请看清。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你配合,如实回答。 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好的,我不申请回避。 问:请问你的姓名、单位、职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证件的编号? 答:林XX,XX公司基建部主任,地址是XX县XX路XX号, 电话139XXXXXXXX,身份证号:362XXXXXXXXXX。 问:请问是否是你单位在大广高速公路XXKM+XXM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杆线?是否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答:是的。属农网改造范畴。没有办审批。 被询问人签字林XX 第 1 页共 2 页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控制 三、建筑高度控制 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情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层数 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平均层数 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 平均层数(层)=总建筑面积(m2)/建筑基地面积之和(m2) 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总和(m2)/住宅基地面积总和(m2) (三)极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 (四)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有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a.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调整规划》主要内容

《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调整规划》主要内容 来源:山西省交通厅网站作者:山西省交通厅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山西省交通厅提出《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调整规划》和今后两年公路建设计划,在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新的路网规划将原定的4050公里调整为6160公里,路网布局相应调整为“人字骨架、两纵十一横十二环”。 新的路网规划实现后,山西高速公路连通水平将大大提升,省辖市过境交通将明显改善,路网覆盖率将跃升至中部六省第二位。届时,山西将有29条高速通道与相邻四省区内蒙、陕西、河南、河北相连。 今后两年,山西省公路建设规模将达4.8万公里,项目总投资2435亿元。其中,高速公路建设将建成1040公里,完成投资1000亿元,通车里程达到3000公里。预计到2013年,高速公路将建成2纵8横8环,通车里程达到5000公里。 1、发展目标 到2020年,构建纵贯南北、承东启西、覆盖全省、通达四邻的高速公路网,实现省会到相邻省会、省会到地级市、相邻地级市之间高速直接连通,与干线公路网、农村公路网共同构成现代化的公路基础设施网络。全省县(市)全部纳入高速公路一小时覆盖范围内,为山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支撑。 2、布局方案 布局方案调整为人字骨架,2纵10横12环。由以省会太原为中心的3条放射线构成人字型主骨架,以2条纵线、10条横线和12条环线为次骨架,以7条连接线为补充,形成纵贯南北、承东启西、覆盖全省、通达四邻的高速公路网络。布局结果见附图。 人字骨架: 新荣得胜口~芮城风陵渡; 太原~泽州道宝河。 2 纵: 东纵天镇马市口~泽州道宝河; 西纵平鲁二道梁~灵宝(省界)。 10 横: 第一横阳高孙启庄~右玉杀虎口; 第二横灵丘驿马岭~平鲁二道梁;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控制系统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6796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控制系统示范文本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控制系统示范文 本 操作指导:该安全管理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高速公路安全是一个由人、车、路、管理组成的系统问题,这4个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任一因素出现问题,都将影响交通安全,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高速公路上的安全事故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占95%;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能等对交通安全也有很大影响;高速公路本身的构造、安全设施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交通管理,对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现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讨论。 1、人的因素

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路况良好,所以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需采用很多措施,从而导致驾驶员警惕性下降,一旦遇到问题,反应不及时,就容易发主交通事故。导致事故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缺少高速公路行驶经验,缺乏高速公路交通常识,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薄弱等。例如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及违章装载、车辆间距过近驾车时接打电话等。在雨雾天气及路面结冰或雨后积水时,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以及擅自在高速公路上穿行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2、车的因素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车速高,所以要求车况良好,发动机、轮胎、制动系统都应该在行驶前进行维护和检查。轮胎爆裂是我国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工程控制和防止质量通病的措施

高速公路工程控制和防止质量通病的措施 1、路基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路基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见下表: 路基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序 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号 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范围内地表工后沉降 土层的树根、草皮、腐殖土等彻底清除,基底1 及不均匀 需要处理的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并经监理工沉降 程师现场检查签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认真检验填料的各项技术指标,不合格填料坚 决不使用。同时选择正确的填筑方法,沿纵向边坡压实分层逐层均匀填压,密实度、干容重等检验合不到位,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 2 路肩不顺配置小型压实机具,技术、试验人员跟班作业,直对涵侧、边坡等压路机压不到的部位进行单独 处理,确保无填筑死角。边坡、路肩挂线整修, 确保尺寸标准、线条美观。 浆砌圬工砌石圬工采用挤浆法施工,严禁使用灌浆法; 砂浆不饱片石尺寸符合规范要求,丁顺相间,质检人员3 满、通缝现场旁站,随时抽检。严格控制砂浆配合比,等;圬工机械拌合。严格按设计位置、几何尺寸施工,

几何尺寸并经常复核。严格按设计位置、间距设置泄水 不准确孔。质检人员要逐一清点,检查。 2、隧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隧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见下表: 隧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序 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号 光爆效 准确确定围岩光面爆破技术参数。坚持每循环放 样,准确测设开挖轮廓线,技术干部从炮眼位置、果不佳, 1倾角、炮眼深度、装药到起爆各个环节全过程监超欠挖 控。准确布置炮眼位置,严格控制装药量。并根严重 据围岩变化情况,及时修正爆破参数。 钢拱架采用隧道激光断面仪测量断面净空,处理超欠 2安装侵挖;安装钢架时测量精确定位;确保钢架基础平 入衬砌整牢固,钢架安装后尽快焊接连接筋、喷混凝土 界线形成整体受力体系。 初期支 采用湿喷工艺,控制一次喷射混凝土厚度,严格 按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初期支护闭合成环 3护背后 后,采用地质雷达进行检测,发现空洞及时采取不密实 初支背后注浆进行回填。 4衬砌出衬砌前先检查模板台车平整度、光洁度、弧度、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

目录 前言 (1) 1 综合管理篇 (2) 2 路基工程篇 (10) 3 桥梁工程篇 (32) 4 隧道工程篇 (44) 5 路面工程篇 (52)

前言 本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归口管理。 本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研编单位为江西省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施工质量控制要点主要起草人:许润龙、胡钊芳、栾建平、彭东领、樊文胜、卢世军、郭捷菲、吴幸华、熊茂东、荣耀、谭显峰、钱宇峰、邹涛。

江西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 综合管理篇 1.1 按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全省高速公路质量目标是:实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优良品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质量事故以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打造出2-3个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典型示范工程,培育出一批优秀团队,锻炼出一批技术人才。参建单位要强化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方面工作,大力推进高速公路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大力营造抓质量,出精品的质量氛围;规范管理,精细施工,将“粗活细作、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精细化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实现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1.2 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在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对质量负终身责任。各建设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全面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08】2号),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和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建立文件资料的签字认证和归档管理制度。在层层落实质量责任的同时,向上逐级报备责任人档案;真正做到责任落实有章可循,责任追究有据可查。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交通主管部门鉴定后,将追究相关从业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1.3 应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1.3.1 厅质监站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狠抓责任落实。对存在的实体质量问题和现场安全隐患,应分析原因,查找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漏洞,界定和追究参建各方的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运转有效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效果。 1.3.2 省厅即将制定出台《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办管理办法》,就项目办责任、工作职责、奖励与处罚等进行规范;从明年起,省厅将依据该办法对各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比。 项目业主应强化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意识,要依法对项目建设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切实履行对合同规定的履约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杜绝片面注重进度,忽视质量安全管理的现象。 1.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 制。 表 4.3.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4.3及图4.2所示控制。 表4.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