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作者:张江澧向文嘉发布时间:2010-08-20 14:09:10

引言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法律规范,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

(一)小区停车位的界定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目前停车位的类型繁多,主要可以细分为五种类型:立体停车位、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其概念分别为:(1)立体停车位,是指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2)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3)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单元;(4)楼房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5)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建筑物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单元。

(二)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购房者信息弱势地位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与纠纷。车位租售一般在商品房后,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对车位的租售方案、价格等重要信息基本毫不知情,容易在购房后对开发商不规范租售车位的行为产生不满,引发纠纷。部分行政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从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的角度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2、由于购房者缔约能力、缔约机会与开发商相比存在重大差异而产生的问题与纠纷。《物权法》公布以前,很多都是“约定”的,《物权法》出台和施行后,

规定了有明确规划的小区停车位,开发商可以与购房者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然而事实上,购房者根本没有选择权,基本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的格式合同。车位是租还是卖,租金和销售价格多少,完全由开发商决定。“你愿意买就买,不愿意买,拉倒。”因此,很多开发商对车位只卖不租,而且开出天价,结果不少小区出现地上停不下车、地下没车停、小区公共道路车满影响通行等的问题,纠纷不能避免。

3、开发商把车位租售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及“炒车位”现象所导致的问题与纠纷。开发商把车位当作一般商品,不区分小区业主加以租售;少数人集中购买个别小区的车位车库,再高价转租转售给业主、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即“炒车位”,这样使得非本小区业主也取得了区内停车位的产权证或使用权,最终造成本小区业主使用车位困难。

4、业主对地下车位特别是利用人防工作改造的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有异议而造成的纠纷。业主普遍认为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算进房屋公摊面积,如果没有进行面积分摊,车位的成本至少也已经计入整个小区的开发成本,开放商在销售商品房后又销售或出租车位,其实际是二次获利,会产生不公。

5、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纠纷。部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在未获得规划许可证、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将小区地下空间或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改造成停车位,并予以出租或出售;有些开发商甚至将规划的地下停车场整个卖给他人,而买家又将其改变用途,如改造成农贸市场等。

应该说,我国的《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上述的部分问题已经得以遏制,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未能彻底解决。

二、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依据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法理依据

认定停车库的产权归属的法理依据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2]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中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部分。它由一定平面的长度和一定立体的厚度构成,与其他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以墙壁、天花板、地板相间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是供区分所有人共(公)用,属于区分所有人共有的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共有的部分。约定共有部分是由区分所有人约定使某专有部分成为共有部分。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以将共有部分总结为:(1)共同部位: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楼房的外墙、楼顶、楼层通道、楼梯、

支柱、停车场;(2)共用设施:建筑物运营设备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或暖气设施、水气管道;(3)共用基地:建筑用地,如基地、绿地等。[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三种权利构成的,即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构成则是单一的,仅指权利主体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表现为:一是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即意味着取得了共有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反之,区分所有权人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亦即意味着丧失了共有部分持分权与成员权。二是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了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的大小。三是在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则不单独登记。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由于其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亦具有多重性。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权利主体之身份只能是单一的,要么作为所有权人,要么作为共有权人,而不得同时具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双重身份。

(二)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物权法》,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尾、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公布了《物权法》两个司法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其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这三个条件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物权法》和该解释确定了我国确认开发商拥有规划停车位的所有权和处置选择权,并广受争议,一些条款在实践中有待观察。

三、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分析

(一)立体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立体停车位(场)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完全符合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客体的条件。而且其土地使用权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其建筑物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参与了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实际承担了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所以该类型停车位是可以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含转移登记)的,具有房地产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合法所有权人。

(二)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4]。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不能够成为专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共有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

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5]。而且,该类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分摊在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上,其应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即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小区全体业主是地面停车位的共有权人。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其没有产权的地面停车位对外进行销售,则对小区全体业主构成侵权。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停车位。

(三)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按照上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架空层应属于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即共同部位,应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用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对之应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依法享有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共有权。现实中,有的开发商将首层架空层停车位予以出售,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利用业主对该停车位产权不了解的情形进行有偿租赁,这些行为也都已经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地下车库可分为人防工程所设的停车位和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首先,对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因为其位于住宅小区内,并非公共停车场,其功能是为小区业主存放车辆,其修建是基于开发商负有的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停车位的义务。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

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没有地的存在,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6]另外,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实践当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

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其次,对于人防工程所设的停车位问题,笔者认为,其一,人防工程是按要求必须修建的,其功能是备战防范可能的空袭等战争灾难。如果该工程建在小区地下,其主要的避难者应是小区居民。也就是说,这类人防工程是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其二,这类人防工程是要求开发商必须建造的,其成本应纳入商品房总成本,且实际上也的确如此。所以,这类人防工程应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7]

(五)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不是非常普及,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关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也有人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从构造上看,屋顶平台停车位类似于地面停车位,也只是简单的划线分割而成,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范围。而且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因此,我们认为这类停车位应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2]王译鉴:《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3][7]何军:《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库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研究》,

[4]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

[5][6]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400页。

小区地面车位的权属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从法律关系上看,车位车库相对于房屋,不同于民法上的从物与主物的关系。车位车库不仅从物理构造上可以独立存在,更可以脱离房屋作为独立单元使用,甚至可以作为一种特定用途的房屋(专门用于停放汽车)进行权属登记。从实际交易上看,业主购房时并不一定非得购买车位车库,反之,业主处分房屋也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必然随之转移。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其效力显然不能及于车位车库。 二、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可以登记的车位车库是《物权法》第6章中所称的专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可知,可以登记的车位应该认定为专有部分。 (二)配置比例内的车位归属由开发商与购房者通过约定方式确定。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此可见,《物权法》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所持的是“约定归属说”,即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其归属。不过从该法条隐含的内容看,开发商还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无论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都赋予了开发商对车位车库的处分权,只是这种处分权对开发商来说是受到限制的,只能处分给业主。 这里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规划”应如何理解,《解释》第五条使用“配置比例”对其进行了界定。《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商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

小区停车位要如何规划管理资料讲解

小区停车位要如何规划管理 不少市民纷纷通过网络和电子邮箱表达对构建和谐小区的看法。其中小区停车难问题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人士普遍谈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管理需要规范和强化,才能解决好由于业主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长而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的新难题。 小区停车位如何管理 一、停车位规划设计要合理、要有前瞻性,并留有余地,有停车场(库)扩建增建预案,才能保证满足业主的需要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而汽车是工业产品,可以随着生产流水线的流动而不断流入市场,不断流入用户手中。因此,相对来说,一个小区的停车位数量是有限的;而业主汽 车拥有量,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不能说是无限的,但至少可以说其增长幅度是前者无法相比的。笔者曾经管理的小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猛增近20辆私家车,致使小区停车位骤然紧张,车辆停放秩序难以维持,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不断,物业管理公司苦不堪言。 这种状况是十年前小区规划设计时所没有预料到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将要交付使用至少几十年的小区来说,必须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严格把关,才能保证满足业主对停车位不断增长的需求。而目前仅以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 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建议性指标来规范设置停车位,其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有的指标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像规定容积率、绿化率等强制性指标一样来规范小区停车位的规划设

计,并且要有停车场(库)扩建增建预案。否则,小区停车位即使目前满足了业主的要求,但过了一、二十年,随着业主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停车位肯定供不应求,将产生新的供需矛盾。如果没有扩建增建预案,到那时这个供需矛盾就很难解决。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里是有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 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有规定,在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因此,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把规划设计关。 另外,最好是明确规定小区的停车位不得对非小区业主出售或长期出租。虽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是这个规定操作空间很大,开发商有可能在没有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就对外出售或出租车位。因为从楼盘开盘时起,业主是陆陆续续买房、入住的,如果开发商满足了先行入住部分业主的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要空置多长时间才算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开发商就会对外出售或出租。这样就很难保证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要,并给今后物业管理带来麻烦。因此,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停车位的权属需要明确,以避免因权属关系不明晰而引起的各种纠纷 许多业主买房的时候,很少去关心哪些是共有部分,等到真正需要时才着急;有的业主错误地认为共有部分是“唐僧肉”,人人都有份,谁都可以随意占用。笔者曾经管理的某单

小区停车位管理细则

小区停车位管理细则 为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和保护全体业主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车辆管理细则: 第一条:本小区内部及周围商铺门前道路停车位属小区管理范围,其使用权和收入均为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的收入归业主委员会管理、由所属社区监管,均用于小区停车位管理的开支、设施设备的维修、绿化环境的改观及增设娱乐设施等。第二条:加强小区车辆停放的安全和有序管理,所有进出车辆使用道闸刷卡系统。第三条:小区内部实行车辆单向行驶,北门进,南门出。小区道路实施单面停车位,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在泊位内停放或听从车管人员的安排。 第四条:对于擅自停放在消防登高平台、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当由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本小区机动车停放占位收费,分为内部停车位和外围停车位两种方案计费,具体办法及标准如下: 1) 外围停车位包月计费,按照每月元收取泊位费。(小型车辆) 2) 进入小区车辆按外围包月费元+计次费收取,计次费按元/天,不超过 2小时不计费,同一日多次进出小区只收取一次费用。 3) 中型车辆(含客货2用车)外围停放,每月按照元收取泊位费。 4) 外围商户经营者如需使用固定泊位,按照每月元/个收取泊位费,小区内部不设固定车位。 5) 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泊车,4小时以内免费,超时计费元/天。每天17时以后,除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来车辆不得进入小区内部。外来车辆小区外围停放白天免费,过夜收取元/天泊位费。 6) 车库车辆进出小区不受时间限制,地下车库按照每月40元收取物业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服务管理和收取费用。车库车主须入库停放,如车辆占用公共泊位,经劝说无效,按照元/天收取泊位费,拒付泊位费则需在补交拖欠泊位费后,才能进入小区。 上述费用均为停车位占位费,不含车辆盗抢险、玻璃破碎险、车身划痕险,如需投保上述险种,请事先声明,费用另计。 第六条:若小区公共停车位泊位已满,非车库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1.5吨以上车辆禁止驶入小区内外花岗岩路面及中型、大型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第七条:小区车辆管理实施专人定点管理,各位车主须服从车管人员的引导,黄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_精选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 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 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本文简介: XX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为了规范XX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秩序, 保障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西安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方案。一、地面车卡发放办法1、地面停车位登记制度XX业主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 由具体交房人员负责在“车位需求登记表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本文内容: XX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 为了规范XX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秩序, 保障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西安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地面车卡发放办法 1、地面停车位登记制度 XX业主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 由具体交房人员负责在“车位需求登记表”登记该户业主信息, 并当面告知业主此车卡登记仅为留存业主及车辆信息所用, “车位需求登记表”中登记的序号不作为地面停车卡排队序号。

2、地面停车位车卡发放方式 XX地面停车卡发放以抽签形式进行, 抽签时间以楼宇集中装修期结束时间节点为准, 车卡有效期限为一年。已购买XX地下停车位的业主, 不再参与地面停车卡抽签。 3、地面停车位车卡抽签准备阶段: 在抽签实施工作开始之前的一个月, 由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各自分管区域内已入住业主具体抽签时间, 并做好记录, 以备后期查询。对于重点客户, 可通过呼叫中心录音电话通知, 并保存好录音资料。 4、地面停车位车卡抽签实施阶段: (1)抽签工作实施当天, 由XX客户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所有符合抽签条件的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进行抽签, 并做好记录。秩序维护服务中心负责抽签现场秩序的维持。 (2)为了保证抽签工作的公正性及透明度, 并将抽签结果在小区进行公示。 (3)XX地面停车位为林间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因此车卡抽签比例将依据小区入住情况具体核算, 在最大限度满足现有业主停车需求的同时也需保证后续入住业主的车位使用。 二、地面停车位车卡办理流程 1、 业主办理停车卡, 需签订《XX地面停车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 业主须

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已经令人堪忧,为了解决由此带来的纠纷,我们有必要面对此问题。 我国小区停车场所分为两种形式:车库和停车位。停车位又分为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由于停车位的不尽相同,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分类而论。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只有寥若星辰的几条提及过,但都没有明确划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大同小异,对于独立的停车库要么采用属于开发商的规定,要么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约定;而对于不具有独立的建筑物特征的停车位,一般都约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这些规定,都给我国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提出了借鉴之路。我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对此明确规定,;力求降低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的纠纷,也明确广大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的权利,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 关键词:小区停车位的分类,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目录 摘要 绪论 一、我国小区停车位的分类 (一)按照小区停车位权属取得的时间分类 (二)按照小区停车位的空间位置分类 1、小区车库 2、地面停车位 3、地下停车位 4、地上停车位 二、现有立法造成我国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不明 (一)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规定是造成小区停车位混乱的主要原因(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属本末倒置 (三)小区停车位的约定取得适用上有难度 三、其他国家、地区对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相关规定 (一)日本 (二)德国 (三)法国 (四)我国台湾 (五)我国澳门 四、我国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不同学说 (一)合同确定论 (二)推定归属论 (三)销售成本收益归属论 (四)登记凭证确权论 结语参考文献

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6.1 停车库守则 小区内停车库,专供已购或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为求停车库秩序良好,保持畅通无阻,避免非法占位、阻塞通道及危害大众安全,所以订立“停车场管理规定”以便各使用人士遵照执行。 6.2 汽车清洁服务 为保障各车主在停车库免受各类外来人士干扰,除车主自行清洁外,汽车清洁服务只由管理处认可的清洁公司提供,未获得允许的外来清洁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车库内工作。 (七)南都房产停车场管理规定 7.1 进场许可 7.1.1 停车场是停车的场所,闲杂人等不得擅进。 7.1.2 无效业主停车证或未向管理处办妥登记手续的车辆,一概按照访各车辆处理。 7.1.3 任何车辆或司机,经常违反管理处的劝告或停车库守则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停车库。 7.2 租/买车库的车辆 7.2.1 租/买车库的业主,均须预先向管理处送交证明文件。另须申办业主停车证。 7.2.2 业主停车证 A.业主停车证不得转让及涂改,过期或复印的业主停车证,均属无效。 B.若业主停车证有任何遗失或损毁,须速向管理处填报及缴付补领,缴费每证20元。 C.有效业主停车证必须放在车头挡风玻璃上,以资识别。 7.2.3 管理处会依据业主停车证申请表,制订车辆登记表,交予车库巡逻保安员,以核对进出及停泊的车辆。 7.2.4 车辆只可停泊于规定的车库(车位)内。 7.3 违例停车 不遵守管理处所制订的指引停车库守则的车辆,按违章停车处理。违例停车情形如下: 7.3.1 未向管理处登记手续而驶入、停泊于停车库之车辆。 7.3.2 未出示或持有无效的业主停车证。 7.3.3 未经同意,占停他人车库。 7.3.4 拒绝遵从管理处的指引,并阻塞公用地方,如通道等。 7.4 违例车辆的被扣锁及拖走。 7.4.1 所有违例车辆,无须事前通知,可被扣锁或拖走。 7.4.2 扣或被拖走所产生的费用,均全部由所属车主负责。 7.4.3 任何由于车辆被扣或拖走,而直接或间接地引致车辆的遗失或损坏,管理处恕不负责。 7.5车辆清洗 7.5.1车辆的清洗服务只由管理处认可的清洁人员提供服务。未获允许的清洁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车场内工作。 7.5.2 请勿违反消防条例,擅自从消防喉取水。 7.5.3 清洗完毕,请即清扫积水、污物,以保持车场清洁。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因此物业应该对停车进行相关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 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 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 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 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 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 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 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 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 据法律确定。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业主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该了解 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针对这些停车位,看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售房合

郑州停车位标准配比

郑州商品房停车位配建标准提高达到一户一车位 2012-08-29 07:33 来源:大河网 核心阅读:从8月10日起,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实行一户配建一个停车位,130㎡及以上户型要“双卡双待”,即至少配建两个停车位,否则不予审批。据悉,郑州市预计将于近期出台《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都将有一定比例的提高。 郑州市提高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8月10日起施行 小户型适用该标准,具体细则或有变化;保障房车位配建标准待明确 在郑州,不但老城居民区外的马路两边,就连郑东新区居民小区外的马路两边,都成了一眼望不到头的停车场。由于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偏低,郑州市约六成私家车“无家可归”.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有关部门获悉,为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从8月10日起,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实行一户配建一个停车位,130㎡及以上户型要“双卡双待”,即至少配建两个停车位,否则不予审批。据悉,郑州市预计将于近期出台《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都将有一定比例的提高。 【烦恼】如果有应酬先把车开回家占位 位于纬一路的某小区,是郑州市高档住宅小区之一,记者调查发现,就连这样的高档小区,其所配建的车位也达不到每户一个。 住在该小区的王女士说,她每天下午下班之后就开车回家,如果实在有推脱不掉的应酬,就先把车开回家占个车位,然后再打车或者骑电动车赴约。“因为如果到晚上八九点才把车开回家,就没有车位了。” 在郑州,像王女士这样,为了停车使用“招数”的不乏其人。因为大多小区的停车位都是僧多粥少,而且有的家庭有好几辆车。所以,晚回的车主往往左冲右突,到最后还是找不到一个位,只好像“遛红薯”一样一遍遍地“遛”. 去年郑州所建车位与新增车辆之比较 2.5万个停车位VS27万辆汽车 【数据】郑州停车位严重“缺位” 截至8月20日,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00万辆。这么多车停哪儿?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市民心头之痛。本报年初的一篇报道显示:十多辆新增汽车抢一个新建车位,因为去年郑州市总共建2.5万个停车位,却新增27万辆汽车。为缓解停车难、解决拥堵问题,郑州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差异化收费、免费开放市委市政府大院停车位以及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等,但由于私家车数量增长太快,目前郑州约六成私家车没有停车位。 【新标】

一个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一份超详细车辆管理规定(收藏)

一个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一份超详细车辆管理规定(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和目的为确保出入小区的车辆安全行驶和停放有序,同时避免堵塞消防通道形成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及本规定。除特种车辆和为公共区域施工的车辆外,进入小区超过30分钟的车辆,应该一律缴费,所缴费用按照比例补充到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之中,用于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维护。第2条背景和时效性因为本小区目前的车位数量严重不足(地下车库、地面车位、地面车库),矛盾突出的停车难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和行车秩序。根据消防要求和停车需求,要尽快建造规划未建的停车位和增建停车位,同时合理规划并改造行驶路线,设置单向通行车道,以便更好地解决停车难和安全顺利行车问题。目前只有路面临时和固定车位停车费的70%划入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之中,其他车辆使用本小区的公共道路、公共设施和停放在公共区域,却对本小区的公共收益没有任何贡献,这很不公平,也很不正常。而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需要公共收益来维护,因此必须兴利除弊改变不公平的现状,不能继续让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

流失,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本规定。本暂行规定有效期六个月。 第二章细则 第3条物业公司管理职责1、负责小区车辆进出指挥、监控和收费。2、负责访客与被访问居民的联络确认,并登记所有进入小区的常驻车辆和临时车辆信息。3、负责监管进入小区内机动车和其他车辆的有序进出和安全行驶,安排并监督各类车辆的停放。保安要特别安排好外来车辆的临时停车,必须明确告知相关停放规定,不得阻碍小区居民的车辆通行和停放。4、每天上下班高峰时间段(早上6:30—8:30,下午16:30—19:00 ),保安必须在会所左右两侧引导安全行车和疏通道路,保证小区内车辆正常行驶和停放。5、原则上车辆进出由道闸系统自动管理。外来临时车辆和欠费常驻车辆出小区,应由司机用手机扫描道闸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进行缴费。保安不得擅自手动放行任何应缴费而未缴费的车辆,否则物业公司必须原价赔偿。6、在司机不能或不愿使用二维码扫描支付的情况下,保安可以在收取现金后手动抬杆放行。保安要每班汇总交接现金收费情况,每个班次都要完整保存车辆进出的各项记录。7、物业公司对不听从规劝和管理的第二次乱停车的车辆,有权力进行处罚。8、物业公司因车辆管理失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和被政府部门 处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4条车辆管理规定1、进入

关于论物权法上的地上车位及地下车库的权属

论物权法上的地上车位及地下车库的权属 案件简介:2008年5月,张先生一家花了50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开盘后,开发商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停车位。张先生一家花了42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8000元,地面停车位14000元。开发商交房后,小区物业入住便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张先生认为自己既然已经买断了这两个停车位,就可以随意使用,根本就无须再交费。况且停车位是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是无权对外出售的。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的归属问题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矛盾,现行的《物权法》尽管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因为内容较为笼统,如何认定住宅小车停车位权属显得十分迫切。 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其中专有权是其核心。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范围是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客体,此项单独所有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车位、车库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止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构造上的独立性,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即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并且可以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相隔离。隔离,应采取“观念上的间隔”,即“无物理的间隔”,只要符合明确区分界线的要求,即使没有物理上的遮蔽性,也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土地即为此例。所以,不同的车位车库之间的遮闭性可依观念上的隔离得以实现.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为不同部分后,每个单元都可以独立使用,其效用一般与单独的建筑物相同。车位车库的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明确,具有排他性。车辆的出入有共同车道各出口,无须借助他人的专有部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也可以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或“形式上的独立性”。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这些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表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既包括了现在能够在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 .

建筑物停车位配比分析

[转载] 建筑物停车位配比分析 车位比一方面有相关规定,不同城市不同区域的车位比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一般大城市要求的车位比比较高,小城市要低一些。楼盘的车位比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可以超过。而且高档的楼盘都要超过,高档写字楼更是。车位配比该设置多少,必须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来定。最好的办法是去调查周边的商铺、超市、写字楼和其他剧院的车位比,然后判断你们的人流和停车比例跟那些地方比较是会更多还是更少,再根据这个来确定车位比到底该设置成多少。 一、西方国家的停车标准 依据美国公用物业停车标准作为测算基础,其停车位标准规范为 行政办公每100平方米3~5个、 中型零售业每100平方米5个、 公寓每户1.5个。按照标准停车位每个35~50平方米(包括停车位所占面积、车库行车道路、转弯半径、行车进出引道等)计算,一栋大型高端写字楼停车位面积将超过建筑使用面积;即使按照欧洲的高端写字楼停车位标准(每平方米2~3.5个)计算,高端写字楼的停车位面积也基本与建筑使用面积持平。 二、我国停车位配比规定 国家规定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人口的每人0.8平方米至1平方米设计。一座 写字楼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备机动车位的指标是0.5个, 娱乐性质建筑的指标是1.5~2个,餐饮性质的指标是2.5个。 剧院的车位不是按平米来的,是按人头来计算的,关键是看有多少座位,而一般来剧院的观众自驾车的比例有多高。比如国家大剧院机动车停车位共设有1000个,其中贵宾车位80个,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车位120个,提供社会车辆停靠车位为800个。每辆机动车按1.5人配比,共有约1200人采用自驾车方式进入剧场,占大剧院总容量数(5500人)的20% 左右。一般的剧院没有这么高。 在一般的省会城市,暂时按 临街商业每万平米40个测算, 写字楼1个/300平米, 综合性超市100个车位, 剧院40个左右。 商业购物中心最低配置10000平米至少要配置100个。 三、国内其他城市车位配比经验 1. 沿海及发达城市已经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车位比要达到1:1,也就是一户一个车位。上海、广州、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许多高档住宅的停车规划设计比例最高的已经达到1:2。在经济较发达的南方城市,如浙江全民经商的义乌市,当今作楼盘设计停车配置也最少在1:0.8起步,有些楼盘达到1:1.4以上的设计配置。 2.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不少于0.5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0.15车位/户。而办公楼停车位的配比必须达到每100平米0.5个车位。 3.南京办公楼的停车位规划要点是依据2003年下达的《南京市建筑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这一文件,老城区要求达到每100平米0.5车位,新城区是每100平米0.8车位,这些数据都是针对单纯的写字楼的,如果有餐饮类的,要求就更高了。 四、《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规定机动车位配比标准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制定了车位的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

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二: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浅析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

浅析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 本文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4b1569361.html, 【摘要】: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关键词】:停车位产权归属业主人防工程 一、停车位的含义 所谓停车位是指各种停车场所中仅供且可供一辆汽车停放的单元。实践中和停车位相关的概念还有停车场、车库。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其它类型的停车场所,如立体停车楼、路边划线停车位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各种类型的停车场所。停车位与停车场、车库以及其它停车场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各种停车场所是由数量各异的停车位所组成的,停车位同时也是组成这些停车场所最基本的元素。我们可以这样说,停车位是各种停车场所的基本单元,而各种停车场所则是停车位的存在形式。 二、停车位的分类 从停车位的物理状态和所处的土地立体空间位置可以把目前城市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分成两类五种形式。第一类是地上停车位,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地上停车位是指建立在帝标之上的停车位,具体包括小区内的地面停车场,小区内独立建设的多层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显而易见就是建设在地表之下的停车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车库,还有一种是通过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成的非人防工程性质的车位车库。 三、产权归属、众说纷纭 (一)产权归开发商。 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在建筑上盖在完成综合验收后的总体确权(又称大确权)时一般是确权到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然后房管部门根据一手交易记录分别将已成交单位分割确权给小业主(又称小确权),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既包括尚未售出的部分物业,也包括一些公摊面积及未公摊的公共设施。公摊面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法定地属于全体业主,而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等则属于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由开发商取得。实际上,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尽管对地下停车场与会所的产权归属之争议不绝于耳,许多开发商还是成功地作通了房管部门的工作,取得了上述公共设施的产权证,形成既得利益。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作者:张江澧向文嘉发布时间:2010-08-20 14:09:10 引言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法律规范,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 (一)小区停车位的界定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目前停车位的类型繁多,主要可以细分为五种类型:立体停车位、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其概念分别为:(1)立体停车位,是指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2)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3)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单元;(4)楼房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5)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建筑物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单元。 (二)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购房者信息弱势地位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与纠纷。车位租售一般在商品房后,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对车位的租售方案、价格等重要信息基本毫不知情,容易在购房后对开发商不规范租售车位的行为产生不满,引发纠纷。部分行政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从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的角度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2、由于购房者缔约能力、缔约机会与开发商相比存在重大差异而产生的问题与纠纷。《物权法》公布以前,很多都是“约定”的,《物权法》出台和施行后,

商业停车位配比规范

商业停车位配比规范

商业停车位配比规范 篇一:停车位配比分析 建筑物停车位配比分析 车位比一方面有相关规定,不同城市不同区域的车位比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一般大城市要求的车位比比较高,小城市要低一些。楼盘的车位比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可以超过。而且高档的楼盘都要超过,高档写字楼更是。车位配比该设置多少,必须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来定。最好的办法是去调查周边的商铺、超市、写字楼和其他剧院的车位比,然后判断你们的人流和停车比例跟那些地方比较是会更多还是更少,再根据这个来确定车位比到底该设置成多少。一、西方国家的停车标准 依据美国公用物业停车标准作为测算基础,其停车位标准规范为行政办公每100平方米3~5个、中型零售业每100平方米5个、公寓每户1.5个。按照标准停车位每个35~50平方米(包括停车位所占面积、车库行车道路、转弯半径、行车进出引道等)计算,一栋大型高端写字楼停车位面积将超过建筑使用面积;即使按照欧洲的高端写字楼停车位标准(每

平方米2~3.5个)计算,高端写字楼的停车位面积也基本与建筑使用面积持平。二、我国停车位配比规定 国家规定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人口的每人0.8平方米至1平方米设计。一座写字楼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备机动车位的指标是0.5个,娱乐性质建筑的指标是1.5~2个,餐饮性质的指标是2.5个。 剧院的车位不是按平米来的,是按人头来计算的,关键是看有多少座位,而一般来剧院的观众自驾车的比例有多高。比如国家大剧院机动车停车位共设有1000个,其中贵宾车位80个,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车位120个,提供社会车辆停靠车位为800个。每辆机动车按1.5人配比,共有约1200人采用自驾车方式进入剧场,占大剧院总容量数(5500人)的20% 左右。一般的剧院没有这么高。在一般的省会城市,暂时按临街商业每万平米40个测算,写字楼1个/300平米,综合性超市100个车位,剧院40个左右。 商业购物中心最低配置10000平米至少要配置100个。 三、国内其他城市车位配比经验 1. 沿海及发达城市已经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车位比要达到1:1,也就是一户一个车位。上海、广州、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许多高档住宅的停车规划设计比例最高的已经达到1:2。在经济较发达的南方城市,如浙江全民经商的义乌市,当今作楼盘设计停车配置也最少在1:0.8起步,有些楼盘达

2019.8.21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

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 为适应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和保护全体业主的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小区车位管理范围 (一)本小区地下室机动车车位,根据开发商绘制车位分布图,使用权归业主个人所有,由物业公司管理。 (二)地面车位根据开发商绘制车位分布图,后期建设新增的车位,接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本小区内部所有车位,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均为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所属社区监管。所有收入均用于小区停车位管理的开支、设施设备的维修、绿化环境的改观等。 二、车位登记制度 (一)业主地下车位登记资格 地下车库车位登记根据使用权证登记,需业主提交以下4项资料:(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车位合同及转让办法; (4)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二)业主地面车位登记资格 地面车位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于小区地面车位紧张,每套住宅或商铺的业主凭房产证可以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需提交以下3项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联系电话; (3)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联系电话; (三)租户地面车位登记办法 租赁住宅的租户,在小区公共空间方面享有和小区业主同等的使用权,小区住宅或商铺出租方业主不停放车辆前提下,每套住宅(含商铺)的租户可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 1、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或商铺出租方业主有地面停车需求。 (2)得到出租方业主的授权。 2、登记车辆需提交以下五项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或商铺租赁合同; (2)出租方业主身份证,联系电话; (3)租赁方身份证,联系电话; (4)行驶证,限本人,非租赁方说明原因; (5)户主授权书(可在租赁合同内体现),或业主陪同办理 3、若发现未授权私自假冒登记的,遭业主方投诉,立即取消停车资格,并根据停车记录,按照外来车辆停放标准重新清算停车管理费。(四)地下车位出租的登记办法 出租地下车位的业主不再享有地面车位停车权利。地下车位租赁方登记停车资格,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联系电话; (3)车位合同及转让办法,联系电话; (4)租赁方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杨立新)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4-11-3 一、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 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所有权的权属证书。 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所有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所有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使用,不应当由个人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有的主张停车位的使用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应当购买使用权,因而使开发商赚取好处而侵害了全体区分所有人的权利;有的购买了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但是物业单位还要每个月收取管理费。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就在区分所有人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各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等于是区分所有权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价金占为己有。这些争议表明,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停车位权属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现代社会的城市人生活,几乎离不开汽车,因此,开发城市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必须解决停车位的问题。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都极为重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建设及其权属问题。在一般的国家立法中,差不多都要规定开发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都必须建设适当的停车位。在停车位权属的立法上,各国规定较为复杂。有的规定为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有的将停车位作为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维持权属,按照建筑单元予以分配;有的将停车位区别不同情况,分为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单独所有的专用部分和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共用部分;有的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在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因此,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的权属没有明文规定;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规定停车位的问题。现实中相比较而言,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权属状况较为混乱,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在物权法草案的条文中作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一般规则,很难解决现实中复杂多样的权属争议。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权属问题与窗前绿地和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都不相同,具有特殊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计算,不计入公摊面积,而不像窗前绿地那样,一般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也不像楼顶空间那样,只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因此,

停车位配比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建筑物停车位配比分析 车位比一方面有相关规定,不同城市不同区域的车位比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一般大城市要求的车位比比较高,小城市要低一些。楼盘的车位比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可以超过。而且高档的楼盘都要超过,高档写字楼更是。车位配比该设置多少,必须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来定。最好的办法是去调查周边的商铺、超市、写字楼和其他剧院的车位比,然后判断你们的人流和停车比例跟那些地方比较是会更多还是更少,再根据这个来确定车位比到底该设置成多少。 一、西方国家的停车标准 依据美国公用物业停车标准作为测算基础,其停车位标准规范为 行政办公每100平方米3~5个、 中型零售业每100平方米5个、 公寓每户1.5个。按照标准停车位每个35~50平方米(包括停车位所占面积、车库行车道路、转弯半径、行车进出引道等)计算,一栋大型高端写字楼停车位面积将超过建筑使用面积;即使按照欧洲的高端写字楼停车位标准(每平方米2~3.5个)计算,高端写字楼的停车位面积也基本与建筑使用面积持平。 二、我国停车位配比规定 国家规定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人口的每人0.8平方米至1平方米设计。一座 写字楼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备机动车位的指标是0.5个, 娱乐性质建筑的指标是1.5~2个,餐饮性质的指标是2.5个。 剧院的车位不是按平米来的,是按人头来计算的,关键是看有多少座位,而一般来剧院的观众自驾车的比例有多高。比如国家大剧院机动车停车位共设有1000个,其中贵宾车位80个,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车位120个,提供社会车辆停靠车位为800个。每辆机动车按1.5人配比,共有约1200人采用自驾车方式进入剧场,占大剧院总容量数(5500人)的20% 左右。一般的剧院没有这么高。 在一般的省会城市,暂时按 临街商业每万平米40个测算, 写字楼1个/300平米, 综合性超市100个车位, 剧院40个左右。 商业购物中心最低配置10000平米至少要配置100个。 三、国内其他城市车位配比经验 1. 沿海及发达城市已经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车位比要达到1:1,也就是一户一个车位。上海、广州、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许多高档住宅的停车规划设计比例最高的已经达到1:2。在经济较发达的南方城市,如浙江全民经商的义乌市,当今作楼盘设计停车配置也最少在1:0.8起步,有些楼盘达到1:1.4以上的设计配置。 2.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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