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申戒等。下文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裁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活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第十七条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履行;

(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补正或者改正:

(一)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四)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改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的;

(二)未公布并实施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

(三)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四)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

(六)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七)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工作或者擅自变更其权限范围的;

(九)未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十)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一)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 建议前面单选题、多选题(可惜没找全)、判断题在刷题库的时候出现频率多,重点看!【执法证考试题库】单选题 1、《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开始实施。 A、2014年11月27日 B、2015年1月1日 C、2015年3月1日 D、2015年5月1日 答案:D 2、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②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④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⑤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⑥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⑦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⑧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⑨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A、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B、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C、①②③④⑤⑥⑦⑨ D、以上均包含 答案:D 3、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⑴行政处罚 ⑵行政许可 ⑶行政强制 ⑷行政确认 ⑸行政登记 ⑹行政征收 ⑺行政征用 ⑻行政收费 ⑼行政给付 ⑽行政裁决 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A、⑴⑵⑷⑸⑹⑺⑻⑼⑽⑾ B、⑴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 C、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⑾

4、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D 5、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D 6、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1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应当向()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A、本级人民政府 B、上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A 7、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被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作出处理决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责令限期履行 B、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C、予以撤销 D、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答案:D 8、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报告下列哪些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A、(一)(二)(三)(四)(五) B、(一)(二)(四)(五)(六) C、(一)(二)(三)(五)(六)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0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5年9月30日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信息公开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如实提交本单位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信息,并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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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判断题 1、《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答案:√ 2、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答案:√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答案:√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答案:×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答案:√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

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答案:√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答案:√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答案:√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答案:√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答案:√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需向社会公告。 答案:× 1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申戒等。下文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草案会签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 第三章监督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监督措施 第五章监督的实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督促和处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管辖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等专门监督活动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政府责任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政府责任之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外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时,应当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奖励制度】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 第九条【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其所属的政府法制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工作。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的身份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二)行政执法的区域、种类; (三)证件编号; (四)发证机关; (五)证件有效期限。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柜绝和检举。第七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行政执法组织中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分级分部门组织。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退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上缴本级人民政府注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证件每2年审验1次,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的管理。

山东省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制作、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督察证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督察证件制作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行政执法督察证件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姓名、所属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编号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督察证件,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或者具体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熟悉、掌握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法律知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督察证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人员所在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申领人员信息;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报送的人员信息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三)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制发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行政执法督察证件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主动出示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4.28 •【字号】鲁食药监法函〔2015〕41号 •【施行日期】200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法函〔2015〕4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该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结合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鲁府法字﹝2015﹞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们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省政府法制办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各市局、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宣传活动,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市局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相关条例宣传活动,同时可结合各自

实际,开展一次条例的学习讲座;各处室、单位要抓好条例学习贯彻,积极关注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大众网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省政府法制网开设的宣传专题,熟练掌握条例主要内容。要通过学习,提高规范自身行政执法行为的自觉性,同时,要结合省局3月30日印发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的完善。 各市局学习宣传贯彻的情况应及时向省局法制处反馈。 联系人:张楠电话:************* 电子邮箱:******************.cn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附件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传口号 严守法治原则,一切依法办事 法律红线不可越,法律底线不可碰 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依法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执法监督 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暂行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暂行办法 正文: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高统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和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含开发区、功能区等)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统计报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与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监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和安全生产执法年度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由五张基础表构成(见附表),采取联网直报方式,由省、市、县三个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报送,每个报送单位设管理员1名和督导员、信息员若干名,信息员负责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督导员负责督促和检查本级和下级信息员填报情况,管理员负责综合监督核查联网直报工作。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由调查评估和统计处牵头负责,主要负责同志

担任管理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安全生产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承担相关业务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分别设立监督员1名(由本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信息员1名(由承担具体填报业务同志担任)。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分工和要求: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与人员基本情况表(A1)》,属于年报表,于次年1月5日前完成填报。由政策法规处负责采集省应急管理厅统计信息并按时填报。 (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A2)》,属于年报表,于次年1月5日前填报。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按职责分工填报信息。 (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表(A3)》,属于记录式即时表报,在每一次执法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填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并及时续报。按照“谁执法、谁填报”原则,由安全生产执法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按职责分工填报信息。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表(A4)》,属于记录式即时表报,按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两个阶段分别填报。按照“谁调查、谁填报”原则,由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填报信息。 (五)《安全生产执法年度情况表(A5)》,属于年报表,安全监管监察年度执法计划于本年度3月31日前、听证诉讼复议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于次年1月5日前填报。安全生产执法局负责填报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监管监察年度执法计划”;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按职责分工填报省应急管理厅“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政策法规处负责填报省应急管理厅“听证复议诉讼情况”。 第六条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参照省应急管理厅做法,指定有关科(处)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工作,落实统计直报责任,实现行政执法统计全覆盖,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 第七条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任务相关业务处(局)应加强相互之间沟通协调和对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口科(处)统计直报业务的督促指导。 第八条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定期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知识和上机实操技能培训,定期召开局内相关处联席会议,通报联网直报情况。 第九条将各市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情况纳入省政府安委会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7.17 •【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 行)》的通知 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9年7月12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7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 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手机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我局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正式在编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方法,长期保存音像资料: (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行为有异议者进行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开展文明执法。 第十条禁止利用公用音像记录设备参与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禁止故意毀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或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08 •【字号】鲁市监法字〔2021〕294号 •【施行日期】2021.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 定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配发执法服装的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六条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正文: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能源、通信、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

《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档案质量,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档案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行政处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行政处罚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处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确因工作需要或者保管条件限制的,可由业务部门暂时管理年,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保障档案安全,每年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行政处罚档案目录和上报档案统计数据,并接受档案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质量要求 第七条行政处罚档案归档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归档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备案表、缴纳罚款收据等; (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归档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建议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三)应用听证程序、移送案件或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除应归档一般程序的必备文件材料外,还应归档听证通知、听证笔录、案件移送书或案件办理报批书等文件材料;(四)与具体案情直接有关的记录、视频、实物等关联依据性文件,也属于归档文件范围。如“案件讨论记录”、“醉驾现场视频关键证据”等。 第八条行政处罚档案的质量要求: 归档文件应真实、准确,反映行政处罚活动的客观情况;全面、完整、系统依法记录行政处罚活动的全过程。 (一)格式正确,纸质文件材料须采用标准无酸纸制作; (二)文件材料字迹必须清楚、整洁,符号正确,签章完备; (三)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三章行政处罚档案的整理 第九条行政处罚档案的整理是指对行政处罚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组卷、编目、装订,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第十条分类 行政处罚档案分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档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档案两大类。 第十一条卷内文件的排列

【法制意见】山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法制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 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依法规范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时有发生。为加强和改进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为着力点和落脚点,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效防止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属

工作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执法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切实发挥其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时,可使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名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充分利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现有资源,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进一步界定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力量,把道德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行政执法监督队伍中来,使其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确保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抓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作为。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进程,力争年内形成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山东省安全管理条例_条例_

山东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xx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山东省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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