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开区优势产业发展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外来投资者的积极性,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依照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重点鼓励支持主导产业健康医药、特色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一主一特”产业;以“专精特新”技术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为补充。

第三条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登记正式经营的企业,迁入经开区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入驻程序

第四条入驻企业需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

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背景、业务范围、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类型、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分析)、土地或厂房需求面积、投资计划、发展目标、能耗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按项目招商程序对拟入

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评审,并报请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深入洽谈友好协商,共同约定权利和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已经与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协议入驻的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已经约定明确的,经开区不再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七条企业入驻后,年度实缴税收金额首次超过IOOO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可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入驻当年就产生税收的,前5年分别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70%、70%、60%、60%.50%的比例,由企业以技改投入等形式申请相关资金扶持。

第九条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

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科创

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

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的省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企业上市后,给予领投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多家股权投资基金领投的按比例分配奖励;省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其

投资的企业落户入驻,企业上市后,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对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扶持。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经省级以上有关单位认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扶持时间从认定之日起到工商登记的第5个年度末O

第十一条对新入驻经开区的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一)经营办公场所扶持

1.鼓励入驻企业优先购买生产经营场地,可采取“以租代售”“租售并举”等方式,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2.入驻经开区的企业,租用“智汇云锦”“双创基地”生产经营场地的可享受以每平方米500元以内为标准的一次性场地基础装修补贴;租用标准厂房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场地基础装修补贴。对本产业国际国内领先技术项目、税收贡献大或者对科研办公有特殊环境要求的企业,装修补贴可适当上浮。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包含标准厂房均享受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的“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为交付场地之日。具体以企业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生产科研用房、标准厂房本着节约资源方针尽量控制使用面积,对交付场地之日起闲置半年以上的场地不享受该政策,企业需折价退还已经享受的租金优惠。

3.入驻经开区“智汇云锦”“双创基地”、标准厂房的企业

所有员工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停车优惠(实际优惠情况由产权单位确定)。

(二)土地优惠

1.入驻经开区的企业,可实行多种用地方式。入驻企业可自行选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联合区属国有平台公司采取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具体方式根据企业需要按程序报政府统筹安排。

2,具体享受土地优惠政策,需要企业通过考核后,报政府统筹安排后,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三)金融支持

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在经开区设立子基金,与经开区内科研成果转化和主板、新三板上市企业开展股权合作,助推企业快速发展。积极协调基金公司与入驻企业开展股权风险投资合作,对处于种子期及成长期的企业给予扶持。

(四)资源共享

1.积极协调经开区内企业资源整合,实现企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积极支持经开区内企业开发大数据的公共数据平台,引导经开区内企业共享该平台。

2.凡属于级政府性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入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鼓励其他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本地产品。

3.积极支持经开区内企业的宣传和推介,鼓励企业办展和参

展。主办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产业展会或论坛活动,举办地在行政区划内的,经经开区认定并报政府审批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活动资助。参加国内外知名产业类会展,经经开区审批后,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开区举办的产业论坛或展示宣传活动,经开区内企业可免费参加。

第四章招商奖励

第十二条积极鼓励以商招商,对成功引进“一主一特”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的外来投资项目,经认定协议期内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达3000至5000万元的或协议期内所缴纳税收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达36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招引单位50万元招商奖励;固定资产累计投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或所缴纳税收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招商奖励;固定资产累计投入1亿元以上的或所缴纳税收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达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招商奖励。

第五章双创扶持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在经开区创办创客空间,聚焦“一主一特”产业及其他产业领域创业创新;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财务、税务、法务、政策咨询及其他保障服务的,由相关企业或组织提出申请,经开区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可给予每年最高8万元的服务费补贴。

第十四条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客空间,且三年内实现3

个以上孵化成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补助,并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积极鼓励创客空间举办融资路演、创客沙龙、创新大赛等活动,每年给予5万元的活动费补贴。

第十六条入驻创客空间的企业,同等享受场地租金、停车、新能源车充电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办公网络费用补助。

第十七条积极支持经开区内的企业家、高级人才、专家顾问为创客空间企业担任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培训、技术辅导等服务,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整合经开区内各类研发、生产等企业资源,为入驻创客空间创业项目提供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持,减轻创业者硬性投入负担。

第十九条支持经开区区内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每培训1名合格学员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件,并在我区创业或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六章特殊人才奖励

第二十条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原则上最多5人),5年内以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区本级留存部分为标准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二十一条经开区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人才公寓,提

供给入驻企业人才(人才认定为A—F类,A类国际顶尖人才、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部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E 类市级优秀人才、F类市级产业人才)居住(每企业最多5套),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至六年分别按照同期市场价格60%.40%、20%的比例给予保障。具体按照《经开区企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人才公寓无空缺的,进行登记,空缺后按登记先后顺序补缺。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A-F类人才,购买首套住房

的,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A类人才100万元,B类人才60万元,C类人才40万元,D类人才20万元,E类人才10万元,F类人才5万元的购房补贴,并按照60%、20%、2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七章业绩指标

第二十三条入驻经开区企业,若继续享有扶持政策

除符合本政策要求外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租用区属国有办公场地的:

1.生产型项目,企业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一般每平米不低于5000元,第一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5万元或1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1.5万元或

2.5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年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3万元或5万元及相应税收;

2.服务类项目,企业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每平米2000元以上,第一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5万元或1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1.5万

元或2.5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年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3万元或5万元及相应税收;

3.研发类项目,企业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每平米8000元以上,第一年后新研发成果2个以上或年产值IOOO万元以上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新研发成果累计5个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新研发成果累计保持在10个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及相应税收。

(二)租用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

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一般每平米不低于3000元,第一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3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5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年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1万元及相应税收。

(三)获取土地使用权自建生产经营设施的,原则上参照“1123”原则进行评估。

(四)其他产业项目,投入和产出指标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第八章特定优惠

第二十四条鼓励内企业做大做强、上规入统,因发展需要迁入经开区,需要租用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可享受房租减免优惠政策,但需达成以下要求,即:规下企业需在租用当年达到上规入统条件,确保在租用生产经营场所期间不下规,且产值年增长率不低于15%,年纳税额不低于300元/平米;规上企业需在租用生产经营

场所期间确保不下规,且产值年增长率不低于10%,年纳税额不低于600元/平米。不能完成上述约定的按相关标准全额收取租金。

第二十五条租用生产经营场地不属于区属国有资产的招商引资企业,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请求的,由经开区审核并报政府审批同意入驻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入驻企业也可享受现行的其他优惠政

策。

第二十七条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特色优势明显的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由经开区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创新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经经开区研究并报政府审批后,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第二十八条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依法在经

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生产经营10年以上,具有健全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际经营不足10年迁出经开区的,以及未完成协议约定目标任务的,均需退还相应的扶持资金。

本政策所载的扶持政策,原则上以12个自然月结束后为一个兑现周期,入驻企业完成相应协议约定后予以兑现,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不予兑现。原则上每一个兑现周期入驻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总额,不高于企业同期税收的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总额。本政策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标准,按产权方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

若企业未完成协议约定目标任务的,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相关

扶持。若企业选择继续经营、不退场,则企业与产权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章政策兑现

第二十九条建立企业扶持资金,设立5000万元额度的资金池,所需资金从入驻企业上缴税收的区本级财政留存部分每年按50%滚动提取,兑现本政策涉及的补助和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延至下一年继续安排兑现。

第三十条入驻企业申请兑现优惠政策,应提供书面申请、《投资协议》、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贵阳市、优惠政策有重叠的,可由企业选择“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事项适用其他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其他优惠政策,按委、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或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中的“以上”“不低于”“以内”

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政策中的“专精特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技术企业名录中列明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经开区管

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其负责进行解释。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开区优势产业发展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外来投资者的积极性,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依照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重点鼓励支持主导产业健康医药、特色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一主一特”产业;以“专精特新”技术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为补充。 第三条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登记正式经营的企业,迁入经开区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入驻程序 第四条入驻企业需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 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背景、业务范围、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类型、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分析)、土地或厂房需求面积、投资计划、发展目标、能耗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按项目招商程序对拟入

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评审,并报请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深入洽谈友好协商,共同约定权利和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已经与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协议入驻的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已经约定明确的,经开区不再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七条企业入驻后,年度实缴税收金额首次超过IOOO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可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入驻当年就产生税收的,前5年分别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70%、70%、60%、60%.50%的比例,由企业以技改投入等形式申请相关资金扶持。 第九条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 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科创 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 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的省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企业上市后,给予领投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多家股权投资基金领投的按比例分配奖励;省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其

经济开发区招商政策

招商政策 (1)“一主一特”项目落户奖 生产型龙头项目落户。①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企业(包括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等),投资额1亿元(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以上,按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不含购地、购房款)的2%给予扶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②新落户的国内智能制造50强企业,投资额1亿元(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以上,按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不含购地、购房款)的1%给予扶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大型先进制造项目落户。新落户的大型先进制造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的,在项目投产运营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不含购地、购房款) 0.4%、0.6%、0.8%的扶植,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产业研发机构落户。①新落户的国际著名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机构或国际同行业中排名前10名的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按机构研发投入、专家及人才配置和实际效果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植。②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植。 科研项目产业化落户。新落户的“一主一特”行业重要专家和领军人物主持、负责的项目(包括研发型项目和生产型项目)或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60万元扶植。 (2)“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奖 工业地产承接“一主一特”产业奖励。①工业地产建设奖。鼓励工业地产承接“一主一特”产业。凡一次性投资开发1万平方米以上,三层以上或单体高度15米以上的工业地产(不含自建自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产业落户当年,给予扶植:单层厂房,层高≥7.5米,且配备行车的,给予投资主体400元/平方米的扶植;多层厂房,每层层高≥4.5米,且活荷载1吨/平方米的,给予投资主体300元/平方米的扶植。②工业地产入驻奖。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通过购房入驻园区工业地产,按100元/平方米

东营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东营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压延及深加工、动车组零部件制造、石油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服务业、新医药、节能环保、电动汽车等重点产业项目,且投资新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优惠政策及黄河三角洲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给予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土地出让金开发区纯收益部分,扣除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根据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补助。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新能源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

动车组零部件制造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电子信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汽车整车、新材料、石油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及深加工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大型现代物流、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新引进的新能源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在开发区标准厂房区、汽车配件园租用厂房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租用区内企业厂房的,第一年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贴,第二年给予15元/平方米的补贴。 第四条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区外集团公司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创业投资公司,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30%补助。 第五条对新认定的或由外地迁入我区发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惠政策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东政发【2010】

上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上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一、招商引资奖励 (一)本政策所指引荐项目是指来上兴镇(开发区、度假区)新办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或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以引荐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为基数(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经现场核查),制造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外资项目按再增加50%的权重计算给予奖励。10亿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在市以上奖励的基础上,镇政府将按适当比例匹配追加奖励。 (三)引进新注册公司的旅游项目、农业项目及其他项目,可以参照工业项目分档奖励标准的60%执行(传统纯贸易类、房地产项目不在招商引资奖励之列)。新模式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如结算中心等)按对我镇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单独奖励。 (四)对引进项目入租镇标准厂房的,奖励其引进企业所租厂房1个月租金。 (五)招商引资引荐奖的确认和兑现 1、引荐奖每年年初进行奖励。项目完成登记注册并开工建设后,由引荐人凭引进企业及相关证明进行申报,经严格审核、核准后对引荐人兑现项目奖金的20%;项目投产后,对该项目进行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核查,

经严格审批后兑现所有剩余奖金,属税源招商的按约定执行。 2、镇机关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奖金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其中一般工作人员按90%计发,10%由镇统筹;招商人员和驻外办事机构人员按70%计发,30%由镇统筹;党政领导按50%计发,50%由镇统筹,统筹部分用于奖励机关有功人员。如个人引荐并实际投入累计达6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应得个人奖金之外,在本职工作考核合格的前提下,镇属部门一般合同制职工、村(居)部门干部享受镇事业干部平均的基本工资待遇,事业干部一般在编职工享受镇部门正职平均的绩效工资待遇。享受招商引资引荐奖的机关和事业人员年终考核优先推荐为优秀等次。 3、引荐奖一律以人民币计发,外资项目引荐奖按申报时当年度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计算。 4、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引荐人或确定一个引荐人所计算的奖金总额度。 5、引荐人领取引荐奖的个人所得税由镇财政事先扣除。 (六)未经引荐,主动来本镇投资的,投资者本人可以申请引荐人奖励。 二、项目投资奖励 (一)企业设备投入奖励

宁波及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宁波经济开发区 入区企业除享受中央政府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外,对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化工、精密机械加工等高新技术项目、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引进外资额度巨大项目和对于我区开发建设有重大意义的 项目,宁波开发区管委会还专门设立了企业发展基金和高新科技发展基金,在项目筹建、土地使用、基础设施配套、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对外贸易、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土地:“八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蒸汽、通讯、通有线电视、上水、下 水、排污和土地自然平整)条件的工业用地,具有50年使用权。 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国家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二免三减半"的政策,即: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税外收费:依法治区,大幅减少税外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杜绝乱收费。 基建补贴: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需要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用电一次性电贴费,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全额补贴。 ▲鄞州区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 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产品出口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享受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外资项目,可以 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40%。增资的企业和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实行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分5年全部返还给企业的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一定条件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可全额退还。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国产设备价值的40%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 一、引进内资优惠政策 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甬投资设立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根据项目规模和科技含量享受优惠地价、财政补贴、费用减免等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大企业(大集团)的各项优惠政策。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绝对官方)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旳经济开发区内建设旳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旳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旳新办工业公司,按照下列条款享有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公司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旳,由地方政府按公司事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旳,按公司事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旳50%予以奖励。 2、自赚钱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旳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旳,或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旳,由地方政府按公司事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旳公司,前三年由

地方政府按公司事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公司,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在万元以上旳(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赚钱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公司事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旳,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有以上规定旳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旳,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旳实际状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旳奖励。 (四)鼓励公司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既有公司、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旳,扣除原公司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有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旳优

惠政策。既有公司在境内外资我市场上市旳,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快推动公司上市工作旳意见》(淄政发[]20号)执行。 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旳,在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旳前提下,按照市政府旳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旳最高期限办理,有效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旳,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盘活运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原存量土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规定和程序加迅速度,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时,在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16 •【字号】泸市府发[2015]50号 •【施行日期】2015.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泸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泸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产业转型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投资促进工作向“招大引优”、“招才引智”转变,做强做优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现“六个突破、两个率先”目标奠定坚实产业基础,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第一条市外来泸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泸州产业发展规划、通过评审纳入全市统筹管理,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泸州市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资金政策 第二条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通过补助、贴息、参股等方式,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重点支持。建立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对引进重点产业项目、重点创新型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人才等的区县、园区给予适当的财力激励。 第三条对纳入市级统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四条对现代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目录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按时竣工投产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中,按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正常经营并按税收征管规定解缴税收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中按照其投产后连续两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补助不超过企业连续两年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总额,最高补助上限2000万元。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研究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经济开发 区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吸引外资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 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在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除了受到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外,更是受到该地区的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研究经济 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对于深入了解经济开发区的引资机制,促进经济 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的特点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作为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一定 的特点。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具有区域性和个性化。不同的经济开发区根据自身的地 理位置、产业特点和发展需求,会在吸引投资的政策上有所差异,以便更好地满足企业的 投资需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变化性。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和地 方政府的发展需求,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政策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具有多元化和综合化。为了吸引更多优质企业的投资,各个经济 开发区通常会制定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政策,如在税收、土地、人才和融资等方面提供不 同的优惠政策,形成一系列综合性的引资政策体系。 1. 政策利好使得企业更倾向于在经济开发区投资 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政策通常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用地优惠、融资支持等政策扶持,这些政策利好将显著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企业更倾向于在 经济开发区进行投资兴业,以获取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 2. 政策导向促使企业对接国家战略 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政策往往会与国家、地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相衔接。在吸 引企业投资的过程中,经济开发区通常会选择与自身优势产业和区位特点相符合的产业进 行重点招商引资。这不仅有助于促进企业对接国家战略,还有助于形成区域经济的产业优 势和特色,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3. 政策扶持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4. 政策保障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政策通常会明确企业在投资兴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措施,如加 大对外资企业法律保护力度、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这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投资信心,提高企业对当地的投资热情。 5. 政策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临港经济开发区是鲁南经济带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临港经济的窗口和平台。为推进临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近海临港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构筑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且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指外资企业、临港经济开发区外的内资企业以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建、工业技术改造、合资新建企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和旅游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所有进入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均实行“扎口管理”,并将提供全程服务,派专人帮助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收费政策 1、对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免收。

2、中介服务机构对投资的工业项目收费,一律按照最低标准的30%收取。 3、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4至第10年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高科技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取。收费时,必须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五条建设用地政策 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和列入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的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土地政策,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和生产规模,界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享受下列优惠价格供给土地。 1、在临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供给土地。 2、利用临港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按企业用地性质享受同类项目用地政策。 3、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划拨等形式依法获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06 •【字号】亳政办[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亳政办〔2009〕20号)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六日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亳政〔2009〕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2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缴清项目土地出让金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年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3万元的财政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 第二条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会展中心、4A级以上风景区、2万平方米以上综合购物中心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2年内建成运营的,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40%的财政扶持。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第五条亳州市直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条煤炭开采、洗选等资源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八条上述政策的兑现,由项目所在企业向市招商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招商局核算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亳政〔2009〕8号)下发之日起施行,与该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及常见问题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旳补充 政策 5月1日起全国范畴内开始履行营改增政策,《国务院有关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节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旳告知》(国发〔〕26号)规定所有行业公司缴纳旳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畴,中央分享增值税旳50%,地方分享50%,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霍特管办发〔〕55号)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充足运用好既有优惠政策,增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如下简称“园区”)持续、迅速、健康发展,加大对中小公司旳吸引力,现结合园区实际,特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 第四条(一)款旳政策补充为: 新设立公司,纳税人一种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旳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万元、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旳,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旳比率予以奖励。 申报程序: 在税金入库后次月,申请单位即可将申请书、国税局、地税局出具旳有关证明文献、银行出具旳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其他所需

材料提交至园区招商局,由园区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纳税人对园区财政旳奉献额进行核定,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其他条款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霍特管办发〔〕)55号文)。 那么在霍尔果斯注册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霍尔果斯项目可以享有哪些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 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旳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范畴内旳公司,自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公司所得税五年免征,免征期满后公司还可继续享五年地方留存财政返还优惠。 二、霍尔果斯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1)根据纳税人一种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存部分予以补贴奖励。工资薪金所得:地方留存部分予以补贴奖励,最高享有地方留存部分返还90%。 (2)1、公司在纳税申报且税金入库后次月,即可向园区招商部门申请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2、股权类合伙制公司旳自然人合伙人获得旳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可以享有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奉献旳50%予以奖励旳优惠待遇(即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 为16%)。

安徽蒙城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蒙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更好地培育扶持经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根据《蒙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蒙政秘〔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蒙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扶持标准:完成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以上且正常生产的,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后五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奖励扶持企业。 完成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0%--60%且正常生产的,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12.5%)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后五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用于奖励扶持企业。 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0%以下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在建设周期内应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用于支持企业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内已投产企业(超出建设期时间的企业视为投产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额,按比例用县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扶持的标准按下述方案择高执行。 方案一: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0000--20000元(含20000元),从开征时间计算前两年按照年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60%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年征收总额的30%予以奖励扶持;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20000元以上,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

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50%予以奖励扶持。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0000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方案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约定建设周期内完工且正常生产的,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50%予以奖励扶持。 第四条奖励扶持期限的界定:从企业建设周期期满开始计算,未能按期投产的,也从建设周期期满计算。建设期时间的计算以经济开发区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或国土局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的建设时间起。企业建设周期指: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0---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15个月;5000-10000万元的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规费扶持 (一)入驻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享受县政府“零费制”优惠政策; (二)入驻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缴纳工程建设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三)生产企业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前三年按标准的30%收取。 第六条奖励扶持程序 (一)入驻企业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估; (三)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提供税费缴纳证明; (四)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每年分年中和年终两次予以奖励扶持到位。

《宜区管文142号(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

《宜区管文142号(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招 商引资办法)》 宜区管文[202x]142号 关于印发《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 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驻区各单位: 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现将《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x年12月25日 主题词:招商引资办法通知 报 送:市委、市政府 抄 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市纪委办、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x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220份 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宜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建设,对进入经开区的客商投资工业企

业项目实行以下办法: 一、项目准入及合同管理 第一条经开区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批准的高科技企业和经开区主导产业项目。 第二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条在经开区投资兴办企业,首先必须与经开区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订时,客商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主营收入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投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合同签订后7日内,入园企业必须向经开区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并按经开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动工建设和投产。 二、项目用地管理 第六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其中,出让价按国家规定价格,租赁费为每月每平方米 20.5元。 第七条凡签约入园项目,都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建设手续。

钢城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建设用地政策 (一)在钢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按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和每亩不低于16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用地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1亿元(1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土地按工业出让土地最低限价进行招拍挂,出让金一次性交清,自投产之日起,由财政按当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扶持金额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本息同等数额为止(利息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准)。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财政扶持金额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本息同等数额后,根据投资额度,再给予1-3年的财政奖励政策。 (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财政奖励政策 不新征建设用地和不愿享受土地扶持政策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一)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项目且独立核算色,给予100%的自荐奖励。5年

内,由财政给予给予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金额奖励,第6-8年给予50%的资金奖励。(二)仓储物流业、旅游业、商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3年内,由财政给予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奖励,属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项目的,给予100%的资金奖励;5年内,由财政给予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奖励。(三)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改造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给予新形势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 的资金奖励。 (四)投资兴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经营之日起,8年内由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奖励。 收费政策 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其他政策 对重大产业龙头项目、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在建设用地、财政扶持和收费等相关政策给予进一步优惠。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On February 12, 2022, investing in oneself is the best way.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住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性机遇,推进利川跨越式、追赶型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特色工业、特色农业、特色旅游、商贸物流、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第二条投资者可以以资金、设备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市举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第三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市以下领域投资:自然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商贸物流、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旧城改造、洁净能源、新材料工业、节能环保产业等,建立、延伸技术开发中心和生产基地,设立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各种企业;第四条所有来利川的投资者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贫困地区、国家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支持中部地区崛起、国家产业转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等投资优惠政策,对利用境外国外资金投资兴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五条新办生产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鄂财税字〔2009〕14号文程序报批后3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从事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从事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等,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即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七条根据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对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对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800万美元的外资加工型企业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对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三返三减”,即在全额到资并生产后第1年至第3年财政所得先征后返,第4年至第6年减半返还;第十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修订3模版

xx**经济开发区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的起草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 第七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经济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管理等行为,防止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损失,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项目顺利落地、投产、达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结合xx**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作为签约主体与投资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遵循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引进高污染、落后淘汰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为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合同需经法律顾问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签署法律意见。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权属和用地性质。对于利用土地作为基本条件的投资项目,项目动工建设期限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未动工建设或者已经动工建设,因发生争议或者其他原因(不可抗力除外)中途停止建设并且两年内未投入使用,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把最好的资源配置给最好的项目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资源开发布局、专项勘查规划和经批准的前期规划、开发项目、资源利用方向、需求总量、勘查开发建设进度等内容在内的整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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