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八)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其所在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区县工商分局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每年度受理认定申请书的截止日期为9月30日,逾期收到的认定申请于下年度组织调查、论证和认定。

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以认定的决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意见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征询意见。

第十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北京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者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的,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第十三条以北京市著名商标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

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第十四条北京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十五条北京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

第十六条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一年内,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其相关字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三)该商标缺乏独创性。

第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具有恶意的依据《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

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具有恶意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注销其著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著名商标:

(一)连续两年未使用该著名商标的;

(二)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

(四)超越商标注册核准的的商品范围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撤销或者注销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著名商标印制业务时,除应查验必要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外,还应查验《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商标标识上标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五条在认定和保护北京市著名商标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仍有效。

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积极争创西安市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和《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是指是为西安市辖区内商标所有人所拥有、在西安市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西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变相方式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局成立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处。 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审查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 (三)实地考察西安市著名商标申请人; (四)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五)研究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

(六)发布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授予证书、牌匾,并组织宣传; (七)向市政府申请对著名商标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实施奖励。 第六条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西安市著名商标采取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市工商局集中统一认定和个案认定的办法进行认定。 第二章著名商标认定 第八条集中统一申请认定的西安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住址在西安市辖区内; (二)商标国内有效注册满3年或实际使用3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法定的许可生产经营条件,在全市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或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被认定为《西安市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无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或被消费者协会曝光的记录;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和区别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和区别当商品的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时,消费者往往会更信赖,是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比普通商标的认定更为严格及权威,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有相同之处,然而,下面汇桔小编带你一起去了解这二者有何区别?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定义不同: 1、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本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多出现在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不同:知名商标是由地级市工商局认定的,而著名商标是由省工商局认定的。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同: 1、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2)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3)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行业中领先; 4)是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5)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 6)是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2、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2)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 3)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4)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

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 农业提供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品,是我们的重要产业。下面是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欢迎参阅。 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1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具有“绿色国际港”之称的京郊顺义区。下设六家分公司、十八家控股子公司。是一家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果树种植、加工及销售;白酒生产与销售;肉食品加工与销售;良种繁育;肥料开发与销售;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相关多元化大型企业。顺鑫农业(股票代码000860)于1998年11月4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北京第一家农业类上市公司,注册资本39774万元。目前公司已拥有“牛栏山”、“鹏程”、“牵手”三个中国驰名商标,“顺鑫农业”、“华灯”、“牵手”、“牛栏山”、“鹏程”、“宁城”等5个北京市著名商标。产品不仅畅销于国内,还远销俄罗斯、日本、加拿大、美国、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蒙古、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倍受海内外消费者的青睐。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六个全资分公司之一,多年承担科技部、农业部及北京市多项重点农业项目开

发和研究,公司占地面积800亩,中高级职称达40%。20xx年公司科研部和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学院、北京兴顺肥业共同研制成功多项“含稀土氮、磷、钾肥复合增效剂及缓释剂”复合肥新配方及专利技术,20xx年初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和兴顺肥业公司巨资投入改装复合肥生产线,年产量可达30万吨。产品有:高、中、低档缓释长效复合肥、一次免追复合肥(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等)以及多种普通复合肥料。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 是首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北京市第一家农业类上市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北京最具影响力企业”、“北京企业100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公司现拥有“牛栏山”、“鹏程”、“顺鑫”、“宁诚”、“小店”五件中国驰名商标;“顺鑫农业”、“鹏程”、“小店”等七件省市级著名商标。公司始终围绕大农业概念,深耕农产品加工和新农村建设两个领域,坚持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在中国现代农业产业化道路上积极探索、追求共赢。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以“兴农强民” 为已任,坚持以“承诺、诚信、奉献”的态度,通过高端的科研技术与现代管理理念、专业化的市场运作,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体系。 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2

青岛市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青岛市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 青经信规字【201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3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消费品工业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全面提升消费品供给体系质量的层次水平,圆满完成“双百千”工程和“一业一策”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轻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家电及消费电子等行业中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方面业绩突出,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进劣退。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企业基础能力较强,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税总额居全市同行业前列,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三)企业已建立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具有持续的“三品”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新产品研发、新创意设计、新包装制作、新营销模式等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四)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核心专利技术或独创工艺,填补产业链条的某个空白,整体或核心技术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企业采用或参照国内外先进标准,实施质量精准化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六)企业拥有自主品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荣誉,品牌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前列。 (七)企业实施“三品”战略取得初步成效,对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其经验具有较强推广价值,示范作用显著。 (八)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及两化融合建设,在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个性化订制等方面成效明显。近三年来未发生过质量、安全、税收、环保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申报材料 1.“三品”示范企业申报书; 2.“三品”示范企业实施方案; 3.经审计的三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上一月度的会计报表;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0]54号

发布日期:2000-4-12

执行日期:2000-4-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常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常州市经委、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第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采取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认定委员会集中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直属局和城区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4)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文字号】通政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2月17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南通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品牌强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通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南通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南通市知名商标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完整版)浅析老字号——“瑞蚨祥”新营销渠道

目录 1、引言 (2) 2、公司简介 (2) 3、瑞蚨祥传统营销渠道回顾 (3) 3.1实体店营销 (3) 3.2口碑营销 (3) 3.3连锁经营 (4) 3.4电话营销 (4) 4、新时代下的瑞蚨祥营销渠道创新 (4) 4.1线上网络营销 (4) 4.2移动终端营销 (5) 5、新营销渠道分析 (5) 5.1新渠道自身不断发展 (5) 5.1.1网络营销渠道相对成熟 (5) 5.1.2移动终端使用规模不断扩大 (6) 5.2、老字号利用新渠道优势尽显 (6) 5.2.1美誉度带动网络销售 (6) 5.2.2新渠道扩大受众面积 (6) 5.3、老字号与新渠道存在“代沟” (6) 5.3.1传统渠道模式惯性太大 (6) 5.3.2新渠道掌握不熟 (7) 5.3.3专业人才太少 (7) 6、未来发展合理化建议 (7) 6.1线上线下相结合 (7) 6.2入住渠道而非自建渠道 (7)

浅析中华老字号——“瑞蚨祥”新营销渠道 1、引言 如果说沃尔玛和瑞蚨祥有着必不可分的关系的话,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不可思议。一个是全球知名的零售商,一个是中华老字号品牌,这两个看似毫无交点的品牌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沃尔玛公司创始人山姆·沃尔顿生前曾说:“我创立沃尔玛的最初灵感, 来自中国的一家古老的商号, 它的名字来源于传说中的一种可以带来金钱的昆虫。它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连锁店,它干得很好。”这个古老的商号, 就是瑞蚨祥。 百年间,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消费时尚的变化,虽然买布的人越来越少,但瑞蚨祥这座经历了沧桑的中华老字号依然连同它诚信为本的经商之道在历史的长河中熠熠生辉。百余年来“瑞蚨祥”始终在丝绸业及手工缝制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主要在于其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独特、颇具实力的经营管理手段,并始终贯彻“至诚至上、货真价实、言不二价、童叟无欺”的经营宗旨。主要经营丝绸、呢绒、棉布、皮货、中式服装及制作等。个性化制衣是“瑞蚨祥”传统特色,从选料到成衣制作始终是“一条龙”服务。 瑞蚨祥作为一个中华老字号店铺,虽然其本身就是一个产品的销售渠道,但是随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所承担的功能,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渠道中间商,在持续经营中建立了自己的品牌。瑞蚨祥在为扩大经营效果,更多的、更自主的参与到产品销售中去。注重自身品牌维护的前提下,使得自己职能更贴近于产品销售商。近年来,瑞蚨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断改进传统宣传及销售渠道,同时,根据新科技进步,不断利用新的渠道,拓宽自己的渠道,提高自身品牌知名度同时,扩大了销售额,保持了百年来经营不败的神话。 2、公司简介 北京瑞蚨祥绸布店开业于1893年(清朝光绪19年),是享誉海内外的中华老字号,为旧京城“八大祥”之首。北京城流传多年的歌谣“头顶马聚源、身穿瑞蚨祥、脚踩内联升”是对瑞蚨祥名满京城的生动写照。自2002年起瑞蚨祥连续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5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特色店,200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 品牌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119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6]13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2 【实施日期】2016.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6〕1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0号文件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3号),促进消费品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我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和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食品、纺织、家电和轻工等产业质量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型制造水平进一步提高,工匠精神进一步弘扬,消费品品种丰富度、品质满意度、品牌认可度显著提升,产品和服务对消费升级的适应能力明显增强,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1.6%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15%以上。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20%。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达到20 家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3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力争达到40家,两化融合指数达到85以上。 (二)质量效益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8%以上,消费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消费品质量竞争力指数稳定在90以上。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提高0.5个百分点,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速达到8%,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提高2个百分点。 (三)供给能力进一步提高。到2020年,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中高端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显著提高,纺织、食品、家电行业前10名品牌企业销售收入占同行业销售收入比重稳步增长。驰名商标达到50 件以上,省著名商标达到600件以上,省名牌产品数量达到800项以上,国际知名品牌达到5 个,知名消费品品牌价值大幅提升。 (四)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培育3个国家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试点城市、20个示范标杆企业、50个示范标杆项目。 (五)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成效显著,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清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方法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方法 一、封面 1、申请认定商标:填写申请知名商标的商标名。 2、申请人:填写申请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请日期:申请的实际时间。 二、表一 1、企业名称: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3、通讯地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4、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 5、企业类型: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6、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万元):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7、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情况:按注册证注册事项填写。 8.1、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商标名称。 8.2、注册证号:商标注册证书上的证号填写。 8.4、注册类别: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类别填写。“第**类”。 8.4、注册日期: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日期填写。20**年**月**日。 8.5、注册人名义: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名称填写。公司全称。 8.6、注册人地址: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地址填写。

8.7、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根据商标证书上规定的项目填写。 8.8、注册商标图样6cm×6cm:对商标证书上的商标图形进行扫描剪切粘贴。或粘贴商标实物图标。注意图形或实物大小。 9、该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9.1、最早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最早日期。 9.2、连续使用时间:申报时商标注册必须达三年以上。“**年”。 9.3、实际使用的主要商品(服务):主要商品(产品)名称。 9.4、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6cm×6cm:对商标证书上的商标图形进行扫描剪切粘贴。或粘贴商标实物图标。注意图形或实物大小。 三、表二 1、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1.1、中国。 1.1.1、国家或地区:中国。国内注册商标数多的,按省、市、自治区多行填列。 1.1.2、申请时间:早于注册时间。 1.1.3、注册时间:获得注册证书的时间。 1.1.4、注册类别: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情况填写。“第**类”。 1.1.5、注册证号:商标注册证书上的证号。

北京市著名商标

北京市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简介 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二、申报著名商标条件 1、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 1、准备:3-5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6-7月;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 3、推荐:8月;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调查、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受理:9月;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评定:2月-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6、公告: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官方文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度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因此希望及时通过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申报著名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8、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著名商标效力 1、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内将作为良好信息录入全市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库中,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受到知名商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地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地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地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地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按照统一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地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地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地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地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地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地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地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地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地,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地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地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地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 2.申请认定的商标是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应具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6.有第3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二、认定量化标准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3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3分,认知程度15分,纳税情况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9分,商标管理8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并提供海关报关证明。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0分。每年10分。凡有一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未提供财务报表的,每少一年度扣5分;未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扣15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利润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企业利润无亏损。(3分。有一年利润亏损的扣1分。) 8.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9分。每年3分,有一年无完税证明扣3分。)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150万元(农产品和服务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6分。每年2分,有一年低于限额扣2分。)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提供有效证明的视同完税)。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暂行)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八)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区县工商分局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一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者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的,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第十三条 亿北京市著名商标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及程序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及程序-宝安商标注册-国赢商标网 一、什么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广东省行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如何分工?各单位具有哪些职责?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推荐所辖区域内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延续申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四、市工商局如何向省工商局推荐申请认定名单? 1、市工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时,应当出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收条》,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2、市工商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应不予推荐,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推荐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同时将不予推荐企业名单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限期予以更正或者补充材料;对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同意推荐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推荐通知书》,同时填写《推荐书》向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 五、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1.由各分局在辖区内市著名商标中,选择基本符合省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的商标,推荐申报。 2.商标申请人需通过红盾网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市局商标处对申报省著名商标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向企业说明原因,退回申报材料。 4.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局商标处)收到市局提交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后,向市局出具《受理通知书》。 5.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认为申请材料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向市局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由市局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6.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企业进行现场考查,市局商标处派员陪同,各分局负责安排现场考查有关事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完成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查工作后,制作《著名商标申请情况介绍表》,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 7.认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经认定委员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的,在相关网站公示,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无异议的,予以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发布公告,颁发牌匾、证书;未经认定委员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的,或者在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经核实的,不予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退回申请材料。 *认定工作流程图: *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6-7月,宣传发动工作; 8月,申报、受理工作;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鼓励龙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规范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龙岩经济又好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龙岩市知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二年; (三)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近二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二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二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和知名程度的有关情况; (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八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自然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不需要另行申请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质量,维护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龙岩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龙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龙岩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不同品类品牌汇总

化妆品: 十大名牌化妆品/名牌化妆品 1 欧莱雅L'OREAL(于1907年法国,世界化妆品行业的领先者,中国驰名商标,欧莱雅集团) 2 雅芳A VOU(于1886年美国纽约,世界十大品牌品牌,世界上最大的美容化妆品公司之一) 3 妮维雅NIVEA(于1911年德国汉堡,欧洲全球护肤专家,BDF(拜尔斯道夫)公司旗下品牌) 4 玫琳凯Marykay(于1963年美国,世界上最大的护肤品和彩妆品直销企业之一,玫琳凯公司) 5 玉兰油OLAY(于1950年代,世界上最大最著名的护肤品牌之一,宝洁公司旗下品牌) 6 DHC蝶翠诗(1972年日本,跨化妆品/医药保健/翻译出版/美容院/水疗领域的综合性企业) 7 露得清/可伶可俐(分别创立于1954年和1992年美国,著名化妆品品牌,强生公司旗下品牌) 8 薇姿Vichy(于1931年法国,将药房专销护肤品的概念带入中国,欧莱雅集团旗下品牌) 9 旁氏POND'S(于1846年美国,1987年由联合利华收购,联合利华的成功典范之一,护肤佳品) 10 ZA姬芮(真皙)(资生堂(1872年东京)和卓多姿(1932年纽约)合作创建,美颜产品的前沿) 八大高端化妆品品牌榜中榜[2010] 1 迪奥Dior(Christian dior始于1946年法国,代表高贵典雅生活风格精华的品牌) 2 香奈儿(尔)Chanel(于1913年法国巴黎,旗下产品繁多,法国著名奢侈品牌,巴黎Chanel集团) 3 雅诗兰黛Estee Lauder(于1946年美国纽约,全球领先的化妆品品牌,美国雅诗兰黛公司) 4 兰蔻Lancome(于1935年创于法国,全球知名的高端化妆品品牌,法国国宝级化妆品牌) 5资生堂/欧珀莱AUPRES(1872年日本,中国名牌,欧珀莱属于资生堂Shiseido集团旗下品牌) 6 倩碧Clinique(于1968年美国,世界顶级化妆品品牌,一线牌子,美国雅诗兰黛集团旗下品牌) 7 碧欧泉Biotherm(于1950年法国,欧洲三大时尚护肤品牌之一,属L'Oreal化妆品集团) 8 安娜苏AnnaSui(有彩妆,护肤品和香水,其化妆品1998年在日本诞生,时尚设计的领先品牌) 十大大众化妆品品牌榜中榜/名牌化妆品[2010] 1 小护士(于1992年,国内著名化装品牌,欧莱雅集团在中国收购的第一个本土品牌) 2 隆力奇(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民族品牌,技术力量先进的日化企业,江苏隆力奇集团) 3 大宝Dabao(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强生旗下品牌,北京大宝公司) 4 丁家宜TJOY(中国药科大学丁家宜教授始于1987年,民族品牌,苏州珈侬生化有限公司) 5 李医生(始于1991年澳洲,受消费者喜爱的日化品牌,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 6 美体小铺(The face shop,于1976年英国,天然/活性健康化妆品,国际化妆品品牌) 7佰草集Herborist(国内最著名的化妆品企业,民族品牌,上海家化旗下中草药中高档护理品) 8 相宜本草(于1999年上海,民族品牌,上海名牌,高新技术企业,中华本草美容护肤品品牌) 9 自然堂(于2001年中国,中国著名品牌,民族品牌,上海市名牌产品,伽蓝集团) 10 采诗Caisy(大型日化公司,大众化妆品品牌,民族品牌,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知名(著名)化妆品品牌[2010] 上面排序不分先后,中国知名(著名)化妆品品牌名单[2010]: 含十大化妆品品牌+ Amway,羽西Yuesai,娇韵诗Clarins,雅漾Avene,美宝莲Maybelline,泊美PURE&MILD,LAROCHE-POSAY理肤泉,欧珀莱AUPRES,兰芝Laneige,雅姿Artistry,露华浓Revlon 2010世界十大名牌化妆品品牌 1香奈儿(尔)Chanel(于1913年法国巴黎,旗下产品繁多,法国著名奢侈品牌,Chanel集团) 2雅诗兰黛EsteeLauder(于1946年美国纽约,全球领先的化妆品品牌,美国雅诗兰黛公司) 3兰寇Lancome(于1935年创于法国,全球知名的高端化妆品品牌,法国国宝级化妆品牌) 4迪奥Dior(于1913年法国巴黎,华丽与高雅的代名词,著名时尚奢侈消费品品牌) 5娇兰Guerlain(于1828年法国,以香水起家的巴黎皇室贵族保养品品牌,法国娇兰集团) 6资生堂Shiseido(于1872年日本,以药房起家,日本著名化妆品品牌,株式会社资生堂集团) 7雅顿Elizabeth Arden(于1910年美国,世界十大美容品牌,备受全球女性欢迎的化妆品牌) 8倩碧Clinique(于1968年美国,世界顶级化妆品品牌,美国雅诗兰黛集团旗下品牌) 9碧欧泉Biotherm(于1950年法国,欧洲三大时尚护肤品牌之一,属L'Oreal化妆品集团) 10娇韵诗Clarins(于1954年法国,欧洲著名护肤品牌,以身体护理品/功能性医学化妆品著称) 2010世界十大名牌化妆品企业 2010世界十大化妆品品牌公司: 1法国欧莱雅集团(L`Oreal Groug)创立于1907年,旗下品牌:HR(赫莲娜)Lancome(兰蔻),Biotherm(碧欧泉),L'Oreal Paris(欧莱雅),Maybelline(美宝莲),Vichy(薇姿),Garnier(卡尼尔),羽西,小护士等 2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旗下品牌:SK-II、Olay(玉兰油)、Boss Skin、Hugoboss、Dunhill(登喜路)、海飞丝、飘柔、潘婷、沙宣、伊卡璐、舒肤佳等 3英国联合利华(Unilever)旗下品牌:力士、夏士莲、旁氏、奥妙、中华、洁诺、凡士林、金纺、立顿、Elizabeth Arden (伊丽莎白.雅顿)等 4日本资生堂(Shiseido Co Ltd)旗下品牌:IPSA(茵芙莎)、Ettusais(爱杜莎)、AUPRES欧珀莱、SELFIT(珊妃)、俊士、Za真皙、三宅一生等 5美国雅诗兰黛(Estee Lauder Cos Inc)旗下品牌:雅诗兰黛、Clinique(倩碧)、Origins(品木宣言)、Aramis(雅男士)6LVMH集团旗下品牌:Guerlain(娇兰)、ChristianDior(迪奥)、纪梵希(Givenchy)、CLARINS(娇韵诗)、KENZO(高田贤三)、fendi(芬迪)、Celine(赛琳)、CalvinKlein(CK)等 7美国雅芳公司(Avon Products Inc)8、美国强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9、日本花王公司(KAO corp) 10、美国露华浓公司(Revlon Inc)其它:德国威娜公司(Wella Group)、Chanel(香奈儿)集团、韩国爱茉莉太平洋集团、LG集团、Kanabo嘉娜宝、美伊娜多 钻石 十大钻石品牌榜中榜/名牌钻石[2010] 1金伯利Kimberley(十大钻石品牌,世界著名钻石品牌) 2ENZO全球顶级珠宝商劳伦斯国际旗下连锁品牌 3恒信钻石(著名钻石品牌,成立于1976年8月香港) 4周大福钻石(中国驰名商标,十大钻石品牌,于1929年) 5谢瑞麟钻石(香港著名品牌,公司成立于1971年) 6明牌钻石(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十大钻石品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