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涉案产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挪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通过伪造、变造许可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九)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

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个处罚种类,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减轻处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时,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定性和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以及裁量基准适用情况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提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部分予以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一)未说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者所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建议的处罚种类或幅度适用不当的;

(四)其他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按规定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21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1 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执法风险及规避对策

**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执法风险及规避对策 **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风险及规避对策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机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风险一旦发生,将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严重损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也将承担相应责任,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切实抓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执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市场监管执法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指由不确定性因素形成的潜在危险。市场监管执法风险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者客观条件等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执法不当、执法错误或行政不做为,包括行政复议被撤、行政诉讼败诉、错误实施行政处罚等有可能给执法对象和社会带来危害而导致被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潜在危险。行政执法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险, 不一定必然发生。它与职权和责任紧密联系、相互相承,是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的一种自我防范。 二、市场监管执法风险表现形式 1 、内部职能风险。 (1)行政许可。一是对前置审批把关不严导致的风险;二是对申请资料审查不认真导致的风险;三是对许可审批的具体环节不清楚导致的风险;四是后置审批监管不到位导致的风险;五是对许可审批的服务承诺不尽职导致的风险。 (2)行政检查处罚。一是越权执法导致的风险;二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导致风险;三是在处罚中的不廉行为带来的风险;四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五是野蛮执法行为导致的风险。 (3)行政确认。一是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导致的风险;二是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确认导致的风险;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导致的风险。 (4)行政强制。一是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导致的风险;二是未履行法定程序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导致的风险;三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由与立案、处罚的案由不一致导致的风险;四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不准确导致的风险。 2 、外部压力风险。 (1)社会监督。执法工作必须自觉接受人大、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随着监督渠道的不断拓宽,如果未做到依法办事,不能得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满意评价,很有 可能受到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特别是在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时代背景下,相关人员遭到党政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市监字〔〕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 (接收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市监字〔〕号 : 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 证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书 市监字〔〕号 : 一案,经调查, 。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移送单位(公章): 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备注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19年12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023年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查报告 5篇

2023年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查报告 5篇 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查报告 1 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在行署法制办的具体指导和监督下,地区安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一系列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安排部署,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 (一)继续实施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由党组书记、局长__x任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与事故调查科,负责具体工作。 (二)认真总结以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不足,全面安排部署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作为各科室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细化。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定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全地区安监系统建立了学习考试制度,主要是学习考核政治理论、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以全面提高安监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及行政执法能力。 (三)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职责范围和执法责任,依照自治区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制作了地区安监系统行政处罚、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程序流程图,健全和规范了执法文书,并对各县市安监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并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使行政执法有了明确的规范,通过建章立制,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开展执法

(一)按照《关于转发____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行办发[]__号)”安排,地区安监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工作,并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加以安排部署,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加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在团结广场开展了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宣传主题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活动各行业设立咨询点27个,悬挂条幅(氢气球)21条、横幅18条,展出黑板报107块、警示图片23块(幅),出动宣传车22辆,印制宣传单13余份,宣传手册15050份。 (三)地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依法监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从业人员822人。二是加大事故隐患检查整改力度,查出各类事故隐患953条,督促整改953条,整改率达100%。三是严格证件管理,加强安全培训。目前,全局从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9名,全部取得执法证(其中,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6名、监督证3名),并积极参加地区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培训班。四是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以来全地区安监系统共使用执法文书1239份。 (四)今年,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地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3”建筑施工塔吊倒塌死亡事故、兴和集团旅客运输公司“6〃17”交通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单位及企业相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允许有丝毫的马虎。对于做出的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确保了我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真正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3.10 •【字号】鲁市监法字〔2020〕70号 •【施行日期】202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行政处罚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局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未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在公布后,应当及时上报省局。省局适时对全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动态调整。 二、关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鉴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及《适用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为统一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统一执行《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即:从轻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原则上按以下计算方法掌握: (一)从轻处罚。假设A为法律规定的罚款最低数额,B为法律规定的罚款最高数额,C为从轻上限数额,那么:C=A+(B-A)×30%。从轻处罚的罚款范围为A 至C。 (二)从重处罚。假设A为法律规定的罚款最低数额,B为法律规定的罚款最高数额,C为从重下限数额,那么:C=B-(B-A)×30%。从重处罚的罚款范围为C 至B。 三、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适用规则》中未列举的,可以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有关列举性条款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情形中的“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办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规则》与此一致,而《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效力的高低,应当按照《裁量权办法》这部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pdf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9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施行日期】2013.11.2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9号)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3年11月29日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七条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明确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在依法查处案件过程中,就当事人违法性质的认定、法律依据的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其数额幅度的确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

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兼顾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或者裁量因素进行裁量:(一)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 (二)违法行为和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危害后果; (三)初次违法还是再次多次违法; (四)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的长短; 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依法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实施主体等进行细化 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

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 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不明确或者没有裁量基准的,按照本 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 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 面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 (八)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环境化学课程教案

一、课程概述 (一)课程性质 “环境化学”是利用化学基础学科的理论知识来探讨和解决与化学相关的环境问题的科学,是以化学物质在环境中出现而引起的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以解决环境问题为目标的新兴交叉学科。它是环境科学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化学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环境化学是环保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二)课程基本理念 课程将环境科学的基本理念-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贯穿教学,介绍环境化学的基本原理及其相关的环境问题,并提供解决环境问题有关的技术原理。课程将紧密结合环境案例,加强教学效果。 在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的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过程中,对“环境化学”这门学科给予了高度重视。设置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环境化学领域的基本知识,把握环境化学最近进展,为将来从事环境领域的监测、治理、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课程设计思路 环境化学课程内容包括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其中实践部分占50%。教学过程中,课堂教学中引入日常生活材料为背景讲解基本概念,应用典型案例阐述基本原理;在实验教学中引入实验项目,改革实验内容,运用多媒体技术增强实验效果;在对学生的考核方式上注重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并开设学生论坛考核。不仅有效地调动了学生实习的主观能动性,锻炼了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学习效果和质量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1) 环境化学课程的“化学”本质与“交叉学科”特色。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加深化学方面的基础内容,重点讲授环境污染问题的化学现象、过程和本质,保持环境化学课程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拓展学生的知识面,穿插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讲授,提升学生的想象空间。 (2) 网络教学环境与资源特色。采用以课堂教学为主,网上教学为辅的教学手段,在基于网络环境下构建环境化学课程的开放式教学平台,作为现代教学模式的尝试。 (3) “理论教学-专题讨论-实验教学-实践教学”模块结构的教学框架特色。除了传统的理论课教学和实验课教学外,以专题讨论的形式,组织学生讨论如何运用理论知识研究和解决一些环境问题,要求学生查阅有关文献,开展科技创新实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1、总目标 通过《环境化学》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化学的研究内容、特点和发展动向,环境化学是运用传统的化学原理和方法,结合生物学,生物化学,毒理学,气象学,土壤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的交叉来解释环境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培养学生综合应用各学科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2、具体目标 (1)明确环境化学在环境科学中和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地位和作用;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药化械执法办案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药化械执法办案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总工会 •【公布日期】2019.07.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药化械执法办案技能竞赛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现将《济南市2019年药化械执法办案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总工会 2019年7月17日济南市2019年药化械执法办案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药化械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提升全市药化械执法工作水平,组织选拔优秀人才参加山东省第七届药化械执法办案技能竞赛活动,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七届药化械执法办案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药监执法〔2019〕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竞赛活动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联合举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具体承办。 (一)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成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市总工会领导任组长的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决策,审定竞赛活动监督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落实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竞赛考试题目、评分细则和竞赛活动的筹备组织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竞赛活动专家委员会。成立竞赛活动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决赛阶段的考试题目、评分细则等工作。为保证竞赛结果公平公正,专家组所有成员须签署并遵守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二、竞赛内容 竞赛按照专业分为药化类技能竞赛和医疗器械类技能竞赛,竞赛内容涵盖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办案技能。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共法律法规及应用。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刑法》(部分条款)《广告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事市场监管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八项注意

从事市场监管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八项注意 一、投诉举报是“共生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诉”和“举报”的定义如下: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执法实务中,投诉、举报二者更多的是密不可分,而不是泾渭分明,转办单上写的是投诉,但是实际上可能是举报,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结合投诉、举报的定义仔细甄别。

即使投诉人没有列明举报内容,作为执法人员也有职责 从细微处找寻可能存在的违法线索,及时通过核查等方式进一步固定证据,从而立案调查。因为一旦投诉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部分投诉人会转而进行举报,执法人员若此时再开展核查,会错失取证良机,或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或面临被复议、诉讼不作为的风险。并且,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市场监管人的神圣职责,无论投诉人是否举报,都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举例说明,常用的投诉举报用语如:“本人投诉XXX 超市销售假货,若超市不承认或者检查未发现,请执法人员联系本人提供视频证据。”虽然举报人说他是投诉,但是这就是个标准的举报,有涉嫌违法事实一一销售假货,还附上了证据,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就不能被投诉二字所迷惑,应当立即开展初步核查,通过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确实无法取证,也不能直接 答复举报人没有违法事实,而是要联 系举报人获取证据,因为稍有疏漏,举报人就会趁机 提起复议、诉讼,请求确认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8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执法监察局: 现将《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本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_GBK; margin: 0px; padding: 0px; font-size: 29px;">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 1 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罚款 终身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情节严重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