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河道采砂规范管理手册

XXX县河道采砂规范管理手册
XXX县河道采砂规范管理手册

河道采砂规范管理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河道采砂前期工作

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

1.规范采砂流程图

2.规划编制依据

3.拟定规划范围

4.征求各乡镇政府及各村意见

5.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出具批复

8.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采砂规划

9.规划审查

二、年度实施方案及砂石价款评估报告编制

1.年度实施方案及砂石价款评估报告的编制

2.召开专题会议出具批复

3.方案审查

4.开展招拍挂

三、委托州交易中心招拍挂

1.委托书

2.河道砂石资源出让特别约定函

3.完成拍卖签订成交确认书

4.办理环评手续

5.签订采砂协议书

6.安监局报备

7.工商注册

四、核发采砂许可证

1.采砂许可证申领

2.填报采砂许可证申领表

3.河道采砂规划评审及批复

4.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

5.砂石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6.砂场拍卖交易合同

7.砂场的营业执照

8.砂石料堆放地点(图片资料)

第二部分规范砂场建设

一、场区外建设

1.砂场定界打桩

2.核定采砂方式

3.公示砂场管理人员

4.制定相关制度

5.砂场公示牌

6.警示标示

7.打围

二、场区内建设

1.路面硬化

2.砂场堆料点整平

3.防尘网

4.降尘

5.沉淀池

6.洗车槽

7.办公地点

8.垃圾清理

9.计重设备

10.监控设备

11.生产计量台账

12.运输登记台账

第三部分砂场后期管理

1.管理依据

2.管理部门

3.管理办法

规范采砂流程图

完成采砂前期工作

规范建设砂场

砂场管理

第一部分河道采砂前期工作

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

1、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依据

根据XXXX〔2016〕XXX号文件《关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及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1规划期限

今年是我XX河道采砂规划(2012-2016年)实施的最后一年。为了规划的前后衔接,原则上以2015年为规划基准年,2016-2020年为规划水平年,按此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1.2编制方法

本次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分级编制。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规划工作和编制河道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报告的通知》(川水发〔2005〕28号)要求,依照《四川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和《四川省河道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1.4资质要求

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应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各县要委托勘测设计单位做好、做实地勘、测量、水文等关键环节基础工作,确保规划的真实性、可靠性。

1.5报批程序

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审查同意,河道采砂年审实施方案报州水务局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1.6规划执行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是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是河道采砂权出让(招、拍、挂)方案的依据,河道采砂权出让后,各县凭县人民政府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文件及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在省水利厅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各县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未经批准规划和实施方案即出让河道采砂权,严禁超范围、超量出让河道采砂权:严禁超规划年限出让河道采砂权。

2、拟定河道采砂规划范围

2.1水行政管理部门经实地勘察拟定规划采砂点。

3、征求各乡人民政府及各村意见

3.1征求各乡人民政府及各村意见同意后实施

4、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出具批复

5、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5.1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各县要委托勘测设计单位做好、做实地勘、测量、水文等关键环节基础工作,确保规划的真实性、可靠性。

6、编制完成河道采砂规划后,报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7、参考图片资料

二、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及砂石价款评估报告编制

2.1.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及河道砂石价款评估报告是河道采砂权出让(招、拍、挂)方案的依据。

2.2. 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后出具批复

2.3. 编制完成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后,报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2.4.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水行政部门委州交易中心开展招、拍、挂。

2.5参考图片资料

三、委托州交易中心招拍挂

3.1.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州交易中心对河道采砂规划点进行拍卖。

3.2.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向州交易中心送达河道砂石资源出让特别约定的函,明确竞买人需要完成后续入场的相关事宜。

3.3.县水行政管理部门与州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委托合同。

3.4.州交易中心委托第三方组织拍卖,拍卖完成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3.5.按照环评要求办理环评手续。

3.6.县水行政管理部门与最终竞买人签订采砂协议书。

3.7.竞买人到安监部门登记报备

3.8竞买人按要工商注册

3.9参考图片资料

四、核发采砂许可证

4.1.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河道采砂许可证申领表。

4.2.上报河道采砂评审及批复。

4.3.上报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评审及批复。

4.4.完成砂石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4.5.上报砂场拍卖交易合同。

4.6上报砂场营业执照。

4.7上报砂石堆放点(图片资料)

4.8参考图片资料

第二部分规范砂场建设

一、场区外建设

1.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采砂规划报告要求对砂场开

采四只界限现场定界打桩,以确保砂场采砂范围不超采、不乱采。

2.按照河道采砂规划报告要求确定河道采砂方式。

3.对砂场的管理人员进行公示,安全负责人、砂场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照片及联系电话。

4.制定砂场相关制度《安全生产制度》《防尘制度》《环境卫

生制度》《出入场制度》《督导检查制度》

5.安装砂场公示牌、警示标语。

6.现有砂石堆(料)场无法实施封闭或半封闭库房,又无法

建设不低于堆料高度围挡的,应建设不低于2.0m的砖体围墙或者铁皮进行遮挡。

7.参考图片资料

二、场区内建设

2.1.路面硬化

新建砂石堆(料)场应实施全域地面混凝土硬化;已建料场应对装卸作业面进行混凝土硬化;料场应定期清扫裸露地面积尘,做到地面无遗洒,无积料。

2.2.砂场堆料点整平及防尘网的安装,

堆料点应推平并压实,应采取密目防尘网覆盖。防尘网规格应不低于2000目/100cm2;粉状类物料应采用防尘布等

封闭性材料覆盖。

2.3.扬尘防治

砂石堆(料)场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对原料和成品采用封闭库房(料仓),或采取围墙(围挡)、防尘网和喷淋等综合措施有效抑尘。堆(料)场四周应采取适宜的绿化措施,静态堆放超过1年的砂石料堆表面可种植植物绿化,减少风蚀起尘。

2.4.固定式喷洒除尘装置

砂石堆(料)场应根据堆场面积和产尘点有效覆盖整个堆场。按每个喷头覆盖直径不大于5m设置,压力不小于0.2Mpa。

2.5.移动喷淋装置

砂石堆(料)场应至少配备一台可移动除尘喷雾机(整机功率不低于4.5Kw,送雾距离不低于20m),用于物料装卸时局部点位固定或移动式除尘。

2.6.进场公路

砂石堆(料)场进场公路应硬化,道路宽度及路面硬化标准须经设计验算;道路两侧需建设旋转式喷淋器,喷淋面积应全覆盖,定期清扫路面积尘。

2.7.运输车辆

(1)运输车辆应密闭加盖,物料堆放高度低于车辆挡板;

(2)车辆出口应设置冲洗池和洗车台,保障运输车辆车身整洁,防止车辆将泥砂带出场界;出厂车辆应先经洗车池洗胎、再经洗车台人工清洗车身;洗车池及洗车台设置应根据运输车辆外型尺寸确定,但尺寸应宽于车身四周1m;洗车台周边应设置排水沟,并与洗车池连通;洗车池溢流水应通过沟渠排入雨水收集池;冲洗台应配备压力不小于5Mpa 的高压水枪,水枪连接水管长度不少于20米。

2.8.沉泥池建设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尺寸建设。

2.9.计重设备

砂场计重设备必须安装在砂场进口位置方便计重。

2.10监控设备

2.11生产计量台账

2.12运输登记台账

2.13组织生产

第三部分砂场后期管理

管理依据《XXXXXXX》、《XXXXXXXXXXXXX》

3.1.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通航条件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120 更新时间:2004-11-22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编制依据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正文 附录 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编制组人员组成 工作分工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

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以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局势可控。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行政许可,严打非法采砂。按照“长江河道全线禁采,中小河流核减采量”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许可,严管严打非法采砂。一是严格执行《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准入与许可机制。二是严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许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

实施经营性活动。三是严密关注河道采砂动态,及时加强中小河流采砂规划修编,逐步减少中小河流采区和采量,推动中小河流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严防超许可范围和许可采量采砂。四是严打非法采砂活动。对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 严厉打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业主的非法采(运)船只、挖掘机、运输车等机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清理违规砂场,规范采砂管理。对全县河流及三峡库区采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登记,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管理。对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采砂范围和采砂规划进行作业、降噪除尘和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生产场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响交通等,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通过砂场清理整治,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

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

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 (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为规范管理河砂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拍卖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河段实际情况,制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公开拍卖方案。 一、拍卖可采区 根据《XXX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 二、开采总量及要求 1可采区开采数量控制在XXXX。 2.开采经营要求:买受方拥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可采区合法河道采砂经营权,堆砂场设置在XXX,运输车辆需开具河砂准运单后方可外运销售。 三、拍卖与缴费 1.采砂权采用增价拍卖方式确定。凡是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公开竞买。 2.河道采砂经营权期限为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报名参加竞价者,竞买人必须缴万元的拍卖保证金。成交后,该保证金可转为河道采砂经营权承包款、河道采砂履约保证金、税收款;未成交的竞买人其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之

日起七日内由不计利息退还。 4.河道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总价包干,由买受人开采经营销售。最低起拍价为万元。每次举牌加价万元或其整数倍,以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5.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成交金额,签订河道采砂承包转让合同,否则取消拍卖保证金。 6.河道采砂经营权不得进行分包、转包,违者终止合同,取消采砂权,没收成交金额及保证金。 四、采砂管理 1.采砂作业时间限定。 2.采(运)砂船舶数量控制。 3.堆砂场设置要求。 4.河砂销售管理。河砂销售以准运单及销售日报表为依据,县河砂办以正常巡查和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5.船舶定位监控。 6.实时视频在线监控管理。 7.采量及河床监测管理。 8.依法执证开采。 9.船舶管理。 10.河石开采管理。 11.单车限重。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作心得:做好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

工作心得:做好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 随着近年来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砂石需求量不断增加,加之大砂石开采背后的巨大利益诱惑,不仅给河道砂石管理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也给砂石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虽然我区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管理办法和手段,但砂石开采问题和矛盾仍然十分严重和突出,不仅造成了砂石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和稳定。因此,强化砂石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加强河道资源保护,维护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已经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目前我区采砂管理现状 我区沱江河道全长36.6公里,河内砂石资源丰富,为便于管理,共分成7个采砂标段。2011年,我区依法对砂石资源开采权进行了公开拍卖。同时,成立了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砂石现场监管、政策宣传、社会维稳、综合执法等小组,明确了各单位和乡镇的具体职能职责,确保了砂石开采有序进行,目前,经过整治,整个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已进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滥采乱挖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受利益驱动,少数采砂业主和采砂船只,不顾采砂规划规定,私自越界开采或非法开采。这不仅造成了国有资源的流失,同时也给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 二是沿河村、组群众私自与采砂业主或采砂船只签定非法的砂石开采协议现象较为严重。这不仅使大量国有河道资源流失。同时也给河道防洪安全、岸坡的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三是社会问题时有涌现。由于河道采砂行为不够规范、滥采乱挖,不仅招来了“天灾”,也带来了“人祸”。经营业主因违反规定开采,时常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引发民事纠纷、信访案件增加;有的当地经济组织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没有认识到河道资源属于国有资源,私下进行非法买卖,严重干扰了河道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砂石资源的工作。 四是砂石管理力量薄弱。人员较少、执法装备较差、管理制度还不健全都是目前砂石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职责不明确,造成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原因分析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尽管多年来,河道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召开由河道沿岸村镇领导参加的水法规座谈会、书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有的地方领导和村组干部错误认为,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地方

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XX砂场 防洪评价报告

目录 1 概述 (3) 1.1项目背景 (3) 1.2评价依据 (3) 1.3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5) 1.4 高程系统 (5) 2 基本情况 (6) 2.1项目概况 (6) 2.2 河道基本情况 (7)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10) 2.4 流域防洪规划情况 (10) 3 防洪评价计算 (11) 3.1 水文分析计算 (11) 3.2壅水分析计算 (12) 4防洪综合评价 (15) 4.1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15) 4.2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15) 4.3工程对河势的影响分析 (15) 4.4对堤防安全的影响分析 (15) 5防治与补救措施 (17) 5.1法律法规依据 (17)

5.2防治与补救措施 (17) 6结论与建议 (19) 6.1结论与建议 (19) 附图部分

1 概述 1.1项目背景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及通航安全,XX市人民政府决定对X江X段及城区河段砂石开采、砂石经营进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规范河道采砂及沿岸砂场生产作业许可。 根据X人民政府《关于加强X江X河段及各支流城区河段采砂与砂场管理的通知》(X政发[2005]27号)文件要求,凡X江X段及城区河段沿岸砂场都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砂石开采、砂石经营行政许可和防洪影响评价。 X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对XXXX砂场进行防洪影响评价,为河道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道采砂及砂场生产作业许可提供科学依据。 1.2评价依据 1.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3.1 编制依据 3.2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4.1 正文 4.2附录 4.3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 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8.1编制组人员组成 8.2工作分工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 120 更新时间:2004-11-22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规范河道采砂 维护行洪安全

规范河道采砂维护行洪安全 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筑材料。近几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受长江汛期禁采和周边砂石资源日趋减少等因素的影响,我县河砂需求量不断增加,河砂资源无序开采情况日益严重,不仅造成了河砂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因此,依法强化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资源保护,维护河道行洪安全,已经势在必行。 一、滥采乱挖的严重危害 据统计,全县现有砂场17处,其中未经过县河道主管部门——县水利水电局及其河道管理机构现场确定并颁发许可证的有4处,这些砂场主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直接与河道所在河段村组签定合同,使用采砂船进行滥采乱挖,对河道行洪安全、河岸基础设施、沿岸生态环境、国有资源以及社会稳定都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作用。 1、河道行洪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17处砂场中,大部分位于相对偏僻的河段,但也有部分采砂场不按规定,严重违法开采。如有的采砂主在稳定性很好的河岸边或者禁采区开采砂石料,违背自然规律改变河道行洪方向;有的采砂主不按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方式和弃料就地整平回填恢复河道原来状况的方案,在河道形成了“采砂矶头”,严重影响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防洪安全;有的采砂主违反规定在禁采期违法开采,给河道行洪安全造成威胁。

2、基础设施遭到破坏。挖走河道内的砂石料形成的洼地和弃料堆积形成的障碍物,改变了河流方向,加剧了河水和洪水对河岸、河堤和河床的冲刷,导致河道河床下切深陷,河岸、河堤抽根坍塌,河势发生变化。造成汛期洪水冲毁农田,淹没村庄,河床下降,桥梁、拦河坝、沿岸渠道等基础设施被洪水冲垮。 3、生态环境恶化。河道砂石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资源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使河道涵养水源的能力大幅度下降。过渡的开采一方面造成主河道缺水,甚至出现河水断流,另一方面导致地下水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恶化。 4、国有资源大量流失。由于采砂业主超范围、超深度开采,也没有按照标准交纳管理费用,致使大量国有资源大量流失。同时由于缺乏合理规划,有些采砂主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掠夺性开采,已经造成河道砂石资源在一定区域相对匮乏,影响到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 5、社会问题时有涌现。无序的滥采乱挖,不仅招来了“天灾”,也带来了“人祸”。经营业主因违反规定开采,时常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引发民事纠纷、信访案件不断;因砂石料开采后,砂坑不回填,汛期满水而发生淹死人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二、导致滥采乱挖的主要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多年来,我们河道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召开由河道沿岸村镇领导参加的水法规座谈会,书写标语等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主讲:皮建稳 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 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 第六章河道采砂许可及管理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河道采砂面临的新的问题

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为管理的主体。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 《水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河道管理及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1、保障河势稳定 2、保障重要工程设施安全 3、保障沿河群众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4、保障采砂者的合法权益 确保实现采砂管理目标任务的主要措施 1、编制采砂规划,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 2、依法实施采砂行政许可制度 3、严格加强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坚持采砂巡查制度

4、实施水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 (一)概念:它是水利规划中的专业规划;是河道采砂的基本依据,是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的主要措施。 (二)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 水文分析、规划的范围、规划期、河势分析、砂储量对水利工程的影响。 (三)采砂规划的必要性 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砂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河道起到疏浚作用。如果河道采砂没有整体规划,任意挖河取砂,任意堆放弃料,形成人为河道障碍以及不适当地开采,都会引起河道水流形态和流势的改变,洪水时造成河岸坍塌,从而危及两岸防洪工程和被保护区域的防洪安全。 因此,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进行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科学依据和有效技术措施,也是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 1、河道 从广义上讲,凡行水的通道均属于河道范畴,《河道管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过程中的涉嫌犯罪活动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水务、港航、地方海事、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 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章采砂规划 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港航、地方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和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 并与河道生态环境、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的砂质、分布、储量、可利用总量以及补给量; (二)可采区、禁采区; (三)可采期、禁采期; (四)可采区内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五)可采区内采砂船舶、机具控制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开采方式; (六)临时堆砂场、卸砂点布置及其处置方式;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评价; (九)采砂管理措施;

河道采砂承诺书

河道采砂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 所处位置: 年月日 XXX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马家台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柞水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与各河道协管员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的经营性采砂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二、负责预留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采砂人规范采砂; 三、督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及时复平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五、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督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的基础设施;

六、协助处理河道采砂形成的矛盾纠纷。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型开采区由乡镇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不超过1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不少于5米。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对外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第十一条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 (三)铁路、公路、桥涵、通信电缆、输配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县城、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 (六)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予以公布,并由有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7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考试知识题库 (选择题+答案) (40题,单选28题,多选12题) 1.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确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禁采区 B.禁采期 C.采砂数量 D.采砂工具 答案:A.B. 关键词:规划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4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2001 B.2002 C.2003 D.2004 答案:B.2002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长江河道()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 A.采石 B.采土 C.采砂 D.采矿 答案:C:采砂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条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定。 A.维护长江河势稳定 B.障防洪安全 C.保障通航安全 D.增加水利收费

答案: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条 5.在长江()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A.扬州 B.江阴 C.常州 D.宜宾 答案:D.宜宾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2条 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A.长江建设委员会 B.长江水利委员会 C.长江工程委员会 D.水利建设单位答案:B.长江水利委员会 关键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 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A.分级管理 B.机制维护 C.统一管理 D.监督检查 答案:C.D. 关键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 8.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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