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篇1

一、预防接种门诊每日或每月定若干天数为预防接种日,为辖区内适龄儿童开展常年免疫接种和业务咨询。

二、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预防接种的实施。

三、本地户籍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需建立预防接种卡、证。预防接种卡由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入托、入园儿童可由托幼机构暂时代管。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

四、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工作责任心,并取得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护师)资格,且经过县级以上预防接种知识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接种时接种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带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得从事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应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五、保持预防接种门诊清洁卫生,开诊前后要用合格浓度的消毒液擦拭消毒工作台与地面,开启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每次消毒应做好记录备查。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六、强调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免疫卡册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七、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规

定浓度及合格配制时间的皮肤消毒液。已开启未用完的疫苗安瓿应盖上消毒的干棉球并冷藏,活疫苗超过半小时(脊灰液体疫苗24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的疫苗应废弃,整个接种过程应确保无菌操作,安全有效。卡介苗接种应设专苗操作台,严防误作其他疫苗错种。凡符合接种条件的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所接种疫苗的效用、禁忌症、接种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

八、接种结束后应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并作好数据备份。预防接种门诊每月5日前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一)预防接种制度

幼儿实行预防接种,以提高群体幼儿免疫水平,达到控制或消除常见、多发性的传染病的目的。

⒈ 全园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常见传染病的疾病预防工作。

⒉ 保健医认真做好预防接种查验工作,建立《幼儿接种疫苗登记册》,做到人人登记,登记率100%,及时向家长建议补上漏种疫苗。

(二)传染病管理制度

幼儿园是孩子集中的。地方,一旦发生传染病容易造成流行,必须加强传染病管理,确保幼儿健康。

⒈ 保建医应及时了解疫情,发现疑似传染医应当即隔离,报告园长和医管部门,通知家长及时就医。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⒉ 建立幼儿生病请假、患传染病立即报告制度。针对缺勤儿童,班长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如果发现有疑似病例或医院诊断病例,应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传染病的措施。

⒊ 把好入园体检关,所有幼儿入园和员工入职需持有符合要求的体检报告,入职和入园表中有保健医签字栏,保健医审验体检合格签字后,方可入园。

⒋ 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检疫制度,并实行正确的防疫措施,

控制传染病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⒌ 检疫期间不办理入园和转园手续,不混乱、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疫情症状方可解除隔离。

⒍ 在传染病期间我园采取晨午检“严苛制度”,本着对全体孩子负责的原则,保健医对有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幼儿,有权要求家长及时送医院检查,检查排除后方可入园。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降低传染病发病率,做到传染病无爆发。

⒎ 根据季节、疫情、疾病流行等特点坚持开窗通风检查,并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防疫工作。

⒏ 在幼儿园入口显要位置,由保健医负责开办《卫生宣传专栏》,同时用短信、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根据季节、疫情向老师、家长宣传预防疾病知识,提高防病意识。要求家长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三)晨、午检查制度

了解幼儿当时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异常,针对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1、建立晨、午检查制度。

坚持晨、午检及全面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是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精神;三看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传染病流行期间要检查患儿的身体相关部位,杜绝传染病带入园。

2、保健医每天进班巡视,发现幼儿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四)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⒈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到大兴妇幼保健院医院体检做检查一次,体检率达100%,健康检查合格,持证上岗达100%,发现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

⒉食堂炊事人员每年到大兴妇幼保健院和大兴疾控中心去体检一次,各项体检合格后,凭两证上岗,发现传染病立即调离。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篇2

1、每学年开学初,针对初一新生,做好接种证的查验和统计、

上报工作,发现未种、漏种儿童认真做好登记。

2、配合防保科做好初一新生的疫苗补种的组织工作,做好统计和上报。

3、做好全校学生的甲流、流感等疫苗的接种工作。

4、针对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开展紧急接种。

5、询问受种者近期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疾病史、过敏反应史、接种反应史、禁忌症等。做好知情同意书的发放、填写和收缴工作。

6、做好接种的组织工作,班主任必须亲临现场,保证接种秩序。

7、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将医疗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8、接种后受种者应留在现场观察30分钟,一旦出现速发型过敏反应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9、严格按照免疫预防操作规程进行接种,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或疑似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时,应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城镇必须在6小时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篇3

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是确保全体新生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就读于我校每年的一年级新生。

二、学生入学所查验的接种证中必须接种疫苗范围包括:百白破疫苗、卡介苗、脊灰糖丸、乙肝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七种。

每年一年级新生凭《预防接种证》报名入学,其他地区到我校就读的新生也必须提供当地的《预防接种证》,才能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三、查验接种证工作程序

1、学生在办理新生报名、入学手续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预防接种证》。

2、查对学生各疫苗免疫剂次和我省的标准免疫程序,判断学生是否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并将有关信息登记,并收存新生《预防接种证》学校保存,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计算机录入登记。

3、对无《预防接种证》和漏种的学生,将其接种信息登记在《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完成情况记录表》中,并告知家长到当地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或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补种。补种要严格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和注意事项。

4、学生完成补种和补种后,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完成情况记录表》中备注中予以说明。

5、在每年开学之际,将《预防接种证》检验工作情况上报补郎苗族乡卫生院,争取卫生部门的指导,从源头上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四、学校将凭《预防接种证》入学工作纳入常规业务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督促检查。

在新生招收通知或招生报名须知上告知凭《预防接种证》入学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

五、本制度自发放之日起执行。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篇4

一、预防接种门诊每周定若干天数为预防接种日,为辖区内适龄儿童与流动人口儿童开展常年免疫接种和业务咨询。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登记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福建省预防接种免疫程序》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实施。

三、本地户籍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册由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证必须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入托、入园儿童可由托幼机构暂时代管。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消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

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四、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工作责任心,取得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护师)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计划免疫知识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上岗工作应佩带胸卡。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五、保持预防接种门诊清洁卫生,开诊前后要用合格浓度的消毒液擦拭消毒工作台与地面,开启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每次消毒应做好记录备查。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六、强调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免疫卡册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七、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规定浓度及合格配制时间的皮肤消毒液;已开启未用完的疫苗安瓿应盖上消毒的干棉球并冷藏,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废弃,整个接种过程应确保无菌操作,安全有效。卡介苗接种应设专室,暂无条件的应设专苗操作台,严防误作其他疫苗错种。凡符合接种条件的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所接种的疫苗效用、禁忌症、接种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实行计算管理的接种门诊,应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并作好数据备份。预防接种门诊每月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

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

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

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

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

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

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一般反应,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通用5篇)】

2021年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范本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收集整理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预防接种门诊每周定若干天数为预防接种日,为辖区内适龄儿童与流动人口儿童开展常年免疫接种和业务咨询。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登记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福建省预防接种免疫程序》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实施。 三、本地户籍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册由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证必须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入托、入园儿童可由托幼机构暂时代管。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消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四、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工作责任心,取得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护师)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计划免疫知识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上岗工作应佩带胸卡。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五、保持预防接种门诊清洁卫生,开诊前后要用合格浓度的消毒液擦拭消毒工作台与地面,开启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每次消毒应做好记录备查。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六、强调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免疫卡册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七、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规定浓度及合格配制时间的`皮肤消毒液;已开启未用完的疫苗安瓿应盖上消毒的干棉球并冷藏,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废弃,整个接种过程应确保无菌操作,安全有效。卡介苗接种应设专室,暂无条件的应设专苗操作台,严防误作其他疫苗错种。凡符合接种条件的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所接种的疫苗效用、禁忌症、接种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实行计算管理的接种门诊,应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并作好数据备份。预防接种门诊每月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第1页共1页

预防接种制度

预防接种制度 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局指定,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二、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购进记录。 三、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范,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 四、严格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 五、每月主动开展对责任区域适龄儿童的调查走访,及时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及各项预防接种相关资料,做好预约通知接种工作;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六、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

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七、接种事情人员事情时应穿事情服、戴事情帽、实行佩证上岗;依照接种规范要求,对吻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预防接种注销薄与接种证,检察疫苗表面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工具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实;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八、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注销,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使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注销上报接种人数;在完成国家和省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 九、实施第一类疫苗接种要确保达到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第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对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者,应告知疫苗相关知识、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接种禁忌征。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预防接种工作是防控疾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有效的预防接种工作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防控疾病的蔓延,具有重 要意义。本文将从政策法规、工作机构、活动计划和工作流程等方面,阐述预防接种 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一、政策法规 建立预防接种工作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预防接种工作的目的、任务、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管理制度等,为预防接种工作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 国务院于200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接种法》,明确了预防接种工作 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预防接种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设立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规划,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形成监管机制。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等机构也出台了相关法规和规范,加强了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工作机构 建立预防接种工作制度需要明确工作机构。根据人口规模和行政区划等情况,建立相应的预防接种工作机构,确定各级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分工。 一些省市级以上的机构设立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即CDC,是负责本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主要机构。其下属的预防接种科的职责包括: 1、组织本区域内预防接种规划、规定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制定和实施接种设备和疫苗质量控制、分配与管理制度。 4、开展接种情况监测和疫苗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 5、制定和实施接种回访、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宣传工作等。 三、活动计划 每年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预防接种活动计划,明确预防接种的种类、时间、地点和对象等,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有序开展。 预防接种活动计划可以根据疾病传播的季节性、流行病学特点等需要,合理配置接种疫苗的时间和顺序。按疫苗供应等情况,优先进行必需疫苗接种。同时,也可以 根据年龄、职业、人口结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接种计划,有针对性地提高接种率, 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的效果。 四、工作流程 建立预防接种工作制度,需要规定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从而确保预防接种活动的全过程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1、预防接种对象筛查:确定预防接种的人群,并对其接种时间、接种剂量、接 种地点等信息进行筛查。 2、指导咨询:对接种对象进行口头或书面指导,强化宣传教育,消除困惑和担忧。 3、接种现场:严格执行接种程序,对疫苗和接种人员的操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确保安全和卫生。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保障接种人群健康,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接种 服务的安排与实施、疫苗的存储与配送、接种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医院预防接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接种工作,保障接种人群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有效原则:确保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遵循国家相关 规定,保障接种人群的健康安全。 (三)规范、科学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科学合 理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四)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优化工作流程,提升 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第五条接种服务窗口应当配备医务人员,具备相关资格和培训,熟悉 疫苗接种程序和技术,具备相应的接种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医院应及时发布预防接种通知,告知接种人群关于疫苗的信息、接种时间和地点等,提供接种预约服务。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接种人群登记管理制度,保护接种人群的个人 信息安全。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接种记录管理制度,做好接种记录的登记、 归档、保管和查询工作,并确保接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接种过程的监督机制,确保接种工作的安全和规范。接种过程应有两名医务人员同时参与,记录接种详情。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接种意外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接种过程中出 现的不良反应和意外情况。 第三章疫苗存储与配送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疫苗存储区域,配备必要的冷链设备和保 鲜措施,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采购、储存、 运输、分发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进行疫苗存储设备的检测和维护,保障冷链设备 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疫苗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和过期疫苗的 盘点,及时进行清理和报废。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疫苗配送管理制度,确保疫苗按照相关规定送达 接种单位,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冷链环境。 第十六条医院接种单位应将疫苗的领取、发放和使用情况报送至相关 部门,定期进行疫苗监测和抽检。

预防接种制度

预防接种制度 1.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在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中,工作人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上班时穿着工作衣和胸卡,保持整洁和热情,不进行私人活动。同时,要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并按时消毒和记录。在接种前,要准备好疫苗、注射器、冷藏包等,并进行“三查三对”的核对工作。接种时要注意安全和正确操作,并留意儿童的反应情况。剩余疫苗要及时处理和交接,并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同时,要正确使用微机并上报各种报表,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和疫情控制等工作。 2.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职责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收集和掌握本地区人口资料,建立预防接种册和接种证,按时对适龄儿童进行免疫接种并记录,统计接种资料并上报报表。同时,要正确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接种技术、接种部位、剂量和禁忌症,并制定和上报疫苗需用计划。 五、定期开展宣传效果评价,为上级制订预防接种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确保预防接种的质量和安全,我们需要遵守一些操作规程。首先,接种场所必须保持宽敞清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并且要定期消毒。接种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戴口罩、帽子进行接种。在接种操作中,必须一苗一人一桌,标志明确,并且疫苗存入要冷藏。在接种前,要进行三核对、三询问、三检查,以确保接种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在接种时,我们要做到“三严”、“三准”,即严格掌握禁忌症,严格掌握无菌操作,严 格实行一人一针一管接种。接种后,我们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备份统计上报。一次性注射器材必须索取“三证”,使用后针管必须分离,经毁形、消毒后统一回收处理。疫苗开启后放置时间也有规定,活疫苗不得超过半小时,死疫苗不得超过一小时,超过时间应立即废弃。 预防接种的质量和安全不仅需要我们自己的努力,还需要社会监督制度的支持。各预防接种门诊(点)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并有人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与所在辖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辖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不定期向群众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篇1 一、预防接种门诊每日或每月定若干天数为预防接种日,为辖区内适龄儿童开展常年免疫接种和业务咨询。 二、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预防接种的实施。 三、本地户籍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需建立预防接种卡、证。预防接种卡由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入托、入园儿童可由托幼机构暂时代管。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 四、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工作责任心,并取得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护师)资格,且经过县级以上预防接种知识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接种时接种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带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得从事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应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五、保持预防接种门诊清洁卫生,开诊前后要用合格浓度的消毒液擦拭消毒工作台与地面,开启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每次消毒应做好记录备查。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六、强调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免疫卡册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七、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规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1.预防接种卡、证、册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均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人园和入学手续的制度。 (2)建立免疫接种证、卡、册(表)以确保接种对象准确,及时接种疫苗,同时为免疫工作的评价,疫苗效果的观察,考核以及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提供资料。 (3)要求1人1卡1证,卡、证、册(表)内容相符,填写由接种人员完成,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要工整,文字要规范,各项内容填写要准确完整。时间栏填写以公历为准。凡在当地出生的7岁及7岁以内的儿童,无论有无户口或户籍是否在当地均应建卡;外地寄居本地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也应当建卡。 (4)儿童在出生后1个月内建卡率达100%以上。 (5)接种证由儿童家长保管,卡、册(表)由接种单位专人保管,不得丢失,不得涂改。 (6)接种卡转入(出)要有记录,内容包括转入(出)儿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转入(出)时间,并向转入儿童家长索取接种卡(或证)。 (7)接种单位每半年至少对辖区进行一次接种卡(证、册)的核查和整理,及时补卡、剔卡,对剔出的卡片封存备查。

2.冷链设备管理制度 (1)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冷链设备要专室或固定房间保管,房间应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放置冰箱时,使冰箱上有30厘米,左右前后有10厘米,离地20厘米的空间。要摆放平稳,避免震动。 (2)冷链设备做到专物专用。每台冰箱要安装1个专用插座。 (3)建立冷链设备台账,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状况。保证账、物相符。 (4)冷链设备运输时,要轻搬轻放,摆放整齐,捆扎牢固,避免剧烈颠簸。电冰箱搬运时倾斜不得超过45度。 (5)冰箱冷冻室和冷藏室均应配备测温计,测温计存放于冷冻室、冷藏室中间部位,每天监测两次温度(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并妥善保存温度记录。定期保养,定期除霜(冰箱内结霜超过0.5厘米即要除霜)。经常擦拭保洁,冰箱保持清洁、卫生。冷藏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6)冰箱工作异常或出现故障,应报告办公室,进行检查维修后做详细记录。 (7)冰箱内存放的疫苗要按品名、效期分类摆放整齐,疫苗与疫苗、疫苗与箱璧之间应留有1 ~2厘米的间隙,疫苗按存放温度不同分别放置。冰箱门因经常开启,温度变化较大,内搁架不宜放置疫苗。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背景与意义 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公众能够得到最好的预防接种服务,各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以保证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规范疫苗接种流程。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疫苗接种率,改善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 系统构建 疫苗管理 疫苗是预防接种的主要产品,疫苗管理是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在疫苗管理方面,各国政府通常会建立疫苗生产管理、疫苗流通管理、疫苗供应管理等管理机构,以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疫苗的生产、流通、储存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也有明确规定,并严格监控,一旦发现问题即时采取相应措施。

疫苗接种管理 疫苗接种管理是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在疫苗接种管理方面,各国政府通常会建立疫苗接种点、疫苗接种档案管理、疫苗接种信息登记、疫苗异常反应监测等机构,以确保疫苗接种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疫苗接种的具体流程有明确规定,并对接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疫苗不良反应的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发现异常反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传染疾病的扩散。 疫苗接种计划和推广 为提高疫苗接种率、保障公众的健康和防止疫情的传播,各国政府会制定疫苗接种计划,并对公众加强疫苗的推广和宣传。在疫苗接种计划方面,公众可通过各种渠道(如政府官网、社区宣传、健康教育等)详细了解有哪些疫苗需要接种,接种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以达到科学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目的。 疫苗接种的注意事项 在接种疫苗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正规机构接种 要选择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和医生接种疫苗,避免接种假冒伪劣疫苗和不合格疫苗。 接种前的准备 接种前应先了解疫苗的类型、接种时间、接种途径、注意事项等信息,如有病史或对疫苗有过敏反应等需提前告知医生并征求医生意见。 接种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接种疫苗时,不要轻易拒绝,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接种。接种后需在接种点留观一段时间,如有异常反应应及时告知医生。 接种后的注意事项 接种后一定要注意观察,如有发热、疼痛、肿胀等异常反应应及时就医,同时记录好接种时间及药品名称等相关信息。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疫苗接种在疾病预防 和控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医院对预防接种的管理, 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具有 重要意义。 二、管理流程 1.接种预约和登记 患者通过电话或在线平台预约接种时间,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接种人员根据预约信息进行登记,包括患者姓名、年龄、联系 方式等。 2.接种疫苗的选择和准备 根据接种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和接种史,选择适当的疫苗。 在接种前检查疫苗的过期日期和存储条件,确保疫苗的安全和 有效性。 3.接种操作和服务

接种工作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进行。 在接种前,医护人员应向患者说明接种的目的、注意事项和可能的副作用。 接种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4.接种后的监测和健康咨询 接种后,医护人员应对接种者进行监测,观察是否产生不良反应。 对于接种后的不良反应,医护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处理和咨询服务。 5.接种记录和信息管理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接种记录系统,记录接种者的个人信息、接种疫苗种类和接种时间等信息。 接种记录应准确、完整,并可追溯。 三、管理原则 1.安全第一 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做好接种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避免人为操作和管理失误。 2.综合管理 医院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加强不同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无缝衔接。 3.信息化管理 建立电子接种记录系统,确保接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接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应设置相应的监 督和评估机制。监督部门可以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 时解决,提高接种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 五、总结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制定对于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 效率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管理流程、遵守管理原则和 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医院可以更好地履行预防接种的责任,为患者 提供优质的预防接种服务。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全)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全)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一、为保证这项工作经常性开展,乡防保所设立以所长为组长,乡防疫人员及接种员人员为骨干的计划免疫领导组,负责制订本乡生物制品计划,领发生物制品,实施预防接种,调查处理异常反应,“冷链”管理,以及对基层卫生人员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培训、督促、检查等项工作。 二、乡计划免疫工作实行一卡、一证、两册、两簿、两表制度。卡、簿、表乡防疫人员专柜保管,接种卡仅接种期间发至各接种点,接种完后仍交回乡卫生院管理。7岁后,接种卡片乡镇卫生院保管15年。儿童预防接种证交儿童家长保管,0—7岁儿童年龄分组表每年统计一次并上墙公布。 三、建、管、用好0—7岁儿童免疫接种卡、证。20XX 年度建卡率、建证率不得低于99%,卡、证填写符合率不得低于95%以上,坚持每季全乡儿童出生人数与建卡数、建证数核对。 四、接种人员应以高度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生物制品性质,接种方法、接种途径及接种前的询问和告知,禁忌症,以及接种后副反应的观察处理。为确保工作质量,接种前要仔细检查发现禁忌症,严禁使用过期、冻接和变质的疫苗,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

五、做好接种前的调查摸底工作,接种中的组织实施;填写好接种卡证和接种登记册;接种后的统计汇总工作,按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出生物制品使用双月报表或工作总结。 六、积极处理预防接种中出现的异常反应,并及时向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报告,必要时,提请县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会诊,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不得单方面出具诊断证明,所出证明一律无效。 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制度 对疫(菌)苗应用灭菌的注射器和规范的操作进行注射,并对使用过的注射器具进行安全处理,称为安全注射,安全注射必须达到对接受注射者无害,对实施注射者无危险,注射后的物品不会给公共带来危害。根据以上要求,特制定安全注射制度。 一、预防接种要使用合格的注射器;二、实施预防接种的人员要持技术合格证、上岗证上岗。三、预防接种必须掌握各种疫苗的禁忌症。四、预防接种的操作要规范化。 五、预防接种的环境要符合工作要求。 六、接种后的接种器材及其废弃物品安全的回收、销毁。 工作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每周定若干天数为预防接种日,为辖区内适龄儿童与流动人口儿童开展 常年免疫接种和业务咨询。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登记咨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实行定时定点接种,城镇按日或周运转,农村按旬或月运转。统一使用省推荐的软件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粤卫【2001 】191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相关免疫程序的通知》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实施。 三、实施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接种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如患感冒、手部皮肤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不准参加接种工作。 四、本地户籍儿童出生后1 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 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册由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证必须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消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五、运转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抄(印)发接种通知,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的准备。 六、接种人员应积极、主动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登记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与投诉并及时处理。 七、运转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每月4 日前将上月接种情况汇总至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表3-1 、表3-2 、表3-3),并上报市疾控中心。 八、及时上报预防接种有关报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安全接种制度 一、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使用的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通过计量认证)。 二、预防接种室须达到《广东省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使用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室进行消毒清洁,并用紫外线灯照射30 分钟以上,做好登记。 三、接种前须询问接种对象既往疫苗过敏史,检查身体,确认本次接种的疫苗,填写接种处方。 四、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品名、批号、效期等。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过期、安瓿破裂、变色、有凝块或异物的疫苗严禁使用。 五、接种时核对姓名、接种疫苗名称。检查一次性注射器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按接种技术规程和疫苗说明书进行接种。卡介苗要分日接种。 六、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将针管、针头分开放入有消毒液的防刺破安全盒或回收桶或用毁型机集中毁型,并建立登记制度。 七、接种后须观察30 分钟。 八、疫苗必须实行带冰接种。活疫苗开启后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后一小时未用完应废弃。 九、医疗垃圾集中焚毁或交正规医疗废物收集机构统一处理。

疫苗预防接种各项制度汇编

疫苗预防接种各项制度汇编 目录 1.疫苗购进管理制度 17.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18.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19.预防接种须知 20.预防接种资料归档基本要求 21.预防接种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22.预防接种资料归档范围

23.预防接种须知 24.预防接种体检与登记告知制度 25.预防接种社会监督制度 26.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及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27.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28.预防接种卡、证建立使用与管理制度

1.疫苗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疫苗采购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防止假劣疫苗进入流通领域,特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务, 《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以上资料均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质量部门保留存档。 2.3.购进首次经营疫苗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相关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必须经质量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疫苗。质量管理部门与采购

部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分别存档备查。 2.4.编制购货计划。根据GSP要求,采购部门要定期根据销售量、库存状况及上期购入疫苗的质量状况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必须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并审批,有记录可查。 2.5.在采购时与供货单位签定书面合同,并签定确保疫苗质量的质量保证协议书。 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疫苗验收人员应有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预防接种规章制度

预防接种规章制度 预防接种规章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常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 〔2〕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所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要求麻疹、脊髓灰质炎的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百白破、卡介苗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建卡率在百分之百。凡有禁忌症者不应接种或暂缓接种。 〔3〕准时了解疫情,发觉传染病要准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觉、在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实行准时正确的检疫措施,对所在班级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马上实行必要的预防措施,并按各种传染病规定的检疫期进行检疫。检疫期间不办理入托和转托手续。主动采纳各种方法防治疾病,降低发病率。杜绝脊髓灰质炎、白喉、麻疹、猩红热、百日咳的发生,掌握肝炎的爆发和续发。 〔4〕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5〕加强体格锻炼,增添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预防接种规章制度 〔一〕预防接种制度 幼儿实行预防接种,以提高群体幼儿免疫水平,到达掌握或消除常见、多发性传染病的目的。

⒈全园仔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常见传染病的疾病预防工作。 ⒈保健医仔细做好预防接种查验工作,建立《幼儿接种疫苗登记册》,做到人人登记,登记率100%,准时向家长建议补上漏种疫苗。 〔二〕传染病管理制度 幼儿园是孩子集中的地方,一旦发生传染病简单造成流行,必需加强传染病管理,确保幼儿健康。 ⒈保建医应准时了解疫情,发觉疑似传染医应当即隔离,报告园长和医管部门,通知家长准时就医。做到早预防、早发觉、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⒈建立幼儿生病请假、患传染病马上报告制度。针对缺勤儿童,班长要准时与家长联系,假如发觉有疑似病例或医院诊断病例,应马上实行隔离、消毒等掌握传染病的措施。 ⒈把好入园体检关,全部幼儿入园和员工入职需持有符合要求的体检报告,入职和入园表中有保健医签字栏,保健医审验体检合格签字后,方可入园。 ⒈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检疫制度,并实行正确的防疫措施,掌握传染病源切断传播途径,爱护易感人群。 ⒈检疫期间不办理入园和转园手续,不混乱、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疫情症状方可解除隔离。 ⒈在传染病期间我园实行晨午检"严苛制度',本着对全体孩子负责的原则,保健医对有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幼儿,有权要求家长准时送医

预防接种服务管理制度九则

预防接种服务制度 1、预防保健服务实行按日或周定时、定点接种。并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及广播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并告知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2、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 3、使用《中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4、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儿童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接种档案,并录入预防接种信息。 5、预防接种证的保管: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转入迁入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属地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6、预防接种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接种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层免疫日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要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7、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8、接种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接种情况录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并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和做好数据备份。如发现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反映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9、预防接种门诊每月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10、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登记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制度 1、预防接种要使用合格的注射器(包括要无菌包装,再有效期内使用;接种前才能打开包装,使用后放入指定的安全盒或防刺容器中,不允许再次使用)。 2、实施预防接种的人员要取得预防接种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3、预防接种必须掌握各种疫苗的禁忌症。 4、预防接种的操作要规范化,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即:一查:预防接种卡与接种证,二查:儿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三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有效期;七对:儿童姓名、年龄性别、接种程序,接种剂量、疫苗效期、注射方法、注射部位;一验证:在接种疫苗前请接种或监护人验证接种的疫苗种类和有效期等)。 5、预防接种的环境要符合工作要求。

疫苗管理制度(最新)

疫苗管理制度(通用5篇)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一、制定计划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二类疫苗及注射器的需求计划,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储运管理 1、接种单位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2、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接种单位购进符合要求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的疫苗,以及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冷链设备管理制度 一、加强冷链设备的管理,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 二、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经常擦拭保洁,建立温度监测记录。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冷藏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三、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四、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保持库房清洁卫生. 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健全疫苗、注射器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注射器领发台帐,出入库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有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的采购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组织实施。三、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疫苗的损耗系数及库存等制订第一类、第二类疫苗和注射器计划,每年八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免疫规划疫 苗需求量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购进第二类疫苗,严禁从无疫苗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疫苗。供应渠道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区)→乡(镇)→接种门诊(接种点)主渠道。 五、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和使用疫苗和注射器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注射器储存和运输时要注意防潮,避免和挥发性、腐蚀性物品存放一起。 六、预防接种单位每月月初将上月疫苗、注射器使用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填写疫苗、注射器预算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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