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工布江达县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采砂管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和沿河建筑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砂石料资源归国家所有,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整治,力求取得实效。

第三条为了妥善解决砂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甘丹平措(政府县长)

副组长:郑俊凡(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政府办、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税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巴桑罗布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为了防止出现企业私下交易,损害群众及政府利益现象,砂石涉矿村委派一名村委干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采砂点进行监督。

县政府统一管理采砂工作,组织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开采的管理,对无证开采砂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当地干部群众思想工作。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先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统一运行全县的砂石开采工作,对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集中管理,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国投公司签订采砂合同。

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采砂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全县所有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测登记,依法实施采砂管理,科学分段,按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办理采矿证。另对适宜采砂的河道,水利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许可期限内有效。根据每个采砂点实际情况,可以继续开采砂石的企业或个人应在采砂许

可证期限界满30日前通过县国投公司向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确定砂石采挖点,对于没有办理采砂证的所有采砂点一律取缔。

第八条各采砂业主不得擅自将开采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任何方式转手给第三者。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

第九条各采砂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采砂许可前,必须按合同要求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资源费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开采量大小预缴5万元至8万元,资源费保证金一律预交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至10万元。

在经营期间没有违规采砂行为,履行合同符合相关要求的,在经营期满后,可领回全部保证金。在经营期间有违规采砂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对多次违规采砂且屡教不改的,将取消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砂石管理费和砂石资源费,由采砂企业或个人每两

个月上缴一次。未按期上缴的,取消其下年的办证资格。资源费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林芝县砂石合作社收费标准,我县暂定每立方米收取3.5元管理费(由国投公司收取)。具体分配如下:

①矿产资源补偿费2元;

②河道采砂管理费1.5元;

2、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由采砂企业向环保局每季度缴纳3000元环境保护费及环境监督管理费。

3、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税收

根据各采砂点年销售量,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由县税务部门核定后,收取4元/立方的税费(其中流转税2元、资源税2元),由国投公司代为收取。

经县物价局批准砂石指导价格后,采砂单位不得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必须按照砂石指导价进行出售。如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报请县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砂单位或个人的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一)准入条件

1、企业、个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采砂设备;

2、年生产规模达到2万立方米以上,对达不到生产规模企业、个人进行取缔;

3、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

4、严格落实安评、环评、灾评;(国投公司落实)

(二)禁采区范围

1、县城、各乡镇所在地周边500米以内;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3、除特殊规定外,318国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

4、基础设施周边500米内;

5、湿地保护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采的其他范围。

第十二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的5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为了保障行洪安全,此段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第十三条各采砂业主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护、防洪等工作,自觉接受县水利、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采砂者在取得砂石开采权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破坏性开采活动。

应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深度、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

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渣。

不得越界开采,不得将砂石废渣堆积河道,不得对上下游、左右岸造成次生灾害,不得超过限定的开采量,不得毁林开采,不得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开采单位和个人既要负责开采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又要负责开采区域河道垃圾的管理,弃料要当日随时清理,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形成易发生安全隐患的采砂水坑要及时回填。

采砂作业完成后,采砂业主必须立即开展生态和环境恢复工作,并须通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权。

第十六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在采砂过程中,必须保证河道内通讯、电力、水利工程、饮水工程、桥梁工程等设施的安全完好,凡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各采砂业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每年年初必须同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

制度及操作规程。

加强开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采砂现场。

汛期应按规定时间停止作业,并做好采砂机具撤离和固定工作。

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由采砂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在管理和执法过程当中,若出现采砂企业(个人)阻碍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责成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砂资格。对妨碍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工布江达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砂石采矿权申请审批手续资料清单

1、开采点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2、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工商局办理)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局办理)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企业开户行资金证明)

6、勘查报告(国土资源局)

7、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意见(环保局)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厅)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局)

11、勘查工作由政府出资需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

12、在河道内采砂石的需提交河道采砂许可证(水利局)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安监局)

14、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政法部门出具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6.07.24 【实施日期】1986.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修改)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86年7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198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四章改革丧葬习俗 第五章殡葬管理机构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六条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

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 第七条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地火化。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运尸体土葬。对私自转运尸体土葬的,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亡故的人,其遗体的火化应由火化场的殡葬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对私自转运尸体的,医院有权制止,制止不听的,应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亡故的人,允许实行土葬。但死者生前要求火化或遗嘱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亡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火葬区制作、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为进一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护良好的生态发展环境,普兰店市林水局自集中开展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行动以来,实施联动机制,协同多部门联合作战,履职尽责,重拳出击整治非法采砂行为,行动快、措施强、效果好,使全区(市)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道路。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涉河非法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涉及管理部门多、利益交叉、关系复杂,没有各级政府的领导重视、协调一致和支持,是难以凑效的。我区(市)自开展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先后18次召开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部门协调会,较好的协调了各执法部门的行动。成立了以区(市)政法委王继晓书记为组长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综治、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交通、路政、林业、土地等部门组成,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并配备了铲车、拖车、照相机、摄像机等专用设备,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市政府与相关单位和乡镇签订了非法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了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责任人、任务目标、管理主体和责任追究办法。市林水

局每周组织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水利治安派出所、土地、交通等部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专题研究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沟通情报信息,从体制机制上为有效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奠定了基础。普湾新区党工委(普兰店市委)书记姜周、新区管委会主任(市长)张乙明亲自过问,明确方向,亲自批示将罚没款全额返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用于车辆燃修、参战人员的伙食补助、办公经费以及奖励执法人员和举报线索的群众,极大的激发了参战人员的积极性。 二、摸清底数、精确打击 自我区(市)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开始,市林水局会同国土、林业、矿产等部门对全区(市)的涉河、涉地、涉林等非法砂场及占河违章建筑开展了拉网式的调查摸底,并向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了砂场摸底登记表,对违法占河、占滩及所有非法采砂场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并制定了具体方案。共核实登记80多家砂场,其中大沙河、碧流河、复州河、夹河、清水河等流域44家非法采砂场,占河违法养殖圈11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44份,经过工作彻底清除非法采砂场38处。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市)还先后成立了“六组、一办、一协会。”一是成立了道路交通秩序和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到了砂石综合治理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可行性报告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项目总论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包括广告、建筑设计、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品、电影与录像、数码娱乐、动画制作、时尚生活产品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音乐、表演艺术、新闻出版业、电视和广播及旅游、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遗产、休闲旅游、体育等行业。 当前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产值220亿美元并以5%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就业人员各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分别为20%、10%。美国影像出版等年收入超70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航天业的第二大出口创汇产业。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逆势上升。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近4万亿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重庆两地单位联手合

作,拟发挥各自广泛拥有文化创意、产业精英的优势,联合在巴南区惠民街道建设“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一、基地发展定位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的发展定位是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制作、创业孵化、风险投资、文化旅游、贸易物流、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打造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成为重庆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基地主要建设项目为中国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孵化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学院、国际书画家之家、文艺广场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将基地打造成为我国文化创意研发企业的集聚区,文化创意成果的展示窗口,文化创意产业的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企业的孵化区,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基地。成为最具创新氛围、最具投资吸引力、最具企业发展空间、最具人文活力的新兴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成为新兴文化旅游中心和人们消费、休闲娱乐天堂。 二、基地投资计划 基地计划占地1500亩,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其中中国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大厦10万平方米,中国文化创意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河南省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第二章行为守则 第三章执业守则 一、医师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医师 (二)急诊医师 (三)病区医师 (四)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五)医师查房和会诊 (六)医师诊疗操作 (七)麻醉医师 二、护士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导医护士 (二)门诊分诊护士 (三)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护士(四)病区护士 三、医技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一)药剂岗位 (二)检验岗位 (三)功能检查岗位 (四)医学影像岗位 (五)病理岗位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二章行为守则 1、在医疗场所或诊疗中应着工作装,佩戴胸卡(标明姓名、科室、职务或职称等)。 2、仪表端庄,衣帽整洁。男医务人员不留胡须、长发和戴墨镜,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女医务人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不佩戴首饰,长发过肩应盘起,着装忌薄、露、透。 3、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温和、清晰、亲切、通俗,使用尊称。如:同志、老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师傅、大爷、大妈、小朋友等。 4、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对不起,不客气,谢谢,请进,请讲,请稍候,请坐,

民政部门是否有权对违法土葬行为进行处罚案

民政部门是否有权对违法土葬行为进行处罚案 案情: 2003年元月7日,尹某的母亲刘某病故,尹某将刘某的遗体土葬在其早年去世的父亲的坟墓内。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并与2003年元月20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尹某三日内将刘某遗体起尸火化,处罚尹某起尸费、有害费、青苗损失费等各类费用4000元。该处罚决定书由尹某所在镇政府一包村干部于2003年元月21日转交给尹某之妻叶某。2003年元月24日上午,民政局执法人员强行将刘某的遗体当场火化。尹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尹某诉称: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无权作出(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没有向原告尹某告知申辩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该处罚决定书无效;被告民政局将原告之母刘某的遗体当场起尸火化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作出的(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民政局2003年元月24日对刘某遗体当场起尸火化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民政局在一定范围内向原告尹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全家族58人每人2000元共计116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民政局辩称: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负责本市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其(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被告民政局执法人员2003年元月24日上午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的,行为合法有效。 审判

A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的规定,处于火葬区的原告尹某将其母刘某遗体土葬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土葬行为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是民政部门,而非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权对原告尹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在对原告尹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在仅适用平顶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时没有引用具体哪一项条款,且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作出的(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民政局将原告尹某之母刘某遗体强制用汽油和煤油混合物当场火化违反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通知》第一条“A市的火化任务由本市殡仪馆承担”的规定,且被告民政局未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证明其行为合法。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民政局将刘某的遗体强制当场火化的行为于法无据。原告尹某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作出的(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民政局2003年元月24日上午的强制执行行为于法无据,且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驳回原告尹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16000元。2003年底,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评析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一 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保管费费率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1、材料原价: 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材料销售价格。凡同一种材料因来源、供应单位或生产厂不同时,根据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原价。 1 2、供销部门手续费: 指材料需要通过物资或供销部门提供时,按规定应支付的手续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已包括在材料原价内的不再计算手续费 3、材料运输费: 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全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材料包装费: 指为便于材料运输或保护材料而进行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5、运途损耗: 指材料在到达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点之前的全部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现场交货材料及无运输途中损耗的材料不计算运途损耗。 6、材料采购保管费:

2 指材料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包括材料在工地仓库储存保管期间所发生的损耗费。 7、材料预算价格二(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途损耗费)X(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三)材料采购保管费率 1(一般建筑材料采购保管费为3,。 2(黑色金属、钢材、水泥的采购保管率为2(5,。 3(有色属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材料及暖卫设备采购保管费率为1(5,。 (四)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划分和规定 1、《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l—2000)中的“综合调整系数”包含的材料、《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中的“计价材料”一律不再计算材料采购保管费。定额中 3 的“未计价材料”和列为“单调”的材料按以下规定计算采购保管费。 ?凡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价格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应明确其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费,凡未明确者一律视为已含材料采购保管费 2、凡由建设单位供应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的,施工单位按采保费的70,收取保管费。施工单位不负责现场保管的不收取保管费。 二、关于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使用说明 二OOO《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实行全省统一基价,以基价作为计费基数。当地材料预算价格与省基价的差额采取“单项材料价差调整”和“综合系数价差调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为此,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特点,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

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SWOT及发展思路

江苏商论2011.1 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 SWOT 分析及发展思路探讨 ●张玉蓉,郑 涛 (重庆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重庆400074) [关键词]文化创意旅游产品;SWOT 分析;发展思路[摘 要]21世纪是充满创意的时代,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发展迅速成为了 推动城市经济增长与自主创新的新动力。本文首先阐明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内涵,然后对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优势、劣势、机遇及威胁进行了深入的 SWOT 分析。最后,从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培育研发基地、培养优秀人才等方面提 出了发展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具体战略。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11)01-0147-03 [基金项目](1)重庆市科委软科学项目(CSTC ,2010CE0131);(2)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09SKH09);(3)重庆交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4)重庆交通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张玉蓉(1975-),女,汉族,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文化创意旅游、旅游经济。郑涛(1976-),男,汉族,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旅游文化、旅游交通。 当今时代,文化创意产业与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两大产业之间的融合度和集成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在资源紧张、传统产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文化创意旅游产业日益成为了全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发展也成为了推动城市经济增长与自主创新的重要动力。 一、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内涵 在文化创意产业与旅游业日益融合的大背景下,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是一种新型的旅游产品,由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业融合而来,是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吸引物和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相结合而形成的产品。 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有别于传统的文化旅游产品,产品具有新颖、独特、互动、渗透力强的特点,其核心特征是具有浓厚的文化艺术底蕴和独特的创意旅游价值。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和高度的互动性,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是增强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旅游品牌及文化品牌的根本要求。 二、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发展的SWOT 分析(一)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发展的优势 1、文化底蕴深厚。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发展与 一个城市的文化积淀息息相关。重庆人文历史资源丰富,传统文化底蕴深厚。三千年悠久的历史创造了重庆兼容并蓄、融会贯通、多样性、开放性的人文精神,为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依托深厚的巴渝文化底蕴,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不断发展。近年来,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园、创意设计工作室和民俗文化体验区的发展取得一定突破,一批以展示巴渝建筑风貌、传达巴渝文化内涵为特色的民俗文化体验区也逐步发展起来,如:磁器口、洪崖洞和巴国城等。 2、经济基础坚实。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属于第三 产业中知识型、智能型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当人均GDP 超过3000美元时,第三产业特别是知识型、智能型现代服务业会得到蓬勃发展。2009年,重庆市主城九区GDP 达57098亿元,人均GDP 达2986美元,经济发展正由投资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为知识型、智能型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迅速发展。 3、产业基础雄厚。重庆是传统的重工业城市, 第二、第三产业占全市GDP 的84.9%,以装备制造业、汽车、摩托车等为代表的现代制造业基础雄厚、 147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罿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羅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薃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罿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芇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蚇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节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

险登记。 肈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蚈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肁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膈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聿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袇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芈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项目策划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第二章项目背景 第三章项目差不多情况 第四章要紧建设工程 第五章基地招商范围 第六章基地功能 第七章基地经营治理 第八章建设资金筹集与经济效益预算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十章结论和建议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项目总论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造财宝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包括广告、建筑设计、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品、电影与录像、数码娱乐、动画制作、时尚生活产品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音乐、表演艺术、新闻出版业、电视和广播及旅游、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遗产、休闲旅游、体育等行业。 当前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制造产值220亿美元并以5%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就业人员各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分不为20%、10%。美国影像出版等年收入超70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航天业的第二大出口创汇产业。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逆势上升。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近4万亿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推进文化创意产业进展,北京、重庆两地单位联手合作,拟发挥各自广泛拥有文化创意、产业精英的优势,联合在巴南区惠民街道建设“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一、基地进展定位

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的进展定位是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制作、创业孵化、风险投资、文化旅游、贸易物流、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打造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成为重庆经济进展的支柱产业。 基地要紧建设项目为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孵化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学院、国际书画家之家、文艺广场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将基地打造成为我国文化创意研发企业的集聚区,文化创意成果的展示窗口,文化创意产业的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企业的孵化区,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基地。成为最具创新氛围、最具投资吸引力、最具企业进展空间、最具人文活力的新兴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成为新兴文化旅游中心和人们消费、休闲娱乐天堂。 二、基地投资打算 基地打算占地1500亩,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其中中国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大厦10万平方米,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中心20万平方米,文化创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10万平方米,相关配套服务区20万平方米。 资金投入上,首期投入5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并按照现代企业治理规则,成立专业项目公司,负责基地建设、治理和运行。同时依照项目需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助、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渠道,组织建设资金;在条件同意时,汲取部分社会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筹集建设基金,确保项目按时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

《殡葬服务要求》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殡葬服务要求》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殡葬服务要求》标准是2016年民政部列入行业标准项目。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54)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协会、厦门市殡葬服务中心、厦门开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殡仪馆、眉山市民政局、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等。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国殡葬服务现状是标准制定的现实需求。我国殡葬事业经过改革开放30余年的飞速发展,有了质的飞跃。特别在2011年民政部开展标准化试点以来,民政部发布了有关殡葬服务的系列标准,这些标准就一些具体的服务环节做出了规定,对规范服务行为、降低行业风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殡葬服务产品的丰富,出现部分标准无法包含现实服务中的多样性,前后制定的标准往往在结构层次上含混不清,缺乏统一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等问题。只有通过殡葬服务基础标准的研究、制定,对殡葬服务进行顶层设计,形成殡葬服务提供、服务提供保障、

行业风险控制总体框架,才能对殡葬行业服务水平有一个整体促进。 正是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殡葬协会在2016年提出了《殡葬服务要求》标准的制定,这一标准的制定将是殡葬行业标准化建设上一件里程碑事件,它为殡葬行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奠定基础;为后续服务的开发、发展指出方向和框架,是殡葬服务标准的总标准,是其它标准编制、修订的指导性文件和纽带。 三、主要起草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有以下过程: 1.2014年,标准起草任务下达。 2.2016年10月,在全国殡葬标准技术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标准起草组,广泛搜集资料、深入调研,在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发现EN 15017:2005《殡葬服务要求》在服务理念、人文关怀、风险控制非常先进,也比较符合我国殡葬服务特点,起草组最后决定“修改采用”。这个标准是本行业第一个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为此,起草组对“采标”的原则、要求、方法等进行了全面学习。 3.对标准的现行状态进行持续追踪。EN 15017:2005已发布了近12年了,标准正处在修订状态,起草组一直同新殡葬服务技术委员会(CEN/TC448)相关人员保持着联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