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

崔英杰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
崔英杰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

崔英杰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作者:南方周末记者赵凌

最后更新:2007-04-12 11:52:03 来源:

崔英杰案正可成为检讨城管制度得失的标本

这是注定煎熬的一段等待。自崔英杰得知自己挥下一刀居然夺去城管李志强的生命起,五个月来,他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可能随时而至的死刑判决。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区城管干部李志强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和李志强的形象遍为人知不同,这是摊贩崔英杰首次公开露面,他的英俊让旁听席上的部分女记者发出惋惜的唏嘘。

23岁的被告人崔英杰被控在城管人员没收其三轮车时杀死副队长李志强。与他同时站在法庭上的,是以窝藏罪被起诉、在他逃亡中提供帮助的四位朋友。

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适当,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

辩方反对这一指控,为崔英杰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认为,崔英杰的行为仅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辩方意见,则暗示崔英杰保住性命。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崔英杰而言,两者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生与死。

刑法学者:适用死刑不合适

一审中检方当庭播放了事发现场的录像资料,这被认为是崔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我根本没有想到,手中的摄像机没有关掉,偶然拍到的画面让人们看到了李志强被杀的经过。”在接受北京《法制晚报》采访时王金波说,王是海淀城管大队宣传科工作人员,为了留存工作资料,他参与了联合行动。

画面显示,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城管的声音在说,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争执的最后场面是崔英杰单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轮车不放。

“我哀求他们,什么东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请把我的三轮车留下,因为那是我头天刚刚借钱买的。”崔英杰在庭审中形容当时心情。

城管最终收缴成功开始回撤,画面中是他们离散的背影。已经离开现场的崔英杰突然从后面迅速跃入镜头,人群一阵混乱,然后是血,然后是崔英杰转身飞快跑向小巷深处的蓝色身影。

“当时非常心痛,看到三轮车被装上卡车的那一刻。”崔英杰说,“看到过新疆卖哈密瓜

的有人在最后关头还能要回车,我就又冲上去了。和李志强擦肩而过时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为他要抓我,所以随手一扒拉,当时不知道扎在什么位置。”对于这一致命动作,崔英杰作出了如上解释。

起诉书表明,崔英杰因无照经营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时,即持刀威胁、阻碍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并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男,36岁)颈部,伤及李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方指控崔英杰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夏霖和李劲松认为崔英杰故意杀人不成立。他们表示,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崔的行为是在挽救自己三轮车的同时,担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时一次随便的挥刀。

崔英杰逃到天津后,曾向朋友发短信询问李志强的伤情。律师表示,这一点可以证明崔英杰确实没有预见到李志强死亡的后果,对李的死亡结果没有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认为,从适用刑法的角度看,当不能证明有杀人故意时,根据疑罪从无从轻原则,就应该认定为伤害致死,这是当前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

“但不论是杀人还是伤害都是应当对罪行承担责任,所以关键就在量刑,如果按故意杀人定罪,判处一般是死刑,不判处死刑是例外,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有手段残忍才是死刑,判处死刑才是例外。”

阮其林强调,对崔英杰适用死刑将不合适。因为对犯罪不仅要看结果还要对整个案件的综合考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定罪量刑。“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为情和钱的谋杀、为掩盖罪责的杀人,或者以残忍的手段杀人。”

城管执法局是否合法成立

李志强之死被广泛披露后,舆论在对其殉职表示哀悼的同时,也经由此案郑重反思历时十年之久争议重重的城管制度。超越刑事法律的讨论,正在使这一案子成为近年来评价城管制度得当与否的一个最佳标本。

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曾就崔英杰案与城管执法问题举行专题讨论。与会学者认为,崔英杰案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在行政法角度来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的法律缺陷。

城管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的疑问由来已久。据记者了解,尽管城管目前没有自己单独的法律或法规,但是它所涉工商、园林、交通等每一个领域都有一些自己可以适用的法律,这

些分散于各处的法律构成了城管执法的基础。

城管最直接的授权来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就是当时人们俗话说的,八个大盖帽变成了一个大盖帽。

从这个角度看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没有争议的,但执法的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又成为一个新的疑点。

夏霖律师就对北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他认为,尽管法律规定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综合行使权力,但这个行政机关显然是指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夏霖告诉记者,经其调查,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成立根本没有经过这一程序。这就意味着,既然控方指控崔英杰妨害公务,就必须先证明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一个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也点出同样命门。他表示,城管把小商贩的经营性财产予以没收,禁止他们再从事这方面的经管活动,实际上是对这个行为设置了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应当依法授予,所以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设定这个行政许可就是一个问题,这涉及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据记者了解,2002年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更名成立,其前身是原北京市城管监察办公室。该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无证违法建设、无照经营、市政、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园林绿化、环护、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目前,北京城管执法局并未对这一质疑作出回应。

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相信,对城管的定性问题会对崔英杰案产生影响,如果城管执法本身缺乏合理性将必然影响到案件的量刑。

法外因素

按照法律的通常规定,此案已过审限。法院迟迟不决的状态留给所有人沉重的悬念。和法院内不得而知的平静不同,法庭外关于崔英杰案的争论和关注从案发到现在一直从未停止。

从阵容强大的法律学者到铺天盖地的网民,从痛失同行的城管群体到东躲西藏的小小摊贩,从旁听席上哭倒在亲人怀中的李志强之妻到旁听席上跟儿子目光相遇时眼中有泪的崔英杰之父———无数人都在即将而来的判决中注视着崔英杰的生死。

殉职后的李志强被北京市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单位为他建了个网上纪念馆,有人留言—

——得知杀害您的凶手已经审判了,作为一个同行,感到很欣慰!期盼审判结果早日到来!有人留言———郭德纲师傅说天堂没有小摊贩,希望你能享受一个安静的新年。他的家人仍然谢绝采访,仍然在漫长的精神恢复中。

崔英杰的父亲崔瑞武无所适从,一次次从北京无功而返,他觉得应该做些什么却又不知如何做才能保住儿子的命。家里收到来自各地陌生人的汇款,附言里是些安慰的话。老家村民、小学中学、服役部队、保安同事纷纷写来求情信向法院证明崔英杰是个好人。“我根本不想杀他,造成伤害我忏悔,我愿意承担责任。”法庭上说这些话时崔英杰硬朗的脸上流着眼泪。

一位当了8年分队长的城管干部对记者说,崔英杰必须死,如果不死如何让城管在未来执法。“李志强现在是烈士,这个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

这恰恰正是中国政法大学阮其林担心的。“我们不能因为当前要正面宣传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而对被告人严惩,我们过去常常是这样做的,使被告人成为公共政策推行的牺牲品。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方法来教育别人。”

律师夏霖在法庭上为其当事人辩护时说:“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法眼

不应忽视公民的经济自由权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崔英杰案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反映了城市管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管理手段的正当性问题,以及外来人口在城市的生存权利和方式,城市秩序与外来人员基本生存权的矛盾。

根据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即公民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自由。

政府有权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政府没有权力加以剥夺,只能是合理限制,使它不影响秩序,不影响他人安宁,不造成公共卫生问题。就是说,对公民个人要摆小摊贩、修车、修鞋的经营谋生方式,政府没有权力禁止他们的经管活动,政府

管理只能不让他们影响交通,或小摊贩不合卫生标准的,按卫生标准加强检查,保证卫生安全;对搞欺诈、卖假冒伪劣的,就应加强检查等。政府管理的权限仅此而已。

国外政府不能禁止个人在城市的经营,只是有地点、时间和方式的选择。为此,政府提供各种场所给市民自由经管,如采取跳蚤市场、夜市、周末市场和家庭庭院销售等方式管理。所以,这个案子的悲剧从根上涉及到政府管理的权限问题,就像政府不能取消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一样。从这个大的背景下考虑这个案子,就不应严惩。

■链接

事件回放

2006年8月11日下午5点,北京市中关村。由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被海淀城管队员没收,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随后用小刀刺进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咽喉部位。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志强抢救无效死亡。11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崔英杰提起公诉。

崔英杰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

崔英杰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作者:南方周末记者赵凌 最后更新:2007-04-12 11:52:03 来源: 崔英杰案正可成为检讨城管制度得失的标本 这是注定煎熬的一段等待。自崔英杰得知自己挥下一刀居然夺去城管李志强的生命起,五个月来,他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可能随时而至的死刑判决。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区城管干部李志强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和李志强的形象遍为人知不同,这是摊贩崔英杰首次公开露面,他的英俊让旁听席上的部分女记者发出惋惜的唏嘘。 23岁的被告人崔英杰被控在城管人员没收其三轮车时杀死副队长李志强。与他同时站在法庭上的,是以窝藏罪被起诉、在他逃亡中提供帮助的四位朋友。 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适当,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 辩方反对这一指控,为崔英杰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认为,崔英杰的行为仅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辩方意见,则暗示崔英杰保住性命。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崔英杰而言,两者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生与死。 刑法学者:适用死刑不合适 一审中检方当庭播放了事发现场的录像资料,这被认为是崔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我根本没有想到,手中的摄像机没有关掉,偶然拍到的画面让人们看到了李志强被杀的经过。”在接受北京《法制晚报》采访时王金波说,王是海淀城管大队宣传科工作人员,为了留存工作资料,他参与了联合行动。 画面显示,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城管的声音在说,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争执的最后场面是崔英杰单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轮车不放。 “我哀求他们,什么东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请把我的三轮车留下,因为那是我头天刚刚借钱买的。”崔英杰在庭审中形容当时心情。 城管最终收缴成功开始回撤,画面中是他们离散的背影。已经离开现场的崔英杰突然从后面迅速跃入镜头,人群一阵混乱,然后是血,然后是崔英杰转身飞快跑向小巷深处的蓝色身影。 “当时非常心痛,看到三轮车被装上卡车的那一刻。”崔英杰说,“看到过新疆卖哈密瓜

公案的民意 55

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 lsq 发表于: 2011-02-09 14:04 点击:252 【摘要】某些个案因被高度关注而演变成“过度曝光的案件”,本文把它称为公案。本文从案件中民意的自身特性、主题元素、民意与司法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方面,对公案进行了分析。文章分析了公案中民意的特点;把公案分为六类,并提炼出六个“主题元素”;还论述了司法与民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客观原因。 【关键词】公案;民意;主题元素;信息不对称 【英文摘要】Some cases is highly publicized and turned into Public Cases. This paper analysis it's three rea-son,such as public opinion's characteristics,the thematic elements of cases,and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mplex characteristic of public opinion; The Pub-lic Cases can be divided into six categories,and extract six kind of“Thematic elements”;also discussed the“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judicature and public opinion. 民意是人类本性的堡垒,或者更不如说是人类本性的庙堂。[1] —威廉·葛德文 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2] —托克维尔 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部门会象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3] —罗纳德·德沃金 原本是一个小范围的地方性、私人间的诉讼小案,在某种因素的刺激和诱导下,不经意之间演变成为众所周知的公共事件,成了民众竞相表达的公共话题;在法院进行审判的前后过程中,民众和媒体也纷纷展开审判,出现了所谓的“舆论法庭”或“民意法庭”;民众对案件作了庭外的预判,法官变成受民众委托来审判的人;于是,个案的事实因关注度高而被民众和媒体不断加工和形塑;个案的司法,也因此隐含着某种象征性的社会效应,……,这就是当下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与司法有关的现象。这类案件在美国被称为“highly publicized cases”(过度曝光的案件)或Sensational cases (轰动性案件),当然美国的情况与我国大有不同,通常多数为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出现的民意和舆论效果,这类案件时常引发公平受审权与新闻自由权(或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是独立审

崔英杰案辩护词

崔英杰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情真意切,苍天有恨!)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 杨华兴(lawyeryang) (发表于上海嘉定论坛)(https://www.360docs.net/doc/288996189.html,/bbs/dispbbs.asp?boardID=8&RootID=19584&ID=19584) 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 (发贴时间:2007-12-26 19:42:58)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昨天,来自北大、清华等学校的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围绕许霆案进行讨论,有专家认为该案“量刑过重”。(稿源:南方都市报) https://www.360docs.net/doc/288996189.html, 2007年12月24日 08:03) 有专家称,这是银行在引诱人犯罪。 银行自称是受害者。 父亲称要将官司打到底。 (发贴时间:2007-12-28 12:05:3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 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发贴时间:2008-1-6 11:37:55)本律师认为,许霆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明确: 1、ATM机完整名称为自动柜员机,英文全称Automatic Teller Machine.teller,(银行的)出纳员。客户完成一次取款、存款或转帐交易,该出纳员均会实时做电子记录;在该柜员机的四周或上下有银行的摄像头在24小时工作。故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与在银行柜台同银行职员面对面取款行为无异。 2、许霆以其真实身份证开设了银行帐户并申办了借记卡,以该记载了其真实个人信息的借记卡实施了171笔取款行为,取款17.5万元。 (发贴时间:2008-1-10 15:07:41)部分专家典型观点:许霆的行为 (一)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但处罚过重; (二)构成盗窃罪,但没有盗窃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 (三)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其他犯罪; (四)非盗窃罪,非侵占罪;构成不当得利.无罪. 有舆论称:许霆ATM机取款17万余元判无期,广州法院,史上最牛法院. 南方周末称,许霆ATM机案入选2007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十大影响力案件如下: ■“影响性诉讼”(Impact Litigation) 简单说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工会主席唐晓东案 案情:2004年8月,民选工会主席唐晓东被一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成为北京首位被开除的工会主席。2004年9月,唐晓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唐的开除决定。公司对裁决不服,将唐晓东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法院一审判唐晓东胜诉。 影响力:工会之难 工会组建难、工会经费难、工会维权难。唐晓东案反映出作为职工维权领头人的工会主席所面临的挑战。令人欣慰的是,法律给这一事件带来了一个公正的结局。 崔英杰案 案情:2006年8月,北京市海淀城管李志强在扣押摊贩崔英杰的物品时,被激愤之下的崔刺中颈部死亡。北京市政府追认李志强为革命烈士。2007年4月,崔英杰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故事理论模型

对于故事模型理论的认知 20 世纪 90 年代, 证据法学的发展进入了高度繁荣的时代,其中, 最具代表性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当属 Pennington和H astie提出的故事模型理论。关于司法审理的证据认知故事模 型的基本观点是:案件证据与事实的认识顺序不是单向的,也 不是由证据到事实的线性过程。先对证据材料进行观察、思考 和分析,发现证据间的关系,然后从中逐渐得到一个完整的故事,这种传统的案件证据与事实研究的旧思路是不符合人们的 思维逻辑的。现实中,当人们了解了有关案件的大致信息,并 结合现有证据,自然而然的会在脑海中形成一个关于案件的故事,然后,以这个故事作为指导,再去观察、思考和分析证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故事决定了对于证据的理解。一个案件中 的故事版本可能千差万别,但在组织故事的过程中,任何一方 主体都不能天马行空,恣意构造故事,当证据与故事出现不符时,就要结合证据修正故事。 传统研究案件事实的缺陷是,案件事实只与证据和法律程 序有关,与其他因素没有关系,只要保证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结果就是公正的,于是,人们把证据 提到了至高的地位,凡是经过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就被认为是合 法的,不符合证据的,不予采纳,证据变成了案件事实的来源,乃至逐渐使人认为它是唯一的来源。但是,有了证据不等于有 了案件事实,因为证据的功能在于回答是否存在一些事实,以 及得出一系列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而案件事实并非直接将这 些事件简单排列就能得到。因此,即使是相同证据,不同立场 的主体所叙述的故事版本也可能大相径庭。 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并非纯然得自证据,而是一种在 修辞中完成的故事。崔英杰案提供了一个细致的实例,展示出 解释、挑选等修辞手段在案件中的形态和作用,以及最终的情 节化、戏剧化的案件事实如何而来。而故事的具体形态是什么

城管与摊贩的博弈的案例分析

案例二城管与摊贩的博弈 公管081 佐亚卿 200808020134

城管与摊贩的博弈 一、案例背景 “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而同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又极不平衡,因而,大量的各类人员涌入城市,并造成城市的扩张,是不可避免的。” 清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一再提到“淘金梦”在现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带有暴发欲望的“淘金行为”是这个时代的普遍现象。中国的城管队伍,正是在这种城市化的背景下诞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的职责。流动商贩,一个古老的职业,曾经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重要贡献,现在却成为城市驱赶的对象。城管队员与流动商贩为了各自的“饭碗”而博弈,现代都市版的“猫鼠游戏”由此上演。一方为了生存需要在城市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居民社区等公共空间摆设临时摊点做生意,出售一些季节性商品、低层次日常消费品等;另一方为了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交通秩序等公共利益,需要严格道具特定区域内的流动商贩。在城市生活中,这些为了“活路”而流动的小商小贩大多是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身份使其获得了公众的心理同情。城管制度自身存在着一定局限性,而城管队伍本身也鱼龙混杂,使得公众对城管和摊贩褒贬不一。近年来,随着媒体对一系列城管“暴力执法”、摊贩“暴力抗法”事件的曝光后,公众舆论呈现一边倒得同情支持流动商贩、职责谩骂城管执法队员的倾向。城市管理这项工作在公众眼中,似乎就是几个带大圆帽、穿制服的人,整天开着车在大街小巷乱砸乱收乱罚,而不是所谓的依法管理城市各项事务,保障城市正常良性发展,这样就背离了城市管理的初衷,也与建设和谐社会相悖。 二、案例内容 案例一魏文华事件 湖北天门市城管因填埋垃圾与村民发生冲突,恰巧路过的魏文华见状掏出手机拍摄,竟为自己招来杀身之祸。50多名城管队员蜂拥而上,围殴五分钟致死魏文华。事件后续延绵至今:先是魏家将灵堂设在市政府祭奠,要求严厉处理凶手。当局迅速控制24名打人者,其中4人刑拘。前日,天门城管局局长被免职,接受进一步调查。事情并未结束,民怨舆论皆已沸腾,取缔城管机构的呼声再度泛起。 城管放纵蛮力乃至行凶,天门不是第一桩,全国大小城市都有其形形色色的不良记录。但城管本次波及的不是游走摊贩,而是无辜的目击者。一位表达义举的公民,蒙受肆无忌惮的杀戮,这正是举国上下心意难平的重点所在。 杀人或被杀的命运并不时刻掌握在城管手中。城管导致的天门血案之前,北京发生过类似事件,但倒下的是城管李志强,摊贩崔英杰刺杀了他,也曾引起纷纭之争。与公检法等强力机构不同,也迥异于通信电力等垄断部门,城管的职责宽泛到无法被定义,面目含糊不清却似乎可以管理一切。 此时此境,纯粹地表达仇恨没有多少意义。对走卒贩夫们而言,城管凶猛,某些时候甚于虎狼,可由城管引发的攻击或反攻都是悲剧,是弥漫在小人物之间的战争。简言之,城管在权力资源的分配体系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是权力谱系中的羸弱者;城管的对象,则大多是社会现实中的弱势群体。两下的交锋或交恶,属于弱者对弱者的狙击或截杀。这不是替城管的暴戾之气辩解,也不是无视于“走鬼”们的艰辛,实为况味复杂的底层事实。 有法可依是一回事,城市公共管理的实情又是一回事。城管被某种命令强力压向街头巷尾,以政府的名义驱逐数也数不清、赶也赶不尽的游商小贩。冲突难免,伤及路人的事例也不独天门一例。城管要弥补本部门贫乏的资源,比如要保证众多临时人员的供养成本;要服从城市主政者的号令,为创卫等工程造势。总而言之,要对街巷深处、拐角小区保持持续、密集的覆盖。而紧随城管日夜压制行动的不是鲜花,而是抵抗。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在庭上的陈述及辩解。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就是崔英杰在进行无照经营的情况下,城管队员对其进行查处,其妨害城管队员的执法执行公务,持尖刀扎了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在对被害人身份的辨别方面并不存在错误。其认为李志强等人对其构成威胁与事实不符,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并不包括对执法相对人人身的控制,尽管崔英杰情绪暴躁,但城管人员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并没有对他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崔英杰说他并不想对执法人员进行伤害与事实不符,从视听资料中可以看到,崔英杰是主动的冲出扎向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的有关辩解是违背事实的,尽管崔英杰在法庭上表示出忏悔,但是其的忏悔在叙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避重就轻,我认为这种忏悔也是虚伪的,也是不可能得到有关当事人的谅解。通过法庭调查说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充分、有效,本案诉讼活动合法。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手段阻碍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非法剥夺城管人员的生命,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庭调查,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公诉人认为,崔英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有以下两点情节,应该成为对其从严惩处的理由:一、故意杀人的行为具有暴力妨害公务的性质,今天在法庭上崔英杰极力回避的就是这一点,但是从大量的证据来看,其行为都是妨害公务过程中,崔英杰与李志强没有个人恩怨,只是因为他的个人无照经营被查处就产生了报复念头,其报复念头并不是单单指向李志强一个人,而是指向在场的城管队员,其行为反映出无视国法的主观恶性二、被告人崔英杰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其犯罪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的,不仅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且严重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今天我们必须对被告人崔英杰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被告人崔英杰犯罪后,积极的为其提供住处,他们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需要向法庭指出的是,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犯罪以后分别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他们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英杰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持刀实施杀人,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四被告人为崔英杰提供住处、联系方式等,构成窝藏罪,希望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公正判决。

城管与摊贩的博弈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而同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又极不平衡,因而,大量的各类人员涌入城市,并造成城市的扩张,是不可避免的。” 清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一再提到“淘金梦”在现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带有暴发欲望的“淘金行为”是这个时代的普遍现象。中国的城管队伍,正是在这种城市化的背景下诞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的职责。流动商贩,一个古老的职业,曾经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重要贡献,现在却成为城市驱赶的对象。城管队员与流动商贩为了各自的“饭碗”而博弈,现代都市版的“猫鼠游戏”由此上演。一方为了生存需要在城市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居民社区等公共空间摆设临时摊点做生意,出售一些季节性商品、低层次日常消费品等;另一方为了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交通秩序等公共利益,需要严格道具特定区域内的流动商贩。在城市生活中,这些为了“活路”而流动的小商小贩大多是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身份使其获得了公众的心理同情。城管制度自身存在着一定局限性,而城管队伍本身也鱼龙混杂,使得公众对城管和摊贩褒贬不一。近年来,随着媒体对一系列城管“暴力执法”、摊贩“暴力抗法”事件的曝光后,公众舆论呈现一边倒得同情支持流动商贩、职责谩骂城管执法队员的倾向。城市管理这项工作在公众眼中,似乎就是几个带大圆帽、穿制服的人,整天开着车在大街小巷乱砸乱收乱罚,而不是所谓的依法管理城市各项事务,保障城市正常良性发展,这样就背离了城市管理的初衷,也与建设和谐社会相悖。 二、案例内容 案例一魏文华事件 湖北天门市城管因填埋垃圾与村民发生冲突,恰巧路过的魏文华见状掏出手机拍摄,竟为自己招来杀身之祸。50多名城管队员蜂拥而上,围殴五分钟致死魏文华。事件后续延绵至今:先是魏家将灵堂设在市政府祭奠,要求严厉处理凶手。当局迅速控制24名打人者,其中4人刑拘。前日,天门城管局局长被免职,接受进一步调查。事情并未结束,民怨舆论皆已沸腾,取缔城管机构的呼声再度泛起。 城管放纵蛮力乃至行凶,天门不是第一桩,全国大小城市都有其形形色色的不良记录。但城管本次波及的不是游走摊贩,而是无辜的目击者。一位表达义举的公民,蒙受肆无忌惮的杀戮,这正是举国上下心意难平的重点所在。 杀人或被杀的命运并不时刻掌握在城管手中。城管导致的天门血案之前,北京发生过类似事件,但倒下的是城管李志强,摊贩崔英杰刺杀了他,也曾引起纷纭之争。与公检法等强力机构不同,也迥异于通信电力等垄断部门,城管的职责宽泛到无法被定义,面目含糊不清却似乎可以管理一切。 此时此境,纯粹地表达仇恨没有多少意义。对走卒贩夫们而言,城管凶猛,某些时候甚于虎狼,可由城管引发的攻击或反攻都是悲剧,是弥漫在小人物之间的战争。简言之,城管在权力资源的分配体系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是权力谱系中的羸弱者;城管的对象,则大多是社会现实中的弱势群体。两下的交锋或交恶,属于弱者对弱者的狙击或截杀。这不是替城管的暴戾之气辩解,也不是无视于“走鬼”们的艰辛,实为况味复杂的底层事实。 有法可依是一回事,城市公共管理的实情又是一回事。城管被某种命令强力压向街头巷尾,以政府的名义驱逐数也数不清、赶也赶不尽的游商小贩。冲突难免,伤及路人的事例也不独天门一例。城管要弥补本部门贫乏的资源,比如要保证众多临时人员的供养成本;要服从城市主政者的号令,为创卫等工程造势。总而言之,要对街巷深处、拐角小区保持持续、密集的覆盖。而紧随城管日夜压制行动的不是鲜花,而是抵抗。 与城管工作相对应的就是街角游商的生活。城管的存在威胁了这部分人群的谋生,逃避城管或直接对抗城管也就在所难免。对绝大多数游走商贩来说,失掉这份工就等于一无所有,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的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的意见: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他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我们认为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是妨害的并非公务。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在本案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故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由于案件的突发性,要查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必须与本案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的分析,实事求是加以认定,以对被告人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从崔英杰到天津以后还发信息询问被害人的伤情可以看出,其确实没有预见到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三、崔英杰在小学、中学、部队表现良好,他自从来到城市,吃苦耐劳,乐于助人,并非一个十恶不赦的暴徒。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只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犯罪故意,并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故意。且崔英杰所用的刀不是匕首,而是一把小的水果刀,是平时用来切香肠用的。崔英杰第二次跑出来是为了找跟他在一起干活的小女孩,而并不是为了实施报复,我认为公诉人的这种认识合乎判断不符合客观事实。他第二次返回,根本不是为了杀死李志强,就是为了讨回自己的谋生工具,他发现自己的车被查抄,他为了使自己不被带走、不被罚款,临时起意把劣质水果刀推向了李志强,这些事实能够证明他根本不是为了蓄意谋杀李志强。从被告人崔英杰第二次跑出来,向货车的方向冲过去,到他去事发现场仅仅9秒钟,那么,从受害人以及其他城管工作人员向第二次跑出来的崔英杰围上去,到崔英杰把水果刀推向受害人的时间仅仅3秒钟,这3秒钟能说崔英杰是要报复而实施杀人吗?我认为崔英杰平时表现良好,在保卫国家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是十分恶劣,其因偶然的原因犯下了特别严重的罪行,提请公诉人和合议庭注意,在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崔英杰到案后始终予以配合,没有阻碍、拒绝、逃跑行为。只有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保护职权,执法效力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我认为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执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相信这样做才是真正的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的辩护意见说完了。

媒体称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案诸多责任尚待追究--进展10

媒体称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案诸多责任尚待追究 [导读]过路费一案,引起民愤之高,根源在于高速公路收费过高的制度。长期以来过路收费高昂,造成老百姓如果不超载、不逃费,就没有盈利,让民众不自觉地认可超载逃费违法行为存在的合理性。 ◎民意对个案的影响,并不在民意本身,而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有机制吸收合理的民意 ◎让民意尊重司法,信息公开透明和程序正义是前提 民意不见得公平正义,也是基于利益,集中表达了一种相似的声音 ?民意可以影响司法制度与规则,但不可直接影响司法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表示,法治社会应是程序至上,而非民意至上 民意总会站在弱势一方。但我们不要过分标签化,强弱要放到具体情景中看待 法治周末记者莫静清 骗免过路费368万元,自称只为运输获利20万元。人在囧途的时建锋冒用军牌照,8个月后无路可走,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368万元VS20万元,这道让网友持续愤怒的天价高速收费算术题,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定罪量刑适当?后,3日内案件却峰回路转。 伴随时建锋陡然翻供称替其弟顶罪,2011年1月14日,中院启动再审。次日,河南省高院全面介入。再次日,当事法官被处理,主审法官被免职。 案件最新进展为,检察院撤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事件所涉司法与民意,在公众间一度剑拔弩张,至此看似趋缓;但对河南省高院?行政灭火?的相关质疑随即在业界弥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此前表示,法院判决、审理案件时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 ?普通人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看待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作出回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认为。 最高的道德制高点莫过于?弱势群体?。 当审判开始注重人民的感觉,历经30年经济飞跃的中国,亦进入效率与公平博弈阶段,在保证效率前提下,考虑向公平倾斜。 ?民意不见得公平正义,也是基于利益,集中表达了一种相似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民意对个案的影响,并不在民意本身,而在于法院是不是有机制吸收合理的民意。? ?所谓审判注重人民的感觉,主要体现于诉讼程序及对案件的量刑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定罪只考虑犯罪构成要件,量刑则要考虑社会影响,不能完全脱离客观环境。?而人民就是社会。??民意可以影响司法制度与规则,但不可直接影响司法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表示,法治社会应是程序至上,而非民意至上。 陈瑞华认为民意的积极意义的层面更多在于引发制度改革。?对个案的处理,法院必须秉承证据,不能过分用民意。?

夏霖:崔英杰案辩护词

夏霖:崔英杰案辩护词 夏霖律师:崔英杰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

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 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 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 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 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 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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