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

(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可通过市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泰安日报、泰安广播电视台等在全市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决策事项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提前15天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合理确定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

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中应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论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或者进行书面咨询。

决策咨询专家、咨询机构应出具签名或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向社会公布。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风险评估

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经济或法律纠纷、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

科室、直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其他科室、直属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等。

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将决策方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讨论决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1)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2)决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3)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4)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5)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

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局长的决定。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自市局作出决策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公室或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督查落实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依据决策方案和工作布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解,明确执行

科室、直属单位及工作要求。

决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决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为1年,不得长于2年。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档案。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

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9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 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 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 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 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 1 —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局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局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 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聘请专家要兼顾地域性、行业代表性,科研院所和企业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专家为必须聘请人员。受聘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聘请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聘请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二)重大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

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家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一) 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策前的准备阶段,包括问题调研、数据收集、政策分析等,确保 决策的基础充分、科学可行。第二,决策方案的制定阶段,需要进 行多方面的讨论、评估和论证,确保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决策的审议和决策权的层级审批,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第四,决策的公示和公众参与,让相关利益方和公众能够了解 决策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决策 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评估。 其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它能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充分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制定出的决策方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解决 实际问题。其次,它能够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决策的审议 和层级审批确保了决策的合法性,而公示和公众参与则增加了决策 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最后,它能够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通过 规定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可以避免决策者的个人偏见和私利对决策 的影响,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挑战

和问题。首先,决策的程序可能会过于繁琐和复杂,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在确保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适度简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其次,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对于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更好的收集和利用,确保决策更贴近民意。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环节也需要加强。决策的执行情况应该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达成。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是确保决策科学、合法、透明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和要求,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解决程序繁琐、公众参与和决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保障公民的权 利和利益,国家设立了相关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该规定是一份重 要的法规文书,规范了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流程,体现了行政管理的 规范性和合法性。本文就该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 该规定确立了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即遵循法律、公正公开、 科学决策、严格执行、追究责任。其中,遵循法律原则是最基本的 原则,所有的行政决策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正公开 原则体现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科学决策原则要求行政决 策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原则则保证了决策的执行力 和权威性,追究责任原则则强化了行政决策的责任制度。 二、行政决策程序 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程序流程,包括着手决策、决策审议、决策公告、决策执行、决策评估等环节。其中,着手决策环节包括 确定决策主体、确定决策目标、收集决策信息等环节。决策审议环 节则是对决策进行审议和讨论。决策公告环节则是行政主体将决策 结果发布给社会公众。决策执行环节是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其实 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决策文书的规定。决策评估环节则是对决策 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 三、行政决策的公示

公示是行政决策程序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该规定将行政 决策公示分为核心部分和附属部分。核心部分包括决策原因、程序、结果、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附属部分包括决策内容、解释说明等 内容。公示时间必须不少于7天,公示形式可以是报纸、电视、短 信等方式。 四、行政决策的复议申请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若公民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违法或不当, 可以向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行政主体对于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予以答复,并且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进行答复。如果行 政主体依然拒绝作出合法的决策,公民或组织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申诉。 五、行政决策的监督 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行政主体自身的纪律检查和督促执行,外部监督则包 括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中,社会公众的监督 可以通过媒体、民间组织、投诉建议等方式进行。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包括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 追责和惩罚。 以上就是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这一规定的执 行将有力地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 范化和民主化。同时,在执行中也需要注意密切关注社会变化和发 展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引言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和决议通过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以保障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决策酝酿制度 决策研究组织 在决策研究组织中,由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决策的酝酿工作。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凝聚智慧、汇集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多元性。在决策研究组织中,通常会有以下职责和步骤: 1. 设置决策研究组织; 2. 组织和指导决策研究工作; 3. 建立和完善决策研究机制。 专题调研 在决策酝酿过程中,进行专题调研是十分重要的一环。通过调研,可以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对决策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处理。在专题调研中,常见的有序列表步骤如下: 1. 制定调研计划; 2. 收集相关资料; 3. 进行实地调研; 4. 分析调研结果; 5. 撰写调研报告。 讨论会议 讨论会议是决策酝酿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会议可以集思广益、交换意见、商讨方案。一个典型的讨论会议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会议议程; 2. 邀请相关人员参会;3. 开展主题演讲; 4. 进行自由讨论; 5. 形成决议或意见。

决策决策制度 决策报告 决策报告是决策决策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报告可以向决策机构提供全面、准确、有序的信息,以支持决策机构做出决策。编写决策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 决策问题的提出和背景介绍; 2. 决策目标和原则的明确; 3. 决策方案的分析和对比; 4. 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5. 决策建议和具体实施措施。 决策程序公开 决策程序公开是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公开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加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决策程序公开的步骤包括: 1. 公布决策的议题和时间; 2. 公示决策的酝酿和讨论过程; 3.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 公布决策的结果和理由。 决策机构权责 决策机构权责的明确是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制度要求。决策机构需要确保自身权威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同时也要承担决策带来的责任。决策机构权责的具体要求包括: 1. 决策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2. 决策机构权力的范围和限制; 3. 决策机构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 决策机构的内部规范和运作流程。 决策决策决策决策制度 决策检查评估 决策检查评估是决策决策决策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决策的实施效果和目标的实现。决策检查评估的步骤包括: 1. 制定检查评估计划; 2. 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3. 进行检查和评估; 4. 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 5. 监督决策的整改和落实。 决策的法律保障 决策的法律保障是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制度安排。决策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2. 依法审核和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3. 解决决策纠纷和争议; 4. 对违法决策行为进行追责和惩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遵循的五项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法律责任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决策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二、科学决策 科学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并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预测和评估。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决策和错误决策。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民生状况的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反馈。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制定符合广大 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并且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为此,行政 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社会评估等民主程序,加强 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四、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才能够促进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和舆论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 的监测和评估,提高政策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法律责任制 法律责任制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 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权威。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法律 意识教育、追究责任、惩处违法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

(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 公开、透明、高效的决策结果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和要求。在中 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已经很明确, 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度集中权力、降低政府决策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 利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我国重大行 政决策程序制度相关的内容。 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 首先,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要遵守以下原则: 1.法律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责任。 2.程序公开原则: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必须依照规定对公 众公开,通过公开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以及公信力。 3.民主参与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民 主化,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接受正义、公正、合法、有序的建议和反馈。 4.独立客观原则: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客观、合理、科学地进行评估和分析,避免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干扰。

决策程序的实施 针对以上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决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 1. 立项决策 在决策开始前,需要进行项目区域、内容、期限、投资预算、决策方式、组成机构、相互关系等基础信息的规定,并审批确定。 2. 决策研究 决策研究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制定决策方案,评估成本、效益、风险等重要指标,同时吸收外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透明化等原则。 3. 决策座谈会 在决策研究环节结束后,必须组织重要领导、专家和学者参与决策座谈会。座谈会必须公开、民主、科学、客观以及独立。决策座谈会的目的是收集专业意见和完善方案,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4. 组织实施 决策完成后,需要制定执行方案,实施决策,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改进。同时,要对决策结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不仅度量经济效益,也应考虑社会、环境和可持续性。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1. 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决策对于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文将就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阐述。 2. 法定程序的概念 法定程序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它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法定程序的遵循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 法定程序的原则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3.1 法律依据原则 行政决策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产生。决策的合法性应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2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决策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3 听证公正原则 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听证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4 决策独立原则 行政决策的执行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的干预和影响。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不能受到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扰。

3.5 决策追责原则 行政决策的执行应当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决策的执行者应当对决策的合法性和后果负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法定程序的具体步骤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包括以下具体步骤: 4.1 确定决策的依据和目标 行政决策的执行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目标。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目标可以是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改善民生等。 4.2 制定决策方案 根据决策的依据和目标,制定详细的决策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决策的内容、程序、时间表等,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3 公开征求意见 在决策方案确定之前,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征集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4.4 评估决策影响 在决策方案确定之后,应当对决策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可以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5 决策的正式发布 决策方案经过评估合规后,应当由行政机关正式发布。发布的方式可以是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等,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 4.6 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决策方案发布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决策的执行。同时,社会各界应当对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结论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遵循法定程序,可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中,对于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决策,需要采用一种比较严肃和周详的决策程序,来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中国的现代社会中,由于国家的种种需要,行政管理工作的繁琐性和复杂性已经变得非常明显,而且一些行政决策的后果可能会对社会形成一些重大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意义在于制定一个行政决策结构和流程,该结构和流程应该有以下组成成分:决策部门、各种重要资源的调配机构、决策流程动态和决策质量保障机制。这些组成成分主要包括决策的程序、内容、计划、实施和审批等方面。 首先,决策的程序应该非常明确,每个决策的过程都应该按照程序来执行。决策部门应该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制定决策的计划和时间表,一旦制定了计划和时间表,就应该按照其计划和时间表来执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决策的基础上改变计划和时间表。 其次,决策的内容应该是科学的、合理的、可操作的和可实现的。在制定决策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环境等方面,以综合的方式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三,决策计划应该非常详细,必须包括每个阶段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应该有相应的安排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决策的顺利实现。对于每个政策的具体措施,应该进行充分的讨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决策实施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流程,整个流程应该很透明,便于监测和评估。同时,决策实施过程中还应该与社会各方面建立紧密的联系,加强沟通与协调。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才能让决策实施变得更加精细和完善。 最后,决策的审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决策的审批流程应该非常严谨,涉及到的所有程序都应该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审批的过程应该正确使用专门的评估工具和技术,以保证审批结果的准确性。在审批过程中,还应该充分考虑各种不同的想法和观点,从而确保整个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和制度,它可以保证国家各个门类的执行能力和公正性,同时也能够保障政治稳定和社会文明发展。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和变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推进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进一步标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步依法行政工作程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地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按照法定职权,对关系交通运输开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亲密相关的以下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施行意见和措施; 〔二〕上报上级党政机关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报告; 〔三〕制定代区政府起草或者由本局公布的标准性文件; 〔四〕制定全区交通运输开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政策措施; 〔六〕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签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决定重大经济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工程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本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资金安排; 〔八〕制定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开展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我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决定、执行、监视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作出重大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 第五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确实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局主要指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局分管指导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局各科室、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指导审核,并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指导审核,并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指导审核,并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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