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为促进创新要素集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

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人才引进和科技合作模式,根据《嘉兴市中长期创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嘉兴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建站单位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设站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科技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智力资源,为建站主体解决关

键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般为高新技

术企业、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1.为建站单位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与指导;

2.围绕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由院士专家领衔,组织院士专家团队与建站单位团队协作攻关;

3.引进院士专家的技术成果,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品牌;

4.为建站单位培养高端专业人才;

5.完成由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共同确定的其他合作项目。

三、设立与申报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立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企业年销售收入一般在2亿元以上,年利税在500万元以上。对于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的企业、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及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产值、利税、规模等方面视实际情况确定;

2.建站单位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较强的研发能

力,拥

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3.与一名以上院士专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且有1 个以上的签约项目付诸实施;

4.建站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高度重视,并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平台、重点(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在申报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时可予以优先。

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认定与命名

由建站单位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申请,经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评审认定,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命名,报省院士专家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备案。

四、组织管理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

1.市委组织部和市科协会同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

调、评审认定、考核评价等。

2.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具体负责全市院土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审、联系、协调、服务、考核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3.建站单位设立专门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2.负责制定《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与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与认定工作;

3.负责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

4.负责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立期限内的动态管理,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定与撤销命名的建议。

第八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职责

1.掌握全市企业、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需求,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与院士专家开展科技对

接活动;

2.负责受理建站单位的申请,积极协助建站单位完成建站前期准备和院士专家联系服务工作;

3.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认定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4.负责各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与考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5.组织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成果宣传推广。

第九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合作计划,组织推进项目实施;

3.协助落实工作站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保障经费;

4.落实专门人员,做好院士专家团队驻站的科研和生活保障。

五、政策支持

第十条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给予以下支

持:

1.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院士专家资源,对我市认定的建站单位由财政分批补助资金20万元,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条件建设经费。该项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本级的建站单位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2.我市在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给予重点倾斜,特别是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联合申报,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要求,对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价值,涉及本市重点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在立项审批和经费扶持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3.在同等条件下,各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项目应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重点科技或产业支持项目。

六、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与考核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

建站一年以上的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绩效评价与考核的要素主要包括:

1.建站单位基本规模;

2.建站单位在本行业或本区域主导产业中的地位;

3. 工作站引进院士专家和创新人才数量;

4.工作站引进成果转化项目或合作开发项目的等级和合作研发项目推进情况(参照科技部门各类项目等级确定);

5.上述项目的预期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和产业引导作用);

6.建站单位的研发实力(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

7.建站单位对工作站的研发投入;

8.建站单位的工作站管理体系的完善情况。

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对年度考核结果合

格及以上的工作站,分批给予建站单位补助资金;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作站限期整改,整改达到合格后,再

给予建站单位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期限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管

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由建站单位申请,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协调小组核准后予以延续。管理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或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

七、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 逐步发展。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

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

(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家、项目的需求情况,同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最后根据双方对接情况确定设站单位。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部分单位为专家工作站后备单位,纳入重点帮扶范围,优先享受推荐高层次专家、政策指导等, 并在设站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九条专家工作站的名称主要依据设站单位确立的研究课题以及所在行业特点来确定,一般称为“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牌。

第十条专家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或者因设站单位注销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工作自行终止。

第三章专家工作站考核及专家服务基地设立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组(2014〕5号)文件要求,每年对已经批准建立并

运行满一年的专家工作站及其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工作站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对考评“不合格” 的专家工作站将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设站资格。对专家工作站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授予“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地”称号,纳入省、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推荐选拔梯队培养范围。

第四章设站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站设立后,设站单位可视情况成立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

指定专人负责,在批准设站后两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与

专家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专家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后,

继续执行设站单位制定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与专家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尽快开展研究,尽早取得

效益。对创新性较强、产业化优势明显的项目,鼓励申报科技立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要为入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后勤环境,并根据合作项目

情况配备必要的资金,选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助手,方便专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归设站单位所有,设站单位与专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问题,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违约

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或项目终结时,设站单位要逐级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本年度(或本项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入站专家的职责及权利

第十九条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专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设站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需要可随时续签。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专家的,由设站单位逐级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随时入站。

第二十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负责项目的专家或入站专家中有较高学术权威、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带头作用的知名专家担任。在首席专家带领下,吸纳同行专家组成梯次配备合理、专业互补的专家团队。

第二十一条入站专家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专家平时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设站单位保持联系,根据项目需要,本人或委派助手不定期到设站单位参与相关工作。在双方友好协商前提下,专家可以安排所带学生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习、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家可以技术入股、带资入股等,并签订相关合同,使专家

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联心、联责、联利。设站单位要以项目为依托, 采取冠名、联合开发、风险投资等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十三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全力支持入站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活动,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人发(2009〕 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时间:2014-05-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

,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推进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工作,完善管理体系,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建设坚持“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

第三条工作站服务内容

1、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供服务。

2、为企业人才^伍培养提供服务。

3、为企业技术研发攻关提供服务。

4、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服务。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

海市科协)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科委

和市国资委成立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

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指导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科协科技创新服务部。

第五条指导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2、审议工作站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

事项。

3、负责制定工作站相关政氟规划和指导意见。

4、负责工作站申报审批、授牌和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秘书处工作职责

1、承担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建议。

2、负责与国内外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

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的需求对接及进站工作。

3、负责建站申报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

4、组织建站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做好相关服务及宣

传总结工作。

第七条区县应将工作站项目纳入区委、区

政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区县科协和市有关部门应把工作站建设列入年虹作计划,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工作站。

第/碌工作站建成后,主要采取属地化管

理方式运作。区县科协和市有关部门作为工作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设立的工作站承担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当为工作站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定期向秘书处反馈所辖工作站的运行状况,积极配合秘书处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适需增值服务。

第三章建站管理

第^条申报类型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

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不同类型。

1、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

家工作站

2、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

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第十条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在上海市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中,申请建立工

作站的企业年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申请建立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具有面向特定区域或产业链的辐射服务功能。

2、申报单位发展方向应符合国家或上海战

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或为重大民生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能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3、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有明确的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与合作院士专家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可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套研发设施和水平较高、结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暂行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暂行办法 大冶市中鑫铝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按照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协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及日常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及协助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资格:凡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有志于为我公司科技事业做出贡献者,均可申请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企业科协提出进站申请。 1、个人申请材料。 2、学历证明、工作简历。 3、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条审批程序: 1、公司行政人事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招收的意见;单位同意后,填写《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2、公司行政人事部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汇总整理,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企业科协审批。

第六条科研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与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研究员初审,企业科协审核,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院审批。 第七条科研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应在指导研究员的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并作开题报告。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研究方向一致,也可自行选题,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承担工作的任务、目标等。 第八条科研人员进站后,根据工作需要,凭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负责科研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科研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设立科研培养基金,用于资助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生活费。 1、资助科研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 2、配备台式电脑1台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3、提供必须的科研、实验室条件。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司科协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报公司核定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专业论文,应将所在培养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进站时签定的协议分享产权和参与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成果,如论文、手稿、鉴定成果、专利及其他材料,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和我院的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管理,提高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并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作用。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其相关工作,涉及院士专家的选拔、聘任、考核、待遇、绩效评价等方面。 第二章院士专家的选拔与聘任 第三条选拔依据 院士专家的选拔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能力、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学院应建立科学公正的选拔机制,确保选拔程序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公正合理。

第四条聘任条件 院士专家的聘任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和撤销 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学院有权予以撤销。 第六条日常管理 院士专家工作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相关支持

学院应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场地设施、科研经费、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支持;同时,还应加强与院士专家的沟通交流,为其提供学术指导和协助。 第四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评价 第八条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院士专家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绩效评价程序 绩效评价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可以采取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重要依据,用于科研项目申报、人才评选、工作站升级等方面。 第五章附则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专家工作站,提高专家工作站运营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专家工作站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工作站领导、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团队协作,提高专家工作站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专家权益,搭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加强对研究成果的管理,合理利用专家资源,提高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八条专家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工作站的运营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工作站领导、科研骨干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专家工作站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方向、项目评审、技术交流等工作。技术委员会成员由技术骨干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专家工作站设立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行政等工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人事、财务和行政三个科室,分别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工作站设立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部门设立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两个科室,分别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专家工作站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工作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专家工作站管理政策,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站负责对各项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研究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研究项目评审由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

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 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 (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家、项目的需求情况,同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最后根据双方对接情况确定设站单位。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部分单位为专家工作站后备单位,纳入重点帮扶范围,优先享受推荐高层次专家、政策指导等,并在设站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九条专家工作站的名称主要依据设站单位确立的研究课题以及所在行业特点来确定,一般称为“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牌。

协会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协会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协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管理,发挥院士专 家在相关领域的优势,促进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发展。 二、工作站设立和管理 1. 工作站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经过协会批 准并与有关机构签订协议。 2. 工作站应配备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 组织协调工作。 3. 工作站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的 问题,并及时向协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院士专家的选拔和评价 1. 院士专家应具备卓越的学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过严 格的评审和选拔程序才能被任命为工作站的院士专家。 2. 工作站应根据院士专家的工作业绩和学术贡献进行定期评价,对表现优秀的院士专家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工作站的研究和创新工作 1. 工作站应积极开展前沿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方向和项目。 2. 工作站应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研合作和人才培养。 3. 工作站应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和研讨会,提高院士专家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五、保障与激励机制 1. 工作站应为院士专家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科研经费,确保工作站的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工作站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院士专家的工作业绩和学术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 3. 工作站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分享机制,保护和推广工作站的研究成果。 六、法律责任 工作站及其管理团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请各工作站严格遵守并不断完善工作站的运行管理工作。 以上为协会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家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专家工作站是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设立的科研与人才培养的 平台,为了保障专家工作站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并实施日常管理 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从人员管理、经费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成果管 理等方面进行介绍和阐述。 二、人员管理 1.专家工作站的人员应由工作站负责人提名,并报高校批准任命。 2.工作站负责人应设立科研助理职位,辅助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3.专家工作站的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惩措施,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4.工作站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专家工作站的学术交流和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人员的学术水平。 三、经费管理 1.专家工作站的经费由高校、企业等提供,应按照约定的规定进行使用。 2.工作站负责人应制定预算计划,并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 的合理化利用。 3.工作站负责人应及时编制经费使用报告,向高校等提供相关机构进 行汇报。 四、设备管理

1.专家工作站的设备购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2.工作站负责人应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并制定设备使用规定, 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3.工作站负责人应加强对专家工作站的设备使用和管理的监督,防止 设备闲置和损坏。 五、成果管理 1.专家工作站的科研成果应及时发布和宣传,在相关学术会议和期刊 进行报告和发表。 2.工作站负责人应建立成果管理的制度,包括对专利、论文等成果进 行归集和整理。 3.工作站应加强与高校、企业等的合作,利用专家工作站的科研成果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六、总结 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制度是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人员管理、经费管理、设备管理和成果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够 提高工作站的工作效率和效果,推动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发展。因此,建立 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对于专家工作站的发展至关重要。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研成果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专家工作站研究、开发和运营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设立和管理的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是指依托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聚集顶尖专家团队,以进行科研成果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目标的独立运作实体。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规范、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设立和管理专家工作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专家工作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条件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家工作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科研发展战略和需求,并有相应的投入;

(三)具备配套的人员、设备和场地条件; (四)能够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支持; (五)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顶尖专家团队; (六)有良好的科研管理机制和经验。 第七条、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二)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三)有专门的研究、开发、运营人员; (四)有严格的项目管理流程; (五)有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三章设立和管理程序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家工作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设立:由企事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二)审核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进行批准; (三)设站准备:企事业单位根据批准的决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站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招聘、设备采购等; (四)运营管理:专家工作站正式设立后,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运营管理,确保专家工作站的正常运转; (五)绩效评估: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或调整。 第四章专家工作站的权益和义务 第九条、专家工作站享有如下权益: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和政策优惠; (二)拥有独立的经费、财产和资产; (三)享受相应的研究条件和待遇; (四)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科研项目并分享相应的成果; (五)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权益。 第十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专家工作站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专家工作站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和运作,负责人、工作人 员和专家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作任务保障和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管理制度, 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专家工作站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研讨会和培训活动,提高专 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专家工作站设主任一人,由工作站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负责工 作站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八条专家工作站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安排,负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专家工作站设研究小组,由研究人员组成,负责开展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工作站设综合服务部,负责接待和安排专家、组织学术 交流和研讨会、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工作站设信息管理部,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管理、网络维护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站应接收和评估技术需求,制定技术解决方案,并协调相关研发资源进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专家工作站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专利申请和相关法律事务处理。 第四章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专家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十八条专家工作站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专家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条专家工作站应定期向上级机构和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报告和数据汇报,保持信息的畅通和透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专家工作站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专家工作站工作细则

专家工作站工作细则 三)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 四)开展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五)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和实践; 六)开展专家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工作站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工作站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求,确定专家团队的领域和方向,建立专家库,并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第八条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专家团队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 第四章专家聘用和管理 第九条工作站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求,邀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及其团队加入工作站,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提高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站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支持经费;

二)政府部门提供的专项经费; 三)工作站自筹经费。 第十二条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我们将引进专家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并在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或产业化,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为目标。 四)我们与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建立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事业单位的创新人才,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五)我们与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建立科研实验室,共享双方的科研资源,以提高科研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包括建站经费和项目补助经 费两部分。 第九条建站经费纳入50万元工作站建设工作预算,由管 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作站硬件设施建设以及专家、专家团队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项目补助经费是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XXX开展科研项目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使用遵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补助奖励专项资金到账后,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我们将自觉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畜牧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畜牧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畜牧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水平,发挥畜牧专家在畜牧生产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畜牧专家工作站是指具有畜牧专家资质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研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畜牧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畜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为农牧民提供科学、先进的畜牧生产技术和服务。 第四条畜牧专家工作站的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畜牧专家工作站所从事的科研和技术服务,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六条畜牧专家工作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违法违规。 第七条畜牧专家工作站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提供符合农牧民需求的科研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畜牧专家工作站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推动畜牧专家队伍的建设。 第九条畜牧专家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科研和技术服务的质量。 第十条畜牧专家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科研和技术服务的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畜牧专家工作站设立专家委员会和管理机构。 专家委员会是畜牧专家工作站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畜牧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发 展规划、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管理机构是畜牧专家工作站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协调、 落实专家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由畜牧专家、行业专家、管理人员等组成,任期为三年,由主管部门指定部分成员或召集人。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畜牧专家工作站的规模和人员情况合理确定,主要包括站长、副站长、财务、人事、科研、技术服务等职能部门。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站长是畜牧专家工作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工作站的全面管理和日常工作。

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五章工作目标 第六章工作绩效 第七章工作考核 第八章奖惩机制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十章组织纪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专家工作站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专家工作站由站长、副站长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站长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副站 长协助站长开展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包括专家、助理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 1. 站长:负责工作站的整体管理工作,协调站内各项工作。 2. 副站长:协助站长开展管理工作,负责站内部分具体工作。 3. 专家:负责进行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提出解决方案。 4. 助理:协助专家开展工作,负责一部分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 1. 专家工作站的工作流程分为工作安排、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 2. 工作安排:由站长负责安排工作任务,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制定工作计划。 3. 工作实施:各位专家根据工作计划进行具体研究工作,助理负责协助专家完成工作任务。

4. 工作总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进行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工作目标 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目标是要根据市场需求,研究解决相关领域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六章工作绩效 工作绩效根据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解决方案的实际效果来评定,优秀的工作绩效可以获 得奖励,不达标的工作绩效要进行改进和督促。 第七章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是对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定,以期达到工作目标。 第八章奖惩机制 根据工作绩效的评定,对于优秀的工作绩效可以进行奖励,对于不达标的工作绩效要进行 督促和改进,并且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九章安全管理 为了保证工作站的安全,专家工作站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 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章组织纪律 为了保证工作站的正常运转,专家工作站要制定相应的组织纪律,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秩 序和纪律性。 总结:以上就是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专家工作站的工作提供管理参考。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流程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流程 专家工作站是指通过组织专家队伍开展科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 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的机构。为了管理专家工作站的运行,提高工作效率 和成果质量,有必要制定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下面是一份专家工作站管 理制度的流程,共分为五个环节。 一、专家工作站申请 1.专家工作站的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的申请书,并附上工作站组织机构、专家介绍和科研计划等相关材料。 2.由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 否符合相关要求。 3.初审通过后,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 报告。 二、专家工作站批准 1.考察报告提交后,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考察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2.评审意见提交给科研管理部门的领导层进行审批。 3.领导层审批通过后,出具专家工作站批准文件,并通知申请人。 三、专家工作站运行 1.专家工作站负责人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组织专家队伍进行科研、 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

2.工作站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科研管理 部门提交。 3.工作站负责人每季度向科研管理部门汇报工作站的活动情况、经费 使用情况和进展进度。 4.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汇报情况,对工作站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指 导意见。 四、专家工作站评估 1.每年对专家工作站进行评估。 2.科研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作站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 作站的组织结构、专家队伍、科研成果和影响力等方面。 3.评估结果对工作站的发展和进一步改进提出具体建议。 五、专家工作站终止 1.专家工作站的终止可以是申请人主动退出或者是科研管理部门决定 终止。 2.申请人主动退出的,应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 退出的原因。 3.科研管理部门决定终止的,应当提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终止的原因。 4.专家工作站终止后,科研管理部门会对工作站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对工作站进行清理。

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制度

***************** 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确保工作站有效运行,规范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多名实质性参与,以企业为主体建设,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站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工作站行 政管理、规划编制、审核、组织决策。 第四条副站长:由公司聘请的首席专家担任,全面负责工作站的科研工作,指导站内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攻关,并对公司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站长助理:由公司行政总监担任,按站长、首席专家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的制定与项目管理,积极提建议并完成其他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由站长助理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 进度要求,组织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第七条综合实验室:由副站长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的需要,组织相应的配方设计、实验,制定检测标准。 第八条检测中心:由副站长负责,配合项目开发和实验需要,

完成所需项目的检验测试,同时对外进行测试服务。 第九条在专家的直接参与指导下,指导公司有机茶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有机茶产量和品质。 第十条指导建立茶叶清洁化加工及深加工生产线。 第十一条指导开发涉茶健康饮品、涉茶旅游商品,农特产 品功能饮品等项目。 第十二条帮助规划并指导建设有机生态茶叶观光园。 第十三条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为公司培养一支高水平研发队伍,同时承接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站长助理负责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并做好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负责为及其团队提供一切工作及生活所必需的条件。 *****************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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