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考中作弊可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驾考中作弊可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驾考中作弊可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驾考中作弊可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编者按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学霸代学渣考试双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你可能听说不少。但是在驾校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考试被判处刑罚的可能不多见,因为作为驾驶员拥有合格的驾驶技术,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最起码的尊重,所以在驾考中代考的现象较少,为了努力做一名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驾驶员,编者即使挂了很多次(越挫越勇),都亲自上场考试(其实每次考试时都是崩溃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明确规定构成该罪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那么驾考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可见“驾考”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一中规定的“国家考试”特征,因此在驾考中组织考试作弊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均可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不光是在驾考中,在其他考试中也一样,考生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考试规则,方能有公平公正的正常考试秩序。

附胡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乐平成功驾校双田培训点教练。

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乐平成功驾校学员胡某甲因在外地不能赶回景德镇市参加驾校科目三考试,被告人胡某某为此通过他人安排被告人周某某代替胡某甲参加该考试。

同年6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代替考试时被监考人员查获。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聊天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代替考试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乐平成功驾校学员胡某甲因在外地无法赶回景德镇市参加驾驶证C1科目三考试,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的堂哥)以购买“内部指标”的名义收取胡某甲4200元费用后,通过驾校学员占某某(另处)介绍,由被告人胡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代替胡某甲参加该次考试,并承诺事后给予周某某200元报酬。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代替胡某甲参加科目三考试,在核验身份时被景德镇市车管所监考人员发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均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均予以支持。鉴于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考试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方俊

代审判员吴丹

人民陪审员刘华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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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浅谈关于期末考试作弊及诚信问题

浅谈期末考试作弊及诚信问题 1 引言 近年来,学生期末考试作弊的现象频繁发生,考试作弊在本文特指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在各类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背规则、规范的欺骗行为。有考试就必有作弊,大学生亦不例外,有学者曾这样描述道:“在大学,作弊似乎像呼吸一样自然,作弊像阅读、写作、数学技能那样,是大学生的一种重要学术技能”。从个人来说,作弊是一种不讲诚信、道德缺失的表现,我国自古就弘扬以诚信为美的道德标准,但是仍避免不了作弊现象,虽然不讲诚信的人短期可能侥幸获利,但这绝不会是长久之计,终究还是会因为真才实学不足被社会所淘汰。然而,考试作弊不仅是大学生个人的道德问题,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和需要研究的社会问题。 2 大学生考试作弊呈现出的新特点 2.1 从作弊手段来看,朝着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 大学生的作弊手段朝着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大学生作弊手段包括偷看、夹带、传递、刻桌印/手记、代考/替考、手机作弊、换卷等。近年来,随着新的作弊形式的出现,利用现代复印技术将答案缩小复印后折成手心大小的纸条,不易被监考老师发现;委托其他同学冒名顶替进入考场;雇用“枪手”考试,大学的校园里随处都有“枪手”的广告;大学生使用只有黄豆大小的隐形无线耳机;还有学生一起凑钱上网买答案;等,这些给教学管理秩序提出了新挑战。 2.2 从作弊规模来看,单人作弊比例高 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分为单人作弊和协同作弊。单人作弊可以分为有预谋的作弊、情急之下的作弊协同作弊一般是指提供答案的一方为被动作弊者;获得答案的一方为主动作弊者。一般而言,主动作弊者是行为的直接策划、行动者。总体看,协同作弊比例要低于单人作弊,大学生的作弊行为大多为个人行为。2.3 从作弊范围来看,大学生考试作弊已成普遍现象 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大学生将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前大学生的作弊现象存在于各类高校,作弊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作弊现象渗透在大学各种类别的考试中,无论在结业考试还是各种取得资格证书的考试中都能发现作弊现象。另外,作弊主体呈现多元化,不仅成绩差的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很多成绩优秀的学生都存在作弊的行为。曾经是低年级的大学生作弊比例较大,现在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作弊行为也有增多的势头,甚至一些教师为了个人利益和人情关系也参与作弊。

考试作弊案例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作弊学生,是建设北大优良的学风、校风,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有力措施,也是对认真学习、诚实考试的其他学生的积极激励。 一、基本情况 1999-2000秋季期末考试期间,我校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被发现的共有52人,占在校本科生总人数的0.58%(52/9029),分布在10个院系。其中受到警告处分5人,严重警告处分13人,记过处分26人(其中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19人),留校察看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4人,劝退4人。课程分布为:公共必修课7人,专业课42人,公共选修课2人,校外代考1人。 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院系分布情况表 96级97级98级99级合计 物理系 2 2 电子学系5 2 7 化学学院3 2 5 生命学院1(到清华代考)1 中文系 2 1 3 经济学院 3 4(留学生2人)7 法学院2(留学生1人)9 2(留学生1人)2 15 社会学系 1 1 外语学院2 1 3 6 马列学院 1 4 5 总计12 21 12 7 52 这一学期期末考试出现的考试违纪和作弊事件有如下特点: 1、体育班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现象十分严重,共有12名同学作弊,其中97级有9人作弊,98级1人作弊,99级2人作弊。 2、留学生的作弊现象比较突出,已发现4名韩国籍留学生作弊,其中98级3人,96级1人。 3、请人代考的作弊行为有6起,涉及到9名学生,其中3起发生在大学英语考试中,3起发生在经济中心双学位课程考试中,还有一名同学到清华代考。 4、一门课程考试出现多名学生违纪或作弊。法学院97体育班作弊学生集中在两门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五名学生作弊,“企业与公司法”考试中四名学生作弊;电子学系一门课程考试七名学生违纪。 从发现的证据看,这些作弊学生都经过周密的准备,如将有关考试内容在考试前抄写在座位上,将纸条微缩复印以便于携带和隐藏等,可以推断作弊学生都知道作弊是违反学校规定的,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几乎可以说,每一个上过学经历过考试的人,总有那么一两次考试作弊的行为。小学时候考试,我们会给临近的小伙伴递纸条亲密合作,初中,我们或许在手心记下背不过来的历史书,高中我们渐渐长大,开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更加便捷的“走捷径”,甚至于,曾经的某个时代高考的替考现象也十分严重,即便严格的国家考试,也挡不住“作弊大军”的汹涌来袭,可谓逢考必有抄。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考试作弊现象,大部分是老师父母打骂几句、道德谴责一下就能解决的,法不责众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毕竟考试作弊现象太普遍。但是,在一些重要的考试中,比如国家公务员考试、高考等,考试作弊是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我国在2004年出台的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了4种特别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这些行为包括: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如果考生有这些舞弊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但是似乎这种隔靴搔痒的行政处罚方式并不能有效制止考试作弊风气,反而因为处罚未到实处而使作弊风气见长,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等层出不穷,有效的制止舞弊之风迫在眉睫。 考试公平,关乎到考生的个人命运、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规范考试纪律,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在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体系,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开始对考试舞弊行为加以规制,一方面,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就是说,以后找人代考,或者当“枪手”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依法综合整治考试作弊乱象。另一方面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也加大了。 但是,防范考试作弊,我们的措施不可谓不完善,尤其在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重大考试中,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严禁带入考场,监考老师会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考生身份信息会仔细核查,如果存疑还可以用专门设备检验证件的真实性;考场外还安装信号屏蔽设备,即便偷带手机进了考场也无法使用;考试期间,考场内还有不止一名监考者巡视,在这样较为严密的防范考试作弊的情形下,尽管考生有心作案,也未必会有机会,我们不能忘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严格的考试规范不仅无法得到执行,可能反而倒转过来成了他们沆瀣一气、搞暗箱操作的最好伪装。 考试作弊入刑,表面看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其体现出来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深思,若说小时作弊是由于年幼无知,初中高中是玩心正盛不甘落败,可是更加成熟乃至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们为何在参加国家考试时为何也频频出现作弊行为呢?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低下,存在侥幸心理。当今时代的我们,无论做什么似乎都缺少一股铁杵磨成针的勇气和毅力,反而学会了临时抱佛脚,学会了投机取巧,而忘了吾日三省

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窃取试题(卷)。 第六条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 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

大学生考试作弊检讨书500字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大学生考试作弊检讨书500字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下面是由风林网络小编为你整理的“大学生考试作弊检讨书500字”,更多内容请访问风林网络。 大学生考试作弊检讨书500字(一) 尊敬的老师: 由于我在考试的时候使用小纸条传答案,造成严重的作弊行为。今天,我怀着无比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在此做深刻的检讨。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xx年x月xx日上午,数学考试。由于这门课平时没有学好,加上考试前复习不充分,等到快考试的时候,我还有很多东西没记好,等到考试的时候,我发现很多题目都不会做,我一时糊涂,就用小纸条向同学发了考题,希望他能给我发答案。 正在这时,老师您发现了我的行为,就将我的小纸条和卷子一起没收了。当时我脑中一片空白,心中涌起愧疚,后悔,不安各种情绪。回来后我寝食难安。然后江辅导员找我谈过了话,我才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一个极大的错误。 对不起!我不仅对不起长期默默支持我的家人,对不起和我同甘共苦的同学,更对不起细心教导我的老师,辅导员。我的作弊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影响了学校,学院和班级的荣誉,也影响了我个人的形象。我很后悔我所造成的这些严重后果,如果早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绝不会做这种事的。 发生这件事情,所有的问题都在我。监考老师是很尽责的,老师和辅导员也对我进行了耐心的教育。这些都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首先,我没有好好学习。由于上大四以来,我一直无心学习,导致我此们课没有学好,如果我好好学习,就不能够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21世纪是知识的世纪,是人才的世纪,作为一个学生,一个大学生,尤其是这么好的一个学校的大学生,我应该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而我却马马虎虎,虚度光阴,实在是枉为大学生。 其次,我没有注意自己的道德素质的修养。考试作弊是一种严重的原则性问

关于考试作弊的调查报告

关于在校学生考试作弊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改善教育水平,创学院先进文化力量,积极发扬文明之风,特此开展本次实际调查。 二、调查对象: 全院在校学生 三、调查方式: 抽样调查 四、调查成果分析: 1.调查对象与学习能力调查 分析:由表可知,本次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在校大一和大二学生,(共计调查对象100人)这也是我们的主要研究对象。同时,我们也对他们的学习能力做了一个评估,以了解他们的学习状况,可以看出,多半的同学认为自己的学习能力一般,只有少 部分同学认为自己的学习能力较强。 2.对专业的感兴趣程度与逃课调查 对专业感兴趣程度几乎没兴趣一般喜欢 人数17 14 69 逃课经历经常偶尔从不 人数19 20 61 分析:两图分别反映出同学对专业感兴趣程度和逃课经历。表中反映出大部分同

学还是喜欢自己的专业,同时,也有大部分同学从不逃课。从这个数据对比表中,我们还发现,对专业的感兴趣程度与其逃课经历接近正相关的关系。即,不喜欢自己现在所学专业的同学逃课多以些,以此类推。当然,这也只是一个偶然的以及抽样的数据,只作为我们调查问题的一个参考话题。 3.考试难易程度调查 分析:由表可知,大部分同学认为考试难度较大,而只有少数同学认为考试简单。这里面应该是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比如,有些同学可能是认为期末考试简单,而有些同学是认为各类考证考试难,带有笼统统计。当然,这是我们的一个总体调查,是针对大学内涵盖的各类考试而得出的一个难易程度分析。 4.自我考试作弊与院内考试作弊调查 分析:在调查中,我们特意设置了这两个问卷题,目的是想通过从调查中分析与对比,得出一个实际的现象,即,调查同学自我作弊经历和院内同学作弊现象。由表可知,多半的同学很少作弊,经常作弊的也占少数。但,从右表中又看出,我院考试作弊现象比较普遍存在。充分说明,在考试作弊这一块还应该加大监督力度。 5.认识考试作弊调查

考试作弊典型案例汇总

目录 考试作弊类案例 (2) 【案例一】使用微信群团伙作弊 (2) 【案例二】半开卷考试多带参考资料 (2) 【案例三】CET-4考试作弊 (3) 【案例四】留校察看期间再次作弊 (4) 【案例五】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雷同试卷 (5) 【案例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6) 【案例七】本校学生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 (7) 【案例八】校外人员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 (7) 【案例九】以欺骗手段取得课程成绩 (8) 【案例十】使用通讯设备团伙作弊 (9) 【案例十一】未经许可多答试卷 (10)

考试作弊类案例 【案例一】使用微信群团伙作弊 某学院同一宿舍四名同学,在2016年3月进行的《几何与代数(B)》补考考试前建立微信群,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将试题拍照发至微信群,场外3名同学帮做题并将答案拍照发送至微信群中。该宿舍4名同学的行为属于考试严重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违反《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过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以上情节和规定,宿舍4名同学2人被留校察看,2人主动申请退学。【案例二】半开卷考试多带参考资料 ●案情简介 李某在2012年6月13日进行的《大学物理(A)I》半开卷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案例分析 学校依据2011年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李某留校察看处分。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十款规定:“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处理过程 1.李某在2012年6月13日进行的《大学物理(A)I》半开卷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2.监考老师立即向巡考老师汇报情况并将李某带至教务处接受调查。李某承认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情况属实。教务处认定李某的行为属考试作弊。教务处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

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范围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

我对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看法

我对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看法 不得不承认,现在的大学考试中,作弊情况太严重,高中时考试我们都会靠自己,为什么到了大学后却要作弊分析不难发现有以下几个原因:大学生活比起高中生活来说新奇、安逸、轻松,课余时间活动也多了,同学们没有把全部的精力放到学习上,到了期末考试时自然会有很多问题不会,所以就出现了作弊的情况;大学轻松的学习压力也会导致学生没有学习动力;此外,大学没有了高中那样的学习氛围,看着身边的同学都在谈恋爱、打游戏、逛街,自己也会跟着玩;到了大学,没有了班主任的监督,自控能力差的学生就会把学习抛到一边;大学里没有固定的自习室,也没有大的图书馆,同学们上自习还要一个教室一个教室地找,有些懒得同学就干脆不去学习了;还有一个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本来不作弊的同学在看到别的同学由于作弊拿到了奖学金等荣誉后,在下次考试时也会作弊。究其原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 对于作弊,我觉得主要是个人素质问题、诚信问题。虽然学校对于作弊的态度是抓到了严惩不贷,甚至严重的会取消学位,但是还会有很多同学会存在侥幸心理,欺骗老师、欺骗学校、欺骗父母,但最终欺骗到的还是自己。上了四年大学,高中的知识丢了、大学的知识没学到、道德沦丧了、人变懒了,想想都觉得可怕,我们上大学到底是干什么来的真应该经常问问自己。 要解决考试作弊的问题,不能只靠监考老师,应该从根本上解决,只有学生们真正记住上课学到的知识,考试时才不会有作弊。我前一段时间看了一本书叫《我的美利坚本科岁月》,讲的中国的留学生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留学,那所学校的校训是“我以我的荣誉担保,我没有说谎,欺骗和偷窃”,只要是触犯校训的都会被开除,而那里的上课时老师讲的很少,而课下留的作业却非常多,足以做到晚上十点,这样学生自然会对自己研究过的知识牢记在心,我认为这是个好办法,不知道在我国这种教育模式下能不能行得通。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 考试作弊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别人的不尊重,相关部门会对考试作弊的人员进行通报,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一 各教学系部、班级: 为彰显考试的公平公正,践行诚信教育,现在对20xx—20xx学年期末考试学生违规情况通报: 20xx级注会1班洪xx(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1班王xx(替考) 20xx级注会1班陈xx(找人替考) 20xx级注会2班尹xx(英语B级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5班张xx(夹带小抄) 20xx级注会5班杨xx(使用手机) 其中,王xx,陈xx两人在考试过程中串通替考,其情节严重。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请留意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委员会处理为准。 其中,洪xx、尹xx、张xx、杨xx等人,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凡考查、考试、补考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请团总支、学生会、助理团各部门展开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组织部门请照章程,开除清退出部门处理,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上行为将记入学籍档案存档。 xxx财务金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x年1月9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二

兹有广东xx学院商学院20xx级商务英语1班的王昊同学在期末英语考试过程中作弊,监考老师按规定没收了王昊的试卷,王昊非但不服,还与监考老师发生争执,并侮辱监考老师。该同学未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试,其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目无师长,严重影响学校相关管理纪律。 为严肃规范学风,警戒他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经教务处研究决定,给予王昊同学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希望全校学生以此为戒!在学校中严格遵照规定考试,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广东xx学院商学院 xx年xx月xx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三 唐xx(学号:20xx540xxx),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xx 级(化工应20xx-01班)学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 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xx科技学院 教务处 年3月28日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考场舞弊问题自古有之,常见的如买卖考题、夹带文字材料、替考等等,但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设备小型化技术的发展,考场舞弊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为应对这种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公布实施,笔者以此为切入点,浅析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律内涵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考试之中进行作弊,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要求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从客体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为包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不难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保护的法益在于——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同时这也引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国家考试”,非“国家考试”之中的作弊够不够成此罪的问题。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考试”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的考试专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前可以明确的包括三类:其一为国家教育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其二为

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国考、省考),其三为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包括:法律职业、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除了上述三类考试之外,法律还规定“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笔者通过查阅和整理现有案例之后发现,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很普遍,但容易被忽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却很容易被大众忽略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考试。在现实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无论是科目一、科目二还是科目三,普遍存在替考、买过的行为,而且大众很难把机动车考试当做一个与高考、公务员考试分量相等的考试,因此现实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人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而涉嫌刑事犯罪。 笔者大概检索了之后发现,仅2019年一年之内,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作弊被判处刑罚的案例就高达一千余例,这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这种小众犯罪来说,已经是比较高的案发率了,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 相比于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更是难以让人把其与国家考试相联系。根据(2019)川17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

考试恳求作弊撤销处分思想汇报

考试恳求作弊撤销处分思想汇报 尊敬的校领导 从我因考试作弊接受处分到现在已经近一个月了,虽然这个月我们已经放假了,但我并没有放纵自己,时刻自我反省,严格要求自己,现在我将以最真诚的态度,向校领导递交我的第一份思想汇报。 本月十三号下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中,我因给同学抄袭试卷被发现,被处以记过处分,经过老师和领导的教育和批评,我深深地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于是我向老师递交了一份深刻的检讨,接受了学校的处分。下来后有真诚的向被我连累的那位同学道歉,回家后及时向父母承认错误。我深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有过必要改之。虽然考试作弊算不上是什么不可饶恕的错误,但也应当引起我足够的重视,以此为鉴,反省自己,找出错误,改正错误,遵守纪律,按原则办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远大的理想和抱负。 我知道考试作弊于学校,于同学,于自己都不利,一则,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给学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二则,连累了抄袭我卷子的同学受到处分,助长了拿来主义的错误学习风气,是这位同学不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对该同学以后立足于社会产生不利影响。三则,是我自身素质的体现不顾校风校纪一意孤行缺乏集体主义感;

知道同学作弊不予以阻止还助长不良风气,严重的缺乏正义感是自私的表现。好的素质塑造好的形象,正确的人生观影响正确的人生。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放假回家后,我不仅帮助妈妈整理家务,准备过年,还按照计划复习功课,阅读名著,文摘,关心国家时事政治,社会动态。以此来体会父母的劳苦心酸和良苦用心,巩固科学文化知识,拓展视野,丰富自己了解国家和社会的动态了解自己与社会所需的人才的差距,争取在学习上,生活上,思想上以及未来工作上,都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做一个党,国家和人民都需要的人,争取在充实自己,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能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人无信不立。”曾子杀猪为一“信”字,孔明接受“托孤”为一“诚”字;因有了“诚信”二字,百年的老店得以顾客盈门,刘邦的约法三章得以千年传为美谈。因为诚信,商鞅才得以立法于市井,赤兔马才得以为后人所敬仰。人无信用十步难行,诚信是最好的无形资产。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更应注重诚信,所以我该学习诚信待人,绝不在做类似于考试作弊这种有失诚信的事。关于诚信也是我这段时间着重思考和树立的素质之一。 以上就是我近一个月来的思想动态,请校领导检查。 此致

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研究

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研究Ξ 万明钢1 曹汉斌2 (1.西北师范大学 教科院 甘肃兰州 730070 2.榆林高等专科学校 陕西榆林 719000) 摘 要 大学生考试作弊已经成为高校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研究发现大学生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考试制度不完善;社会风气助长系统的存在;在于大学生成就动机的扭曲和不当的归因和价值观、道德观的淡漠等。 关键词 大学生 考试作弊 中图分类号 G441 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 考试作弊是当前大学教育中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力度的加大,普通高校正以每年数十万的规模扩招。这使一部分原来上不了录取分数线的考生进入大学学习。新生知识水平的参差不齐给日常教学和考试管理带来压力,各校为了严肃考场纪律,都制定了严厉处罚作弊者的规定。重罚是否能够减少作弊行为呢?成绩是否真实,考生是否诚实,考场是否严肃,阅卷是否公平呢?当前,社会上的各种考试铺天盖地,违纪者时常曝光于媒体,人们对考试违纪现象的宽容度也空前增加。大学生在多大程度上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呢?一所上万名学生的大学,每学期都要有四五万人次的考试,作弊行为不加以杜绝,将严重影响大学教学质量和社会声誉。本文通过对考试作弊的研究,试图揭示大学考试制度中的弊端,挖掘考试作弊的个人和社会原因,并提出一些改进考试方法、减少作弊的建议。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兰州市的五所高校(西北师大、兰州铁道学院、西北民院、兰州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的师生进行调查。 (一)问卷的编制 我们设计了匿名调查问卷。问卷涉及考试管理、课程设置、考试方式、教师命题、监考、阅卷和平时教学情况、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作弊学生本人的各种心理。我们想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作弊行为进行深入分析。问卷经过五位专家的反复修改,经过二十多位高校教师的补充,又经过二十多名西北师大文理科学生的筛选,最终确定问卷分为十个维度,共有59个题目。 每个维度都包含若干个题目。每个题目后面都有三个选项:“同意”,“说不清”,“不同意”。最后一个问题L是开放式的,要求被调查者列出问卷尚未涉及的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其它原因。 Ξ收稿日期 2001—09—17 作者简介 万明钢(1958-)男,河南叶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教育心理学研究.

学生违纪案例选编

学生违纪案例选编 厦门大学学生工作处编印 二○一九年十月

前言 认真学习和遵守校规校纪,树立牢固的纪律观念,确立良好的行为规范,为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而努力是每位高校学子应尽的义务。为了帮助我校学生深入学习和了解《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处从以往特别是2005年9月以来的学生违纪案例中精心挑选出一些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作为学习的辅助材料,内容涵盖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希望广大同学能引以为戒,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名德才兼备的厦大学子。 2018年8月,学校再次对违纪处分规定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修订后的《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大学[2017]79号)》和《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厦大学[2017]78号)》(可在学工作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本案例选编中所选取的案例,2017年9月1日前作出处分的,所依据的是2014版的规定;2017年9月1日后作出处分的,所依据的才是目前正在适用的2017版规定。学习相关案例时,可以结合新旧规定一起学习。

目录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 1.考试时传递答案 (3) 2.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 (4) 3.在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 (5) 4.考试时借口上卫生间作弊 (6) 5.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试题和答案 (7) 6.购买考试答案作弊 (8) 7.协助他人作弊 (9) 8.找他人代替考试 (10) 9.代替他人答卷 (11) 10.英语四级考试当“枪手” (12) 11.考试时擅自离开考场 (13) 12.考试时请人代交试卷 (14) 13.卷面雷同认定为作弊 (15) 二、其他违纪行为 (16) 14.毕业答辩论文被发现抄袭 (16) 15.伪造荣誉证书 (17) 16.破坏热水器刷卡机 (18) 17.入室盗窃 (19) 18.盗窃公共财物 (20) 19.触犯法律被判刑 (21) 20.因琐事争执酿成打架 (22) 21.使用他人校园卡消费 (23) 22.球赛中殴打对方球员 (24) 23.未经请假擅自离校 (25) 24.网上发表错误言论等 (26) 25.BBS上散布虚假消息 (28) 26.BBS帐号借给他人发表侮辱性文章 (29) 27.煽动罢课、游行 (30) 28.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 (31)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 考试作弊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学校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通报批评,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一 唐xx(学号:xx06540285),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xx 级(化工应20xx-01班)学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 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xx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xx科技学院 教务处 年3月28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二 20xx级社工系社工专业xx班学生兰xx,在20xx年月24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中,将移动电话放在身上衣袋内,在考试过程中移动电话发出铃声,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没收。 CET考生守则第3条规定:"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区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监考员考场指令第2条规定:"禁止携带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本指令制作在听 力磁带上,考试开始时已经予以播放。) 兰小伟违反考场规则,其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特此通报。 教务处 年月24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三 在本次毕业班期末考试中,电气系吴老师阅卷时发现,220xx4班的一份试卷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笔迹,随即将此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立即会同电气系、机电系进行了核查。 调查发现,220xx4班刘xx、秦xx在《工厂电气》期末考试中,将试卷相互交换进行作弊,两位同学已承认作弊事实。据此,学院给予刘海、秦晓东两位同学行政记过处分,该门成绩作零分处理;该场考试监考老师张彦明因监考失察给予教学告诫;对及时发现问题的吴会琴老师予以表扬。 期末考试在即,为严肃考风考纪,希望各位老师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考试中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违纪现象将从严处理。 教务处 年6月15日

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分析及对策

第12卷 第1期 2005年2月 湖南商学院学报(双月刊) JO URNAL O F HUNAN BUS I NESS COLL EGE Vo1112 No 11 Feb 12005 〔收稿日期〕20041128 〔作者简介〕邓文艳(1969-),女,湖南湘潭人,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讲师。 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分析及对策 邓文艳 (湖南师范大学 医学院,长沙 410006) 〔摘 要〕考试作弊破坏了考试的正常规则,给考试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因此,对大学生考试作弊原因作出合理、全面的分析,采取有力对策,才能有效控制和根治舞弊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考试作弊;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05)01012002 考试作弊通常是指考生在考场上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取高于自己实际成绩的行为,常见的考试作弊形式有偷看、夹带、传递、顶替。考试作弊破坏了考试的正常规则,其危害就是损害了考试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严重影响到考试结果的信誉和有效性。近年来由于高校大规模扩招,生源质量有所下降,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时有发生。尽管上至国家教育部,下至各高校,三令五申,对考试纪律作出许多明文规定,对学生舞弊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但作弊行为仍禁而不止。考试舞弊与大学生的诚信,这已成为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因此对大学生考试作弊原因作出合理、全面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正确的对待和处理这个问题,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应对。 一、大学生考试作弊原因分析 1.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漠。学生作弊,究其思想根源,就是缺乏人生的奋斗目标,没有坚定的意志。目标是激发人的积极性、产生自觉行为的动力。高尔基说过:“一个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能就发展越快,对社会就越有益。”大多作弊学生自踏进大学校门,就认为大公告成,可以松一口气了,胸无大志,没有奋斗目标,把“混学分"、“混文凭”、将来找个满意的工作、有个好前途等作为学习目标,根本不在乎是否学到真本领,满足现状,不思进取。如此的学习目的,使他们在学习上态度不端正,学习劲头不足,兴趣不浓,缺乏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导致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作风懒散。具体表现在:不遵守课堂纪律,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听课不认真,看课外书、听耳机、打瞌睡;作业不按时交,或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敷衍了事;整日沉迷于玩电游、上网聊天、玩扑克、睡懒觉或一味花前月下,浪费大好时光。由于平时不努力,临考试时滋生出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舞弊心理,如在考场上偷看别人的试卷、夹带纸条、交头接耳或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讯 技术如手机互通答案,更为严重者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及重修考试中请人代考等等。使出浑身解数,企图通过这些作弊手段蒙混过关,获取学分和学位。 2.对考试作弊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目前,我国还处在 经济体制重大变革时期,法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社会上制假、造假风盛行,总体道德水平下降。学校不是世外桃源,不良社会风气对考试的干扰日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生是非混淆,出现过度功利化倾向,甚至会不择手段达到目的。作弊现象屡禁不止的关键在于学生对考试作弊的认识,没有意识到其危害性,不以作弊为耻,相反,学生中较为普遍存在者“作弊无所谓”的想法。作弊成功者甚至在同学中宣传其“成功经验”,造成极坏的影响;作弊受处分被说成是“运气不佳”,周围有为其说情、开脱的同情者、理解者。公众舆论对作弊现象似乎越来越宽容,认为没有什么绝对的 对与错,甚至出现在考场上帮同学一把;部分同学经不起诱惑,面对几百元或上千元的代考费用,铤而走险代考作弊; 还有个别平时努力的学生,希望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以便拿到奖学金、评得各种荣誉称号,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也不惜冒险舞弊。这种道德水平的滑坡必然成为考试作弊的滋生土壤。 3.考试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学生考试作弊现象与教学 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关系,考试管理不严是导致学生作弊的主要原因。现行的考试方法、内容、组织形式及管理手段等方面,存在缺陷和漏洞,这些弊端自然给学生考试舞弊提供了条件和环境。例如,命题的科学性较差,质量难以保证;个别教师不按要求出题,降低考试标准,命题范围较窄,知识覆盖面小;有的教师考前复习指导划范围,随意减少学生的复习章节内容等;有的考试还停留在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记忆,缺乏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评价,考试内容可以凭事先准备而达到“考好”的目的,这样的考试就给学生留下了可乘之机。评卷评分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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