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壹.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特征

诉讼产生于社会的冲突;

诉讼是一个运动过程,有双方攻击和防御,法官居间裁判;诉讼是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解决私力救济弱肉强食破坏公平的问题。

2.概念: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的活动。

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仅包括法院主导的刑事审判活动,而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审判之前的立案、侦查、起诉活动。中国大陆和西方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西方的刑事诉讼法奉行法院中心主义。

3.特点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刑法设定刑罚权,刑事诉讼实现之;刑事诉讼内容是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

形式上程序法定,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

1.概念:国家颁布的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之程序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程序,刑事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则和原则,刑事诉讼是实然层面的活动。

2.性质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有无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如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是技术法:刑法是伦理法,评价行为;刑事诉讼法是关于技术准则,是动态的运行过程刑事诉讼法是公法

3.形式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国家颁布的所有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a.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

b.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刑法追诉时效规定

c.司法解释

d.行政规范文件

中国大陆不承认国际公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形式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1)西方古代刑事诉讼典型结构

①弹劾式诉讼

概念:在西方奴隶共和制时期(以古罗马、古希腊、古巴比伦、法兰克王国、英国封建时代为代表)进行的由公民个人控诉犯罪、法官以消极仲裁者身份居中裁判,绝对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结构模式

以同态复仇为特征的原始社会末期岀现的,克服纠纷解决中不公平、弱肉强食,一些严重的社会纠纷规定专门的机构、人员办理。

特征:

不告不理,法院的审判依赖原告的控告,受制于控告范围的约束;“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

法官绝对中立,不负积极主动调查事实的责任,只保持对双方的仲裁人身份,不受双方当事人影响;

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地位平等,举证责任上“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专门的国家追诉机关,诉讼由公民提起;

审判公开,以言词辩论形式进行;证据制度采取神明裁判(不符合诉讼文明的基本要求)

②纠问式诉讼:在西方中世纪普遍适用的由国家主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法官具有控诉者、审判者双重角色,被告人成为

诉讼客体的诉讼结构模式。陪审团审判是两种刑事诉讼的分界。

特征:不实行不告不理,法官追究犯罪不论被害人是否控告;控审合二为一,法官享有超强的职权;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诉讼客体,只有陈述有罪的义务,没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或及其受到限制;不采取言词辩论,何时审判,如何审判由法官依职权决定,有时采取司法决斗方式;法定证据(形式证据制度),证明力大小法定,口供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常见。

( 2)近现代西方刑事诉讼模式

①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概念:刑事诉讼由对立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对抗得以推进,证据调查权由当事人行使的诉讼结构模式。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基础上发展而来,英美法系国家适用。

特征:结构特征上,纵向采侦审中断式,横向三角形结构延伸至侦查起诉程序中;权力配置上,侦查机关的权力受司法审查限制,法官保持中立居中裁决,扮演仲裁者角色,拥有一定庭审指挥权和违规训诫权;

不告不理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起诉方式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起诉时只能提交一张书写不带任何偏见的起诉书,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认识,避免先入为主;诉讼程序进程的决定权和证据调查权主要由当事人行使,即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庭审采言词辩论、积极对抗方式进行,一般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负担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是与弹劾式诉讼的重大区别;庭审程序分为“控方的案件”和“辩方的案件”两部分,采取两案件式。

当事人主义的基本诉讼结构是一种控、辩、审三方“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反映控审分离的现代诉讼原则,与纠问式诉讼的两方组合结构有重大区别;审判方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端,保持不偏不倚,同时具有权威,不是“等边三角形”;控辩双方居于底角,地位平等,关系对抗。

②职权主义(审问制)概念: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诉讼模式。是在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结合弹劾式诉讼不告不理等原理形成。

特征:结构特征上,纵向采侦审连锁式,横向采区别对待:侦查起诉阶段两方组合,审判程序中三角结构;权力配置上,侦查机关的权力相对不受限制,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证据调查、事实认定,行使审判决策、指挥权,可以审查起诉、主动收集证据;

控辩双方处于被动、辅助地位,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决定诉讼进程。

③混合式概念:对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改造结合。英美法系国家加强法官的控制作用,

大陆法系加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允许交叉询问。

貳.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价值

1.概念:作为解决冲突方法之一的刑事诉讼活动,能满足国家、社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某种方面需要的积极

意义。

2.价值的多元性:国家、社会、当事人追求刑事诉讼维护社会秩序、弘扬正义、符合诉讼效率。秩序:通过打击犯罪

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正义:社会期待公平合理解决社会冲突的一般需求;效率:在单位时间内国家、社会、当事人投入的诉讼成本与产出刑事案件的比例。

3.价值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维护程序正义可能放纵实体犯罪之人正义与效率的冲突

选择:大陆法系从国家利益本位出发,选择秩序、效率;英美法系从个人利益本位出发,选择程序正义。

二、刑事诉讼目的

1.概念: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理想效果。

2.目的层次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并重

根本目的: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刑诉法 2 条刑事诉讼价值与目的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价值决定和指导目的,目的以价值为依据和前提。目的是一个时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的直接体现。区别:

价值属于观念范畴,存在于国民的头脑中,层次较高,无法在法典中表现;目的属于制度范畴,存在于法典当中,属于浅层次。

三、刑事诉讼结构

1.概念:刑事诉讼中主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之间的组合,即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侦查、起诉、审判、

执行各个程序之间的组合方式。

刑事诉讼结构二重性纵向上,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程序之间的组合方式横向上,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组合方式

2.横向结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在原始意义上具有控辩审三方按等腰三角形组合的性质。特征:审判中立,法官居于

三角形顶端,不偏不倚,与双方保持相等距离;控审分离,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属两个不同性质的职能,由不同机关执掌;控辩对抗,双方居于三角形底端,为不同利益进行对立抗争;控辩平等,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地位,都是诉讼主体,被告人不是客体。

内在要求:审判中心主义: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环节,侦查、起诉为其提供服务,服从于审判,实体问题只能由审判解决,是“爬坡”式的结构,警察听命于检察官,检察官选择是否起诉;密集审理主义(集中审理主义):刑事案件审理以持续不断的方式进行。法官不得对案件进行预知;法官对案件保持清新、完整的认识;所有证据当庭提交,庭审之外当事人不得提交证据。密集审理主义是言词辩论主义、直接主义、迅速审理、即行判决的保证。

言词辩论主义:控辩双方的攻击防御以口头陈述进行,以便法官对于全案形成清晰明了的认识。横向结构的理论依

据:法官中立,诉讼公正,控辩均衡,人权保障。

3.纵向结构:线形结构刑事诉讼从整体上具有从立案到审判构成一种形式上的流水线关系。实质:肯定侦查、起诉、

审判活动性质和目的的差异性,肯定警察、检察、法院之间在刑事诉讼中的职业分工;

肯定三阶段的联系;强调诉讼过程的方向性,强调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为基准线,对刑事诉讼运动方向进行统一。

类型:侦审连锁式:刑事诉讼从侦查到审判保持一种绝对流畅不间断的承继关系的线型结构。诉讼目的上,采实体真实发现主义;诉讼过程上,肯定侦查结论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起诉、审判是检验侦查的环节,淡化逐步“爬坡”关卡的作用(倒流水线);起诉方式上,采卷证移送主义;审判程序上,审前程序是重心(侦查中心主义)。

侦审中断式:以起诉状一本主义切断侦查与审判之间承继关系的线型结构。诉讼目的上,采形式真实发现主义,重视诉讼中人权保护;诉讼过程上,侦查结论不具有权威和影响力,侦查、起诉服务、服从于审判;起诉方式上,采起诉状一本主义;审判程序上,审判程序本身是重心(审判中心主义)。

四、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式(见前)

五、刑事诉讼职能概念: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职权,按不同作用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特定作用。控、辩、审三大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审判因控诉而开启;控诉与辩护相互对立依存;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

1.控诉职能概念:揭露、证实犯罪,并通过向法院起诉求刑的方式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

( 1)控诉准备:侦查侦查机关:域外为警察机关、检察机关、陪审团、预审法官;中国大陆侦查机关:警察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海警、海关缉私警;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军队保卫部门,

侦查在编军队人员;监狱部门,侦查罪犯羁押期间的犯罪行为。

(2)控诉实施:审查起诉、支持公诉、量刑建议等警察进行第一次侦查,即事实侦查;检察官进行第二次侦查,即法律侦查。

( 3)控诉职能主体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自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近亲属:父母、子女、夫妻、同胞兄弟姊妹

2.辩护职能概念:刑事案件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反驳犯罪嫌疑、刑事指控,要求依法宣告其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

免除处罚的职能。其执行具有任意性。

主体:被告人自身:自行辩护;辩护人: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的律师、非律师(被告人所在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亲友)

3.审判职能概念:国家审判机关通过一系列审理程序,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处以刑罚、处以何刑种

和刑度的职能。

审判职能包括审理、裁判,由法院统一行使。

六、刑事诉讼主体概念: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对诉讼进程起决定作用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国家专门机关

( 1)法院: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机关。

( 2)检察院:控诉职能

( 3)警察:控诉职能

(4)监狱: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实现法院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执行机关。侦查监狱内犯罪行为,将罪犯申诉、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2.刑事诉讼参与人

( 1)当事人概念: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它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是刑事诉讼主体。

a.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自己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一般是被害人,但被害人死亡、无诉讼能力等情形,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诉讼权利: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自诉、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申请回避,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出上诉、申诉。

义务:举证责任,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按时出席庭审。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概念:受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前为犯罪嫌疑人,以后为被告

人。权利:辩护性权利: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获得辩护,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在开庭前十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作最后陈述,自诉案件被告人提出反诉。

救济性权利:对专门机关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裁判要求另一机关予以审查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控告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被羁押者申请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对酌定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提出上诉、申诉。

诉讼义务:承受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行为,如实回答讯问,承受起诉、按时出庭、接受庭审,遵守法庭纪律,执行或协助执行生效裁判。

c.被害人概念:其权利直接受到犯罪侵害的人。权利: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应当立

案而不立案的提出意见;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侵犯其权利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直接起诉;请求检察院抗诉;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d.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要

求赔偿损失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起诉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已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 2)其他诉讼参与人概念:除当事人以外,在诉讼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a.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基于法律规定,代理因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b.诉讼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而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

c.辩护人:接受被告方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辩护,不受委托人意思表示约束。

d.证人: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人。证人是自然人(司法实践中不可否认存在单位证人 , 如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明”);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

证人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e.鉴定人、翻译人员:完全的辅助地位。鉴定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司法机关的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结论的人。翻译人员:接受司法机关的聘请在诉讼中从事语言(包括手势)、文字(包括文盲)翻译的人员。要求具有专业能力,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參.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

1.原则:对全局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规则:对局部事项有指导意义,控制、知道行为的法则或习惯。主义:法律原则、规则、理念、信条的总称,既包含制度层面的内容,也包含其背后的理念、理论、信仰的内容。

2.概念: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对刑事诉讼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特征:贯穿于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规范各个主体;由广义刑事诉讼法规定。分类:按照地域标准,全世界刑事诉讼适用的原则为普遍原则,一国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为特有原则;按照适用诉讼的类型标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均适用的原则为共有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为独有原则;按照法律效力和表现形式,分为法定原则和学理原则。

二、各项基本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

( 1)概念: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是考察一国刑事诉讼是否民主、文明、科学的标准。

推定:法律推定:通过法律规定,由基础事实推理被推定的事实。如继承法事实推定:由基础事实认定被推定事实的过程方法。

可撤销的推定: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可通过法院判定有罪推翻不可撤销的推定:继承法关于同时死亡的死亡顺序的推定( 2)内容: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无罪:在生活中和法律上推定无罪;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

“免予起诉”改为不起诉;有罪判决必须依法作出。核心: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侦诉权、审判权滥用,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 3)历史发展思想出现: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789 法国人权宣言使其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 1948 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其从国内法原则上升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 4)配套规则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包括污点证人(可能受到指控的证人);

沉默权:是否有罪由法律判断,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警察的讯问享有消极不予回答的权利;有利被告解释规则:(见后)

(5)中国大陆刑诉法 12 条不是推定,而是正面陈述;缺乏一系列配套规则,不允许沉默;采纳借鉴无罪推定原则部

分内容:定罪权法院统一行使;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疑罪从无原则;证明责任基本上由检方承担。

2.证据裁判原则

( 1)概念: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应当依据证据进行认定。刑事裁判以犯罪事实为基础,犯罪事实以证据为认定基础。

中国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中国大陆刑诉法:以事实为依据( 2)基本要求

①案件事实不得凭借主观臆断、推测或无科学依据的方法加以认定,反对经验主义。

②刑事裁判认定的每项事实都应有证据证明,证据必须合法、客观: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应有证据支撑,证据对应事实,包

括实体事实(定罪事实、量刑事实、背景事实)和程序事实(证据收集是否合法);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资格

刑事案件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主体(特殊主体、身份犯)、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客体、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背景事实:时间、地点、工具、经过、对象、赃款赃物等的去向,支撑犯罪事实的成立

量刑事实:罪前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品格、前科、累犯罪中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反映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动机、手段、危害结果罪后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反映犯罪后的人身危险性——自首、立功、坦白、退赃、悔过、逃逸等。

③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a.自白、自认自白:被告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就其全部犯罪行为所作的陈述或自行承认。自白是承认有罪的意思表示,免除控方证明责任,可直接作有罪判决。

自认:被告人自行就其犯罪之一部或多部行为所作的自行陈述。不一定是有罪意思表示,不可直接判决有罪,自认部分依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得定罪处刑,不可凭单一自认定罪。

b.司法认知: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自行认识,此处仅为对事实的认识。对凭借常识和科学原理没有争议的事实,无证据直接加

以认定。

条件:所认知的事实必须是没有争议的事实;所认知的事实必须是常识性、非理性、众所周知的事实;(理性认识要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所认知的事实必须是在法庭上提出的事实。

c.推定概念和分类:见前条件:基础事实必须已经明确、客观存在、无争议的,反对经验主义,要牢牢把握基础事实;推

定的过程、方法必须符合情理、符合演绎法则、符合法律规定;对推定之事实由法官直接认定,无须其他证明。

④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允许法官依其良心、良知、经验、理性所形成的内心信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的一项证据制度。

条件:内心确信必须产生于证据;内心确信来源于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的证据;证据资格要求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能力不同于证据证明力(见行政诉讼法)

内心确信产生于调查过程,包括庭上及诉讼外调查。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的关系:证据裁判强调法官认定事实以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涉及证据资格问题;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依心证自由进行,强调心证的形成以证据调查程序为基础,没有形成内心确信不得作出判决,涉及证据判断即证据证明力问题;证据裁判是自由心证的前提,自由心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裁判之下判断证据证明力;证据裁判是自由心证的客观保障,法官认定事实以证据为基础,为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提供客观条件和事实可能。自由心证是证据裁判的必要补充,单一证据裁判难以发挥作用,较为机械,单一自由心证过于主观。自由心证和证据裁判共同构成法官运用证据、作出裁判的原则。

3.中国大陆刑诉法基本原则

任务: 2 条依法行使司法权原则: 3条 1 款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具体措施包括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法院

依照法定程序原则: 3条 2 款国安机关职权: 4 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5 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使被告人处于孤立地位检察监督: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两审终审制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定罪权统一行使,但不含有无罪推定的内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诉法 15 条撤销案件:侦查阶段,效果等同于一事不再理,基于国家诚信

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裁定终止审理、判决宣告无罪:审判阶段法院对刑诉法 15 条各项的处理:刑法 13 条但书的

情形:判决宣告无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赦、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涉外刑事

诉讼

刑诉法 17 条,外国人适用中国大陆刑诉法,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人员以外交途径解决,包括使领馆人员及家属、随同访问人员等。

刑诉法 18 条,由司法部负责司法文书执行、引渡、追赃等涉外法务,进行刑事司法协助通常依协定、公约。肆.刑事诉讼管辖

概念: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一、职能管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

1.概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第一次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

2.划分

( 1)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法律特别规定包括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国安机关;

( 2)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第四、八、九章弹性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必须满足主体条件、职权条件。

( 3 )法院自诉案件:不经立案侦查,直接由自诉人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包括: 2013 解释 1 条

3.职能管辖竞合概念:一个案件中涉及几个犯罪,而这些犯罪按管辖规定属于不同机关管辖的情形。原则:分案移送,主机关管辖分案侦查、合并起诉、一并审理。如难分主罪次罪,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如能分主罪次罪(根据刑法上的刑罚轻重),则是主机关管辖,次罪侦查机关配合。公诉与自诉竞合:公诉吸收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外。

二、审判管辖

1.概念: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判时第一审的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2.地域管辖

( 1)概念: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2)原则:刑诉法 24 条犯罪地管辖原则:刑事案件实行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例外:居住地适宜原则,指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的原则。

3.级别管辖

( 1)概念:各级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划分。

( 2)依据:犯罪性质、犯罪轻重程度、案件影响、法院负担

(3)各级别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划分:刑诉法19—22 条

起诉与级别管辖相适应:侦查与移送审查起诉不以级别管辖为依据,起诉则应以级别管辖为依据。侦查机关就本辖区的案件进

行侦查后,向同级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级检察院认为案件应由上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则报上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起诉。

(4)提审、报送审:刑诉法 23 条,上级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下级法院。2013 解释 14、15、16 条

( 5 )指定管辖:刑诉法 26 条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将公诉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应商请同级检察院指令下级检察院撤回起诉,然后将案件移送与管辖案件的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再提起公诉。

4.审判管辖竞合同级:刑诉法 25 条,最初受理,移送主要犯罪地级别管辖:判决前一人或共犯实施不同级别管辖的犯罪。合并侦查,一并起诉,上级管辖。

5.专门法院管辖:刑诉法 27 条海事、铁路、林区、军事法院。军队在编人员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分别审判,军队人员由军事法院管辖,地方人员由地方法院管辖。涉密则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火车和交通设施,在火车上实施的犯罪,违反铁路运输的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回避

1.主体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委会、检委会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法院院长决定不否认这些人员事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必要时可出庭作证。

2.事由: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刑诉法28 条、 29 条

3.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参与案件处理的人员自己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性影响的人员退出案件的处理或审理。

4.效力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对法官的回避和对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中止诉讼,以作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以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伍.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

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

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这种行为由刑诉法规定,能够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辩护是针对控诉一方的攻击行为而实施的防御性行为。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辩护应有针对性。

2.分类

( 1)自行辩护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特点: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使用最为频繁。被告人受到羁押无法收集证据;被告人不懂法律,无法针对性辩护。

( 2)辩护人辩护(他人辩护)

① 委托辩护概念:基于委托关系而由他人实施的辩护。刑诉法 32 条对委托辩护人的范围规定宽泛,以应对中国大陆律师不足、分布不均的问题。刑诉法 33 条司法机关通知义务

② 指定辩护概念: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的辩护对委托辩护的补充;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并且是发生在庭审的准备程序;指定辩护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a.强制指定辩护:刑诉法 34 条 2、 3 款概念: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必须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的辩护。

b.任意指定辩护:刑诉法 34 条 1 款概念: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权衡具体情况而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的辩护。

2013 解释 37 条:被告人可以拒绝法院的指定,而可以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制辩护有本质区别。

( 3)辩护人

① 介入诉讼的时间:刑诉法 33 条 1 款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只能委托律师。一般介入: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② 辩护权:会见、通信、阅卷、调查取证。刑诉法38、39、96、97 条

a. 各阶段辩护人权利侦查阶段:了解情况,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37 条 3 款侦查机关许可。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与在押嫌疑人会见通信。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与在押被告人会见通信。

b. 调查取证权:三阶段共有同意制:刑诉法 41 条 1 款申请制:刑诉法 41 条 2 款双重许可制:刑诉法 41 条 1 款

c.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权利差异非律师不能介入侦查,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律师会见通信相对独立,不受监听,非律师一律经过许可,会见要检察院或法院批准;非律师阅卷须经法院、检察院批准;

调查取证只能是律师。

d.辩护权无法与侦查权抗衡,侦查权几乎不受限制。

③辩护人涉嫌犯罪,由辩护人承办案件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④辩护人诉讼地位:相对独立

二、代理

1.分类: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诉讼代理人)刑诉法 106 条第三项、第五项申诉案件启动再审,申诉人

(被害人、被告一方)可以委托代理人

2.人数:一至二人,范围参照 32 条

3.介入时间:刑诉法 44 条委托开始、检察院告知

4.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与辩护人进行辩论。调查取证权:律师法30 条。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须经准许,才可行使这项权利。2013 解释48 条

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人

益。

三、代理与辩护

1.对象不同:代理是控诉方,辩护是辩护方。

2.产生前提不同:辩护可以委托、指定,代理不得指定,有法定代理。

3.后果承担不同:代理后果归被代理人,辩护人承担一定后果。

4.角色不同:辩护人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除必须以被告人存在为前提、服务于被告人以外,独立辩护,不受其意思影

响。

陸.刑事强制措施

一、概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加以强行

限制或剥夺的一系列措施。

特点: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方便收集证据,防止逃避侦查、继续犯罪;性质是特定对象的人身自由的暂时限制,具有暂时性、可变更性、不确定性,不是刑罚,也不是治安管理处罚。

二、强制措施体系及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广义的强制措施包括对人的强制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包括扣

押、搜查、检查、查封、冻结。

1.拘传

( 1)概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强制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通常到案方法有通知、传呼、拘传。

( 2)适用拘传时须出示拘传证;通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先经传唤后依然不到案接受讯问的,才采取拘传;也可以直接拘传。

拘传时可以采取适当强制手段。拘传时,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或企图逃跑,执行人员有权依法采取适当强制手段将带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如果认为被拘传人有拘留或逮捕必要,应当在办理相应法律手续,方可羁押。

( 3)拘传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折抵刑期。

2.取保候审

( 1)概念: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 2)期限:十二个月,可以会见朋友、外出等。

( 3)取保候审不羁押,不折抵刑期。

3.监视居住

( 1)概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 2)分类:居所内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居所内监视居住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准羁押性强制措施,两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限六个月

4.拘留

( 1)概念: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 2)适用:刑诉法 80 条

5.逮捕

( 1)概念: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慎用。

( 2)逮捕的负面效果传授犯罪方法,习得犯罪,交叉感染;相互交流对抗侦查审判;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看守所恶性事件。

( 3)分类普通逮捕(一般逮捕):有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五种危险性。刑诉法 79 条 1 款适用必须慎重,体现“宽” 特别逮捕:刑诉法 79 条 2、 3 款有证据,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有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曾经故意犯罪”即前科,宽于累犯身份不明。

体现“严”:可能判处刑罚种类;普通逮捕条件严格。

( 4)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刑诉法 93 条解决长期逮捕,逮捕时间长于刑期的问题,实践中“关多久判多久”,违反刑法。检察院只能建议,不能直接决定逮捕后通知、讯问:刑诉法 91、92 条( 5)宪法对逮捕权的规定: 37 条 2 款,检察院批准、决定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决定逮捕权(检察院管辖)法院决定:徒刑以下轻罪(与刑诉法冲突),行贿犯罪,保证审判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执行:收到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6.中国大陆 2012 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改变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尽量少捕、不捕的方针:少捕即对于轻微犯罪尽量不逮捕,可逮捕也可不逮捕的不逮捕。中国大陆强制措施具有预防功能,预防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打击报复证人、串证、灭证、逃亡。柒.刑事诉讼证据

一、概念

1.事实说: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事实”如何“查证属实”,自相矛盾

2.材料说: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方法说: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二、证据属性

1.客观性: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鉴定意见、辩护意见、专家辅佐人(专家意见)说明例外

2.关联性:与案件的具体事实、程序事实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属性,即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的联系。定罪证据、量刑证

据。犯罪嫌疑人的品格不能作为定罪证据,可以作为量刑证据;证人品格可以作为证明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证据。

3.合法性:证据材料的收集、形式、程序、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

法。

( 1)主体合法:公检法、律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纪委材料要经过转化。

( 2)程序合法:刑诉法 122 条对询问证人程序的要求, 117 条传唤、拘传的时间要求,刑诉法 116 条侦查人员人数的要求

( 3)形式合法:不能归于八种证据形式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资格,某个证据材料不仅要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而且要符合该种证据形式在法律上的特别形式要求,不符合法律对某一证据特定形式的规定,也不具有证据资格。

如“抓捕经过”、“取证经过”、“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证人证言签名。

刑诉法 52 条 2 款: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是刑诉法中收集证据的合法主体,如工商、税务机关查处伪劣产品、偷漏税的证据。

三、证据分类(见行政诉讼法)

1.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2.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材料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视听资料;只能

作为间接证据的材料包括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3.实物证据、言辞证据

四、法定表现形式:刑诉法 48 条 2 款对证据属性产生质疑:“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表明坚持客观性书证:形成于案件事实(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发生之前或过程中的文字、图形、符号。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书证绝大部分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或之前,少数产生于之后;而证人证言不可能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或之前。

电子数据,必须具备存储介质、反映存储介质内容的纸质材料、来源说明。一些证据具有混同性:如某物以其外观物理化学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情况,而其内部存储的信息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如信用卡)

五、证据资格和证据证明力

1. 证据资格(证据能力)

( 1)概念:法律上允许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限制。

( 2)特点:法律限制性,不允许办案人员自由裁量。如法定八种形式;证据能力之有无必须严格依法。

( 3)决定条件证据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规则:排除规则、自由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传闻规则。

2. 证据证明力(证据价值)

( 1)概念: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事实(待证事实)证明作用大小及强弱。

( 2)特点:殊少由法律直接规定加以限制,由法官自由心证裁量。

3.二者关系证据能力是前提,没有证据能力根本不考虑证明力问题,不考虑该证据材料与事实的关系紧密与否;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能力的主要内容,证据材料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是证据;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一定有证据证明力(存在联系,大小不同);有证明力的材料不一定有证据能力(不考虑不等于没有)。关联性决定二者。

六、刑事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1)概念: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广义是对于不符合证据形式、证据关联性、取证程序的证据资料否定其证据资格,狭义指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包括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他人权利收集的证据,审判时应当排除。

( 2)适用范围绝对排除: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取得的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一律予以排除附条件排除:违法收集的物证,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者应当排除。

域外“毒树之果”规则:原始证据违法,派生的合法取得的证据一并排除。

( 3)义务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义务排除非法证据

( 4)程序自行排除(庭前排除)庭审排除:启动:告知权利、当事人提出申请调查:被告方陈述、公诉人举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对方质证、相互辩论处理:裁定延期审理,或驳回申请,或确认证据违法。

2.意见规则

( 1)概念:排除陈述者就案件事实所发表的推测、评论、判断性陈述的证据资格。

( 2)理由:推测性、评论性、判断性陈述有碍发现实体真实,妨碍司法裁判。

( 3)适用范围主体: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对象:推测性、评论性、判断性陈述,不适用于专家证人的意见。

3.补强规则

( 1)概念:广义上指对于证据证明力较弱或可信度受质疑的证据材料,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充强化。狭义上指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得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刑诉法 53 条( 2)适用广义上,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者的证言,弱智者、与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未成年人证言,单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狭义上,单一被告人口供。共犯相互印证也是被告人口供,同样需要补强,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七、刑事证明

1. 证明与释明证明:提出证据证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方法是“证据”,证明对象是实体法事实。释明(阐明):运用法律理由和一定证据解释、说明案件事实的活动。释明方法是“法律理由”和“证据”,对象主要是程序法事实(回避、延期、改变强制措施),也包括刑法特别规定的实体法事实(如持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 证明责任

( 1)概念:提出证据证实、查明事实并说服裁判者相信实体性诉讼请求成立的义务。

( 2)性质:法律义务和法律风险的统一。风险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一方尽到证明义务,一方未尽到——未尽到一方承担败诉风险,并不导致必然败诉;双方都未尽到证明义务——证明不能:诉讼一方或双方在提出一定程度的证据后,仍不能判断部分或全部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中国大陆采同一说。英美法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举证责任是提出证据的义务,说服责任是在举证基础上说服裁判者相信自己主张成立。

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即举证义务,结果责任即提出的证据应符合一定要求,否则须承担后果。

( 3)举证主体控诉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4)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规则: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例外:证明责任倒置依法律特别规定,将本来属于一方的证明责任倒换给另一方承担。(民法重特别侵权)证明责任倒置的特征:法律的特别规定性,责任的部分性,责任流动的单向性(不同于证明责任转移,不可再倒换)。

刑法 395 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说明”只要求有可能性,与“证明”不同,非证明责任倒置,中国大陆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

关于违法阻却事由的证明责任:

( 5)有利于被告解释规则概念:在证实犯罪发生疑问时,应当向有利于被告人作出解释的规则。是处理疑罪时各国的通行规则,也是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

内容:疑罪从无: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难以证实时,向有利于被告的方向从无罪处理。疑罪从轻:在罪轻与罪重的问题上难以证实时,向有利于被告的方向从轻罪处理。

刑诉法 195 条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 6)证明标准(证明要求)

概念:运用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成立所应达到的程度。性质:衡量证明主体是否尽到证明责任的标尺,是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依据。类型:英美法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形成内心确信” 证明标准越高,将人推入诉讼的可能性越小。

中国大陆刑事司法行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且立案阶段向前延伸(“初查”),各个环节难以打断。刑事诉讼对被告人生命、财产、自由、名誉影响甚巨,因此证明标准严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由此,相当一部分真实有罪的人会无法被判有罪从而逃脱法律制裁,但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中国大陆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偏向客观性,相较于原“事实清楚,证据事实充分”的主观性标准)

捌.刑事诉讼程序

一、立案、侦查程序

1. 主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

( 1 ) 2012 刑诉法对侦查结构的调整:由两方结构调整到三方结构两方结构侦查方命令,嫌疑方服从。三方结构中,侦查结构由“侦、检、嫌”三方组成小等腰三角形结构:检察机关居于三角形顶端,履行侦查监督职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侦查意见、纠正违法通知引导侦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统一实施。侦查、嫌疑方分别居于三角形底角,地位平等、关系对抗。

( 2 )域外等腰三角形结构介入侦查阶段:预审法官(治安法官)签发令状,实行法官令状主义,法官参与诉讼全程。

2. 技术侦查

( 1)概念:运用现代高科技技术,对刑事案件事实进行发现的措施、方法。

( 2 )主体:检察机关决定权,公安机关或国安机关执行权。

( 3)程序:严格的批准程序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的,经过批

准得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4)用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诱惑侦查

( 1)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通过隐匿侦查人员身份,诱使无犯罪意图之人实施犯罪。否认,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式。

( 2)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为有犯意者提供显示其犯意的机会、条件、工具等。肯定,为了查明案情,经公安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调查。

( 3)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诱惑侦查的综合运用。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可以依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4.搜查、检查

( 1)搜查:既是对人的强制措施,又是对物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获取有关物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2 )检查目的: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检查人身。特殊检查:生物证据收集,包括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特定对象: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检查笔录(文字、照片)是证据的一种,记名地点、对象、情况等。检查作为侦查措施,不属于中国大陆刑诉法强制措施。

5.询问、讯问

( 1)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录音录像:一般案件可以,无期死刑案件和重大犯罪应当,全程完整。

( 2)询问: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指定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6.通缉

( 1)概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 2 )发布: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刑事起诉程序

1. 概念:是“提起诉讼”简称,在刑事诉讼中指检察官、被害人、其他依法拥有请求权的团体或个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请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2. 主体:检察官、被害人英国及英属殖民地之前采私诉为主,警察起诉、公民起诉,无法应付复杂的庭审:香港“八律师”和“沙律师”

“八律师”:大律师、出庭律师(选拔法官、检察官)“沙律师”:小律师、事务律师(整理案卷、接洽当事人、调查取证)大陆法系检察官的传统职权包括侦查、监督、起诉、执行(德国统一后取消),美国仅独立检察官有侦查权检察官起诉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有被害人起诉(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者由负有保护职责的团体起诉,如残疾人、消费者协会)中国大陆的规定:检察院、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则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起诉方式:公诉以书面起诉,自诉书面、口头均可。

4.内容: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所控罪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5.性质:拥有诉权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从刑事诉讼职能上看,起诉是行使刑事诉讼控诉职能的直接

表现。

6.法律效果:引起审判程序,限制法院审判范围,不得再次起诉。

7.原则

( 1)不告不理原则:未经起诉方的告诉,法院不得审理的诉讼原则。起诉是审判的前提:没有起诉方的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审判不得超出起诉范围:法院的审判必须以起诉方的请求为其范围,没有请求的事项,法院不得审理。

起诉方的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告诉法院都得受理并进行审判。起诉方的起诉被法院受理后,起诉方仍然承担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法院的受理行为并不转移起诉方的证明责任。

( 2 )国家诉追主义、私人诉追主义

①国家诉追主义(公诉):指由法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指控,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中国大陆为检察机关。

②私人诉追主义(私诉、自诉):指由私人或一定的社会团体以个人或团体名义(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指控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自诉见后

③二者关系:私人诉追主义先出现,私人诉追主义到国家诉追主义的转化是趋势,公诉范围不断扩大,以强化国家职能,保护被害人利益;公诉为主导,自诉为补充,因为个人力量提出起诉、证据收集能力有限,自诉案件非常有限;少数实行检察官起诉垄断主义。

( 3 )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

①起诉法定主义: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官就必须提起公诉,罪行轻重、个人情况在所不问,强调社会正义。

根据:报应刑思想“有罪必罚,罚当其罪”;防止检察官专权擅断,统一起诉标准,维护法律权威;防止刑事司法受政府势力

左右,排除起诉时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缺陷:奉行严厉的起诉法定主义对特定案件、具体的犯罪人失去“个体正义”,亦不利于某些犯罪人的教育改善;不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既不利于减轻监狱部门负担,又不利于防止再犯;否认检察官有起诉裁量权,使起诉成为刻板形式,不利于检察官作用的充分发挥,检察官成为“起诉机器”。

②起诉便宜主义:在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和具备起诉的情况下,允许检察官斟酌具体情形(罪行轻重、个人情况等)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是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存在的根据,考虑个体正义。“犹豫起诉”“暂缓起诉”“酌定不起诉” 根据:与目的刑或教育刑思想一致(刑法上减刑、假释,刑诉法上不起诉处分);与诉讼经济理论相一致;防止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如犯罪习得、对犯罪人的伤害。(易科罚金、恢复型司法);节约社会成本适用:对具体案件是否起诉,检察官有起诉裁量权。存在足够犯罪嫌疑,并符合起诉条件,检察官斟酌具体情形,权衡利弊,可不起诉,即便提起公诉,检察官可斟酌具体情形,撤回公诉。

③二者关系:在社会正义和个体正义中进行价值权衡取舍。起诉法定为原则,起诉便宜为例外,如德国;实行起诉便宜主义,不承认严格起诉法定主义,如日本、美国;两者各有适用范围,如中国大陆。

④审查起诉:指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诉讼行为。

8.不起诉

( 1)概念: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结束后对案件作出的处置;其效力是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不将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不起诉决定的根据是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起诉;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对已经生效的不起诉案件再行起诉。确定力即刑事诉讼的处分一经作出,经过一定上诉、申诉、异议、复核期限后宣告确定的法律效力。(公诉转自诉是例外)

( 2)不起诉的类型

①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对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绝对终止诉讼程

序,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刑诉法 15 条无犯罪事实应当不起诉:司法请求权建立在实体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基础上,无犯罪事实、无社会危害即无刑罚权、无诉权。

②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充分的犯罪嫌疑,具备起诉条件,检察机

关权衡其他情况作出的不起诉。是一种起诉裁量制度,废除免予起诉的定罪权。情况包括偶犯、初犯、身份等其他情况。法定不起诉决定不描述事实,酌定不起诉描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

条件: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不起诉决定后不认为构成犯罪);

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因此不是“微罪不举”,重罪也可能不起诉(刑格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③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时的不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之后证据依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

是法定不起诉的一种,中国大陆单独规定。性质:对疑罪在起诉阶段的一种处置,与无罪推定相配套,具有确定力。

条件:补充侦查,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

制约:域外存在特定组织的制约(日本:普通民众组成检察审查会),特定司法程序的制约(法国:申请预审法官进行审查、开庭审理),检察一体原则的制约。

中国大陆:公安机关制约:刑诉法 175 条被害人制约:刑诉法 176 条被不起诉人制约:刑诉法 177 条上级检察机关制约。

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即为新案件。

三、审判程序审理是

裁判的基础和前提,裁判

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1. 审判组织

( 1)概念: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独任制。审判委员会实际上享有案件讨论决定权。是临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等常设机构。

审判委员会问题:中国大陆建政之初,因应司法人员数量及能力不足,遂采集体决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其任务在于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践中由于其组成人员多为中共各种领导干部,并非法律职业人员,容易利用权力,干涉案件,造成错案。该制度违背直接审理原则、言词审理原则、辩论原则、公开审理原则;该制度违背审判原理,破坏刑事诉讼审判由审、控、辩三方参加的诉讼结构;该制度违背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通常只能由公开的、有制约的制度作保障,才能实现,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不公开的缺乏制约的情况下运作的,它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而且不易确保司法公正;该制度也不利于合议发挥积极作用。

( 2 )合议制与独任制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独任庭。适用范围: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包括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和法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制度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人民会审制度,后来随着古罗马征服不列颠传至英国。在英美法系,进入诉讼程序由大陪审团( 23 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事实认定和定罪由小陪审团( 12 人)决定,采全体一致。法国大革命后传入大陆法系,改为预审法官、参审员。二战后英国废除大陪审团,仅美国在刑事案件中保留。陪审制的意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擅断、徇私,体现司法民主。

刑事诉讼结案方式

(1)判决

①概念: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刑事判决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包括定罪、量刑的确认和变更。

②生效判决的特性:

强制性:判决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适用法律的结果,它的强制性是由审判权和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稳定性:即对于生效判决,除了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外,不得变更或撤销。

排他性:即一个案件不得同时有两个生效判决。

③判决的种类

有罪判决:判处刑罚的有罪判决、免除刑罚的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实体性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程序性的无罪判决

④判决书:首部,事实,理由、证据、法律适用,主文,结尾。

(2)裁定

①概念:法院解决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②种类:实体问题的裁定,程序问题的裁定;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再审裁定、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书面裁定、口头裁定。

③程序问题的裁定包括中止审理、终止审理、延期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自诉人起诉、决定再审、监外执行、准予撤诉;实体问题的裁定包括死刑复核裁定、减刑、假释。

④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适用的范围不同:判决只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主要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也适用于部分实体问题;

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只能书面形式,而裁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又可以是口头形式;

使用次数不同:同一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而同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未生效的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而对未等效的裁定的上诉、抗诉

期限是5日。

(3)决定

①概念:法院就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作出快速处置的一种方法。

②适用范围

是否同意回避;是否同意通知新证人到庭;是否同意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勘验;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刑诉法194条)

③形式及效力:口头或书面作岀,一经作岀立即生效,不服可申请司法复议。

3.审判制度

(1)审级制度: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系统上的级次,以及案件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当事人和检察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

诉、抗诉,要求上级法院进行二审;

第二审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审判公开:国家秘密不应公开,个人隐私不公开,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不公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评议过程不公开。

审判过程公开:即在过程中,法院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判决书都应当以公开形式(公告)向外宣布,并且允许新闻记者报道。

禁止秘密审判和缺席判决:就刑事诉讼而言,禁止缺席判决。

4.公诉案件审判程序

( 1 )审前程序

①概念:起诉后从法院接受案件材料到正式开庭审判前的预备程序。

②英美法系国家在此程序中以当事人为主进行,治安法官或大陪审团进行预审后,当事人即应当开示相互的证据并进行协

商。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基本上包括预审程序和证据发现程序大陆法系基于职权主义,在此程序中以预审法官或审查庭为主,当事人的地位不是十分突出。中国大陆规定的审前程序大体上包括两项程序:第一是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法官审查);第二是法官在正式开庭前所作的准备。

③审前会议概念:在开庭审判前,由法官主持,检方、辩方参加,主要针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商讨,由法官作出决定或命令的会议。其主要任务包括解决管辖异议、回避、证据交换、强制措施变更、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撤回起诉等。

功能:筛选功能:正式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在审判前解决,如变更强制措施、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证据交换等,防止“关多久判多久”违反刑法问题,防止超期羁押问题,防止证据突袭、实现诉讼平等。

和缓气氛、提高效率的功能:法官通过审前命令,要求当事人不再就审前会议达成的一致进行纠缠,提高诉讼效率;会议形式缓和气氛。

整理功能:实体问题有哪些争端,在审前会议进行梳理,双方在庭上各抒己见,法庭就这些问题重点调查。中国大陆审前会议效力不足,形同虚设:法官无权发出命令,对审判无约束力,审前会议达成共识的问题在庭上再次争论。

( 2 )开庭审判

①开庭:法庭审判的开始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身份;宣布案由,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其他诉讼权利。

②法庭调查性质: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其任务是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开始。

顺序:

a.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当庭提出指控,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告知法庭的调查范围。

b.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c.讯问被告人。其顺序是:公诉人讯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

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发问;审判长作补充讯问。

d.询问证人、鉴定人审判长告知证人、鉴定人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顺序:先由提出证人一方进行“主询问”;另一方在对方询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可以进行“反询问”。审判人员作补充询问。中国大陆没有规定交叉询问制度。

询问规则;相关性规则。即向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规则。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审判长应当制止;相关性规则还要求证人就相关内容进行如实陈述,不允许证人、鉴定人沉默或拒绝回答;对控辩双方来说,控辩双方发现对方有违此项规则的,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判明情况后,予以支持或者驳回。禁止提示性、诱导性发问规则。即禁止主询问方对证人、鉴定人进行提示、诱导性的发问。反询问方可以进行诱导性发问,以检验主询问方证人的证言真实性。

个别询问规则,即对于证人、鉴定人的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而不允许对几个证人、鉴定人同时进行询问,或让其他证人、鉴定人在场听取询问的规则。

英美法系开庭陈述、闭庭陈述。

e.出示物证、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其顺序:先由提出一方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或宣读;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出示后的物证以及宣读完的证据文书,应当即交付法庭。

③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相互辩论。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⑤ 评议、宣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3)刑事裁判效力概念:刑事裁判既经确定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形式确定力:即对法院及其他机关的约束力,包括不可变力、拘束力;经过上告、抗告期限,作出裁判的法院等任何法院不可变,所有机关必须遵从。实质确定力:即对当事人的效力,包括执行力、既判力。实体裁判一经确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不得轻易更改,必须得到当事人执行。刑事裁判既判力所及范围:单纯一罪;吸收犯、牵连犯、连续犯、徐行犯、接续犯、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常业犯、结果加重犯。排除:以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展开之再审程序。

( 4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事由:刑诉法 198 条。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其他延期计入审理期限。刑诉法202 条 3 款中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决定中止审理。事由:刑诉法200 条。消失后恢复审理,不计入审理期限。不包括等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况。二者区别:适用情形不同,期限不同( 5)简易程序概念:对于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审判程序。功能:实现刑事案件

简繁分流;诉讼价值上较为偏向于效率,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尽快将被告人从诉讼程序痛苦中解脱。

适用条件:刑诉法 208 条积极条件, 209 条消极条件简易程序特点:审判组织为合议制或独任制,可以合议与应当合议结合: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公诉案件公诉人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20 日内审结,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延长至一个半月。

存在法院、检察院以简易程序减刑要挟被告人的情形。

5.自诉案件审判程序

( 1)概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2)案件范围:第一类自诉案件: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绝对不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以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第二类自诉案件: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重婚罪、遗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自诉人须提出证据证明以上事项,非常困难。

( 3 )自诉案件的特点:可以和解、调解(公诉转自诉除外);自诉案件可以反诉:须与原案件有牵连,反诉被告人是本诉自诉人,反诉案件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三类除外。

( 4 )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

①受理条件

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属于本院管辖;

提起自诉的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自诉的人;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②审查范围:是否符合自诉条件

实体方面: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程序方面:是否于本院管辖、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诉讼请求是否明确。

③审查后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自诉状第二日起1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于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岀补充证据,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5) 审判

第一类、第二类自诉案件常按简易程序审理,也可以按普通程序审理。在按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类自诉案件按普通程序审判。

6.第二审程序

(1)概念:上级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下一级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

序。

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的审判程序,目的在于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

发生根据是上诉或抗诉;针对第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的重新审理。

(2)审理原则

①全面审查原则

概念: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不受其范围限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自诉人只对部门被告人判决提起上诉,或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岀抗诉,第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二审法院仍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宣告无罪,构成犯罪裁定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作岀判决、裁定;(由于第二审程序已经启动)

附带民事诉讼,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岀上诉的,刑事部分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仍应全面审查,刑事部分无不当者只处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如有不当,由于已经生效,二审法院应以审判监督程序交下级法院再审,不得直接改判。

②上诉不加刑原则

概念:第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上诉权。

只适用于仅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检察官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同时检察机关也提出抗诉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内容: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由缓刑改为实刑;不得增加并处附加刑

(即使一审未依照刑法判处应当判处的附加刑,二审也不得增加);不得改变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改为6个

月有期徒刑;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各罪的宣告刑;不得加重未提起上诉的共同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抗诉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防止错误羁押。

第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刑诉法223条

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岀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

第二审判决:刑诉法 225条,驳回、改判、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被告人提岀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岀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回重审制度

概念:第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经过初步审查,采裁定方式撤销一审或原审判决裁定,依法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

类型:

应当型发回重审:刑诉法 227条

可以型发回重审:刑诉法225条1款3项也可以迳行改判,刑诉法 239条死刑立即执行复核,2013解释349

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

限制:发回重审后可以上诉、抗诉,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7.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再审程序)

(1)概念: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

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2)性质:对于生效判决、裁定的救济程序。

(3)当事人的申诉

①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2013解释371条

②事由: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013解释376条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③申诉的受理:2013解释373、374条

向法院提起之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此处仅系作岀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抗诉,这也表明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④申诉的处理:2013解释375条

⑤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对象不同:上诉是针对第一审未生效的裁判,申诉针对已生效裁判主体不同:上诉是第一审被告人,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指向的机关不同:上诉是向上级法院,申诉是法院或检察院

申诉通常书面提出,有理由限制。

( 4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理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提起主体: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委会、最高院和上级法院、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提起程序:

a.本院的自行提起程序: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不得自行决定再审。制作再审决定书。

b.上级法院的提起程序:如果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并无错误,以法院名义将审查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如认为确有错误,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或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提审: 上级法院认为某个必须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并不适宜,依法提高审理法院的级别,而由自己进行重新审判。

提审的条件: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或案情重大以及其它不宜发回再审的。指令再审: 由上级法院作出指示、命令,指定原审法院或其他下级法院,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

指令再审的条件: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事实不清楚。

c.检察院抗诉提起: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无权直接抗诉,而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裁判

① 再审法院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包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的作出法院和二审生效判决、裁定的作出法院。提审的上级法院:包括接受抗诉而决定提审的法院以及因当事人申诉而决定提审的上级法院。被指令再审的其他下级法院:上级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

② 再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合议庭:指定原审法院再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审理期限:应当在作出再审、提审决定之日起,或者受理抗诉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

处理结果:维持原判: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法院应做出再审裁定书,维持

原判。(刑事裁定书)变更原判或撤销原判:需要改判的,应当作出改判的刑事判决书,在改判的同时还应撤销原判。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8.附带民事诉讼

( 1)概念: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 2 )性质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即没有刑事诉讼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它是单一的给付之诉,并且以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为赔偿范围;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它是由审判原刑事案件的刑事审判庭进行审判。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完毕后单独提起,但那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独立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仅审理赔偿物质损失,如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英美法系,刑事、民事独立审判,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大陆法系为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提高效率、减免诉讼费用而设置,可以在侦查、起诉任一环节口头提起。不以犯罪的成立为前提,刑事无罪不等于民事诉讼终止和民事责任免除。

( 3)当事人①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概念: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范围:刑事被害人,包括单位;被害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其他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检察院。

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范

围: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依法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物质赔偿责任的单位。

( 4)提起时间:刑事诉讼过程中

( 5)审理期限: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9.死刑复核程序

( 1)概念: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包括两种对象上的复核程序: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 2 )特点适用对象是单一的和特定的,即判处死刑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且是死刑判决生效的必备程序要件。它无须由上诉、抗诉引起,而是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启动。

( 3)意义: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错判死刑,错杀无辜;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保证少杀。

( 4)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报请程序、核准主体: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高院复核(不同意可发回重审或提审,提审后仍作为第一审)、最高院核准高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二审案件:最高院核准调查、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复核结果:

a.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死刑判决。

b.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c.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以判决直接改判。发回重审,可以发回第一审法院进行重审,也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重审。

( 5)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核准主体:中院一审的死缓案件核准权在高院,高院一审的死缓案件核准权在最高院。核准结果:核准死缓、发回重审、变更原判

四、执行程序

1.概念:刑事执行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实施的活动。

2.对象:刑诉法 248 条,第三项补正解释为裁定

3.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 1)无罪判决:第一审无罪则立即释放,法院执行。

( 2)死刑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查证属实:新犯之罪由监狱所在地中院审理,判决刑罚、撤销缓期二年执行,报最高院核准。犯脱逃罪者,若被监狱抓获则在监狱所在地中院审理,脱逃期间重新犯罪则在被抓获地中院审理。

停止执行:刑诉法 251 条执

行程序:刑诉法 252 条

( 3)生刑的执行:见刑法学

( 4 )总结法院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处罚看守所执行:拘役、有期徒刑交付时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代为执行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犯新罪:执行机关移交检察院

4.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无期徒刑怀孕或哺育婴儿妇女。性质:刑罚执行地点的变更执行:执行由监狱,监管由公安机关程序:刑诉法 255、 256 条收监:刑诉法 257 条

5.执行监督:减刑、假释由监狱所在地中院裁定

五、特别程序(从略)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法律帮助、附条件不起诉

2.刑事和解:刑诉法 277 条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范围、庭审方式

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

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 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 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 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 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 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 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

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 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 (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2)行为人采用的手段足以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误以为不能造成危害结果,如把有毒的食物当成无毒的食物食用,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有故意,可能属于过失或意外事件。 (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即对目的物的认识错误。这种目的物的认识错误对定罪不产生影响,量刑时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害量刑。 2.对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如本想偷钱却偷到枪,本想猎杀大熊猫却杀死了人等。因为这些对象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的未遂和过失盗窃枪支罪、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完整) 选用教材: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2008年版(汪海燕王大利编著)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一)诉讼的概念 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 (1)性质和职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 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第二、强制措施权: 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 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 1)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 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 字实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实行涉外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主权独 立和尊严的象征,是各国涉外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 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 案件时如何适用这项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内容及司法 实践经验,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实行诉讼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 司法机关在实行涉外刑事诉讼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实行预审、法 庭审判和调查讯问。(2)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制作的诉讼文书 为中文本。(3)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理应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 文字,拒绝为其提供翻译的,理应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 口头声明记录在卷。(4)为便于诉讼的顺利实行,司法机关在送达外 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中文本诉讼文书时理应附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但外文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的文书内容以中文本为准。 司法机关在遵守这项原则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不能以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实行诉讼为理由,强迫外国籍当事人尤其是 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来回 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询问和书写诉讼文书、发表辩护等意见;理应允 许他们使用国籍国通用的或他们通晓的语言文字。(2)不能在使用中 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方面无原则地迁就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 果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为由拒收诉讼文书,送达 人理应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或者羁押场所,并记录在卷。该诉讼文书即认为已经送达。

刑诉法复习资料

刑诉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 1.诉讼的概念 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或解决纠纷的活动。俗称打官司或办案。 2.三大诉讼 诉讼依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及诉讼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3.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广义的刑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 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理解 1、规定行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和狭义的刑诉法 (1)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广义的: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 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诉讼主体的理解及范围 直接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都是诉讼主体. 范围:公\检\法\自诉人\被告人. 2.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组织体系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法院→刑事审判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 (1)法院 性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

职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 冻结;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 制措施;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 生效的裁判;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 (2)检察院 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 职权:自行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刑事裁判执行的监督权 (3)公安机关 性质: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 职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 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 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3.诉讼参与人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区别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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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司法考试笔记 篇一:201X年司法考试如何巧做笔记? 201X年司法考试如何巧做笔记?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司法考试中复合型题目增多,因此,在学习时应注意知识点纵向(同学科)、横向(不同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对教材、法条的理解得到融会贯通、全面掌握,这也只有通过做笔记才能办得到。下面我就和备考201X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聊一聊,如何巧做复习笔记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些许帮助。 一、双色笔记法 1、在阅读司考用书时,用红蓝铅笔的红色划出引导性词语和重点内容,用蓝色标注一般性内容和疑问不清之处,并在疑问处打一“?”号,以便今后注意和解决。 2、在做笔记时,使用红蓝两色圆珠笔的红色书写标题性内容和关键词句,用蓝色书写一般性内容。这样红蓝相间,易于辨识,层次分明,查阅方便。 二、代号笔记法 为减轻笔记书写的工作量,提高笔记速度,对部分常用法律术语、汉字和难写字,我利用其汉语拼音或声母、科学符号、外语缩略语、速记符号、草体简化汉字等代记,只要自己能看明白即可。如用汉语拼音或其声母代替相应汉字或词语,如:f—法,fL—法律,fz—犯罪,mf—民法,ss—诉讼, fy—法院,An—案、案件,金e—金额,Lu行—履行,仲C—仲裁, Pj—票据,处F—处罚,d—的、地、得,h—和,H—或、或者;用数学符号代记,如:∵—因为,∴—所以,=—等于,≠—不等于;用英语缩略语代记:P.—第几页,eg—例如,etc—等等;用代字号“~”代替标题性词语。 三、提纲笔记法 采用大号大括号“{”套小号大括号“{”形式的提纲式笔记,可以将法律知识之间的包含归属关系,层次分明地逐级列示出来,具有直观性、概括性、条理性三大优点,便于阅读、理解和记忆,因此在学习笔记中应用最多。(此示例从略)

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篇一:20xx年司法考试400+高分笔记-刑事诉讼法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概述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刑事诉讼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刑诉法保障刑法实施;刑诉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 告人公正的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保障人权包括: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保障。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者的矛盾应当动态平衡。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事实、结果公正,要求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正确适用刑法,确 认是否有罪与罪名;C.按罪行相适应原则适度刑罚;D.错误处理案件应当予以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要求 A.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B.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 权利;C.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D.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E.保障诉讼公开透明;F.限 期办案结案。

3、诉讼效率: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冲突,在保证诉讼公正前提下,可以诉讼分流、限期审结等措施。 刑事诉讼的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当事人:直接影响诉讼进程,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职能: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行使; 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行使; 审判职能:主体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人民法院:审判;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既监督公安机关,也监督人民法院; 4、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判、发布判决书等文件。 5、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终极目的(中心问题)是裁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则裁决平等民事法地位当事人的权益之争,确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法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的问题,它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2)刑事诉讼是专门的国家活动,是法律赋予特定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定权利的活动,它必须用公力救济,而不能用私力救济,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3)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它不仅仅是国家的专门的活动,还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它是一种重要的部门法,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免除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二,程序公正,能够防止司法人员司法不公,程序的不公是司法腐败的温床。 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目的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刑事诉讼职能论(审、控、辩三角关系:控辩双方地位相等,审方地位中立,构成一个三角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论(三角关系,中方则控方实力强,辩方实力弱小);刑事诉讼主体论;刑事诉讼文化论(传统的诉讼文化重实体、重惩罚、轻保护,应树立明示科学的刑事诉讼文化)等。 2,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案件务实(法官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规定类似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相关规定。 必要性:1,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要公正执法3都需要独立办案,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排除司法腐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各国保护人权,制约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及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基础。所谓司法是法院解决社会纠纷并作出裁决的专门活动,司法有六个特征:终局性、权威性、确定性、不可逆性、强制性、中立性。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相互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相互配合: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的任务。相互制约: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相互防止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法律。

2023年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旳内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旳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公约。 2.刑诉法旳工具价值:为刑法旳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旳保障。同步保证处理案件旳效率。 3.刑诉法旳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局限性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断程序、不一样旳程序也许导致不一样样旳成果,例如有旳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旳功能。 4.宪法是静态旳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旳宪法。 5.刑事诉讼旳基本理念:目旳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关键是保障被告人旳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保证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步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他学说中把它比方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旳关系比方成父母与子女旳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友好关系,处理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旳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

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性: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积极、双方控程。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性。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重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旳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 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为重要诉讼主体,重要包括公诉案件中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旳: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一般诉讼主体,重要包括: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旳基本原则 12.被告人有罪旳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反过来宣布某人无罪,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有这个权利,例如不立案、撤案、不起诉都表明某人无罪。 1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是西方旳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实行旳是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14.西方无罪推定旳三个必然条件:一是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米兰达警告),我国旳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二是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旳举证责任;三是控方证明不了旳要疑罪从无。

刑事诉讼法笔记(前5章)马工程

刑事诉讼法 导论 1.为犯罪分子制定的一条龙服务(龙头、龙身、龙尾) 1.1龙头 10个基本原理、制度 1.2龙身 5个程序:立案、侦察、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1.3龙尾 5+1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涉外程序 2.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既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 2.1 工具价值:提供各种保障(组织、框架、立案标准、规范性、有序性……) 2.2 独立价值:本身体现了民主、公正、人权等价值;弥补了刑法规定的不足;影响实体结果(eg: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从宽) 3. 刑诉的基本理念 3.1 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优先)(2012新修:重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3.2 既要实体正义也要程序正义(结果与过程并重)Eg:包公斩包勉(回避程序) 3.3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诉讼的目的是确保公正;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效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保障人权: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充分保障权力的行使 4.刑诉的基本范畴 4.1 刑事诉讼的目的: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结果)和程序真实主义(过程)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2012年新修)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4.2 刑事诉讼的价值:公正、秩序、效益(相互依存、制约、作用,不可偏废) 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的过程要有序、限制司法权 效益:效率和效益 4.3 刑事诉讼的主体:三大四小两种人 三大:公检法 四小:监狱、国安、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两种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诉辩证翻鉴) 公诉案件:被害人VS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VS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VS被告人 4.4刑事诉讼的职能:不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有刑诉职能(Eg:证翻鉴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控辩审:控诉:公安机关、检察院、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自诉人……;辩护:辩护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On February 12, 2022, investing in oneself is the best way.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壹.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特征 诉讼产生于社会的冲突; 诉讼是一个运动过程,有双方攻击和防御,法官居间裁判; 诉讼是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解决私力救济弱肉强食破坏公平的问题; 2.概念: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事实、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仅包括法院主导的刑事审判活动,而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审判之前的立案、侦查、起诉活动;中国大陆和西方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西方的刑事诉讼法奉行法院中心主义; 3.特点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刑法设定刑罚权,刑事诉讼实现之; 刑事诉讼内容是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 形式上程序法定,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 1.概念:国家颁布的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之程序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程序,刑事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则和原则,刑事诉讼是实然层面的活动; 2.性质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有无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如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是技术法:刑法是伦理法,评价行为;刑事诉讼法是关于技术准则,是动态的运行过程 刑事诉讼法是公法 3.形式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国家颁布的所有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a.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 b.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刑法追诉时 效规定 c.司法解释 d.行政规范文件 中国大陆不承认国际公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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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一、引言 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 监督权。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 保护。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 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 的权利。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 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 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 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 的活动。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 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 否起诉的活动。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 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5. 判决执行:指法院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对被判决的刑罚进行 执行的活动。判决执行:指法院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对被判决的刑 罚进行执行的活动。 四、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一系列权利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 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的进展和相关情况。 - 申辩权:被告有权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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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特征;公检法主持;实现国家刑罚权;依法程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 渊源宪法、刑诉、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地方法规、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区别: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静态与动态对国家刑罚权限制 联系:a工具价值;4保障;1组织保障专门机关、 2程序保障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基本构架、活动方式和程序、 3效率保障繁简有别、 4证据规则保障收集和运用方法; b独立价值;1程序体现民主法治人权; 2衡量社会公正; 3弥补实体法不足;可创制不告不理、死亡不适用、和解从轻; 4影响实体法实现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体现在宪法中;规范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 与宪法;宪法程序性条款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刑诉的实施实现维护宪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辜人不追究;有罪人公正处罚;发生冲突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结果:1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3罪行相适应;4及时纠正错误案件 程序公正过程;优先;1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2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3独立行使职权;4程序公开;5按期限办案结案.. 三、诉讼效率1诉讼期限、2不中断审理、3简易程序..;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a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主; b正当程序模式公平和正义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c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和谐关系未成年人圆桌会议; 实体真实主义惩罚犯罪;a积极凡是犯罪应处罚;b消极保障无辜者 正当程序主义维护正当程序;将真实设定为程序外的客观实在;并通过程序内活动接近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 1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有序;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年制定、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 〔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 3、刑诉基本理念: A.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B.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2〕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3〕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C.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 3、4条〕 〔1〕侦查权:6个机关: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 〔2〕检察权:检察院 〔3〕审判权:法院 〔4〕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都不能行使以上权利. ★检察院法院决捕 ——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X> 应为被告人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刑诉法第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处没有权利机关〕 〔2〕法院独立:A. 整个法院系统独立、审级独立、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 B.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3〕检察院独立:A. 检察系统的独立,而不是单个检察院的独立; B. 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应当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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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概念 第一节刑诉法的概念 本节讲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点,就足够了。 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 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我们教科书中没有说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将司法机关铺开来说,即公检法机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三大三小,三大指公检法机关,三小指我国刑诉法第2条-第225条讲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三个机关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自己的管辖案件的范围内,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也就是说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侦察机关,他们同公安机关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多而这三个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少。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共加在一起有三大三小,在平时不提三小是因为这是用公安机关来包含的。我们平时讲公检法机关的时候的“公”指公安机关,而这时候的“公”除了公安机关外还理所当然的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原因在于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处在同一法律地位上,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侦察机关,区别就在于案件的多少不同。第一个特征作上述理解,以后如果这个概念拿来考,要注意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活动,更不是团体机关的活动。 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关要开展很多活动,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诉讼的活动只能是国家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一部分。那么是哪部分呢?这就是第二个特征了,第二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活动必然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教村中散在第三个中,这里放在第二个比较好理解。也就是说公安司法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哪一部分有诉讼参加的人参加,那么这一部分是刑事诉讼。就第二个特征讲,这一部分可以算是没有诉讼参与人的肯定不是刑事诉讼诉讼活动。这里要注意出现的新名词“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不用掌握了,它的范围在刑诉法82条有明确规定,指的是7种人。书中专门有一章,标题就叫“诉讼参与人”,到时候我们再具体讲。那么在这里,没有诉讼参与人参加的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绝对不是刑事诉讼活动。在书中它把诉讼参与人分成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在一起就是诉讼参与人,我们学习时为了便于记忆就不把他们分开了,合在一起记。 有了第二个特征,还不能把刑事诉讼活动同其他活动完全区别开来,因为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也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他们既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同时也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因此仅有以上两个特征是不够。那么再加上第三个特征,即刑事诉讼活动是专门惩罚犯罪的活动,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内容是专门解决犯罪问题。那么要惩罚犯罪就要证实犯罪,要证实犯罪就要发现犯罪。总体上讲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过程。这样就把刑事诉讼和其他两个诉讼区别开了。因为我们这个诉讼不是一个民间的活动,它是受国家法律直接调整的活动。那么我们还要强调这个活动的法律性,因此又给这个定义加上了第四个特征。 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活动。第四个特征主要体现了这种活动的法律性。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随意的民间活动,而是接受法律的调整的。那么把这四个特征按照中国的语言的一定习惯顺序排列起来,就是刑事诉讼的概念或者刑事诉讼的定义。这是需要我们掌握的第一个要点。 第二个大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这里掌握的唯一重点是:什么是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什么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第一页最后一段第一行告诉我们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就是我国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因为只有这部法律是专门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这是最基本的一部刑事诉讼法律。光掌握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够的,还应掌握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在第一页最后一段倒数第二行说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范。意思是我国所有我们要遵守的法律里面(法律包括宪法、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统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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