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2011-03-02 中国公路网吴国斌

【声明】:转载《中国公路》《中国交通信息化》《中国高速公路》《中国公路文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交通决策参考》稿件须经书面授权。索取授权书 QQ: 471885979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势头迅猛,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末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7.3万公里,规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国家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在纵向发展迅速的同时,高速公路的横向发展也日趋迫切,中国高速公路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很多省份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的高速公路已经难以满足车流量增长对通行条件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改建、扩建开始进入高峰期。只改不扩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必须改扩并举。要扩建,首先必须解决公路用地问题,而公路建筑控制区无凝为扩建所需公路用地提供了保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普遍感到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伴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依附于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开发区建设、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一些收费站、服务区周围,建筑控制区已经被蚕食得名存实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保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过程中,涉及到公路沿线群众或相关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建设规划布局问题,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和困难。但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下,有法可依应当是排除困难、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多年参与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在具体立法工作中,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立法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本文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就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提出探讨意见,抛砖引玉,以倡议公路管理同行和社会各界关注和重

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共同建言献策,以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科学持续发展。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现状

(一)法律规范中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及其发展沿革。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布,该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由于当时《公路法》尚未制定出台,《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法规最早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我国《公路法》开始施行。《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建筑控制区管理作出规定,同时也是“公路建筑控制区”一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法律规范中。

在《公路法》颁布实施之前,一些省份在其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中也有作出相关内容的规定,但大多没有使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名称,例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预留用地”,1997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1995年4月22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公路条例》使用的是“公路建筑控制线范围内”,1997年1月14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使用的是“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等等。

(二)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高速公路作为广义公路的组成部分,对其管理仍然以公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和部门规章为依据。

1、法律规定。《公路法》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路管理的唯一一部专业法律。《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据此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权,《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公路法》本身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体划定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归国务院,因此,所谓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国务院的规定。《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指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2003年4月1日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施行了《路政管理规定》,按照其中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之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律规范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在我国地方立法层面,大部分省份已经制定和施行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规或规章,少部分省份仍然以公路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规范依据。

对比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见对比表),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的不同,划定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起算点,例如《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一类是以公路两侧公路用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一类是以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栅)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的规定方面,一些省只规定了一个统一标准,例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一些省则在规定一个一般标准之下,还规定有特殊标准,例如《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三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立法的几点意见。如前所述,《公路法》作为我国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其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规定了授权性的原则,将划定权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具体范围和划定办法的制定权授予国务院,即《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因此,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符合《公路法》的上述规定。但是,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认为存在几个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

1、在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方面,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地范围重叠。《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外缘”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而《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肯定是位于公路用地之内。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范围存在重叠之处。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重叠是否必要,立法的本意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边沟外缘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起算点并造成范围重叠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立法本意。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应当重叠的概念。

--公路用地。《公路法》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同一章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显然,《公路法》是将公路用地问题纳入公路建设环节进行规定,并要求在公路建设时确定好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投入使用后的公路养护和管理准备必要的条件。《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虽然《公路管理条例》施行的时间比《公路法》早,但它们关于公路用地的规定在立法意图上是一致的:

首先,公路用地的取得途径必须合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公路建设用地以及公路用地都属于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合法取得,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控制。

--公路建筑控制区。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据此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是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否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就没有必要在公建筑控制区内对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控制;

第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出于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合法性是以《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依据的,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的合法性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不需要以《公路法》的规定为依据,也就是说,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是两个权利义务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用地使用权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他人根本无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此也不需要再对他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控制。

因此,从法理上讲,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存在重叠区域,这应当是《公路法》的立法本意。

2、在地方性法规规定方面,一些省份制定的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授权性规定之嫌。从本文所列《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情况对比表》中我们不难看出,绝大部分省份制定出台了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尚未出台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的,也出台有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高速公路建筑控

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依照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笔者经过对比分析,大体上可以将各省份地方性法规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对具体的原则性规定,例如《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一类是完全明确的具体规定,例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从立法层面分析两类规定,笔者认为前一类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后一类规定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相对地方性法规而言,其上位法包括行政法规和法律,即相对高速公路或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而言,其上位法是《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法》。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下位法的规定是不能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的。在关于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规定方面,《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据此,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权已经依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即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进行确定,其他机关或单位无权确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公路法》的这一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些省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而不是以地方政府立法的形式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进行具体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与《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值得商榷的。换言之,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问题上,地方性法规只能在遵循《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相对具体的原则性规定,才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要求的,例如《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中的规定。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立法来完成,才是符合《公路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的。

3、在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方面,一些省份存在立法不足的情况,一些省份虽然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但其所作出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足。

分析对比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立法情况,我们不难看到,基本情况是:一些省份直接制定了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而不再制定相关地方政府规章;一些省份是将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提升到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后,废止了原来的地方政府规章;还有一些省份则是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都进行了立法。分析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在地方立法层面,仅以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公路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是否足够?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各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的任务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也应当是不能彼此替代的,因此,不能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替代地方政府规章的作用和功能,正如宪法不能替代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是各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配套齐全的体系。在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立法问题上,缺和废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其次,一些省份虽然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但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值得商榷,主要问题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目前,制定有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并仍属现行有效的省份主要是广西和吉林。《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一)高速公路用地(包括连接线、收费站)外缘起不小于30米;(二)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桥梁,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小于50米。高速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确定。”由于使用了“不小于”的表述,就出现了范围不具体确定的问题。这种不明确的规定,给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具体工作增加了复杂性。相反,《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拦网外缘和立交桥匝道两侧、出入口和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的区域。”由于其规定具体明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便于判断和操作。

(二)关于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1、《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经验。自1998年施行《公路法》以来,与之相配套的国家层面的立法活动并不多见,到目前为止,也只有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与《公路法》配套的行政法规立法活动迎来了新的高潮。《公路保护条例》是就具体实施《公路法》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的行政法规,其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方面的具体规定,无疑也将成为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依据的原则和方向。

《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分四款就公路建筑控制区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职责的主体和划定的原则。

第二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限值:(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一般限值标准和划定的起始界线。第三款规定:“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限值不得小于30米;属于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限值不得小于50米。”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特殊限值标准。

第四款规定:“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和改建立体交叉的需要等情况确定。”明确了公路特殊路段建筑控制区的控制原则。

分析《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有三处具有突破性的亮点:一是以公路用地外缘作为建筑控制区起算点,更显科学严谨;二是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分别作出了一般限值(不得小于30米)和特殊限值(不得小于50米)规定,更具前瞻性和全面性,有利于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增加了弯道内侧行车和立交改造需要的控制原则规定,更显人性化。《公路保护条例》的这些立法经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在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活动较少的情况下,近年来一些省份在立法实践上也敢于突破,进行了一些有益的立法探索。例如,山东、湖北、广西等省(区)以“高速公路用地外缘”取代“公路边沟外缘”作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浙江、江苏、吉林、甘肃、福建、安徽等省则采用“高速公路隔离栅”作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起算点;一些省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区分了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3、几点立法建议。鉴于我国高速公路发展的迅猛形势,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解决高速公路管理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成为迫切要求,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下,修订《公路管理条例》,将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调整为公路用地外缘;

(2)尽快出台《公路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公路法》的配套法规;

(3)根据《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保护条例》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作出的原则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但这种规定仍然应当是原则性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大小及其划定办法,依法由各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政府规章中进行具体明确规定;

(4)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管理的国家和地方法律规范体系。

四后记。

立法的完善只是保证了权利义务的实现成为可能,要完全实现立法目的,关键还在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普遍遵守。另外,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桩、界桩。具体划定工作的实施非常重要,在高速公路建成投入使用之前,划定好建筑控制区,并设置好界桩、标桩,对公路的管理和保护意义重大,应当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落实,

否则立法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立法就失去了意义。但目前相关工作在大部分省份并未得到落实。因此,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方面,既要完善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还必须具体落实好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必依,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才不至于成为空谈。

国际机场控制区人员证件模拟试题

申领**国际机场控制区人员证件模拟试题 一、填空题 1、机场护卫部、安检站、机场公安局和驻场武警部队的执勤人员负责日常控制区证件的查验。 2、持证人员乘机时,严禁使用通行证件代替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登机牌通行控制区道口(通道)。 3、持证人员应按照通行证授权区域通行。在进入滑行道、联络道和跑道区域前,必须同时报经空管塔台同意。 4、通行证查验门禁是指用于辨别证件真伪的门禁点位,主要分布在机场控制区道口(通道)处。 5、持证人员在进入机场控制区前,应当对其证件和携带的物品进行自检自查,严防将无效证件、违禁品和限制物品带入机场控制区。 6、申办通行证应当遵循如实申办、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7、持证人员在进入机场控制区前和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时,应服从和配合机场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8、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是指在长水机场控制区内工作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进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获得批准后进出机场控制区的凭证。 9、佩戴通行证须使用长水机场配套统一的通行证外套和挂带。 10、通行证遗失、被盗、被抢的,申办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的遗失证件情况材料交机场护卫部报失。 11、持证人员在进入机场控制区设有智能读卡和生物识别系统的道口(通道)时,应分别履行读卡验证和生物识别程序,通过检验后方可进行安全检查程序。 12、多个持证人员通过同一门禁时,应逐一顺序、及时关闭刷卡验证,通过后及时关闭通道门,防止他人尾随。 二、选择题 1、机场护卫部是通行证的主管部门,负责通行证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培训考核、证件制发、、工作。( A ) A. 使用监管,违规查处 B.发放回收,统一保管 C.注销挂失,违规查处 D.使用监管,背景调查 2、通行证件分为 4类。Ⅰ类为两年期限期专用证件,Ⅱ类为一年期内限期专用证件,Ⅲ类为引领通行证件,Ⅳ类为应急专用证件和引领标识。其中,持类通行证件出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须由授权指定持Ⅰ类证件或Ⅱ类中一年期限期证件的人员进行全程陪伴、引领和管理。(C) A.Ⅰ B.Ⅱ C.Ⅲ D.Ⅳ 3、申办通行证应当遵循、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D ) A.安全第一 B.预防为主 C.综合治理 D.如实申办 4、在内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米内穿行或米内尾随。(A) A.200,50 B.100,50 C.200,100 D.150,50 5、通行证持有人应当自觉遵守长水机场控制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自觉维护机

控制区通行证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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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机场控制区临时通行证(当次有效)报告考评员:此证件是地方机场证件属于人员使用的证件,证件名称是白云机场控制区临时通行证(当次有效),此证只允许当次进入国内到达和登机桥接送某一航班(MU5311)。查验时要人证对照查验证件上的内容是否相符并有效(证件有否过期?)。 白云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长期) 报告考评员:此证件是地方机场证件属于车辆使用的证件,证件名称是白云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长期),该证车辆准入道口(1、3、5—12)可通行区域(5—9)。查验时要车证对照查验证件上的内容是否相符并有效(证件有否过期?)。 白云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短期证件)报告考评员:此证件是地方机场证件属于车辆使用的证件,证件名称是白云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短期证件),该证车辆准入道口(1、3、5—12)可通行区域(5—9)。查验时要车证对照查验证件上的内容是否相符并有效(证件有否过期?)。

机场通行证

一、单项选择题 1、为加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确保航空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B A、机场 B、上海机场控制区 C、隔离区 D、航空器 2、机场控制区是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C A、工作人员 B、货运车辆 C、人员、车辆 D、旅客 3、控制区通行证是人员、车辆进出机场控制区的。A A、有效凭证 B、唯一证件 C、长期证件 D、特种证件 4、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控制区活动的人员和车辆。C A、浦东 B、虹桥 C、浦东和虹桥机场 D、单一机场 5、是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主管单位。C A、驻场单位 B、安检护卫 C、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 D、机电信息 6、以下符合控制区长期人员通行证受理条件的是。A A、长期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生产运输等工作人员 B、短期在 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生产运输等工作人员C、临时在机场控制区 内从事民航生产运输等工作人员D、因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进入控 制区的人员 7、安检护卫保障部作为控制区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在机场负责通行证的。D A、制发工作 B、信息保障工作 C、人员审查工作 D、查验

工作 8、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机场控制区划分为。C A、八个区域 B、九区域 C、十个区域 D、十一个区域 9、人员长期通行证内有效。B A、长期 B、2年 C、10年 D、5年 10、首次申办控制区通行证人员应携带本人在办证窗口通过面见审核。A A、有效身份证件 B、户口簿 C、通行证 D、工作证 11、车辆长期通行证内有效。B A、1个月 B、2年 C、2个月 D、5年 12、人员临时通行证有效。D A、1个月 B、2个月 C、多次 D、1次 13、民航单位单独使用、管理的控制区域,该区域使用的通行证。C A、可随意申请 B、可随意发放 C、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 D、无需管理 14、通行证申办以名义进行。A A、单位 B、个人 C、单位和个人 D、单位负责人 15、对因应急救援等其他工作需要进入控制区和中心现场的人员或车辆发放。D A、长期通行证 B、短期通行证 C、临时通行证 D、特种证件 16、与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签订建设、委托经营或租赁等合同的单位申办通行证,由负责申办。C A、申办人员个人 B、委托单位 C、民航生产保障单位 D、任意单位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 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 所有人员。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 进出受限制的区域。 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 划分为: (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 -1 -

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 (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 (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域; (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抵达联检区域; (五)行李/货物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物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 (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包括客舱和货舱; (七)货物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物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物分拣等待领取的货物存放作业区域; (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 - 2 -

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 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 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 本规定所称控制区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条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 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 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 内从事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管理人员; 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 (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 证的人员; (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 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3 -

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复习资料-24046.答案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人员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复习资料 证件管理规定部分: 1.人员控制区通行证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2.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3.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是指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的有效凭证。 4.候机隔离区:是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经过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活动的区域,包括登机通道、摆 渡车。 5.国际联检区:是指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联检厅、国际到 达联检厅和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 6.航空器活动区:是指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 联络道、客(货)机坪。 7.行李分拣装卸区:是指对出港和进港行李进行分拣的场地。 8.驻场单位:指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有直接民航业务关系的驻场运营单位; 9.控制对象:是指有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嫌疑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安机关处理或被通行证件 申办单位处分、辞退、开除的人员,以及违反本规定被取消办证资格人员。 10.机场控制区实行分区管理,共划分为8个区域 11.各区域用相应英文字母表示: A——国内航班出港候机(隔离)区 B——国际航班出港联检区及隔离区 C——航空器活动区 D——登机 E——国内航班进港隔离区 F——国际航班进港隔离区 G——航空货运控制区 H——行李分拣装卸区 12.通行证件种类 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分为长期通行证件、短期通行证件、施工维修通行证件、临时通行证件、 人员专用证件五种。 13.长期证件证件(三年期)适用范围、期限 适用于各驻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控制区工作人员,每三年更换一次。 14.短期证件(一年期)适用范围、期限 适用于在控制区工作与驻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每年更换一次。 15.施工维修证件适用范围、期限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质量通病精细化控制要点 路基工程 一、填方路基滑坡、塌陷 表观现象 在半填半挖路段或跨越深沟、峡谷的高填方路段,土质材料填筑的路基容易出现滑坡、塌陷现象。 原因分析 a.路基基底存在软土层,且厚度不均匀。 b.填土速度过快,施工沉降观测、侧向位移观测不到位。 c.路基填筑层压实宽度不够或边坡二次贴补。 d.填筑材料含水量高或采用了透水性较差的材料填筑且处理不当。 e.路基顶面长期积水。 f.边坡较大路段未分层填筑。 控制要点 施工措施: 1.填筑前认真查阅地质报告,对地面以下埋深较浅的软土层要处理到位。 2.加强高填方填筑的沉降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高填路基应分层填筑,至少每填筑三层要测量一次中线偏位和填筑宽度。保证填筑宽度。 4.合理选择路基填料,严格控制填筑材料的含水量。 5.路基填筑顶面满足排水要求,加强雨水和地下水的排除,提高路基水稳定性。 6.严格控制填筑厚度,纵坡较大路段应开挖台阶分层填筑。 管理措施:

1.在填筑前做好承载力试验,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2.严格执行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制度,路基填筑前应确定填筑材料、填筑厚度和碾压设备,逐级上报,经总监办批准。 3.制定高填路基填筑作业指导书。 4.压实度每层必检,三层必报,监理验收。 5.明确填筑路段施工负责人、监理责任人,路基填筑完工之前不得随意换人。 二、桥涵构造物端部路基沉陷 表观现象 小桥涵、通道台背回填碾压不密实,造成沉降不均匀,桥头跳车,桥面混凝土与桥头路面出现陡坡或错台。 原因分析 a.软土路基不均匀沉降,路基与构造物沉降量不一致。 b.桥头填筑材料选择不当,填料水稳定性差。 c.未分层填筑,压实度未有效控制。 d.桥头被雨水冲刷、淘空。 e.结构物附近压实机械无法靠近,局部压实度不足。控制要点 施工措施: 1.认真选择填筑材料,做好填筑材料的各项试验,严格控制填料粒径,禁止土石混填。 2.填筑厚度力求最佳,压实设备满足要求,保证压实效果 3.要求每层必检,监理抽检,并做好检测记录。 4.桥头台背回填尽可能与路基填筑同步进行,压路机碾压不到的位置,采取水泥或石灰稳定,机械夯实。 5.做好桥头回填的防水和排水工作,防止雨水浸泡和冲刷。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控制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控制 Sljfc888 摘要:本文在阐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管理手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设施工程建设进行了总结及展望,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看法。 关键字: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控制,措施 前言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分为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三种,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公路经济效益、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是公路现代化、智能化的标志之一;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护栏、道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直接影响高速公路整体工程质量和现代运输对公路美学的要求,关系到高速公路营运后安全、舒适、快速、高效运行和整体功能的全面发挥。 交通安全设施已经成为区域性视觉系统的一部分,有利于司乘人员预见到公路方向和路况的变化,提高行车的舒适性,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实施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制度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顺利投入使用的保证,是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聘请技术水平高、工程经验丰富的专业工程师,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紧扣工程重点、难点,定人定岗定责对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都是必不可少的。 1.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管理手段 质量是公路工程的灵魂和生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造福后代的大事,也是企业的信誉和生命,交通安全工程设施具有区别于土建工程的独特的施工特点,在质量控制中也存在区别于土建工程的控制手段和侧重点,根据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前加强对产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合格检验,这是一道最关键的质量管理程序,拒绝任何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或原材料进入施工场地。进场材料构件的质量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如标志牌、波形梁护栏、隔离栅等的质量隐患往往不是出现在安装过程中,而是出现在进场构件的质量上,安装的检验比较容易控制,有缺陷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但进场材料的质量问题,往往不易及时发现,通常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进场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检验十分重要; 有关人员必须到进货的生产厂家检查和确认其生产设备能力、工艺水平及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并在供货过程中,不定期地进行巡查,以保证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产品进场后,技术人员要依据规范的规定试验和检验,确认后方可用于安装,发现疑问时,还可以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和频率。 主要手段有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工地试验室进行抽验两种,每进一批都应严格履行该程序,必要时,应到产品加工生产厂家进行原材料及加工工艺的检查。例如成品波形梁,进入施工现场后,先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及各项技术指标,并进行抽检,包括外观尺寸检查、厚度检查、防锈处理检查、基底钢材机械性能检查等,重点

2019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201号)、“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 (二)控制区通行证,是指人员、车辆进出机场控制区的有效凭证. (三)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活动的区域,包括登机通道摆渡车. (四)国际联检区,是指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海关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联检厅、国际到达联检厅和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 (五)国内到达区,是指国内到达旅客活动的区域及交运行李提取厅. (六)航空器活动区,是指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 (七)行李分检装卸区,是指对出港和进港行李进行分检的场地。 (八)背景调查,是指为评估有关人员是否道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在无人陪同下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九)限制人员,是指根据《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规定,没有通过背景调查的人员,或被取消办理上海控制区通行证资格的人员 (十)面见审核,是指通行证管理职能部门对申办人员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基本信息进行当面核实确认。 (十一)申办单位,是指可以独立为其本单位人员、车辆中请控制区通行证的位 (十二)委托单位,是指与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签订建设委托经营或租赁等合同的单位。

案例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杆线

案例: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杆线 案情:2008 年11月21日15时10分,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一支队遂川路政大队在检查中发现,XX公司在大广高速公路XXKM+XXM 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杆线。经测量,公路东侧埋设水泥电线杆1根,距离公路边沟外缘6米,公路西侧埋设水泥电线杆1根,距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穿越公路架设电线(缆)类设施4根。 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立案登记表》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路政案件现场勘验图》 3、《案件调查报告》《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 4、《代缴委托书》及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5、《送达回证》《路政行政处罚报备审查登记表》等其他有关材料 6、《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 7、《路政管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8、《路政案件现场恢复照片》 9、《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现场笔录 备注:第 1 页共 2 页

现场笔录

路政案件询问笔录 时间2008年12月10日9时30分至10时05分,第一次询问地点大队综合办公室 询问人常XX 记录人蔡XX 被询问人林XX性别女年龄36岁与案件关系当事单位员工 工作单位和职务XX公司基建部主任电话139XXXXXXXX 地址XX县XX路XX号邮编34XXXX 询问内容: 问:你好!我们是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一支队遂川路政大队的执法人员常XX、蔡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证件编号分别是36XXX、36XXX,请看清。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你配合,如实回答。 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好的,我不申请回避。 问:请问你的姓名、单位、职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证件的编号? 答:林XX,XX公司基建部主任,地址是XX县XX路XX号, 电话139XXXXXXXX,身份证号:362XXXXXXXXXX。 问:请问是否是你单位在大广高速公路XXKM+XXM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杆线?是否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答:是的。属农网改造范畴。没有办审批。 被询问人签字林XX 第 1 页共 2 页

高速公路工程控制和防止质量通病的措施

高速公路工程控制和防止质量通病的措施 1、路基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路基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见下表: 路基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序 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号 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范围内地表工后沉降 土层的树根、草皮、腐殖土等彻底清除,基底1 及不均匀 需要处理的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并经监理工沉降 程师现场检查签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认真检验填料的各项技术指标,不合格填料坚 决不使用。同时选择正确的填筑方法,沿纵向边坡压实分层逐层均匀填压,密实度、干容重等检验合不到位,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 2 路肩不顺配置小型压实机具,技术、试验人员跟班作业,直对涵侧、边坡等压路机压不到的部位进行单独 处理,确保无填筑死角。边坡、路肩挂线整修, 确保尺寸标准、线条美观。 浆砌圬工砌石圬工采用挤浆法施工,严禁使用灌浆法; 砂浆不饱片石尺寸符合规范要求,丁顺相间,质检人员3 满、通缝现场旁站,随时抽检。严格控制砂浆配合比,等;圬工机械拌合。严格按设计位置、几何尺寸施工,

几何尺寸并经常复核。严格按设计位置、间距设置泄水 不准确孔。质检人员要逐一清点,检查。 2、隧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隧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见下表: 隧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序 通病控制和防止措施 号 光爆效 准确确定围岩光面爆破技术参数。坚持每循环放 样,准确测设开挖轮廓线,技术干部从炮眼位置、果不佳, 1倾角、炮眼深度、装药到起爆各个环节全过程监超欠挖 控。准确布置炮眼位置,严格控制装药量。并根严重 据围岩变化情况,及时修正爆破参数。 钢拱架采用隧道激光断面仪测量断面净空,处理超欠 2安装侵挖;安装钢架时测量精确定位;确保钢架基础平 入衬砌整牢固,钢架安装后尽快焊接连接筋、喷混凝土 界线形成整体受力体系。 初期支 采用湿喷工艺,控制一次喷射混凝土厚度,严格 按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初期支护闭合成环 3护背后 后,采用地质雷达进行检测,发现空洞及时采取不密实 初支背后注浆进行回填。 4衬砌出衬砌前先检查模板台车平整度、光洁度、弧度、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与控制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 在高速公路建设大规模向发展、建设难度不断增大的新形势下,施工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环保”,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五个核心问题,按照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施工安全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因此,如何确保公路工程特别是山区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安全,从而顺利实公路交通建设跨越式发展,是当前一项重大的现实课题。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在施工中,由于地形的限制,高墩大跨桥梁凭借其适应性强应用较为普遍。而跨越深谷的桥梁,由于深谷本身的自然深度,桥面与地面的距离往往高达几百米。深沟悬崖地区,往往出现由于施工场地狭窄,而导致上下交叉作业较多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的几率较大。工程事故往往是多种原因引起的,通过采用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分析出基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工程事故中有90%都不是因为技术解决不了造成的,

而是违 章所致,施工单位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缺乏安全技术知识、 不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指 挥、违章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导致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2)设计不合理与缺陷。据欧共体统计分析,63%的安全事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使用过程的安全事故)是因为前期工程项目设计策划和施工准备阶段就存在缺陷,因此,许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原因主要包括: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涉及文件中未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等。 (3)勘察文件有误。勘察单位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察时钻孔布置、深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勘察文

控制区通行证考试参考资料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考试复习容 第一章空防安全知识 一、基础知识 航空安全保卫(空防安全)是指用来维护民用航空不受非法干扰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和物力的总和。 非法干扰行为指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 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双流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办法》 三、容 《中华人民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节选培训容)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

检查。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第十六条机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二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第一节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基本知识 《双流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节选容 一、依据 为加强双流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维护机场控制区的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通行证的种类、容(考试重点) (一)定义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势头迅猛,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末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7.3万公里,规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国家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在纵向发展迅速的同时,高速公路的横向发展也日趋迫切,中国高速公路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很多省份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的高速公路已经难以满足车流量增长对通行条件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改建、扩建开始进入高峰期。只改不扩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必须改扩并举。要扩建,首先必须解决公路用地问题,而公路建筑控制区无凝为扩建所需公路用地提供了保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普遍感到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伴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依附于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开发区建设、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一些收费站、服务区周围,建筑控制区已经被蚕食得名存实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保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过程中,涉及到公路沿线群众或相关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建设规划布局问题,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和困难。但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下,有法可依应当是排除困难、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多年参与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在具体立法工作中,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立法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本文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就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提出探讨意见,抛砖引玉,以倡议公路管理同行和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共同建言献策,以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科学持续发展。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现状 (一)法律规范中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及其发展沿革。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布,该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由于当时《公路法》尚未制定出台,《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法规最早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我国《公路法》开始施行。《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建筑控制区管理作出规定,同时也是“公路建筑控制区”一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法律规范中。 在《公路法》颁布实施之前,一些省份在其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中也有作出相关内容的规定,但大多没有使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名称,例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预留用地”,1997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1995年4月22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公路条例》使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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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准入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主管单位是()。C A、安检站 B、航空护卫站 C、机场公安分局 D、监管局 2、安检站、航空护卫站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的()。D A、证件制发 B、信息采集 C、人员审查 D、现场查验 3、控制区通行证是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的()。C A、唯一凭证 B、长期证件 C、有效凭证 D、特种证件 4、控制区通行证是指经过特定程序发给在控制区内()的人员用以证明身份及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B A、旅游 B、工作 C、乘坐飞机 D、购物 5、机场控制区按照其职能划分为()保安限制区。B A、6个 B、8个 C、10个 D、12个 6、通行证上的“A”标识符号是指()。A A、航空器活动区 B、航空货物存放区 C、行李分拣区 D、航空器客舱 7、通行证上的“B”标识符号是指()。D A、航空器活动区 B、航空货物存放区 C、行李分拣区 D、航空器客舱 8、通行证上的“C”标识符号是指()。A A、国内航班候机隔离区 B、国际航班候机隔离区 C、国内航班到达隔离区 D、国际航班到达隔离区

9、通行证上的“D”标识符号是指()。B A、国内航班候机隔离区 B、国际航班候机隔离区 C、国内航班到达隔离区 D、国际航班到达隔离区 10、通行证上的“E”标识符号是指()。C A、航空器活动区 B、航空货物存放区 C、行李分拣及设备管廊区 D、航空器客舱 11、通行证上的“F”标识符号是指()。B A、航空器活动区 B、航空货物存放区 C、行李分拣区 D、航空器客舱 12、通行证上的“G”标识符号是指()。C A、国内航班候机隔离区 B、国际航班候机隔离区 C、国内航班到达隔离区 D、国际航班到达隔离区 13、通行证上的“H”标识符号是指()。D A、国内航班候机隔离区 B、国际航班候机隔离区 C、国内航班到达隔离区 D、国际航班到达隔离区 14、通行证上的红色“Y”字母是指()。B A、特别通行 B、引领资格 C、免检资格 D、准驾车型 15、申办通行证必须以()名义进行。C A、个人 B、航空公司 C、单位 D、单位领导 16、首次申办通行证人员,应携带本人()到办证大厅前台通过查验审核。D A、户口簿 B、工作证 C、驾驶证 D、有效身份证件

机场通行证考试资料

政府主管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是首都机场地区航空保安的主管当局 (1)禁止携带的物品主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械、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机、火柴、酒精、油漆、烟花爆竹)、腐蚀性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各类刀(工)具等(详细内容见附件 2); (2)限制携带的物品主要包括:允许携带容器容积不高于100 毫升的液态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 (3)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工具进入控制区的,须按照《首都机场控制区危险工具器材携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的,须按照《首都机场控制区大宗液态物品运送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通行证种类及内容 通行证按照使用对象及使用期限分为一类通行证、二类通行证、三类通行证、四类通行证。 持三、四类通行证出入机场控制区须由专门陪同人员进行全程引导陪同。 1.一类通行证 (1)适用对象: a.适用于在首都机场控制区长期工作并与驻场单 位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 b.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维保、商务租赁等合同的合约商工作人员,同时该工作人员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c.机场联检单位国家公务员; d.驻场武警部队在编人员 ;e .各国驻华使馆大使夫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处代表夫妇和外交人员。 (2)适用期限:有效期1年以上,2年以下,每年审核1次。在首都机场控制区长期工作的人员以适用对象与驻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合约商工作人员以与驻场单位签订的合同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境外人员以就业证的期限为准;武警在编人员以其服役期限为准;各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以外交官身份证的期限为准。 2.二类通行证 (1)适用对象: a.适用于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保障、机场联检、施工维修等工作在试用期、实习期内的工作人员; b.临时来京人员和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下维保、商务租赁等合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与注意事项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一章路基工程 一、路基挖方 1、路基挖方前必须先做好截水沟和临时排水设施。路基开挖后,如发现有地下渗水,应加深边沟并及时设置盲沟,将地下水引出路基范围。 2、挖方路基有不同土石分层时,承包人应尽可能按土石分类进行开挖,并应将挖出的适用材料与非适用材料严格分开。 3、深挖地段的土质路基、工程地质不良路段应尽可能避开雨季施工。 4、雨季开挖路堑时,宜分开开挖,每层底面应设大于1%的纵坡,挖方过沟宜沿边坡预留30CM厚,等雨后再修整到设计坡线,开挖路堑宜于距路床顶30cm时暂停止开挖,并在两侧挖排水沟,待雨季后再挖到设计标高。 5、注意爆破安全,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大爆破。 6、路堑边坡不允许留有松动危石,并应及时整修好上边坡。路堑开挖时,应尽量避免超挖,超挖部分应在防护工程施工时用浆砌片石填实。 7、承包人在路堑挖方施工过程中发现软弱夹层及断裂层应及时报告监理及设计代表,以便及时变更,加强防护,防止滑坡。

二、路基填方 (一)、填料要求 1、宕渣材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天于压实层厚度的2/3,且最大粒径不得超过15cm,路槽底面以下0—80cm范围内不得用粒径大于10cm的材料填筑,路槽底面以下80—150cm范围内不得用粒径大于15cm的材料填筑。 2、填料粒径要求严格控制,解小工作必须在料场用轧石机进行,不允许在摊铺现场采用大面积人工敲碎方法解小,现场超过50cm的石块必须清除出场。现场监理应严格控制粒径的大小及解小的方法。 3、宕渣填料应均匀,避免出现粗粒或细粒过于集中的现象,当石块含量较大时,石块间空隙应以石屑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它材料铺嵌填密实,且层厚应相应减小。 (二)、施工准备 1、填筑路基前,承包人必须先挖好临时排水沟一般不得小于50cm×50cm,并保持畅通。路基填筑前一般应先疏干积水、降低地下水位,再进行清表、碾压、原地面压实度达到要求后方进行路基填筑(特殊情况允许先填筑第一层宕渣压实后再开挖检测原地面压实度)。 2、试验路段:路基施工前,承包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路段自费修筑不小于1000m2(长度不小于50m)的试验路段,以确认不同材料在不同的压实机械下的松铺厚度、碾压遍数、碾

控制区通行证考试参考资料全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考试复习内容 第一章空防安全知识 一、基础知识 航空安全保卫(空防安全)是指用来维护民用航空不受非法干扰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和物力的总和。 非法干扰行为指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 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办法》 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节选培训内容)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

检查。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二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第一节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基本知识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节选内容 一、依据 为加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成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维护机场控制区的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通行证的种类、内容(考试重点) (一)定义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区通行证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青岛机场集发〔2014〕108号 关于印发《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区通行证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成员企业: 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区通行证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政务综合部 2014年8月20日印发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控制区通行证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增强安全管控抓手,依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 第三条管理机构 机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行证记分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运行监管部:结合机坪运行督察和各项安全检查,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二)安全检查部、安全护卫部:根据各自的安保职责,负责安全检查、证件查验等工作,查获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三)机场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及各航空公司、驻场单位等:按要求对违反本办法的员工落实相关处理意见;加强内部员工管

理和教育培训,减少个体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记分周期及分值 长期通行证记分采用12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进入新一年度时,记分清零,重新计算。 非长期通行证(包括短期证、临时证、施工证等)记分采用4分制,记分周期为3个月,从持证人第一次被记分之日起计算,满一个记分周期后,记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六条记分处理程序 安委会办公室建立通行证记分管理档案,按照本办法,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当持证人记分累计到一定分值,需要对其进行处罚时,安委会办公室向持证人所在部门(单位)发送《通行证记分管理处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1),说明违规、违章情况及处罚意见,并落实处罚措施。 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通知单》后,按要求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并填写《通行证记分管理处罚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见附件2),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记分标准 对于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的记分标准见附件3。 第八条长期通行证的记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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