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

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7.11.17

•【文号】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

•【施行日期】2017.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常态化机制。要健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各电力企业和电力项目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责任。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切实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统筹部署全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督查,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

(三)落实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四)完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加强电力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逐步理顺电力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构建上下联动、相互支撑、无缝对接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

(五)完善电力安全监管职能。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

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并积极配合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六)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联合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执法等工作,积极配合、协助安监等相关专业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七)规范电力事故调查工作。特别重大电力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电力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调查,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较大电力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或参与调查,有关省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一般电力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视情况组织或参与调查。

三、严格安全生产执法

(八)严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要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对其进行评估,存在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事故责任处理,研究建立责任处理与职务晋升挂钩机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

(九)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加强电力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完善执法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危及安全情况的及时予以纠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制止。完善通报、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频发、企业履职不到位及其它涉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企业负责人。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畅通“12398”能源监管热线,加大社会参与监督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

的力度。

(十)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激励机制。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坚持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科学设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企业要研究建立以安全绩效为引导的动态薪酬管理制度,研究试行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及离任专项安全履职评价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考核机制。

(十一)加强安全信息管理。规范电力事故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畅通报送渠道,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对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电力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安全信息。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研究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建立电力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杜绝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创新安全发展机制

(十三)健全企业安全资信管理。电力企业要强化安全资质准入管理和业务评价准入参考机制,建立承包单位安全履职能力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承包单位安全履约评价动态管控机制,实行承包单位和管理人员安全资信“双报备”制、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资质与安全记录“双审核”制。

(十四)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制。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新、改、扩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评估、安全投入与工期的动态评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性评估,燃煤电厂液氨罐区和贮灰场大坝定期安全评估。

(十五)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服务电力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服务与评

价制度。构建政府、保险机构、企业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等第三方机构产业化和社会化。鼓励中小微电力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联合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建设一批电力安全生产领域产、学、研中心,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七)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适应大数据时代流程再造,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管”战略,实现监管手段创新,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分析、人员行为“三位一体”管理网络,实现流程和模式创新。建立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大数据平台,深度挖掘大数据应用价值,以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能源互联网、电力及外部环境综合态势感知、高压柔性输电、新型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在电力建设和设备改造中的安全应用。

(十八)推进市场化改革与安全协同发展。规范市场交易和调度运行业务流程,推动电力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标准统一,加强监督执行,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加强辅助服务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监管,加大对负荷侧参与电网运行调节、“源、网、荷友好互动”等新型电力市场形态的安全监管。强化对多种所有制形式、业务形态各异的大量新兴市场主体的安全监管,构建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控体系

(十九)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机制,构建风险辨识、评估、预警、防范和管控的闭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风险清册或台账,确定管控重点,实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

有效实施风险控制。各企业要研究制定重特大事故风险管控措施,根据作业场所、任务、环境、强度及人员能力等,认真辨识风险及危害程度,合理确定作业定员、时间等组织方案,实行分级管控,落实分级管控责任。

(二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报自改闭环管理。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或通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信息平台,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和公示制度,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行隐患治理“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人员和资金治理重大隐患。

(二十一)落实企业事故预防措施。加强安全危险因素分析,制定落实电力安全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完善组织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护,保障作业安全。

(二十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加强液氨罐区、油区、氢站等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源头管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采用没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路线,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燃煤发电企业应研究实施重大危险源替代改造方案。

(二十三)强化安全禁令清单。针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人员资格、作业流程控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明确必须坚决禁止的行为,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十四)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制定职业健康安全发展目标,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强化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管理,加强对贮煤、输煤及锅炉巡检过程中煤尘、矽尘和设备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治理。强化企业主

要负责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水平的责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和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制度措施。

六、加强电力运行安全管理

(二十五)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调度机构要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做好电力平衡工作。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做到令行禁止。加强电网设备运维检修管理。加强涉网机组安全管理,建立网源协调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大容量重要输电通道安全运行,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和应对措施。提升机组深度调峰和调频能力,完善新能源及分布式电源接入技术标准体系,增强电网对新能源的安全消纳能力。加强电网安全运行风险管控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二十六)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梳理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系统的配置和策略;查找和消除二次设备、二次回路、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等方面的隐患;加强发电侧涉网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的正确配置和安全运行。

(二十七)提升电力设备安全水平。加强设备运行安全性分析和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定设备治理滚动计划。加强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维护和巡视检查,完善设备安全监视与保护装置。加强设备设施缺陷管理,着力整治“家族性”缺陷。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防范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

(二十八)保障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切实做好水电站大坝防汛调度、安全定期检查、安全注册登记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加强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和运行安全分析,开展高坝大库的安全性研究。

(二十九)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加强电力可靠性数据统计及监督管理,提高可靠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分析,充分发挥可靠性技术与数据在电力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优质服务中的辅助决策作

用。加强可靠性分析应用工作,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三十)加强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建立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总责的技术监督管理体系,赋予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健全完善技术监督组织体系和标准体系,规范电力技术监督服务工作。建立全国电力技术监督网,加强技术监督专业交流沟通。

七、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

(三十一)加强工程源头管理。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规范开工程序,完善建设施工安全方案和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认真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审核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含防雷设施)。严格落实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加强对核准(备案)电力项目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电力项目核准(备案)项目事中事后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电力项目建设和验收阶段检查力度,对未核先建、核建不符、超国家总量控制核准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力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

(三十二)严格工程工期管理。建设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工期规定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工期要求,对工程充分论证、评估,科学确定项目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开工规定,禁止违规开工。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相关规范经过原设计审查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等审查,论证和评估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提出并落实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十三)规范招投标管理和发承包管理。建设单位要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环节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安全和质量约定,严格审查招投标过程中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防止造价过低带来安全质量问题。加强工程发包管理,将承包单位纳

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加强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严厉查处租借资质、违规挂靠、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四)严格安全措施审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严格审查和评估复杂地质条件、复杂结构以及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单位要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给施工安全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及专项施工方案,尤其是施工重要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三十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管理,完善施工工序和作业流程,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强化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监理,创新监理手段,实现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的全过程跟踪,严控安全风险。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制,从安全设备设施、技术装备、施工环境等方面提高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健全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隐患,制止和纠正施工作业不安全行为。

(三十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理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监管,优化监督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机制,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工艺流程,加强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八、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三十七)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坚持统筹谋划,做好顶层设计,推进网络安全技术布防建设。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要求,做好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开展关键网络安全技术创新研究与应用,支持电力监控系

统安全防护关键设备研发,推动商用密码应用,组织实施网络安全重大专项工程,加快网络安全实时监测手段建设。

(三十八)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形成支撑网络安全审查的电力行业网络安全标准体系,探索建立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审查专业机构,组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审查专家库,开展重要网络产品及服务选型审查,提高网络安全可控水平。

(三十九)做好安全防护风险评估与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风险评估,推进电力工控设备信息安全漏洞检测。完善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标准和规范,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和测评力量建设。

九、完善电力应急管理

(四十)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国家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属地指挥、企业具体负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电力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与装备保障。

(四十一)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应急会商制度,以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开展跨省跨区电力应急合作,形成应急信息、资源区域共享。完善灾后评估机制,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推进电力应急领域金融机制创新。

(四十二)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强化预案编制管理和评审备案,充分发挥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主导作用。注重预案情景构建,突出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能力评估,提高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应急演练常态化,创新演练模式,逐步实现桌面推演与实战演练、专项演练与综合演练、常态化演练与示范性演练相结合。

(四十三)强化大面积停电防范和应急处置。落实《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推进省、市、县各级政府制订出台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电力企业具体应对、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机制。积极推进电力设施抗灾能力建设,加快防范大面积停电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提升电网防御和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能力。强化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探索大面积停电事件资源征用和停电损失保险业务。

(四十四)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企业专业化应急抢修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经费保障建设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提升极端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推动重要电力用户自身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推进评估成果应用。

十、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四十五)健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体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顶层设计,增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力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作业的安全规程。建立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的电力安全标准体系。

(四十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电力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电力建设参建单位要按照高危行业有关标准,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推动制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实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安全科技攻关。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基金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加大安全投入。

(四十七)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长效机制,推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强化企业班组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十八)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电力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抓好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保证培训时间,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要将外包单位作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等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

(四十九)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和谐的氛围与环境,有序推进电力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提升各类人员综合安全素养。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电力安全文化作品创作和推广。

(五十)加强安全监管监督能力建设。加强电力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安全监督管理力量,建立安全监管人员定期培训轮训机制,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车辆,建立电力安全专家库,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支撑体系。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条件的企业鼓励设置安全总监,充实安全监督管理力量,支持并维护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发〔2015〕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 一是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2014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6亿千瓦,发电量达到5.5万亿千瓦时,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回路长度达到57.2万千米,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30.3亿千伏安,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列世界第一。二是提高了电力普遍服务水平,通过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农村供电可靠性显著增强,基本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三是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市场体系。在发电方面,组建了多层面、多种所有制、多区域的发电企业;在电网方面,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组建了内蒙古电网等地方电网企业;在辅业方面,组建了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四是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在发电环节实现了发电上网标杆价,在输配环节逐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五是积极探索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监管。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和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 同时,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节能高效环保机组不能充分利用,弃水、弃风、弃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窝电和缺电并存。二是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现行电价管理仍以政府定价为主,电价调整往往滞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各类规划协调机制不完善。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之间、电力规划的实际执行与规划偏差过大。四是发展机制不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困难。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设备制造产能和建设、运营、消费需求不匹配,没有形成研发、生产、利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五是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现有的一些电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现实需要,有的配套改革政策迟迟不能出台,亟待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电力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对深化电力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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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 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0.06.12 •【文号】发改运行〔2020〕900号 •【施行日期】2020.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 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20〕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能源局: 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安全风险总体可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正常需要,并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形的冲击和考验。与此同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

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底线思维,深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着眼应对我国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着力增强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二、大力提高能源生产供应能力 (一)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执法,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等要求的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持续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和产能结构,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供需动态平衡。主要产煤地区要科学规划煤炭和煤电、煤化工等下游产业发展,统筹煤炭就地转化与跨区域供应保障,保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稳定。深入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安全绿色高效开发水平。2020年再退出一批煤炭落后产能,煤矿数量控制在5000处以内,大型煤炭基地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96%以上。 (二)持续构建多元化电力生产格局。稳妥推进煤电建设,发布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严控煤电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合理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在保障消纳的前提下,支持清洁能源发电大力发展,加快推动风电、光伏发电补贴退坡,推动建成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科学有序推进重点流域水电开发,打造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安全发展先进核电,发挥电力系统基荷作用。开展煤电风光储一体化试点,在煤炭和新能源资源富集的西部地区,充分发挥煤电调峰能力,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2020年,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4亿千瓦左右,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均达到2.4亿千瓦左右。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2.03.2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解读新型储能是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装备基础和关键支撑技术,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为推动“十四五”新型储能高质量规模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一)“十三五”以来,我国新型储能实现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实现了实质性进步。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技术创新取得长足进步,2021年底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超过400万千瓦,“新能源+储能”、常规火电配置储能、智能微电网等应用场景不断涌现,商业模式逐步拓展,国家和地方层面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对能源转型的支撑作用初步显现。 (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期和窗口期,也是新型储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电力系统对调节能力需求提升、新能源开发消纳规

模不断加大,尤其是沙漠戈壁荒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集中建设的背景下,新型储能建设周期短、选址简单灵活、调节能力强,与新能源开发消纳的匹配性更好,优势逐渐凸显,加快推进先进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势在必行。我国在锂离子电池、压缩空气储能等技术方面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面向世界能源科技竞争,支撑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机不容发。新型储能是催生能源工业新业态、打造经济新引擎的突破口之一,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加速新型储能产业布局面临重大机遇。 (三)《实施方案》是推动“十四五”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总体部署。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纲挈领指明了新型储能发展方向,要求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速技术创新,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本次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细化重点任务,提升规划落实的可操作性,旨在把握“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的战略窗口期,加快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发展,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顺利开局。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 《实施方案》分为八大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六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其中,六项重点任务分别从技术创新、试点示范、规模发展、体制机制、政策保障、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对“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 (一)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中明确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内生动力、以市场机制为根本依托、以政策环境为有力保障,稳中求进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规模化发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 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国能发安全〔2021〕68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示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五、各派出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的监管执法,切实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六、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存在未履行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责任等行为,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处理的同时,应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其列入重点关注或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有关单位在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活动、信用等级评价、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方面,应按规定对其予以相应限制。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0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0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 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0.02.11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0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推动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我们制定了《2020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2月11日附件 2020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

示批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主动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秉承“安全是技术,安全是管理,安全是文化,安全是责任”的基本理念,围绕“一网二坝三网络四基建”的核心任务,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推进电力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促进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可靠保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劲动力。 二、基本目标 杜绝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杜绝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杜绝电厂垮坝漫坝事故,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努力实现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双下降。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法规体系。开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以及《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巩固“齐抓共管”既有成果,发挥全国电力安委会和地方电力安委会、专委会等平台作用,促进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推动理顺电力安全监管体制。 (三)构建安全生产监督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排序公布制度和典型事故分析通报制度。建立预警信息沟通共享和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实施年度检查计划清单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提升检查质量,严控检查次数。利用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开展信用监管。 (四)编制电力安全生产“十四五”行动计划。按照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制定《电力安全生产“十四五”行动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 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8.02.05 •【文号】国能发安全〔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 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我们制定了《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18年2月5日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纲领,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主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技术进步和精细化管理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创新,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和问责力度,不断推进本质安全建设,营造良好安全文化氛围,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目标 杜绝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杜绝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杜绝电厂垮坝漫坝事故,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实现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下降,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电力安全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建立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完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和完善监管责任,利用执法检查和“黑名单”制度等有效手段,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落实。依法依规制定电力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尽责、失职问责。落实地方管理责任,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构建上下联动、相互支撑、无缝对接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结合《能源法》《电力法》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修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发展三年行动计

2021年中国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和文件

我们要了解2021年我国电力市场的整体状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电力市场在过去几年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态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文件,以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升电力供给的效率。在这里,我将详细探讨2021年我国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和文件,为您呈现全面的评估和深度的解读。 1. 政策一:能源革命战略的推进 2021年,我国政府继续推进能源革命战略,加快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步伐。在新能源、清洁能源和智能能源方面,政府通过发布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以促进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其中,加强电力市场的改革和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2. 文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今年,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电力市场构建,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文件明确了对电力市场各环节的监管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3. 政策二:电力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 今年,我国电力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方向。政府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竞争,推动电力供给侧改革,提高发电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用户提供更多元化、高效率的电力产品

和服务。 4. 文件二:《电力市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落实电力市场化改革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 门联合发布了《电力市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明确了未来三年电力 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举措,包括加快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跨区域市 场交易等,为电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详细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总结回顾: 通过评估以上的政策和文件,我们可以看到2021年我国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和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方向。政府致力于推进能源革命战略, 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电力市场竞争机制,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 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制度支持。这给电力产业的发展和电力市场的 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 作为我对这个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2021年我国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和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有助于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升 电力供给的效率。这些政策和文件为电力市场的改革和建设提供了明 确的方向和指引,对于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升电力供给的效 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未来能够继续密切关注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和 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为电力产业的发展和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 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7.03.29 •【文号】发改运行〔2017〕294号 •【施行日期】2017.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现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尽快组织发电

企业特别是燃煤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协议(合同)。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汇总和确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燃煤发电企业只要不超过当地省域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各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安全、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等情况统筹测算,由调度机构商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2017年,在优先支持已实行市场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其他煤电机组安排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属于节能环保机组及自行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超出上年火电计划利用小时数50%的企业,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85%。2018年以后计划发电量比例,配合用电量放开进展逐年减小。上年度计划利用小时数不宜作为基数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相关精神适当调整确定基数。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计划电量按照《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发改运行[2016]1558号)有关要求安排。除优先发电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如因发用电计划放开不同步产生电费结算盈亏,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可用于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等。 三、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对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但签约交易电量亦不应超过当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新核准的水电、核电等机组除根据相关政策安排一定优先发电计划外,应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市场形成价格。 四、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发购电协议(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燃煤发电企业的协议(合同)期限应与电煤中长期合同挂钩,发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 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0.05.28 •【文号】发改能源规〔2020〕816号 •【施行日期】2020.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网投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据能源电力规划等相关规定,对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电网规划统筹协调与实施 (一)深化电网规划编制内容要求 电网规划是电力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规划应实现对输配电服务所需各类

电网项目的合理覆盖,包括电网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基建项目是指为提供输配电服务而实施的新建(含扩建)资产类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原有输配电服务资产的技术改造类项目。电网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含输变电工程项目(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区域和省级主网架、配电网等)、电网安全与服务项目(通信、信息化、智能化、客户服务等)、电网生产辅助设施项目(运营场所、生产工器具等)。 (二)深化电网规划编制的技术经济论证要求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测算规划总投资和新增输配电量,评估规划实施后对输配电价格的影响。原则上,对于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规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安排,对于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等其余基建项目,应明确建设规模。对于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应明确技术改造目标和改造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高本省电网规划编制的深度要求。 (三)更加注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 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电网规划应切实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效衔接社会资本投资需求,遵循市场主体选择,合理涵盖包括增量配电网在内的各类主体电网投资项目,满足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增量配电领域投资业务需求。电网规划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相关市场主体充分衔接,合理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 二、规范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投资管理 (一)推进分级分类管理 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定额测算核定、造价管理等工作对电网投资成本控制的作用。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基建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8.07.19 •【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8〕109号 •【施行日期】2018.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18〕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对各地区、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2017年3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开展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实施方案》印发以来,各单位缜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和国家能源局检查情况看,有的单位依然存在工作认识不足、推动力度不够、工作总结报送不及时、风险摸排不深入、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并全面开展自查。为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电力行业综合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持续深入推进综合治理工作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的关键性举措,是国务院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强化红线意识、标本兼治、夯实安全发展基础的系统性安排,意义重大突出。电力行业作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和种类众多,特别是还存在氨区、氢站、炸药库等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繁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按照《实施意见》的分工部署,持续深入推进综合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推进重大危险源替代改造等工作,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每季度工作总结。 二、全面自查,加强考核,加快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实施方案》部署了3个方面、9项工作,其中有2项工作需要在2018年3月前完成。各单位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以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等为重点,全面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未按期按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积极整改落实。要强化督导检查,加强监督考核,对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 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9.06.21 •【文号】发改运行〔2019〕1097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重点任务,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将增量配电试点向县域延伸,在各地推荐报送和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甘肃酒泉核技术产业园等84个项目,作为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详见附件)。现就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务实开展试点项目实施工作。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

〔2016〕2120号)、《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等文件要求,务实开展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快推进试点落地。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成立协调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加强与电网企业、潜在业主单位、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工作衔接,避免互为前置,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试点落地。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试点项目落地,加强合作,加快办理电网投资建设、资产评估、股东意见、并网接入、供电服务等手续,切实支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三、加强过程管控,建立试点项目评价跟踪制度。2019年7月起,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通过发展改革系统纵向网邮箱,每个月上报一次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原则上为每月5日前,遇公休日顺延),包括试点项目业主确定、股权结构、配电区域划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办理等情况,以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价工作,评价试点项目的改革成效和电网企业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丰富和完善工作措施。根据评价结果,选取部分项目作为直接联系项目,建立项目跟踪机制,精准把控项目进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项目落地运营。 四、加强政策宣贯培训,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组织召开增量配电业务政策宣贯会,举办培训班,宣传贯彻相关政策文件,减少误解、片面理解或主观混淆政策等情况;组织专家讲授配电网相关专业知识,交流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电网是在传统电力系统基础上,通过集成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形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具有高度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等特征,可以更好地实现电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发展智能电网是实现我国能源生产、消费、技术和体制革命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能源互联网的重要基础。为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智能电网的重要意义 发展智能电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综合调配;有利于推动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的科学利用,从而全面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有利于支撑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有利于带动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国能源科技和装备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进高效、清洁环保、开放互动、服务民生等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现能源革命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全面体现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促进集中与分散的清洁能源开发消纳;与智慧城市发展相适应,构建友好开放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智能电网在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发挥智能电网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作用,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编制智能电网战略规划,发挥电力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用户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合力推动智能电网发展。 坚持集散并重。客观认识我国国情和能源资源赋存与消费逆向分布的实际,在进一步发挥电网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能源资源作用的同时,提高输电网智能化水平。与此同时,加强发展智能配电网,鼓励分布式电源和微网建设,促进能源就地消纳。 坚持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运营模式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能源资源赋存、基础条件等差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本地智能电网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安全可靠、开放兼容、双向互动、高效经济、清洁环保的智能电网体系,满足电源开发和用户需求,全面支撑现代能源体系建设,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电网装备体系。 实现清洁能源的充分消纳。构建安全高效的远距离输电网和可靠灵活的主动配电网,实现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各种清洁能源的充分利用;加快微电网建设,推动分布式光伏、微燃机及余热余压等多种分布式电源的广泛接入和有效互动,实现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能源结构调整。 提升输配电网络的柔性控制能力。提高交直流混联电网智能调控、经济运行、安全防御能力,示范应用大规模储能系统及柔性直流输电工程,显著增强电网在高比例清洁能源及多元负荷接入条件下的运行安全性、控制灵活性、调控精确性、供电稳定性,有效抵御各类严重故障,供电可靠率处于全球先进水平。 满足并引导用户多元化负荷需求。建立并推广供需互动用电系统,实施需求侧管理,引导用户能源消费新观念,实现电力节约和移峰填谷;适应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多元化负荷接入需求,打造清洁、安全、便捷、有序的互动用电服务平台。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网源协调发展和运营机制,全面提升电源侧智能化水平

整理关于加强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

整理人 尼克 关于加强施工

附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有力保障电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和发展需求,研究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五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为保证《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落实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建立各层级岗位施工安全责任清

单,清晰各级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界面,明确激励约束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落实考核管理。 二、强化依法监督管理 (三)健全规章和标准体系。积极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章和标准顶层设计,增强规章和标准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完善电力建设安全标准体系,分专业制定和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形成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体系。电力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管理,持续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充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力量,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支撑体系,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应用智能化管理手段构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信息监管平台,全面提升监管效率。 三、完善安全生产内控机制 (五)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识别评估管控机制,构建集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及防控于一体的闭环管理体系,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类分级梳理,建立风险清单或台账,按照风险种类等级确定管控重点,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六)推进施工安全科技创新。电力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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