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隐名投资法律分析

对公司隐名投资法律分析
对公司隐名投资法律分析

对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分析

【内容摘要】公司隐名投资这一现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广泛而客观存在的,但是现行法律却没有对隐名投资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因而发生隐名投资纠纷往往无法可依,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本文着重从隐名投资概念和特征入手,查找隐名投资的现行法理依据,分析隐名投资人、显名股东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以及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对发生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呼吁尽快完善我国隐名投资法律制度,规范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关键词】隐名投资显名股东投资协议纠纷处理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投资人身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就是实际出资人或者依法继受股权的人。但是在公司实践中,以隐名方式投资并实际控制公司的现象比比皆是,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也是常有的事。针对客观上存在的隐名投资这一事实,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隐名投资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因隐名投资发生纠纷如何通过法律进行化解,是当前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话题。

一、隐名投资的概念和特征

隐名投资,是指隐名投资人以他人的显名身份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由隐名投资人在幕后操控显名的他人来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由隐名投资人承担投资收益和风险的投资形式。显名股东或显名投资人,是指由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自己以股东名

公司法隐名股东相关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 供查阅。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可诉性大大加强。但由于《公司法》中相关的法律制度过于概括性,导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理解,以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尴尬!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本司法解释予以实务解读。 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了在股东名册及工商档案上登记的“名义股东”,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现象。“实际出资人”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却依据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就是“隐名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最新隐名出资协议范本【标准版】

最新隐名出资协议范本【标准版】 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那么,正规的隐名出资协议应该如何书写,在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风险告知:所谓”隐名出资人、隐名股东”是指虽未被工商注册登记、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的人。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公司法》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实际承认了”隐名股东”的存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隐名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注册信息 1.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个人独资,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该厂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 3.公司目前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身份,登记于工商登记材料及其他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____________元,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负责人。 4.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出资资金来源均为甲方。 第二条出资来源 1.甲方作为公司的唯一实际出资人,拥有全部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所有权,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对外承担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出资人,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乙方持有的公司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第三条公司管理、决策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范本正式模版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范本正式 模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3426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范本正式模版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元,乙方实际出资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年月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 [摘要]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应区别对待: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事项,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公司对外关系上,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隐名出资存在许多风险,隐名股东在出资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隐名出资的风险。 [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隐名出资的现象越为常见。有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如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限制的规避;也有非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如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等。隐名出资的目的可谓是多种多样,因隐名出资引发的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中仅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人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隐名出资人的利益。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隐名股东的概念,对于隐名股东概念的表述,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指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的出资人,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1]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2]也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3]以上对隐名股东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界定的角度不同,抑或是对隐名股东内涵表述的不够全面。鉴于以上表述,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一)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隐名出资人不具备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即其姓名或名称不能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也不能显现在公司章程中,否则可能成为显名股东。(二)实际出资认购股份。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是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前提和基础,是其以后主张投资收益甚至于主张股东权利的前提,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可能成为隐名股东。(三)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此特征使隐名出资与借款予他人出资区别开来,出资但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只能是借款给他人投资,当然就不能成为隐名股东。要想成为隐名股东,就必须在隐名投资协议中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这也是确认隐名投资协议的性质的重要因素。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第一条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 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关于x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范本

编号: TZ-20216100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范本 Promises resulting from either express or an implied agreement can be enforced.

[标签: titlecontent]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拥有对

××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为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个相对的概念,隐名与显名现象在公司中较为普遍。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书面文件的股东。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人。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管理经营公司,也可能只是出资。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会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如何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 隐名股东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确认股东资格,在隐名股东无法确认股东资格,或者其不愿确认股东资格时候应争取投资权益。 1.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当事人 原告:实际出资人;被告:名义股东;公司;第三人:其他股东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大要件 第一,合同有效。 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或委托合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代持协议并非都无效,除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代持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借以规避当时行政法规监管的工具,比如隐名股东因历史或政策原因,个人不方便进行工商登记而选定一个名义股东,并与其签订隐名协议,对此,我们可以引用大陆法系的一个词“脱法行为”,“脱法行为”是指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而达成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代持合同的双方利用了合同签订的自由达成代持协议,该协议约定仅在订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力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做出的行为效力。 第二,实际出资。 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隐名股东需向公司实际投资。 第三,符合人合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本款规定明确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需要按照《公司法》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其请求不能被支持。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有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股东资格要件原则证据论文摘要:本文针对新《公司法》第33条确立的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就实践中出现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对股东资格确认应当遵循的原则、要件及可能证据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提出解决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对策。 股东权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国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公正的标准之一。股东资格是自然人、法人取得、行使股东权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涉及公司法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案情往往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对其单独给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或公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扑朔迷离,最终必然阻碍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会增加股东行权的成本。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无可置疑,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将使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实践更加公正、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一、股东资格确认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实践中出现的隐名出资、冒名出资、瑕疵出资或未出资及股权转让后尚未变更登记等情形,都可能会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这些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皆有其特殊规则所在,皆难以归纳为一种股东资

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一)隐名出资与冒名出资 1、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或征得他人同意,由隐名出资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由他人作为公司的名义出资者。隐名出资是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相互分离的情况。在一般状态下,投资者既是实质股东,又是名义股东。但是,投资者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回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等等原因,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身份分离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须成立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很多公司的职工持股计划采用股权信托方式。隐名出资情形的存在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in公司的债权人)的法律关系等。 2、冒名出资,是指冒名者以被冒名者的名义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情况是被冒名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另外一种情况是缺少被冒名者和冒名者的合意。冒名出资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冒名者和被冒名者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二)瑕疵出资或未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出资制度为分期缴纳制,股东应在公司注册时认缴出资并于公司成立后两年内(投资公司为五年)缴足全部认缴出资。但是在现实中,瑕疵出资或根本未出资的情形广泛存在。那么,对公司成立后所发现的瑕疵出资行为,或者是逾期完全未缴纳出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 3: 4: 5: 第二条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丙方作为 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 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 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 2、丙方以对 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 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权。 3、乙方接受丙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丙方占有的有限公司 不享有丙方投资的 %股份的利润分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时将公司分红款打入丙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 户行: ,账号: ),分红款产生的税费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要求缴纳的其他费用由丙 方自行承担。 2、乙方同意丙方所持股权的分红款直接由甲方向丙方支付。 3、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出资、增资,及时履行继续投资的义务。 4、丙方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为显名股东。 5、丙方根据股东会决议,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享有一切股东的权利,包括翻 阅财务报表等。 6、丙方承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盈亏分担 乙、丙双方确认有限公司所产生的盈利、 亏损按照乙、 丙双方所持股比例进行内部分配、 承 担。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三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有限公司解散、注销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因情况发生变化,经乙、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经甲方股东会通过,方可变更或解 除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 丙股东各执壹份,每股权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码: (身份证号) ) 平等、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 第一条股权确认 1、甲方注 册资本为万元整, 权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实际投资额持股比例显或隐名 1: 2: “显名股东 ”】 “隐名股东 ”】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实际投资额为万元。乙、丙方为甲方的实际股东,具体股 有限 %股份的显名股东。 乙方 ,开

隐名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协议书 甲方(隐名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隐名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 丙方(隐名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 丁方(显名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xxxxx有限公司(下简称“目标公司”)系甲乙丙方三人作为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的丁方出资设立,现为明确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投资人的利益,经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投资协议。 一、目标公司概况 1、目标公司系经向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xxx,截至xx年xx月xx日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载明的股东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系xxx一人独资。 2. 目标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乙丙三人作为隐名投资人,丁方接受甲乙丙三人委托作为显名投资人,各方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A、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股份比例:50%; B、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 C、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

D、丁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截至2017年月日,甲乙丙丁四方已经实际出资到位,实际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二、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乙丙丁四方同意由隐名投资人方具体负责目标公司日常运营,享有对目标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管理、人事任免权、经营决策权,对重大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掌管或者安排他人代管公司的各种印鉴、财务账本等。 2、丁方作为目标公司的显名投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 三、隐名投资人权利义务 1、甲乙丙丁四人除方以外,享有对目标公司经营决策建议权,四人按出资比例共负盈亏。 2、甲乙丙丁四人将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公司增减资、各方股权的增减持、股东人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形式变更、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宜。 3、在认为丁方不能诚实履行显名股东义务,或者具有损害隐名投资人和(或)目标公司利益时,隐名投资人有权依法解除对丁方的委托,并可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名册中股东组成人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强制购买丁方将所持的股份。

隐名股东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隐名股东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投资人(甲方):张 显名投资人(乙方):王、赵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市有限公司全额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市路号。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即名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投资人(甲方):张 显名投资人(乙方):王、赵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市有限公司全额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市路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万元(即名义股东王、赵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 的出资在年3月10日前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张。 2、甲方的实际出资挂在乙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中以乙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王,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赵,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市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4、市有限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 利: 5、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6、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7、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市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甲方支付给乙方固定报酬年薪为元,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8、若市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9、其他条款。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隐名股东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担任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在成立新公司的过程中涉及的关于股权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贵公司股权分配方案中各股东的法律定义。 按照贵公司的分配方案,新成立的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由贵公司控制,剩余部分的股权则分配给公司的高层和中层人员,并选举一人作为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在册股东。根据相关的法律理论,贵公司该方案中的部分股东一般称为隐名股东。所谓隐名股东,一般有下列四个要件:1、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2、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3、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贵公司的方案完全符合隐名股东的构成要件,除贵公司以及另一被选举的人为登记在册的股东万,剩余股东就是法律理论中所称的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我国《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对于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问题的规定是属于倡导型的法律规范,并非强制禁止性规范。我国公司法要求对股东实行实名制,即股东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必须

按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载明,并在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因此,有的理论就认为,股东一定要进行登记或者公示,未经登记或者公示的就不是股东。即不承认隐名股东。 不过,虽然隐名股东有其弊端,但我们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所谓善意第三人,具体到贵公司的方案中,新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外的法律主体会产生交易,则该法律主体相对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来说就是第三人。有可能产生的弊端,一般体现在行政管理方面,由于隐名股东的名不符实,很可能涉及虚假工商登记的问题,关系到虚假工商登记的认定权、认定主体、认定程序、撤销虚假工商登记权、复议权、监督权、救济权等等。 在一定层面上,我国的法律还是承认隐名股东的客观存在和合法有效性,其权利义务在一定的条件下与显名股东一致。另外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民事行为、对于契约行为,只要交易双方或者说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满足了法律对法律行为的最基本的要求,从私法自治、国家干预越少越好的角度来分析,双方达成一致,不违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地法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全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减少了国家对法律行为的干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贵公司的该股权分配方案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些许的弊端,但是总体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的,完全可以实施操作,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将会在以下各条中进行分析论述。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核心内容: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 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 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 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 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 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由于代持股人 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 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 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 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 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 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 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合同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 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合同,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 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合同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最新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东必看)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1.不登记注册的影子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 2.登记注册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 股东。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 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公开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在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不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保护股东资格的名义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 ,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登记注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见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甲、乙、丙三方约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住所地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两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两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月日全部到

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丙方不得侵害甲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实质性减少的行为。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向目标公司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隐名股东协议书范本

隐名股东协议书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丁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戊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鉴于上海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即将变更为上海某某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利,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各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股东内部协议书》 及《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各实际投资人协商一致,现就公司变更后的相关权利义务等事宜特签订协议,以供各方认真遵照执行。根据目前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共有人:。 丙方名下对公司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公司投资总额的%。但丙方名下部分投资实为甲方投资,根据甲方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原协议”确认,甲方作为隐名股东,以丙方名义对公司的实际投资额为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的%。 现因公司经营管理之需要,经各方一致同意,公司欲到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人:。同时,各方再次确认:股东变更登记后,甲方作为公司隐名股东的身份不作任何改变,甲方以丙方名义对公司的实际投资

额仍为 元,仍占公司投资总额的 %甲方继续依其出资额而 享有的股权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公司股东义务一、变更后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为:市路号。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二、 甲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额中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乙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丙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丁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戊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三、 以上各方均同意甲方鉴于 已以股东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 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 材料之中,而是 暂时以丙方名义向上海培宝康生物科技实业 有限公司实际投入前述资本,并以丙方名义进行相应的工商 登记。甲方进行隐名投资后,丙方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工商登万元,占公司投资总 万 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万 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 等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初探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初探 《公司法》没有使用隐名股东的概念。民法有关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使得隐名股东具有存在的空间。实践中,隐名股东在公司中大量存在,但隐名股东的存在破坏了交易秩序和安全,背离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且易引发相关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隐名股东问题加以探究和立法规制,在设计上,既有利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出资人)是指公司中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要件的实际出资人。1实践中,隐名出资人虽然向公司实际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却将出资人记载为他人。因此,公司存在隐名出资人就必然还伴随另一相对主体的存在,即显名股东(也称显名出资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2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产生,即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3.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能以登记产权转移为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进行出资。 1周友苏:《新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王成勇,陈广秀:《隐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析》,载于《法律适用》2004第7期62-63页。

4.隐名股东主体资格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既可以是商人,又可以是非商人。 5、隐名股东无法根据隐名投资协议而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必须在确认之诉确认其股东资格后方可行使。 基于隐名股东具有上述特点,故因隐名股东的存在可能产生的纠纷,可分为两类:(1)内部纠纷: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之争,包括公司分红、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等双方权利义务享有与承担的纠纷;(2)外部纠纷:公司或股东(包括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包括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和侵权纠纷等。 二、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 隐名股东之所以隐名投资公司,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使行为合法化,如因身份的限制而借用他人之名投资办公司; 2、无意规避法律而追求效益最大化,如联营一方要求只需一个合作人,原有的另一方公司只能以隐名的方式附在一方合作人的背后,虽未显名而享有投资人的利益; 3、出于个人隐私(如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避免暴露自己的财富)的原因; 4、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在工商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从而形成隐名投资; 5、避开公司设立、变更等繁琐的登记手续。 隐名股东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有随时向公司要求显明的自由,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确权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目录 第1章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现象及存在的法律问题--------------------1 1.1隐名出资现象-----------------------------------------------------------1 1.1.1隐名出资概念界定---------------------------------------------1 1.1.2隐名出资原因与常见类型------------------------------------1 1.2隐名出资相关法律规定-----------------------------------------------3 1.2.1国外隐名出资相关法律规定---------------------------------3 1.2.2国内隐名出资相关法律规定---------------------------------4 1.3隐名出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4 1.3.1隐名出资股权的归属情况------------------------------------4 1.3.2如何理解隐名出资的显名程序------------------------------5 1.3.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的性质------------------------------6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的理论分析-----------------------8 2.1隐名出资领域中的各种学说与股权分离行使的探讨-----------8 2.1.1隐名出资领域中的各种学说---------------------------------8 2.1.2股权分离行使的探讨----------------------------------------10 2.2隐名出资协议的法律性质------------------------------------------11 2.2.1区分隐名出资协议与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及合伙协议-11 2.2.2隐名出资协议属于无名合同-------------------------------13 2.3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14 2.4隐名出资相关法律关系分析---------------------------------------15 2.4.1涉及隐名出资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15 2.4.2涉及隐名出资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17第3章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的实证分析---------------------19 3.1规避投资限制的隐名出资案件类型------------------------------19 3.1.1特殊主体隐名出资-------------------------------------------19 3.1.2企业改制形成的职工隐名持股----------------------------19 3.2非规避投资限制的隐名出资案件类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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