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

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这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划分的。

(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民事责任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存在故意或过失。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3)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

3、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

这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进行的划分。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来实现的,在这过程中就会出现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现违反经济法规定不当许可、不当批准、禁止等行为,对此称为职务责任,行为人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从事非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属于非职务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划分。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交税款、罚款等以财产形式为内容。非财产责任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判处徒刑等。

三、我国经济法典型的责任类型

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典型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是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还有引入社会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一)行政责任

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制裁与其他负担。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机关针对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相对人采

取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单位和个人采取的非纪律性制裁如罚款、责令停业等)、其他负担主要是行政机关针对由于其行政行为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返还财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和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二)民事责任

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强调侧重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即行为不违法甚至合法,但是为了体现公平,也可以对行为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为了保护弱者,在经济法的民事责任中不仅强调同质赔偿还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见《消法》NO 49以及《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称为经济犯罪,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注意罚金与罚款不同: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

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四)社会责任

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填补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管理者,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目的,而对经营者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责任。它是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对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要求,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并会促进社会的法制进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起,构成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而言,社会责任的形式包括公示,歧视性待遇。公示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为大众所知,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的要求;歧视性待遇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业,比

如,贷款利率要提高、某些优惠措施不能继续适用等等。另外,社会责任也给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经营者整改合格后的继续经营,就需要管理者的协助。这也是消费者对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现,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如果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如采用价格垄断、搭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采用偷税、漏税手段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管理者一方除了通过民事责任令经营者进行赔偿,通过刑

事责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责任,通过行政责任对企业进行监管,还可以利用社会责任使得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间内的失去一定的业

务能力,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因为社会责任有公示性,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大有裨益。

引入社会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有利于加速经营者整改的速度。因为社会责任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比如银行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只有尽快消除影响才能使企业重新获利;其次,有利于经营者消除之前的

不良影响,重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现在的企业对商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商誉受损往往很难补救,如日本的福岛速食水饺公司、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产,因为失去公众的信任之后,即使进行改进,也很难再令公众产生信任。而社会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公正性,认可其整改后的成果,帮助企业重新赢得公

众的信任。

四、结论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引入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经济法法律责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现在,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比如社会责任的制定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机构、责任方式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讨。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范例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摘要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的总称。而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因此,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容。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ACCOUNTABILITYOFTHEFORMOFECONOMICLAW ABSTRACT Economic law is the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verall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social and public nature of economic activity interven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legal norm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law, exercise of the right, implementation, obligations, dispute resolution, should be attributed to legal liability, therefore, like other branches of law, liability is also an integral part of economic law content. Law is a violation of the law must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World War II, a large number of economic law phenomenon occurs in the world, China's economic legal system 70 years from the 20th century began, a late start, almost with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same time developing, not adapt to the marke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inevitably be a great obstacle to the traditional sectors, and excluded the law. This make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xistence of economic law concern.By the liability of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law, that its accountability should be a prehensive manner, including civil, criminal,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o account. We must admit that society, the phenomenon of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o regul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se three, or some means of regulation is difficult to classified into any category above, for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1)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2)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

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5、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法责任是通过国家对违法主体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者违法主体接受一定的法律制裁来实现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概述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是多样的,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有其灵活性。本文将简要介绍经济法责任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稳定性 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法律予以设定和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特别规定,依法推定”,这个法定原则,使得经济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适用性 经济法责任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个人、法人还 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3.相对稳定的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责任形式 在经济活动中相对稳定,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和适用。 二、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 除了相对稳定性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灵活性 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调 整和变化。例如,经济法律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得对不同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成为可能。

2.自主约定的灵活性 有些经济法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进行规定,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样的灵活性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总结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上,而灵活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灵活性上。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若想深入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应用细则,可以进一步学习相关经济法法规和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小引:任何法律部门都有独立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形式。宪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违宪审查、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违宪的职务行为无效、弹劾、罢免违宪的国家主要领导人等;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后者主要表现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查看以及开除等;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以及继续履行等;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的责任形式是主刑和附加刑,前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后者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其独立的责任形式。 1. 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黑名单制裁或者信用制裁或专业名誉责任制裁。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凡在北京市开展市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存在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的行为,都将被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 3.产品召回。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4.资质减免。即国家通过对违法商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撤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5.限期整顿或责令整顿、改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6.责令停产、转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

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法律责任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在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中,法律责任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无论是法律实务还是法学研究,重视对法律责任的研究。 由于现有的法律责任按照传统法律部门形成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体系或增加第四种(违宪责任)。使得后来的一些类似于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变得相应复杂。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一直受到质疑(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无外乎就是借鉴了上述责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 第一节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概述 一、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称谓、定义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称谓 1.经济责任 “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是用经济责任代替民事责任的观点(错误)。 2.经济法律责任 沿用了传统的法律责任表述方式,如民法之于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之于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之于刑事法律责任,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表述为经济法律责任。 3.经济法责任 不太符合类似法律术语的传统表述方式。 4.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相对比较妥当。 (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定义 1.义务说。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特殊义务。 2.后果说。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代价说。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4.处罚说。在经济法主体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和未能完成经济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的责任。 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经济性。运用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国民经济的协调运行。 2.社会性。运用法律责任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秩序进行规制,从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兼容多种原则、制度、方式而体现的一种全局性。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 3.综合性。形成了综合性的法律责任。根据生产者或销售者行为的危害性及危害性程度,产品质量责任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在这些责任承担中,又因部分特定责任形式会直接影响经济活动主体的能力,而对经济活动主体产生重要影响,而被频繁使用。如资格罚、能力罚、声誉罚等。 第二节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 一、经济法中的传统法律责任形态 以《反垄断法》第七章第46-54条。 1.民事责任 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第4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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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法律责任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摘要: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其独立性常常受到非议,常常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非独立性责任、综合责任、或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等看法。之所以会有如此看法,是因为经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发展当然也建立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各方面当然具有一些传统部门法的特点。然而,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必有其特殊的一面。而具体到经济法责任中,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功能、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特殊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主体功能、适用机制 一、经济法责任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解析: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1在此,作者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概念为: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作为与经济法责任相区别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究其本身来说,不能忽略。具体而言,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的特征。而行政责任是指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 构成行政违法以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2它是一种上、下级之间非对等的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对以上概念的探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建立在与传统法律部门责任相比较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为下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作一准备。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井涛,《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8页 2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页

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责任形态及其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纵观各种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责任有多种定义。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法律责任的本来意义上,应该坚持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比较典型的有: 1.直接表达为某种后果。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将后果表述为义务。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3.将后果表述为责任。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义务。 这些不同的表述,体现不同的定义思路,具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但并非尽善尽美。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包括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而应承担的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采取的制裁或处罚措施。因此,我认为对经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不可偏废,更应体现出制裁的机关和措施,这才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最终归属。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形态。 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形态,从最终实现法律责任的价值和意义上讲,是非常重要的。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种: 1.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除上述“三大责任”外,还包括违宪责任。 3.除上述“四大责任”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上述观点中,特别是“三大责任说”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被延伸

为似乎是真理性权威性的学说,不容置疑。但是,这些并未穷尽所有的责任分类。而且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充满活力的学科,应当不断往其注入新鲜的血液,而不应固步自封,囿于传统,因此21世纪对经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引下,(这是一门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过的科学)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类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因此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基本形态,除了传统的三大责任形态,还有其他可能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变化而涌现出的新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例如英美法系就曾由于特殊的法律渊源与历史文化背景产生的许多独有的法律形态如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而这些是传统的大陆法系所不具备的。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分类。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分类,从某种意义来讲,和经济法责任形态并无较大差别。研究两者,均是为具体实现经济法法律责任做好铺垫和准备,因此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我国学者的真知灼见了,而就其分类提出本人的一些看法。我认为每种经济法法律责任都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都有其特定使用领域和实践价值,但也有其自身难以弥补的弱点和缺陷。因此我们在进行经济法法律责任分类的理性活动过程中,既应汲取经济法法律责任传统分类方法中的有益因素,又应有所创新和突破,不断发现新的分类方法,也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而为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现奠定良好而基础。比如比较新颖的根据经济法具体门类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就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具体考察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法律责任基本理论制度的剖析,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存在较大争议。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法律责任作为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法律实施的不同的法律保障措施。经济法法律责任是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表达的居多。“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关于经济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主张“责任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济法主体”。“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灵”。经济法责任具有如下的特点: 1.以维护社会公益性为目的: 社会公益性是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而经济法责任是对违法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的追责,要求违法者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灵”是主体的行为导致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这个参与者包括行使经济法赋予管理权的主体(政府、二次分配者)、市场经济的最活跃的主体(生产者、经营者)、市场经济中的最重要主体(消费者)。“市场失灵”,是在价值规律这双“无形的手”在生产者、经营者盲目扩大生产致使社会总供给远大于社会总需求的消极经济现象。为避免、解决“市场失灵”这一问题,依靠各国政府宏观调控,引导生产者、经营者适度生产,实现社会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是指在经济领域中,涉及到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相应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形式的组合。这些责任形式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以下是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形式体系的简要概述: 1. 合同责任:经济领域中的合同是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约定,涉及商品、服务、资金等的交换。当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 2. 侵权责任:经济活动中,如果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民事侵权赔偿和刑事追究。 3. 行政责任:政府部门在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金融等方面有行政权力。经济主体在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时,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如罚款、暂停营业等。 4. 刑事责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贪污、行贿、金融诈骗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导致犯罪分子面临刑事诉讼和刑罚。 5. 金融责任: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法规,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违反金融法规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面临罚款、撤销资质等金融责任。 6. 环境责任: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可能导致环境责任。法律规定了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7. 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涉及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与消费,法律赋予消费者特定的权益。经济主体在违反消费者权益时可能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涵盖了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金融责任、环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等多个方面,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权益为目标。不同的责任形式有助于维持经济活动的稳定和公平。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原创版) 目录 一、引言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 1.民事责任形式 2.刑事责任形式 3.行政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 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 四、结论 正文 一、引言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在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文将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概述,并分析其特征。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 1.民事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形式 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形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第三种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的纪律处分。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 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 经济法责任的否定性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受到否定和制裁;单向性是指责任只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能由受害方承担;因果性是指责任的承担必须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结论 总之,经济法责任形式体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形式,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

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本科经济法复习重点

本科经济法复习重点File modification on June 16, 2021 at 16:25 pm

Chp 1 基本原理 1755年,法国着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德国成了现代经济法的发祥地. 经济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自然法则一书之中,但具有现代意义的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1919年德国 颁布的煤炭经济法;中国较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开始于1978年,当时我国经济正进入改革开放时代,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法的概念 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定位--“社会本位”,这是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集中表现 在: 1在交易行为中强调公平交易,注重对弱者群体的保护; 2对产品责任、公害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度; 3立法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经济组织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加 以禁止、限制或制裁; 经济法的地位:七大法律体系之一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差异性 A. 从对市场主体的保护范围分析,民商法强调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则对特殊主体给予 特殊保护,以体现产业政策; B. 从调整方法看,民商法主要是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采取权利的自律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则是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前提下采以权力的他律机制规范企业和政府的 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C.内容和体系不同;民商法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方面; D.基本原则不同;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为:私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公序良俗原则;营业自由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E. 从发展趋向看,民法特别是商法强调全球化,而经济法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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