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

第六条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向国务院报备。

保障基金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办法等制订公司章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向国务院报备。

第七条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八条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核算保障基金认购情况;

(二)负责保障基金的管理,对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进行清算偿付;

(三)负责使用保障基金参与处置信托业风险,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四)负责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

第九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平稳运行,切实履行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日常运用的职责。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职尽责造成保障基金的损失,应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担。

除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信托业风险处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投资渠道。

第十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保障基金公司对其获悉的各项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基金理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产生,理事人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推荐,经行业半数以上信托公司同意后产生。

基金理事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基金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筹集规则和筹集标准;

(二)依据本办法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

(三)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

(四)对保障基金公司筹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进行监督,审议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标准。

基金理事会应当将其决策的重大事项及其履职情况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保障基金来源: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筹集的资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

(三)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十四条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

(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

(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应当按规定补足。

第十六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将保障基金资产与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资产分别列为受托资产和自有资产管理,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保障基金应当按照安全性原则建立托管制度。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情形,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四)项情形,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双方应根据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资金使用的条件,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依法约定相关监督条款和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五)项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拟定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保障基金因使用导致余额减少时,先扣减由历年留存净收益等来源产生的公共积累部分。公共积累部分扣减完毕后,再以各信托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权重扣减其基金余额。

第五章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资者等认购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计入基金余额。净收益率低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和新发财产信托认购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与信托公司结算。

投资性资金信托和融资性资金信托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与信托公司结算。信托公司在每个信托产品清算时向其认购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发生信托产品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保障基金专项账户,用于核算保障基金认购者的资金及其应享收益,真实记录保障基金的归集及支付。信托公司应当按季度与保障基金公司核对认购保障基金的资金余额、变动和支付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保障基金公司特点和信托业监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保障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按年度编制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年度向信托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保障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基金认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故意拖延认购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资料的信托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风险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问责。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挪用、侵占或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保障基金的清算和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VS社会保险基金

比较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在投资工具选择和投资管理模式方面的异同并分析原因。 投资工具的选择: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工具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详细规定第二十八条 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 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 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工具选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 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年度报告(2009年度)》)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豫政办〔2007〕100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7〕100号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2007-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豫政办〔2007〕10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 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河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研究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 和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第五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八条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者提取。 第九条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当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并且在同一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开设或者变更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当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核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和随意变动收入户和支出户。 财政部门新开设或者变更财政专户,应当征求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收入户筹集的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及时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应当做到月末无余额。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应当留足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社会保险周转金,以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制定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减少支出项目或者提高、降低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应当相互及时传递有关凭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定期对账制度,做到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账账、账实、账册相符。

信托保障基金认购协议模版--(未修改)

编号: 信托保障基金委托 认购协议 (信托公司垫付) xx信托

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 甲方: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 乙方: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 鉴于: 乙方为《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指定用途)》(信托合同编号:)下的受托人,甲方为该信托项下的融资人/用款人。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xx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等相关规定,甲方应向xx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认购信托保障基金,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保障基金对应信托项目 本协议项下保障基金对应乙方信托项目要素: 融资合同及编号:《应收融资租赁款收益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应收融资租赁款收益权回购协议》,合同编号:; 融资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保障基金金额及缴纳 2.1本协议项下保障基金金额为甲方融资金额的1%,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 2.2乙方同意代为垫付本协议项下甲方应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相关规定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第三条保障基金收益计算及支付 3.1本协议项下保障基金收益由乙方享有,收益率计算方式及期限均按保障基金公司向乙方支付固定收益的相关约定执行。其中:保障基金收益率按照xx 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收益率)计算。 如基金持有期内遇利率调整,按照甲方融资期限届满日(不含当日)保障基金公司已公告的最新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 3.2保障基金收益计算公式为:保障基金收益=保障基金金额*保障基金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360。 3.3保障基金收益计算期限为乙方将代为垫付本协议项下保障基金款项向保障基金公司划缴之日(含当日)至甲方融资期限届满日(不含当日)。 第四条保障基金及收益返还 4.1 甲方按期、足额偿还保障基金对应信托项目融资合同项下融资的,自按期、足额偿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无需甲方授权,将本协议下保障基金及收益(按本协议第三条计算的数额)划至乙方账户。 4.2 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保障基金对应信托项目融资合同项下融资的,导致乙方垫付本协议项下保障基金的款项及收益无法按期收回,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日内偿还乙方垫款及期间收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保障基金对应信托项目融资合同项下融资的,导致乙方垫付本协议项下保障基金款项及收益无法按期收回,且甲方未按本协议4.2条偿还乙方垫款及期间收益,每迟延一日,乙方有权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5.2乙方未按相关规定按期、足额向保障基金公司划付保障基金的,每迟延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xx总发〔zz〕177号,zz年10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合规管理,建立有效的合规工作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各项业务发展,维护全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浙江银监局《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使本行制度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及本行制度相一致。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本行制度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办法所称本行制度,包括本行发布实施的基本制度、具体办法、业务流程、操作手册等。 第三条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合规风险管理是本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工作,是对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外部法规解读和业务制度管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合规报告、合规检查的组织和问题整改、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合规诚信举报、合规文化建设、监管联系等。 第五条本行的合规风险管理由总行高级管理层统一负责,接受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授权部门及外部审计、监管部门等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领导下,总行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各分支行(部)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设立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岗),总行各部门设立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岗)。 第七条董事会对本行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二)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作出评估; (三)授权本行有关部门对合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B3于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计提口径的通知(1)

华保计字[2009]4号 签发人:高峰关于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计提口径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下发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采用新的计提基础和比例计缴保险保障基金,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提基础调整 1、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基础由自留保费改为保费收入,即分出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由分出单位扣缴,分入业务我公司不再计提和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2、投资型保险产品计提基础为业务收入,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二、关于计提比例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 2、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3、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业务 下列业务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3、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各机构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计入保险成本;办理分保时,也应充分考虑上述计提基础和比例变化带来的影响。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注:电子印章仅限于在公司OA系统中发文使用,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均无效 主题词:保险保障基金计提口径 抄送单位:公司领导 印制单位:财险-计划财务部印发日期:2009-04-28 联系人:姜楠联系电话:59371350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题型;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 第一章 1、名义账户制度(NDC):建立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之上,设立一个名义上的账户,账户中的资金,即社会缴费直接用于支付当前退休者,支付方式采用缴费确定制(DC)。筹资实行现收现付。 2、资产替代效应:由于人们可以从公共养老金计划中获得养老金收益,就可能促进人们在工作期间减少为退休期消费而进行的资产整理,减少私人储蓄,增加个人消费 3、引致退休效应:相对于没有受到保障的人,受到制度保障的人更倾向于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导致预期退休时间的延长,这就需要在退休前积累更多的储蓄,表现为增加个人储蓄,减少个人消费 4、给付确定制(DB):待遇标准由雇主与雇员谈判确定,雇员退休后可按与雇主的约定,按一定的计算公式领取固定的养老金 缴费确定型(DC):为在职的雇员建立个人账户,由雇主雇员共同缴费,按期注资,并进行积累投资,雇员退休时账户中的本金与投资收益归雇员所有,用于养老(DBDC的区别要明白,会出选择) 5、社会保障基金/基金管理的区别(理解)p6-7最后一段 基金常常是为特定目的专设,带有专款专用性质,有结余和投资运作。(社会保障资金比社会社会保障基金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都要宽泛) 6、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有哪些p14第一段(现阶段我国城乡分设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城乡分设、地区分割、群体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力整体经常而普遍的流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统筹层次不一、统筹项目不一、征收主体不一导致社会保障资金流程各异,会计核算混乱,严重影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章 1、《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生效时间:2011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意义:①《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保制度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保体系的战略决策与战略布置转换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②《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强化了政府责任,确保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是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

【免费下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年度报告

201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 一、社保基金会概况 (一)社保基金会简介 1.法定中文名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会) 法定英文名称: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 PRC(缩写:SSF) 2.法定代表人:戴相龙 3.成立时间:2000年8月 4.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二)社保基金会的职责 社保基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如下: 1.受托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等(以下统称基金)。 2.制定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3.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基金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 4.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5.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收益等财务情况。 6.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社保基金会受托管理以下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为中央政府集中的国家战略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或转持所获资金和股权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 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基金)为社保基金会受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管、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 第六条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向国务院报备。 保障基金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办法等制订公司章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向国务院报备。 页脚内容1

第七条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八条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核算保障基金认购情况; (二)负责保障基金的管理,对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进行清算偿付; (三)负责使用保障基金参与处置信托业风险,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四)负责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 第九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平稳运行,切实履行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日常运用的职责。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职尽责造成保障基金的损失,应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担。 除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信托业风险处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投资渠道。 第十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保障基金公司对其获悉的各项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基金理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产生,理事人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推荐,经行业半数以上信托公司同意后产生。 基金理事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基金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筹集规则和筹集标准; 页脚内容2

银行分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共10页word资料

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ⅩⅩ农行全体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合规文化,保障ⅩⅩ农行各项经营活动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印发<ⅩⅩ银监局推进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银监发[ⅩⅩ]1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国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工作三、五、十年发展规划》及ⅩⅩ年初ⅩⅩ农行全省工作会议精神,结合ⅩⅩ农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促进ⅩⅩ农行持续有效发展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而推进合规风险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是提高ⅩⅩ农行经营效益,保证ⅩⅩ农行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ⅩⅩ农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有所进步,但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ⅩⅩ农行的内控水平相对较低,基础管理比较薄弱,经营效益很不理想。合规文化尚未形成,特别是二级分行以下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重经营、轻管理思想严重,致使基层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发展的很不平衡。造成ⅩⅩ农行近年来案件数量、发案金额据高不下,违规问题层见迭出,如不及时扭转,不仅对ⅩⅩ农行本身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而且对当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

ⅩⅩ农行将制定《中国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内控合规管理工作三、五、十年发展规划》,确定牵头部门,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义务,整合各部门、各机构间的控制边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ⅩⅩ农行经营工作持续有效的发展。 二、设计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架构,确定总体工作目标 推进ⅩⅩ农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纲领,以农总行《风险合规管理工作3510中长期发展规划》为蓝图,完善ⅩⅩ农行系统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整体设计出与股份制银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架构,确保各级行的内部控制逐步严密,合规文化建设日趋成熟,员工从业行为规范准确,激励考核机制相对科学,违规、违章问题逐步减少,违法案件得到遏制,大案要案得以杜绝,同业竞争能力持续增强,使全辖14个二级分行和51个一级支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保障ⅩⅩ农行全年工作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三、坚持三项原则,确保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推进 (一)坚持“自我提高,主动完善”原则。 推进ⅩⅩ农行各分支机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旨在引导、督促各级经营行领导和员工,认识合规风险管理在业务操作和经营发展中的约束作用,自觉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提高抵御风险的自我免疫能力。ⅩⅩ农行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营业机构是全辖合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 办法 1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 【发布日期】 -09-11 【生效日期】 -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理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

社保基金59个组合

社保基金59个组合 据数据显示,目前59个社保基金组合中,4个组合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自己管理,另外3个由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管理,剩下的52个组合分别由9家基金公司管理。 这9家基金公司按照管理组合的个数从高到低分别是:博时9个、华夏7个、嘉实7个、鹏华6个、长盛6个、易方达5个、南方5个、招商4个、国泰3个。 9家基金公司按照管理资金规模的大小从高到低分别是:博时、鹏华、嘉实、南方、长盛、招商、国泰、易方达、华夏。经过记者多方求证,并根据各种数据推算,得出这9个公司管理的社保基金大致规模,博时580亿,鹏华530亿,嘉实和南方各500亿,长盛400亿,招商250亿,国泰、易方达、华夏各200亿。 根据数据统计,博时基金管理的社保基金组合最多,为9个。除较有名的全国社保基金108组合的管理人是博时基金外。博时基金还管理着社保基金102、103、202、402、501、702、802、902组合。 华夏基金管理着全国社保基金007、107、203、801、901组合。107组合是华夏基金最活跃的组合。 由嘉实基金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组合有106,206,306,406,504,602和706组合。 据显示,鹏华管理了6只社保基金,分别是社保基金104组合、204组合、304组合、404组合、503组合、704组合。其中,104组合进入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公司最多,有20家。 易方达一共管理了五个社保组合,分别是109组合、407组合、502组合、601组合、707组合。根据数据对其管理的资金量最大的社保109组合进行统计分析,来探求其管理的社保基金投资的动向,发现109组合于去年底已经基本逃离创业板,2011年一季度新进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行列中的公司也唯独没有创业板 南方基金公司作为其中之一,共管理着5只社保基金组合,分别是社保基金101组合、201组合、301组合、401组合和701组合。 据数据显示,招商基金旗下社保组合包括110组合、408组合、604组合、708组合等四个。 (社保基金委托不同的管理公司运作的社保基金:从目前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的专用代码来看:每个代码由三位数组成,第一位代表投资方向,其中“1”代表股票投资、“2”代表债券投资、“3”代表债券回购;后两位数字则代表基金公司名称,其中“1”为南方、“2”为博时、“3”为华夏、“4”为鹏华、“5”为长盛、“6”为嘉实) 基金公司管理的59个社保基金组合明细 汇添富社保基金117、组合

2019年邮储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

邮储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对我们刚刚成立的邮储银行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来约束和指导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单单依靠家族式管理和领导独裁式管理,那么这样的企业是走不远的,迟早会淹没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里。银行不经营商品,却是经营着可以购买任何商品的货币,银行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它的合规经营与发展关系重大,从小的方面来说:它可以规范银行的操作流程,引导银行正确的发展方向,增加银行收益:从大的方面讲:它可以支持其它企业发展,稳定国家经济,使人民安居乐业。合规有很多解释,但在银行来讲,我认为应是这样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有人说,银行经营的风险,但我认为,银行更应经营的是技术。任何行业都有风险,只不过有人认为银行的风险尤为大些。但在中国,你看其它企业,不管从事何行业的,每年都有很多倒闭的,而鲜有听说任何国有股份制银行,私有银行倒闭的,这说明了一个什么情况呢,说明其它企业的风险不比银行小,只不过银行的风险显得非常之重,一旦如果是一家国有大型银行倒闭的话,那将对国民信心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也是对国家经济的一个重大损害。所以说现在的银行经营有点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原则。既然银行的经营好坏如此至关重要,那么这些银行的经营者们更是肩负重担,如履薄冰,不敢丝毫大意。但是一个银行的经营不能依靠少数的聪明才智,而要依靠全体银行从业人员的不懈努力,而这个努力不能毫无

方向的努力,也不能看领导眼色的努力,而是要依靠合规来引导大家努力的方向,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那么银行这条大船才能行的更远。 目前我邮储银行在合规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1,银行的治理环境及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 20**年,我国中央银行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敦促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但其内涵和经营机制距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而我邮储银行刚成立不久,还未上市,其实力与治理经验比起其它上市国有银行又有很大差距。首先是总行与分支行间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邮储银行采用的是行长负责制,各级行的职能部门只对本级行长负责,内部机构流程再造后,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是内部机构协调尚不到位。邮储银行的内设机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行政管理色彩仍影响着日常管理,部门间畅通的沟通渠道还没有建立;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不清晰,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内部体制在我邮储银行中还大量存在,进而无法有效地推进合规风险机制的完善。 2、“流程银行”尚未建立,制度的建立没有体现流程控制,可执行性差 (1)流程银行未建立体现在“部门银行”、“部门制度”现象

中国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中国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釜底抽薪”收购新华人寿股权 2007年05月27日 22:12 《财经》杂志网络版于宁苏丹丹季敏华/文 新华人寿成为保险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第一案例的原因,系于掌控这家中国第四大寿险公司八年之久的董事长关国亮一身 5月18日,一个普通的周五。上证综指正在4000点之上胶着缠绵;中国人民银行即将“三管齐下”,宣布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扩大人民币汇率每日波幅。 也在这一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们见证了中国保险业又一个第一例——中国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新华人寿,中国第四大寿险公司,尴尬地处于这个“第一例”的核心。 《财经》获悉,新华人寿的15家股东收到了来自中国保监会的一则书面通知。通知称,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新华人寿的股权。这三家股东分别持有新华人寿10%、7.51%和5.02%的股权,合计持有22.53%股权,共2.7亿股。 这是保险保障基金自2005年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运用。《财经》记者获悉,此次股权定价为每股5.99元,较之原股东当年平均3元的入股价有近1倍增幅。购买总共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超过16亿元,在去年底总规模达80亿元的保险保障基金中占到两成。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是保险公司在按照各类业务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缴纳,其运用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年轻的中国寿险行业曾经历过全行业的“利差损”挑战,却还没有一家寿险公司出现需要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化解风险的局面。新华人寿,这家总资产近千亿元、2006年保费收入达到260亿元的中国第四大寿险公司,到底出现了什么危机? 可能只有处于漩涡中心的前任董事长关国亮最清楚这一切。这个近年间牢牢掌控新华人寿的市场强人之作为,与经济学家所说“内部人控制”何其相似;而保监会安排收购权益的三家公司主体,又正是关氏关联公司。如今,关国亮看到了权力基础被釜底抽薪的一刻。 不倒“强人” 中国保监会的调查初步发现,关历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近130亿元,至今尚有26亿元未还 关国亮,47岁,哈尔滨人。1983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先就职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又于1992年“下海”加入民营企业东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实业)。在东方集团(全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11)上市后,关国亮曾任职至总会计师和副总裁。1998年,他在东方集团投资的新华人寿担任董事长。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开展的基金筹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营运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稽核和监督等。 2.社会保障基金决算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对全年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3.社会福利基金:是指国家为了实施社会福利制度,满足人们的福利需求,通过各种渠道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专款专用的货币资金。 4.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通过各种渠道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专款专用的货币资金。 5.社会保障预算:是指国家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给,以便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编制的预算。由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障预算支出组成。 6.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7.负所得税:是一项对那些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们提供自动支付的计划,是政府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 8.社会保险水平: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险的高低程度。计算公式:社会保险水平=社会保险支出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 9.社会保险水平超度:是指社会保险支出增长过快,超过国民经济能承受的水平,从而超过了应有的适度水平。 10.现收现付筹资原则:是近期横向收付平衡,要求先做出当年或近几年内某项社会保障措施所需支付的费用预算,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一般不留余额,但在实际执行时会有一定余额。11.完全积累筹资原则:是远期纵向收支平衡,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收入再分配制度。首先由政府基金管理部门对有关人口寿命、经济发展状况等做宏观预测,然后预测劳动者退休之后所需的保险费用支出,将其平均分摊到劳动者的整个就业期间和投保期间。 12.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的经办机构在遵守政府对社会保险支付管理原则和制度的前提下,将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发给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个人的过程。 13.公平是社会保险的本质和核心。效率是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 14.社会救助是指当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有国际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15.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含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或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障基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使社会保障基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预期收益的基金运营行为。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目标:(1)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2)防止基金贬值,实现基金保值,争取基金增值(3)满足给付的需要,避免支付危机发生(4)保持高效率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规范运行(2)坚持收支两条线,征收和支出适当分离(3)实行预算管理,根据社会保障目标编制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与中长期收支预算(4)严格监督,杜绝漏洞

保险公司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保证营运、业务资金的需求及资金运用,减少沉淀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使资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责权分明,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金管理原则。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保费等收入与业务、管理费等支出实施分户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权限。 第二条总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公司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总公司投资资金的管理; (四)对各分公司保费的收取及上划工作的管理; (五)对各分公司费用申请和拨付工作的管理; (六)对各分公司业务支出申请和拨付工作的管理; (七)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财务会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限额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对于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以支票形式支付。对于支付给个人的超过结算起点的款项,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经授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门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余额,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进行现金的管理工作。现金管理员的职责是:遵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付和库存量,定期盘点现金,按月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附表一)。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财务会计部门填报“银行开户申请表”(附表二),经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 第七条总公司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管理需要开立一般账户和专用账户,公司银行账户一律开设在全国性商业银行和经授权审批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保费收入账户、费用支出账户、业务支出账户、专款账户、投资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一般定期存款账户、大额协议存款账户。银行账户必须明确性质和用途,做到专户专用。 1.收入账户为一般账户,该账户用于接收各分公司上划的保费收入。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

(金融保险)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 壹、中国金融业分业运营的现状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5条规定:运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X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商业保险业务。第91条规定,保险X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同壹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X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信托业。 之上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运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前不久召开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他指出,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运营、分业监管。(壹)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运营的特殊背景 1、混业运营的尝试

在1993年以前,中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运营的试点,可是由于当时经济过热,金融秩序混乱,管理水平较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运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管理欠佳的金融混业运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泡沫膨胀。 2、现实的选择 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性考虑,中央政府审时度势,决定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11月、12月国务院先后在有关文件中,对金融业分业运营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995年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分业运营作为法律确定下来。这些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完全隔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这是针对现实采取的壹种理智的选择。 (二)控制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发展的权衡 金融风险和金融发展是且存的,发展越快风险越大,但发展则是防范风险的目的,如果不发展了,金融风险不存在了,但最大的风险就会出现了:经济停滞了。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只有在发展中防范金融风险。 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改革选择了以安全性为主的取向,我们选择了渐进模式,无论是金融机构的改革,仍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改革,都是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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