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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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文名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目的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相关机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

3第三章审查报批程序

4第四章建设用地报件内容要求

5第五章附则

1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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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2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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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工业、住宅、商业、文教、卫生等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报批用地。

城市分批次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要求,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分批次(或按项目)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七条以下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批:

(1)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各类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军事机构批准的军事用地;

(2)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市(以下简称八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3)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第八条以下建设用地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

(1)经国务院批准八城市城市用地分批次实施方案;

(2)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含乡镇,下同)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

(3)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4)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3第三章审查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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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说明”,填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表”,组织城市用地方案材料并报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3、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省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八城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4、国务院批复八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八城市上报城市用地实施方案。

第十条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含八城市实施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市)人民政府;

2、县(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3、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4、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法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

5、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6、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设用地情况,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单位用地申请;

2、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市)人民政府;

3、县(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4、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5、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按照法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

6、省人民政府根据审批权限,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者报国务院审批;

7、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项目用地申请单位提供土地;

8、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设用地情况,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第四章建设用地报件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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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1、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说明;

3、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4、标注用地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加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并标注用地位置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图;

6、当地出台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险、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的文件。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分解下达情况,包括本市计划指标占全省、中心城市计划指标占全市的比例情况;

(2)申请用地的基本情况;

(3)上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土地征收和供给情况分析;

(4)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以及因特殊情况或大型项目引起当年用地规模过大的情况;

(5)耕地占补情况,补充耕地的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资金、验收单位、验收文号;(6)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情况,所依据的文件和标准;

(7)申请用地规划用途构成情况。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仓储、居住用地、特殊用地的面积及所占比例,涉及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附当前房地产市场分析,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户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附具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征地前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等情况的说明;

3、项目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回有国有土地的,附收回土地协议书)、供地方案;

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规划选址意见(线性工程除外);

8、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附初步设计批复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9、涉及占用林地的,附《占用林地许可证》;

10、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不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证明;

11、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12、属省立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规定,由建设单位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规划布局等情况)。

13、属省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附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说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论证意见。

14、以有偿协议方式供地的,附土地评估备案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本);

15、征地听证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不明确放弃听证又不申请听证的,附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由负责征地工作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出具放弃听证情况说明;对进行听证的,附听证笔录及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修改完善的说明。

16、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17、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1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有关材料、论证意见和听证材料;

20、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大型线性工程不附此图)。

第十四条报省审批的城市批次用地(含八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应附具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征地听证及供地情况说明;

3、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4、市、县政府对本年度城市用地和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意见;

5、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征地听证材料(要求同上);

7、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8、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地类面积);

10、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第十五条报省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附具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征地前后耕地变化情况、征地听证情况的说明。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回有国有土地的,附收回土地协议书)、供地方案;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6、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7、征地听证材料(要求同上);

8、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9、涉及占用林地的,附省林业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许可证(或林地审核意见书);

10、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

11、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12、以有偿协议方式供地的,附土地评估备案表、土地出让合同(草本);

13、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各权属、地类、面积);

14、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5、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有关材料、论证意见和规划听证材料;

1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大型线性工程不附此图)。

第十六条报省审批征收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按批次方式报批也可按项目方式报批,应附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保障资金落实、征地听证以

及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土地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3、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

4、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原集体企业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的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批复文件、项目用地情况明细表(如按项目方式上报材料,属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附具国有土地出让评估备案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本)和供地方案);

6、征地听证材料(同上);

7、土地勘测定界图(标明坐标值、各权属、地类、现状和面积)。

8、标注用地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第十七条报批材料的格式及时间要求:

(一)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填报,规定格式表格不得随意改动。

(二)八城市上报分批次实施方案和其他市、县上报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原则上每年应控制在五个批次以内。八城市年度城市用地方案上报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件须于当年12月15前上报完毕。

(三)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材料,文字一式3份,图纸一式2份,电子文档一式2份;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材料,文字一式1份,图纸一式1份,电子文档一式1份,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

(四)所报材料要求装订规范、卷面整齐。

5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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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urban real estate management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2020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新修订)》主要 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 的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 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有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 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 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住宅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 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得侵犯。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征地组卷报批。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2、征地所需资料(单独选址)。(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核表(国土局);(2)建设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国土局);(3)一书四方案(国土局);(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级以上国土部门);(5)计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征、备案证(计委);(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计委);(7)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计委);(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 位);(10)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单位、国土局);(12)占用基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 【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07.17 【实施日期】2000.07.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选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了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及土地供应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及土地供应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按照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需的材料(所需材料见附表)组织报批材料,同时根据报批地类编制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征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中的方案,经局领导会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 准或转报由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流程详见《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流程》 根据《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新财综[2007]1号)、《关于执行耕地开垦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昌州国土资发[2010]171号),所需缴纳相关审批费用,具体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2000元/亩; 3、征迁管理费为征地费用总额的3%; 4、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50元/亩。 受理条件告知单(一) 编号:201100 (单位、个人): 批 准 权 限 厅级审批(批次用地) 资料清单序 号 内容 提交 情况 备注1书面用地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县领导批转 2发改委立项批复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4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 及规划用地性质的说明

5勘界报告及相关附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补充耕地位置图、项目位置示意图) 6林业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审批文件 7草原部门出具的占用草地审批文件 备注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每项资料至少一份原件。 受理条件告知单(二) 编号:201100 (单位、个人): 批准 权限 州级审批(集体土地中心村建设、牧民定居、移民安置等) 资料清序 号 内容 提交 情况 备注1书面用地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县领导批转 2发改委立项批复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24号) 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3-05]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它县(市)、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计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其中,县(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审定后,还须报市领导小组同意。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下达的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处理方式。第五条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二)金州区、旅顺口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其它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三)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它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前,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发给《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后,到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程序? 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

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a84839428.html, 2001年09月21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

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20120917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报批方式 ............................................................. - 2 -第三章中心城区外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4 -第四章中心城区内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7 -第五章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 - 10 -第六章备案与监管 ........................................................................... - 16 -第七章附则 ....................................................................................... - 17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同意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土地管理权限的批复》以及其他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内容】 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为实施《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依法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开展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工作。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和单独选址用地报批两种方式。 本细则所指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是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为依据确定的。 第三条 【细则定位】 本细则定位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内部的操作手册,作为各处室、管理局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国土委常规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条文说明:第二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见附件二。 条文说明:第三条。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壹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且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且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壹)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运营方式等。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壹。

土地报批流程

土地报批流程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一、土地报批的概念 土地报批就是通过一些手续,流程,让土地性质改变,主要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 二、土地报批分类 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主要指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等。 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书,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交通部门实施的公路工程用地大都属于这个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这类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三、土地报批流程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流程可以总结性地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组卷、报批、征收、出让) 1、组卷阶段 (1)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及相关项目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2)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进行测量定界、地类分析、拟定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组织会审并签发征地告知书。 (3)进行告知、听证、确认(下发征地告知书、组织进行听证、最后无意见确认)。 2、报批阶段 (1)市局用地编制批次报市政府审核并签发。 (2)省厅组织会审,出具意见主管厅长、厅长签批报省政府。 (3)省政府五处受理、审查、报秘书长签批后下文至省厅(其中报国务院的经省厅汇总后一次性上报)。 3、征收阶段(两方案公告一登记) (1)第一次公告(10个工作日) 省政府对市政府下发方案批复,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B、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C、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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