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

2.适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
2.适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 号:CTSO-C100c

日 期: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 )适用于为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 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

3. 要求

在本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 标记进行标识的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应满足SAE AS5276/1运输类飞机

的儿童约束系统性能标准(2000年11月)中的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记录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飞机环境和所有飞行阶段为儿童提供适当约束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应按本CTSO附录1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此外,要在ACSD上永久清晰地标注该ACSD的型号信息(参考附件1对SAE AS52761的2.5节的修订)。

d. 也要标记出对特定飞机或特定运行的安装限制和约束条件,例如:“仅用于安装在{插入飞机型号或序列号}”,“仅用于安装在按规章{插入规章号}部的运行”;“仅供军用”,“安装限制说明见图纸{插入图号}”。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4)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清洁、杀菌程序,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铭牌图纸,图示出设备如何标识本CTSO中第4节所要求的标记信息。

d.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CTSO第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或性能(即:非CTSO功能)。在获得CTSOA的同时非CTSO功能也一同被接受。接受这些非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并在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

(1)非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件、硬件以及环境鉴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CTSO功能不会影响设备对本CTSO第3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CTSO功能满足第5.d.(1)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3)第5.d.(1)节所描述非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

(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5.d.(1)节性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5)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CTSO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CTSO功能的影响。

(6)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5.d.(1)节描述的非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e. 按CCAR-21-R4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CTSO最低

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f.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g.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h. 制造人的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CTSO第3.c节完成的试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准程序;

c. 原理图;

d. 布线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f. 如果设备包含非CTSO功能,必须提供第6.a节至第6.e节与非CTSO功能相关的资料。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a.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CTSO第5.a节和第5.b节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b. 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CTSO功能,则还应包括第5.d.(1)节至第5.d.(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

8. 引用文件

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

400 Commonwealth Drive, W ARRENDALE, PA 15096-001, USA 也可通过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66160454.html,订购副本。

附录1 儿童航空安全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

适用标准是2000年11月发布的SAE AS 5276/1运输类飞机儿童约束系统。

修改如下:

AS5276/1章节修改(斜体文字为变更内容)

全文全文使用儿童航空安全设备(ACSD)取代CRS。

SAE AS 5276/1包含以下试验标准作为参考:

1.SAE RP J211,冲击试验设备

2.SAE AS8049A,民用旋翼航空器,运输类和通用航

空飞机座椅性能标准

3.SAE ARP4466,民航运输类飞机中的儿童约束系统和

旅客座椅系统的尺寸相容性

4.联邦法规49卷572部,仿生试验假人

https://www.360docs.net/doc/566160454.html,AR 25.853(a) [附录F,第一部分(a)(iv)]

如果被申请人所属的局方批准,将以新版标准为准。第1节忽略第1节范围,因与CTSO中的文字大致相同。

2.1节改为:

2.1 文件:

以下文件是AS的一部分。提供其他文件作为参考。

当本文内容和引用参考文件矛盾时,以本文优先。除

了某种特定的豁免本文不能取代任何适应法律法规。

2.1.1节改为:

2.1.1 SAE资料

RP J211,冲击试验设备

AS8049B,民用旋翼航空器,运输类和通用航空飞机

座椅性能标准

ARP4466,民航运输类飞机中的儿童约束系统和旅客

座椅系统的尺寸相容性

2.1.2节改为

2.1.2 规章,AC,CTSO和报告:

CCAR 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 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 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

审定规则

CCAR 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AC 91-62A,Use of Child Seats in Aircraft

AC 120-87B,Use of Child Restraint Systems on

Aircraft TSO C22g,Safety Belts

CTSO-C39b,航空器座椅和卧铺

CTSO-C39c,静力学试验审定的9g运输类飞机座椅

CTSO-C127a,旋翼航空器、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

实用类飞机座椅系统

DOT/FAA/AAM/-94/19, The Performance of Child

Restraint Devices in Transportation Category Seats,

Gowdy and DeWeese,FAA Office of Aviation Medicine

Report,September 1994.

DOT/F AA/AR-00/12, Aircraft Materials Fire Test

Handbook

2.1.3节改为:

2.1.3 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法令和文件:

联邦法规49卷571.213,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 No. 213 Child Restraint Systems

联邦法规49卷571.225,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 No. 225 Child Restraint Anchorage Systems

联邦法规49卷572,Anthropomorphic Test Dummies

NHTSA Drawing Package SAS-100-1000 dated June

1,1993

2.1.4节改为:

2.1.4ANSI文件: Available from ANSI,11 West 42nd

Street,New York,NY 10036-8002.

ANSI Z535.4 -1998 产品安全标记标牌

2.3节改为:

2.3 儿童的划分:

适合的ACSD是根据儿童的物理特征决定的。重量、

站立身高和发育成熟度(如年龄)对合适的ACSD的

构型和定向有重要影响。由于儿童发育程度不同,通

过综合考虑这些特征来决定ACSD构型是非常困难

的。为了简化这个过程,表1为儿童的成长发育定义

了3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主要指标(以下划

线标志)。当一个乘坐人在两类之间,就使用主要指

标来决定合适的ACSD的构型和定向。

表1—儿童分类定义

儿童类型重量,千克(磅)身高,厘米(英寸)年龄,月

新生儿出生至5(11)出生至65(26)不适用

婴儿5-10(11-22)65-85(26-34)12以下

幼童10-18(22-40)85-110(34-44)12以上

2.5d节改为:

d. 任何满1周岁且大于10千克(22磅)且站立高度

小于110厘米(44英寸)的儿童都视作幼童,并坐

在前向安装上部躯体和下部躯体约束的ACSD(III

型)

2.6节增加新的2.6节:

2.6定义:儿童飞机安全设备定义参考联邦法规49

卷571.213 S4

3.2节改为:

3.2 ACSD设计/功能

3.2.5节改为:

3.2.5 如果一个ACSD采用安装在刚性锚固系统上,

根据联邦法规49卷571.225 S9中的规定,提供固定

的硬件必须符合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5.9(a)的要

求。如果是连接在刚性支架上,那他必须是可收回的

以保证安装ACSD的旅客座椅没有安装较低的锚固

结构,同时保证不会对附近的座椅乘客造成伤害。3.2.6节新增3.2.6节:

除去为了连接儿童约束系统的锚固结构,ACSD绝对

不能与民机座椅的座椅垫、座椅靠背或其他为了嵌入

座椅垫和座椅靠背之间的组件(除安全带)连接。当

ACSD单独通过座椅的腰部安全带(盆骨约束位置)

固定时,ACSD必须满足这些标准。如果ACSD安

装在儿童锚固限制系统上,那么当ACSD单独安装

在通过满足联邦法规49卷571.225 S9要求“有儿童

乘坐时,安全带绝不能接触ACSD”的刚棒锚固结构

时,ACSD也要满足以上标准。当根据第4部分要求

进行试验验证时,ACSD上的每一条安全带以及所有

ACSD上用于限制儿童的结构都不能为了保持系统

质量或者维持标准座椅质量而在儿童身上加载任何

载荷。

3.2.7节增加新的3.2.7节:

3.2.7 一个ACSD必须满足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5.2.1.1,S5.2.1.2,S5.2.2.1 (a),(b) 和(c),

S5.2.2.2和S5.2.4.中的载荷分布要求。

3.2.8节增加新的3.2.8节:

3.2.8 ACSD安全带系统必须满足联邦法规49卷

571.213 S5.4.1.2,S5.4.1.3,S5.4.2,S5.4.3.1,

S5.4.3.3,S5.4.3.5中的要求。S6.1中的参考资料可

参考本标准的第4部分。

3.3节改为:

3.3防火:不能引起火灾传播的ACSD的座椅垫,垫

衬物和其他所有的暴露材料除了一些小零件(旋钮、

触发器、按钮、封条和电器元件)必须满足

CCAR25.853(a) [附件F,第一部分(a)(1)(ii)]中关于防

火的要求。安全带和肩部安全带必须满足[附件F,

第一部分(a)(iv)]。

第4节改为:

4.试验流程标准

本章节中的动态试验用于判断ACSD在水平冲击时,面向前方安装ACSD的旅客座椅迎着纵轴上承受载荷的情况下ACSD的性能。根据本AS 4.1节中的内容,ACSD结构的完整性,连接的有效性和对儿童乘

客约束的充分性都需要验证。针对每一个分类的儿童

(分类标准参见2.3节)对应的每一种ACSD,都要

通过座椅腰部安全带固定的方式来完成动态试验。

ACSD上带有符合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5.9(a)的

低位锚型连接件的型号,必须使用刚性棒锚固定来完

成实验,除非ACSD完全符合联邦法规49卷571.213。

4.1节改为:

4.1模拟儿童乘坐:在动态试验中应该使用一个或多

个ATD代表儿童种类来模拟儿童乘坐。ATD的选择

要基于以下要求:

a)根据联邦法规49卷572部,K章的要求,新生婴儿

ATD应用于测试I型ACSD。

b)根据联邦法规49卷572部,R章的要求,新生婴儿

ATD和一个12个月大的儿童ATD应用于测试II型

ACSD。

c)根据联邦法规49卷572部,P章的要求,12个月大

的儿童ATD和一个3岁儿童ATD应用于测试III型

ACSD。

4.1.2节改为:

4.1.2 ATD的准备和服装:三种ATD头部两侧所贴的

标志,必须在ATD头部中心横截面上并于矢状切面

正交。12个月大和3岁的儿童ATD必须在膝盖旋转

轴中心位置贴标志。A TD的服装和准备必须按照联

邦法规49卷571.213 S9中的要求。

4.2节改为:

4.2试验夹具:在ACSD动态试验中使用的夹具是根

据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6.1.1(a)(1)(i)中定义的

FMVSS-213标准的组合座椅试验夹具。对于AS特

定的试验,座椅背垫,座椅垫和腰部安全带和安全带

锚固点是与FMVSS-213 标准座椅试验夹具构型不

同。AS附件A中展示了用于重新安装FMVSS-213

标准座椅装配试验夹具所需的位置、尺寸和材料

4.2.1节改为:

4.2.1旅客座椅约束系统:飞机乘客座椅腰部安全带

必须要安装在试验夹具上,在AS附件A中展示的座椅试验夹具是安装ACSD的最基本的方式。安全带搭扣必须是拉扣型释放机械装置。安全带必须要满足CAAC CTSO-C22g的要求,且满足AS附件A,表A5中的长度尺寸。安全带围带必须使用尼龙。

4.2.2节增加新的4.2.2:

4.2.2刚棒低位锚固结构:如果测试的ACSD安装在低位锚固连接件上,前面提及的更改的座椅试验夹具必须安装在刚棒锚固系统(符合联邦法规49卷571.213表1A和1B)。

4.5节把4.5节光学仪器的最后一句话改为:

在III型ACSD试验中,照片像素必须满足能够精确的测量ATD头部到膝盖的最大偏移量;或者在I型和II型ACSD试验中能够测量ACSD后向的最大旋转。

4.6节改为:

4.6 试验严重性:动态冲击波型必须满足AS 8049B 中对于A型座椅的要求,例如:16g,13.4m/s(44ft/s)运输类飞机座椅水平试验。

4.7节增加新的4.7节:

4.7试验条件:在试验中,保持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6.1.1(d)中的环境要求。

5.1节改为:

5.1 ACSD安装:除非没有使用任何系栓带,按照申请人的ACSD系统安装指导,把ACSD安装在更改的FMVSS-213标准座椅组装试验工装的座位中心点。对于安全带测试状态,仅使用飞机的要不安全带。对于测试儿童约束锚固系统,仅使用低位锚固点来测试。

5.2节增加5.2节的内容:

5.2 ATD的安装:ATD必须要放在ACSD中。如果合适,根据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10要求放置ACSD 并连接儿童约束安全带。

5.3节改为:

5.3 ACSD整体约束调整器:ACSD整体约束系统必须按照制造者的说明书和联邦法规49卷571.213S

6.1.2(d)(1)(i)的要求,穿过ACSD并将ATD 扎紧。

改为:

5.4 ACSD接头调整器:将ACSD连接固定在标准座椅试验工装的飞机的座椅安全带或是儿童约束锚固系统拉带必须调整至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

6.1.2(d)(1)(ii) 或(iii)

6.1节改为:

6.1偏移限制:下面列出的ATD和ACSD的偏移量和初始位置必须通过测量高速拍摄或是试验摄制的视频图像获取,或者对于初始位置,在试验开始前直接测量。

6.1.1节改为:

6.1.1 ACSD的试验方向:ACSD必须保持ATD躯干在系统之内。ATD头部的任何部分在垂直截面上的偏移量不能超过靠背旋转轴前方813mm(32英寸)(如附件A图A2所示)这个偏移量限制作为头部偏移限制。

6.1.2节第二段改为:

6.1.2 ACSD后向试验:在试验的任何时候,ACSD的靠背支撑表面到垂直截面之间的角度不能超过70度。ACSD靠背支撑表面和垂直截面的角度在在试验初始(后)角度不能小于45度。

ACSD必须完全保持ATD的躯干。ATD头部两侧的中心标靶位置不能超过ACSD的横向正交截面(其交叉点包含ACSD表面最上端和最前端)

6.2节改为:

头部伤害标准(HIC36)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而得的:

2

1

2.5

1221

()(1/())()

t

t

HIC t t t t a t dt Max

??

??

=--

??

??

??

??

?

其中:

t1,t2=头部碰撞期间的任意两个时刻,且两时刻间隔不超过36毫秒

a(t)=ATD头部重心的合成加速度以若干个g(重力加速度)表达。

HIC36的最大值的计算是通过冲击试验中获取的数据,包括ATD和ACSD的回弹运动,最大值不能超过1000。

6.4节新增一段:

ACSD必须要满足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5.1.1的要求。引用其S6.1节中的要求在此应认为引用本规定的第4节。

7.1a至7.1e节忽略7.1a至7.1e节中的内容,作为标记的要求遵循节7.1f至7.1h节和CTSO第4节的内容。

7.1g节第二段改为:

“当乘坐一个轻于磅(千克)的婴儿时,将I,II 和III型儿童约束系统置于面向后方的位置。“

7.1h至7.1m节忽略节7.1h至7.1m的内容。

7.1h节新增7.1h节的内容:

h. 下列黄底黑字的内容是ASCD的使用和安装指导:

“警告!可能会发生死亡或严重伤害。遵循儿童航空约束系统上和制造人的指导{插入位置}中的要求。?本设备不能安装在任何飞机上有气囊的墙面或者椅背后。

?不能在装有充气式安全带的座椅上使用本设备。?仅用于前向座椅。不要再后向或侧向座椅上试用本设备。

?用航空座椅的腰部安全带或者是刚性锚固结构来固定儿童航空约束系统。

?本儿童航空约束系统不适用于肩带或其他系带式座椅或飞机。

?使安全带紧贴本儿童航空约束系统才能为您的孩子提供做够保护。

7.1i节增加新的7.1i节:

7.1i ACSD额外的标签不符合FMVSS-213。任何满足本最低性能要求和CTSO的但不满足FMVSS-213的ACSD,在新的A6图中的标签必须永久的粘在ACSD 的织带上,保证在ACSD安装时该标识能清晰识别。

图A1更改A1图如下

靠背旋转轴到腰部安全带连接轴的水平距离从269(10.6)改为246(9.7)

图A2更改A2图如下:

靠背旋转轴到腰部安全带连接轴的水平距离从269(10.6)改为246(9.7)

新增加一个项目9:铝棒:直径25.4(1.0)焊接在项目1的前段边缘,因此棒的表面与铝板的底部平面相切。

图A3更改A3如下:

将锚接转动的垂直尺寸从47.8(1.88)改为50.8(2.0),且锚接高度的垂直尺寸从60.5(2.38)改为63.5(2.5)。

图A4更改A4图如下:

根据图A2中的描述,增加一个直径25.4(1.0)的铝棒的视图。

图A6

忽略图A6,它不再适用。必须使用如下的新图A6 图A6-不满足FMVSS-213的ACSD标签

●标签的轮廓为红色,线宽为6点。

●标签4.75英寸长1.25英寸高

●标签内部为黄底

●文字选用宋体黑色加粗

●大的字体是18号

●小的字体是1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机场图: ①航图种类:机场图 ②机场坐标:N24°59′32″ E102°44′33″ ③机场标高:ARP(Airport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高度1894.9米6217英尺 ④机场各席位频率:通波128.45 放行121.7 塔台118.1,塔台备用118.85130.0 地面121.85,地面备用121.65 ⑤机场名称:昆明巫家坝 ⑥RWY:跑道TWY:滑行道 PCN代表道面强度,后面的数字为数字,数字越大强度越强 第一个字母有R或F,R是刚性道面(水泥),F是柔性道面,沥青 第二个字母是道面下面土的强度,A是最高,D是最低 第三个字母是可以允许的轮胎压力,W最高(1.5mpa~),Z最低~0.5Mpa) 第四个字母是评定标准,T是技术评定和U是经验评定 ⑦进近灯光种类:PALS CAT I类灯 PLAS( Pre. App.Lt.Sys.):精密仪表进近灯光 CAT:Category ⑧VAR(Variation ):磁偏角 N为正北方向,VAR是磁偏角,此处的磁偏角往西偏一度,就是说MAG(Mag heading 磁航向)=360,则TRU(True Heading真航向)=001

⑨CWY(clearway):净空道 SWY(stop way):停止道 后面是规格净空道60m*200m 停止道60m*45m ASPH(Asphalt)为沥青 ELEV(Elevation)是入口标高 ⑩HS(hot spot ):热点,比较容易拥堵的地方 ?ARP(Areodrome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 ?跑道规格:3400m*45m CONC(Concrete):混凝土 后者Strip是升降带长宽 ?跑道磁航向:033° ?跑道编号:03 最下面有个表格我忘记标号了,我只解释下第一个 34发来说,HIRL与RCLL都工作,VIS就是500米,只有RCLL不工作,VIS就是600米,都不工作,就是800米 HIRL:High Intensity Runway light 高强度跑道灯 RCLL:Runway Center Line Light 跑道中线灯 VIS:Visibility 能见度 PALS:Precision approach lighting system 精密进近灯光 REDL:Runway edge light 跑道边线灯 REIL:Runway end identifier light 跑到末端识别灯 SFL:Sequenced Flashing Light 顺序闪光进近灯 TDZ:Touchdown Zone Light 接地地带灯 HIALS:High Intensity Approach Light System 高强度进近灯

国内民航飞机分类概述

国内民航飞机分类概述 大型宽体飞机:座位数在200以上,飞机上有双通道通行 747 波音747,载客数在350-400人左右。(747、74E均为波音747的不同型号) 777 波音777,载客在350人左右。(或以77B作为代号) 767 波音767,载客在280人左右 M11 麦道11,载客340人左右 340 空中客车340,载客350人左右 300 空中客车300,载客280人左右(或以AB6作为代号) 310 空中客车310,载客250人左右 ILW 伊尔86,苏联飞机,载客300人左右 中型飞机:指单通道飞机,载客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M90 麦道82,麦道90载客150人左右 733 波音737系列载客在130-160左右 320 空中客车320,载客180人左右 TU5 苏联飞机,载客150人左右 146 英国宇航公司BAE-146飞机,载客108人 YK2 雅克42,苏联飞机,载客110人左右 小型飞机:指100座以下飞机,多用于支线飞行 YN7 运7,国产飞机,载客50人左右 AN4 安24,苏联飞机,载客50人左右 SF3 萨伯100,载客30人左右 ATR 雅泰72A,载客70人左右 美国波音公司和欧洲空客公司是世界上两家最大的飞机制造商。波音是世界最大的航空航天公司,1997年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其主要民机产品包括717、737、747、757、767、777和波音公务机。全球正在使用中的波音喷气客机达11000多架。欧洲空客公司成立于1970年,如今已成为美国波音飞机公司在世界民用飞机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30年来,该公司共获得来自175家客户的订货4200余架。 波音公司飞机机型系列的波音公司飞机型号介绍 波音737介绍 波音737飞机是波音公司生产的双发(动机)中短程运输机,被称为世界航空史上最成功的民航客机。在获得德国汉莎航空公司10架启动订单后波音737飞机于1964年5月开始研制,1967年4月原型机试飞,12月取得适航证,1968年2月投入航线运营。 波音737飞机基本型为B737-100型。传统型B737分100/200/300/400/500型五种,1998年12月5日,第3000架传统型B737出厂。目前,传统型B737均已停止生产。 1993年11月,新一代波音737项目正式启动,新一代波音737分600/700/800/900型四种,它以出色的技术赢得了市场青睐,被称为卖的最快的民航客机。截止2001年底,已交付超过1000架。 2000年1月,波音737成为历史上第一种累计飞行超过1亿小时的飞机。

078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 编制部门: 批 准 人: 机组资源管理训练(征求意见稿) 1、目的 本咨询通告旨在为设计、实施、强化、评估机组资源管理(Crew Resource Management,以下简称CRM)训练提供指导、并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机组资源管理训练进行批准时使用。 2、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制订。 3、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121部要求应为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提供CRM 训练的合格证持有人,按照91部K章要求应为机组成员提供CRM训练的航空器代管人,以及为他人提供CRM训练的142部合格证持有人。上述合格证或运行规范持有人之外的其他运营人或人员,以及按照135部要求培训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及其他客舱工作人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有关人为因素训练时也可以参考本咨询通告。

4、背景 航空事故调查表明,在多人制机组运行过程中,大部分事故与事故征候都涉及CRM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沟通不畅、不妥当的团队决策、不胜任的领导、情景意识下降或丧失、工作负荷和驾驶舱资源管理不当等。究其根本原因,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首先,传统飞行训练的重点在于培养驾驶员的技术能力(主要体现为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偏重于个体的表现,同时认为个体表现的熟练和技术水平代表机组整体的熟练和技术水平;对于心理状态控制、团队集体决策、共同工作效率的提高等CRM能力的培养明显不足或缺失。其次,随着航空技术越来越先进,航空器控制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飞行过程的控制方式,由传统的以“操纵”为主转变为“监视-决策-控制”为主,更加强调在复杂系统工作环境中,人类角色的优化,从而对机组的CRM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航空业界现在已经形成共识,机组的技术能力与CRM能力对安全、高效飞行是同等重要的。CRM无法解决飞行技术知识欠缺和操纵技能低劣所造成的问题。同样,如果机组成员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与配合,飞行安全和效率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在重视飞行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培养的同时,也应该强调CRM训练。 针对CRM训练效果进行的持续评估显示出训练的重要性。经过初始的CRM训练之后,受训人员对协作与机组资源管理的态度出现明显改善。如果训练计划中还包含了定期的CRM强化训练与实践,那么在航线模拟飞行训练与实际飞行过程中,机组的表现会明显改进,团队协作更加有效,特别是在遇到不正常情况的时候,会做出更有效的反应。相反,如果不开展或不定期地开展训练来强化CRM能力,通过初始的CRM训练获得的态度和行为改变很容易消失,并回复到原来的模式。 随着CRM在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方面的有效性日益突出。我国民航局发布的多部规章和咨询通告都涉及CRM训练的要求和内容,航空运输企业和民航许多相关培训机构也在广泛开展CRM方面的培训,

完整word版,通用航空飞机机型汇总与介绍,推荐文档

运输五型 MADE IN CHINA 中国产运输五B(D)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唯一批准载客飞行的单引擎飞机,是中国农林化、航测等飞行主要机型。 运输八型 运八型飞机是中国产全气密民用货机,广泛用于普通及鲜活货物运输。 MD600N型直升机WORLD IMPORT TO CHINA ’S HELICOPTERS MD600N是一种轻型单发涡轮轴直升机,可以载客:7~8名,7-8 SEAT ,中国引进的无尾桨型直升机。 MD902型直升机WORLD HELIS IMPORT TO CHINA MD902是一种轻型双发涡轮轴直升机,可以载客8名,8 SEAT,新一代无尾桨型直升机。 C172型(天鹰) C172型飞机是世界上生产量最大、最流行、最安全初级教练机和私人飞机。 美国Cessna公司生产性能先进高空CitationⅡ型(奖状Ⅱ或呼唤Ⅱ型)飞机,Citation Jet I型飞机,国产Y-12型飞机,Y-5型飞机。飞机上装备有技术精良的作业设备,拥有RC-20、RC-10、RMK航空摄影仪,LTN-72 PICS惯性导航系统,激光惯导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可以实现空中全自动作业飞行。在航空摄影领域具有高、中、低空配套,大中小比例尺齐全的黑白、彩色、彩红外摄影能力,航空摄影领域用飞机;利用设备先进的高速摄影机拍摄空中弹射救生; 小鹰100轻型飞机,贝尔直升机公司、欧洲直升机公司、西科斯基直升机公司、罗宾逊直升机公司等公司直升机以及赛斯纳飞机等私人飞机,湾留飞机公司等公务机;水陆两用轻型飞机、动力悬挂飞机; “空中拖拉机”(Air Tractor) “空中拖拉机”是美国空中拖拉机公司研制的农业机。普拉特·惠特尼集团公司PT6A或 R-1340发动机的以下8种型别:AT-401B、AT-402B、AT-502、AT-502A、AT-502B、AT-802、AT-802A 和AT-802AF(灭火型)。座舱封闭式座舱,1名驾驶员。 PA-36“新印第安勇士”(New Brave) PA-36是美国派珀飞机公司研制的中型农业机。座舱封闭式座舱,1名驾驶员。 S2R“画眉鸟”(Thrush) “画眉鸟”农业机最初是美国罗克韦尔国际公司设计制造,座舱封闭式座舱,1名驾驶员。 “农用卡车”(Ag Truck) “农用卡车”是美国赛斯纳飞机公司1971年11月开始研制的轻型农业飞机。座舱封闭式座舱,1名驾驶员。 “农业猫”超-B(Ag-Cat Super-B) “农业猫”是美国施韦策飞机公司根据格鲁门公司转包合同生产的单座双翼农业飞机。座舱

2.适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 号:CTSO-C100c 日 期: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 )适用于为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 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 3. 要求 在本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 标记进行标识的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应满足SAE AS5276/1运输类飞机

的儿童约束系统性能标准(2000年11月)中的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记录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飞机环境和所有飞行阶段为儿童提供适当约束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应按本CTSO附录1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中国各航空公司机型详解2016

国内主要航空飞机型号 一、大型宽体飞机:座位数在200以上,双通道通行 波音系列: 747:波音747,载客数在350-400人左右。(747、74E均为波音747的不同型号)777:波音777,载客在350人左右。(或以77B作为代号) 767:波音767,载客在280人左右 757:波音757,载客在200人左右 麦道系列: M11:麦道11,载客340人左右 空客系列: 340:空中客车340,载客350人左右 300:空中客车300,载客280人左右(或以AB6作为代号) 310:空中客车310,载客250人左右 二、中型飞机:指单通道飞机,载客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M82 / M90:麦道82,麦道90载客150人左右 737 :波音737系列载客在130-160左右(733、735、738均为波音737的不同型号)320:空中客车320,载客180人左右 TU5 :苏联飞机,载客150人左右 146 :英国宇航公司BAE-146飞机,载客108人 YK2 :雅克42,苏联飞机,载客110人左右 三、小型飞机:指100座以下飞机,多用于支线飞行 YN7:运7,国产飞机,载客50人左右 AN4:安24,苏联飞机,载客50人左右 SF3 :萨伯100,载客30人左右 ATR:雅泰72A,载客70人左右 A32:安道尔32,载客32人 航空公司分类 波音公司: 波音707,717,727 系列已经停产。

737系列 波音737飞机是双发中短程运输机,由于性能优越,是世界航空史上最成功的民航客机,也是运营效益最好、最畅销的机型之一。新一代波音737分600/700/800/900型四种,除了可靠、简捷和经济等特点外,还给乘客带来更平稳的感受。迄今波音737飞机运送的乘客已超过60亿,在中国,也是大多数航空公司的主力机型。 主要型号: 1、737-600型:700型的缩短型,载客110-132名,1998年交付使用。 2、737-700型:标准型,载客126-149名,1997年底交付使用。 3、737-800型:加长型,是一种远距离、高巡航速度、低油耗、低噪声的新型客机,操作性能卓越、设计豪华,载客162-189名,头等舱8座,经济舱162座。 4、737-900型: 为该系列中最新、最大的成员,在800型基础上加长2.6米,机身长达42.1米,载客177-189名,2001年5月投入运营。 747系列 波音747飞机是一种宽机身客机。1970年投入运营。它的双层客舱及独特外形成为最易辨认的亚音速民航客机。 主要机型: 1、747-400型:是远程宽机身客机,载客400名,是世界上最现代化、燃油效率最高的飞机之一。 757系列 波音757飞机是双发窄体中远程运输机,是在波音727基础上采用新机翼和先进发动机,并修改机身外形,目前交付使用超过1000架。 主要型号: 1、757-200型:基本型,载客200名。1982年首飞。 2、757-300型:是该系列的最新成员,中远程客机,加长型,机身比200型加长7.1米,载客量增加20%,货运空间增加50%。客舱舒适、美观、耐用、灵活。头顶行李舱容量更大。客舱侧壁给乘客的头部和肩部留出了宽松的空间。 行李舱底部装有扶手,便于乘务员和乘客在客舱中行走。可移动的客舱隔板便于改变客舱布局。真空抽排式卫生间给乘客以享受。 767系列 波音767飞机是双发半宽体中远程运输机,有赢利性和舒适性的美誉。首次采用两人驾驶制。载客量在181人至375人之间。 主要机型: 1、767-300型:载客260名。比200型加长6.43米,载客能力增加20%,货舱容积增加31%。1986年交付使用。 2、767-400型:在300型基础上加长6.4米,载客375名。改进气动,增大翼展和最大起飞重量,采用全新主起落架。2000年5月投入使用。 777系列 波音777是世界上最大的双发喷气飞机。具有座舱布局灵活、航程范围大和不同型号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的特点。采用三级客舱布局,可载客301至368名。 主要机型: 1、777-200型:最大航程为5210海里(9649公里),777-200LR(延程型)的最大航程为8865海里(16417公里)载客380名。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解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3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2 已经 2012年 4月 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年 8月 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 5月 16日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A 章总则 第 6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 67.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 67.5条机构与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 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 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 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 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 67.9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 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 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 (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 章体检鉴定 第 67.11条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民航飞机识别

欧洲的空中客车(Airbus)系列: 空客A310: 主要外形特征:1、机身短而粗。 2、舱门为三个。 3、主起落架是两排轮子。 4、驾驶舱最边上的那个窗是一个五边形(除了A380外,空中客车的所有飞机驾驶舱最边上的这个窗口都是这个形状)。 5、机尾部分,上部轮廓线较为水平(这也是AB 6、A310与B762的重要区别之一),垂直尾翼的圆弧半径较大(较接近直线)。

空客A300-600,俗称AB6: 主要外形特征: 1、样子和A310差不多,但比A310长。 2、舱门为四个。 3、带有小翼(小翼尺寸比所有客机的小翼都要小很多),注意其特别的形状。 4、和A310的外形特征3、4、5相同。

空客A318,是A320系列机身最短的一种型号: 主要外形特征: 1、机身短而细。 2、舱门为三个。 3、主起落架为一排轮子。 4、驾驶舱最边上的窗为五边形。 5、翼尖有小翼(和310的小翼一样,320系列的都有这种形状的小翼)。 6、第一、二门之间的窗口为6+4+1形式。

空客A319: 主要外形特征: 1、机身短而细,但比A318稍长。 2、第一、二门之间的窗口为12+1形式。 3、与A318的外形特征2、3、 4、5相同。 也就是说,A318和A319外形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机身长度及随之而变化的窗口分布。

空客A330-200,简称A332: 主要外形特征: 1、机身长而粗。 2、舱门为四个。 3、主起落架为两排轮子。 4、驾驶舱最边上的窗为五边形。 5、机翼很修长,翼尖有小翼。基本上是一个梯形,330及340系列的飞机都有这种形状的小翼,这也是A330与AB6的重要区别之一。 6、机翼与机身连接处有很大一块的机翼盒,这个机翼盒在320系列及340系列均存在,这也是A330与AB6的重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历届领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历届领导 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 国务院直属局,并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的业务工作、党政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等均直归空军负责管理。有关民航工作的重大问题,由空军报请军委解决;或由空军报请军委转报中共中央或国务院解决。民航系统党的组织,实行以民航总局党委领导为主与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原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交通厅所属民航局(处),均划归民航总局统一领导。6月,空军批准民航总局内设政治部、办公室、科技办公室、一局至六局。六十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66. 5一1969. 11) “文化大革命”中,保留民航总局。1969年11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并转发了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民航体制和制度的请示报告》,决定把民航划归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成为空军的组成部分,各项制度按军队执行,对外名称不变。民航总局机构设指挥部、政治部、后勤部,3大部下设26个部、局、处室。局长邝任农(1962. 4-1969. 11) 政治委员刘锦平(1962. 6--1969. 11) 局长刘存信(1976. 10-1977. 12) 沈图(1977. 12-1985. 3) 政治委员 李世安(1976.10-1977.12)余立金(1976. 10-1977. 12) 王静敏

(1977. 12-1980-4) 1993年国务院再次机构改革,根据同年4月发布的《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简称“民航总局,’)”。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急局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构规格的通知》,民航总局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根据1994年6月国务院批准的民航总局的“三定”方案,此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原则和加强民航工作的指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民航管理体制,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发展。在对原有机构进行调整后,民航总局机关设办公厅、航空安全办公室、体改法规司、计划司、财务司、人事劳动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运输管理司、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司、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公安局13个职能司局和政治部、机关党委、民航总局纪委。民航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0人。此外,设有行政单列机构离退休干部局和派驻机构监察局、审计局。1996年3月,体改法规司更名为体改法规企管司1998 年国务院又一次机构改革,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继续设置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 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9 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

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57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 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飞机型号介绍

1 波音系列飞机简介 2 波音系列飞机简介:波音717系列飞机 3 波音系列飞机简介:波音737系列飞机 4 波音系列飞机简介:波音747系列飞机 5 波音系列飞机简介:波音757系列飞机 6 波音系列飞机简介:波音767系列飞机 7 波音系列飞机简介:波音777系列飞机 8 空中客车系列飞机简介:空客300飞机 9 空中客车系列飞机简介:空客310飞机 10 空中客车系列飞机简介:空客320飞机 11 空中客车系列飞机简介:空客330飞机 12 空中客车系列飞机简介:空客340飞机 13 麦道系列飞机简介:MD11系列飞机 14 麦道系列飞机简介:MD80、MD81、MD82、MD83、MD87、MD88系列飞机 15 麦道系列飞机简介:MD90系列飞机 16 我国生产的运式系列飞机简介:Y-5、Y-5B、Y-7、Y-8、Y-11、Y-12系列飞机 17 CRJ系列飞机简介:CRJ-200、CRJ-700、CRJ-900系列飞机 18 EMB系列飞机简介:EMB110、EMB120、SRJ145、EMB170系列飞机 19 DASH8系列飞机简介:Q200、Q300、Q400系列飞机 波音系列飞机简介 波音717的前身是美国原麦克唐纳—道格拉斯公司从1995年10月开始研制的MD95客机。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后,波音公司保留了该项目计划,以完善波音民机产品系列,并借此进入日益扩大的100座级客机市场。波音公司在1998年1月8日正式将该机型以波音717的名称公诸于世。第一架于1998年9月2日首次试飞, B717—200标准型基本数据:翼展28.45米,机长37.81米,货舱容积26.5立方米,典型两级座舱布局106人,空机重30.4吨,最大燃油量:24609升,最大起飞总重:49.8吨,最大航程:2645公里,巡航速度:0.77马赫。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

第二节基础训练 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 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 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五章训练大纲 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 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

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91-FS-2019-31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9年XX月XX日 编制部门:FS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及分类 (1) 3.定义 (3)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7)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7) 9.飞行前准备 (7) 10.限制区域 (8) 11.视距内运行(VLOS) (8) 12.超视距运行(BVLOS) (8)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9) 14.管理方式 (10) 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 (11)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 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7) 18. 修订说明 (17) 19. 废止和生效 (18)

1.目的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61部和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可在视距内或超视距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或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该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 Ⅰ(a) 0<W≤0.25 Ⅰ(b) 0.25<W≤1.5 Ⅱ 1.5<W≤4 1.5<W≤7 Ⅲ4<W≤15 7<W≤25 Ⅳ15<W≤116 25<W≤150 Ⅴ植保类无人机 Ⅵ无人飞艇 Ⅶ有特殊风险的Ⅱ类无人机 注1:实际运行中,Ⅰ(a)、Ⅰ(b)、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a)、Ⅰ(b)、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 Ⅰ(a)和Ⅰ(b)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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