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

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

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它的责任形式具有多种形式,如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等"而且,经济法责任往往是由本法责任与他法责任所构成。

第五,/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0º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的法律,它是在全球生产/社会化0的背景下出现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代表了一种新兴的利益保障诉求的需要,亦即社会整体利益"有的学者称之为/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0,有的称之为/经济法具有社会性0或/经济法是社会法0等"其实,这些观点都大同小异,都说明经济法的社会属性和公共性的价值功能"经济法具有社会性,那么理所当然的,经济法责任也必然具有社会性"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本位0,使得经济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社会的高度出发来确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第六,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特殊性"经济法的发展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是分不开的,所以它必然是以传统部门发为基础,所以,经济法对传统部门法的借鉴与内在联系是不能割裂开来的"所有的学问与文化都是衍生于历史,只有/以史为鉴0才能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经济法也一样"所以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也可以而且应该借鉴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再根据本部门法律的价值目标,来确定其责任的具体形式"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所以,它的责任形式也应当是以社会价值为主的"

第七,追究经济法责任的程序具有特殊性"经济法责任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此外还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程序方

式来实现"而民商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往往很单一,不像经济法责任追究程序那么多样化"这主要是由经济法的法域属性(公法性为主兼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决定的,所以,它的责任追究形式也是多样的"鉴于此,经济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提出建立经济法庭,完善经济诉讼程序发的建议,使经济法责任的追究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程序,而不是依附于其他部门法的诉讼程序"当然,这也是笔者所期待的"

1、责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决定了责任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法人(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户和承包户、自然人、中介机构、法人与政府的内部组织机构成员等。

2、责任目的。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并兼顾个体、集体和国家利益。

3、归责原则。经济法在归责原则上侧重公平原则,以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互为补充。

4、责任构成。在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构成也采传统的四要件说:有经济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损害事实,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经

济法并不拘泥于传统而受其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有损害结果存在,行为人就应承担经济法责任。

5、责任形式。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有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信用减等。经济补偿,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赔偿经济损失、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等。

6、免责条件。在以下情况,经济法责任主体可免责: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7、责任实现方式。经济法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经济制裁是指对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并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采取的具有经济财产权益内容的惩罚性措施。其主要适用于管理受体的经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行政制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人给予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制裁是指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经济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依刑罚所进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缺陷:

1、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有的学者之所以对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出异议,一方面是由于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的二元性与调整对象的混合型,另一方面原因就是经济法缺乏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综合责任论0,党宪中教授认为,/-经济责任.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实际上时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责任构成的"0¹法与法之间可以被相互援引,并形成良胜的互动,这样有助于法制体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能将法律这社会调整的工具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以更好的指导人们的社会生活

"因此,经济法责任对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借鉴是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多元性的需求的"任何一门法律学科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有其专属的法律责任形式,但现在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现行的立法中,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仍然没被广大经济法学者一致认同,也没有被立法者所接受"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法是个很年轻的学科,很多东西还有可以继续深入探讨的必要,这是经济法研究工作者的任务,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现代社会,更需

要经济法的调整,以保障各种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平"

2.监管主体的经济法责任不容易落实

由于经济法具有浓郁的公法色彩,所以它就会涉及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产生公权与私权的的冲突"我国的经济监管部门主要是国务院和国务院下属的经济职能机构,它们一方面行使经济监管的职责,另一方面可能又成为被限制和规范的对象"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可分为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也可以成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受控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容易落实,因为它是由政府机关予以追究,强制制裁的"但调控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却不容易追究,而且也很难落实"

3.缺乏提起诉讼的主体

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通常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经济法被侵害的人群是非常广泛的,它不像民事诉讼是放了地位平等的双方,诉讼

形式/民告民0;行政诉

讼是法律地位不平等的政府与个人之间,它的诉讼形式是/民告官0,原告只能是被管理者,如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只能是管理者,如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刑事诉讼则属于/官告民0,它是由国家的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它们的诉讼主体都很明确,但在经济诉讼中,诉讼主体却不是特定的,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因此,确立经济法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随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经济公益诉讼0的形式,它的诉讼主体是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团体,它的诉讼形式也是非常灵活的"/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本位.使得经济法的许多规定都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从全社会的高度出发规定主体的法律责任"0¹理论联系实际,如果这种诉讼形式能

4.没有独立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代表的事一个新群体的利益,即社会利益"有人说,社会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其实不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国家!社会与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国家代表着公共的意志,但国家又不是绝对理性的"国家的机构也是由一般的有自己利益追求的人所组成,所以他们也不会完全的代表着公共的利益,他们也不是必然的公正而理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行使职权时,天然的就存在着缺陷"因此,将国家的行政机关作为经济法职能机构,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并不完全相符"而且我国的经济职能机构是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意志的,所以它缺乏独立性"那么,在经济法的追究上就存在着障

碍,经济法不能畅其本怀"

完善

1.立法完善

2.司法完善

3.执法完善

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渐发展而成的,是法律结构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同时法律责任理论一直是一个公认的学术难题,经济法责任亦是如此。在经济法理论中,责任理论不仅研究难度大,而且研究成果的认同度相对较低。有些学者在讨论经济法律责任是否独立存在时,往往将上升到经济法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层面。经济法是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同时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亦不影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地位。 一、关于经济法责任的不同观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 张守文教授认为违反法定义务,就存在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是法理学的一般逻辑。所以经济法责任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但现阶段的学术研究并不深入,没能给出相关的理论依据和成果。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存在的问题,张守文教授认为学者们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法产生相对较晚,经济法学更是法学领域的新星。要辨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需要超越传统责任理论,不能片面的将“三大责任理论”套用到经济法当中,而是要强调研究不同法律责任形式的相对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于本质是第二性权义关系 徐孟州教授否认了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说,认为该学术的提出,理论依据不够充分。同时徐孟州教授也认为,第二性义务说存在缺陷。其只注意到法哲学核心范畴中的义务,却忽视了权利也是核心范畴之一。徐孟州教授从张文显大法官关于法律关系的基本划分方式出发,认为经济法责任关系是由请求权关系、支配权关系、形成权关系等三类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所构成。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了其形态的特殊性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分为民事、违宪、国家赔偿责、行政和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在责任形态上,一般不存在经济法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可以归属于现有责任形态中,或者是几种形态的结合。但漆多俊教授认为,在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时需要跳出传统理论的束缚,通过创新来丰富现有责任理论形态。 (四)经济法责任通过其他法律责任实现,不存在独立性 史际春教授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并不强调法律部门划分。对经济法责任的学术研究,对于实践没有任何意义。以我国劳动法为

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研究

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研究 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法责任作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一、行为 经济法责任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应该遵守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直接导致了经济损失或产生了其他不利后果。例如,未经授权的购买或销售某种商品,侵犯了商品专利的权利,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可能产生违法责任。 在经济法中,违法行为包括主动行为和消极行为。主动行为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方对其行为直接负责。消极行为是指违法行为由于被动不作为而导致的对经济秩序的损害。例如,商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对有缺陷的商品进行退货或更换,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消极违法行为。 二、主体

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即指责任的承担者。在经济活动中,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组织的企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等法律实体;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化的组织,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例如,自然人通常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人则通常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此外,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客体 经济法责任的客体是指经济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失或者危害的对象。客体可以是人或者物,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的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客体不仅包括受害者,也包括受益者。例如,在合同法中,客体既包括合同的当事人,也包括合同外的任何第三方,如供货商的客户或服务提供商的使用者。 四、因果关系 经济法责任的成立还需要满足因果关系的要求。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建立需要符合通常认可的诚实、合理和法定的标准。 例如,一家公司由于生产不合格的食品产品而导致消费者中毒,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概述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是多样的,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有其灵活性。本文将简要介绍经济法责任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稳定性 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法律予以设定和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特别规定,依法推定”,这个法定原则,使得经济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适用性 经济法责任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个人、法人还 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3.相对稳定的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责任形式 在经济活动中相对稳定,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和适用。 二、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 除了相对稳定性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灵活性 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调 整和变化。例如,经济法律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得对不同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成为可能。

2.自主约定的灵活性 有些经济法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进行规定,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样的灵活性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总结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上,而灵活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灵活性上。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若想深入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应用细则,可以进一步学习相关经济法法规和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

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

第六章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在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中,法律责任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无论是法律实务还是法学研究,重视对法律责任的研究。 由于现有的法律责任按照传统法律部门形成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体系或增加第四种(违宪责任)。使得后来的一些类似于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变得相应复杂。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一直受到质疑(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无外乎就是借鉴了上述责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 第一节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概述 一、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称谓、定义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称谓 1.经济责任 “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是用经济责任代替民事责任的观点(错误)。 2.经济法律责任 沿用了传统的法律责任表述方式,如民法之于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之于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之于刑事法律责任,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表述为经济法律责任。 3.经济法责任 不太符合类似法律术语的传统表述方式。 4.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相对比较妥当。 (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定义 1.义务说。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特殊义务。 2.后果说。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代价说。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4.处罚说。在经济法主体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和未能完成经济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的责任。 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经济性。运用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国民经济的协调运行。 2.社会性。运用法律责任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秩序进行规制,从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兼容多种原则、制度、方式而体现的一种全局性。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 3.综合性。形成了综合性的法律责任。根据生产者或销售者行为的危害性及危害性程度,产品质量责任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在这些责任承担中,又因部分特定责任形式会直接影响经济活动主体的能力,而对经济活动主体产生重要影响,而被频繁使用。如资格罚、能力罚、声誉罚等。 第二节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 一、经济法中的传统法律责任形态 以《反垄断法》第七章第46-54条。 1.民事责任 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第4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参与经济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 二、经济法责任的种类 经济法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侵权等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是依法自由约定,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方式,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正常运作。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刑法规定而被国家认定犯有罪行,被判处剥夺自由、罚款、没收财产等刑罚。刑事责任是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做出的惩罚。 三、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过错: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造成侵权、违约 等责任的行为。在民事责任中,过错是主要的构成要件,需要当事人以其过错为依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造成 的结果,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生产效率下降、市场秩序受损等后果。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中,损害后果是关键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损害的性质、范围、大小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 后果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的确认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具体分析,遵循因果连贯的原则,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行为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经济法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经济法责任的适用原则 经济法责任适用原则是指在适用经济法律责任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适用经济法律责任时,必须以法律 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也就是说,经济法责任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合理的认定和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表达的居多。“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关于经济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主张“责任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

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济法主体”。“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灵”。经济法责任具有如下的特点: 1.以维护社会公益性为目的:

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

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责任形态及其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纵观各种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责任有多种定义。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法律责任的本来意义上,应该坚持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比较典型的有: 1.直接表达为某种后果。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将后果表述为义务。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3.将后果表述为责任。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义务。 这些不同的表述,体现不同的定义思路,具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但并非尽善尽美。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包括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而应承担的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采取的制裁或处罚措施。因此,我认为对经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不可偏废,更应体现出制裁的机关和措施,这才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最终归属。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形态。 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形态,从最终实现法律责任的价值和意义上讲,是非常重要的。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种: 1.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除上述“三大责任”外,还包括违宪责任。 3.除上述“四大责任”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上述观点中,特别是“三大责任说”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被延伸

为似乎是真理性权威性的学说,不容置疑。但是,这些并未穷尽所有的责任分类。而且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充满活力的学科,应当不断往其注入新鲜的血液,而不应固步自封,囿于传统,因此21世纪对经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引下,(这是一门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过的科学)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类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因此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基本形态,除了传统的三大责任形态,还有其他可能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变化而涌现出的新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例如英美法系就曾由于特殊的法律渊源与历史文化背景产生的许多独有的法律形态如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而这些是传统的大陆法系所不具备的。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分类。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分类,从某种意义来讲,和经济法责任形态并无较大差别。研究两者,均是为具体实现经济法法律责任做好铺垫和准备,因此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我国学者的真知灼见了,而就其分类提出本人的一些看法。我认为每种经济法法律责任都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都有其特定使用领域和实践价值,但也有其自身难以弥补的弱点和缺陷。因此我们在进行经济法法律责任分类的理性活动过程中,既应汲取经济法法律责任传统分类方法中的有益因素,又应有所创新和突破,不断发现新的分类方法,也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而为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现奠定良好而基础。比如比较新颖的根据经济法具体门类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就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具体考察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法律责任基本理论制度的剖析,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存在较大争议。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法律责任作为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法律实施的不同的法律保障措施。经济法法律责任是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摘要: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其独立性常常受到非议,常常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非独立性责任、综合责任、或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等看法。之所以会有如此看法,是因为经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发展当然也建立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各方面当然具有一些传统部门法的特点。然而,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必有其特殊的一面。而具体到经济法责任中,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功能、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特殊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主体功能、适用机制 一、经济法责任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解析: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1在此,作者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概念为: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作为与经济法责任相区别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究其本身来说,不能忽略。具体而言,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的特征。而行政责任是指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 构成行政违法以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2它是一种上、下级之间非对等的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对以上概念的探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建立在与传统法律部门责任相比较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为下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作一准备。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井涛,《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8页 2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页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 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 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角色责任;因果责任;应负责任;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 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 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

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 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 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 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 得以恢复。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 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最新版4篇】 目录(篇1) 一、引言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 1.民事责任形式 2.刑事责任形式 3.行政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 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 四、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实现 1.民事责任的实现 2.刑事责任的实现 3.行政责任的实现 五、结论 正文(篇1) 一、引言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在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文将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概述,并分析其特征及实现方式。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

1.民事责任形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3.行政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 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经济法责任的否定性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单向性是指责任只能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无权免除责任;因果性是指责任的承担必须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实现 1.民事责任的实现:民事责任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受害人的维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的实现:刑事责任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和审判,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3.行政责任的实现:行政责任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结论 经济法责任形式体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种责任形式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实现方式,共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小引:任何法律部门都有独立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形式。宪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违宪审查、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违宪的职务行为无效、弹劾、罢免违宪的国家主要领导人等;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后者主要表现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查看以及开除等;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以及继续履行等;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的责任形式是主刑和附加刑,前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后者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其独立的责任形式。 1. 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黑名单制裁或者信用制裁或专业名誉责任制裁。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凡在北京市开展市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存在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的行为,都将被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 3.产品召回。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4.资质减免。即国家通过对违法商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撤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5.限期整顿或责令整顿、改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6.责令停产、转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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