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指山东省对行政程序的操纵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行政行为和决策程序。

一、依法行政原则: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限,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许可:

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违法设定不合理条件、滥用职权或以其他手段拒绝或限制行政许可。

三、听证程序:

依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实施公开公正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复

议申请,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诉讼:

在山东行政程序规定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六、行政纠纷解决: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了对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协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旨在通过和解或裁决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问责:

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一套行政程序的制度体系,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这些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有效地推动了行政许可和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什么时候会使用到听证权利,对于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下面小编就给您科普一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王秀哄)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1、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A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B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 C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D执行公务存在风险的 答案:ABC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义务有: A协助执行公务 B维护公共利益 C提供真实信息 D遵守法定程序 答案:ABCD 3、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B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C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D对公共利益没有不利影响的 答案:ABC 4、下列哪些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A议事协调机构 B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C部门内设机构 D政府办公室 答案:ABC 5、因发生下列哪些事件,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后,可以直接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A重大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群体性事件 答案:ABC 6、下列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 A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行政确认 D行政指导 答案:ABC 7、下列属于行政执法证据的有: A书证 B物证 C当事人陈述 D证人证言

E视听资料 答案:ABCDE 8、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 A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 B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 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D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 答案:ABCD 9、行政决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答案:ABCD 10、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有: A告诫 B通报批评 C调离执法岗位 D警告E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F离岗培训 答案:ABCEF 11、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及时解除委托协议: A委托期限届满的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载入听证笔录。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1.03.22 •【字号】淄教字〔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教育行政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制定《淄博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教育局 2021年3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策立项 第三章决策草案拟定 第四章公众参与 第五章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章风险评估 第七章合法性审查 第八章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章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章附则 淄博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决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淄博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教育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教育工作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者方案(以下统称决策草案)。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My heart is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The road is too far away and I feel too tired. When love becomes so barren, my heart has no place to belo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什么时候会使用到听证权利,对于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下面就给您科普一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申戒等。下文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答: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管理中心适当下移等原则。 2、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3、有哪种行为之一就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答:1)委托期限届满的;2)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3)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条件的;4)应当解除委托协议的其他情形。 4、关于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公民身份事物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2)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物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关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3)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是如何规定的? 答: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有哪些情形应当申请回避? 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2)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3)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回避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为了加强山东省行政事务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山东省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规定和命令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群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给予公告。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这样能够确保行政规章、规定和命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以权谋私、以权压民的情况发生。 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法使用行政权力,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依据、有理由、有事实依据,不能任意而行。此外,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权益和申诉程序。 再次,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行政机关不得因为非法因素拖延办理时间,也不得因非法因素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的材料或费用。对于不需要再次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一次告知,一次提交”原则,

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最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申诉,并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受理情况公开透明,并对申诉或投诉案件进行组织调查。对于合法的申诉和投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对于没有争议的申诉和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于需要核实的申诉和投诉,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总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在加强行政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上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规定的出台和落实,使得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公正,提高了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我们也要不断完善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好的行政服务。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07.04 •【字号】鲁卫法监发[2001]19号 •【施行日期】200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鲁卫法监发[2001]19号2001年7月4日)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卫生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省政府令119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8项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执法办事程序予以通告。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热情提供服务。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渎职、不当行政行为或违法违纪问题,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531)2956921转2836,2958445。1998年1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七项执法办事程序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审批类

(一) 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变更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等,由省卫生厅审批。 2.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等。 3.申办程序 (1)设置医疗机构。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或其代表,事前提出申请。省卫生厅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2)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在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在省卫生厅办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需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材料。省卫生厅从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指山东省对行政程序的操纵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行政行为和决策程序。 一、依法行政原则: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限,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许可: 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违法设定不合理条件、滥用职权或以其他手段拒绝或限制行政许可。 三、听证程序: 依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实施公开公正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复

议申请,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诉讼: 在山东行政程序规定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六、行政纠纷解决: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了对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协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旨在通过和解或裁决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问责: 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一套行政程序的制度体系,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这些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有效地推动了行政许可和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一、判断题 1、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答案:正确 2、行政机关应当将所有行政行为实施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 答案:错误 3、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答案:正确 4、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答案:错误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正确 6、在行政委托中,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答案:正确 7、在行政委托中,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答案:正确 8、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答案:正确 9、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答案:错误 10、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作出的决定。 答案:正确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答案:错误 12、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可以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答案:错误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年月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订文件的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济宁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发〔2019〕15号),于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2020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出台时间在省规定之前,且未就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兖政发〔2013〕28号)已作废。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区司法局结合省、市规定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建议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 二、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在区政府网站上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了区直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行业协会的意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查核、局领导班子讨论等环节,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程序暂行规定》共七章六十四条,一是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以及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决策草案的形成,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这几个关键环节;三是合法性审查,规定了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以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四明确了集体讨论的过程和决定形式;五是规定了决策执行督查制度、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和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等;六是责任追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七是附则,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根据《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效期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因其为本文件制定依据,建议《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次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

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根据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波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亲密有关旳事项作出旳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照依法、科学、民主旳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旳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旳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贯彻及状况反馈等工作。 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根据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旳意见承接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旳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一) 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提议旳提出和决策事项确实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局长提出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分管领导提出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提议、提案等方式提出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提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根据职权分工确定决策事项承接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波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旳,应明确牵头承接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接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旳现实状况、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波及旳有关状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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