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

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

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

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2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4月29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

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 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二、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四)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对于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但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部在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 发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3、各类杆、管线工程; 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 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市和建筑外装饰等工程。 三、申报材料 1、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2份; (5)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有关用地协议和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1份; (7)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经营性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咨询电话 地址: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 【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07.17 【实施日期】2000.07.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选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了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征地组卷报批。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2、征地所需资料(单独选址)。(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核表(国土局);(2)建设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国土局);(3)一书四方案(国土局);(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级以上国土部门);(5)计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征、备案证(计委);(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计委);(7)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计委);(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 位);(10)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单位、国土局);(12)占用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

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24号) 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

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2、土地所有权属申报者的应提供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申报者的应提交土地权属人同意意见,申办用地须与相邻单位或个人无用地矛盾。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六盘水市规划局技术规定》)。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烘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并作好地质灾害评估(依据《地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7、拟建建筑高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9、按规定保证需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该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尺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六盘水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所在区域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7、公共建筑需按要求设置停车位。 18、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9、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隔离。 20、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其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1、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2、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护或投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3、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4、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25、按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6、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应征求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政策要求。 (二)市政工程 1、建设依据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或建设单位申请等有关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20120917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报批方式 ............................................................. - 2 -第三章中心城区外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4 -第四章中心城区内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7 -第五章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 - 10 -第六章备案与监管 ........................................................................... - 16 -第七章附则 ....................................................................................... - 17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同意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土地管理权限的批复》以及其他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内容】 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为实施《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依法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开展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工作。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和单独选址用地报批两种方式。 本细则所指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是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为依据确定的。 第三条 【细则定位】 本细则定位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内部的操作手册,作为各处室、管理局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国土委常规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条文说明:第二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见附件二。 条文说明:第三条。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一.基本报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发改部门)———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用地预审(国土部门)———环评报告书(环保部门)———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门)———建筑初步设计评审及批复(发改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供地(国地部门)———施工图纸审查(审图机构)———人防审查(人防办)———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消防部门)———防雷设计审核(气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具体程序细分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当地发改部门审核): 1、项目建议书;委托相关单位做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框算和资金来源渠道、原材料及水电气配套条件、三废情况及处理措施、项目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然后拿出建议; 2、总平面规划图;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总平面图是拿来报废的,因为规划部门的设计任务书还没出具; (二)、选址意见书和选址通知书核发(当地规划部门) 1、附项目建议书批复; 2、按控规核发项目地块相关设计指标,即选址通知书; 3、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选择建筑方案和设计单位;

(三)、用地预审(国土部门) 1、用地农转用手续相关资料; 2、在用地现场公示,相关街道、村居出具证明; (四)、环评报告审批(环保部门) 1、委托相关单位写环评报告书,花钱的,然后由环保部门安排评审会,作修改后上报环保部门; 2、环评公众调查表; 3、环评报告项目现场公示程序;没有不良反映的话,再作环评批复; (五)、建筑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 1、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招标;中间过程很长,发布标书到开标30日,顺利的话选择好设计单位及方案,然后进行修改,再由规划部门组织相关10多个单位进行评审,出具会议纪要; 2、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作修改; 3、图纸到审查中心做日照分析,如有不合规定,重新调整到满足为止; 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业主委托专业设计单位作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交由公安的交警部门来会审并提出意见后修改;若车位不足或者车道等不满足当地要求,则总平面又得重新调整,到全部满足后再报批; 5、规划建筑方案上报待批复,需要说明的是,审查时间都是前置的,等他们审查后认为可以上报才会接件,这时间不纳入部门办事承诺时段内;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批复阶段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证,加上规划要点批复,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但是,这几样东西领取的先后顺序,非常的有学问。有经验的同志,一看这几样东西的发出时间,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地块背后的故事。这三样东西涉及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规范这个问题。 恩,简单的说一下,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是土地权属证明,载明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只是载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颁发,是核定土地用途及用地界线的法律依据;规划要点批复由规划部门颁发,是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的法律依据,如容积率啊建筑密度啊停车位配置要求啊这些指标都在这个批复里体现出来,包括现在的那个小户型比例限制要求,也会在这个文件里体现出来。 一般来说,一块地,必须要由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地规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这绝对应该是必须的程序。因为国土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土地功能及土地使用强度,才能计算出土地出让金,才能在土地证上载明土地用途及年限。 但是呢,在现实中呢,这个想法只能是理想状态。因为首先,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的时候,根本不考虑规划,直接就整块出让了。然后给人家办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让人无法理解的土地出让模式一度非常盛行。然后受让了土地的开发商,再去规划部门软磨硬泡,无论是修改规划也好,还是根本没有规划都好,反正,我的土地出让金是已经交了,剩下的事情你规划部门得给我搞定。 我不是批评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容易滋生腐败。要知道,我国正式搞土地出让也只不过是从1990年开始的,而以公开交易的形式搞土地出让,甚至都只是从1997年才正式开始。而北京第一块公开交易的土地,是到2000年之后才上市的。我只不过是说,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缺乏经验,国际上也没有什么可供借鉴的模式。因为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体系那绝对是全世界独有的。愤青们不要在这里给我指三道四。我在这个行业浸了这些年了,起码我个人觉得,把我放到90年代的背景里面去,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土地交易模式。城市规划这个概念一直到现在都还没深入人心,更何况当时呢。 不过无论如何,这种土地交易模式现在已经只是历史了。 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希望在我日后的职业生涯中,不要再拿着商住用地土地证去规划部门死磨硬泡,阿门。 2、项目公司设立、立项、环境评估、房地产开发资质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1、用地预申请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应的材料。 3、受理,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2)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3)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5)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xx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xx、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xx》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xx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 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关于某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附件3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厅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

****(文号)签发人: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或***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建设项目用地应报省厅审批)。我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工程按***(建设标

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动工用地情况〕项目未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违法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测量单位)对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项目用地涉及**县(市、区)、……和**县(市、区)等**个县(市、区)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共**宗,已全部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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