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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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规范和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管理,提高租赁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租赁规定并结合公司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租赁对象(承租人):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承租人具备基本条件:

1、租赁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建设、生产经营与消费活动;

2、租赁项目确有经济效益,有稳定的现金流或有可靠的偿还租金来源。恪守信用,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手续费、租赁物件保险费、利息及残值转让费;

3、在公司开立“租赁保证金”帐户,接受租赁业务监督和结算监督,租赁交易全期内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除自然人和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6、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二、租赁的方式

(一)直接租赁:又称“自营租赁”。系指本公司(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申请,向出资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直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

(二)出售回租:又称“回租赁”。由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所有权出售给本公司。同时承租人向本公司再租回使用,以此获得相应资金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

(三)转租赁:是本公司将已租入的租赁标的根据承租人的申请再依据新的租赁约定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交易。

(四)委托租赁:系指其它公司在直接租赁的基础上,委托本公司代办手续及管理的一种租赁交易。

(五)收购续追租赁资产的交易:

三、租赁期限和收益率

(一)租赁期限

1、根据承租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偿还能力,由本公司、承租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租赁期限,并在租赁合同中载明。

2、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租金到期日前五天向本公司提出展期续租申请(详附件二、三),展期续租申请原则上一个租赁项目只能办理一次;直接租赁展期不得超过一个租期,出售回租、委托租赁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承租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租金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租金帐户。

(二)租赁收益率的确定和计收

1、手续费:手续费率由本公司提出并与承租人商定,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由承租人按约定支付;

2、租赁费率:租赁期间的费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本公司与承租人商定的租赁费率计收。

3、残值转让费(名义产权费):租赁终了,按租赁物件购建总价金额乘以租赁起初约定的租赁物件残值转让费率由承租人或其他当事人按约定给付。

4、罚息:逾期租金原则上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加、罚息。

四、租赁程序

(一)租赁申请

承租人需要开办租赁业务,应向本公司直接申请(详附件四)。申请中要载明租赁物件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金额、期限、租赁方式、偿还租金能力及来源等基本情况,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承租人、担保人上一年度末及申请租赁最近一期的综合财务报表(个人零售租赁除外);

3、租赁抵押(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质)押证明书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人零售租赁除外);

5、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同上);

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租赁业务审查、评估和受理

本公司(出租人)接到承租人申请后,即在本公司规定的时日内对拟租赁项目进行审查、评估、选择后受理。

1、审查内容:

⑴审查承租人企业法人资质、法人代表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⑵租赁项目在宏观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是否有利于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合理化;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项目上马时机是否适宜。

⑶项目产品的销路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市场需要。

⑷企业资产、负债、流动资金情况和企业进行负债管理的能力。

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消化技术能力。

⑹项目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

⑺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除依托租赁间接实现融资外,其它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⑻核实抵(质)押物权属及其真伪;办理登记、查询、止付、冻结等手续;审查保证人资信和担保能力。

2、评估原则:安全性与收益性并重原则,确保资金流动性。在确保正常回收租金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经济效益。

3、评估方法:对项目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划分,并根据项目特点、性质明确项目主要风险,考查是否有相应措施靠项目本身将风险降低至最小限度;根据承租人财务报表及提供的可抵(质)押物和现金流量等综合因素决定“租赁”与否。

4、项目受理:

(1)选择项目应将重点放在回收期快、效益可靠的项目。凡重复引进,属国家限制或具有行业风险、产业风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2)对同一企业提供的租赁投资一般不超过其资本总额的80%,以规避风险。

(3)对中外合资企业以及新建项目必须从严掌握受理,在受理时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和合资方投资真实到位等情况。

(4)分析承租人已有负债和新建项目产生的负债情况,项目收益必须高于全部负债,使其租金偿还确有保证。

(5)长期大量依赖进口原料的项目不予受理;如属短期或暂时进口原料的,必须落实其所需进口用汇。

(6)对本公司股东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竞争影响的租赁项目不予受理。

(7)对广泛性资本运作或间接再投资租赁项目不予受理。

(三)租赁审批:

实行和执行“三级审批制”。初审、复审、终审

1、初审:公司受理所有租赁业务,须按租赁部分工和明确的项目经

理部指定客户经理负责初审,其程序和内容:

①、阅审承租人租赁申请书及报备的有关资料;

②、调查其资信、经营及财务经济情况;

③、核查租赁抵押、质押物权属;

④、负责办理抵押、质押物的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详见“租

赁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附件);

⑤、提交“初审报告”给项目部经理进行会审;

⑥、租赁部经理会同部内综合审查岗共同会审,审定后报公司资

产管理部进行复审。(个人零售租赁除外)

2、复审:资产管理部经理组织对租赁部提交的租赁项目“初审报告”及相关资料认真进行复审,并签注复审意见。

2、终审:由资产管理部经理将该项目相关的初审、复审依照公司授

信、授权管理办法开展终审。

①、凡发放金额贰佰万元以下(含贰百万元)的租赁项目由总经

理终审;

②、凡发放金额贰佰万元以上壹仟万元(含壹仟万元)以内的租

赁项目须提交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

③、凡发放金额在壹仟万元以上(不含壹仟万元)的租赁项目,

除须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进行终审外,还须报经

公司董事会备案。

(注:“风险管理委员会”详见公司“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四)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部根据项目的终审意见规范填写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借据等凭证(详见附件五、六、七)。租赁部经理应对该项目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借据及与保证人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抵(质)押合同”、相关押品(详见“融资租赁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附件)和租赁保证金、各项应收费用是否到位,是否有效,是否依法办理登记、止付、冻结等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在借据等凭证上签上名章,然后送总经理在租赁合同及借据等凭证上签字。办公室负责印鉴人员凭总经理的签字在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书上根据需要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

(五)租赁款发放:

计财部根据完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有关规定,按期发放租赁

款。

(六)租赁后监管:

租赁部应对承租人执行租赁合同情况及项目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详见“租后管理办法”)。对同一承租人租赁融资额在伍佰万元以上(含伍佰万元);租金逾期一个周期以上的必须实行每周定期检查、监控。检查结果作好笔录,完善客户档案。对承租人的管理人员、债权(务)关系、经营与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租金安全时,应在初步了解情况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总经理室报告。纳入“风险预警管理”,在租金风险形成前,及早采取相应的防范和保全措施。

(七)租金回收:

要坚持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租金。在租金到期前五天,租赁部及项目经理都要向承租人,通过电话、传真或口头发出到期租金催收通知,在3日内立即送达书面“催收通知”,按期收回租金。若租金届时逾期,租赁部应及时重新发出“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详见附件九),做好逾期租金的催收工作,并纳入“风险预警管理”和工作质量及绩效责任考核中。

(八)租赁合同注销:

在完成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期按约足额收回租金及相关费用,完善租赁物件残值转让手续后,退还其抵押(质)押物,并双方签订租赁物的“产权转让协议”(详附十、十一)。该项目租赁合同即行注销,归档备查。

五、内务管理

(一)帐务登记:由租赁部综合内勤每周必须逐笔将各类租赁资产帐目与计财部租赁资产头寸表核对、登记并输入微机,帐簿及软盘由专人保管。

(二)帐务核对:租赁部综合内勤每月月末必须与计财部核对当月所有帐务,如帐有错,应及时查找核对原因,予以改正,并交部门经理核审签字后上报公司。

(三)报表:租赁部综合内勤在月底前三日内报次月的“租赁收支情况预测表”;次月二日内报上月的“租赁资产综合状况表”,由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及时报送总经理室和审计部。

(四)合同。台帐必须根据每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逐笔登记并输入微机,保证输入内容与台帐和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每周对合同进行清理、分类,按规定贴印花税票,并明确专人保管。已终结合同及时加盖“已结清”印章。

(五)押品。按“租赁担保物品管理办法”执行。

(六)季末或年终对业务台帐、报表、合同进行清理,装订成册,移交业

务库房保存。

六、附则

1、有关租赁项目投资论证,评估的风险度预测按公司“风险预警管理制度”执行。

2、有关租赁担保和担保物品等事宜按公司“租赁担保管理办法”执

行。

3、本“办法”由租赁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XXXXX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部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租赁保理管理办法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4-06-25 浏览次数54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行授信管理及国内保理业务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保理业务,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租赁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机构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机构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帐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根据租赁合同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本办法所指经营租赁,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租赁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租赁保理在我行保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租赁保理业务特点及目标 (一)将租赁业务与我行的优势产品保理业务结合,扩大我行产品优势; (二)通过将租赁机构作为融资载体与操作平台,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承租人进行延伸,拓展优势客户群体; (三)解决租赁机构和承租人资金来源问题,租赁机构应收租金可提前收取,解决资金难题; (四)扩大设备供货商(生产厂家)和租赁机构业务规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设备对外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设备租赁管理,规范设备租赁行为,提高设备使用的经济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设备,公司闲置设备可进行对外租赁,以提高项目部机械设备使用效率和增加公司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部闲置机械对外租赁指导,对外租赁的设备由承担设备基本折旧费的项目部负责进行租赁管理,项目部须明确自身职责。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四条机料部职责:对项目部设备租赁进行监控和指导,检查设备闲置情况,及时统计、上报;对租赁活动出现的违规现象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租赁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职责:根据本单位设备闲置情况和近期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设备对外租赁;与设备租赁方进行谈判,并签订租赁协议;考察对方单位的信誉,监督设备租赁整个过程。 第六条分公司、项目部车队职责:参与租赁谈判,并根据内容拟定协议;负责监控租赁设备的机械状况,当出租设备时,负责设备租赁前后的验收、维护。 第七条调度(委派人)职责:设备对外租赁时,选定合适的司机及相应的设备交付承租单位;详细记录设备使用时间,必要时须保存影像资料;租赁结束时,把租赁时间汇总表和租赁时间记录上报财务部。 第八条财务室职责:监督记录租赁时间,根据租赁时间或工程量记录以及租赁协议核对应收租金金额;设备对外租赁结束时,负责督促设备租金收回并入账。

第九条设备对外租赁由设备保有项目部进行,租期超过30天以上的则须上报公司综合部归档备案。 第十条设备对外租赁,不论时间长短,必须与对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协议内容包括:租赁设备单价、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协议签订后扫描件报送公司工程部、综合部备案。 第十一条设备对外租赁时,由机料部根据双方谈判达成的内容拟定设备租赁协议,由项目负责人签订。零星租赁要严格进行时间控制,中长期租赁要注意机械状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十二条租赁时间由调度(委派人)根据协议所约定的计时方式计算,经机料部复核,项目部领导同意后作为结算租赁费用的依据。租赁时间的记录要真实、有效、客观,必须取得对方签认,不能以多记、少记或漏记造成工作损失或谋取个人私利。随机司机要监督调度记录租赁时间,发现记录时间不真实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十三条按月租形式计算租金租赁设备时间,应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设备故障停机时设备租金的计算;当设备对外租赁按月租计算租金时,应加强设备状况监控,并应明确每天工作时间和工作班次,严禁以租代管。 第十四条设备对外租赁费用的确定,由机料部结合当地市场价格情况和设备状况及具体租赁方式而定,设备进出场费由机料部根据实际距离而定。 第十五条设备对外租赁时,机料部、财务部、调度(委派人)及随机司机之间要相互监督,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为保证设备使用和维护,设备对外租赁一般要求带司机。没有条件带司机的,要有专人跟随管理,确保设备无意外。当外租设备1-5台时,由司机自行监督管理,车队长每半月去巡查一次;当外租设备为6-9台时,由项目部派遣专人去现场监督管理;当租赁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司我合一”的企业管理精神,通过一套简洁、直观、实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经营操守和员工行为,全面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公司团队的整体功能,以便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第二章作息安排.. 第一条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因季节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二条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期间如需加班,公司将根据工作情况安排适时调休。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公司实行当日到岗签到制。迟到、请假、旷工后到岗须及时签到并注明报到时间。代签按迟到论处。办公室具体负 责签到和考勤统计。 第二条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内签到按迟到论处;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至3个小时内(含3个小时)签到按旷工半日论处; 当日超过3个小时以上按旷工一日论处。

第三条提前30分钟内下班按早退论处;提前30分钟至3个小时内(含3个小时)下班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个小时以 上下班按旷工一日论处。.. 第四条请假应提前书写《请假条》并当面交上级批复。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应向直接上级致电说明,请假期满报到后须 及时补写《请假条》,由上级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请假一日内(含一日)由直接上级批准。超过一日,需经直接上级签字后报由副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六条连续长时间加班可由公司安排适当调休。因培训和个人工作延误需要加班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请假、调休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第八条因公不能按时报到或提前离岗须向直接上级及时说明。 第四章室内规范.. 第一条办公室行政人员负责来访客人的接待、引见、服务和送别。第二条客人来访时应主动起身迎接。接待时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经过简单沟通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具体接待。 第三条客人落座后,应主动递送茶水;客人离开时,应主动送别; 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整理。 第四条办公电话禁止长时间占用,禁止接打私人电话。

XXX集团子公司租赁管理办法

XXX公司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部 2017年2月22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章租赁业务管理第四章租赁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出租空置国有资产,避免资产空置导致的资源浪费,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目的,根 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南国资发[2015] 5号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 况,现就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租赁业务的管理。工程承包、劳务外包 等不涉及资产使用权转移的对外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租赁,是指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 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 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1.XXX集团内部的兄弟公司,租赁公司资产进行办公或其非经 营性质的行为,且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2.公司以销售为目的以租代售方式经得总部公司审批同意的短期对外租赁行为; 3.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租赁承包经营有利于公司搞活内部经营机制,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租赁承包涉及法律事项较多,重大资产租赁承包为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租赁业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经营。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1.根据《市国资委南国资发[2015]5号《关于规范区直企业 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14)76号〈关于南宁市国 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部分中介机构合并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者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总部公司)机构备选库中完成待出租资产的评估、上平台公开招标等相关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租赁管理,明确设备租赁流程,实行设备租赁招(议)标,规范租赁设备使用与结算,控制租赁设备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租赁经营活动。严禁在自有设备闲置的情况下租赁使用外部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设备租赁是指为满足施工生产或提高既有设备利用率而进行的设备租用或出租活动,不含融资租赁。 第四条设备租赁管理原则:“依法合规,安全适用,招(议)标比价,分级管理,先批后租,使用签认,量化计价,消耗核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租赁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租赁管理体系。禁止非设备业务部门负责设备租赁。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设备租赁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制度。负责单台原值200-3000万元设备租赁审批(3000万元以上报股份公司审批)。负责统筹协调各工程公司之间,与其它集团公司间的设备租赁。 (二)建立设备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公开机制,发布、更新设备租赁指导价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租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单位租赁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单台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下、月租金1.2万元(含发票、1名司机工资)以上、租期1个月以上的设备租赁审批。组织做好租赁价格市场调查,组织、监督本单位设备租赁招(议)标、租赁限价执行等管理。 (二)掌握本单位设备闲置情况,在集团公司统筹下实施与其它单位间的设备租赁,建立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台账并定期分析上报。 第八条项目部设备部门设备租赁职责 (一)落实执行上级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在做好市场调查和经济比选的前提下,上报设备租赁计划(说明计划完成工程量、使用环境、拟租赁设备、申报租赁单价);负责查验拟租赁设备营业执照、设备产权证明,特种设备还要查安装资质、设备合格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按上级批复组织招(议)标,并执行租赁指导限价。负责设备租赁合同谈判,根据合同评审意见签订并履行合同。 (二)严格按租赁设备签认单(主要项目内容有完成工作量、单位工程具体部位、工作台班和小时)进行结算。使用PM系统管理进场租赁设备,及时收集上报租赁设备相关数据。 第三章租赁流程 第九条设备租赁业务管理流程 (一)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设备配置方案,调查设备来源并

租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4) 二零一四年一月 第一章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因工死亡事故,不发生重伤事故,年千人负伤率不大于10‰,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公司实施方

案要求,完成阶段性管理目标; 4、确保安全费用按规定使用; 5、专(兼)职安全员按规定配置到位并能履行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周材租赁站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2、按规定提取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3、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基础资料台帐;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各站月工作考核制度,并与工资有效挂钩; 5、做到特殊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教育; 6、执行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制度。每周各站负责人对本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7、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职工演练; 8、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对事故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条周材租赁场站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周材租赁站站长是周材租赁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周材租赁场站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场站工作特点及工作具体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建立健全租赁站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严格执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把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岗,落实到人,与场站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兑现奖惩; 5、组织编制租赁站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做好自有职工和临时工全员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职工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 6、组织制定并实施周材租赁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分析,针对生产中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组织有关人员按期复查;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 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 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 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 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1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1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加强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专业化、系统化管理,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完善设备租赁管理,为工程施工配置设备资源,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并结合《项目管理体系文件》中《机械设备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工程施工合理配置设备资源,保证施工生产任务顺利进行,公司对设备租赁单位、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工作程序,设备租赁价格等做相应的调整和规定。其他设备管理业务、技术管理按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的设备,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高速公路及综合市政工程设备;土石方施工设备;地下及基础施工设备;吊装、运输设备;砼拌和设备、沥青拌和设备及配套设备;路面维护、修补用设备及车辆等大型设备。 2、砼搅拌机;机动翻斗车;钢筋加工设备;焊接设备;木工机具;泵类及振捣设备等中小型机械、机具。 3、检测、测量、试验仪器与设备等。 4、建筑机械: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 5、其他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的设备。 第三章设备租赁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生产副经理职责:

负责签发机械设备租赁管理的规章制度,培育和规范机械设备租赁市场,持续有效地推动和改进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主管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职责: (一)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按《程序文件》中“设备管理程序”的规定,行使公司监控职能。 2、定期在公司信息平台上发布设备租赁市场指导价格。 2、指导设备租赁市场运作规划,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3、配合公司经营部门监督机械费的使用。 4、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各单位外租设备合同的备案。 (二)设备租赁单位职责: 1、根据各项目施工生产的需要,积极参与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设备招标、议标或按工程量分包工作。以满足项目施工生产的需求。 2、设备中标后,及时与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负责设备租赁过程的全面管理,包括设备 进退场,安装调试,技术指导,保养维修,成本核算,经营管理等;为项目部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满意的服务。 3、收费标准参照公司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市场指导价。 (三)施工单位职责: 1、组织并制订项目施工“设备需求计划”及“机械费责任成本”,组织租赁设备招标、议标工作,及时签订租赁合同。公司内部设备合同由项目部经理或经营副经理与公司内部出租单位协商签订,外部设备合同由项目部经理签字后,及时上报公司经营部审批、盖合同专用章后,一份报材料设备部备案。外埠项目部的设备租赁合同由项目经理签字审批后报材料设备部备案。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保证金管理规定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保证金管理规定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1目的1.1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收取、抵扣使用、补足、退还,防范和控制租赁业务风险,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开展的车辆租赁业务。 3术语/定义3.1租赁业务保证金:租赁业务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支付给公司的担保金。保证金是防范承租人租赁业务履约风险的措施。 4保证金收取4.1保证金按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报价方案收取。 4.2保证金收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于承租人资信存在瑕疵的客户,如租赁方案约定收取保证金,则保证金收取比例应依据客户资信瑕疵情况予以适当比例上调。 4.3保证金以承租人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收取。 4.4根据保证金的资金属性,保证金收取后不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待保证金冲抵后按相应冲抵项目开具发票。 4.5收取承租人的保证金一律不予计算利息。 5保证金的冲抵使用5.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承租人逾期租金。 5.2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保险费的方式替客户购买保险,避免租赁物产生相应损失的风险。 5.3租赁期间车辆违章达到5次以上,或者被扣分12分以上,自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满30日仍未处理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公司替承租人处理违章产生的相关费用。 5.4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或最后几期相应金额的租金。 5.5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相应金额的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结清款项。 6保证金的补足6.1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租赁车辆保险、未按合同约定处置车辆违章等违约行为,公司选择从保证金中优先冲抵相关应收款项造成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发出《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保证金。 7保证金的退还7.1承租人有任何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公司已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退还承租人。 7.2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约完成,并已依约向我司支付了租金、违约金、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全部款项后,公司将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人。 8附则8.1本规定为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的一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本规定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及确认协议书为准。 8.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8.3 1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机械设备内部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信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内部租赁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公司和分公司各项目部租赁设备适用本制度。 2、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的特种设备、砼设备、通用设备等均属租赁公司租赁范围。 3、公司对设备拥有租赁权,设备属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等对设备、机具具备有偿使用权。对主要设备向外出租须资产部经理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对外出租。 4、公司各项目应优先租用公司设备。在公司内部无法调剂、需要外租机械设备时,各单位必须报公司资产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5、设备租赁费用按设备的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设备利用率及管理费用开支等综合考虑后由资产部制定合理价格。 6、租赁使用期间,设备由各租用单位自行管理和保养,公司资产部负责监督、巡察。若发生遗失,或违章使用,据情节轻重按设备机具原值或净值进行罚款或赔偿。退库后的设备由公司资产部统一管理。 7、各租用单位和公司应督促设备管理人员自觉遵守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及检查制度。 8、机械设备及机具不得摔伤、扭曲、打洞,未经许可不得改制等、机械设备易损件的购买和更换必须向公司资产部提交申请,不得私自购买和更换。

二、租赁双方职责 (一)、资产部职责 1、按照工程项目提报的实施性机械配置计划负责调配公司内部机械,满足公司内部施工需要,内部机械实行有偿使用的租赁形式。 2、负责公司机械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修理、调拨、改造和报废报批及机械处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全公司机械租赁费标准的制定、核算、收取、上缴。 3、协助项目经理部对设备使用性能技术交底,安装调试,并协助项目设备部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3、协同人力资源部组织机械操作工技术安全培训。 4、负责现场租赁设备机具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的督促管理,并随时监督检查,对违章使用机电设备的人和事可给予警告或处罚。 5、负责出租设备维修保养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实施,及时供应有偿服务配件。 6、参与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7、及时传达公司对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或上级传达文件指示精神。 8、负责输出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二)、租用方的职责 1、负责设备及机具进出场的运输,安装(大型设备除外)和调试等实施及费用,并为现场操作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 2、负责设备基础方案的编制及实施,符合设备说明书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租赁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租赁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租赁车辆(以下简称外租车辆)管理,保障外租车辆安全运营,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提高外租车辆服务质量,根据《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朔城区、平鲁区境内所属各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及实际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所有外租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司外租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车辆管理中心是公司外租车辆管理的责任单位,车辆管理中心所属各队具体负责外租车辆的安全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属各队以下简称监管车队)。 第四条外租车辆是指车辆管理中心所辖车辆不能满足公务或通勤以及生产指挥用车需要,从公司外能够提供车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出租车辆单位)租赁的车辆。本办法所租赁车辆主要指大轿车和中巴车,不包括工具车和小轿车。 第二章外租车辆需求计划提报 第五条公司用车单位需提出用车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车日

期、时间、用途、线路、站点、人数;经公司分管领导和车辆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车辆管理中心,送达日期应较用车日期至少提前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用车视为应急用车,按照公司应急用车程序办理。 第六条依据公司用车批文,车辆管理中心若所辖车辆不足,需向社会上租赁车辆完成运营任务时,提出外租车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外租车辆计划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七条机电动力部审核外租车辆计划后,履行公司招标程序,确定出租车辆单位、合同单价。若属已签合同的出租车辆单位增加服务车辆或服务趟次,但合同线路、车辆座位未变动的,可根据续签合同程序办理。 第八条若发生应急用车申请且需外租车辆时,车辆管理中心启动应急程序,提出外租车辆建议,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机电动力部按应急程序办理。 第三章出租车辆单位及车辆、驾驶员条件 第九条出租车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与租赁合同要求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履行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005设备租赁管理规定

设备租赁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设备租赁的全过程控制,旨在加强和规范设备的租赁管理,防止设备在租赁期管理不善导致损坏及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综合效能。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管辖设备的对内和对外租赁等行为。 3 设备的租赁 3.1 为了提高设备的经济效益,对于利用率不高的设备,在满足本单位生产需要的前提条件下,经过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可实行对外出租经营。租赁合同应及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3.2 根据租赁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对内租赁和对外租赁,对内租赁也称设备借用,是本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设备的借出与借入;对外租赁是指公司与外单位之间设备的租出与租入。 3.3 设备对内租赁(借用)管理规定 3.3.1 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设备发生借用时,借用单位需填写《设备借用/租赁申请单》,向出借单位的设备科提出书面设备借用申请,说明借用理由、用途、借用时间等内容。 3.3.2 出借单位的设备科在接到《设备借用/租赁申请单》后,应会同设备使用部门和设备保管人对该设备的闲置情况、技术状态和完好程度进行能否出借的认定,并核查借用单位提出的借用理由和借用时间;借用单位是否具有经过技术培训,并已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包括维修、保养人员)操作此设备,然后提出设备是否予以出借的意见(如对方无操作人员,则设备出借时,出借单位需指派已经过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该设备,并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等工作)。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确定该设备是否出借。 3.3.3 经出借单位领导同意借用的设备,由出借方和借用方的设备科共同签订设备借用合同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合同内容包含:起止日期、设备技术状况、借用期的设备维修和保养、费用支付方式等,经双方设备科及单位负责人签章后开始执行协议规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正确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二)主动性原则:各部门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内所有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

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综合事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运营部、资金财务部、综合事务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综合事务部内设专门的反洗钱岗,负责反洗钱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内反洗钱的日常工作;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租赁管理,明确设备租赁流程,规范设备有偿使用计价与结算,控制设备租赁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设备租赁是指为了满足施工生产或提高既有设备利用率而进行的设备租用或出租活动。严禁在公司设备闲置时租赁使用外部设备。 第四条设备租赁管理原则:“安全使用,分级管理,先批后租,使用签认,量化计价,单机核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对投入租赁机械设备进行管理、监督。(一)核定设备租赁分公司租赁经营的设备范围,制订年度经营目标。(二)负责租赁设备新增、报停的申报、审批工作,并对租赁设备的维护、存放进行监管。 (三)对租赁计划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租赁设备的运行、闲置情况,建立租赁管理台账并定期分析上报。 第六条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设备租赁业务开展和管理,主要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开展设备租赁经营活动,完成年度生产目标。 (二)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租赁分公司管理机构和体系,制定设备租赁管理相关办法和细则。(三)制定设备租赁价格表。 (四)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存放等日常相关管理工作。(五)负责外租设备费用的清收。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对设备租赁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并对租赁设备进行单机会计核算。 第三章租赁流程

第八条设备租赁业务管理流程 (一)项目部或其他使用单位根据施工需要,提出设备使用计划报设备租赁分公司。 (二)设备租赁分公司确定设备内租或外租设备服务项目。 1、内租填写机械设备调拨单,依单调配。 2、设备外租签订合同,办理调拨手续后再进场。严禁对外出租无合同、未收取租赁费用或押金即调拨设备。 第四章租赁价格 第九条“设备租赁价格表”经公司评审后作为租赁合同及内部结算的参考价。表中应包括以台班、计件、工程量等多种结算计量方式和计价标准,并注明计费标准涵盖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设备对外出租合同租赁单价低于该参考价,合同评审时应当对单价进行说明。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租赁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进行评审。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合同内容,或需要采用合作方合同范本的,应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议,不得擅自拟定或采用其他不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量化计价,单机核算。 1、租赁合同中,计价方式应先采取工程量法,不宜采取工程量法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台班租赁、月租等方式。任何计价方式应确保设备资产正常收益。 2、租赁设备实行单机核算。合同应约定租赁设备的消耗材料、磨损件费用承担方。公司各子公司、项目部应建立机械燃油润滑油等油料台账,单机核算。 第六章租赁使用与结算 第十三条租赁设备调拨到项目后由项目部统一调度使用,操作人员服从项目工作安排和生活管理。 第十四条租赁结算 (一)内部项目使用坚持“月结”原则,设备使用单位每月底按照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设备租赁结算程序,为租赁的设备办理中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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