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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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10年1月第29卷第1期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 l ofH e ilongji ang Coll ege of Educati on Jan .2010Vo.l 29No .1 收稿日期:2009-10-20 作者简介:梅琳(1977-),女(回族),安徽寿县人,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5资本论6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梅 琳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州350007) 摘 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这对于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都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这具有客观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分配制度;收入差距;改革 中图分类号:F 1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0)01-0001-03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5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6,提出加快出台5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6。由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制定的收入分配调节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待批,诸项改革可能于2009年年内陆续出台。收入分配改革再次起步表明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过低 从总体看,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体现两大特点:一是工资收入比重偏低;二是工资收入比重趋于下降。我国职工工资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1980年为17%,1990年为15.9%,2002年为12.5%。职工工资总额与第二、三产业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1990年为21.8%,2000年为14.2%,2002年为14.8% [1] 。虽然我国的经济在高速增长,人民生 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广大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的经济发展成果却是有限的,而对经济发展作出主要贡献的恰恰正是这些劳动者。1990年至2007年,GDP 结构中,居民收入分配比重逐步下降,占GDP 比重从56.18%下降到43.42%,下降了12.76个百分点;数据显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初次分配后,劳动者报酬占GDP 的比重,美国接近于70%,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在54%~65%之间[2] 。现行的工资制度 已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 提高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 21缺乏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工资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最慢。1990)2004年的14年间,年均增长最快的是经营性收入,年 均增长率达到149.64%;其次是财产性收入66.64%;排在第三位的是转移性收入,为43.33%;增长最慢的是工资性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仅为37.30% [3]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企 业效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虽逐年增长,但增长幅度大大低于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部分行业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缓慢。2004年,辽宁省辽阳市生产总值增长了16.3%,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只增长了7.8%,70%的企业平均工资低于该市平均工资水平。有的企业10年没涨工资,有的企业3年才涨20元。近年来,上海部分行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甚至长期得不到增长。2006年底,在上海100家国企、1000名一线职工的抽样调查中,有42.5%的职工从2003年起就没有加过工资[4]。 目前,很多企业的工资分配是由所有者、经营者单方面说了算的。在这些企业中,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对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仅是一种摆设,有的单位甚至连摆设都没有,工会组织的作用更显得苍白无力。工资性收入作为所有收入的基础性收入,其增长如此缓慢,不仅影响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也直接制约了我国消费能力的提高,造成经济的非良性运行。 31要素分配中的不平等(劳动要素被排斥) 在理论探索中,目前有一种倾向,即由原先只承认劳动的作用转而过分强调资本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劳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被忽视。这就必然导致收入分配实践中劳动要素被排斥现象的发生,使得要素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越来越严重。1997)2007年,劳动报酬占GDP 的比重从53.4%降至39.74%;而同期资本收入占比持续上升,企业营业盈余占GDP 的比重从21.23%升至31.29% [5] 。在整个国 民经济中,国民收入分配正在向资本倾斜,中国企业利润大 ) 1)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谈公司人格混同的危害 文:邵梅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具有主体资格,独立于公司股东和成员。公司的财产独立、意志独立和责任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特征。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由于公司股东或成员对经济目标的追求,以及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导致公司股东违背分离原则、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财产和股东人格与财产难以分辨,以此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公司问题”,对债券权人有失公正。这种情况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的企业之间或者固定人员出资设立的数个公司之间。一般的表现为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和财产混同三个方面。 组织机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人员混同、公司之间股东、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一致,进行统一调配或任命。 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经营范围一致、业务实践中使用的书面合同、送货单、发票等文件形式相同等。 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地点和生产设备以及财务帐目的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损害了交易安全,也严重地损害公司

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下面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具体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所带来的危害。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査明: 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 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在公司人员方面,三被告的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

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篇.doc

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 为了有力推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根据集团公司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集团公司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为指针,坚持以安全、效益为主导,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通过薪酬激励,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形成有序竞争的激励机制原则。 (二)坚持薪随岗变、配套改革、稳妥推进的原则。 (三)有利于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逐步与人力资源市场接轨的原则。 (四)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高贡献人员和苦、脏、累、险岗位倾斜的原则。 (五)员工工资与单位工资指标、安全、生产、效益、个人业绩挂钩的原则。 (六)员工工资增长“两低于”的原则,即员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通过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提高

员工与劳动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率,使员工工资不断增长。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绩效结构工资体系 根据集团公司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调整工资结构,建立“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工资(安全奖+生产奖+煤 质奖)+辅助工资”的岗位绩效工资体系。以经济手段保安全、促生产、提效益。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科学、细化、量化的绩效考核办法,实现全员工资与单位工资指标、安全、生产、效益、个人业绩挂钩考核,通过考核挂钩,使员工收入能增能减,发挥薪酬激励作用。 (三)实施岗位绩效奖励工资,构建安全和效益的压力与责任传导机制,达到安全风险全员共担、经济效益全员共享的目的。 四、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工作安排 (一)薪酬分配体系要结合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通道进行设置 1.根据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序列,分别设置不同的工资水平,拉开不同职务(技术等级)员工的收入差距,激发员工的内在潜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职务(技术等级)间的工资差距。管理类、专业技术各职级间的工资差额设为40—780元,操作类各技术等级间的工资差额设为30—400元。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一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为三方参与主体的一方所享有的辩护权是其享有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该项权利的有效实现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加以保障,即刑事辩护制度。该制度一方面能够赋予被告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促进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刑事辩护制度控辩平等 作者简介:韩菲,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8-02 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刑事辩护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意识以及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的重要标准。我国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十分具有突破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更加便捷。本次修订的改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变化使律师摆脱了原本地位不明的尴尬境地,让嫌疑人从被追诉起就可以聘请辩护人,从而实现辩护与追诉的同步,有利于侦查阶段律师作用的发挥。 第二,通过突出程序辩护的价值表现对程序公正的重视。新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比旧法条,从字面上看是删去了“证明”二字,但体现在立法思想上却是删去了对律师“责任”的规定,为实践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增加了对“诉讼权利”保护的强调,是立法者对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并重的鲜明体现。 第三,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辩护律师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会见权,也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律师有效进行辩护的前提。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除三种类型的犯罪之外,对于律师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安排,还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律师会见难,阻碍多,被干扰的难题。 第四,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案卷材料是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最重要的依据,原刑诉法严格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阅卷范围,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往往难以查阅到有辩护价值的案件材料,无法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

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广州****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讨论稿) 为了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强化岗位职责和业绩考核,进一步理顺完善院内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广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穗人发〔2007〕13号)、《广州****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穗科贸〔2011〕35号)、《广州市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2〕63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在原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完善以岗位为中心的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深化学院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创新人事管理分配体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二级学院、系、部依法依规自主管理、自主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创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支撑。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整体构建,分步实施。根据国家和上级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确定本次人事分配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制度和机制

上实行整体设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分步操作。 (二)科学设岗,强化职责。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学院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简效能、分类分级的原则设置岗位,根据我院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实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完善我院的岗位职责体系。 (三)按岗定酬,责酬一致。以岗位设置和聘用为基础,强化岗位职责,按岗定薪,以绩取酬,建立和完善院内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岗位聘用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岗位激励机制。 (四)强化考核,优绩优酬。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针对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以业绩量化考核为重点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绩效津贴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提高教职工待遇的基础上,适当拉开增量差距,建立国家工资和院内收入双轨运行的分配制度,坚持收入分配向教学科研一线和关键岗位倾斜,统筹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 (六)积极稳妥,促进发展。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提升学院教学质量、专业建设、学术科研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学院综合实力,有利于吸引和稳定高层次、高水平人才,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学院的办学目标。 二、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学院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岗位考核、岗位收入分配改革等方面。其中岗位设置的内容主要包括定岗位类别、定岗位等级、定岗位总量、定岗位职责、定

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集团公司 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指导思想 一是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深化对劳动及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接受监督指导”的新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二是树立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建立能充分调动职工能动性的分配机制。

企业应根据其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设计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薪酬制度对外要有竞争力,对内要具公平性。 第二章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是分配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在集团公司监督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分配。 二、遵循严格定岗定编,科学进行岗位分析和岗位测评的原则。企业薪酬标准要在科学定岗、定量测评的基础上确定。 三、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原则。 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工资标准要向关键管理岗位、高技术岗位、高技能岗位、高级科技人才、企业营销人员倾斜,拉开他们与一般人员的工资差距。岗位工资要以突出岗位因素为特征,职工工资要易岗易薪,岗变薪变。 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途径和方式。 四、效益决定工资原则 职工工资是由企业的效益来保证的,并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上下浮动。要形成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情况能上能下的分配机制,使得企业职工人人关心企业效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

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

2016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方案

2016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若干意见》共分七个部分: 、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二、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五、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 六、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七、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完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2016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我们已经制定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确保制度建设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 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 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 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

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 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 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22 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6〕58 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6〕56 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6〕59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16〕88 号)的规定,对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套改年限的计算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简称学习年限,下同)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 年以来除试用期外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大专及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工作年限与学习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在这次工改期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更改参加套改人员的工作年限。 (一)工作年限。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 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 2016 年的工作年限为11 年。 1.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工资的工作年限。 2.如工作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例如,某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西安培华学院文法论丛 2009年3月,第二辑,Mar.2009,No.2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赵洁* (西安培华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710125)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发展,在保障人权方面也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如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确定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加大控、辩双方的抗辩力度;改变了法官的“先定后审”、“上定下审”,轻视辩护职能的不正确做法,等。然而司法实践证明,现行的辩护制度不管从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存在许多不足,比如还存在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关键词:刑事辩护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刑事辩护豁免权 刑事辩护制度源起西方社会,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这些都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原则的明确规定。刑事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活动。随着我国法制的进步,刑事辩护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辩护制度不管从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存在许多不足,如存在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保障。笔者在本文中,对如何解决上述几个“难”的问题,作些法律对策方面的探讨。 一、“会见难”及解决对策 会见权是辩护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由原来庭审前七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即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却遇到重重困难和阻力,如有关部门不接待律师、不安排会见、限制会见时间、限制会见次数等等,使得律师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新《律师法》第33条对此作出新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根据这一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只凭“三证”即可,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并且在会见时,侦查机关不 * 作者简介:赵洁(1977—),女,山东青岛人,西安培华学院文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学学士,讲师。

国务院批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国务院批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2013年2月3日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

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

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有力推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根据集团公司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集团公司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为指针,坚持以安全、效益为主导,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通过薪酬激励,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形成有序竞争的激励机制原则。 (二)坚持薪随岗变、配套改革、稳妥推进的原则。 (三)有利于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逐步与人力资源市场接轨的原则。 (四)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高贡献人员和苦、脏、累、险岗位倾斜的原则。 (五)员工工资与单位工资指标、安全、生产、效益、个人业绩挂钩的原则。 (六)员工工资增长“两低于”的原则,即员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通过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员工与劳动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率,使员工工资不断增长。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绩效结构工资体系 根据集团公司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调整工资结构,建立“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工资(安全奖+生产奖+

煤质奖)+辅助工资”的岗位绩效工资体系。以经济手段保安全、促生产、提效益。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科学、细化、量化的绩效考核办法,实现全员工资与单位工资指标、安全、生产、效益、个人业绩挂钩考核,通过考核挂钩,使员工收入能增能减,发挥薪酬激励作用。 (三)实施岗位绩效奖励工资,构建安全和效益的压力与责任传导机制,达到安全风险全员共担、经济效益全员共享的目的。 四、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工作安排 (一)薪酬分配体系要结合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通道进行设置 1.根据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序列,分别设置不同的工资水平,拉开不同职务(技术等级)员工的收入差距,激发员工的内在潜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职务(技术等级)间的工资差距。管理类、专业技术各职级间的工资差额设为40—780元,操作类各技术等级间的工资差额设为30—400元。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设置3个工资单元,即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安全奖+生产奖+煤质奖)、辅助工资。 1.基本工资为员工达到规定出勤的工资。 2.绩效奖金是指与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业绩挂钩的工资。 ①安全奖励性工资是指与单位安全效果、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个人安全行为和出勤挂钩考核的工资。 ②生产奖励性工资是指与单位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最新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 起源

第二章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这种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即使能从国外借鉴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尽管拉美国家90%的制度是复制欧美国家的制度,但其制度的绩效无法与欧美国家相比。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到目前为止,用博弈论解释制度的起源还是最好的办法。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或自组织系统。 “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这个概念是由威廉姆森最先提出来的。简单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将首先分析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接着探讨制度的起源;最后略述一下制度的功能。 2.1 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了多少“制度”?这可能是一个谁也无法回答的问题。但什么是“制度”?“制度”由哪些因素组成?这些都是新制度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 2.1.1 制度的内涵

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总和。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流行的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类型。至于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 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 格鲁奇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 诺思说,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青木昌彦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做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一些经济学家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1994)。诺思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 青木昌彦的制度定义如下: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我们在导论部分曾指出,T.W.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用中国话讲,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在舒尔茨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他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

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另一方面,按着“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模式,高校更多地发挥积极主 动性通过自主招生考试选拔学生。清华大学(招生办)招办主任于涵说:自主招生与高考可 衔接、又各自不同的选拔模式能让学生与高校拥有寻找彼此的机会。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 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今年是我国“十二五”(2020-2020年)规划的收官之年,回顾过去的五年,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十三五”将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五年,在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亟需总结经验,审视成效,梳理评估问题,为今后继续深化改革 提供对策思路。 改革举措:掷地有声 符合冀劳社〔2020〕3号和冀劳社办〔2020〕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 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 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 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 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职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 定级的标准执行。 落实“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规划,首先要搞清楚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作为顶层 设计方案,于2020年2月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回答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 收入分配秩序”的整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为深化我国“十二五”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明 确了任务、指明了路径。 落实“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规划,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分步推进。针对欠薪问题久治不愈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构成 的巨大威胁,于2020年2月果断推出《刑法修正案(八)》,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严惩恶意欠薪行为,给恶意欠薪者以强大震慑。针对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贫富差距 拉大所带来的限高、调低呼声的高涨,个税法修改案于2020年6月顺利通过并实施,将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将此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 降低低收入者或者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实际可支配收入。针对企业特别国 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企业经营者自定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拉大及其对社会公平正 义带来的巨大冲击,力推《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于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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