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报省政府批准“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圈内”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目录、先行用地报批

资料目录公示。

报省政府批准“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目录

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材

料和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

明);

(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修改的,政

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

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

(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

格证》;

(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

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县级人民政

府报送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

诺;

(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

请示文件。

报省政府批准“圈内”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报批资料目录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

明);

(3)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先行用地报批

资料目录

(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先行用地

1.项目业主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先行

用地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用地预审意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

(3)控制工期单体工程的名称、规模、用

地面积(列表)。

2.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

审意见后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先行用地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用地预审意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批复;

(3)控制工期单体工程的名称、规模、用

地面积(列表)。

2.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向省国

土资源厅转报提出先行用地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2.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预审意见。 3.需报国家、省、市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应出具初审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项目总平面布局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用地位置(线性走向)示意图。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荐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费标准的依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由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9.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无

常熟市建设工程项目报批流程及办事指南

常熟市建设工程项目报批手续流程 前言 本指南围绕我市建设管理相关手续办理流程进行详述。 本指南主要法律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详见法律法规汇编),还包括土地、规划、环保、卫生、消防、房管及立项审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本指南所涉及和以后印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均可通过相关建设网站查阅或下载。 常熟建设信息网网址:; 常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常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略)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境外设计单位必须与境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详见本指南第四项),并需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详见本指南第七项第三条)。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资格核验(详见本指南外地进市企业从业须知)。 主管科室:建设局总工室,电话:,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抗震审查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 按规定要求需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由建设单位办理): 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报审表; 2 、初步设计抗震设计专篇; 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 【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07.17 【实施日期】2000.07.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选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了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

规划局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是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详细规划的报审及其它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实施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前的方案设计审核,与市建委联合下文审批。对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与市建委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修订;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的考试和执业制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和测绘的信息、档案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城镇规划业务进行指导和对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九)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信息、会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有关提案的办理、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等工作。 人事处(组织宣传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考试的有关工作;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事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24号) 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 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 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 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 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收费事项 无 五、办理结果 用地预审意见

江宁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项目审批基本流程示意 经营性项目 非经营性项目 备注:1、以上为经营性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流程示意,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办事指南各阶段申报要求。 2、上述审批流程为永久性建筑及市政项目,临时性项目的申报流程可在上述流程中简化,详情请咨 询各报建窗口。 备注:1、以上为非经营性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流程示意,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办事指南各阶段申报要求。 2、上述审批流程为永久性建筑及市政项目,临时性项目的申报流程可在上述流程中简化,详情请咨 询各报建窗口。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主要审批科室办公信息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窗口主要分工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选 报材料。 7、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方案图2套,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5、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非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建筑物指标汇总表》。必报材料。 6、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以上审批结果提出需要相关书面意见为必报材料。 7、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8、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矩审批项目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1份。必报材料。 5、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6、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总平面定位图2份和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基础图)2套。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7、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非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建筑物指标汇总表》。必报材料。 8、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以上审批结果提出需要相关书面意见为必报材料。 9、涉及房屋扩建及改造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10、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及审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11、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1、《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项目申请表》1 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2、符合国家设计规划的总平面图2份,基础施工图2套。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3、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以上审批结果提出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文件。 3、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4、《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5、数字报建项目自审表(市政类)1份。必报材料。 6、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方案图2套。必报材料。 7、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8、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文件。 3、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4、《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5、数字报建项目自审表(市政类)1份。必报材料。 6、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管线综合方案图2套。必报材料。 7、各专业管线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8、项目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9、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10、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文件。 3、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文件。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5、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6、数字报建项目自审表(市政类)1份,必报材料。 7、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开展前期工作联系函原件1份。必报材料。8、项目规划要点表及附图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9、1/500、1/1000的现势性管线图1份。必报材料。 10、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2套。必报材料。11、各专业管线部门意见复印件1 份。必报材料。12、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申报材料 1 建设工程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及有关说明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材料规定 1、审批事项申请表单以我局提交的电子文件格式填写完整,以Excel 格式保存电子文件,并打印盖章,其中申报事项不得手工填写,但报建人应签名申报。申请表单下载网址: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b2456047.html,/办事指南。 2、所有纸质文字材料、证照应提交扫描文件。扫描文件以100dpi 的分辨率,按文件及文件的顺序扫描并拼接,以PDF 格式保存,文件命名为图件全名。 3、图形文件(含地形图)应提交DWG 格式电子文件,其中数字报建项目应按要求制作总平面指标计算图一并提交电子文件(建筑工程无需打印)。 4、数字报建囚犯件及要求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b2456047.html,/办事指南。 5、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图纸要求统一提交蓝图,图面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单位出图章。 (2)注册建筑师印章。(市政工程类除外) (3)本次申报图纸的设计版本或出图日期。 6、凡提交复印件文件的,首次提交时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复印件上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的,在下次及今后申报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规划验线的申报材料 6 1、《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批后监督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3、《工程测量成果报告》复印件1份。必报材料。 4、《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验线结果表》复印件1份(报验正负零时提交)。必报材料。 5、总平面图及首层规划标准图复印件各1份。必报材料。 6、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规划条件核实的申报材料 7 1、《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批后监督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筑)。必报材料。 3、规划核准图原件1套(建筑)。必报材料。 4、项目竣工图原件1套(建筑)。必报材料。 5、《建筑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原件1份。必报材料。 6、已完成批后公示牌通知单。选报材料。 7、项目现状照片(包括项目各个方向及周边情况)一套。必报材料。8、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1、《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批后监督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套(市政)。必报材料。 3、规划核准图原件1套(市政)。必报材料。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

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05-10 |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 (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b2456047.html,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 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三、电子报盘的内容 (一)在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件1)中增加行业分类、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围填海的增加了占用海域面积。 (二)属《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电子报盘材料中应增加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有关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审批县(市)、矿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 (六)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七)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市域范围内列入市级以上计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室外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园林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管理;参与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十四)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组织重点地段、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督查、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印鉴、保卫、消防、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城乡规划与地理信息处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及技术审查、审核、审批或呈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各县(市)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工作;负责控规以上层面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计划安排;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制定规划勘测工作计划,安排规划勘测任务;负责规划勘测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应用工作;负责整合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指导组建相应信息库等工作。 (三)法规技术处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各项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学术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城乡规划行业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不含控规);组织各类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大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专家审查、论证、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的听证会。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沈阳市建筑工程审批备案办事指南

审批备案办事指南

规划局 (2)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一)市场供地项目 (2) (二)非市场供地项目 (3) 三、土地资产处置 (4) (一)原存量划拨土地申请出让或租赁 (4) (二)市场供地 (4) (三)行政划拨(新名称为土地行政划拨或继续划拨) (5) (四)市场供地 (6) (五)企业转制 (6) 四、土地登记发证 (7) (一)丢失补办登记发证 (7)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登记发证 (8) (三)更名、更址登记发证 (9) (四)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登记发证 (9)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转让、租赁后转租登记发证 (10) 五、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11) (一)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11)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 (三)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12) 发改委 (14)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4)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4)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4)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4) (二)项目建议书 (15)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 (15) 消防局 (16) 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6) (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部装修)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16) (二)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6) 建委 (18)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18)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18)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 (18)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9) (一)市政工程 (19) (二)房屋建筑工程 (19) (三)装饰装修工程 (20)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20120917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报批方式 ............................................................. - 2 -第三章中心城区外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4 -第四章中心城区内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7 -第五章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 - 10 -第六章备案与监管 ........................................................................... - 16 -第七章附则 ....................................................................................... - 17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同意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土地管理权限的批复》以及其他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内容】 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为实施《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依法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开展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工作。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和单独选址用地报批两种方式。 本细则所指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是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为依据确定的。 第三条 【细则定位】 本细则定位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内部的操作手册,作为各处室、管理局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国土委常规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条文说明:第二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见附件二。 条文说明:第三条。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完整版)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发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属州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建设单位(法人)依法提出用地申请。审批类及核准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列入相关规划;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投资备案证。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符合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四条。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办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年修订)的通知》(云国土资〔〕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德宏州国土资源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4]66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通政办发〔2014〕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31日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45号)精神,设立通辽市规划局,为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审批管理、城市各类违法建设监察职能。 (三)强化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划管理服务工作。 (四)统筹开展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全面加强对市辖区规划的直属管理,强化对旗县市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通辽市城乡规划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开展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评审、报批、备案和评估,指导协调旗县市区规划工作。 (三)负责全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划编制设计行业管理。 (四)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乡村建设规划审批管理,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组织各项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 (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雕塑规划许可审批。 (六)负责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市政工程、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管理。 (七)负责建筑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1、用地预申请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应的材料。 3、受理,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2)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3)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5)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城乡规划岗位职责(多篇)

城乡规划岗位职责(多篇) 篇:宜宾城乡规划局岗位职责 宜宾市城乡规划局岗位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地方性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修订、调整;依法对规划成果进行管理。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 (三)参与制定国家区域规划、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参与研究提出城市分期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四)直接负责“中心城区”(指翠屏区所辖的东城、南城、西城、北城、南岸、西郊、安阜、赵场、象鼻、菜坝、李庄、南广所属的城市规划区域,下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注册规划师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巡查,核发处罚决定书。 (七)负责“中心城区”户外大型广告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城市现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设计方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分工 局党组书记、局长左江:主持市城乡规划局全面工作。分管市城乡规划勘察设计院。 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陈飞龙:负责规划编制、用地规划、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主持局技术会,分管规划编制科、用地规划科、规划技术科、市城乡规划局翠屏分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令交:负责市政规划、党务人事群团、纪检监察、效能建设、规划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分管市政规划科、人事科、监察室、市城乡规划建设地理信息中心。联系市城乡规划局临港开发区分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叶春艳:负责村镇规划、风景名胜规划、规划执法、法规监察、行政复议、信访和扶贫工作。分管村镇规划科、法规监察(信访)科、市城乡规划监察执法支队。联系省政府驻宜宾市规划督察员办公室、宜宾县住建规划城管局。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经纬:负责机关党务和事务管理、行政审批、建筑规划工作。分管办公室、建筑规划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市规划展厅、市城乡规划局南溪分局。 党风廉政建设由党组书记、局长左江负总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令交负责日常工作,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由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经纬负责,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安全生产管理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财务、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效能建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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