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

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
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

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

何处理

按照规定应该在每次收到款时确认收入,之后按规定纳税.安装调试后,给开发票时,要把前三次确认收入的情况说明,就不用重复纳税了.你也可以问问你的专管员,他是最有发言权了,因各地方的土政策不一而论.所以税务局怎么说就怎么做.

收到四十万款项,并开具了发票。因产品还未开始生产,应该如何作分录?

1、收到40万款项按预收账款处理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预收账款40万

2、产品生产完工后,将产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分期收款,但己全额开具发票,如何确认收入呢?

公司是一家只交营业税的小型公司,这个月签了一份分期收款合同,

合同总金额30万,第一期款签合同当月收款10万,但必须全额开具发票,第二期款半年后收,第三期一年后收。请问我这个月己收到10万元,同时开了30万的发票给对方单位,我本月如何确认收入呢?是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按收到的10万记收入呢?这个业务只涉及到人员工资成本,没有货物发出

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现不让做预收了,如果成本跟不上,季度所得税就会交很多的。

我们公司预收了客户款项,对方要求下已开出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当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吗。产品还还是在产。可不可以先做预收,分录怎么做?

因为已经开出了发票,会计上可以不做收入,但是税务上已经是作为收入核算了,所以所得税是肯定的了,不过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你得看具体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做预收款,但因为已开票,所以必须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这样的:

1、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预收款)

贷:预收账款***

2、开票时: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

1.资产未转移,不确认收入,不存在结转成本

2.已开票必须申报增值税

3.收款做预收账款

又是这个问题。

开了发票,需确认增值税销项;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无需确认会计收入。此两点没有争议。

争议在于是否确认所得税计税收入,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情况并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或者说,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是基本等同于会计准则的。

至于开了发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我认为

1、不要确认收入,根据收入确认的5个要求,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定义。

2、我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产生:根据增值税条列: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的当天。如果是大型设备、飞机、船舶应该是收到预收款的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的日期的当天。

3、所得税也不要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预收的款项现放在预收款上,发票作为入账附件。待以后确认收入时,将此发票复印件也作为收入确认的附件。

预收账款应如何转账计入收入,能被税务允许,

我们是物业公司,主管集团公司的写字楼,假如年初应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及能源费600万,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是否应按全年12个月匀速转账,每月结转物业费及能源费50万,同时扣除实际缴纳的能源费将余额计入当月收入计算营业税,请各位前辈指教(听说税务部门对预收账款差的比较严,怎样做才符合要求呢)

江苏国税对此的解释已经很清楚了,希望能帮助你

预收款项开具结算凭证有讲究

A公司是一家经营自有房屋的租赁(经营性租赁,下同)、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由于其经营项目的特殊性,资金结算均采取预收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预收款项时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其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对此,比较如下:

第一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1.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A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就其形式来认定,也就是认定发票的开具当期即为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营业税。

2.根据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第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A公司仅是资金提前结算,预收了价款,经营业务尚没有发生,因此不应该开具发票,应在经营收入具体实现时开具。

第二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在收入确认期申报相应的营业税,即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递延而递延。

政策依据:1.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据此规定,预收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准。

2.A公司的业务涉及租赁、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其中,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属提供劳务收入、经营租赁属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明确了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第八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第九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第十条“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十一条“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A公司在预收仓储、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情况下,由于劳务行为尚未发生,成本无法计量,因此预收的款项在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应随着后期劳务的完成,分期结转收入、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明确了经营租赁确认收入的条件:第三十条“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A公司预收租金的当期即结转收入显然不是合理的方法,应当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按直线法平均分配确认各期的收入。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A公司预收的价款均不应该在收款当期确认收入。随着收入确认的递延,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将向后递延。

不难看出,针对同样的业务,开具不同的资金结算凭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之不同。比较以上两种资金结算方式,显然第二种方式可以实现税款递延,从而实现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同时也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据此推断,与A公司经营模式一致的企业一定会选择第二种方式结算资金,但某些公司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难度,如现在蓬勃发展起来的为住宅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通常采取按月提供劳务、按月计算费用、提前预收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方税务机关基本

都是确定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据此似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只要根据相关规定按期纳税即可,理由有二:1.预收价款时不必开具发票;2.按月服务后,虽然应该确认收入开具发票,但因其为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且针对大量的客户按月按户开具发票,不仅不方便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也会感到不方便,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但在实际经营中,绝大部分业主,即便是自住性的,虽然不需凭发票报销入账,但在支付物业费时对物业公司开具的自制结算凭证持怀疑态度,会提出索取发票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尽快收回服务费,同时也为了减少因频繁开票带来的人力等成本,即便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也不得不在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由于双方利益的冲突,致使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按第二种方式结算资金,因此无法实现税收筹划,同时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同理,企业在经营租赁、仓储服务业务时,如果面对的是大量、零散的客户,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预收价款是商业经营中很平常的一种资金结算方式,特别在物业管理、租赁、仓储业务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上述税收筹划,针对大宗业务时是可行的,但针对零星业务可能不具有操作性。

1、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全年的物业费,应该按月分摊收入。实际工作中物业公司就是这么核算的。

2、收到全年物业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年度物业费

3、月末,结转每月应摊入的物业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预收账款--XX年度物业费

4、根据每月摊入的收入,计提相关的税金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5、结转税金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上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销售货物后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公司为涂料生产企业,向B房地产公司销售涂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分三期向A公司支付价款:收到涂料后30天,支付50%的价款,收到涂料后满1年,支付30%价款,收到涂料后满2年,支付20%的余款。A公司收到第一期货款后,涂料所有权归属于B公司。A公司销售该涂料,应如何开具发票、缴税和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此可见,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A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即A公司应分三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如果A公司先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A公司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A公司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

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 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 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二、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从税法角度而言,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均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从会计准则角度而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过程中,不论是税务管理人员还是财务人员,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都难以准确把握。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呢?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财税法规 主要有以下法规对“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一条(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方案-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r\n 【摘要】由于 与税法对 业务处理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企业因此可就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本文用实例简要阐述了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核算;筹划 会计与税法对经济业务处理的出发点不同,财会人员应在掌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熟练运用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企业争取纳税上的利益。会计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笔者用实例对其会计处理及涉税筹划作一简要阐述。 一、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 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 核算分期收款销售业务需要设置“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会计账户。 [例1]20×6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 万元,分4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 1 7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甲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为其大型设备的现销价格 1 700万元,与合同约定金额 2 000万元相差较大,故应采取公允价值确定该大型设备的销售收入金额。 用未来4年收款额的现值=商品现销价格,即500×(P/A ,i,4)=1 700,采用插值法求得折现率i=6.84%。则每期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所示。 根据表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6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 000万元 银行存款34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 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 560万元 贷:库存商品1 560万元

有限公司凭证管理制度

凭证控制 1、公司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切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都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2、规定了合理、有效的凭证传递程序:财务部经理对原始凭证进行合法性与真实性的审核;会计人员凭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无效凭证一律不得入账;会计人员将记帐凭证交总帐管理人员复核并登帐;出纳对有关收付项目办理收付手续,登记日记帐。 3、原始单据的金额、张数与凭证一致,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原始凭证审批手续完备,签章完整。 4、各个环节要及时处理有关原始单据,严禁压单。 5、月度终了由负责装订人员装订、编号、归档。 (二)报表控制。 1、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符合国家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2、报表的编制必须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3、定时、按时编制规定的报表。 4、必须有报表编制人、财务部经理、总经理、法人代表的签章才能报送、归档。 5、报送及时。 (三)核对控制。 包括账实、账证、账账、账表及表表之间的核对。 1、销售发票、销售收款凭证、记帐凭证、销售明细帐及总帐复查核对。即销售发票中所开写的金额与收款凭证复查核对,记帐凭证与收款凭证金额复查核对,销售明细帐与记帐凭证复查核对,销

售总帐与销售明细帐复查核对;并且收据和发票存根需记录收入项目的会计凭证号码,便于查阅。 2、购货发票、购货付款凭证、记帐凭证、购货明细帐及总帐复查核对。即购货发票中所记金额与付款凭证复查核,对记帐凭证与付款凭证金额复查核对,购货明细帐与记帐凭证复查核对,购货总帐与购货明细帐复查核对。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收、付款凭证及总帐复查核对。 4、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复查核对; (四)职务分管控制。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制定并实施了财务部岗位职责与工作操作流程,对某些不相容的职务分别由两人以上担任,以便相互核对、相互牵制,防止产生漏洞。按职务分管控制制度要求,一项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应与审查者、记录者彼此职务分离。主要控制措施如下: 1、记录收款与保管现金职务分离。 2、货款(工程款)支出与记帐的职务分离。 3、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运输等职务与付款职务之间要分离。 4、存货的收发人与记帐人的职务分离。 5、开具银行支票的与掌管签章的职务分离。 6、开发票的与收款的职务分离等。 7、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8、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案例一: 【案例1】 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 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分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案例分析: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400×(P/A,r,5)=1 60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1 640.08>1 600万元 当r=8%时,400×3.9927=1 597.08<1 600万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区别

发票和收款收据都是在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两者除了在填写事项上有最直接的区别外,还有在种类、作用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区别。做为企业财务人员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区别,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如下:一、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收付款项而开具的凭证。发票一般情况下是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但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则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收款收据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活动以外的非经营活动中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如企业职工内部借款归还、各种保证金的收讫等等。上述收据是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实践中也不排除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只不过这些收款收据在法律效力上无效而已。收款收据均是由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不存在发票规定中特殊的“逆向开具”。 二、发票在性质上具有典型的双重性,它既是合法的的会计(记账)凭证,也是合法的税务凭证。发票的这个双重性导致了一个现象就是财政部门可以管理作为会计凭证的发票,税务部门也可以管理作为税务凭证的发票;因此,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而该《办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却由其国税总局来制定。但目前的发票管理规范基本上已经统一归由税务机关负责了。而收款收据一般涉及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收付,所以收款收据不作为税务凭证,即不能直接作为抵扣税款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三、收款收据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企业为了内部成本核算的需要而自行印制或在账表商店购买的收款收据就是内部收据。企业的内部收据可以在内部成本核算过程中使用并以此入帐,如上文提到的职工借款归还、保证金收讫等,但内部收据不能对外使用,否则不能入帐,其作用相当于“白条”。所以一些地方的法规规定这些内部收据应当在收据的抬头下面注明“仅限内部使用,对外使用无效”的字样。外部收据则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部门监制、部队监制和税务部门监制三种。 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一般是非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据,这种收据往往是联合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可以入帐,如法院的诉讼费收据。有时侯同种类的单位会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在收款凭证上有所区别,如公立医疗机构就因其非营利的性质所以其收费开具的是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而私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则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部队监制的收据是与部队发生非生产经营性款项往来时由部队开具的收据,该收据项下的款项是不涉及税务的,可以依法入帐。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有,目前只有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分期收款,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并非是税法上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也不会因会计上何时确认收入发生变化。对于分期收款业务,企业可以基于房产交付、风险报酬转移、产证过户及谨慎性原则等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或分期确认收入;同时企业依据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孰先的原则进行纳税申报与解缴税款。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与纳税处理

金蝶专业版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流程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流程 使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产品,在这种业务背景,金蝶KIS专业版中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是如何实现的,是如何生成凭证的? 【分析】: KIS专业版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在商品出库后还没有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时, 1)根据“销售出库单”生成将存货结转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中的凭证; 2)在确认收入时开出发票,并将分期收款业务发票和出库单勾稽,再根据发票生成结转销售成 本和销售收入的凭证,也就是正式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收入发票的凭证模板可以直取到对应销售出库单上的成本,故发票所生成的凭证上包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处理】: 1、在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填制分期收款业务的销售出库单,销售方式为:分期收款销售,数量为2; 2、没有开票前,无法确认收入,进行存货出库核算后,系统自动计算出这批商品的发出成本; 3、在制作凭证时,选择销售出库——分期收款类凭证业务类型,生成凭证,将成本结转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凭证内容: 4、确认一部分商品可以收款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在开票时,可以选择关联源销售出库单的方式生成发票,发票上的销售方式必须是分期收款销售:

5、在销售发票和销售出库单进行钩稽;由于发出的商品数量为2,而确认收款的商品数量为1,因此在钩稽之前,需要先对销售出库单进行拆单,然后再进行钩稽: 设置拆分数量为1: 拆单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拆单单据号: 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先将销售出库单进行拆单,再根据拆分的单据下推生成销售发票。* 2)发票和出库单进行钩稽:

并返回的结果信息: 6、根据销售发票,选择销售收入--分期收款发出业务类型生成凭证,并同步结转销售成本: 生成的凭证分录:

什么样的凭证才算合法有效的凭证

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但在日常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少企业财会人员反映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难以把握。 什么样的凭证才合法有效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凭证为例,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手续完备。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六)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在会计核算方面,《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在税收征管方面,《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由此可见,合法且有效发票,建筑业发票,餐饮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国

普通发票开具清单

普通发票开具清单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名称验旧发票编码 发票起止号码起止填开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普通发票开具明细表普通发票月份开具统计表 序号三位尾号开票日期开具金额序号三位尾号开票日 期开具金额月份起始号码终止号码份数金额税额 1 14 2 15 3 16 4 17 5 18 6 19 7 20 8 21 9 22 10 23 11 24 12 25 13 26 财务负责人:填表人: 税务机关审核人:

填表说明:填写完毕的《普通发票开具清单》粘贴在验旧发票封三上留存。 普通发票开具明细表表头 1、发票名称:填写验旧发票的票种名称。 2、验旧发票编码:填写发票的12位编码,即发票右上角第一排的(12101开头)的编码。 3、发票起止号码:填写本本发票的起止号码,即发票右上角第二排的号码。 普通发票开具明细表(填写每组发票开具情况) 1、填开时间:填写本本发票的起始是第一组发票开票日起终止是最后一组发票的开票日期。 2、三位尾号:填写本组发票的号码(发票右上角第二排的号码)后三位。 3、开票日期:填写本组发票开票填写的月、日期。 4、开具金额:填写本组发票开具填写的金额(含税)。 普通发票月份开具统计表(填写月份汇总的验旧情况) 1、月份:填写验旧发票开具的月份,如:验一本发票都是一月份开具的,在本栏填写“1”即可。如本次验旧发票一本,开具是1、 2、3月份应按月分别统计分别 填写。 2、起始号码:填写开具月份汇总起始号码。 3、终止号码:填写开具月份汇总终止号码。 4、份数:填写月份汇总开具的份数。 5、开具期起:填写开局月份汇总第一组发票的日期。 6、开具期止:填写开局月份汇总最后一组发票的日期。 7、开具金额:填写开具月份汇总金额; 审核签字部分 财务负责人:由企业财务科长签字(盖章); 填表人:由企业填表人签字(盖章); 税务机关审核人:由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签字(盖章)。

从合同的角度看如何区分直接收款、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

从合同的角度看如何区分直接收款、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2019年4月1日后是按照原税率开票?还是按照新税率开票?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时点的确认也是不同的。那么在货物和服务交易中,又该怎样甄别是直接收款、赊销、预收款还是分期收款方式?下面笔者围绕收款与货物发出,以商品买卖合同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2、卖方有交货义务收钱的权利,买方有付款的义务收货的权利; 3、按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分为同时付钱发货,先发货后付钱,先收钱后发货; 4、如果没有约定视为同时付钱发货; 5、同时付钱发货为直接收款方式; 6、先发货后付钱为赊销跟分期收款方式; 7、先收钱后发货为预收账款方式; 8、合同不一定是书面,依照口头方式交易习惯都可以; 案例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是有合同的,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什么,默认为同时履行)。 如果合同约定3月25日收款,4月2日发货,那么就是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2日。 再如花店卖花,依据习惯是属于同时付钱发货,因此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如果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也可能变成赊销跟分期收款方式或预收账款方式。

费用开支不需发票也能入账

费用开支不需发票也能入账 老板让人事买了300元水果 公司从路边小摊贩个人手里买了300元水果,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若是不需要发票,会计上如何入账? 解答:公司从个人手里买的300元水果,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 注意: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300 贷:库存现金300 白条支出 支出项目:修理电脑的费用 支出金额:200元 支出对象:王师傅个人 取得单据:收据(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200元 贷:库存现金200元 总结:这张白条列支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上述修锁费用、水果摊买水果、修理电脑这三个案例,其实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提醒: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不需要发票。 附件:只需收据,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工资薪金支出

提醒:企业平时支付职工的工资不需要发票。 附件:完成个税申报的工资表、工资分配方案、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证实合理性的工资支出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现金性福利支出 好多企业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过节费、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提醒:企业过节发放职工的现金性福利不需要发票。 附件:过节费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支付差旅津贴 提醒: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附件: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提醒: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附件: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提醒:好多企业经常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注意: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

收的银行承兑能用收款凭证记账吗

收的银行承兑能用收款凭证记账吗以应收票据入账。把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下来(正反面都要复印)作为原始凭据。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的账务处理: 1、收到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或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2、票据到期承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3、未到期贴现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作为底卡进行保存;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收款凭证和记账凭证有什么不同 收款凭证是指用来反映货币资金增加业务而编制的凭证。是用来记录货币资金收款业务的凭证,它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款后填制的。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如果一笔业务做的会计分录货币资金科目在贷方,就填制付款凭证;如果借贷双方都是货币资金科目(比如取现,存现)的话是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的审核 (1)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

开具发票是否等于已收款项

开具发票是否等于已收款项? 导言 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的重要性大家都了解,但对于发票与已付款项之间的证明关系,却可能并不清楚。通常人们会认为发票只是和税收有关,与款项是否已经收取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也极为普遍。但事实并非如此,开具发票是否等于已经收取款项,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00年7月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关于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署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B公司却未能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虽经双方多次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但B公司仍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并导致多次停工,A公司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的款项已经支付,支付的证据是A公司

所开具的发票。但A公司却称开具发票是因为B公司准备付款,要求A 公司先开具发票,但B公司在收到发票后并未付款也未退还该发票。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对于244万发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B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因此判决A公司关于要求B公司支付244万元工程款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案件争议焦点 开具发票是否足以证明开票方已收取款项? 律师分析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发票的功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规定已明确发票可作为收款的凭据,这与我们通常的理解大相径庭。结合本案,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就其所主张的已经支付款项的事实,并未提供转账、现金、承兑汇票等支付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在B公司提供A公司所开具的发票后,举证责任已经转移至A公司,即A 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付款事实的不存在。因A公司未能就此提供有效证据,所以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认为发票不仅是完税凭证,还是付款凭证,可以用于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发票对款项支付的证明作用已作出了更进一步的

发票等于付款凭证吗

发票等于付款凭证吗 这涉及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提供发票,对方不予承认的应由不承认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状况,具有结算功能。 实践中,存在一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再另行付款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故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应视双方的举证情况而定。 案例: 花4万买教训:发票不等于付款凭据 “什么?明明付完钱了,怎么又来要账?”王亚宝一拍桌子,“让他告去!反正有他们开的发票在手。咱有证据,谁都不怕!” 是什么激怒了他?原来,几个月前,他从文昌公司买了4万元的货。付清货款后,文昌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将第二联(即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交给了王亚宝。事情本该就此结束了,可忽然有一天,文昌公司却上门讨债来了。“天下哪有这道理?一份货想要两份钱!”王亚宝当然不答应:自己早就付清了货款,有发票为证;你们对不上账,没准儿是内部弄错了,回去查去! 可文昌公司口口声声说自己没弄错:你手上有发票不假,可当初你并没付钱…… 双方大眼儿瞪小眼儿,各说各的理。 最终,法院的裁决让王亚宝顿时打蔫了。手上有发票,足以证明自己付过钱了,怎么还被判决支付欠款呢? 首先,发票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证明效力。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两类发票均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计收税金的依据。其不同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购货方同时取得第二、第三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由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交所在地税务机关记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尽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计算要服从税收法规的规定,但按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体系的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入确认和会计处理上有较大变化,而销售货物又是增值税的主要纳税范围,这必然会影响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研究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的规定: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应用指南规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收入准则及其指南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类型: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在实务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看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是否比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高。如果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高于货物当前的市价,则说明购货方为延期支付货款付出了货币时间价值的代价;销货方为延期收取货款可以取得相当于货币时间价值的收益,按准则规定,应将其确认为融资收益,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和交易本身的特性。不一定收款递延时间越长,融资收益就一定越高,有时递延收款时间可能未超过一年,但总收款额之和也会超过当前商品售价,所以递延收款时间长短不足以作为判断交易是否具有融资性质的依据。在会计处理上,递延收款时间长短将影响确认应收款项时所采用的账户:递延收款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应该用“应收账款”;一年以上的应该按照新准则规定,用“长期应收款”。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看,会计处理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和金额计算应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 [例1]M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6月30日按销售合同向N公司销售A产品300件,每件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元,该售价为产品当时公允的市场售价,A产品成本每件8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6个月,货款分三次平均支付。M工厂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于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款项存入银行。 因为该业务不具有融资性质,按新会计准则,签订合同,发出商品的时刻即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按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总额确认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应分三期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1000×300×17%÷3),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6月30日, 借:应收账款(1000×300)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300) 240000

关于发票(收据)报销的规定

关于发票(收据)报销的规定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票(收据)的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销双方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税率、税额;识别号。 第二条凡报销的发票、非涉税项目开具的统一收据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收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 第三条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收执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 第四条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五条经办人收到普通发票后,须对发票真伪性进行查询。 第六条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或复印件,其证明内容应符合发票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 2.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为定期换版作废的;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套印市财政监制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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