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概述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是多样的,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有其灵活性。本文将简要介绍经济法责任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稳定性

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法律予以设定和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特别规定,依法推定”,这个法定原则,使得经济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适用性

经济法责任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个人、法人还

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3.相对稳定的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责任形式

在经济活动中相对稳定,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和适用。

二、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

除了相对稳定性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灵活性

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调

整和变化。例如,经济法律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得对不同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成为可能。

2.自主约定的灵活性

有些经济法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进行规定,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样的灵活性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总结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上,而灵活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灵活性上。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若想深入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应用细则,可以进一步学习相关经济法法规和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与实施机制

第一编总论 第五章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 第一节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结构体系中既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又规定法律后果。人们遵守法律 导致肯定式法律后果,包括一般肯定和具体肯定。 ●人们违反法律义务导致否定式法律后果。其中违反强行性规范的一般会导致具 体形式的否定。这种否定式后果的构成包括两个相关联的环节,即法律责任与 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法律制裁则是由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即强制其付出代 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鲜明的经济性 ●它是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是由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 动而引起的。 ●鲜明的社会性 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与制裁方式

●(一)经济法责任的形式 ●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法义务违反人给他人造成财产和其他经 济利益损害,而应当予以补偿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 承担责任的方式。 ●经济信誉责任: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 式。 经济调节管理行为责任: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调节管理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其经济调节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二)经济法制裁 ●定义:有关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 行其经济法责任。 ●中国现行经济法的责任形式和法律制裁方式体系 ●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经济调节管理行为责任和经济调节管理行为制裁。制裁方式包括:责令调整原 所下达的计划指标;撤销摊派;限制或剥夺经济管理资格(经济管理职权)。 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如赔偿损失。 ●对于被管理主体: ●经济(财产)责任和经济制裁。制裁方式包括:罚款,交滞纳金,罚息,征购、征 用、减少或停止计划物资供应、没收等;如强制许可使用等。 ●经济行为责任和经济行为制裁。制裁方式包括: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 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

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的特征1.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2.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3.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 2、经济法的原则1、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1.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市场主体及经济活动的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2.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2、合理竞争原则: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有序竞争。是有范围的竞争,是有调控的竞争,是有节制的竞争。2.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 3、协调发展原则:经济法的协调发展是指经济法应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各方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在经济关系中享有经济法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的主体表现为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公权力为标准的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和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市场主体部分主要归纳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两种。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资本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或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的企业,具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组织形态。 6、公司的资本: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由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表示公司股东以现金或财产的形式,在公司组建时或之后,认缴并支付或保证支付的公司章程确定的数额,公司以此进行经营。 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中资本的“确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2)公司章程所列明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前已经确定地认足。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法律程序确定下来,即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7、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共同出资创立,公司的资本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和发行股票。发起人出资完成后,证明其出资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非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发行股份,其经营状况及财务会计信息也无须向社会公开。 2.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股东之间一般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信任关系,这是公司内部信用的基础。因此,股东如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通常须经其他全部股东或大多数股东同意。而在公司的外部,由于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财产。 3.设立程序较为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发起设立方式,各国对其设立的立法原则也基本上采用准则主义,即除经营特殊行业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均给予注册登记。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没有复杂的审查审批程序。4.股东人数较少: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了上限。依照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限额为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受到该公司人合因素的影响。 5.组织机构设置灵活:各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干预较少,允许公司有一定的灵活性。 6.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会通常决定公司经营中的一切重大决策,甚至在公司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概述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是多样的,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有其灵活性。本文将简要介绍经济法责任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稳定性 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法律予以设定和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特别规定,依法推定”,这个法定原则,使得经济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适用性 经济法责任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个人、法人还 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3.相对稳定的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责任形式 在经济活动中相对稳定,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和适用。 二、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 除了相对稳定性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灵活性 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调 整和变化。例如,经济法律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得对不同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成为可能。

2.自主约定的灵活性 有些经济法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进行规定,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样的灵活性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总结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上,而灵活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灵活性上。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若想深入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应用细则,可以进一步学习相关经济法法规和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

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直以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经济法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部分,即便学界都认可了经济法本身独立的地位,但是对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迄今仍然没有定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从而更好地调节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 责任,在古今汉语中都是一个语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总结起来,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一,由于自身身份原因应当做的事;其二,因为特定的事情发生而应当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上述两项事情而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我们常说的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就属于前两者,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是后者的应有之义。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当前很多人将其误读为法律义务,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这其实将二者混为一谈,也让法律责任一词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现代汉语中对于责任的解释并不能照搬到法律层面,法律责任在概念上更加严苛,其指的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更加偏向于上述第三种含义,指的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事实而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我们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某些观点认为法律责任还应当加上违宪责任。学界一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与传统的三大或者四大法律责任并立有极大的分歧。支持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其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主体的地位也并不平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然而,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责任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公平、有序和可持续的经济秩序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经济法的概述 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经济法的主要特点是法律责任的明确性和约束力强。 二、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 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外,经济法还规定了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国家对违法经济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进

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是指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违法行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四、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 在某些严重违法经济行为中,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刑事责任是指国家根据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贪污、受贿、行贿、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当一方从事以上行为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经济法责任的适用原则 在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法定责任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是充分补偿原则,即违法行为主体应对他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充分的经济赔偿。最后是公平公正原则,即法律责任的适用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六、经济法责任的重要性 经济法责任的严格适用,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地遏制和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升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七、经济法责任的完善与创新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元化,经济法责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在完善方面,应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加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表达的居多。“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关于经济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主张“责任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

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济法主体”。“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灵”。经济法责任具有如下的特点: 1.以维护社会公益性为目的:

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

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干预性;综合性;社会性;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物;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经济法律责任的非单一性;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元性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责任;经济管理行为责任 以核准登记形式为合同生效要件的:①担保法--法定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②专利法--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③中外合资企业法--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审批后生效;④中外合资企业法--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⑤商标法--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后且公告后生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常见邀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消的意思表示①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②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③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 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⑤拍卖人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生效的要件:①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的①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②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表行为 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越权行为--也叫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笑对人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越权行为有效 无效合同是指虽成立但违反法律向执行规定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①概念: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②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重大误解试着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或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结合无效合同的规定,此类合同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均应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综合性;经济政策性;规制性;平衡协调性;现代性。 2.经济法的体系和构成 (1)经济法体系: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构成: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 3.个体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体工商户指有经营能力,经依法申请,并取得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资格的人; (3)相同点:主体相同,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责任形式相同,投资人都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称条件和物质条件相同,都可以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等; (4)区别: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设立条件不同,雇工人数(前者未作限定,后者在8人以下),名称和物质条件(前者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后者未作强制性要求);设立的申请主体不同,前者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设立,后者可以以一户为单位也可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设立;税收待遇不同,前者只交个人所得税,后者既交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责任形式不同,前者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出资,但只能以个人名义登记和对外承担责任,后者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合伙企业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特征:具有相对健全的组织机构;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资本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企业中确立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 5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异同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相同:都是有价证券;都可向不特定主体发行;都是要式证券;都是投资者的投资工具;都具有一定得流通性; (4)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股权凭证,后者是债权凭证;期限不同,前者无期限规定,后者有期限规定;发行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收益不同,前者是股息或红利,后者是利息;认购方式不同,前者可是货币形式也可是非货币形式,后者是货币方式;风险程度不同,前者风险大,后者风险小;收益开支不同,前者是税后开支不得摊入成本,后者是税前开支可摊入成本;发行价格不同,前者溢价发行,后者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交易场所不同,前者在证券交易所,后者在柜台市场;清偿顺序不同,后者优于前者,即在债券利息得到全额支付之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派任何股息。 6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公司法指国家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公司法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公司法是组织法;公司法是公司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公司法是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与一身的法律部门;公司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特点;公司法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原创版) 目录 一、引言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 1.民事责任形式 2.刑事责任形式 3.行政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 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 四、结论 正文 一、引言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在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文将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概述,并分析其特征。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 1.民事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形式 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形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第三种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的纪律处分。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 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 经济法责任的否定性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受到否定和制裁;单向性是指责任只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能由受害方承担;因果性是指责任的承担必须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结论 总之,经济法责任形式体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形式,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1)代表人物:刘文华 (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3)评述: 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 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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