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澳大利亚投资税收指南

中国居民赴澳大利亚投资税收指南
中国居民赴澳大利亚投资税收指南

中国居民赴澳大利亚投资税收指南

摘要

近年来,澳大利亚成为中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重要投资目的地之一,为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服务“走出去”企业,帮助投资者了解

被投资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和税收环境,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澳大利亚投资税收指南》。本指南围绕澳大利亚的基本情况、澳大利亚税制、中澳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澳大利亚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管理、重要税收风险和澳大利亚税制发展趋势等方面,对澳大利亚税制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帮助纳税人了解并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税收风险。

本指南分为八个章节。第一章为澳大利亚国情概要及经济情况,简单介绍了澳大利亚的行政区划、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与国际地位等情况。第二章为澳大利亚投资环境,介绍了澳大利亚的商业环境及主要的外商投资政策,结合中国投资者近年来赴澳投资的情况,阐述了中国居民赴澳投资应注意的重点问题。第三章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制度。第四章为澳大利亚税收征管体系。第三、四章为本指南的核心内容,介绍了澳大利亚税制与税收征管制度,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商品服务税、消费税、关税及其他主要税费,并介绍了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介绍了澳大利亚税务机关的设置与分工、主要税种的申报和缴纳的要求和法律后果,最后介绍了税收调查与税收争议的解决机制。第五章为澳大利亚税收协定,通过对中澳税收协定和相互协商程序的阐述,使投资者关注、理解和正确使用中澳两国的税收协定,了解如何避免中澳税收协定争议,合理运用相互协商程序,降低产生税收争议的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章为澳大利亚的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预约定价安排、资本弱化和受控外国公司等制度,通过对澳大利亚反避税制度的解读,降低企业受到反避税调查的风险。第七章为澳大利亚2014-2015 年度税收分析,通过对澳大利亚近年的经济与税收收入情况分析和重要的税收变动解读,提示投资者需要关注的重要税收风险。第八章为国际税制改革对澳大利亚税收的影

响介绍,澳大利亚作为联系西方市场和亚太地区的南半球最发达国家,联合国、G20集团、经合组织、世贸组织等国际政治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其积极参与并推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通用报告准则等改革过程,促进国际协作与税收透明度建设,并对其税制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目录

摘要 (1)

第一章澳大利亚简介 (1)

1.澳大利亚国情概要 (1)

2.澳大利亚经济情况[] (2)

第二章澳大利亚投资环境 (4)

1.澳大利亚商业环境及对外商投资的政策 (4)

2.中国投资者近年来赴澳投资情况 (5)

3.中国居民赴澳投资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5)

第三章澳大利亚税收法律体系 (7)

1.税收法律体系概述 (7)

2.直接税 (7)

2.1 企业所得税 (7)

2.1.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7)

2.1.2应纳税所得额 (7)

2.1.3亏损 (10)

2.1.4合并纳税制 (10)

2.1.5企业所得税税率 (10)

2.1.6优惠政策 (11)

2.2 预提所得税 (11)

2.2.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1)

2.2.2股息 (11)

2.2.3利息 (11)

2.2.4特许权使用费 (12)

2.2.5其他 (12)

2.3 个人所得税 (12)

2.3.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2)

2.3.2应纳税所得额 (13)

2.3.3税额抵免 (16)

2.3.4亏损 (16)

2.3.5个人所得税税率 (16)

3.间接税 (17)

3.1 商品服务税 (17)

3.1.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7)

3.1.2应纳税额 (17)

3.1.3购进环节征税 (18)

3.1.4合并纳税制 (18)

3.1.5税率 (18)

3.2 消费税 (18)

3.3 关税 (19)

4.其他主要税费 (19)

4.1 工资税(Payroll Tax) (19)

4.2 附加福利税(Fringe Benefit Tax) (19)

4.3 印花税 (19)

4.4 房地产税 (20)

4.5 石油资源租赁税 (20)

4.6 环境税 (20)

4.7 其他 (20)

5.主要的税收优惠 (20)

5.1 企业所得税 (20)

5.2 预提所得税 (21)

5.3 个人所得税 (21)

第四章澳大利亚税收征管体系 (22)

1.税务机关简介 (22)

1.1 税务机构的设置情况 (22)

1.1.1联邦税务局 (22)

1.1.2地方税务局 (22)

1.2 机构横向与纵向的设置情况及分工 (22)

2.税收申报要求和法律后果 (23)

2.1 纳税申报及缴纳的基本要求 (23)

2.1.1企业所得税 (23)

2.1.2个人所得税 (23)

2.1.3商品服务税 (24)

2.1.4其他税种 (24)

2.2 税收评定 (25)

2.3 滞纳金与罚款 (25)

2.3.1滞纳金 (25)

2.3.2罚款 (25)

3.税收调查与争议解决机制 (26)

3.1 税收调查规定与程序 (26)

3.2 国内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27)

3.3 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27)

第五章澳大利亚税收协定体系 (28)

1.澳大利亚税收协定签署情况 (28)

2.中澳税收协定 (28)

2.1 综述 (28)

2.2 适用范围 (28)

2.3 常设机构 (29)

2.4 股息 (29)

2.5 利息 (30)

2.6 特许权使用费 (30)

2.7 财产转让所得 (31)

2.8 税收情报交换 (31)

3.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31)

4.协定争议的风险防范 (32)

第六章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管理 (34)

1.反避税概述 (34)

1.1 一般反避税规定 (34)

1.2 特殊反避税规定 (34)

1.3 最新更新规定 (34)

2.转让定价 (35)

2.1 综述 (35)

2.2 实际应用 (35)

2.3 常设机构和总部之间的再分配 (36)

2.4 服务费和费用分摊 (36)

2.5 转让定价处罚 (37)

3.同期资料 (38)

4.预约定价 (38)

4.1 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 (38)

4.2 纳税人年度报告 (38)

4.3 有效时间 (39)

5.资本弱化 (39)

6.受控外国公司 (39)

6.1 如何确定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归属 (39)

6.2 受控外国公司的认定标准 (40)

第七章澳大利亚2014-2015 年度税收分析 (41)

1.经济情况分析 (41)

2.税收收入分析 (41)

2.1 收入管理 (41)

2.2 净税收收入 (42)

2.3 大企业管理 (43)

3.重要税收变动 (44)

4.外国投资者需关注的税收风险 (44)

4.1 国际业务往来 (44)

4.2 打击使用激进信托安排避税行为 (45)

4.3 正确申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45)

第八章国际税制改革对澳大利亚税收的影响 (46)

1.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对澳大利亚税制的影响 (46)

2.BEPS 成果对澳大利亚税制的影响 (47)

3.CRS 在澳大利亚的执行 (48)

参考文献 (49)

第一章澳大利亚简介

1.澳大利亚国情概要

澳大利亚,全称澳大利亚联邦,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由澳大利亚大陆和塔斯马尼亚等岛屿组成,大陆面积769 万平方公里,南北长约3,700 公里,东西宽约4,000 公里。按照面积计算,澳大利亚为全球第6大国,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与巴西。

澳大利亚的财政管理体制采用分税制,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按照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自享有征收专属税费的权利。澳大利亚国际税收法律体系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庭相关判例、成文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公共裁定、类别裁定、个案裁定,以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执行说明、公开出版物等。

截至2015 年9 月,澳大利亚人口约为2,386 万,平均人口密度为

每平方公里 2.8 人,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低的国家之一。全国70%的人口集中生活在悉尼、墨尔本、珀斯、布里斯班、阿德莱德等十几个城市。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澳大利亚移民人口占总人口28%。英语为澳大利亚官方语言,较为通行的其他语言包括:普通话、意大利语、希腊语和粤语。

澳大利亚国家行政管理采取联邦制,分为联邦、州(六州二领地)、地方(区、镇、郡议会或是同级市政厅)三级。其中,现有领土划分为六个州和两个自治区领地:分别是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以及首都特区和北领地。各州高度自治,根据各州法律规定处理其州内大小事务,且分管辖下各地方政府。

图1澳大利亚行政区划图

澳大利亚政治体制采用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立法机构——联邦议会,国家行政机构——联邦政府,国家司法机构——联邦高等法院。此外,澳大利亚是英联邦成员国和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女王作为澳大利亚名义女王,其在澳大利亚的代表——一名联邦总督与六位州总督,也占据澳大利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联邦议会即由英女王(联邦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依照澳大利亚宪法,其联邦一级设有立法(参、众两院),行政与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国家利益的一切事务;其州级地方政府在宪法赋予权利下,同样配有州级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负责处理与地方有关的一切事务。

2.澳大利亚经济情况

[1]

澳大利亚地理位置优越,政治和社会环境稳定,金融体系规范,是

联系西方市场和亚太地区的重要桥梁。

澳大利亚工资分配制度

澳大利亚工资分配制度 文/马文堂 收入分配基本情况 20世纪90年代前,澳大利亚工资分配标准主要是通过联邦或各州产业关系委员会或劳资法庭裁定的大约3200个工资率确定。 1996年澳实施了《工作场所关系法》,对裁定工资率体系进行大幅度改革,除保留少数裁定工资率作为确定工资的标准外,绝大多数其他劳动条件主要通过企业集体谈判或雇员单独同雇主直接 协商来确定。现在澳企业工资由裁定工资率确定的占24.1%,由集体谈判确定的占35.3%,由个人劳动合同确定的占40.6%。总体发展趋势是,裁定工资率的总体作用在下降,但在餐饮业仍比较受欢迎,采用率高达65%;集体谈判和个人协商方式的作用在上升,前者主要在公共部门、大企业和全日制工作中流行,采用率分别达80%、79%和37%;而后者则受到私营部门、小企业及专业和管理人员的青睐,采用率分别达到50%、68%和75%。 从管理与非管理职业角度看,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和不断提高,非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在不断提高,管理与非管理人员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在逐渐缩小;从性别角度看,女性雇员工资收入

大大低于男性,约为男性的66%左右,而且这种差距在过去20年基本上没有改变;从行业角度看,雇员工资收入最高的前三位依次是采矿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工资收入最低的是零售业和旅馆餐饮业。 企业的工资分配 1、工资分配模式 大中型企业非管理雇员的工资目前主要是通过企业集体谈判或个人同雇主单独协商的方式来确定。雇员收入分为货币报酬和非货币报酬,货币报酬又分为直接工资和间接收入。直接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生活费;间接工资收入包括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和雇主提供的奖励计划,如利润分享计划等。非货币报酬,又称为“工资包”,主要是指各种激励计划,包括个人奖金、小组奖金、目标奖金、收益分享、利润分享、雇员持股等形式。这种非货币报酬主要是针对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非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越高,非货币报酬越多。 2、雇员增资机制 20世纪50-60年代,澳大利亚经济快速增长,政府对工资

澳大利亚进口食品的标准和检验程序

澳大利亚进口食品的标准和检验程序 了解澳大利亚食品进口法规,是打进澳市场的必修课。本文就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的有关要求和检验程序做一介绍。 一、澳大利亚的食品标准规则 澳大利亚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共同制定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了本地生产食品和进口食品都要遵守的一些标准。《规则》中列出了描述标准、成分含量标准以及营养表,规定了金属和有害物质的最高含量和农业及兽医所用的化学物质的最高含量等标准。 (一)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包装标签的要求 1、一般标签的标准 食品的名称所有包装的食品必须有名称或是合适的标识,印刷字体最小不能小于3毫米。可以清楚的表明食品特征。食品名称不应仅仅是某一种成分的名称,也不应对产地、特性、加工地等产生误解。 名称和地址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在澳大利亚销售此食品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批号包装好的食品要显示批号。指在同一条件下,一定时间里(通常不超过24小时)生产的食品总和,在某年月日使用。 原产地标签必须显示食品在哪个国家制造。 日期标识任何包装好的食品,如果其有效期在两年以内,其包装上必须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分为三种: 有效期非常短七天内 有效期较短七到十天之间 有效期较长九十天到两年之间 词语必须是"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使用","最好在某年某日之前使用","某年某日包装"等。如需特殊储藏食品,要在标签上说明。 重量和尺寸要求所有标签都要显示内含物的净重。大包装食品要显示内装小包装的净重和小包装数量。 成分要求大部分食品的成分都要在标签中说明。成分表中要按照每种成分占食品的比重来排列。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名称,并写清国际添加剂的统一编号。如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每公斤含量超过了25毫克,则必须在成分表中单独说明。

新西兰的社会福利制度

嘉阳鑫解读新西兰福利制度新西兰的社会福利制度由来以久,早在一八九八年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就已引入了养老金制度。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新西兰收入资助的资金来源于税收收入。在新西兰没有一个特别的基金会需要工薪族缴纳任何款项。 嘉阳鑫海外服务中心下面将解开新西兰福利制度的神秘面纱。 新西兰是全球实施最有效率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个新西兰居民,不论你的入息是在任何地方赚取都要向新西兰当局缴交入息税。而作为一个新西兰税务居民,所有入息包括个人工资薪金、投资利润、津贴和海外收入都要交税。新西兰税项包括入息税、商品服务税、扣缴税、意外赔偿税、附加福利税和赠予税等。此外,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金也由税务局代为征收,如家庭补助金、儿童补助金等。 新西兰是个福利国家,有些评论家用一句囊括“新西兰人的生老病死全给国家包了”。绝大多数新西兰人顺理成章地接受政府提供的一切福利待遇,这是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回报支持者的明证。因此,新西兰人的基本生活和普遍健康得到保障。所有公民都有权享受这种优厚的福利制度。 此外,新西兰人的基本工资、家庭津贴、医疗津贴和退休金,都按统一定额发放,无须事先进行个人经济状况调查。政府税收用来供给众多的津贴:由于国库主要来源于累进所得税,福利国家实际上也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家庭是社会的重要成分”这一信念。 新西兰救济制度(拥有绿卡的人及本土居民): 抚养补贴例如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补贴,以及给予孤儿、丧偶者和无人抚养的儿童的补助。

病残抚恤包括对病人和残疾人的补贴,甚至还向残疾人提供贷款,用于搬家、修理房屋和购买汽车。 养老金在新西兰,60岁以上可以领取养老金(到2001年将改为65岁)。 失业资助包括培训和失业救济,以及在寻找工作期间给予的补贴。 另外,还有儿童抚养补贴、葬礼津贴和康复补助等。 新西兰有关社会福利及其安康平安保证制度内容: 一、社会福利制度 收入赞助与其他国度的社会保证制度不同,新西兰收入赞助的资金来源于税收收入。在新西兰没有一个特别的基金会需求薪水族交纳任何款项。对那些契合赞助规范的人来说,承受现金救济是他们应有的权益。这些救济包括抚育补贴,例如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补贴(赞助单独抚育孩子的独身父母)以及给予丧偶者和无人抚育的儿童的补助。 病残抚恤的内容包括对病人和残疾人的补贴,以至还向残疾人提供贷款,用于搬家、修理房屋和购置汽车。 随着人民均匀寿命的增长,社会福利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新西兰正在逐步进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据悉到今年会由以前的60岁上升到65岁,并且对超越一定数额的其他收入要征收附加税。但关于从私人养老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领取的养老金,其一半能够免征附加税。退伍军人的养老金与全国分歧。还有与工作相关的救济职业培训和失业救济。另外还有一种在寻觅工作期间给予的补贴。 其他的补贴方式有:儿童抚育补贴、葬礼津贴以及康复补助等。 新西兰的救济金每年调整一次,大局部是依据收往复几停止调整。某些收益人在得到救济金之前需求等一段时间。

澳大利亚税收制度概况

一、澳大利亚税收制度概况 澳大利亚为联邦制国家,行政管理分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全国划分为6个州和两个地区。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其行政事务由内阁负责,内阁由总理主持。联邦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议会实行两院制,即众议院和参议院。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层次分明,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贸易、大学教育、福利、就业、社会保险、州际基础设施等事务;州政府主要负责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交通运输、公共秩序与安全、环境、财政、城市供水、州内基础设施等事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废物管理、产妇医疗保健、公园和花园、地方道路、其他市政。 澳大利亚实行分税制,税收收入分为联邦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两类,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别对应了三级税收权限。 澳大利亚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其税收制度进行改革。1985—1996年,工党政府对税收政策进行了局部调整;从1996年后,进入全面税制改革阶段。为了提高政府收入水平,缓解所得税税负过重给纳税人造成的压力,协调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关系,同时抵消地下经济和灰色收入造成的负面影响,澳大利亚于2000年7月对原有税制进行了结构性改革。经过改革后,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商品与劳务税、退休金税、国民保健税、福利税、资源税、关税、土地税、印花税、消费税、工薪税、机动车辆税、资源特许权使用税、银行账户税等。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如下: 表一:澳大利亚政府间税种划分

联邦政府 州政府 地方政府 个人所得税 土地税 相关收费, 如垃圾费和水电气等服务性收费。 公司所得税 印花税 商品与劳务税 消费税 退休金税 工薪税 国民保健税 机动车辆税 福利税 资源特许权使用税 资源税 银行账户税 关税 (一)个人所得税 目前,澳大利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006至2007纳税年度的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 表二:2007纳税年度的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澳元) 税率(%) 1 6,000以下 0 2 超过6,001至25,000的部分 15% 3 超过25,001至75,000的部分 30% 4 超过75,001至150,000的部分 40% 5 超过150,000的部分 45% (二)公司所得税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sa)目录新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仅供参考) 1AS 1000 :1979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SI) AND ITS APPLICATION 2AS 1001 :1987PLAIN SETTING RINGS FOR INTERNAL MEASURING EQUIPMENT (METRIC SERIES) 3AS 1003 :1987ENGINEERS STRAIGHTEDGES (METRIC UNITS) 4AS 1004 :1971SURFACE PLATES (METRIC UNITS) 5AS 1004.1 :1998SURFACE PLATES FOR METROLOGY - CAST IRON 6AS 1004.2 :1998SURFACE PLATES FOR METROLOGY - GRANITE 7AS 1006 :1995SOLID-STEM GENERAL PURPOSE THERMOMETERS 8AS 1009 :1983DATA STORAGE DEVICES - MAGNETIC STORAGE DEVICES - INFORMATION PROCESSING-9-TRACK. 12.7 MM WIDE MAGNETIC TAP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RECORDED AT 32 RPMM 9AS 1011 :1993DATA STORAGE DEVICES - MAGNETIC STORAGE DEVICES -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YSTEMS-UNRECORDED 12.7 MM (0.5 IN) WIDE MAGNETIC TAP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32 FTPMM (800 FTPI). NRZ1. 126 FTPMM (3 200 FTPI) PHASE ENCODED AND 356 FTPMM (9 042 FTPI). NRZ1 10AS 1012 SET :2000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11AS 1012.1 :1993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SAMPLING OF FRESH CONCRETE 12AS 1012.10 :1985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INDIRECT TENSILE STRENGTH OF CONCRETE CYLINDERS 13AS 1012.11 :1985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LEXURAL STRENGTH OF CONCRETE SPECIMENS 14AS 1012.12 :1986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MASSPER UNIT VOLUME OF HARDENED CONCRETE 15AS 1012.12.1 :1998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MASS PER UNIT VOLUME OF HARDENED CONCRETE - RAPID MEASURING METHOD 16AS 1012.12.2 :1998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MASS PER UNIT VOLUME OF HARDENED CONCRETE - WATER DISPLACEMENT METHOD 17AS 1012.13 :1992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THE DRYING SHRINKAGE OF CONCRETE FOR SAMPLES PREPARED IN THE FIELD OR IN THE LABORATORY 18AS 1012.14 :1991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METHOD FOR SECURING AND TESTING CORES FROM HARDENED CONCRETE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19AS 1012.15 :1979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METHOD FOR THE ESTIMATION OF PORTLAND CEMENT CONTENT OF HARDENED CONCRETE 20AS 1012.16 :1996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CREEP OF CONCRETE CYLINDERS IN COMPRESSION 21AS 1012.17 :1997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THE STATIC CHORD MODULUS OF ELASTICITY AND POISSON'S RATIO OF CONCRETE SPECIMENS 22AS 1012.18 :1996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SETTING TIME OF FRESH CONCRETE. MORTAR AND GROUT BY PENETRATION RESISTANCE 23AS 1012.19 :1988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ACCELERATED CURING OF CONCRETE COMPRESSION TEST SPECIMENS (LABORATORY OR FIELD) - HOT WATER AND WARM WATER METHODS 24AS 1012.2 :1994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PREPARATION OF CONCRETE MIXES IN THELABORATORY 25AS 1012.20 :1992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CHLORIDE AND SULFATE IN HARDENED CONCRETE AND CONCRETE AGGREGATES 26AS 1012.21 :1999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WATER ABSORPTION AND APPARENT VOLUME OF PERMEABLE VOIDS IN HARDENED CONCRETE 27AS 1012.3 :1983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METHO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PROPERTIES RELATED TO THE CONSISTENCE OF CONCRETE 28AS 1012.3.1 :1998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PROPERTIES RELATED TO THE CONSISTENCY OF CONCRETE - SLUMP TEST 29AS 1012.3.2 :1998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PROPERTIES RELATED TO THE CONSISTENCY OF CONCRETE - COMPACTING FACTOR TEST 30AS 1012.3.3 :1998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PROPERTIES RELATED TO THE CONSISTENCY OF CONCRETE - VEBE TEST 31AS 1012.3.4 :1998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DETERMINATION OF PROPERTIES RELATED TO THE CONSISTENCY OF CONCRETE - COMPACTIBILITY INDEX 32AS 1012.4 :1983METHODS OF TESTING CONCRETE - METHO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AIR CONTENT OF FRESHLY MIXED CONCRETE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SA)目录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2013-01-08 11:17:4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12年9期 【内容提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 (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从表象上看,地方税收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相伴相生。从实质上看,税权决定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基本状态。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差别很大,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国家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分配,进而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立法权而言的,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其权力机关立法征税,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税制的权力,是采取分税制国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是否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而统一归中央政府掌握,如韩国;三是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日本。

澳大利亚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定详解

澳大利亚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在多数具有经济重要性的矿产领域均可自给自足,拥有庞大的资源出口业。澳大利亚是全世界最大的煤炭出口国,占全球煤炭贸易量的1/3。矿产业在澳大利亚的年国民生产总值(GDP)中占据460亿澳元,约占GDP的5%。 长期以来,金、银、铅、镍、锰、铜、锌、铁矿石和亚铁化合物的生产始终达到商业规模,此外还包括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量开采的铀、自60年代初开始大量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以及自70年代开始大量出口的矾土、氧化铝和铝金属。澳大利亚是全球最大的工业级钻石生产国,这里还有可供大量开采的矿砂储备。 澳大利亚西部和中部的大部分地区由源自前寒武纪的基岩组成,中生代时期的沉积岩从北部海岸一直延伸到新南威尔士州的中央,而更近期的古生代岩石延伸到东部海岸。第三纪岩石则主要存在于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西南部和南澳大利亚州。如果能够可实现开采,每种岩石都蕴含着具有商业重要性的矿产。 澳大利亚自然资源的多样性意味着这里存在各种商业机会,包括直接开采矿产、建立矿石加工行业、为矿产行业提供技术知识和设备等。 澳大利亚及其大陆架蕴含着大量石油储备。澳大利亚的主要石油和凝析气产区为西澳大利亚的西北大陆架以及远离维多利亚州海岸线的巴斯海峡。西澳大利亚的西北大陆架及帝汶海已发现了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其中包括North Rankin气田(已投产)、Bayu Undan、Gorgon、Scott Reef/ Brecknock、Sunrise-Troubadour、Scarborough以及新近发现的Jansz气田。这些天然气资源可满足澳大利亚国内的天然气需求,还能支持以天然气为基础的大型加工业。澳大利亚是全球第7大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国。随着现有LNG处理厂的扩建及一批LNG新厂的开发计划,包括最近刚获得批准的位于西北大陆架巴罗岛(Barrow Island)的Gorgon LNG工厂,产量有望进一步提高。 联邦政府的现行铀政策是在严格遵守旨在预防核扩散的国际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开采和出口铀,以开发澳大利亚矿产业的出口潜力。目前,澳大利亚仅有三家铀矿(北部领地的Ranger、南澳大利亚州的Olympic Dam以及Beverley与Honeymoon)。 采矿业与石油业立法 澳大利亚的多数采矿活动是在陆地上进行的,同时开展大量海上石油勘探与生产。有关调整采矿业和石油业运营的一系列法令(各州、领地和联邦)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总的来说,希望从事勘探或开采的企业必须满足政府标准,具备支持运营的经济和技术资源。各州政府也与矿产和石油生产商签订了一系列州政府协议,旨在鼓励开发自然资源。这些协议具备国会法案的效力,通常规定了政府所授予的特许权。+ d4 D4 各州与领地立法 各州与领地政府在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管理有关采矿业和石油业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

中国和澳洲的生活对比

中国和澳洲的生活对比 在很多的人的观念里,移民国外是高大上有有钱人才会去做的,甚至都说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要圆的多。这让小编就忍不住又想说上两句了!在国内的时候,我们只是知道,外面环境好,福利好,只有真正到了这个国家生活,才知道,一些真实的情况.就像专门捕食昆虫的植物一样,外表很美,还散发着香甜的花粉味,只要你一进来,就把你吸干!但同样也不能吃不着葡萄说葡萄酸否认国外福利等其他方面的设施完善,总的来说利弊皆有,至于人们老生常谈的一个话题:“移民真的好吗?”下面我们从日常生活来对比一下澳洲和国内生活的差异。也让准备移民或正在办理移民的朋友们更直观的了解接下来要走的路。 话说,人的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过日子要讲究精打细算。中国人多是靠省吃俭用积攒家底,澳洲人则多是依赖负债积累财富。中国和澳洲的消费文化不一样,花钱理念也不同。从一下几点来分析: 一、家庭住宅

澳洲人的“家”是“Family”,而不是中国人的“House”,甚至也不是“Home”,澳洲的Family强调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而中国人的家,不仅强调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也很强调住所即“房屋”。 这也是澳洲人习惯租房,把房子看得比较轻,把家庭成员看得比较重的原因。中国人即使背井离乡,老家的房子早已空无一人,但许多人仍然把那些老房子看成是自己永恒的家。 中国人买大房子多为炫富,澳洲人买大房子是为需要。中国改革开放30年民众生活改善的最大一个方面是住房变化,过去三代人挤一间房的日子已很难看见,而且居民住房拥有率直线上升,根据中国发布的统计数据,城市居民的住房拥有率为80%,有的城市达到90%。反观澳洲,根据人口普查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第一季度澳洲居民住房拥有率为65%,比2005年居民69%的住房拥有率下降了四个百分点。中国的年轻人工作后首要任务是买房,但往往是父母出钱,特别是大城市男孩,没房子想娶老婆都难。澳洲80后现在是不买房的居多,很多人表示35岁之前买房就可以。澳洲年轻人买房多不靠父母,自己攒钱付头款,然后分期付款30年。 在购买住房的消费理念上,中国人会把大房子、豪宅看成是富有的象征,有钱人才能住上别墅。中国人喜欢往大城市扎堆,一线城市的高房价达到国际水平。澳洲人把住房看成是温暖的窝,房子的大小取决于家庭需要。有句话说,穷人住城市、中产阶级住郊区,富人住乡下,澳洲最贵的房子多数远离城市。 二、购买汽车

在澳洲,你需要知道这八大社会福利

在澳洲,你需要知道这八大社会福利 澳大利亚社会福利和保障津贴种类多而齐全,凡获得澳大利亚绿卡身份居民和公民,都可享受其应有的福利待遇。很多中国人都十分羡慕澳大利亚的全民福利政策,那么究竟有多好? 牛奶金 这里的牛奶金,当然不是真的指孩子喝牛奶的补贴,而是指育儿补贴。 育儿补贴都是没有等待期的,即拿到PR就可以申领。对于有小孩的家庭,从以PR身份登陆澳洲那天开始,就可以开始申领了。当然小孩也必须是PR。Family Tax Benefit Part A:只要有小孩,即发放该补助。这项补助发放额度和家庭的总收入有关。 Family Tax Benefit Part B:只要有小孩,即发放该补助。这项补助发放额度和父母的低收入一方的收入有关。相当于是对父母中一方工作,一方不工作而在家带小孩的家庭进行补贴。 托儿补助金 Rent Assistance:只要有小孩,同时是租房的,就会有租房补贴,最高额度是两周发$208。这项补助的发放额度和家庭

的总收入有关,也和租金有关。Child Care Benefit (简称CCB):小孩上幼儿园,才发放该补助。这项补助的发放额度和家庭的总收入有关。Child Care Rebate(简称CCR):小孩上幼儿园,并且父母都工作/上学至少15小时一周的情况下,才发放该补助。政府住房 为了保证人者有其屋,保证低收入者也能住房,澳大利亚 政府每年都拨款建造大批的政府房。由政府委托的专门公司管理,以极低的价格出租,通常每个星期房租为15澳元左右,而且往往是很漂亮的大楼。比如墨尔本1958年奥运会 的运动员村大楼,大部分都是政府房子,奥运会结束后,大部分都给低收入者居住。什么人可以申请呢? 原则上任 何人都可以,但它的特殊收费方式把有钱人自动排除在外,基本收费原则是按收入的百分比交租。有一点需告诉大家,中国新移民申请政府房的人很少,部分老一代移民特别是老年群体,存在在政府住房居住。 因为凡住这种房子的多为低收入家庭,属社会底层,但是因为很多低收入人群没有车,所以廉租房总是建造在交通方便,寸土寸金的地方,但是治安不一定好。中国人往往很关心子女的生活环境,因此宁可多花点钱,也要找一个“好地区”。购房补助 为促进澳洲人买房,各个州政府都推出首次购房补贴。大部分的做法是提供1.2万至2.5万澳元的补贴,或者是减免和

澳大利亚财政管理体制及启示

澳大利亚财政管理体制及启示 一、澳大利亚国情概况 澳大利亚地处南半球,土地面积768万平方公里,是世界第六大面积国家,也是唯一一个领土覆盖整个大陆的国家。澳大利亚是一个多元文化国家,人口约2000万,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小的国家,资源丰富,农牧业及服务业都很发达。它的领土划分为六个州和两个领地:分别是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洲、西澳大利亚洲、塔斯马尼亚洲和北领地、首领地(即首都堪培拉所在地,人口约32万)。 澳洲原为土著人居住,后成为英国殖民地,1901年形成澳大利亚联邦,只有100多年的建国史。由于上述历史渊源的因素,澳大利亚类似英美模式。其政治体制实际上是非完全意义的三权分立。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负责制定法律,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很健全。宪法第83款规定,没有法律对拨款的授权,任何资金都不能从联邦中支出。由此看出国家财政资金是由议会控制的。总督是国家元首,由英国女王任命,负责签发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督一般没什么实权,但其能够任免总理。行政机关的总理和部长(即内阁)是议会的成员,而且总是从下议院多数派政党中选举出来的。这一点澳大利亚宪法遵循了英国的责任政府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美国,美国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而不是议会成员。同样,总统的部长也从议会外任命。由此看出,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不是完全分离,特别是2005年7月1日后以霍华德为领袖的自由党多年来首次控制了参众两院,更削弱了两权的独立性。澳大利亚主要党派有自由党、工党、国民党和绿党。司法机构包括警察和各级法院,它们对于政府是独立的。 二、澳大利亚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澳大利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明确 澳大利亚的公共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沿袭英美模式。国家行政管理分为联邦、州(6个州和2个领地)和地方(约863个)三级。每个州有各自的体制,负责管理地方政府,都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与政府分级管理相适应,澳大利亚实行典型的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并通过较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可能使公民享受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非常明确。 涉及全国的事物由联邦负责,主要有:国防、外交、宏观经济管理、全国性的税收、州际基础设施、电讯、移民、金融、社会保险;涉及州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州一级政府提供,主要有教育、警察、卫生、医疗保健、交通和州内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只负责一些非常本地化的事物,如:社区服务、消费

澳大利亚进口食品的标准与检验

澳大利亚进口食品的规范和检验程序 了解澳大利亚食品进口法规,是打进澳市场的必修课。本文就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的有关要求和检验程序做一介绍。 一、澳大利亚的食品规范规则 澳大利亚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共同制定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规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了本地生产食品和进口食品都要遵守的一些规范。《规则》中列出了描述规范、成分含量规范以及营养表,规定了金属和有害物质的最高含量和农业及兽医所用的化学物质的最高含量等规范。 (一)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包装标签的要求 1、一般标签的规范 食品的名称所有包装的食品必须有名称或是合适的标识,印刷字体最小不能小于3毫M。可以清楚的表明食品特征。食品名称不应仅仅是某一种成分的名称,也不应对产地、特性、加工地等产生误解。 名称和地址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在澳大利亚销售此食品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批号包装好的食品要显示批号。指在同一条件下,一定时间里(通常不超过24小时)生产的食品总和,在某年月日使用。 原产地标签必须显示食品在哪个国家制造。 日期标识任何包装好的食品,如果其有效期在两年以内,其包装上必须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分为三种: 有效期非常短七天内 有效期较短七到十天之间 有效期较长九十天到两年之间 词语必须是"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使用","最好在某年某日之前使用","某年某日

包装"等。如需特殊储藏食品,要在标签上说明。 重量和尺寸要求所有标签都要显示内含物的净重。大包装食品要显示内装小包装的净重和小包装数量。 成分要求大部分食品的成分都要在标签中说明。成分表中要按照每种成分占食品的比重来排列。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名称,并写清国际添加剂的统一编号。如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每公斤含量超过了25毫克,则必须在成分表中单独说明。 营养表最近澳又有新的规定,食品必须有营养表的标识。 (二)免除特例 有些食品不用在标签上标明成分,包括食品包装外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M;食品名称已经标明食品中所含的所有成分,不是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装在密封瓶子内的酒精饮料等不需要成分标签。 (三)食品包装标签的印刷 用英文书写,清楚易懂和不能褪色、消费者容易看到、字体不能小于1.5毫M、使用字体大小统一、字体与背景明显分开。 (四)食品包装禁止使用内容 禁止宣称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效;禁止使用可以导致消费者误解为有医疗作用的文字、注释、声明或设计;禁止使用任何疾病和生理状况的名称或说明;禁止宣称注释减肥食品或有减轻体重的功效;禁止将分析证书任何部分使用在标签上。 (五)食品包装文字表述 禁止使用"纯的"、"纯天然"、"有机的"、"低酒精含量""不含酒精"、"健康"、"含丰富维他命"等等文字表述。 (六)食品包装图片和设计 有关食物的图片和设计可以用于标签上来显示该食品特征和烹任方法。但必须伴有"食谱"、"烹任建议"等字样。 (七)特殊食品的要求 对于特殊食品上的标签有特殊规定,节食食品应该在标签上标注"节食食品"字样,同时附上配方;已经改变了碳水化合物结构的食品,应该标注"碳水化合物结构改变"字样,并附上碳水化合物成份表;对于酒精饮料,必须标明二十摄氏度下的酒精浓度;乳制品应则要求在标签上标明"应冷藏"字样;对于特殊含有的物质应标明,如"人造增甜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系 (一)澳大利亚联邦体系 A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督来代表女皇执行。 B行政机关=联邦政府 C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 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二)澳大利亚法律体系 A联邦法律——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首都堪培拉) B州法律——州议会——该法律仅在本州内有效 (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 C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适用该州的法律 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亚法院 A联邦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专门法院 B 州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PS.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四)各法院管辖权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1.受理的案件标的额 A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 B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 C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2.受理费 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2500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3.受理案件 A.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 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 B.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二、法官的产生 (一)律师制度 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哪个层次上进行实践)三个方向: 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 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

澳大利亚各类福利申请标准

澳大利亚各类福利申请标准 澳大利亚于1910年开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最早、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新移民抵达澳大利亚后,马上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保健及家长津贴等福利。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津贴种类齐全,主要有以下形式—— 养老金: 澳大利亚享受养老金的男子需65岁以上,女子60岁以上。领取者的妻子即使本人无资格享受养老金也可领到养老金。能否领取养老金或领取多少,将根据有关人收入、资产而定,并要满足居住条件的要求。年金与通货膨胀率挂钩,每两年调整一次。凡领取养老金者可以得到优惠的医疗药品和其他卫生保健待遇。政府对享受养老金者提供的其他优惠包括减收交通费、地方税、电费和汽车注册费等。 家庭子女补助金: 凡养育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的人可以得到补贴,但取得这笔补贴必须经过对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调查。家庭补贴通常每两个星期发一次,交给主要监护人,一般都是交给孩子的母亲。孩子助养费的领取根据一个有孩子的家庭年收入情况而定。 残疾人和病人救济金: 因伤残而领取抚恤金的人和因患病而领取临时补贴的人,接受康复治疗和培训,父母或监护人因孩子身体、智力或心理伤残而需要在家里得到护理和照顾的可以领取残疾人和病人救济金。已经就业或者正在接受培训但是不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伤残者可以领取交通费补贴;长期在家照顾严重伤残的养老金领取者或领取其他补助者的人可以得到护理者补贴。 失业救济金:

对于正在寻找职业的失业者或为寻找工作机会正在接受教育、培训或安置的失业者,为使其能得到足够的收入,以维持他们自己和家属的生活所发放的补贴,有"寻找工作补贴"和"重新开始津贴"等;失业救济金额度目前为每人每两周约410澳元。新移民在抵达澳大利亚两年后才有资格申领。 孕妇补助金: 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孩子在澳大利亚出生的孕妇,可以申请孕妇补助金。如在前往澳大利亚定居途中孩子生在船上的产妇,以及在澳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孕妇,也能享受此种补助。每分娩一个孩子时,可得到一次性分娩津贴。 全民享有免费医疗保健: 国民保健(Medicare)是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保险计划,新移民可以即时享有大多数免费医疗服务,国民保健病患者也可享有免费公立医院的治疗。国家将会为病人支付:看医生的费用、在公立医院手术、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的费用,通常情况下,开业医生和医院与政府实行统一结账,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费。国家虽不会为病人支付买药的费用,但政府通过“医药补贴计划”对许多医药处方给予补贴。 此外,还有学习津贴、边远地区津贴、看护津贴、配偶津贴、电话津贴、房租津贴、交通津贴、托儿津贴等,但大多数新移民要等两年才有资格申领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包括失业救济金和学习津贴。新移民抵达澳大利亚后即可享受的福利包括医药津贴、孩子助养费、特别救济金、大学奖学金和学费免息贷款的偿还等项。 澳大利亚是高福利国家,是全世界公认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先驱。基本福利制度具体体现在: 1.从小学到高中12年的免费义务教育; 2.大学学费比留学生低2/3,并且是免息政府贷款;

澳大利亚的食品标准规则

澳大利亚的食品标准规则 澳大利亚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共同制定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了本地生产食品和进口食品都要遵守的一些标准。《规则》中列出了描述标准、成分含量标准以及营养表,规定了金属和有害物质的最高含量和农业及兽医所用的化学物质的最高含量等标准。 (一)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包装标签的要求 1、一般标签的标准 食品的名称所有包装的食品必须有名称或是合适的标识,印刷字体最小不能小于3毫米。 可以清楚的表明食品特征。食品名称不应仅仅是某一种成分的名称,也不应对产地、特性、加工地等产生误解。 名称和地址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在澳大利亚销售此食品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批号包装好的食品要显示批号。指在同一条件下,一定时间里(通常不超过24小时)生产的食品总和,在某年月日使用。 原产地标签必须显示食品在哪个国家制造。 日期标识任何包装好的食品,如果其有效期在两年以内,其包装上必须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分为三种: 有效期非常短七天内 有效期较短七到十天之间 有效期较长九十天到两年之间 词语必须是"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使用","最好在某年某日之前使用","某年某日包装"等。如需特殊储藏食品,要在标签上说明。 重量和尺寸要求所有标签都要显示内含物的净重。大包装食品要显示内装小包装的净重和小包装数量。 成分要求大部分食品的成分都要在标签中说明。成分表中要按照每种成分占食品的比重来排列。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名称,并写清国际添加剂的统一编号。如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每公斤含量超过了25毫克,则必须在成分表中单独说明。 营养表最近澳又有新的规定,食品必须有营养表的标识。

(二)免除特例 有些食品不用在标签上标明成分,包括食品包装外表面积小于 100平方厘米;食品名称已经标明食品中所含的所有成分,不是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装在密封瓶子内的酒精饮料等不需要成分标签。 (三)食品包装标签的印刷 用英文书写,清楚易懂和不能褪色、消费者容易看到、字体不能小于1.5毫米、使用字体大小统一、字体与背景明显分开。 (四)食品包装禁止使用内容 禁止宣称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效;禁止使用可以导致消费者误解为有医疗作用的文字、注释、声明或设计;禁止使用任何疾病和生理状况的名称或说明;禁止宣称注释减肥食品或有减轻体重的功效;禁止将分析证书任何部分使用在标签上。 (五)食品包装文字表述 禁止使用"纯的"、"纯天然"、"有机的"、"低酒精含量""不含酒精"、"健康"、"含丰富维他命"等等文字表述。 (六)食品包装图片和设计 有关食物的图片和设计可以用于标签上来显示该食品特征和烹任方法。但必须伴有"食谱"、"烹任建议"等字样。 (七)特殊食品的要求 对于特殊食品上的标签有特殊规定,节食食品应该在标签上标注"节食食品"字样,同时附上配方;已经改变了碳水化合物结构的食品,应该标注"碳水化合物结构改变"字样,并附上碳水化合物成份表;对于酒精饮料,必须标明二十摄氏度下的酒精浓度;乳制品应则要求在标签上标明"应冷藏"字样;对于特殊含有的物质应标明,如"人造增甜食物"、"含有咖啡因"等。 (八)检疫局对进口食品标签检查的注意内容 准确的商品描述 生产商和进口商的详细情况 是否注明了原产地国 标签是否用英文 批号和使用日期是否注明

澳大利法律制度:三权分立

Week 1 (15 October) Topic 1: Nature of Law Topic 2 (Part 1): 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Gibson & Fraser Chapters 1 to 3 Please note: Workshops start in week 2 CHAPTER 1: 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PART 1) This chapter covers the following topics: ?What is a legal system and what are our sources of law? ?Legislation – its origins and functions. ?Procedure for making laws in parliament. ?Delegated legislation – its function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Common law – its origins and functions. ?Equity – its origins and functions. ?Civil and Criminal Law – the differences in principle and procedure. ?English law in Australia LEGAL SYSTEM A “legal system” may be defined as the totality of laws that regulate a legally organised community. 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is described as a “common law” system because it is based on the English system where case law (or common law) was traditionally the main source of law. Other Commonwealth countries, such as Canada and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lso have systems of law influenced by the English common law system. SOURCES OF LAW In this part of the course we answer the question “where do our laws come from?” In other words, what are the sources of our law in Australia? The sources of law in Australia (and England) include: 1.Legislation or parliament-made law (including delegated or subordinate legislation). https://www.360docs.net/doc/a44716884.html,mon law or judge-made law (including principles of equity). LEGISLATION Legislation refers to laws made by parliament. Other terms for legislation include statutes and Acts of Parliament. For example, the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