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07.04

•【字号】鲁卫法监发[2001]19号

•【施行日期】200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鲁卫法监发[2001]19号2001年7月4日)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卫生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省政府令119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8项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执法办事程序予以通告。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热情提供服务。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渎职、不当行政行为或违法违纪问题,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531)2956921转2836,2958445。1998年1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七项执法办事程序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审批类

(一) 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变更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等,由省卫生厅审批。

2.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等。

3.申办程序

(1)设置医疗机构。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或其代表,事前提出申请。省卫生厅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2)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在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在省卫生厅办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需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材料。省卫生厅从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

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变更执业项目登记。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省卫生厅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省卫生厅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校验。医疗机构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自查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结论等材料,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省卫生厅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0531)2953269

省中医管理局联系电话:(0531)2956921转

2886

(二) ?/font>派湫酝凰赜肷湎咦爸梅阑ば砜?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向省卫生厅申办放射工作许可证。

2.须提交的资料

放射工作许可证申请表(一式7份);省卫生厅认证的放射防护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申办程序

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及检测报告首先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厅自收到申请表、检测报告及初审意见后的1个月内作出答复,合格者予以核发放射工作许可证;不合格者,说明理由并给予答复。其中,放射治疗防护许可申请,须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验收后作出答复。

4.依据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2958445

(三) ?/font>疽┬岛鸵淮涡砸搅莆郎闷肺郎砜?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均应向省卫生厅申办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包括: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消毒药剂或使用已列入药典的消毒剂作原料配制的复方消毒药剂;省内生产的消毒器械;新研制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已获批准文号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需要改变成分、剂型或型号的;省内生产的一次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进口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省内生产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和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省卫生厅初审后报卫生部审批。2.须提交的材料

(1)消毒剂: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产品研制报告;产品配方;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及有效成分的检验方法;生产工艺及简图;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条件验收报告;产品设计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5件。

(2)消毒器械: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产品研制报告;产品结构图、杀菌原理和检验方法;生产工艺及简图;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条件验收报告;产品设计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完整产品样品1件。

(3)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生产许可证(可仅提供复印件);产品鉴定证书(新产品);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生产条件验收报告;卫生制度;质量保证措施;工作人员体检、培训证明;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消毒(或灭菌)单位消毒(或灭菌)证明;产品设计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5件。(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许可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生产条件验收报告;卫生制度;质量保证措施;工作人员体检、培训证明;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设计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5件。

(5)进口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进口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申请表;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产品相关的国外检测报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设计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5件。

上述材料均应提供原件3份,复印件7份。

3.申办程序

申请人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厅在收到资料3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资料不全,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已受理的产品

进行评审,符合规定者发放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须办理卫生部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有关资料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同季度第二个月底前签署是否上报卫生部的初审意见。

4.依据

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用品和卫生用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卫生厅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申报与受理规定》。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2956921转2380

(四) 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

血站的设置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市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均由省卫生厅审批。

2.须提交的材料

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的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办程序

(1)设置血站(中心血库)。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设置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在受理设置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设置审批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2)执业许可。血站执业和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前,须提交执业申请,省卫生厅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3)注册登记。申请单位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资料,由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将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1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再次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登记期满前3个月须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再次注册登记。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0531)2953269

单采血浆站的设置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设置的单采血浆站,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总体规划进行设置审批。

2.申办条件

①符合单采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②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③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④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⑤具有与所采集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⑥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3.须提交的材料

设置单采血浆站应提供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预测分析、选址设计、人员配备等资料。

4.申办程序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后进行初审,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同意,报省卫生厅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卫生厅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卫生部备案。

5.依据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6.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

(0531)2953269

(五) ?/font>耙挡≌锒匣沟娜隙?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均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2.须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申请报告;人员、技术设备、实验室、房屋等相关材料。

3.申办程序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将申请直接报省卫生厅;其他申请单位将申请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卫生厅自收到申请和初审意见后30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具备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予以答复。4.依据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

(0531)2958445

核准类

(六) ?/font>邮略し佬越】导觳椤⒔】挡芳煅椤⑿禄范拘约ɑ沟淖手嗜现?

1.申办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业务的机构,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业务,均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2.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人员、技术设备、实验室、房屋等相关材料。

3.申办程序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业务,应将申请直接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30日内审查,合格者予以核准。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和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申请,应先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卫生厅核准。省卫生厅应组织专家组验收,30日内予以答复。

4.依据

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2958445

(七) 医师、护士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

1.申办范围

(1)执业医师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2)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须提交的材料

本人填写的报名申请表;试用机构提供的考生试用期合格证明;二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毕业证书、身份证;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3.申办程序

(1)申请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报名,考点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材料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查合格的,可以参加当年的实践技能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可以参加全国医学综合笔试。

(2)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6)医师经注册后,方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0531)2953269

省中医管理局联系电话:(0531)2956921转2886

护士执业考试、注册

1.申办范围

凡获得国家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卫生职工(职业)中专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以及获得国外医学院校或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均可申请。

2.须提交的材料

本人填写的报名申请表;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3张;毕业证书。

3.申办程序

(1)凡参加护士执业考试者,必须由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局办理报名手续。市卫生局将初审合格考生资料上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核合格的,允许其参加每年一次的全国护士执业考试。

(2)考试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3)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可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法律承认的护士。申请首次护士注册者,必须由本人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健康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护理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境外人员除以上文件的公正文本外,还要有责任担保人提供的责任保证书,到执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局申请注册。在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护士,由单位代办集体注册。

(4)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护士连续注册,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和工作单位

证明。护士连续注册更换注册机关的,应按首次注册提交各项证明。

(5)省卫生厅负责省直医疗单位及高等医学院校附院护士的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0531)2953269

省中医管理局联系电话:(0531)2956921转2886

(八)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检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

1.申办范围

凡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2.须提交的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

3.申办程序

(1)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将资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报省卫生厅核准;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6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2)变更核准执业项目、终止执业、歇业登记。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核准。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

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核准。

(4)申请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人员,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联系电话:

(0531)2601143

审核类

(九) ?/font>=∈称烦跎?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国产保健食品的,均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2.须提交的材料

国产保健食品申请表;申报的保健食品没有被批准为药品或保健药品的证明(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的功效成分、含量及其检验方法;产品质量标准;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可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单位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功能评价报告、功效成分鉴定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和卫生学检验报告以及卫生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检验报告;产品设计包装;产品说明书;有助于评审的其它材料。定型包装样品3个。3.申办程序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材料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产品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后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卫生部审批;不符合条

件的,说明理由并给予答复。

4.依据

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2958445

(十) ?/font>暄馍柚?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划进行审核。

2.申办条件

(1)符合国家规划和布局要求。

(2)具备一般血站基本标准,并具备基本的血液学研究基础和造血干细胞研究能力、可靠的脐带血来源保证、不低于10000份脐带血的高清洁度的空间和冷冻设备设计规划。

(3)具有血细胞生物学、人类白细胞抗原(HLA)配置、相关病原体检测等符合GMP、GLP标准的实验室、资料保存库及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

(4)具有流式细胞仪、程控冷冻仪、聚合酶链反应(PCR)仪、计算机网络管理等仪器设备及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和运转经费的能力。

3.须提交的材料

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情况、预测分析、选址设计、人员配置等资料。

4.申办程序

设置单位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的有关材料,经省卫生厅初审,符合申请条件者,

报卫生部审批,并由卫生部负责验收、注册登记。

5.依据

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6.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0531)2953269

(十一) ?/font>笮鸵接蒙璞概渲糜胗τ?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配置(更新)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均应向省卫

生厅申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和大型

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2.须提交的材料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许可证提交: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拟配置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提交: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省

卫生厅认证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上岗技术合格证提交:申请表;全国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使用人

员考试合格证。

所报材料应一式3份。

3.申办程序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许可证:申请人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组织省大型医用

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30日内提出配置意见,3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组织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上岗技术合格证:向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核。

4.依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联系电话:(0531)2616846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2958445

(十二) ?/font>型夂献屎献饕搅苹沟纳柚?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由省卫生厅审核。

2.设置条件

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利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3.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2)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卫生部批文(复印件)、《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等。4.申办程序

(1)设置医疗机构。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或代表,事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提出申请,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核。省卫生厅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上报卫生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

(2)执业登记。省卫生厅从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变更执业项目登记。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省卫生厅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校验。医疗机构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自查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结论等材料,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省卫生厅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

对未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6.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0531)2953269

(十三) ?/font>逼飞郎砜芍?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均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2.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表(一式3份);省卫生厅认证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申办程序

申请单位将申请表(一式3份)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合格的,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派卫生监督员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验收,对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予以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并给予答复。

4.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2958445

(十四) 医疗、食品广告审查

医疗广告审查

1.申办范围

医疗机构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媒介或以各种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并经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

2.须提交的材料

(1)《医疗广告证明》及《医疗广告规范格式》表格(一式4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资格证》;

(4)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5)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申办程序

(1)申请者应按规范格式填写表格。

(2)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必须经医疗机构的发证机关审查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4)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0531)2953269

省中医管理局联系电话:(0531)2956921转2886

食品广告审查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发布下列食品广告的,应向省卫生厅申办食品广告证明:卫生部批准的食品;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发布进口食品广告;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食品广告。

2.须提交的资料

国内企业申办食品广告证明,须提交的资料: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省卫生厅认证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3个月内)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零售定型包装产品样品1个;卫生部批准证明;广告内容。

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申办食品广告证明,须提交的资料:所属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产品说明书及包装(附中文译文);广告内容;零售定型包装产品样品1个。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申办食品广告证明,须提交以上规定的全部资料。

3.申办程序

省卫生厅对提交的材料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给予答复。

4.依据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295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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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均应通过省卫生厅审核或向省卫生厅申办卫生许可批件。

2.须提交的资料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 (一)受理范围 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省属

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07.04 •【字号】鲁卫法监发[2001]19号 •【施行日期】200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鲁卫法监发[2001]19号2001年7月4日)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卫生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省政府令119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8项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执法办事程序予以通告。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热情提供服务。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渎职、不当行政行为或违法违纪问题,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531)2956921转2836,2958445。1998年1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七项执法办事程序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审批类

(一) 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变更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等,由省卫生厅审批。 2.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等。 3.申办程序 (1)设置医疗机构。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或其代表,事前提出申请。省卫生厅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2)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在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在省卫生厅办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需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材料。省卫生厅从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

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8.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抓好项目资金落实。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84元,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足额做好项目资金安排。要进一步强化资金落实动态监管,各市财政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要汇总审核本市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另行通知),于9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

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填报质量、报送时效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内容。2022年各县(市、区)要出台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指导性意见,完善村级经费“先预拨、后结算”机制,卫生健康部门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卫生室预期完成的任务量或参照上年度同期结算经费进行预拨,预拨比例不低于所需经费的70%,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季度和年度资金结算,充分保障乡村医生权益。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根据国家通知要求,从2022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有所调整,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应补助资金可用于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各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正确理解和把握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调整内容所涉资金的分配。各地要按照省级要求加强资金精细化管理,探索推进以信息化为依托、以精细化数量、质量和效果评价为依据的资金测算和结算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市为单位开展探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借鉴国家“三评三查”方法,持续完善评价方式方法,推动指标主体逐步从过程指标向质效指标转变。省级将进一步探索自评复核、电话调查、数据库质控、远程抽查相结合,现场抽查或飞行检查为补充的综合评价方式。鼓励各市探索组织县(市、区)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档交叉互评。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资金结算、奖惩必须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持续推进重点人群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统筹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加快推进老年人、儿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重点任务,确保年底前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反馈和数据分析,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功能、情感状况等3个量表的原始表纳入电子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表中老年人居住情况,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中老年人尤其是独居老年人的健康保障工作。要加强与社区村居、妇幼保健、托幼等机构数据共享,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和适龄儿童实际数量,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7.23 •【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卫生监督 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予以通告。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中心于2013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3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5.10 •【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医科院及所属单位:现将《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提高医学科技水平,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提高卫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卫生强省建设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

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三条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等。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结题与鉴定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七条项目申请前,省卫生厅根据卫生科技发展需要,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我省医药卫生机构在职人员; ㈡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㈢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㈤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㈥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 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管)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部署要求,确保2018年11月10日起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我委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5项卫生健康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改革办法和措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许可,谁告知”的原则,许可实施机关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条件、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监督与法律责任等。制作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后果与法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二)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 (三)提高办事效率,压缩许可时限。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优化审批服务,提高许可质量。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五)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公共场所卫生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 正文: ----------------------------------------------------------------------------------------------------------------------------------------------------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 (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调研分析和征求基层意见,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按我省当年服务人口人均15元标准进行补助,具体项目资金参考构成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健康教育8.2%、预防接种11.9%、传染病防治3%、儿童保健14.2%、孕产妇保健9.25%、老年人保健8%、慢性病管理22.6%、重性精神疾病管理2.85%。今后,随着服务项目的改变以及补助标准的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比例将进一步调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减少资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项目补助比例。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服务综合成本等因素核定。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拨付。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承担具体任务的基层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按“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原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卫医发〔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 ㈠受理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 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

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审批 第五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六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为主,辅以改扩建和新建,统筹考虑人口分布及交通地理等因素,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政府举办为主,原则上按每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人口设置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市辖区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到3万人,县级市和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到1-2万人。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须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事前向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向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和身份证号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7.30 •【字号】鲁卫监发[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监发〔2010〕9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卫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

净化处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省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七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 (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警示牌: 以地表水为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以地下水为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道,并不得

山东关于报送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关于报送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 的通知 【导语】从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山东关于报送2020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卫生单位,各相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本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保举及材料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注册申报、单位保举、逐级审核、集中确认的程序进行(附件1)。 二、政策要求 (一)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主要受理各设区市(除济南、青岛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材料,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材料。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具体保举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其中,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

位,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保举工作。 (三)申报专业须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专业选择填写“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 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保举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条件,方可申报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申报人员按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举申报。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8.11.13 •【字号】淄卫字[2008]273号 •【施行日期】2008.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8]273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0533-******* 2770758。 附件1: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2: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 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受理范围:市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99张(含)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市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冠名“淄博”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办理程序: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受理,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其中,由市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制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它医疗机构依据市局批复意见,由所在区县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6、所在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人事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度

人事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 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 作者给大家带来的人事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人事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度篇1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 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第二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 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 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 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 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 借阅手续。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 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经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4、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第三条:、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 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 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 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 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 交回。 5、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四条:、公文打印管理 1、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2、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 部打印,按价计费。3、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一式 三份,交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第五条:、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1、办公用品的购发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负责人将该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制定 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公布日期】2009.09.14 •【字号】鲁卫妇社发[2009]19号 •【施行日期】2009.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09〕19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妇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省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鲁政发[2009]90号)和卫生部、全国妇联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检查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与省妇联决定在全省农村妇女中开展“两癌”检查项目,并成立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领导小组。现将《山东省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山东省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 包文辉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 阮凤英省财政厅巡视员 仇冰玉省卫生厅副厅长 郭翠芬省妇联副主席 王元宁省卫生厅副巡视员 成员: 宋新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 丁凤深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 宗玲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盛巧俐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正处)邱枫林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张爱国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处长 万书臻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王辉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处长 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丁凤深(兼)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 副主任: 贾青顺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副处长 高岱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副处长 成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12 •【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施行日期】2011.01.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清利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市新一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和新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市政府令第50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原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和调整。经审核确

认,我市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225项(见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6项(见附件2),共计251项。下放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9项(见附件3),暂停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4项(见附件4)。 为保证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我市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今后依法增加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本决定未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不得以备案、审核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或交给中介机构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做好衔接工作。 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落实到位,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入同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责任,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实效。 附件1: 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 (共225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一批)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6.21 •【字号】鲁卫规财字[2007]35号 •【施行日期】2007.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一 批)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07]35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有关规定,经我厅审核批准,现发放我省第一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计103台(名单见附件)。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优化设备资源配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努力降低不合理医疗负担,既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又实现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符合要求但尚未办理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抓紧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一览表(第一批) 山东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一览表(第一批) ┌─┬──────┬──┬──────┬──┬────────┬───────┬────┐ │序│机构名称│所属│机构地址│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商 │配置许可│ │号││市地││名称││ │ 证号码│ ├─┼──────┼──┼──────┼──┼────────┼───────┼────┤ │1 │泰山医学院附│泰安│泰安市泰山大│ CT │Lightspeed QX/i │美国GE 公司│15201100│ ││属医院│ 市│街706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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