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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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

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1)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2)财产混同:

3)业务混同;4)组织机构混同。

适用后果: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的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而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仅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追究公司和其股东的共同责任。

3、公司与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艺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1)设立的主体不同: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立企业;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成员人数不同:独资企业是一个成员或投资者设立。公司除了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外,都具有多数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内容。

3)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4)财产关系不同: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公司就是其财产的所有者。

5)经营管理不同: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二为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的,股东可能担任管理职务,也可能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

司的对外代表权则有法定代表人行使。

6)责任承担不同:独资企业的负债在追及效力上等于企业主个人的负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4、合伙企业与公司: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其法律地位实质上也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

3)财产关系不同: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4)人身关系不同: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主要基于人的联合,依赖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伙的对外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合伙人的构成和各个合伙人的信用。公司主要基于资本的联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在于公司本身的财产和经营状况。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变动的影响。

5)管理权利不同: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决议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公司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每个股东不享有直接管理权,而是通过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参与重大决策以及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6)盈亏分配不同:合伙通常按出资比例。其分配完全可由合伙

合同约定。公司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7)承担责任不同: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

5、公司的作用:

1)获取投资收益

2)限制投资风险

3)募集经营资金

4)实行科学管理

6、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结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首先,公司法属于私法。

其次,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

最后,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7、公司法的特点:

1)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强制性是指必须依照法律、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的性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原因在于为了保障外部主体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同时公司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力量,如果不进行严格的法律指导和管理,将会对社会经济构成潜在的威胁。

任意性是指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改变或变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律的适用。由民商法的基本性质决定公

司法是体现投资者意志并为实现投资收益而服务的法,没有理由完全排除公司当事人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等所作的自愿协商和安排。

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是由二者有机构成,合理布局。就条文数目而言,绝大多数是强制性,少数是任意性,但是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3)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8、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鼓励投资原则

2)公司自治原则

3)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

4)股东平等原则

5)权力制衡原则

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9、公司发的立法目标:

1)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2)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3)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0、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

具有家族性的特点。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

这种分类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具体规定中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的不同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三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因而这种分类对于理解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和原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11、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

关系特点: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对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

3、二者各为独立的法人。在财产上互不连带。12、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以下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只有发起设立。

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

人合性表现在:1)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2、资本只能全

体股东认缴,不能公开募集;3)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转让;4)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其经营事项和财产帐目无须向社会公开。

资合性表现在:1)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2)在资本制度上,实行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3)股东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只能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信用及劳务不能出资;4)分配实行无盈不分原则,其盈余首先弥补亏损和提留公积金后才能用于股东分配。

13、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

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

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优越性:1、利于集资

2、分散风险

3、公众性强

4、股东变更容易

5、管理科学

不足:1、设立程序复杂,设立责任也较重,公司管理机关复杂、庞大,不灵活。

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

3、股东流动性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感。

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市场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

14、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特征在于股东的唯一性。

15、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1)一人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使得一人股东与一人公司分别为不同的主体;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该企业主仍然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2)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也要求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必须严格分开;而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3)一人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运营,采用董事会、监事、经理的科学组织模式,并要接受公司法的规范;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完全听企业主的自由安排,一般仅设以经理为首的经营

管理机构。

16、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

1)规定了一人公司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交纳要求。最低为十万,且要一次足额缴纳。

2)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在公司登记中注明独资,且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模式。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

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

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17、国有独资公司和一般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单独投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指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二者设立根据不同:前者依照公司法;后者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财产权性质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一般企业中,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作为法人单位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是经营管理权。

3)管理体制不同:前者设立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法人代表可以由董事长、执行

董事或经理担任;而一般国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

18、公司上市的目的和作用:

1)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2)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3)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

4)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19、公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3)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份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公司上市的程序:

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各种申请文件

2)证券交易所同意审核

3)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

4)在规定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公告有关上市事项

6)挂牌上市

21、公司的设立与成立的区别:设立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区的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1)发生阶段不同:设立发生与被依法核准登记、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之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

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法律行为;成立是行政行为。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条件。设立中的公司一般视为合伙。行为后果类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所实施的行为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22、公司设立的原则:

(一)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指是否设立和设立何种公司、怎样设立等问题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任何干涉。

(二)特许设立主义: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法令予以许可。是国家权力的延伸。

(三)核准设立主义:也称许可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除了必须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成立。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特权,不利于公司的普遍发展,且易滋生腐败。适用于设立银行等与国计民生有密切联系的行业的公司外,在多数情形下已不再被广泛采用。

(四)单纯准则设立主义: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无须经权力或行政机关核准。

(五)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独立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

2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1、股东人数要求:不超过50人。

2、股东资格要求: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

(二)财产条件: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可以采取分期缴纳制,只对一人公司,采取实缴资本制。

(三)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2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1、股东人数要求:2-200人

2、股东资格:法人或自然人,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财产条件:1、资本最低限额:500万

2、资本构成要求:资本应划分为股份,且各股金额一般均等。

(三)组织条件: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依法由公司章程决定。

25、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可以有效缩短公司设立的周期,减少公司的设立费用,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适合规模不大的公司。

2)募集设立:也成为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A、定向募集: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也可以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

B、社会募集:社会公开发行。

优点在于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短期内筹集公司所需的巨额资金。

缺点在于:其一,需召开创立大会,审批程序也较为复杂,还可能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等方面的制约;其二,股权高度分散,不利于实现发起人对公司的控制;其三,往往溢价发行,形成公司的创设利润。

26、公司名称:如同人都有自己的名字一样,公司也有自己的名称。其意义有三:一是是法人人格的表现;二是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可以以名称区别于其它民事主体;三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一种无形资产。

特征:1、具有唯一性;2、排他性;3、可转让性。

构成:1、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划名称,即注册机关的行政管辖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

2、字号,即公司特有的名称,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

3、公司的行业或营业部类,即公司的名称应显示出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行业性质。

4、公司的形式,即公司的种类。

27、公司的名称权: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享有的独占和排他的权利。

效力: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具有排他的效力。表现在:

1、排除其他登记、使用同一或相近似名称的权利;

2、停止其他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

28、公司住所的确定:以登记所注明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准。即管理中心主义。

法律意义:1、可以据此确定诉讼管辖地;

2、可以据此确定法律文书或其他函件受送达的地点;

3、可以据此确定登记、税收等其他管理机关;

4、可以据此确定债务履行地;

5、可以有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29、公司章程: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特征:1、法定性:1)制定的法定性

2)内容的法定性

3)效力的法定性

4)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

5)公司章程须经登记

2、公开性:1)须经登记本身就是公开性的表现

2)股东有权查阅章程,应将其置备于本公司

3)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是必须披露的

3、自治性: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自治手段。表现为公司不同章程也不同。

30、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那些股东的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31、公司担保的限制:2005年《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据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2、公司借贷的限制:在我国,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

金借贷他人,除非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或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

33、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

1)具有代表人身份

2)以法人的名义

3)在权限范围内。

判断超越权限的三种情况:1、法律的直接限制,代表行为无效。

2、公司章程的限制,不对抗第三人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限制。3

4、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须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只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

3)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要件: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害35、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使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特点:1、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

2、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

3、来源于股东出资

4、在公司成立时章程予以规定的

5、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

法律意义:1、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2、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3、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4、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界限

36、公司资本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是体现资本确定原则的资本形成制度。

目的是为保证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真实可靠,使公司形成稳固的财产基础和健全的财务结构,并防止公司的滥设,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不足则是大大限制了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如果数额很大,不易尽快认足,如果数额较少,又会遇到其后增加资本时的繁琐法律程序。同时,公司成立之初,业务活动少,即使认足了资本,也会造成资金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

(二)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体现在:1、股东退股禁止。

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

3、限定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4、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否则,等于以公司资本分配。

7、限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三)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立法意图与资本维持原则是相同的,即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的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实质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进一步要求。

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增减资本的严格规定上,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议决议,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而且,对于减少的资本,特别规定了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公司减少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7、资本与资产、净资产:

资产亦称为公司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资产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股东的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就概念的范围而言,公司资产要大于资本,资本只是资产的一部分。但实际情况而言,资本和资产的对应关系会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

有很大差别。公司成立时,对外没有任何负债,其资本就是全部资产,成立后,随着对外负债的发生,资产通常都会高于资本。但不排除因公司的极度亏损或公司资产价值的剧烈变化而导致资产低于资本的情况发生。

公司的独立财产责任,就是以公司实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资产才是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担保,因此资产的总额和资产的构成及其变现和支付的能力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公司资产实质上分为自有资产和借贷资产,净资产正是公司自有资产的价值,也是其实质的财产能力和资产信用的基础。公司成立时,资本就是全部资产,也是净资产。成立后,随公司经营的盈利或亏损、资产本身的增值或贬值,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净资产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在公司资产等于负债的时候,净资产等于0,而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净资产为负值。

38、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一)法定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内容: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2、必须将资本或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

3、资本或股份认足或募足后,各认股人根据发行的规定

公司法word版DOC

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商法英语:公司法

商法英语:公司法 公司corporation company 合伙partnership 合股公司 joint-stock company 特许公司 chartered corporation 注册公司 registered corporation 法定公司 statutory corporation 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rporation 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by shares 母公司 parent corporation 子公司 subsidiaries 上市公司 quoted corporation 公司集团 groups 保证公司 limited by guarantee 慈善公司 charitable corporation 控股公司 holding corporation; holding company 公开公司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闭锁公司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公公司 a pub1ic company 私公司 a private company 一人公司 one-man company 公司治理 corporation governance 公司人格 corporation personality 契约束 nexus of contract 公司法人格否认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刺破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s 合伙人p artner 有限责任 limited liability 公司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注册证书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发起人的受托义务 promoter‘s fiduciary obligation 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 既成事实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法律上的公司 de jure corporation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证券原理 1.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33,单)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考点】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 【解析】先明晰两个概念: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公司法》第153条第1款:“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和债券都是企业的筹资手段,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但是债券二者都可以发行。故A项错误。 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要强于债券的流通性,但是股票的风险性要大于债券,故B、C项错误。 股票和债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不同,股票是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如分享利润等而公司债券仅具有收取本金和利益的权利,不具有股票的权利。故D项正确。 2.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2009/3/78,多)

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考点】证券公司行为禁止 【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由此可知A选项应选。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B选项不应选。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由此可知D选项应选。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由此可知C选项应选。 证券发行 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2,单)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考点】证券发行 【解析】《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公司法与企业法整理(自考)

公司法与企业法整理(自考)

重点老师试卷 公司法与企业法 第1章企业与企业法 P2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概念:企业是指的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特征: (1)依法成立和运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法律特征) 企业不完全是现代社会的东西,企业是一部分人脱离了农耕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工匠行业从原始的农耕渔猎生活中脱离出来,开始制造别的东西。 (2)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第一经济特征) (3)以营利为活动宗旨(第二经济特征)营利有一定的特征,其一需要固定位置,其二需要以年为单位长期经营(临时性、季节性的交易活动并非企业行为)。其三,讲究规模性,一人一户就是个体户,不同情形下得税收状况是

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有)企业主要有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等。 从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观察,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将会逐步淡出企业群体,其立法也会失去存在价值。 按照企业组织形式来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简称公司。中国的公司不会有别的理解。过去存在着半政府办企业性质的机构,现在分开了,没有了。 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P10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概念: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章企业法律形式 P18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法律形式也叫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律形式,就是企业依照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

的组织形式。 P18 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识记) (1)法定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2)发展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 (3)配置内部组织结构。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 (4)企业的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 围。 (5)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P19几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最简单、最古老) 特点: ①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 ②业主对企业事务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③独资业主一般负税较少 ④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 ⑤企业虽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2)合伙企业。

公司法与证券法(3)

1.股东代表诉讼 【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 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 C.胜诉利益归李某 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 【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答案】× 【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 【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第二讲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第一部分 专题作业和课堂讨论建议选择以下几个问题探讨和发表意见: 、我国商法基础理论、商事通则制定、商事主体制度问题(商法总论专题) 、我国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纠纷问题(公司法专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机构完善等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地实践、存在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破产法专题,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基本理论、制度、实施现状、重点、难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证券法对投资人权益保护和投融资机制完善问题(证券法和金融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地功能、投资人权益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等问题、发行审核制度地存废,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注法律修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机制等)、我国保险法问题(结合我国商业保险体制改革,结合保险功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地关系,被保险人权益保护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部分 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会将以下问题列为年会地热点问题,反映了商法研究地基本动向:一、():重庆,重庆大学 本届年会地中心学术议题是“改善民生与商法发展”,具体课题有四: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包括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地实施评估与研究 .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研究 .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地商法规制 二、(年):云南玉溪,云南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商法发展 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商法一般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破产法地发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这一大背景下地商事立法完善与商法学理论地创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年):辽宁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适用中地疑难问题研究 着眼于商法实践中地众多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围绕多个商法领域展开研究.研讨地问题既有传统地商事立法体系、营业、商主体、商行为等理论问题,也有商业使用人、营业转让、商事登记、商主体地判断标准等具体地制度问题.研讨主要集中在商事立法体系、商事审判理念和商法地适用范围等问题展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年):四川成都,四川社会科学院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载入年修订地公司法之中,并已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地重要内容.近年出现地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丑闻,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地企业高管薪酬不减却又大量裁减员工,震后捐款支持重建,以及关于公司是谁地争论,已使社会责任越出了企业地范围,成为整个商法视野关注地重大问题.为此,本次年会将围绕《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这一主题,集中讨论以下四个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企业社会责任地基本理论

公司法与企业法整理(自考)

重点老师试卷 公司法与企业法 第1章企业与企业法 P2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概念:企业是指的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特征: (1)依法成立和运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法律特征) 企业不完全是现代社会的东西,企业是一部分人脱离了农耕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工匠行业从原始的农耕渔猎生活中脱离出来,开始制造别的东西。 (2)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第一经济特征) (3)以营利为活动宗旨(第二经济特征) 营利有一定的特征,其一需要固定位置,其二需要以年为单位长期经营(临时性、季节性的交易活动并非企业行为)。其三,讲究规模性,一人一户就是个体户,不同情形下得税收状况是不同的。另外同时,营利是企业经营的唯一目的。公立大学收取学费,但是不能依据此认定为营利性活动,只是为了维护最低限度的活动。企业组织的目的如何体现,常体现在章程之中。 领会: (1)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的法律依据、种类、现实意义和缺陷 (2)按企业的规模大小划分企业 (3)按照企业活动的领域划分企业 (4)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 (5)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P7 企业的分类 按照规模分类: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按照所有来分类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人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占重要的地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归集集体性质的单位所有或是劳动者集体所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指跨所有制界线组成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有)企业主要有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等。 从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观察,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将会逐步淡出企业群体,其立法也会失去存在价值。 按照企业组织形式来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简称公司。中国的公司不会有别的理解。过去存在着半政府办企业性质的机构,现在分开了,没有了。 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P10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概念: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章企业法律形式 P18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法律形式也叫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律形式,就是企业依照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P18 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识记) (1)法定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2)发展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 (3)配置内部组织结构。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 (4)企业的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 (5)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 P19几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最简单、最古老) 特点: ①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 ②业主对企业事务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③独资业主一般负税较少

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

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 冯继勇、臧海川 导言:基础问题—关于“并购类名词”演进的考察 并购为业界常用之专业名词之一,与该词同时出现的类似名词还有“兼并”、“合并”、“收购”等,我们此处将上述名称的总体作为一个类别,合称为“并购类名词”。 在中国法语境下,兼并、合并、并购、收购等均有规定及使用,虽本文所欲讨论之并购的含义与该等规定所指均有差异,但仔细考察一下“并购类名词”在中国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还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笔者认为这从侧面反映了立法者对并购这一事物的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 因此在讨论《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下合称“两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前,我们将首先讨论并购类概念在中国法上的发展。 .兼并 “并购类名词”较早进入中国立法者视野的是“兼并”,该词早在《公司法》出台前的年就有所使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就明确:“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根据该规定,兼并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被兼并的主体消灭;第二,兼并只有通过购买的方式方能进行。

.合并 “合并”一词是随着年《公司法》的出台正式确立其法律含义并一直沿用至今,年《公司法》承继了此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说法,于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该法所言“合并”较之《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所言“兼并”有如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合并不再强调必须采用购买方式;第二,合并的法律后果仍是被合并主体消灭。 .并购 尽管此前的多个规范性文件就开始使用“并购”一词,但较早对该词作出定义的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于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第条所载:“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该规定所言“并购”与公司法所指“合并”存在如下主要差异:第一,不强调被并购主体消灭;第二,明确并购方式可以是股权并购也可以是资产并购。 而年《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企业法与公司法1

《企业法与公司法》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的有()。 A.投资人不应当以其中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家庭共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该一定的期限为()。 A.15日 B.30日 C,45日 D.90日 3.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乙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30万元的产品。丙不知甲对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A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义务 B.乙仅对2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所以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4.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内,向投资人申报气债权。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6.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资实施的下列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C.以企业的设备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 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7.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 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2013年9月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 开幕式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安建首先致辞。安主任首先祝贺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成功举办。并指出,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否则,滞后的法律会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也会使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即便是所谓的良性违法,也最好是没有。对于《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基础性法律而言,无论是公司业务的实际运作、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与理论学界的跟踪研究,都凸显出对两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立法需求。在此背景下,如果再不及时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则既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也会使法律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此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的两法修改研讨会,对于推动两法的修改进程和繁荣法学研究十分有益,反映了商法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需求之间的紧密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此次论坛的举办对于推动《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江院长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是什么样的法治都能治理好市场,都能推动市场走上良性轨道,尤其对于资本市场这样非常敏感、复杂的领域,有必要在强调法治的同时,通过良好的立法来推动资本市场健康运作、繁荣、兴旺。他认为,市场经济的法治进程需要法律人和市场主体的推动,需要大家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将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使市场得到有效治理,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行,必须推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繁荣兴旺。江院长还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既需要私法,也需要公法,有时还需要公法和私法完美地协调配合。因此,在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时,应当打破学科藩篱,鼓励跨法律学科的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协同攻关。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在致辞中强调,《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义重大。他指出,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有助于保护产权,鼓励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使得财富不断增长,经济更有动力、国家更有活力。他主张两法应当联动修改,若仅修改一部法律,而不修改另一部,则可能导致两部法律之间无法协调一致以及在实践中的实用效果大打折扣。他还指出,法律的修改要敢于积极回应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目前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导致一些投资者一旦缴资不到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会给企业主带来牢狱之灾。这种现象不利于充分释放全社会的投资能量。他主张积极推进资本实缴登记制向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进程。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公司法与企业法试卷答案

2016年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模拟真题试卷一 2016年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模拟真题试卷一 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真题试卷模拟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的有( C )。 A.投资人不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 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家庭共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该一定的期限为( A )。 A.15日B.30日C.45日D.90日 3.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乙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30万元的商品。丙不知甲对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A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 A.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乙仅对20万元以下的交另有决定权,所以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4.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D )。 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中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C )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A.15日B.30日C.60日D.90日 6.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实施的下列行为违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C ) 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C.以企业的设备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7.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l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B )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

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1)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2)财产混同:

江苏自考 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 考试大纲

高纲1447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11002 公司法与企业法 南京财经大学编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Ⅰ、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要求 “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是江苏省自学考试会计学专业本科段必修课,该课程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性质、种类、法律地位,公司的人格,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和职权,公司资本制度,股份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公司法律制度。学习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应着重学习其基本理论以及重要的法律、法规,尤其应注意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Ⅱ、考试目标(考核知识点、考核要点)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概述 (二)企业的分类 (三)企业法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领会: (1)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的法律依据、种类、现实意义和缺陷 (2)按企业的规模大小划分企业 (3)按照企业活动的领域划分企业 (4)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 (5)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二)几种主要的企业法律形式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 2、领会: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第三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设立的概念和条件 (二)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三)企业设立登记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五)设立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 2、领会:企业设立的原则、企业设立登记管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应用: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核知识点 (一)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独资企业的性质与一人公司 (三)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二、考核要求 1、识记: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的特征、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领会: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3、应用: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第五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考核知识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与法律地位

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1111

公司法与证券法试题 一、简答题 1、如何确定股东的资格?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2、比较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区别: 1、依据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依据是共益权,股东直接诉讼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 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目的 在于保护股东 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 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 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 合原告资格。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 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商法学科的发展状况与重大问题研究

商法学科的发展状况与重大问题研究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商法学科的历史及前沿动态 我国商法学科伴随着我国商事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有了稳步地推进,相继颁布了《破产法》、《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保险法》、《独资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众多商事单行法,建立起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商事法律制度。而且,这一过程至今并没有结束。《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均经过了较为全面的修改而日趋完善。这样的立法进程,为商法学科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实践基础。在商法学科建设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其中涉及商法学基础理论和商法总论的著作、教材(包括修订版在内)就有30余种,涉及商事单行法的著作、教材不下百种,发表的商法学科的研究论文数千篇。在商法学科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学科研究人员发表的著作和论文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王家福主编)是我国最早研究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专著,为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的构建起到了理论导向的作用,意义巨大。《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出版后多次印刷,已经

成为我国商事法学出版物印数最多的著作之一,对于商事法的研究、教学和司法实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全国范围内,商法学科的发展不仅包括对我国国内法的研究,其研究的广度还扩展到了对外国商事立法和实务的比较研究层面,特别是近年来的研究,已经基本形成外国商事法比较研究的规模。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具有代表性的作品,诸如《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比较商法导论》、《英美公司董事制度研究》、《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法国商法引论》、《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等。商法学科的研究人员还翻译出版了许多境外出版的商法学术著作和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商事立法文献,为我国有效开展商法的比较研究创造了条件。 商法学科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商法学科的研究主要围绕商法的基础理论、商事单行法基础理论、商事法的应用和商事单行法的立法及完善等方面。 1.商事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界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商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商法的性质或地位问题、商法的应用等。近年来,学者们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商法理论的创新方面以及继续研究商法和民法 的关系等基础上,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角度等方面寻求商法理论的突破,力图建立具有自身特点的独立的商法理论体系。但是,这个方面的研究仍然显得较为薄弱,有许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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