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的政策

行政自主权方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金融方面:享受国家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开发区的相关项目将得到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更多的倾斜,和各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

土地方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曾提出:保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标准。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外经贸政策方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享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等审批权限。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开区优势产业发展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外来投资者的积极性,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依照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重点鼓励支持主导产业健康医药、特色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一主一特”产业;以“专精特新”技术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为补充。 第三条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登记正式经营的企业,迁入经开区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入驻程序 第四条入驻企业需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 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背景、业务范围、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类型、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分析)、土地或厂房需求面积、投资计划、发展目标、能耗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按项目招商程序对拟入

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评审,并报请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深入洽谈友好协商,共同约定权利和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已经与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协议入驻的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已经约定明确的,经开区不再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七条企业入驻后,年度实缴税收金额首次超过IOOO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可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入驻当年就产生税收的,前5年分别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70%、70%、60%、60%.50%的比例,由企业以技改投入等形式申请相关资金扶持。 第九条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 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科创 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 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的省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企业上市后,给予领投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多家股权投资基金领投的按比例分配奖励;省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其

宁波及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宁波经济开发区 入区企业除享受中央政府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外,对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化工、精密机械加工等高新技术项目、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引进外资额度巨大项目和对于我区开发建设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宁波开发区管委会还专门设立了企业发展基金和高新科技发展基金,在项目筹建、土地使用、基础设施配套、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对外贸易、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土地:“八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蒸汽、通讯、通有线电视、上水、下水、排污和土地自然平整)条件的工业用地,具有50年使用权。 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国家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二免三减半"的政策,即: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税外收费:依法治区,大幅减少税外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杜绝乱收费。 基建补贴: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需要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用电一次性电贴费,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全额补贴。 ▲鄞州区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产品出口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享受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外资项目,可以

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40%。增资的企业和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实行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分5年全部返还给企业的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一定条件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可全额退还。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国产设备价值的40%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 一、引进内资优惠政策 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甬投资设立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根据项目规模和科技含量享受优惠地价、财政补贴、费用减免等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大企业(大集团)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国发〔1991〕12号) (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9)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1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l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0]173号)。 (11)科研机构的技术转i叫女人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iL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45号)。(1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营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45号)。(13)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发[2000]24号)。(14)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陈《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202号)。 (1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白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70号) (1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70号)。(17)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

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为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发展而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以及它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首先,我们从宏观角度来看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它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开发区内企业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政策,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 其次,我们从微观角度来看,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可观的经济支持,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企业可以用减轻的税收负担来投资到更多的资源,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比如,有些开发区政府会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或者在一定时间内减免企业的税收,这样就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投资到企业发展上。 此外,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率。比如,一些开发区政府会免除企业的某些税费,例如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样就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最后,我们也要看到,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前来投资,从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比如,一些开发区会给予投资者特殊的税收优惠,从而吸引更多的外资投资,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地的投资环境,进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非常有利的政策,它既有利于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能够大大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成本,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前来投资,从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以便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财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 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具有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关于促进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 同级人民政府、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也就是说,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划建设和经济管理权限上是相对独立的;这将有利于形成和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务实亲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5D/Q/S"i3C+A 二是具有省级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则为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并且仅限于不需要国家和省里综合平衡、不涉及商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该项政策规定将有利于我们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效率; 三是在土地报批、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项目立项方面更容易得到国家的支持;国办发20051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和并实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第七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 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又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另外,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第八条规定:“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 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上述这些政策规定,有利于我们加快推进开发区调区扩区工作,有利于我们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贵阳国家高新区鼓励产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项目)入驻高新区 (一)高新区每年安排占一般预算收入20%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二)对新进入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孵化期三年。第一年由财政给予全额房租补贴,第二年按照房租的50%补贴,第三年按房租的30%补贴。 (三)对新进入高新区标准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创新基金、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并在第一年由财政给予70%房租补贴,第二年按照房租的50%补贴,第三年按房租的30%补贴。 (四)高新区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零费区”,对产业项目只征税不收费。即:免收一切产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两级财政级次所得部分。(五)对入驻高新区的企业,除国家安全、纪检、司法、环保等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外,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罚款。 (六)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高新区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经高新区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给予支持或对通过高新区渠道申报获得国家、省创新

基金立项的企业按50—100%比例进行匹配;同时积极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对经高新区批准立项的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 10—30万元的支持或按50—100%比例进行匹配。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等额匹配;对列入市工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通过省级以上鉴定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当年投入试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在项目获得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等额匹配。 (三)对有增长潜力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高新区贷款平台(或担保平台)进行融资,单笔贷款最高1000万元,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四)大力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对新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高新区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资助。 (五)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中文网站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下同)研发中心、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六)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资源优势,在高校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大力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技资源为企业的产业化服务。经高新区认定并经考核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促进企业发展 (一)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成长性好、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产业化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即:在执行现行国家级开发区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贡献,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河北省重大产业支撑项目和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提供企业创新发展资金支持;在土地、税收、通关、结汇、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优惠的政策,在项目签约、立项、审批、建设乃至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提供一条龙服务。 一、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内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属于第八等,出让最低价为:16.8万元/亩。 二、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部分其他行业的优惠政策: (1)软件行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①我国境内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③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2)集成电路产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①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②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金融业(依据《鼓励“廊和坊”金融街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 ①对在“廊和坊”金融街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5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整理汇编。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发挥开发区的体制创新功能,探索开发区与所在区域实现优势叠加、互动发展的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国家级开发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4.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发展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的考核体系,逐步将高新技术产业密集程度、自主创新、技术转移和吸收率、环境保护、GDP增长与能耗关系、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投入产出比、妥善安置农民等指标纳入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范畴,建立国家级开发区评审机

中国主要产业园区政策汇总

中国主要产业园区政策汇总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 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 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 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产业园区 园区简介“新三板”优惠政策摘要 北京中关村1988年5月10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 立。园区内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科院 校39所,在校大学生约40万人,中国科学 院为代表的各级各类的科研机构213家,其 中国家工程中心41个,重点实验室42个,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 作为我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关村科技园区经济 发展始终保持30%的增长速度。2012年,中关 村企业总收入2.54万亿元,同比增长25%。 中关村不断完善“一区多园”各具特色的发 展格局,重点建设“两城两带”,即中关村科 学城、未来科技城和由海淀北部、昌平南部 和顺义部分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技 术产业带,以及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 兴和通州、房山的部分地区构成的南部高技 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促进高端产 业集群发展。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 1.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20万元. 2.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50万元。

3.境内上市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200万元。 4.境外上市资助:企业与券商签定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200万元。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上海张江张江高科技园区是上海贯彻落实创新型国家经过3年多“走走停停”的积累,上海已 战略的核心基地。1999年上海市实施“聚焦张江”战略,张江以创新驱动发展,实现了快速发展。2011年初,国务院正式批复张江高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目前,园区建有国家上海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国家信息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国家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国家863信息安全成果产业化(东部)基地、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网游动漫产业发展基地等多个国家级基地。 截止2012年底,园区累计注册企业9164家;实现经营总收入4200亿元,同比增长13.5%;工业总产值2084亿元,同比增长19.75%;有40余家科技型企业与券商签订“新三板”服务协议,其中浦东新区有近20家。浦东新区现有的“新三板”扶持政策是“50+20”,即对挂牌上市企业奖励50万元,对服务券商奖励20万元。张江核心园区的政策是“50+30”,即对成功实现股份制改造的园区企业奖励50万元,如果挂牌上市再奖励3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来说,上述新区和张江核心园区的优惠政策“从优不重复”。 天津滨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 优势,依托京、津,辐射三北,其所在的环渤 海区域是一个人口密集、城市集中、交通便利、 工商业发达、市场容量大、购买力高的黄金地 带,具备发展工商业的良好条件。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范文) 为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下同)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开发区内生动力 (一)坚持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加快推进开发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发区管理体制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按照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分类制定开发区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开发区享有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管理权限,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授予。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

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政府发文立户。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实行审批事项办事流程“一表清”,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意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制定菜单式“全流程清单”,将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及相关申报要求。 (三)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开发区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项目业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相关事项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以承诺方式获批后,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开发区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验收不达标不允许投产。项目业主违反承诺的,相关信息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__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开发区要加快建设“一站式”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让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资料

开发区鼓舞投资假设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速推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优质跨越进展,鼓舞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材聚集经开区,现依照国家、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内适用优惠政策 1.国家级开发区政策 2.西部大开发政策 3.三峡库区移民政策 4.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政策 5.国务院3号文件政策(《国务院关于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进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0〕3号) 6.重庆市鼓舞投资相关政策 7.重庆两江新区政策 8.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区内优惠政策 (一)公共政策(6条) 1.入驻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份“两年全返三年减半返”(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0%。 4.全额补助高级治理人员前五年所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收入部份。(工业企业、仓储物流等企业年产值需达10亿元)。

5.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安排衡宇租金补助。 6.引进人材给予安家资助。 (二)工业企业(装备制造、现代信息通信技术)(8条) 7.扶持新购地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区级收入部份最高可全额补助。 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达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亩)的,对已投产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利用税,三年内按区级收入部份的50%给予补助。 获评“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8.优惠租赁厂房宿舍。在区内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租金(含物管费)。即每一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关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给予租金补助。具体标准见下表(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https://www.360docs.net/doc/0219454719.html, 填报时间: 2009-02-15 责任单位:温江区和盛

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 自用设备4 (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 业项目满足一定条 件5可免征 注释: 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 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 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园区优惠政策指南

园区优惠政策指南 1、《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园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园区国际化水平,发挥省会临空港资源优势,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根据长沙市区域经济发展纲要,结合园区实际,对园区总部经济发展制定如下鼓励政策。 一、总部经济是指在园区登记注册、办理税务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单独核算的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包括在园区设立企业管理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等独立核算型机构。在园区购地建立基地等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适用本奖励政策。 二、对来园区设立总部机构的企业,园区提供免费注册场所;需租赁办公场所的企业,由园区提供(限150平方以内)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0元/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期限2年;在园区内自主购置的办公用房,契税全额补贴到企业。 三、实行税收贡献奖。对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地方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园区留成40%比例予以奖励。 四、实行税收增幅奖。以上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对增量部分按园区留成6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投资额度和强度大、预期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优惠政策。 五、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励政策。对入驻园区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实行奖励,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奖励到个人。 六、对引进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科研、高管人员,享受园区的人才扎根购房补贴、子女教育等各项优惠政策。 七、建筑安装、施工设计、文化创意等总部企业在浏阳区域外开展业务并在园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园区留存部分的50%比例给予奖励。 八、对新引进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中介个人,按该企业第一个年纳税额(计算12个月份)的园区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对总部设在园区,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园区新购地建设工业项目,土地价格按现有土地价格优惠15%。 十、在园区有生产基地的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的,其生产企业的税收奖励按园区现有扶持政策执行,总部经济的税收奖励按本意见执行。 十一、以上奖励政策按年计算,分批兑现,并在次年的经济工作会前全部拨付到位。本文件有关政策与园区其它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十二、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行,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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